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2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教育法律的內涵,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案例描述的是一個新任縣職教中心校長的內心困惑。其焦慮產生的現實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學校已連續兩年全市職校辦學綜合考核排名倒數第一。二是履新之后原有的普通高中管理經驗與新崗位要求之間的磨合陣痛。三是學校辦學氛圍尤其是教職員工的情緒低迷。他的焦慮折射的是當前職業教育帶有普遍性的一些內涵發展問題。
職業教育畢竟是具有自身“類型”特征的教育,新校長的崗位不適應,首先表明一個能勝任崗位要求的職業學校校長的成長與培養需要一個過程。這也是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多年來開展“職業學校校長崗位培訓”的原因所在。一個具有普通教育背景的校長突然“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到職校履職后必然有一個由不熟悉到熟悉,再到勝任的過程。案例中的校長尚處在一個熟悉情況的階段,學校管理的成效短時間內難以顯現。
其次表明,職業學校校長的選任在職業教育辦學質量提升中的重要性。目前職業教育系統校長的任命,往往是在謀人事的“職級”而非職業教育的“事業”,還存在一種“官本化”的弊病。因為縣級職教中心校長的行政職級比一般普通高中校長的職級要高,所以普高校長到職校任職就是一種“升遷”。但如果按照這種規則選校長,不考慮人選和學校的實際辦學情況,不聽聽學校教職員工的想法,選出的校長難免會“水土不服”。
最后反映的是綜合評價一所職業學校辦學質量的科學性問題。當前教育主管部門開展的省市職業學校師生技能大賽、創新大賽、“五課”教研“兩課”評比等活動,對職業教育教學質量提升有強力的促進作用。僅就技能大賽來說,盡管教育主管部門也提出大賽要逐步實現“四覆蓋”——覆蓋到所有職業學校、所有專業、所有專業教師和所有學生,“四促進”——促進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課程教學改革、“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但這畢竟是選拔性的競賽,往往影響基層學校參與的積極性及學生參與的普遍性。因此,僅有競技性的技能大賽,沒有合格性的技能測試抽查,是很難準確評價一個學校的技能教學質量的。其他賽事情況亦大抵如是。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評價應該是全面性、發展性的綜合評價,那種以犧牲“大多數”來培育“少數精英”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省著眼長遠,注重可持續發展,決定從今年起在部分省轄市及專業開展學業水平測試試點,到2015年實現全省中等職業學校統一測試。到那時,評價一所職業學校,不僅有“群英薈萃”的技能大賽業績,還有“群體眾生”的學生學業測試成績;行政關注的不僅有學校所獲各類大賽的獎項多少,還有社會、企業、學生及家庭對學校的滿意度。到那時,G校長首先考慮的一定不會是那些“短平快”的施政措施了吧。
(徐健 江蘇省海安縣教育局)
【關鍵詞】教育法治化;理念追求;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G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009(2015)23-0031-02
【作者簡介】薛婷、魏峰,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江蘇南京,210097)。
縱觀歷史,從“人治”到“法治”的治理方式轉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體現出我國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的過程中已經從宏觀上把握住“法治”這一關鍵性路徑。教育作為關乎民生發展的重要領域,其中存在著影響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引發社會重要關切的突出矛盾。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教育領域的治理方式亟須轉變,依法治教無疑將成為我國當前教育治理體系和方式現代化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們需要在明晰教育法治化內涵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教育管理實踐的現實和問題,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從理念和行動層面共同探索出深化當前教育綜合改革和推進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途徑。
一、教育法治化的內涵
從字面來看,教育法治化可以理解為將法律規范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依據,所有的教育活動都應當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有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各類教育活動時都應當遵守教育法律的規定和精神。
在理解教育法治化的內涵時,我們應該注意辨析幾對概念的關系:“依法治教”與“以法治教”、“依法治教”和“以罰治教”、“教育法治”與“以人為本”的關系。
首先,“依法治教”體現的是一種法治精神,并不排斥管理和發展教育中運用政治、經濟、文化等其他手段,而是強調綜合運用這些手段,但無論運用哪一種手段,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其所強調的是以法律法規作為管理和發展教育的依據和最高權威,而“以法治教”則比較強調把法律法規作為工具和手段來管理和發展教育,這并非“依法治教”的初衷;另外,“依法治教”更多的是強調政府對教育管理權限的限制,強調相關權利的規范性與不可侵犯,是與行政法上的“控權論”思想相適應的一種模式,而“以法治教”則是與行政法上的“管理論”思想相適應的一種模式,它更加強調作為行政主體的政府與國家的管理權力,視法律為政府管理公民和行政事務的工具,政府的權力顯然高于公民的權利,公權力與個人私權的強弱對比顯著,這也并非現代化社會和教育現代化的追求。
其次,“依法治教”不能和“以罰治教”相混淆。鑒于中國傳統的重刑輕民的傳統,使得人們對法的認識產生誤區,實際上,法律的功能絕不僅僅是處罰, 它還有教育功能、評價功能、引導功能、保護功能等, 在教育領域法律的教育功能更是顯著。如果把“依法治教”定位為將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簡單地以處罰來解決,即“以罰治教(校)”,無疑將依法治教簡單化、片面化,顛覆其本質的價值追求和行為導向。
第三,“教育法治”與“以人為本”并非對立關系。“教育法治化”所依之法首先是以人為本的良法,其中依然包含著以人為本所追求的尊重人、關心人,而不是僅僅以模式化的條文限制人,只是其所蘊含的尊重、理解、關心、愛護是以“法治”的精神為支撐, 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尺度。因此,可以認為依法治教的治理之路中包含著“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同時也都是能夠實現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一終極目標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法治化的制度建設
從法治制度層面看,加快教育法制建設包括建立完備的教育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教育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教育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教育法治保障體系,即依法治教迫切需要形成教育實踐與管理的可依之法、具體法律實施的執行體系以及執行反饋的監管,建構一套完整的支持依法治教的制度框架。
經過改革開放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國家制定了8部教育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規、70多部教育規章,各地制定了數以千計的地方教育法規和規章,我國的教育法律從無到有,教育法制體系不斷完善,但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民眾法治意識日益提高,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過于籠統、略顯滯后,基層教育實踐無法可依等問題依然較為突出,教育法律法規的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較大缺口,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整體法治推進和教育改革發展的步伐和需要。因此,探索教育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依法治教在法律制度層面的追求恰恰也是對這一問題的解決。
首先,教育立法是教育法治在制度層面的基礎。只有具備完備的教育法體系,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有章可循。當下,我們亟待出臺一些法律來彌補空白,例如規范學校組織機構及管理活動的《學校法》、保障考試公平的《考試法》等。同時對一些現行的教育法律進行必要的修訂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學性、適應性。
其次,盡管相關法律條文在不斷完善,但囿于教育法律施行渠道不暢通、教育行政執法不足,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沒有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還是出現了校車事故、違規招生、經費截留挪用等一系列棘手的問題,這很大程度可以歸結為執法體制不順、教育執法機構不健全。在依法治教的制度體系建設中,亟待健全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制度條文中明晰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改革和調整教育執法權的職能配置,明確哪些教育部門作為教育執法的主體,為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理順道路。
三、教育法治化的具體行動
教育實踐與管理行為是教育法治化過程和效果的最直接體現。在法治理念和制度保障的支持下,教育法治化的本質目標是通過各級各類教育行為主體的合乎公平、公正、正義的法律指向的行為促進教育綜合改革的全面深化。不論是宏觀層面的國家教育行政機構,還是微觀層面的學校治理以及教師和學生群體關乎教育的行為,都應符合合法權限、合法程序以及合法行為這一本質要求。當前,由于政府、學校、社會與利益群體權利與義務的混亂而產生的行為是很多教育領域問題的根結所在。依法治教的一個重要目標正是試圖通過“法治”這一途徑厘清這幾者的權責劃分問題。
關鍵詞:教育法;依法治教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1-0280-01
1 依法治教的內涵
所謂依法治教,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教育法制建設,使教育工作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進行,使之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
2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2.1 依法治教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市場經濟所遵守的誠實信用平等競爭原則。依靠的不是經濟個體的自覺,而是法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市場經濟遵循法制秩序,只有依法治教才能為法制秩序的市場經濟培養出具有高度法制意識的人才來,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2.2 依法治教是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需要
培養滿足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四有新人,涉及教育思想、觀念、體制、內容等多方面的革新。良好的法制環境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世界各國的學校教育都是國民教育的主要途徑,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的質量,影響國民的整體素質和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教育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領域。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受教育的權利和參與管理教育事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領域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2.3 依法治教是教育活動領域不斷擴大的需要
教育領域越來越大,教育的形式多樣化;參與教育活動的人數越來越多,受教育的人的年齡范圍擴大。完全靠行政命令和國家政策不能有效解決諸多繁雜的問題,也不利于依法治國。只有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制法規才能有效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育教學活動正常有序地開展。
2.4 依法治教是規范學校和教師教育教學的需要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學校的法制建設直接關系到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關系到人才培養的質量。目前各類學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如利用學生進行違法營利的行為;巧立名目亂收費等。教師是學校教育的執行者,而一些教師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如隨意停課;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現代學校教育要求依法治教,規范學校和教師教育教學活動,確保學生健康成長,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
3 依法治教的實施措施
3.1 轉變觀念
把教育主要依靠政策、行政命令的觀念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法規,通過教育立法、執法、司法等將國家的教育政策落到實處,但要防止實踐中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法律是穩定的,修改程序比較復雜,在最大限度上排除了人為干擾。法律是嚴格的,有強烈規范性,穩定性。法律法規雖然會帶來一定的不便,但最終利大于弊。
3.2 加強教育執法制度和執法隊伍的建設
教育是為整個社會培養人的活動,具有特殊性。因此,由教育引發的法律問題,除社會已有的法律部門解決之外,還需專門的法律部門機構予以調解處理,建立相應的教育仲裁委員會成為必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教育執法一定要嚴格,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3 加強師生的法制教育
做好法律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使廣大師生員工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將法律法規教育融入師生日常生活中,寓管理于教育和活動之中,讓教師依法執教,使學生養成良好的遵紀守法思維模式和行為習慣,不斷地增強自我法律保護意識。
3.4 提高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識
教育法律的實施,不僅靠執法隊伍來執行,更重要的是靠全體公民自覺去遵守。不僅僅提高學校師生的法律意識,更要增長社會公民的法律知識,只有提高全體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形成社會尊法、重法的良好氛圍,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全面依法治教。
3.5 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鼓勵學校創收。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創收,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學校經費的盈余只能用于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用于學校的繼續發展。經費的盈余可以用于適當提高教師的待遇,但是不能主要用于提高教師的待遇。
3.6 依法與依德相結合
法治和德治在本質上都反映了廣大民眾在教育方面的根本利益。但是,法治和德治的表現形式,作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不同,實現方式和約束力不同。法律與道德是治理學校的兩種不可缺少的手段,法律對師生外在行為進行約束,而道德對師生的內在信念進行糾正。所以為了更好地實施素質教育,必須將法治與德治結合。
參考文獻
1.高校教育管理權利定性模糊,主體地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問題,是處理和解決高等教育管理各類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由于我國法制發展起步較晚,教育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之中,教育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我國教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的不明和混亂。同時,高等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明顯與當前教育體制改革,國辦教育向社會化教育體制轉變,政府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方針政策相背離。也正是這種混亂和模糊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界限不清,給教育管理帶來困難。
2.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缺失
沒有保障的權利就是無權利。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明顯缺失注定了公民對受教育權利享有的不充分性。首先,《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第四項規定:“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處分行為的不可訴性,實際上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司法保護權利。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教育管理爭議申訴適用的法律規定。此外,申訴受理機關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由其作為申訴裁決機關有悖于裁決的公正性,是嚴重違背法治公正的。
3.高校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失范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守則、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失范和其中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可以制定教學管理和學生行為管理的實施細則,但《教育法》及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對高等學校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權限、程序、備案檢查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敞開了大門。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了受教育者不可能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產生質疑。同時,時間上的時效延續,又使這些規范成為教育管理不可辯駁的管理依據。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法制化水平的提高,高等學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必然沖突就成為教育管理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1.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應該明確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性質,完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法律性質的規定存在模糊,教育管理者責任的確認存在因難,這是當前困擾教育法治的重要制約因素。在當前的情勢下,實際上就是要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行政授權、教育民事權利能力和自成一類特殊法律權利中做出選擇。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徹底從國辦教育體制下的教育管理制度中解放出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必須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自身行為也必須合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尊重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因此,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一種符合時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
2.教育行為的法制化
首先,在對學生行為的評價上,應堅持以法律的評價為主。如果以道德這樣一個易流動的概念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往往失之偏頗。其次,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和剝奪。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因此,要健全高等教育管理救濟法律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責任制度。首先要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維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貫徹司法最終的法治原則。其次要在健全申訴等非訴訟救濟法律制度的同時,結合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性質,確定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司法救濟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制度,完善教育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3.教育制度的法制化
深入貫徹教育體制改革精神,落實高等學校法人地位,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管理,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先、程序公正、比例合理的法治原則,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設:第一,要建立高等學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制度,確保學校管理依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要在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健全高等學校教育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確保國撥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第三,要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把督導和評估的結果作為國家對學校進行撥款投資的重要依據,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同等法律地位,以適應WTO對我國教育發展的要求。
4.教育管理中法律素質的培養
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需要一個良性的學習型社會作為平臺。提高國民素質,也不僅僅是一項政策性的需要,更成為當前構建和諧型社會的迫切需要。公民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用法律手段調節的領域越來越廣泛,要求這些這些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要提升學生和學校的法律素養,宜采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方式。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只有從思想和行為兩個維度進行朔造,當代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才能得到切實提高。再次,應該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僅僅了解書本上的法律知識還不夠,需要給成人教育對象進行一些實際應用能力方面的培養。分析綜合能力。要逐漸掌握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和綜合,才能做出一個適當的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規范的判斷。最后,還需要培養邏輯推理能力。人們在思維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規則,否則,其結論會是錯誤的。法律條文的運用須以正確的判斷為前提,特別是當案件撲朔迷離,難辨真偽時,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論文摘要:《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12年來,我國職業教育取得了快速、長足的發展。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職業教育呈現出若干新特點。相對靜態的立法未能同步適應甚至制約了職業教育的繼續推進和深化。試圖對現行立法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議。
一、立法目的的內涵及研究意義
按照《新華詞典》的解釋,目的是“人們想要達到的境地和希望實現的結果。”對于目的的規劃和確定是人類作為高級動物的特有活動,是思維的產物。“最蹩腳的建筑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蠟筑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頭腦中把它建成了。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人之于其它動物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脫離了或有意識地試圖脫離行為的盲目性。在進行某項工作之前,人們總會在頭腦中預先勾勒出一個理想結果。進而選擇自己的行為模式。立法活動也是如此,甚至體現得更加淋漓盡致。作為調整社會關系最重要的規范,法律的制定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并并非是對法條的無序堆砌。此時,明確的立法目的能夠讓立法者透過紛亂繁雜的法律現象,把握法律的本質,使得法律在宏觀框架上結構楔榫;微觀表述上主旨分明。當立法者在進行職業教育立法時。自然也會對其運行所達到的目標有一個要求或預期。明確的目的性使各個相對獨立的法條由一個隱含的主線串連起來,形成互不沖突、協調一致的整體。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結合自身需要,通過對法律固有屬性的認知、判斷和選擇,從而形成的以觀念形態表達的一種預期結果,即法律制度設置和運行所產生的理想結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目的論是法律制度的本源性理論,是對該部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把一部法律凝練為一句話,沒有什么立法目的更加傳神、更加精恰了。因此,職業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確定,必將深刻影響著整部法律的面貌以及實際運行的效果,而含混而不明確的立法目的則勢必導致法律文本的松散和缺乏指向。
二、現行立法目的的表述及其評價
鑒于立法目的提綱挈領的指導作用。我國在成文法結構安排上往往于法律文本的開篇就開宗明義地闡明本法的立法目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第一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如果將三部法律的目的條款相比較,會發現職業教育法與后兩部法律雖然在具體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實質上均著眼于“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建設”。從表面上看,將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作為教育類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似乎并無明顯的不妥之處,作為教育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職業教育勢必成為科教興國戰略的必要手段,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這一定位卻使得職業教育法喪失了自身獨立的個性表達。
首先,職業教育法的目的應當定位于別化的特有目的。各項教育法律、法規之間是一種相互分工、相互協作的關系,并共同服務于教育法體系“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體系目的。這種情況就像在一個螞蟻種群中,存在著雌蟻、雄蟻、工蟻和兵蟻這些不同種類的劃分,它們都有著自身存在的意義和各自不同于其他種類的目的。有的負責繁衍后代,有的負責覓食和建造巢穴,有的負責抵御外來侵害。如果不加區分地把不同種類螞蟻的目的都看作是維持種群的存在和繁榮,就混淆了它們的角色和存在價值,無法真正判斷它們各自特有的行動目的。職業教育法作為教育法律體系有機的組成部分,在體系中扮演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有著自身獨立的目的。對其加以盲目提升和混同,必將使得整部法律的構建缺乏指向而使得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大大折扣。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為首要目的一樣,就職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來而言,其目的也是個別化的,應當強調其個性,“沒有必要專門闡述部門法所共有的根本任務。”
其次,職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應當定位于直接目的。正如一所學校購買教學設備的目的就是為了改善教學環境,提高教學水平,如果一定要把該行為的目的看作提高人類整體文化素質抑或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之類的,就不免有些過于牽強了。這并不是說立法目的就是功利而短視的。應當看到,目的是主體的目的,這種內在性的特點決定了立法者對某項制度設計、運行的預期和設想,帶有較為濃厚的主觀色彩和直接的需要表達。立法者在合理范圍和尺度內,能動的選擇和有目的性的設計,意圖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的當務之急。因此,職業教育法立法目的不能僅僅成為教育法律、法規普適性規律的重復表達,大而化之地把“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作為本法目的,對立法和理論研究均無裨益,理應圍繞和突出“職業教育”這一主題,發掘職業教育法的固有屬性和基本功能。并直接、明確地表達出來。
三、職業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理性回歸
法律文本的表達并非始終同立法者的心態完美契合。目的是人類思維活動的產物,是以觀念形式存在的,這就決定了目的不可能是靜止的、一成不變的,因為人的思維本身就是變化的、漸進的。目的在最初形成時可能是含糊的甚至有所偏差的,但這沒有關系,人類作為一種高級動物之所以能夠完成從猿到人的進化,并逐漸對身邊的世界進行合理改造,正是因為人類能夠不斷地,能動地修正自己行為的目的,使之日趨理性。同樣,立法者理念的重大調整也會相應地引起立法目的的變化。職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不能拘泥于法條的實然表述,而是應到探尋其應然狀態。
如前文所述,應當從職業教育實踐性、應用性、針對性的特點人手,結合受教育者和實踐層面的需要,發掘職業教育法個別化的直接目的,進而生成結構嚴謹、意旨鮮明的法律文本。對此,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明確規定“職業教育旨在針對不斷變化的勞動環境,通過規范的教育過程傳授
符合要求的、進行職業活動必須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職業行動能力)。它還應使獲得必要的職業經驗成為可能。”在這一立法目的指導下,德國為了加強職業教育的實踐性,采用“雙重職業訓練制”,學生部分時間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部分時間在企業進行實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了增強應用性和針對性,一大批職業教育學校建在著名的大企業周圍,以便更好地與企業合作。利用企業的優勢,按照企業的要求,培養高技術人才。“如德國伊斯勒高等技術學院周圍是奔馳、HEG等大企業,曼海姆高等技術學院緊鄰德國三大化工企業之一的BASF公司”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在國家的重視下得以高速發展,職業院校招生規模從2002年的不到400萬人快速增至810萬人,然而在這一發展歷程中,很多矛盾和弊端開始凸顯出來,例如青年教師比例較大。缺乏教學經驗和相關行業領域從業經歷:例如,教學投入不足,教學和實踐相脫節,無法滿足行業需要等。為了防止職業教育停留在粗獷式的低水平發展模式,可持續地為社會提供高素質的勞動者。我國職業教育法立法目的表述上同樣應當腳踏實地、切中實質。以促進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實際應用能力為目標,以就業和市場為導向。
四、立法目的重構對“教”與“學”的導向作用
(一)嚴格教師任職資格,構建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我國職業教育法對于教師任職資格只字未提,這也是現行立法的一大缺陷。教師是教育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因素,教育的社會職能必須通過教師才能得以實現,因此教師隊伍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教育的實際水平和效果。當前。我國職業教育處于高速發展中,然而教師隊伍無論在數量和水平上都與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明顯不相適應。職業教育要想提高質量、加快發展,解決師資建設迫在眉睫。
縱觀發達國家的職業教育,對教師素質和任職資格均作出了嚴格要求。除了學歷上有一定要求外,還特別強調實踐經驗。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第三節——教育機構與教育人員的資質,對教師任職的專業方向和從業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德國的高職師范學院畢業生不能直接任教。必須先參加國家組織的第一次職業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獲得實習教師的身份,進入政府開辦的教師實習學院進行兩年的實習。兩年中,三分之一時間在實習學院接受更高層次的師范教育。完成兩年實習、教學和師范理論學習后,他們才可以參加國家組織的第二次職業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才可能獲得正式崗位資格證書。因此,我國在推進職業教育進程中,亦應重視教師之一主體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遴選和培訓機制。
(二)在學習過程中突出實踐性
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并非培養理論性和研究型人才,而是為社會輸送具有很強動手能力的人才。學有所成。學以致用,將所學技能迅速應用于工作中,是職業教育追求的目標。有鑒于此,西方發達國家的高職學校都特別重視提高實踐教學內容的比重,把培養學生的技術應用能力、動手能力作為教學的中心環節,
首先,在教學活動中,應當提高實踐環節比例,將其作為培養學生的重要手段。這不但能夠實時檢驗理論的掌握情況,還切實增強了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國職業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實踐教學所需儀器、設備和材料等往往不能到位,導致實踐課時不能落實,理論講授比例過大,學生缺乏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而這一情況在經濟相對落后,基礎較為薄弱的西部則顯得尤為突出。長此以往,勢必使得職業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教學過程中應密切聯系相關企業。世界銀行國際咨詢專家萬·亞當斯指出“強調企業、行業和學校之間的關系,確保學校所提供的技能是行業所需要的技能。我們需要讓學校承擔起學生就業的責任來,使學校的運行更加著眼于市場本身。”企業可以給學生提供完整、真實的實踐過程,這是學校的模擬、實驗等教學手段不可比擬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密切聯系用人企業,可以及時了解生產領域的新技術、新動向,使得教學活動與市場需求相同步。
參考文獻
[1]新華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A].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E·博登海默著[美],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4]李心鑒.刑事訴訟構造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