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2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 受請求保護地
(一)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臺灣修正后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知識產權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符合國際間普遍采用之“受請求保護地法”原則。該法草案條文之說明部分闡明:”知識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系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于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彪紖⒖家獯罄麌H私法第五十四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知識產權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知識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系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并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及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知識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
(二)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原則上人類知識產權創造活動是在某一地域進行并完成,故一般來說專利權會在該發明完成地登記,并在涉外事件中以該國法律為準據法;著作權則依完成著作物的最初發表地之法律為準據法。然而當著作或發明是基于先前存在的法律關系,亦即職務發明或職務著作的情形時,是否有屬地概念之適用而聚焦于發明之利用地,由各國之內國法律來多元規范;亦或是因其先前存在之法律關系來決定準據法得以一元處理此問題,見解則是相當分歧。
臺灣地區《專利法》第7條謂:”受雇人于職務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于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笨梢娕_灣專利法是采雇用人主義同時容有合同另行約定之空間。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第11條亦有相似規定。而就職務發明或職務著作之準據法,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雇人于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依其雇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該條文之規范設計與瑞士及奧地利國際私法之規范模式相近。至于以雇傭合同應適用之法律為準據法,亦有其特殊考慮原因。但就此規定,在草案時期便有學者批評,雇用人及受雇人間雇傭合同是債權合同,其成立與否并非決定權利之歸屬,故其雇傭合同準據法僅決定雇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并不能當然決定權利之歸屬人與受雇人間權利完成后之權利歸屬。且考慮到就本條所規范之知識產權有采創作主義者,亦有采屬地主義者,應以”權利成立地法”為準據法較為周延。修正理由就此問題僅稱關系較密切,但卻未再就如何認定較密切為理論上之說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的準據法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旧吓c臺灣及國際上的立法方向一致。不過究其立法過程,可看出有重大概念的移轉。
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二次審議稿推出后,其規范方式與示范法出現重大逆轉,不再區別知識產權之類別,而是以統一之方式加以規范。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一條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力來源地法律?!钡藯l文在第三次審議階段為若干專家指出該條文內涵不清,應進一步明確,以利妥善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才有現今的樣貌。而二次審議稿中的第五十二條則是轉化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九條,僅在文字上做了調整,概念并無轉變。至于二次審議稿中的第五十三條,進入第三次審議時,則是添加了選法時間點的規定。
此外,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總共有八個條文,從九十二條以降直到九十九條。示范法將知識產權細分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并分別提出不同之法律適用規范。示范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關受雇人在職務范圍內取得的知識產權,適用調整雇傭合同的合約?!迸c臺灣修正后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大致相符。但正式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則是拿掉了此一規定。
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關于知識產權準據法選擇的反思
比較兩岸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規范可知雙方大抵皆采”受請求保護地法”原則,但臺灣多了關于職務上完成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之準據法,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則是賦與當事人兩個協議選擇準據法的權利。《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針對知識產權權利讓與在第四十九條有特別立法明確規范:”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眹H私法上的知識產權轉讓是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缺少的部分,學說上的討論亦有限。然而雖然臺灣無此特別立法,但知識產權權利讓與實為債權行為與物權類似的支配關系之變動,可依一般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來處理。
在臺灣,以著作權為例,成為著作權讓與原因之債權行為,便是依讓與或移轉合同的準據法。另一方面,造成權利之配關系發生變動之準物權行為則依照保護國法來決定。[3]關于著作權的讓與合同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是以當事人意思自主來決定準據法。在當事人間無明示的合意或明示之意思依鎖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個別決定適用關系最密切的法律。
綜上所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移轉上無特別立法闡明,但究其法理,現行條文可依一般合同之債權行為特性所推之,并無特別立法之必要。因為現今國際上對于特征給付之人如何決定見解分歧,基本上開發中國家主張受讓人、實施權人、使用權人及利用權人為最能夠體現和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而已開發國家則是主張知識產權人為特征性給負之人。故在涉外糾紛中適用本法對于合同的相關規定時也會落入同樣的困擾。若能針對當事人無合意的情形之準據法選擇進行立法,相信會使本條規范在適用上更加明確。
四、結語
中國在2011年4月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而我國臺灣地區則是于2011年5月正式開始施行修正后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新法之案例及判決極為有限,故本文僅得以學說比較方面著手,為一遺憾。兩岸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規范基礎價值選擇大抵相同,皆采”受請求保護地法”原則。然而在其余條文上的不同卻反映出各自注重的部分。臺灣多了關于職務上完成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之準據法選擇規定,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則是賦與當事人協議選擇準據法的權利。近年無論是立新法或是有立法提案,都展現國際間知識產權的保護倍受重視,而保護概念也有所更新。希冀本次修訂的新法能有效的為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提供協調的功能,成效如何,仍尚待裁判累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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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絡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于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于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占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絡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網絡技術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于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絡售假特征
網絡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絡銷售平臺,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臺。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絡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絡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報告,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占比超七成,網絡購物占比超兩成,網絡購物占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絡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絡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絡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絡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于自愿原則的理。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絡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于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臺提供了有效的購物渠道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絡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絡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臺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臺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臺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于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絡平臺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絡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絡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絡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絡平臺的方便,一些網絡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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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技術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創新能力體現出一個國家的綜合競爭力水平。當代體育的發展已經融合了大量的科學技術與科學知識,體育的科學化、專業化、技能化使我國體育成績得到飛速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構建是我國體育領域自主創新活動能夠正常進行的必要前提,因此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關鍵詞 法律 體育知識產權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其創新能力綜合體現出這個國家的競爭力水平。建立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提升創新能力已經逐漸被世界所重視。當代體育的發展已經融合了大量的科學技術與先進的科學知識,創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經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由于體育知識產權有著較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應加大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力度。
一、我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視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過在國家知識局網站的專利檢索服務系統中對“體育”、“健身”、“奧運會”及“體育競賽”等關鍵字進行搜索,共檢索到10036條、21336條、94條及73條專利授予信息,共計31539條,占總量的0.58%,同已授予專利的總量相差甚遠。截止到2013年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的商標查詢系統中輸入“運動”、“體育”、“賽事”及“奧運會”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共計檢索到商標信息4439條,僅占總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見,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受重視程度嚴重不足。
(二)無法實現國際化
在我國,能夠得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的行業領域規模已經較為龐大,但是對于體育行業的諸多組成要素的保護還無法得到落實,比如賽事會徽、吉祥物等,都處于保護上的空窗期。這種現象使得我國的體育方面的知識產權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我國體育事業面臨的重要挑戰,如果這個問題無法解決將使我國的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活動只能維持在國內,加之國內的保護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導致其所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
(三)缺乏建設性人才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是一項較為復雜的事業,需要各種高素質人才的配合。同時,這項工作不僅涉及到體育領域,還與知識產權、電視領域、宣傳手段、廣告學等多個學科方面有關,因此其專業性相對較強,在這種形勢下,如果沒有高端復合型人才進行運作,那么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發展問題無從談起。
二、我國法律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在體育科技領域中,對于具有創新性并且實用性強的發明創造的產品、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無論是方法專利還是產品專利,都必須具有創新性、實用性、以及新穎性才可以被授予專利。同時,《專利法》要求發明或創意的構思不僅要具體化,還必須是實用技術方案,并且相關技術工作人員能夠利用此技術方案。重視專利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體育領域中有創意并且實用性的發明應按要求申請專利,這樣不僅可以保護自己的體育發明創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體育知識產權成果最終需要由智慧轉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銷售問題,而商品的銷售又必然需要商標的輔助,因此體育產品商標的產權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這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的保護。申請《商標法》保護的體育商標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組成和顯著性,由于對體育商標顯著性的評判沒有具體的標準,所以一些體育商標很難判定其是否具備顯著性。此外,一些體育商標的注冊是按照體育商品的類型分類注冊的,但因為沒有全類注冊,就會被他人在其他類別中注冊成為屬于他人的商標。所以單純的通過商標法來保護自身的體育商標權利是不現實的,還要通過其他法律進行多重保護。
(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體育書籍及專著也屬于體育知識產權中的一種。體育方面的書籍作者想要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最好到版權局注冊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讓版權局建立完備的版權記錄,有利于版權局對其進行管理。著作權的保護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創性,原創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設為侵權。除此之外,體育賽事的電視直播權也屬于著作權中的鄰接權。對上述體育知識產權客體建立版權記錄的做法,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種保護。
三、結論
目前,我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還處于剛起步階段。為了提高我國體育領域自主創新能力,我國應重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了鼓勵更多的知識產權的創造、發明,制定出諸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在依據法律的條件下,重視體育人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特別要重視產權的多重保護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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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價值屬性;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哲浌揪o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梢哉f,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F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F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
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梢赃@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關鍵詞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0)32-0077-01
1 知識產權出資的依據
1)關于以知識產權出資相關的法律依據,體現在以下的法律法規中。《公司法》規定,出資人可以用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即可以依法轉讓的,并且可以用貨幣估價的,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另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也都對出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同樣作為知識產權出資的,同樣也需要全體合伙人或者評估機構對出資的知識產權評估作價。
2)從上述法律法規關于知識產權出資規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其一,法律法規對于知識產權出資表述不盡一致,除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表述為出資人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外,其他的法律法規將知識產權出資表述限制在“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范圍內。筆者認為,應參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中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規定,將現行法律法規中關于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出資的表述,統一表述為“知識產權出資”。 當然,并非所有的知識產權都能作為財產出資,只有依法轉讓且能評估作價的知識產權才能作為出資財產。其二,我國立法在規范知識產權具體出資方式上仍十分薄弱。首先,對知識產權如何出資、不同出資方式的特定條件和程序,沒有較為系統的規定。其次,《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均沒有權利人用商標、專利技術、作品等出資的字眼。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出資入股條件、程序方面的規定,僅限于“高新技術成果”的出資,并未對“非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出相應的規定,對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實踐指導意義十分有限。
2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法律的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出資方式法律仍需完善。實踐中,實現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知識產權所有人直接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資本;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1)使用許可方式出資與《公司法》的沖突。知識產權權利具有多重性的特點,若采用使用許可的方式出資,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不發生全部權利的轉移,被出資的公司對該知識產權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的使用權。那么,就會與公司法相關規定發生3個方面的沖突:第一,如果用商標權、專利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出資的,其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的營業期限,則實質上相當于該知識產權出資人變相抽回了其出資,違反了《公司法》中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同樣也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而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成立后要保持實有資本額的相對穩定。第二,因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一旦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低于入股時的評估價值,則亦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悖。第三,與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要求相沖突。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人以使用許可的方式出資,則接受出資的公司對該知識產權不能享有最終處分權,那么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可否對該知識產權主張權利呢。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呢。
2)對于上述沖突,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來解決。其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若有效期短于公司營業期的情況,可通過知識產權出資合同的約定加以規制。若以商標使用許可方式出資,則應當在商標出資合同中約定,商標權人即出資人有依法辦理該商標續展注冊的義務。如以專利技術出資,專利有效期短于公司經營期,則均應當由該專利出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專利出資人有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反饋義務,并就反饋后續改進技術的具體步驟以及不能反饋后續改進技術時的補救做出明確約定。如以商標權轉讓出資的,則被出資的公司成為商標權人,公司只要依法辦理該商標續展注冊,就不會出現商標的有效期短于公司經營期的情況;再一方面,以計算機軟件、作品向公司出資的,由于我國法律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較長,所以較少出現知識產權有效期短于公司經營期進而與資本維持原則沖突的情況。若確實出現這種情況,則可參照專利出資情況由出資雙方事先約定補救措施的辦法。最后,若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不存在其有效期短于公司經營期進而與資本維持原則沖突的情況,因為專有技術沒有法定有效期。其二,公司存續期間,如果知識產權出資不實,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即出資人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補足差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存續期間,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低于原出資價格情況,不應由該知識產權出資人承擔資本填補義務。
3 出資方式的法律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