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非法學輔導,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區別就在于,后者調整的經濟關系是雙方或者多方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盡管同樣受到法律的調整,但并非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在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或者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如房屋買賣、租賃等均屬于此類。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認為對于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部分,因此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例如,產品質量的監管,廣告發行、競爭行為的規制等。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不乏國家干預的成分,而廣告發行、市場競爭行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民事法律關系的因素,也就是說,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總是存在著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帶”。但是,“灰色地帶”的存在并不能動搖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因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規范群是客觀存在的。
(二)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體系
出于教學考慮,經濟法教材的體系與經濟法體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以狹義經濟法為主,教材一般選用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楊紫烜、徐杰主編的《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體系為:第一編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地位、體系、淵源等),第二編經濟組織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編市場管理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票據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編宏觀調控法(計劃法和統計法、產業法律制度、投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石油法、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與轉移支付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融資租賃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對外貿易法),第五編社會保障法。對幾所高校的調查顯示,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實際講授以下內容: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體系、經濟法律關系等)以及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范疇
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簡稱非法學經濟法,是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名為“經濟法”的公共專業基礎課,一般為經濟、營銷、國際貿易、金融、會計、會計電算化、稅務、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投資理財、證券、保險等專業所必修,其教學目的是使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掌握經濟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場規則并能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因此,該課程也常被冠以“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稱謂。由于法學專業的學生具有一定法學理論的基礎,加之“票據法”、“證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專門開設課程,因此,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以狹義經濟法為主。而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不可能在一個學期內消化如此大量的專業術語,他們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場規則。狹義經濟法所涵蓋的內容并非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在某種程度上廣義經濟法更貼近生活,對于經濟實踐頗有價值,在教學上突破部門經濟法限制的這種安排易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理解和掌握,且實踐證明教學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學經濟法課均如此設計,即采取廣義的經濟法,并以民商法為主。也就是說,作為公共課的非法學經濟法的范疇應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見的市場規則的部分。實際上,非法學專業學生學習廣義經濟法的基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身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之不足。相對來說,公司、合伙、破產、合同、擔保、票據、證券等法律規范的技術性、穩定性較強,涵蓋了市場的基本規則,適用的工作崗位較廣,同時也是學習其他部門法的基礎。廣義經濟法過于寬泛,任何課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法律基礎知識,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競爭法律制度。2011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經濟法概述,經濟法主體,經濟法律行為,經濟法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公司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證券法,合同法,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相關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律制度,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2011年初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法律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營業稅法律制度,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三種較有影響的會計類(非法學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經濟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脫離了狹義經濟法的范疇,實際上屬于廣義的經濟法。在教學實踐中,以民商法為主體的“經濟法”課程并未造成經濟法概念的混亂,但教材稱為《經濟法基礎教程》更為合理,以區別于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
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的現狀及其優化
經濟法課程的普及,使經濟法教材成為用量最大的公共專業基礎課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對經濟法概念及其體系的認識不同,以及各專業培養目標存在差異,因而各教學單位經濟法課的教學大綱差距較大,未形成全國統編教材,教材體例千差萬別。目前出版的非法學經濟法教材多達上百種,厚的達七八十萬字,這些教材大多因過于追求自身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而無法顧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導致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有的教材章節全面而實際內容簡略,則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闡釋不透。如果教材過于全面而詳盡,則學生往往選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課時所限,許多內容得不到講授,造成資源的浪費。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論研究,講授過于深入,則可能使所學知識不僅與執業實踐相脫節,而且與職業資格考試相去甚遠,學生還要通過額外的自學來滿足各種需求。廣義經濟法內容龐雜,非法學經濟法教學應選其精華,注重知識性、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該體系并不是嚴格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而是基于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識的實用程度取舍、編排,并力求擺脫抽象的理論闡釋,而加強直觀形象的實例教學。因此,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教材,應貼近生活,不追求理論深度,而是注重解決實務中最常出現的問題,這需要章節集中而詳細且突出崗位針對性,適于將來的執業需要,并與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等職業資格考試接軌。
四、編寫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需注意的問題
(一)教材體例如何構建
根據上述原則,在保持各個專業共性的同時,非法學(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可針對各專業對部門經濟法律知識的不同需求實施“模塊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構經濟法“公共模塊”和“專業模塊”體系,這將解決經濟法課程內容繁雜和課時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并體現專業特色。除了工商管理類專業,非法學經濟法教材一般設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章作為“公共模塊”。例如,金融類院校,需側重銀行法和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可采取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及其產生、變更、終止的規范(公司法、破產法),經營活動規范(合同法、擔保法),以及金融法規等的體例,具體為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及保險法等十章。對于貿易類專業,可增加知識產權法,等等。這種教材的缺點是普適性差,適用面及出版規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適性過強,則閑置的章節多,同樣造成浪費。因此,需要各教學單位加強交流,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證出版規模,又將閑置章節的數量降至最低,這不僅減輕學生的負擔,也降低社會成本。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的經濟法包括內部關系及外部關系兩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與會計、生產與產品質量、價格、納稅與稅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律制度、支付結算與票據法律制度、融資與金融證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節如何編排
為介紹廣義經濟法中的基本市場規則,教材應以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現象為線索編排各章節,一般遵循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金融法規的進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學時設計,首先介紹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等,使學生對于經濟法及這門課程建立一個整體概念;其后增加法學基礎知識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與經濟法律關系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等。這樣編排是因為,2006年“兩課”改革,縮減了法律基礎的課時,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相應的法學理論基礎,而這又是學習以后章節的必備入門知識,只有在第一章進行充分鋪墊,后續教學才能順利進行。例如,盡管“除斥期間”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概念,但是近年來已逐漸被吸納入各類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中,因為諸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保證期間等實務中常見的問題均涉及“除斥期間”的知識。合理編排具有承繼關系的各章節有助于教學。例如,關于公司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的編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會認為應當按照由簡到繁,由低級向高級,即先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編排,但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公司法在前效果更優。這是因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紹了公司的分類及其比較之后,已為下一章介紹后者打下了基礎,學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隨后講解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及聯系也更加順理成章。新頒布的法律邏輯性極強,教材章節的編排一般按照法律條文的次序。但為方便教學,有時需要另行設計。例如,盡管《擔保法》將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的相關條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前,但是教材將保證期間(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編排在前更利于學生理解,因為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涉及保證期間的概念及相關規則。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可以抵押的財產,但是該范圍極大,且無須學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圍,因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許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財產(第一百八十四條)宜先于企業財產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條)及房地產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條)等內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財產之后,進行重點闡釋。教材作為知識體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內容,如證券發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等,與證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執筆更便于解決如何側重的問題。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方式,也是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之一,在編寫中應注意統籌。
(三)理論深度與詳略如何得當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論深度,其目標是培養研究型人才,畢業生繼續讀碩士、博士的比率較大。相對來說,應用型本科側重探討表面的東西,以實用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規定,如何適用法律,如何處理個案,而不要求理論深度。非法學經濟法作為非專業課程,同樣側重實踐操作,不適于深入的理論探究。理論深度與詳略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般來說,挖掘深度需要詳,初步掌握則為略。但是,不要求理論深度未必不要求詳細。教材應詳細到分析具體案例的實用程度,否則,學生雖然熟練掌握課本知識,而大量實務上的問題卻不能解決。
關鍵詞:跨學科;案例研討;職業技能;社會能力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20-0033-04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教高[2011]10號)規定: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要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該規定所謂“應用型”,指的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法律實務技能;所謂“復合型”指的是法學知識與其他學科知識的結合。“應用型”與“復合型”的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過程,涉及到建立“國內—海外聯合培養機制”、“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教師實務知識更新、課程與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實踐教學環節設置、教學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工作。筆者認為,“課程和教學內容改革”是以上諸項工作之核心。因為“課程和教學內容”直接決定了教師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也決定了教學管理制度的配套。而前兩個培養機制的建立并非高校自身能解決的問題。所以,當前高校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必須把“課程和教學內容改革”置于重中之重,用最大的力量來抓出成效。
一、跨學科課程設置是“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
對于法科學生而言,“復合型”知識指的法科知識與非法科知識的結合。對于法科學生進行“復合型”知識的培養和教育,是當今世界主要國家法學教育的潮流。在美國,法學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法學院的入學條件之一是已經完成大學本科學業,已取得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文科或理科學士學位。這種模式把一般意義上的人文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從入學環節保證法律教育的跨學科性。美國法學院的這種“本科”被稱為J.D。在美國,要想從事律師等法律事務工作,只能讀法學院的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只對有J.D學位的人開放。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的法律部門在招聘時更看重的是J.D教育[1]。英國法學本科教育大致與我國相同,是高中升大學后的本科起點教育。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證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是獨立于政府的非營利性教育質量保證機構,每6年對全英的高等院校進行審計和質量評估。其頒布的學科基準聲明(Subject enchmark Statement)是對學科教育質量進行監督和維護的標準。其于2007年頒布的法律《學科基準聲明》之附錄A把法學專業分為四種:純法律專業、法律與其他學科混合學位專業、兼/輔修法律學位專業、法律適用技能型專業[2]。由此可見,英國把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結合的兩種教育方式——混合學位、兼/輔修學位視為法學的兩種學位模式。澳大利亞法學院提供三種本科教育模式:一種是三年制的法學學士,這是對已經獲得非法學專業的學士學位的人員提供的一種法學教育,其需要專職學習三年(兼職6年),各科成績合格可獲得法學學士學位(Bachelor of Laws,LLB);第二種是四年制法學學士學位,與我國的基本相同。第三種是五年制法學學士學位,即雙學位教育(雙LLB),學生獲得法學與另外一專業混合的學士學位,這種教育模式是絕大多數學生所選擇的。澳大利亞法學教育的顯著特征就是這種雙學位模式[3]。在混合法律課程要求的背后,其基本思想是為法律學生提供一個廣泛的文科教育,以擴展他們的知識范圍和技能。因此,大多數提供法律課程的澳大利亞大學作出規定,要求學習法律的學生必須將法律學位與另一個學士學位綜合起來,除非已經完成了先前的大學學業。最受歡迎的傳統混合課程包括藝術、科學、商業或經濟。而在幾所大學里,學習法律同時攻讀的學位有:社會科學、媒體研究、金融實務、亞洲研究、新聞學、旅游、通訊和信息技術。商業方向的學位并非是唯一的可與法律混合的職業性學位,然而他們在混合法律學位課程中是最受歡迎的[4]。日本法學本科教育既是職業教育,又是法律知識和素養的教育。據此,日本形成了“法學部”和“法科大學院”兩大法學教育機構為載體的法學教育格局。“法學部”屬于本科層次的法學教育;以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培養學生法律素養為目的;“法科大學院”屬碩士研究生層次的法學教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主。學生由“法學部”畢業生和“非法學部”大學畢業生組成,其比例為7∶3。學制分別為2年和3年。“法科大學院”以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教育為主,現行司法考試內容是根據“法科大學院”的課程而設計,只有法科大學畢業的學生才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法學部”注重基礎和素質教育,學制為四年,前兩年很少學習專業課程,基本上是通識教育,后兩年才進行專業教育。[5]。其法學職業教育的任務留給“法科大學院”完成。法國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特別強調在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漸進式的專業教育,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力求使受教育者經過3至5年逐步細化的法學學習,成為能夠勝任某一法律領域工作的人員。其學生在法學本科3年修業過程中,前2年的教育基本上屬于通識教育。所有學生學習內容相同,從第3年開始,學生可以根據個人偏好選擇不同的專業方向,規劃個人未來職業發展道路。法國法傳統上實行公、私法分立。法學教育也因此劃分為公法類學位與私法類學位。但從全國看,法國法學基礎教育的課程主要包括法學及鄰近學科的基礎理論與方法、主要部門法學、外語和計算機等應用知識與技能三大類。為了增強法學教育的跨學科性,法國最近幾年加大了基礎理論課程的多樣性。目前,這類課程主要包括法學導論、法學方法論、法制史、法哲學、比較法、經濟學與經濟史、會計學、貨幣與金融問題、政治思想史、比較政治體制、政治社會學、政治史、國際關系史等綜合性基礎課程。目前,法律就業市場不僅特別需要“術業有專攻”的學生,而且格外青睞“復合型人才”,如要成為知名律師事務所的商事律師,除了要具有律師資格外,通常還要具有在工商管理學校、政治學院等大學學習的經歷,最好是取得工商管理碩士文憑[7]。法就是社會生活的事理、道理,或者說,法是用專業文字表達出來的生活道理。廣泛掌握和理解社會生活的知識,深入體悟生活道理,是理解法律的基礎。所以,法學人才必須是掌握復合型知識的人才。根據以上世界各主要法律教育發達國家的做法,我國必須把培養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法學人才,作為當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與培養的重要任務。考慮到我國高等教育的高度行政統一化體制,高校的教學自較小,各高校的法學院目前在學生入學條件(例如是否要求學生已經具有一個非法學學位等)和學制方面(在校學習期限)不能進行太大改動,在這樣的條件下,對于法科學生進行“復合型”知識培養之途徑就只有兩條:一是在16門主干課之外增加非法學課程,將非法學課程納入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之中。但是,這方面的可操作幅度很小。二是引導、鼓勵法學本科生輔/兼修二專業學位。這方面的可操作性較大。學生可利用周六周日和寒暑假時間來再修一個非法學專業的學位。如果在校四年修不完另一專業的學位,可以在法學本科畢業后的1年時間里繼續攻讀該非法學專業學位,同時準備司法考試。法科學生攻讀另一個非法科學士學位,是以上所列國家法學本科培養的潮流。現在,中國有些大學的法學院已經開始了跨學科的學位教育,其模式各有不同。
二、案例研討課是學生真正掌握法學理論的唯一途徑
卓越法律人才除了具有寬廣的知識面、復合型的知識結構以外,還必須扎實地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學生扎實地掌握法學專業知識是其具有法律應用技能的前提。沒有專門知識,何談專業技能。所以,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都無一例外地特別重視法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教學,都是采用“案例研討”的方式來闡釋法學理論,來進行法學基本知識的教學。這些國家都是采取“先總括、后具體”,“先理論講授、后案例討論”的配套教學模式。仔細分析可知,用案例研討的方法進行法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的教學活動,是完全符合法律知識發生規律的。法學理論來源于對生活案例的總結,或者說是對生活案例的類型化。法律調整就是從具體案例上升為類型指導的過程。自然的、具體的、不定型的生活案例,只有經過立法者的定型后,才能上升為法律規定。立法者將生活案例上升為法律規定的過程,實際就是一種抽象和概括的過程。立法的抽象和概括過程具有如下特點:(1)它舍掉生活行為個案的某些外部環節、非本質特點、差異,而抽取出其共同的東西。(2)它在思維中將生活行為個案的不同方面隔離開來、剝離開來,將所要著重研究的那一方面抽取出來,而將其他方面暫時地舍棄掉。(3)它將生活行為個案的現實復雜關系“簡化”為邏輯上的關系,著重研究這種簡化了的關系的變動情況及其制約條件。根據立法的這一本質,人們對于抽象、概括的法律規定講授、學習,只有將它(該法律規定)還原到生活案例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才能清楚地解釋它,才能學習到它的本來面目和實質內涵。既然立法是由具體到抽象的過程,那么學習法律就必須是一個由抽象到具體的展現過程,必須將一條條抽象的法律規定,展現為它所原本來自的生活案例。法律的教學活動必須遵循這一規律。美國的案例教學模式主要訓練學生識別爭議的精確要點及順利解決爭議的能力。這種方式首先要求學生面對爭論時,能夠通過篩選判例找出切合案例的法律規則,然后以此為切入點,為有利于己方的解決方案據理力爭。美國的判例教學法是與學徒制、講授制教學法進行了長時間的競爭并最終取得勝利的,是與從個案中尋找法律規則這一普通法體制取得優勢地位分不開的。普通法的唯一特性就是實踐性需要[8]。在英國法學本科教學中,教師可以根據每一門課教學的內容,采取不同的教學形式,可以分為主講課(Lecture)、討論(Seminar)、案例分析課(Workshop)等形式。主講課一般為每周1次,每次55分鐘,多數情況下,大班上課(30~60人),在教師主講課上,學生會獲得復印的書面材料或者視聽材料內容的學綱,在學綱中列有每章推薦的參考書、文章等。課程內容一般是介紹該課程的基本概念、課程結構、重難點等。主講課的教學難度不大,是為學生深入學習和研究而指導學生的導修性課程。討論課一般為每兩周1次,每次55分鐘。小班上課,通常每個班12名學生左右,并配有一名指導教師,有時指導教師也是該課程的主講教師。指導教師指揮和控制討論課的內容以及進度。教師對每位學生的發言進行評論和記分,有時甚至點名讓學生發言,通過分數的杠桿調整和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案例分析課,一般每兩周或者三周一次,每次55分鐘,小班上課(不超過20人)。5人一組圍成圈,一般分為4小組。每小組選出本組代表進行小組總結性的發言,教師在黑板上記錄每組分析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有無責任、理由、辯護結論和依據等。教師針對每組結論進行分析和評價。[9]在澳洲大學的法學院,案例研討也是教學的基本形式之一。例如在西悉尼大學麥卡瑟分校法學院,法律學士學位為全日制學習,包含有24門持續一學期的課程。其中16門核心課。核心課每周4學時,原則上是這樣分配的:1學時講授,2學時討論,1學時技能指導[10]。討論課內容基本上是案例研討。在德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學生所修課程類型包括課堂講授、練習課、專題研討課三部分。(1)課堂講授。承擔課堂講授工作的教授注重授課的理論性和系統性,旨在向學生全面傳授法學基礎知識。教學時比較注重抽象。法學教材也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和原理進行解釋和分類。學生聽完教授的某門課程后,期末時并不需要考試。(2)練習課。該課是必須通過考試拿學分的課。練習課主要是案例分析,考試方式包括閉卷考試和擬定論文兩個方面。閉卷考試進行3次,擬定論文進行2次。閉卷考試的時間通常為3小時,內容為案例分析。論文則可拿回家去寫,為期3周時間。學生只要通過一次閉卷考試和一次論文,即可取得這門課程的學分。通常情況下,閉卷考試的及格率為1/3。(3)研討課。一般選擇某個專題進行討論,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開設。專題時寬時專,無一般規律可循,但總的來說比較專。學生須在參加研討課之前的較長時間內擇定題目并撰寫論文。然后在研討課開始之前提交論文,并向參加研討課的同學分發。上研討課時,由學生宣講論文,介紹自己的觀點和論證思路,并進行論證,,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學發表意見,進行評論和批評,展開討論。教授實際扮演主持人的角色。這種研討課經常到外地甚至國外舉行[11]。
在法國的法學本科教學中,講授課和輔導課、討論課是教學的基本形式。講授課一般在幾百人的階梯教室進行,以教師講授為主,無指定課本,但開學之初教師會列出參考書目,學生如有疑問,可以在課堂上隨時舉手或以便條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課間或課后與老師單獨交流、討論。講授課的教師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資、威望的教授擔任。授課內容以概念、原理、理論為主。但多穿插經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輔導課則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課教師通常為年輕教師,在讀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請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如律師、公證人、法官等,輔導課以案例教學為主,夾雜實例分析。如果說講授課側重法學理論、法律原則的講解,那么輔導課則重在原理的應用和發現原則的例外。在輔導課上,教師不僅通過具體案例向學生解釋相關法律原理、原則,而且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原則對法院的判決進行分析、評判。輔導課的學生則必須課前認真準備,課堂上積極發言,輔導課課堂表現通常占期末成績的30%,因此單純從取得學分、完成學業的角度看,學生也要在課前認真做好準備[12]。通過上述舉例可知,案例研討課是各主要法學教育發達國家向學生傳授法學原理、講授法學基本知識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國家的法學教育中,講授課在一門課的教學中所占用的學時并不多,一般占1/3左右,也不需要考試。學生要想拿到該門課的學分,必須花大力氣參加該門課的案例研討課或輔導課。案例研討課或輔導課要考試,是該門課學習任務的最核心部分。這種教學方式是符合法律知識發生規律的。
如前文所述,案例分析或案例研討是掌握某一抽象法律規定或法學理論的唯一方法。沒有相對應的案例分析,根本無法理解或掌握相應法學原理。所以,我國應當確立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多元教學模式。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在對案件事實的討論中感悟、領會法學知識,培養自身對法律事實的認識和處理能力,與單純的經院說教相比往往會事半功倍。因此,在把握傳統講授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探究案例的實現方式,并以案例教學為中心,探索多元化的教學模式將對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具有重要的促進意義[13]。
然而,我國法學院當前的做法與此背道而馳,一門課全部是講授課,沒有與之配套的案例研討課。這種情況必須改革。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在課程內容設置上,必須為每一門主干課程配套《案例輔導教材》。我國法學本科的16門主干課往往都是統編教材,各高校法學院各自編教材往往也很難突破統編教材的框架和內容。但是,各高校法學院自編為主干課配套的《案例輔導教材》,將其作為案例研討課的參考教材,是切實可行的。為了進行此項教學內容的改革,必須對于本科教學方式進行改革。改革講授課獨打天下的局面。每一門課的講授課所占課時不能超過該課時的一半,另一半課時必須進行案例研討。老師通過學生在案例研討課上的表現和考試成績來評定其本門課的成績。這是世界法學教育的通行做法。所以,當前各高校法學院的每門主干課的教師組,必須收集典型、疑難案例,根據法學基礎課的知識點加以分類,并根據對應的知識點提出問題,并匯編成書,作為每一門法學基礎課的強制性的配套教學內容。
三、強化法律思維與方法、法律應用技能和社會能力的教學內容
法律思維與方法課,主要指《法學理論》、《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邏輯》、《法律方法論》等課程。現在,世界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是強化法律思維與方法課的教學。法律應用技能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協商和爭端解決能力、法律調查方法的能力、辯論和說服能力等。社會能力包括學生將來融入社會的能力,包括職業道德、溝通與交流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現在,法律教育代表性的國家的法學教育都大幅度地增加了教養學生上述能力的課程。美國法律教育屬于典型的職業教育,學生側重于實用課程的學習,對理論性課程關注較少。除選修課和必修課之外,各法學院均要求學生在三年的學習期間每年都要學習法律寫作和職業道德課程。法學院注重培養學生的十大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協商和爭端解決能力、法律調查方法的能力、法律通訊和信息利用的能力、溝通和談判的能力、組織開展法律工作的能力等。為了保證未來律師的素質,有的法學院還非常重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設置和學習,如俄亥俄州在1975年要求各法學院院長宣誓學生已經接受了10個小時的《職業責任法典》的教育。印第安納州要求學生必修“法律倫理學”之類的課程[14]。在英國法學本科教育中,第一學年學生要學習的四個模塊均是必修課:職業技能、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公法、合同法、刑法;第二學年,學生要學習四個模塊:三個是必修課,包括土地法、侵權法、歐盟法,選修一門;第三學年,學生要學習四個模塊:只有一門必修課是衡平和信托法,其他三門均為選修課,而選修課內容各個法學院各不相同。[15]這些課程都要注意培養學生的如下能力:一是專業知識;二是專業知識應用/問題處理;三是專業資料收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評價批評性判斷和綜合分析;五是自主學習;六是與人交流和文字表達;七是其他技巧。澳大利亞的法學院現在也日益將重心放在所謂的“技術”課程上。在法律學士學位教育中學院教授給學生的技能主要包括:(1)多領域的一般技能,如會見顧客、洽談和糾紛調處、分析和解決問題、書面和語言交流。(2)特殊技能,包括辯護、起草文件、法律研究(特別是集中在有關計算機化研究方面)、倫理學和職業責任。(3)學生實習計劃,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廣泛的法律工作環境,如私人法律服務、政府部門、公司法律部門、法庭、社區法律機構等。(4)目前法學院正在力圖推出法律實踐訓練計劃(PLT),將其并入法律學士學位教學計劃中[16]。總之,上述所列國家的法學院不斷地增加了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類的課程。這些課程被稱為社會能力培養課。這些社會能力包括:會見顧客能力、洽談和糾紛調處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書面寫作能力、辯護技巧、起草文件、出具法律意見能力、團隊能力等。這些國家的法學課程不斷向培養這些能力的方向拓展,甚至專門為培養上述某一項能力而專門開設課程。為了順應法學職業教育的趨勢,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的課程必須向培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方向拓展。其基本方式有兩種:一是在一些部門法、專項法的教學中,把法律職業技能培養貫穿其中,針對某一專門法,講授一項專門技能;二是開發培養某一種法律職業技能的專門課程,并將其納入課程體系之中,引導學生選修。另外,我國的法學院還要開發一批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課程。這一課程群主要承擔改變學生的傳統思維方式的任務。要使學生的思維方式與方法發生如下變化:變“傳承性思維”為“創新性思維”;變“過度抽象思維”為“經驗、例證型思維”;變“過度邏輯思維”為“發散、跳躍、非邏輯思維”;變“尋找必然性思維”為“破除標準答案思維”。教師也要改變教育思維,變“培養學術大師目標定位”為“培養能工巧匠的目標定位”。承擔上述法律思維與方法教育的課程群包括《法哲學》、《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法律解釋學》、《律師辦案技巧》、《法律知識應用技能》、《思維觀念和方法論哲學》、《知識發生學》、《法律邏輯》《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課程。在這些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應當注意培養學生對于前一階段所學的法律基礎知識的綜合歸納能力,讓學生理解法律知識是怎樣產生的、應當如何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從而加深其對法學基礎知識、理論、制度和規則的認識,提高其法律職業意識、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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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準入考試,是初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取得律師資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學考試方法,來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基本能力。那么,在針對司法考試制度合理性激烈爭論的情況下,如何才能正確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促進作用?在司法考試成為法律職業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又該采用何種教學理念和方式來平衡其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矛盾是對立統一的,要處理好這些問題,一方面要認識到司考和法學本科教育各自本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還要正確認識當代國情下,走什么樣的道路才能培養出適合中國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統一好二者之間的共同目標,盡可能減少司考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
一、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現狀分析
(一)司法考試現狀
2002年開始,我國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在此之前,全國沒有嚴格統一的法律職業準入標準,法律職業隊伍非常混亂,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質良莠不齊。司法考試制度的正式確立與發展,不僅規范了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標準,使我國法律職業者的素質邁向了更高水平,而且為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提供了更好保障,對中國法治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試制度自實施以來的實際效果與我國法治發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應用型人才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司法考試存在“考題過于側重考查對基本法律條文的記憶,而考生運用法律思維和邏輯推理分析問題的能力考查則較少以至于與法律實務應用相脫節”的狀況;甚至更有引導法學教育向“應試教育”模式轉變的趨勢,即考前司法考試輔導機構把原本法學教育4年甚至更長時間所學習的知識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能將其培訓完畢。這種僅為了通過考試而針對性的速成復習方法,導致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礎并不牢靠,更不用說他們分析應用法律實務的能力。
(二) 法學本科教育現狀
德國學者Adolf Wach曾經對德國法學教育的情況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論述,就可以發現,灌輸式講授使得許多人懈怠于獨立學習,學生們逃跑到補習人員那里尋求幫助……這表明,大學課程缺乏教育力;對內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養學生認識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國的法學教育與當時的德國相類似,所采取的是大陸法系國家比較盛行的教學方法――講授式教學方法(又稱大陸法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受傳統教育觀的影響,其核心是“倉庫理論”,它以教師為圓心,把學校當成單純傳授知識的場所,把書本當作主要的教學內容,把學生當成被動接受知識的工具,把分數看成是評估學校教育、教師教學和學生成績的唯一標準[2]。這種模式下,學生只需要跟著教師的思路“上課做筆記,下課記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條”。這雖然培養了大部分學生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出色的學術能力。但是,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會相對缺乏,視野也會因此變得單一和狹窄,對今后繼續進行學術深造或是對將來從事法律職業都會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關系
“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根基,對法學教育來說,司法考試也是一把雙刃劍”[3],理論上而言,實行司法考試制度,不僅可以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而且對法律教育的發展也將有著深刻影響。當二者形成雙值交集良性互動關系時,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相得益彰,健康發展,而當二者脫節時,就將導致結構失范和發展失衡[4]。
(一)司法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的統一性分析
司法考試作為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實際上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也是促進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之間聯系更加緊密的重要紐帶[5]。
從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來看,其特點表現為側重考查考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專業知識進行案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而法學教育作為基礎性教育,能幫助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儲備足夠的法律知識,為他們打下扎實的理論基礎。
從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共同目標來看,它們之間具有一致性。法學教育能夠教育和培養法律人才,司法考試則是法律人才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學教育應該成為司法考試的基礎,而司法考試反過來又能檢驗和衡量法學教育成果的質量。盡管二者在許多方面都存在沖突,但都是為了我國的法治建設而教育和選拔出優秀高質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種符合社會實際需要的司法考試制度對于法學教育實質上是具有一定的積極引導作用;高水平的法學教育也能為司法考試培育出更多高素質的人才。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沖突性分析
司法考試制度的設立,本應拉高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選拔社會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學更具專業性和獨立性。但是,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并沒有對考試主體進行限制。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具備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一條件的人員,均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6]。這使得接受過法學教育的學生所具有的專業優勢不復存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也會因此被誤導為從事法律職業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訓這種“抓重點,突難點,放棄不考知識點”機械化考試培訓模式的影響下,同一個司法考試分數,對于也許只花了幾個月時間準備的非法學本科畢業(以下簡稱“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長時間準備的法律專業的考生意義也完全不一樣。許多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實際上并不具有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所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這種現象大大沖擊了我國的法學教育,并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學教育和法治建設的健康發展。“既然法學和非法學本科生有同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法學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試培訓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讀法學本科、用三年攻讀法學碩士、用三年攻讀法學博士,也就變得沒有什么意義了。”[7]也就是說,不論何種身份,只要能通過司法考試就能從事相關法律職業。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說的司法考試有使法學本科教育向“應試教育模式”轉變的趨勢,而這種趨勢自2008年允許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之后,便愈加嚴重。大部分考生將精力放在司法考試復習上,忽略了本科階段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的職業生涯,甚至給予學生有針對性的教學來配合輔導他們通過司法考試,從而在應試教育的路上越走越遠。
三、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沖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試是西方相關制度移植的產物
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產物,尤其是受美國、日本的影響。如圖1,在美國,想要成為法官、檢察官,必須先成為律師;而要成為律師,就必須取得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并通過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日本,司法考試也是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必要考試,但與美國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為律師為前提,而且非法律畢業的考生也可以參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國一樣建立一個統一規范的法律職業入口,改變法院、檢察院和律師考試標準、內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進行了關于日本考試主體資格的借鑒。然而在移植過程中,由于與其他國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樣,顯現出更多的則是水土不服,與我國實際不相適應。
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起點教育,卻不是司法考試的必要條件;而在美國,一般意義上的法學本科是不存在的,他們的法學碩士教育是法學起點教育也是取得考試資格的硬性條件,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個矛盾點。雖然日本和我國一樣,司法考試都對非法學考生開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無論是從考試內容、方式還是考試通過率來看,都遠比我國嚴格,此為移植的第二個矛盾點。
(二)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定位沖突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試是為了選拔優秀的職業型法律人才,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則為通識教育,其側重培養的是“法學者”,不是“法律職業者”,偏重法律基礎知識和抽象理論的考查與教育,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維在法學中實際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連接著處于形而上層面的法律知識,另一端連接著形而下層面的法律實際應用,是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能夠契合的基礎和平臺。對法律思維的忽視導致了我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減少,而應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試所需要的。于是,就導致我國的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呈現出銜接性不強甚至相沖突的情況。
總體來說,我國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之間并不是完全排斥的關系,它們彼此的發展都需要通過借助對方的優勢彌補自己的不足。因此,不應當用主次來衡量二者的地位,而應以相輔相成的辯證思想去引導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走上良性互動,在互動中不斷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沖突的協調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曾說過,不斷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學教育體系,也是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健康發展的前提。沒有完備的、成熟的法學教育,國家司法考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8]。完善的法學教育能夠為中國實現法治現代化奠定基礎,為司法考試選拔優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個前提條件。
(一)保持法學教育的相對獨立性
“法學教育的優勢是基礎理論、學術精神以及人文修養,而這種優勢是很難令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如果把法學教育當做司法考試的培訓班,則無疑又是一種對優勢和資源的浪費。”[9]因此,基于司法考試的性質,法學教育首先要做的應該是進一步認識到法學教育的職業性特點,更新“重理論、輕實踐”的傳統法學教育觀念。但是,這也不能使法學教育為了迎合司法考試而盲目妥協,因為法學教育本身是一種多元化的教育體系,為國家培養的是綜合性的法學人才,而不是單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學教育應保持自己獨立的地位,不要成為也不該成為司法考試的附屬內容。而是在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理論優勢的前提下進行合目的性改革,讓自己處在相對獨立又能彼此互動的地位。
(二)改革法學本科教育的內容與方式
我國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就是與法治實踐相脫節[10]。法學教育的目的不僅僅要傳授知識,還要“解惑”。教學生如何自己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比教學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樣”更為重要,也是司法考試迫切需要考生具備的一項能力。因此,為了更好地與司法考試制度相銜接,應當改革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法學教育可以借鑒英國的法學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適當采用美國的“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從司法審判的角度去閱讀案例,學會如何通過案例進行推理,學會從特殊情況演繹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節案例教學課以及進行適當的模擬法庭練習,通過案例和角色扮演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以及分析運用能力。將法律思維與法學教育方式進行有效結合,既能擺脫學生被動機械式地接受知識的狀態,也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交流互動。
(三)提高司法考試報名門檻
司法考試的目標應是使法律從業人員精英化,只有設立嚴格的司法考試制度,提高司法考試內容難度和考試報名門檻,限制法律職業者的人數,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泛化”現象。司法考試難并不是一件壞事,比較難的考試能夠檢驗應試者的法學專業功底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還能給社會公眾一種法律專門人士需要經過艱難考試才能獲得其資格的外觀,增加普通民眾對司法過程和結果的信心[12]。非法學本科畢業人員參加司法考
試,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對法治精英化很不利。與醫生相類似,法律也是一門技術,也需要經過一定訓練熟練掌握技術核心的人來駕馭。從事法律的人員,往往掌握著“生死大權”。很多時候一個證據或者法條的紕漏,都將影響個人的一生,甚至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而 “非法本”學生并沒有接受過法學本科這一過渡性的教育,缺乏專業人員的正確引導,對法律知識并沒有一種系統性的學習,這很可能導致“非法本”學生對法律理念產生一定的誤解,影響社會法律職業的發展軌道;另外,要突出法學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礎性地位,就必須嚴格區分法學本科和非法學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學本科與生俱來的優勢。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試資格,也應該設置另一道基礎性考試程序,在檢驗完“非法本”考生是否達到法學學科所應具備的基礎理論知識水平之后,再允許考生報名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生,也應當在全面完成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之后才能報考。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和功能定位的正確回歸。
(四)嚴格限制司法考試通過率
如下圖所示,法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不可分。在經濟帶動我國法律發展的同時,司法考試通過率也隨著法學教育的不斷擴張而得到提高,這使我國出現“法律人數過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學者認為,盡管法律人相對飽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養、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并不多,這嚴重制約了我國法律精英化的進程。因此,應該本著“寧缺毋濫”的觀念,嚴格地限制司法考試通過率,建立一個人數少但是社會地位高的精英化的優質法律職業共同體。
(五)完善司法考試內容
我國的司法考試分為四部分,前三部分為客觀題,只有卷四是主觀題。這種命題方式不能全面考查考生諸如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也會將考生引入“只要對法條一般性掌握即可應付大多數客觀題”的誤區。對人才選拔最為重要的知識儲備水平和法律能力綜合性考查成了司法考試的盲區,這與司法考試選拔目的并不一致。因此,司法考試側重點的轉變將直接關系到我國法律人才的質量。
論文關鍵詞 司法考試 法學本科教學 結合
一、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必要性
(一)法學本科教學面臨司法考試帶來的壓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已經歷時4年時間的實踐。“實施辦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生可以報考。也就是說能夠獲得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文憑的在校大學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規定的出臺,為法學本科教學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動力,但同時給法學本科教學帶來了巨大的壓力[1]。以往完成本科階段的法學課教學任務后,學生走上工作崗位,或者繼續上研究生,司法考試只能靠他們自己的努力了,是否通過似乎不能直接反映本科階段的教學效果。然而當前的形勢是學生在畢業班這個階段即可參考司法考試,那么就要求在當年的9月之前必須完成所有的法學課程學習。幾個月后反映出來的通過率直接衡量了之前的法學教學質量和水平,這就對法學本科教學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二)司法考試給法學本科教學帶來動力
當然我們也要更注重事物發展的正面。在2001年沒有統一司法考試之前,那時的法學課堂教育似乎比較隨意,教師們各有各的教學套路,沒有明確而堅定的目標,這樣的弊端就是學生可能不能一直保有對法學學習的熱情和動力,司法考試的出現似乎給他們打了一針“強心劑”。整個大學階段都會圍繞整個考試而努力的進行準備,比如從認真地聽好每一堂法學課開始。從2003年開始,司法考試的出題也吸納法學教育界的意見,開始增設沒有標準答案的試題。考生憑借接受過的法學教育,掌握的知識答題,無論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都會給分。這樣的出題方式意在希望考生不要指望光背誦法律條文就可以通過考試,而是要培養自己充分運用所學知識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再加上08年的在校生也可參加司法考試的新規定,使在校的本科生從入學開始就能一直保有學習的熱情和一次性通過考試的憧憬,使整個本科教學過程無論是教還是學都是充滿希望和動力的。
二、本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具體實踐
(一)在課堂教學中貫穿司法考試講義
在這里,我們要警惕不能將法學本科教學變成純粹的司法考試輔導班。法學每一門主干課教學的課時數相對于司法考試輔導班的課時數來說是遠遠超出的。應該說有足夠的時間來消化輔導班中的精華部分。任課教師除了系統的掌握現有教科書的內容編排外,更應該熟悉當年司法考試輔導教材中的內容。比如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就可以很好的應用司法考試相關教材,刑法學總則反映在教材中的重點和司法考試教材差異并不大。但是分則就不同了。如果光是按照書本教材來講授,是沒有重點的。刑法分則罪名到達400多個,一一講解時不可能的。那么司法考試的講義就起到很強的引導作用。教師應在備課時,充分消化歷年真題,歸納出哪些是高頻考查罪名,那么這些正是在課堂上需要重點講授的。這樣做也是讓學生少走彎路,直擊重點,上完每堂課都可以回憶起本節課的重點,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似乎每個罪名都學習過,但是到頭來一個也沒記住。再如《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這個部分對于參加過司法考試的考生來說,都覺得是最難把握,最難拿分,甚至都放棄的部分。司法考試的考點相對于其他刑法、民法等考點相對固定的法律部分來說是很生僻的。更需要法學教師費神的是這門課的法學本科教材編寫非常細致,面面俱到,直至看不出重點。作為本科階段的教材來說是很好的,但是學生們反映一本書學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試的相關真題,腦子里仍是一片空白。這就說明這門課的教學必須加入司法考試的元素,否則只能是學生反映的“上了和沒上一樣”。讓法學本科教學成了“虛設”。那么司法考試輔導教材就是很好的講授導向。但是司法考試教材也不是“圣經”。就有學生反映,《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門課,如果直接學習輔導教材會覺得一頭霧水,做試題也是帶著碰運氣的心態去試試,而不是真正的掌握,這時傳統的法學教材就起到了關鍵作用,只有老老實實上完了幾十個學時的課,在這個基礎上再出消化輔導教材就能豁然開朗。
(二)對司法考試真題的訓練
在課外不少學生會有疑問,以什么作為法學課的平時基礎練習呢?特別是大一和大二的新生,剛從題海戰術的高中過來,總覺得學習如果沒有練習可做就不是學習。如果非要做紙上練習,那么近幾年的司法真題就是最好的選擇。在試題的選擇上,可由授課教師隨著教學進度的推移歸納出與本章課程內容相關的試題讓學生們先感受一下出題的方式。一般來說,司法考試的每道題目的知識點的涵蓋面都很廣,有時一道選擇題能同時考查好幾個易混淆知識點,而且跨度很大,例如刑法學的試題,貌似考查總論的內容,其實需要考生多分論內容相當熟悉,這樣學生們就隨教學進度來做題就很困難。教師應當再備課時將試題加以改裝,簡化,配合當下的教學進度來對試題進行講解。因此,不能簡單的將司法考試真題一通扔給學生,讓他們自己去消化,教師在這時還是需要在學習方法上加以引導。在這里不可忽視的是案例分析訓練。案例分析室法學本科生在大學學習階段必然要掌握的能力。結合司法考試真題案例分析部分的訓練不失為一種理想的方法。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司法考試主觀題的案例分析部分答題有其特殊的模式和套路,如果從應試教育的角度看,教會學生答題的技巧也很重要,特別是類似“請運用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原理全面分析本案”這樣的籠統的問題,要在平時課堂上加強訓練。
(三)將模擬法庭等實踐性課程列入教學計劃
司法考試旨在選拔合格的法律人才進入我國的法律職業隊伍,將來能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公證員等實踐性工作,因此在試題的設計上幾乎每一個選項都是一個小案例,在本科法學教學中加大實踐性課程的比重是大勢所趨。模擬法庭是經過多年檢驗的的有效地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教學方法。之前多數院校只還是將模擬法庭作為一種課外活動,或者結合“法律協會”等學生社團來開展。這樣的結果是只有積極性的學生等到鍛煉,大部分學生只是當看客,不能全面覆蓋教學過程。目前的做法是在本科法學教學中直接將模擬法庭列入教學計劃,制定教學大綱和確定學分。讓法學專業的學生都來參與案例的選擇,角色的扮演,法律文書的寫作等環節,并有評價學生參與水平的考評機制。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醫事法律專業就開設了模擬法庭,司法文書等實踐性課程,讓整個專業的學生都參與到整個教學過程中來,無形中提高了學生們對司法實踐的認識水平。當然這樣一來,經費保障和專業教師的配備要同時跟進。另外還可以結合講座的方式,定期請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為學生介紹司法實踐經驗,最新動態,操作規程等,拓展學生視野。
三、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完善
(一)課堂講授要處理好法學教材內容與司法考試內容的比重
都說“司法考試時本科法學教學的風向標”。這句話要辯證的去看待。一方面,可以以當年輔導教材中的重點內容帶動書本教材講授,這樣可以讓學生們感覺到學有所用,目的性較強。另一方面,不能絕對得以當年輔導教材為講稿,那樣就把法學本科教學課堂變成了司法考試輔導班,失去了法學本科辦學的意義。就拿三國法來說,《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這三門學科也是法學本科教學中的主干課程,但是各自在司法考試中的分數比重就比較小,而且這三門課往往在教學計劃中是安排在接近司法考試的階段學習,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開始在司法考試的“苦海”中前行,根本就騰不出心思來重視這些課程,而是現實地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刑法,民法等分值較大的科目上。在上《國際法》等課程時,學生無暇顧及老師的講授而是自己在下面看司法考試教材。就有學生說“老師,國際法整個學期的內容,我們在輔導班半天就串講完了”。這是學生的心聲,那么作為法學教師,怎么去向學生解釋一整個學期32個課時和輔導班半天串講的關系呢?試想一下,如果完全照搬輔導班模式,只要學生通過司法考試行,那么本科法學教學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是法律品格的培養,法律意識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維的形成,法律邏輯的訓練都是需要一定的時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二)增強法學本科教學的實踐性
法律診所是最近幾年在中國大陸新興起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當前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一般設置為選修課作為高年級學生選修。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醫事法律專業則是將其設置為必修課,學時32,并且自編教材,旨在為學生們提供較長時間穩定的實踐方式,讓學生直接與當事人交流甚至受理有關案件,并適時直接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律問題,作為人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訴諸法庭,通過實踐環節要求學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法律實務的技能,如:司法文書寫作、摘要和辯論、起草法律文書、訴訟技巧、法庭辯護、事實調查、為客戶提供咨詢的技巧、集團代表、談判、調解和其他爭議解決辦法等。開辦法律援助中心是配合法律診所學習的很好方式。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于2011年11月對外開辦醫療法律援助站,該站以醫療法律扶貧、扶弱為宗旨,以動員各方面法律援助資源為手段,為醫療糾紛當事人免費提供醫療法律咨詢、指導等,為弱勢群體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并為醫事法律專業學生的教學實踐提供平臺。這一系列舉措雖然剛剛步入軌道,但是無形中對學生參與司法考試是一股強大的助力。
(三)定期對任課教師進行培訓
[論文摘 要]經濟法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在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針對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若干建議。
在我國,應用型本科教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應運而生。為培養出適合社會與市場需要的應用型本科人才, 在專業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為向專業方向發展的專業基礎課的地位也是至關重要, 在學生知識能力構建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目前,專業基礎課已成為制約專業延伸、發展的瓶頸。如何推動專業基礎課在應用型人才培養中的改革,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經濟法課程作為高校的專業基礎課, 面向除法學專業以外的大多數專業本科生開設,是經濟學、管理學以及工學等專業的必修課。由于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各高校尤其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視經濟法的教學工作,在教材編寫和教師培養上都給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認的是,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我們改進,以適應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培養。
一、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定位不準確,內容欠缺針對性
在應用型本科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很多,比如國際貿易類、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類、金融類等。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需要有所側重,更不同于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經濟法的教學名稱和內容設置上與一般的法學本科專業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動,也只是法學專業課程的壓縮版。在教學實踐中,教師也容易忽略不同專業學生的差異性,對不同專業學生講授相同的內容,忽視學生的需求,導致教學效果不佳。
(二)教材選用不合理,缺乏專業適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經濟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專業適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對現行法律條文的羅列,缺少對法律條文的分析和應用;有的教材涉及面過廣,重點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純理論分析,缺少相應案例。而教師在選用教材的時候也不夠慎重,不同專業往往選用同一種教材,在教學的過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講義進行授課,導致教材成為擺設,學生缺少課下進行預習和復習的范本。
(三)教學方法欠缺靈活性,考核方式陳舊
目前,高校傳統的經濟法教學多以講授為主,教師往往只注重對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在教學方法上也不重視案例教學和多媒體教學。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豐富但抽象,理論性強但又需要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方法,很難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此同時,學生也只是被動地接受,為了完成任務或修滿學分,很難真正地參與到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來。
另外,經濟法的考核方式也較為陳舊,多以試卷為主,題型穩定。而學生往往為了得高分,只是在備考時對所學內容進行強化記憶,不利于思維的開拓,很難達到期待的教學效果。
(四)教學對象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高年級開始,學生在學習過法理學、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后才能學習經濟法課程。但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學期,甚至在第一學期開設。許多學生在學習經濟法之前都沒有學習過基礎的法律知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花大量的時間去解釋法的基本知識、法律術語,加大了教師的教學難度,而學生在學起來也較為吃力。
二、對經濟法教學改革的思考
(一)根據專業需要,調整教學內容
經濟法課程涉及內容眾多,教師在有限的學時內不可能將全部知識一一講解,因此可以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有選擇有側重地進行介紹。針對不同的專業,結合其專業特色選取不同的章節進行重點講解。例如,對于財務會計類學生,可以重點講解《會計法》、《稅法》,并可以和會計師等考試相結合;對于市場營銷專業學生,可以重點講解《合同法》、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對于人力資源專業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于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公司法》等商主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樣,在同一結構體系下與不同專業結合并有所側重,使基礎課融入到整個專業知識體系中,才能更好地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方向,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二)合理選擇教材,凸顯專業適用性
教材對于大學教學至關重要。教材的選擇:一要有利于教師授課;二要可供學生自學。目前,經濟法的教材很多,有適用于法學專業學生的教材,有專門為財經、管理類學生編寫的教材,還有適合各種資格考試的輔導用書。因此,教師在選擇教材的時候要多比較,針對不同的專業特點,選擇不同的教材。同時,在進行選擇時還要關注教材的質量。一是要選擇最新的經濟法教材,能及時反映我國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二是在選擇的內容上,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要選取實際應用型的教材,特別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撐的教材。這樣才會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增強他們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材選擇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課程改革的成功與否。
(三)改良教學方法,改革考試方式
教學方法的改革是整個教學改革的關鍵環節,傳統的教學方法以講授法為主,而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嘗試將多種教學方法靈活結合。針對應用型高校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重點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國外較為流行的教學方法,可以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 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實踐能力。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對非法學專業學生,如果只是單純地分析法理、羅列法條,學生會覺得難以理解且枯燥無味。因此,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學生喪失對本門課程的興趣。在教學的過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對現實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法中,案例的選擇也十分關鍵。教師要選擇有針對性、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確保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2.課堂討論法
課堂討論是師生進行溝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課,可以選取一個當前與經濟法有關的熱點問題,組織學生進行分組討論,并讓每組同學推薦代表將討論結果進行總結匯報。在這一環節,讓學生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學生提高其表達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組織討論的過程中,要引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豐富學生的直觀經驗和感性認識, 啟發學生對材料進行比較、分析和概括。最后,還要注重組織和引導學生對問題的分析和總結,使學生的討論有始有終。另外,也可以讓學生自己選擇感興趣的案例進行討論分析。作為大學教師,除了給學生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培養學生的研究興趣和學習能力,啟發他們延伸和加強課堂學習的內容。課堂討論可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
3.多媒體教學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體設備已經普及,教師在教學中應積極使用現代化教學設備,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新型教學手段,將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以視頻等多種形式直觀地傳遞給學生。這樣,不僅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能活躍課堂氣氛,增強教學效果。
同時,還可以對經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實踐環節在期末分數中所占的比例,使學生在課堂討論和實踐操作中的表現在期末成績中都有所體現。
(四)調整教學計劃,適應非法學專業學生
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在開設經濟法課程之前要先開設法律基礎課程。最好在高年級進行開設,如大三的第一學期、第二學期。高年級的學生理解能力較強,學習目的也較為明確。另外,針對對不同專業、不同的教學對象開設的學時也應有所區別,如對經濟管理類的的學生可開設54學時課時,對工學類專業的學生可開設36學時課時。教師針對不同的授課時數和內容,可靈活把握,張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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