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管理體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字:土地 資本化 體制改革 市場
土地資源是有限資源,而人類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是無止境的,面對有限與無限的對立;只有采取合理、科學的利用方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才有可能化解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資源的供需較為尖銳的矛盾。這個矛盾如果不采取科學而有效的方法去舒緩和解決,必將影響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也必將對我國的現代化發展進程產生嚴重影響,正是基于這樣一種使命感,大家有必要為尋求正確解決問題的路子去嘗試、努力和研究。
一、土地資本: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重要屬性
廣義的土地資本包含了二元性,即它兼具土地的物質形態和價值形態。當土地進人市場流轉,在運動過程中實現增值,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的時候,就成為土地資本。本文所闡述的是廣義土地資本概念。
土地的資本屬性是歷史形成的。土地最早是以資源的形態存在的。土地資源成為土地資產需要兩個條件:土地能夠帶來收益是其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而稀缺性又使其具備了成為資產的充分條件。當土地能夠帶來收益,而且具有稀缺性,從而被人們當作財產占有的時候,土地就由資源轉化為資產。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資產是指具有明確的權屬關系和排他性,并具有經濟價值的土地資源。當土地市場出現(公開或隱性)后,土地資產的各種財產權利在市場中進行交易,并且能夠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產生增值,這時土地資產就轉化為土地資本。
土地資本并不是一種獨立的土地價值形態,其只有在運動之中土地資本才有存在的空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資產實際上是存量化的土地資本。在土地資源經過土地市場交易,實現了土地資本化的過程。而在交易結束之后,土地資本就以存量形式存在,并且以固定資產的形態成為推動經濟增長重要要素。而在運動完成之后,土地資本就以存量也就是土地資產的形式存在。
二、土地資本化:土地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
土地資本化過程與土地市場的發展和發育息息相關。土地資本化過程也就是土地資源通過土地市場轉變為土地資產的過程。與土地資源和資產不同,土地資本的突出特點是運動性和增值性。也就是土地資本在運動中(即生產并進入市場交易、轉讓、流動等)并不斷改變形態,同時在運動中不斷增值。那么,這種土地的改變形態和運動增值的過程,就是土地的資本化過程。土地市場的建立也為土地資源轉變為土地資本提供了必要的場所,而土地市場的發展也推動了土地資源的資本化過程。
三、土地資本化是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理論工具
所謂資本化,是指任何把資產憑其收益轉換成資產的現期市場交換價值的過程。也就是說,當一項能夠帶來收益的權利能夠進入市場流通并進行自由交易的時候,這種權利就被資本化了。土地資本化實際上是地租的資本化,本質上是土地所有權資本化。土地所有權資本化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私有制是不可能的。盡管我國土地的國家所有是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土地歸屬制度,但是,它仍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本的土地制度。這是因為土地是天生具有社會性的資源,需要與其相適應的社會所有制。古今中外的經濟發展表明,土地的完全私有化,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引發社會的不穩定。而公有制的基本目的是保障社會平衡、穩定、持續發展,確保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尤其在我們這樣一個多地少的、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度,生存權首先要保障人們有機會獲得土地。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有制的基礎地位決定了我國將長期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從理論上講,出讓土地使用權類似于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上權,而且我國的實際情況決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在中國土地使用權人享有土地所有權人通常所具有的一切權利,所不同的是這種權利存在著期限。從物權的角度看,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權,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是直接占有、使用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來源于國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具有較強獨立性的他物權。在出讓合同有效期間,國家不得任意收回土地使用權和非法干預使用權人的使用,只有基于公益需要才允許國家提前收回土地。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幾乎具有與所有權相當的權能。土地使用權人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土地,而且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并具有繼承的權能。在我國經濟轉型期,土地使用權不僅可以隨建筑物所有權的轉讓、抵押、出租而處分,而且可以獨立處分,因此,土地使用權成為權利人的一種財產。既然土地所有權資本化是土地所有權主體收益的工具,那么,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同樣也是土地使用權主體收益的工具。
四、基于土地資本屬性的土地管理體制改革思路
(一)必須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體系。這是吸引資本進入農村土地市場的重要手段,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具有現實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統一核算土地資產價值量,并將土地資本化收益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價值量存在的土地資產。是土地資本化的基礎和結果。也是土地要素與宏觀經濟聯系的紐帶。通過核算價值量的土地資產,不僅可以掌握土地資產自身的變動情況,還可以分析土地資產與國民經濟運行的協調程度,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決策支持
(三)加強對土地金融市場的調控與監管。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
(四),規范劃撥供地方式,滿足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由于土地資源公共性,需要在通過市場供應方式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同時,兼顧平等,滿足民眾平等占有和享受土地資源的要求
參考文獻:
土地登記在主動監管用地行為上具有明顯的特點和優勢:
其一,時效性強。土地權利的取得和變更是否能及時得到法律保障,要以是否登記為標志。用地主體必須通過土地登記才能擁有合法的土地產權。只有及時進行土地登記,其土地權益和投資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登記可以借此對用地行為進行現勢性監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違法用地行為“生米煮成熟飯”。
其二,針對性強。土地登記直接針對每一宗地的用地行為,較其他管理手段更為直接、具體。每一宗地權利的取得和變更情況是否合法,在土地登記環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克服依靠巡查、舉報手段隨機發現違法行為的不足。
其三,自我約束性強。權利實體合法和程序行為依法是土地登記的準則,實際操作中有嚴格規范的權屬證明材料和登記程序要求,從根本上限制了土地登記的自由裁量權,保證了土地登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段餀喾ā返诙粭l關于登記賠償責任的規定,從法律上強化了登記機構的自我約束。土地登記必須依法公平地對待用地行為涉及的各方主體,并對自身作出的登記行為負責。
其四,公開性強。通過土地登記結果的公開查詢,可以發揮土地登記的物權公示作用,充分激發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廣大農民的維權意識,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在發生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等違法用地行為時,土地權利人的自覺抵制和法律保障力可以有效克服“批地閘門堵住了,用地閘門沒堵住”的問題。
發揮土地登記在防范土地違法行為中的關口作用,必須改革現行土地登記管理體制,橫向上實行“管登分離”,即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記相分離;縱向上保持土地登記的獨立性,實行登記的“垂直管理”,消除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同出一門的弊端,排除地方政府的影響,確保登記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從而更好地制約和監督土地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有效預防土地違法行為。
實行“管登分離”和土地登記的“垂直管理”,需要對現行土地管理體制進行調整。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我國土地管理的實際配置格局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市縣政府掌管,土地出讓、征收等實際供應由地方政府一手操辦。將除土地登記之外的其他國土資源管理職權還歸地方政府,改變目前機構和人員管理上的“兩張皮”現象,符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有利于充分調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現有的土地登記機構為基礎,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實行省以下土地登記機構的垂直管理,省級設立土地登記中心,在市縣設立分支機構,其人財物權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在確保土地登記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同時,顯化土地登記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效應。如此改革后,土地登記機構可以直接受理權利人的投訴,避免了過去經常出現的權利人向審批機關投訴其自身審批行為的現象,為權利人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救濟渠道,有利于及時發現和有效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第一章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第一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園地等耕地,熱帶經濟作物、果樹、茶園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灘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經營和管理。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村經濟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方。社員、專業戶和聯合體是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人民公社時期已明確劃歸大隊所有的土地或者聯產承包后已辦理合法手續歸管理區及其直屬廠場使用的土地,應當歸管理區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在人民公社時已劃歸公社(即現在的鄉、鎮)的水利工程用地,農業生產基地和近年來鄉、鎮已辦理合法手續的農業和工業用地,屬鄉、鎮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二條 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所使用的土地、國家設置在農村的國營企事業單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權屬歸國家所有。
第三條 凡是農村擁有集體土地權屬的單位,經過核實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貌準確并設置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地方,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給土地所有權單位頒發所有權證書,以確認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
集體土地承包后,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給承包者頒發土地使用證,鄉、鎮人民政府主管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卡片,加強土地檔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礦藏,不得擅自開采;土地經營使用方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不得擅自進行土地買賣。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
第五條 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凡利用集體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經營的,應當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單位進行發包,使用者必須簽訂承包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土地必須貫徹有償使用的原則,并通過合同有關條款加以確定。
第六條 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監督雙方履行應盡的義務。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義務保護耕地不受破壞,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承包者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養地力,不得丟荒耕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及地貌,不準在承包地上蓋房、葬墳、建磚瓦窯、挖塘、采礦。違者給予經濟處罰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七條 逐步改進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園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繼續維持,但要注意適當調整連片。原來沒有留機動田的村社要注意從因人員“農轉非”、去港出國、死亡絕戶而余出的田地和丟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適當留足機動田地,以利解決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機動田地一般實行一年一包的專業招標承包。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兩田制”,即口糧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責任田專業招標承包。集體開發成片的熱作地、林地、果園地、水面、灘涂,可采取專業承包。目前尚未開發的荒山荒地和灘涂,應采取統一規劃,聯合開發經營或者專業招標的形式承包。
第八條 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各類型土地和農林牧副漁各業的特點,合理確定各種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滿后,重新發包或者進行調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農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長至十五年,并規定五年小調整,現在已到調整期,可以在大穩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進行小調整。
第九條 逐步實行土地達標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處理好用地與養地的關系。達標承包的內容包括:產量或者產值指標,關鍵生產措施指標,完成種植計劃和上交國家、集體任務指標,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養指標,培養地力指標等。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從簡到繁,先易后難,選擇部分指標寫入承包合同,定期檢查督促,并兌現獎罰,達標的獎勵資金,可以從集體土地建設基金中提取。罰款應當歸入集體土地建設基金。
第十條 逐步促進土地經營使用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土地承包經營者因從事第二、三產業或者缺少勞力而無法耕種原承包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可以轉包并辦理轉包手續。
第三章 完善積累機制,搞好土地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集體和農戶對土地建設都負有責任。市、縣、鄉、鎮政府主要負責本地域范圍內的農田水利建設和后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對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進行規劃、扶持和組織實施;管理區和村社主要負責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長期的地力培養;承包戶負責培養提高地力及與其承包土地相聯系的農田水利設施的保養、維修。
第十二條 把土地建設作為國家農業發展基金投放的重點項目之一。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要從土地承包金或者集體提留,以及集體經營的收入和鄉、鎮企業補農資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集體土地建設基金,專門用于土地建設。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土地建設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制度,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實行勞動積累工制度。農村勞動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個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建設,改善生產條件和開發資源,發展集體經濟。鄉、鎮政府、管理區和村經濟合作社對勞動積累工要造冊登記,定期公布,總結評比。
第十四條 推廣有利于培養地力的輪作制度。鼓勵施用綠肥,增施農家肥。
第四章 強化農村集體土地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絕亂占濫用耕地。
第十六條 防止土地污染,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對已造成污染的土地進行治理;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鄉一體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我國城鄉二元體制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上世紀80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城鄉二元體制,尤其是土地的城鄉兩元化管理已經成為制約三農發展、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
1.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問題
1.1現代農業發展與農地經營規模狹小矛盾的普遍性
農地流轉與我國的城鎮發展問題、糧食安全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關系密切。2007年,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08年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地流轉的方向和基本原則又做了進一步明確的闡述,由此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更加受到各界關注。但現實中的城鄉二元體制影響,致使農村土地流轉不暢,我國農地經營規模普遍表現出狹小、破碎的特征。據權威數據統計,當前我國農地流轉規模僅10%左右,即便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江蘇省也只有16.1%,而在農業連片經營條件良好、便于規?;薪洜I的黑龍江省,更是僅有8%。2007年,全國農戶家庭人均經營耕地僅2.16畝。
1.2農民增收與其土地財產性收入不足矛盾的顯著性。長期以來,我國消費率一直偏低,多數年份徘徊在60%左右,遠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資料顯示,2011年我國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34萬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國同時期人均消費規模1.56萬美元的1/7。拉動內需尤其是農村內需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從國際經驗看農民增收最大的前景還在于財產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財產獲得的收入,理論上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大增長空間。但從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構成看,無論是從總量還是比重,土地財產性收入還遠遠未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笆晃濉鼻八哪?,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持續增加,年增幅達18.5%,高于人均純收入名義增長率。但從絕對量看,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依然偏少,在農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緩慢,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有限。2009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僅為167元,只占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2%,與1995年比僅提高0.6個百分點。。
1.3節約集約利用與土地資源非市場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用地達133平方米,遠高于一些發達國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國城市的容積率僅為0.33,而國外一些城市達到了2.0;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更是達到2.7億畝,是城市的5倍。
1.4城鄉統籌與城鄉二元土地市場矛盾的尖銳性。由于城鄉土地分割管理,為謀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種以非正規方式謀求土地財產權益的灰色市場,在諸如城鄉結合部等地區迅速發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城中村等。
2.城鄉一體化對當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強農民權益尤其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保護。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實現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以此盤活城鄉之間要素的市場化流動,促進農業和農村區域非農經濟的深入發展。
2.2堅持和完善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確保18億畝的耕地保護紅線,加強農村自然生態的保護和改善。同時,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創新,保障建設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訂和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規范。從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用地標準、規劃控制等方面保障農村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和市場化進程的有序推進。
2.4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提高基層土地管理人員的素質,強化基層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創新基層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農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實踐
3.1成都土地“確權賦能”。2009年成都市給農民發放“四證”,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林地使用權證》和“兩卡”(耕地保護卡、養老保險卡)對土地確權,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護耕地,使農民可享受耕地保護金,以及因為承擔耕地保護責任而享受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從而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3.2蘇州“三置換”。即通過“集體資產所有權、分配權置換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承包經營權換股權”或“社?!薄ⅰ稗r民宅基地換住房或合作社股權”,幫助“農民”順利變身“市民”,讓已經離開農業、離開農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自愿進城。
3.3嘉興“兩分兩換”。將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以承包地換股權、換租、換保障,推進集約經營,轉換生產方式;以宅基地換錢、換房、換地方,推進集中居住,轉換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鎮已就業且有社會保障的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另一方面,通過宅基地的置換及土地流轉,騰出更大的用地空間。
3.4天津“雙置換”。2009年3月份起,葛沽鎮開始嘗試通過“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保和補償”,先把全鎮土地收歸鎮政府,整合后將農地轉為國有再招拍掛出售。葛沽鎮25個村莊拆遷后建成容納25個行政村、5.1萬村民的樓房,騰出約3000畝建設用地。
4.應對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則
4.1.1堅持依法管地原則,在《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進行,對于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原則要求,積極探索。
4.1.2堅持明晰產權原則,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全覆蓋。
4.1.3堅持集約高效原則,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堅持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原則,把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作為衡量改革成敗的重要標準,同時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三方利益,這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4.2改革的基本方向與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法律體系,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對農民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林地等,進行確權登記,為市場配置土地奠定基礎;其次要在農地物權化的基礎上,探索農戶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的權利,保證農民土地產權收益的實現;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下,允許改變農地用途直接入市,實現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同場交易”;四是加快對集體土地流轉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從源頭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合法化問題。
4.2.2完善土地市場體系,促進城鄉統一市場體系的形成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將非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面納入土地有形市場建設,通過招拍掛流轉;積極探索農民參與和共享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標和拍賣等土地出讓方式使農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場的供求變化。
4.2.3規范政府管理職能
首先,強化規劃管理,真正落實“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其次,引入市場操作,公開投標定價,杜絕以行政方式從中獲取超額利潤的“越位”行為。再次,變干預為服務,更多的在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登記、公證等方面做好服務。第四,政府應嚴格監督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維護保障土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土地 整治 改革 背景 現狀 建議
土地整治是發展現代農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農業發展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現實工作中,土地整治是適應新時期建設高效農業、現代化農業的重要手段。通過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內容。因此,土地整治應該是,也必然是農業發展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從自己的工作實際和本縣情況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農村土地整治管理改革的基本背景
1.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客觀需要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鄉用地格局和人地關系格局均發生了顯著變化。城市規模擴展與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增長需求旺盛,保障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紅線的“雙?!眽毫Τ掷m加大,而農村土地廢棄閑置和低效、無序利用問題日益突出,這種矛盾成為構建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主要障礙。
2.統籌城鄉和新農村建設戰略任務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國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決策,隨著城鄉統籌發展格局的深入推進,土地整治與新農村建設結合的研究也成為土地整治研究中的一項新內容。在新的形勢下,農村發展和城鄉統籌的目標要求也有新的變化,加強與當前開展的戶籍制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統籌城鄉制度改革的銜接,才能更好地發揮各項制度的合力作用,改革農村土地整治的傳統管理方式成為題中之義。
二、農村土地整治管理現狀和改革面臨的困難
1.農業基礎設施薄弱。
我縣投入農業設施的資金嚴重不足,水利設施的投入只覆蓋極少部分耕地,即使原有農田水利設施,缺乏后期管護和資金的再投入,基本不能滿足農業灌溉需要,不能保證農業旱澇保收。農業生產道路設施基本未投入,農民耕作仍粗放性,運輸基本上靠肩挑背馱,不能利用小型機械種植,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
2.設施農業項目建設資金投入不足
農業設施建設是一項高投入,高產出的項目,對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資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依靠群眾自籌建設有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由于認識不足,農民等、靠、要的思想相對嚴重,多渠道投入的機制還未形成。近兩年設施農業建設項目雖然財政在資金上給予補助,但金額有限,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設施農業的快速發展。農機補貼的種類和面都很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和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投入也很少。
3.項目缺乏后期管護
項目實施后,縣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移交給項目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給村社進行管護。由于項目沒有后期管護經費,農村勞動力都外出務工,項目移交后基本上未進行管護,工程移交基本上是流于形式。
三、農村土地整治管理體制改革的對策建議
1.制定政策,規范行為
在市局制定相關政策的基礎上,我縣通過開展調研并出臺了《豐都縣戶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豐都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實施方案》、《豐都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同時與縣監察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豐都縣土地整治項目聯動監督工作的通知》,為規范我縣土地開發整理及土地復墾工作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提供了政策依據。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審計制的 “六制”管理。
2.措施有力,強化監督
一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監理單位。要求監理單位認真履行三大職責,嚴把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理關。二是每2-3個項目派駐1名現場聯系人,負責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指導、監督檢查及現場監理工作。三是強化群眾監督。涉及項目的每個村均聘請了1名基層黨員、群眾,協助監理單位實施全程監理。四是開展工程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在工程施工前,縣土地征用儲備整理中心組織鄉鎮政府、監理、設計和派駐的現場相關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并對施工單位進行技術指導。五是在項目實施期間,每月召開1次監理人員、聯系人和鄉鎮項目技術人員工作會,及時解決工程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六是聯系人、監理人員共同在現場不定期,對單項工程進行檢查,確保了工程質量。
3.多方結合,提檔升級
在農業產業區域化、專業化、市場化、現代化的規劃基礎上,按照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用土地整治的資金,引導農業企業規模經營,產業化經營,提高機械化水平。以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為契機,推進我縣骨干農業項目提檔升級,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同時大力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促進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推進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4.資金整合,拓寬渠道
堅持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加強整合,為農村土地整治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h里加大統籌力度,統籌利用耕地開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專項安排農村土地整治資金。二是整合涉農投入。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計其功”的原則,把農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與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村莊整治、下山扶貧、農民飲用水、萬里清水河道、農業綜合開發、農村聯網公路、農村電氣化建設等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整合相關項目資金。三是拓寬籌資渠道。要運用市場機制,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在縣域范圍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新增耕地置換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建設;建設用地復墾指標在省域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的,所得收益應專項用于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建設,保障村莊土地整理復墾、住房改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需要。四是鼓勵金融投入。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農發行、農行,要加大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5.群眾參與,保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