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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銀行高管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

        篇1

        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金融創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斷加快,金融風險不斷聚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我國加入WT0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日趨明顯,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無論是內容、手段、體制,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綜合效能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探求提高銀行監管綜合效能的途徑。

        一、監管當局的執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監管的基礎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也越來越快,而金融風險聚集的速度也越來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監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斷完善監管的內容,提出新的監管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落實。近幾年我國一直將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監管的目標要求來看,仍有較大差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監管當局的執法力度不夠,處罰不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逐步兌現,在華的外資銀行將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對監管當局提出了一個非?,F實的問題,就是監管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是無法回避的。因此,監管當局要提高監管效能,首要的是監管力度的加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內外銀行一視同仁。

        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是有效監管的保證

        由于金融企業的特點和本質決定了金融是風險最大的行業,沒有金融的安全,就沒有經濟的安全和國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而實現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們認為,要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我國成為WT0成員國后,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因此,加快我國銀行業金融法律法規建設,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世界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得到了很多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及采納。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

        三、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

        由于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國有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無法充分行使,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形成了人風險。因此,我國要真正解決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問題,必須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間資本注入國有銀行,并逐步降低國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四、促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合規經營理念的樹立是有效監管的前提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商業銀行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如果商業銀行每一位從業人員都能夠做到依法合規辦每一筆業務,那么除去天災和戰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風險就能夠有效控制。這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們認為,必須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試行高管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以不斷提高高管人員從業水平。隨著我國加入WT0后時間的推移,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將在眾多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中資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管人員的從業能力和水平。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和依法經營的理念,減少因自身失誤而造成的金融風險。高管人員資格證應通過相關考試取得,期限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為2—3年。凡是經監管當局核準的高管人員都應參加考試。考試內容也應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規應是必考的。這樣既可以不斷更新高管人員知識,提高其從業水平,又能夠把所有高管人員的管理置于監管當局的監管視線之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在機構準入管理上堅持高級管理人員先行準人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終是商業銀行能否穩健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商業銀行準人時(包括機構增設和升格),首要原則就是必須要有監管當局認為合格的高管人員。這種合格的高管人員除監管當局規定的硬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經辦的業務過程中有無違規記錄,而這種記錄靠的是監管當局日常的檢查記錄的積累。三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由我國銀行發展的歷史所決定,要求所有的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達到從業所要求具備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是有難度的。因此監管當局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同時,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服務,要重視對高管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各種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法律法規、新業務、金融風險限制及防范方法等等,通過培訓,促進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經過不懈努力,商業銀行就能夠保持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將達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途徑市場約束是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隨著全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金融運行結果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程度越來越關注。結果是這種市場約束的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與監管當局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為此,中央銀行于2002年向全社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和方式。但目前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披露外,就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按時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眾多的中小銀行機構的信息仍游離于社會公眾監督之外。這種情況應盡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機構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這也是提高銀行監管效能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六、充分發揮銀行同業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補充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日益加強,商業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必然會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以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監管當局不可能將所有的業務都納入自己的監管視線,因為只有新的業務出現并發展了,監管當局才能發現其風險點在什么地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同業公會的自律作用發揮的如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務所采用的慣例。在對我國銀行業監管過程中,應充分發揮銀行同業公會這一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一些監管當局暫時涉及不到的金融新業務或一些涉及行業利益而監管當局無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如利率浮動的幅度、某些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等),由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會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有關辦法,大家統一遵守。如有銀行機構不遵守協議,由銀行同業公會在行業內予以譴責。這樣既能夠保證同業的利益,又能夠消除因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當局的監管目的得到落實。

        篇2

        關鍵詞: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銀監會2006年初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行政許可方面的監管法規,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高管人員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提供法規依據;使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但是,比較國際上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的先進做法,目前我們對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履職監管方面還不盡完善,監管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一、國際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的經驗

        在美國,注冊新銀行機構時推薦擬任高管人員必須考慮其銀行從業經驗、其他商務經歷及財務來源狀況等方面;同時,為人正直、誠信和有責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條件。金融監管當局對擬任人進行背景調查的工作相當細致,包括過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以及是否具備穩健經營銀行的經歷或經驗。

        在新加坡,銀行高管人員的產生須經過兩名社會名望很高的業內知名人士的推薦,還須經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同意。高管人員的稽核工作由審計部門完成,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具備很高的獨立性。董事會內部通常還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負責討論和確定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提名及相關事宜。高管人員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區,香港金管局對銀行董事、高管人員除在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審查外,還非常重視對其道德操守的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包括是否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公開譴責等。如果存在不良記錄,金管局一般不會同意其擔任高管人員。

        二、我國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比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在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還存在著與新的監管理念和要求不適應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銀監會雖然已在監管部門推廣應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但從使用情況看,系統采集的高管信息僅限于金融機構申報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監管中發現高管人員以及銀行從業人員的不良記錄無法及時采集導入系統中;同時,由于該系統用戶權限的限制,不同用戶通過該系統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員信息是有限的。從商業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間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有不良記錄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點”的高管人員在商業銀行未做出準確結論前離職,而另一些銀行未經嚴格審查就聘任其為高管并向監管部門申報。因此,在任職資格監管環節上容易出現盲點,給有不良記錄的人提供逃避處罰的機會。

        (二)任職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頒布對高管任職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等方面“硬條件”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但對品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軟條件”未制定可執行、可量化的標準,給監管部門較大自由裁量權,審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目前,各地監管部門進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監管部門自行選擇,對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學、考核內容是否合適、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考察結果是否準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同銀監局、銀監局不同監管處室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軟條件”的準入標準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監管機構對擬任高管采取考試形式核準,有的采取監管談話形式核準,有些則通過考試、談話綜合方式核準,有的甚至只要“硬條件”具備即可通過審核。高管準入標準把握各異,難以保證客觀反映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水平,難以保證準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審核的主動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監管,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監管部門再開展資格審查的“坐門等客”的做法。審查人員在現有制度條件下難以對擬任高管人員品行等方面“軟條件”有充分的了解,對其真實的情況知之甚少。同時,商業銀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盡快到位為由,要求監管部門加快審核的節奏,甚至以臨時負責人的形式讓高管人員提前到崗,實際履行高管職責后才向監管部門申報任職資格審核。這種倒逼做法實際上使監管部門在任職資格監管上處于被動位置。

        在任職資格審核中,監管部門重視自身考核了解的情況,審點大多停留在對從業年限、學歷、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等面上“硬條件”合規性審查,而對擬任職的高管人員“軟條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難以避免那些硬條件完全具備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風險的人混入高管隊伍。

        (四)金融機構申報材料的客觀性需改進

        多數商業銀行出于讓擬任高管人員盡快、順利地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人事安排盡快到位以便開展工作等方面考慮,向監管部門申報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材料中對擬任人的評價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績,對存在的不足之處反映較少甚至未提及,無法客觀、全面地評價擬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不足。同時,商業銀行在離任審計獨立性方面尚不充分,離任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受此影響。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部門雖然在機構形式上基本做到獨立設置,但難以真正做到獨立履職。一些機構對離任審計主觀認識不到位,對高管人員任期的經營情況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離任審計程序化、走過場。另一方面,各銀行對擬任高管人員的人事安排在先,離任審計在后,審計報告通常只起到對人事安排的輔助說明作用??陀^性不足的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部門的判斷不準確。

        (五)高管人員履職監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日常監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員市場準入工作方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不足,退出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可操作性的評價指標和量化標準;對金融機構違規問題處理上,普遍存在處罰機構的多,處罰高管人員的少;經濟處罰的多,取消任職資格的少。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監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機制不健全,高管人員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無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強高管人員監管有效性的對策措施

        針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存在的問題,福建銀監局經過不斷探索,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場準入工作的科學、規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為任職資格審核提供查詢平臺

        為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誠信、合規意識,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的監管,科學有效地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提供信息查詢平臺,福建銀監局2007年基于銀監會內網信息平臺開發了“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系統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設置不同的用戶權限,銀監局監管處室和銀監分局的用戶均可通過內網以各自的用戶身份訪問不良信息登記系統,在各自用戶權限范圍內進行數據導入、手工錄入、信息查詢、信息修改等操作。監管部門在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可及時收集并導入系統;同時,監管部門按季向被監管機構收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統計報表并導入系統。系統采集的每條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任職機構、職務、不良信息類型(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處罰或處分簡要原因、不良信息具體內容、撤銷或變更情況等要素。

        系統正式推廣應用以來,已采集福建省銀行業從業人員各類不良信息記錄近500條,為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全省聯網查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決了當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加大情況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避免個別高管人員在當地違規,再異地任職及“帶病”任職等情況。

        (二)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促進考核公平、公正

        為了全面、規范審核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實施對擬任人“軟條件”的考核,福建銀監局從2006年開始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考試范圍統一確定為與銀行業相關的法律、銀監會頒布的法規指引以及作為銀行業高管人員應知應會的金融業務知識,重點考察擬任高管人員掌握金融法規、業務理論知識的情況,并向商業銀行公開。通過細分題型,組成相對獨立的主觀題庫和客觀題庫,在考前由分管局領導隨機指定主觀題和客觀題各一份,組成一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試卷”,確??荚嚨墓?、公正。對考試不合格者,采取補考、建議金融機構調整擬任人等方式,促進擬任高管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對于個別擬任人雖然通過考試尚不能全面考核評價其真實的從業經驗和能力,約見其進行任前監管談話,并訪談相關部門,摸清情況,努力做到真實反映擬任高管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監管工作聯動,加強依法、合規監管

        為掌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主動性和全面性,在對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審慎監管,對商業銀行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起到促進作用。

        同時,建立福建銀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注重加強與非現場監管處室、現場檢查處室以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對于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或發生案件的金融機構,暫停受理其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申請,待落實整改、實施問責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職資格審核事項,負責高管市場準入的處室均要向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擬任人曾在多個金融機構或崗位任職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對于最近一次任職時間在一年內的,還要向再前一職位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通過征求監管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多渠道了解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法規所規定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四)加強問責制,提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為了確保商業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材料的客觀、真實,福建銀監局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強調綜合鑒定、審計報告等材料必須根據擬任人實際從業表現、業務經歷做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描述和結論;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審計獨立性,促使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申報材料存在疑問,采取質詢申請人、約見擬任人談話、要求擬任人或曾任職機構做出書面解釋、重新申報客觀真實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實性關口。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加大履職監管力度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福建銀監局從2007年開始定期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緊密聯系經濟、金融形勢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涉及金融法律法規、銀行監管理論、業務風險管理、財富管理、業務創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訓班都精心挑選商業銀行的業務專家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對高管人員授課,并結合福建銀監局舉辦的“金融創新大講堂”進行,讓高管人員有機會聆聽來自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的精彩交流,開闊視野。目前,共已舉辦16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培訓班,對福建省轄內2077名高管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有效地提高轄內銀行業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技能;同時,也增進了同業間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協作。

        四、相關建議

        (一)改進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完善銀監會《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功能,增加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模塊和高管履職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信息,避免不宜擔任銀行業高管的人員走上高管崗位。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間共享的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形成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平臺,解決跨部門的高管信息不對稱、溝通共享不充分的問題,從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效率。

        (二)試行公示制度,規范任職資格監管

        完善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法規可確保對高管人員日常性、持續性監管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于現有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工作,銀監會應盡快出臺新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核操作細則,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資格終止等監管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標準應更具體化,將審核重點從靜態監管轉向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即除審核其“硬條件”外還需深入調查了解擬任人的品行、業務經歷、管理經驗、對將從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對這些審核內容有明確的

        工作要求。

        實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把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審核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在審查之初,針對擬任人所在機構設立舉報箱、電話、電子郵件等渠道,讓群眾能夠及時反映擬任人存在的問題,借助群眾的監督幫助監管部門把好準入關。

        (三)建立統一題庫,確保審核公平、公正

        實踐證明,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能夠有效促進各銀行業高管人員學法自覺性,能相對公平地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審核。建議銀監會建立任職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時,依靠各級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力量,征集試題,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考試題庫和考試大綱,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各級監管部門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通過網絡隨機抽取試卷進行考試,確保審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試走過場現象,規范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將高管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作為常規性、持續性工作來抓。凡具備從業經驗,符合學歷、從業年限等基本條件的高管后備人選,商業銀行可有計劃地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審。經審核通過的人選納入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以備商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篩選符合條件的擬任人進行申報。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納入人才庫的擬任人進行持續跟蹤考察,以達到主動監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職監管,督促高管勤勉盡職

        銀監會應建立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機制,統一制定對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辦法,按期對高管人員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可靈活運用各種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點,把防范風險、案件治理、不良資產下降、經營成果真實性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高管人員的工作業績、經營績效、是非功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與實事求是的結論。對于在履職評價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高管人員,監管部門可區別情況對其采取考試、告誡、建議調整崗位、取消任職資格等形式,促進高管人員注重日常履職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建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準則,按照準則要求對高管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培訓和約束;督促高管人員誠信守法,勤勉盡職,穩健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重點加強三個方面培訓:一是政策法規培訓。通過組織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學習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自覺性。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培訓。通過組織參觀學習、經驗交流、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經營管理能力培訓。三是風險防范能力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類金融風險的類型和成因,舉一反三,使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能夠清楚每項業務的風險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管法規匯編[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欽先,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篇3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互動循環體系

        一、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融資難問題長期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經過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擔保行業快速成長。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在政府扶持和市場拉動的雙重作用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壯大,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在保余額總計19120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16547億元。然而擔保業是國際上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存在著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同時兼具公共服務功能。近幾年來,部分擔保公司鋌而走險,違規操作,致使出現資金鏈斷裂,影響到市場的健康運行。

        二、我國擔保業監管現狀

        從我國的擔保業監管現狀來看,擔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擔保產品又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我國現有的法律難以對它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也給其有效監管帶來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國務院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對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權力交給了地方政府。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擔保業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權責不明的狀況,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機構,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發改委。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對擔保公司已頒布了不少規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過于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監管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基本來自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主體多樣,其他的監管規則或標準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當中,沒有制定專門的、系統化的監管規則。第二,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內容不全面、不具體,無法對擔保公司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有關金融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日常風險管理以及市場退出等內容都缺乏具體明確且統一的規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國擔保業監管有效性,防范擔保風險,幫助擔保業健康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制。

        三、提高融資性擔保業監管有效性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擔保監管有效系統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客體、監管目標、監管效果、監管法規。

        (一)監管主體

        在目前擔保業監管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效能,能促進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對政府監管人員進行融資性擔保專題監管培訓、統計制度培訓等、指導監管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組織對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培訓,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監管水平。地方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管組織機制,加強人員、經費的有效配置,加快推進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建立日常持續有效的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利用評級系統對不同經營狀況的擔保機構區別監管,促進優勝劣汰,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和強制力。

        (二)監管客體

        在融資擔保的市場中,擔保機構不是孤立的個體,作為監管者也應考慮到其他參與人的利益和擔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系統看作一個整體,盡可能地考慮各項因素。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中心企業服務,擔保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證,就無法扶持中小企業了。擔保費是擔保公司主要的利潤來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擔保行業的擔保額只能按照注冊資金放大10倍,1億元注冊資金可以有10億元的擔保額,但是現在大型擔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擔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擔保公司放大8倍擔保,收費3.5%,1億元每年頂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員工等成本、風險代償和壞賬損失,利潤不到10%。僅靠擔保服務收入是不足以支撐一個民營擔保機構的良性運作。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戶保證金、占用客戶貸款資金和自營高利貸等“灰色地帶”的存在。一部分合規經營的擔保公司為減少代償的損失,利用反擔保措施分散風險,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增大。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銀行三者之中,銀行的實力最強,處于主動地位。擔保公司介入銀企信貸后,一旦企業不能還款,銀行損失減輕了。由于兩者地位的差異,銀行往往對擔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條件,擔保機構要承擔100%的貸款損失風險,進一步加劇了擔保公司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違規的誘惑。

        (三)監管目標體系

        目標是評價擔保業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確立證券市場監管目標,也是提高擔保監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據。

        擔保監管作為政府規制的手段,幫助擔保公司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支持“三農”,維護信用擔保系統的穩健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是監管的目標,這些目標應該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擔保監管的終極目標是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推動中小企業成長,促進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的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擔保監管的中間目標是維持一個健康的擔保業環境,主要包括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擔保業的監管應以穩定作為基礎,防范擔保業的風險,只有保證穩定的擔保市場,才能實現上述終極目標和提高擔保業的效率。擔保業作為服務性行業,監管機構要促進擔保機構的競爭和活力,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處理好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擔保監管的具體目標,是在不同情況下的側重和實現路徑,是監管者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的差異化監管。

        (四)監管法律法規

        增強擔保監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擔保機構監管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監管強制力重要體現。提高監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參與人的利益,實現監管者與參與者的共贏。監管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來實現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行為,因而擔保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是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因此,應把制定專門的擔保法律作為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融資擔保機構創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環境,保障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管措施

        對擔保業的監管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嚴格審查審批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跟蹤擔保公司經營狀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電子系統,實現監管的信息化,對于潛在風險及時預警。監管部門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一起來提高監管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實施上需要加大規制的強制力,對違規者必須嚴厲的懲罰,阻止違規者在巨大的誘惑面前違規的企圖。

        (六)監管效果

        對于擔保業監管的效果的評價,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評價體系。對擔保業監管收益的評價,主要是根據具體的指標來進行比較分析,主要衡量監管效果的標準主要有:融資性擔保代償率,損失率,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準備金余額,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擔保責任撥備率和案件發生比例等。對擔保業監管成本的評價中,包括監管者承擔的直接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機構建設等行政預算支出、執行成本。監管還會帶來間接成本,監管導致的效率損失和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擔保監管是一個系統。擔?;顒邮且粋€動態的過程,監管也要在動態中跟進。監管主體制定擔保監管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整個監管流程。監管主體確定監管的目標,擔保監管的起點是明確目標,根據監管效果評價體系來對當前擔保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做出決策,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具體措施。擔保市場的活動再反饋回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傳達給監管主體。由此,監管雙方互動,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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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革章,季建奎.構建以再擔保為核心的擔保監管體系.金融理論與實踐[J].2006(8).

        [3]李毅,向黨.中小企業信貸融資信用擔保缺失研究.金融研究[J].2008(12).

        篇4

        (一)德國微貸模式的發展及現狀

        德國合作銀行模式、儲蓄銀行模式、IPC微貸技術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德國合作銀行在會員制的基礎上成立,將一部分會員的存款作為閑置資金貸放給另一部分有資金需求的會員,業務重點是支持農業和手工業。上世紀70年代后開始向非會員發放貸款,有利于自身的發展。德國合作銀行的機構呈三角結構,最上一層是中央合作銀行,中間的是三家區域性質的合作銀行,最下一層是地方合作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這三級都是獨立的法人經濟實體,沒有隸屬關系,實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務形式,形成穩固而強大的銀行體系。德國儲蓄銀行的業務服務于當地居民,從他們那里吸收存款并發放貸款,來促進居民的資產增長。其經營宗旨從對中產階級和經濟薄弱群體的貸款發放,轉變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德國的IPC公司經過多年的發展,在微貸技術上對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還貸能力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辦法,使IPC技術更加成熟和完善。

        (二)德國微貸模式的成功經驗

        1.明確自我定位,深入理解客戶需求

        儲蓄銀行的分散結構,使它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廣大的客戶,保持其與所在地區的親密性。 儲蓄銀行也被私人家庭和中小企業所信任,是他們的首選伙伴。今天德國儲蓄銀行依然遵循著自己的成立使命、鼓勵儲蓄和為所有人服務的經營政策。他們使公民的收入和財產得到充足的保障并且可以為其創造財富。所以,儲蓄銀行是德國家喻戶曉的并且受人們歡迎的品牌。

        2.地區運作化模式,覆蓋范圍廣

        德國儲蓄銀行能夠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經營模式。它設有兩萬兩千四百個營業網點為客戶提供服務,成為歐洲最密集的銀行分支網絡;受到地域原則的制約,這些區域可以是一個鄉鎮、一個區縣、一個城市,但是德國儲蓄銀行的分行只能在自己所屬的區域里經營業務、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這意味著他們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挑選市場,使其獲得維持經營的利潤,而且一家儲蓄銀行只能通過與鄰近分行合并來擴大經營區域。

        3.采取保障措施,明確相關監管部門

        首先,董事會成員具備一定的信貸資質,監事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嚴格,董事會負責經營管理銀行,監事會對董事的工作進行監督。其次為了限制政界對銀行的經營產生影響,監事會的人員由城市、鄉鎮或地區的各黨派代表組成,其中有反對派及儲蓄銀行的員工代表。

        4.嚴格的審計制度,有力的風險防范機制

        德國全國合作社聯合會和11個區域性審計協會有一支強大的審計隊伍,他們的任務是對各類合作社進行審計和培訓,主要精力是對合作銀行進行獨立審計。雖然聯合會和審計協會不是政府部門,但其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進行審計。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問題

        (一)自身性質模糊,融資受限

        我國小貸公司由于受政策法規的限制,身份地位不明確。在法律上,小貸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于非金融機構,但可以從事金融貸款業務。小貸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難、成本高,不能進行同業拆借,只能采用貸款方式。它所從事的業務使其沒有足夠的抵押和質押資產,限制了其信貸的發放,制約了資金的融入。政策引導不明確,銀行向小貸公司批發貸款需要借助政府,增加了小貸公司后續融資來源的難度。

        (二)監管體系不完善,缺少專業監管機構

        1.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小貸公司不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適用的法律規范不適用小貸公司。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制定的政策法規只是金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小貸公司起規范和指導作用,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只能通過簡單的形式對其進行規范,各地的監管標準不同不利其發展。

        2.存在多頭監管

        小貸公司的主管部門是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多沒有金融業監管經驗,缺乏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手段,沒有做到規范監管,導致監管主體不明確。

        3.利率監管變成利率限制

        貸款利率不能超過規定的基準利率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受保護。意味著其不能自由擬定利率,使得成本無法用收入彌補,出現虧損,影響其可持續發展。

        (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

        1.內部管理制度粗放。業務擴張現象嚴重,不重視內部管理。

        2.員工專業化欠缺、信貸知識有限、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較低沒有符合自己特點的客戶評級系統,客戶的信用記錄沒有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客戶的了解主要靠走訪、調查,只能憑經驗、人緣、地緣等判斷客戶的風險狀況,主觀隨意性較大。對不了解的客戶通過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等方式發放貸款,風險較大。

        (四)“小額、分散”不夠,服務覆蓋面窄

        小貸公司的經營宗旨一是“小額、分散”原則,努力擴大客戶的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向小企業提供服務;二是服務“三農”原則,支持三農的發展。目前的客戶大多是和公司發起人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是公司高管人員以前的客戶及關系好的朋友。其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對“三農”發放的貸款大部分占貸款總額的20%左右,大于貸款總額50%的較少,低于國家標準。貸款發放數額在100萬元到200萬元占的比例高,100萬元或50萬元以下的比例低,服務“三農”和“小額、分散”的原則沒有根本落實。

        (五)跨區域發放貸款,超限額發放貸款

        小貸公司必須是內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屬地登記的管理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由縣級工商部門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級工商部門登記,日常監管由縣級工商部門負責;小貸公司只允許在本縣、市范圍內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和小企業管理、發展、財務等咨詢業務,不能跨區域經營;不能設立分支機構,也不能對外投資。就其經營來看,小貸公司急于拓展市場開展業務,會出現跨區域經營和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超過小貸公司資本凈額的5%,最高貸款額度上限為200萬元的情況。還有些小貸公司跨區域發放貸款、超限額發放貸款的占比高于貸款總額50%以上。

        三、德國微貸模式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啟示

        (一)明確自身性質,準確定位

        我國小貸公司急需解決自身性質及定位問題。就性質而言,小貸公司主要為貧困人員服務,貧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現存的金融體系不能為窮苦的人們提供資本。小貸公司要向真正的低收入群體提供資金支持,使其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償還貸款。其次是定位問題。小貸公司定位的業務范圍是提供貸款,實際上是一種銀行信用,因此,與一般的公司有很大區別。因此,小貸公司不完全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小貸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實際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銀行。因此,要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地位,加快對小貸公司立法問題的研究,提高立法層次。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法、監管法、風險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加強相關部門的扶持,創造良好的發展機會

        小貸公司應作為獨立的金融機構運行,放寬經營情況好、內部控制水平高的小貸公司從銀行融入資金的比例,從銀行獲得優惠利率,向銀行進行融資。利用國家政策性銀行的批發性貸款,嘗試與其它金融機構共同建立小額貸款信貸基金,將資金批發給小貸公司,滿足資金需求。

        其次,監管部門應逐步放開貸款的利率限制,給予利率優惠,允許吸收公眾存款。

        最后,給予稅收優惠。國家可參照農村信用合作社現行的征稅政策給予小貸公司稅收優惠。調整小貸公司支農業務相關稅收,擴大支農貸款投放的數量和質量,促進農業發展和新農村的建設。

        (三)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規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

        從放貸程序到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都要嚴格規范。加強內部風險管理,按風險類別分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由該部門牽頭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關聯會議,討論風險分析與控制。對放貸資產管理,在降低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確保一定的收益率,實現小額貸款與小額保險的結合。拓展小額信貸的保險市場,有利于保險業務的創新和拓展,降低小貸公司承擔道德風險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損失。

        2.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通過大力吸收具有專業素質的人員對公司的業務進行指導與管理解決公司專業人才缺乏的情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既注重理論水平的提高,也注重積累實踐經驗,同時加強對員工職業操守的培養。

        3.采取多樣化形式,擴大公司業務覆蓋面

        篇5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可以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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