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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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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根據本條例的授權,負責處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實施相關的監督檢查。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六條(科學技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技術水平。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八條(發展計劃和事業經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九條(專業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的制作、者,應當在其媒體或者設施上公益性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責任人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為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對其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處理。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以及責任內容,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條(景觀燈光管理)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牌管理)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在防汛、防臺或者暴雨期間,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上述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透景圍墻)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條(門面裝修)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開設門窗、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亂貼、亂畫、亂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除前款規定外,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施,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占路經營和堆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吊掛晾曬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樹木、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

        在重大節慶、文化、體育、外事等活動期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決定的,應當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時間,并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車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物品時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生活垃圾、糞便的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清掃)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作業規范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進行,垃圾應當立即清除。

        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區域,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水域保潔)

        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糞便應當及時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條(居住區保潔)

        居住區的清掃、保潔,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落實,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內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保潔)

        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集貿市場內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八條(公共綠地保潔)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施工場地保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三十條(清洗、受納場所管理)

        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保潔)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飼養家禽家畜和信鴿)

        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征得相鄰方同意和體育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清洗機動車輛;

        (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廢棄物治理原則)

        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承擔收集、運輸的費用。

        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廢棄物申報)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特殊廢棄物管理)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在居住區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下列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或者責任:

        (一)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

        (二)廢電池;

        (三)塑料廢棄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一條(糞便處理)

        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管理)

        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地點暫時堆放,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運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應當在規定的受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受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

        第四十四條(工業及醫療衛生垃圾處理)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回收利用)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組織、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轄區內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便民要求)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時,應當以方便居民為原則。

        糞便滿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市場化)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的發包)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規范)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質量)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高于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設施配套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核。

        第五十四條(設施設置)

        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條(審核管理)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十六條(竣工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使用管理)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第五十八條(設施及設施用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法律責任)

        未保持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維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規定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違反設置技術標準設置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七)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未保持車容整潔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運輸物品時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十一)運輸生活垃圾、糞便,未按規定對車輛和船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可以暫扣當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超期設置或者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設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條(違反選用透景圍墻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本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未按規定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擅自新建實體圍墻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隊伍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

        第六十二條(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處以警告或者每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各類碼頭、船舶未按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未及時清除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的;

        (六)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污染公共環境的;

        (七)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八)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或者未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

        (九)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違反規定飼養信鴿的;

        (十)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單位在竣工后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對廚余垃圾、廢電池、塑料廢棄物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四)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未按規定堆放、處置的;

        (五)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六)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八)將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數量較大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

        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作業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或者質量標準從事作業服務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轉包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的;

        (三)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廁所無明顯標志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設施設置規定和設施設置標準建設公共廁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和代為改正)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另行規定)

        篇2

        (一)認真實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今年是新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實施的第一年,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實施,有計劃地組織各類人員的培訓,深入社區、學校和家庭搞好宣傳,提高公眾對新法規的知曉率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同時要按新規定要求,盡快實施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制度,發放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規范環衛作業市場。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監督檢查制度、行政管理與處罰協調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健全市容環衛監管網絡,使全市市容環境衛生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努力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目標。一是突出抓好內街內巷、居民小區、集貿市場和餐飲店市容環境衛生,督促臨街單位、店鋪、住戶落實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全面清理衛生死角。二是大力整治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農村環境衛生,加大環衛設施投入,更新垃圾收運工具,建立和優化垃圾收運系統,落實日常保潔人員,推行標準化作業,逐步縮小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與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的差距。10月份,在*區召開農村環境衛生整治現場會。三是提高水域保潔水平。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城中村河涌水面臟、亂問題,消除水域衛生死角。四是嚴格落實生活垃圾收運作業規范。加大車輛防污水滴漏裝置的改造,推進生活垃圾車載桶裝收運方式,消除垃圾壓縮站、垃圾裝運點、垃圾收集容器周邊和垃圾運輸作業過程中污染環境等問題。五是建立和完善市、區、街、村四級環衛監管網絡。

        (三)加強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納的行政許可工作,從源頭嚴把余泥渣土排放的準入關。要修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入條件和標準,落實公司對車、車對人、人對證和證對公司的管理要求。新組建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的區和縣級市要抓緊展開工作,改變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管理混亂無序的狀況。要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合執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確保建筑垃圾排放和運輸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四)加快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今年,李坑垃圾焚燒發電二廠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設計,爭取6月30日開工建設。第三座垃圾焚燒發電廠完成立項、環評和廠址規劃及開展征地工作。*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擴容項目完成工程建設。*垃圾運輸備用道路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報批和開展工程施工等工作。李坑垃圾滲濾液處理擴容年底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居住新城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統工程完成1-4號系統的土建安裝,并開始3號系統的試運行。加快推進李坑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建筑余泥渣土處置場建設。抓緊水上綜合碼頭和*環衛停車場建設;完成環衛作業車輛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完成新建改建公廁94座、新建改造壓縮站11座,啟動2座大中型垃圾中轉壓縮站建設。以*區為重點,進一步完成農村環衛設施的更新和配置。*和*區要加快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建設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或者個人開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廣告標志、夜景燈飾、公共環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交通、照明、燃氣、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明確責任,經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和搭建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超過批準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五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內建筑物的窗外、屋頂、平臺、陽臺外,不得懸掛、晾曬、擺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各類招貼物應當在公共揭示欄上招貼。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公共揭示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按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門,由通信管理部門中止該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第十八條對臨街建筑物進行外墻面裝修、門窗改建,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手續,并做到工完場清。違反規定,擅自裝修、改建不影響城市容貌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影響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復原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非廣告的電子顯示屏、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小型戶外廣告和宣傳畫廊、燈箱、牌匾、旗、幌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設置其他戶外設施的,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在道路及臨街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條幅。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和條幅,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式樣、材料、期限等要求設置,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臨時設置的宣示物和燈飾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設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高層建筑和主要道路兩側、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花壇,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夜景燈飾設施。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占、挖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維護施工現場的容貌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對臨街圍擋的立面進行美化;并及時清運渣土,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違反規定,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或者未對臨街圍擋立面進行美化的,責令改正,并按照圍擋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清運渣土不及時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進行硬鋪裝;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臨時設施應當擺放、搭建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停建工程,應當保持圍擋的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區運行的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條室外停車場應當保持場地清潔,車輛停放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經營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減少作業對道路交通的影響和對環境的污染。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開挖道路、清疏溝渠、修整綠地等行為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傭他人洗車。違反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組織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的車輛應當覆蓋、密閉,不得遺撒、泄漏。

        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得帶泥土在道路上行駛。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運輸車輛,清除后,返還運輸車輛。

        對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運輸車輛,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區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隨地扔果皮、煙頭、紙屑、包裝物、冰棍桿等廢棄物;

        (三)隨地傾倒垃圾、殘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冥品;

        (五)隨地潑污水,焚燒落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

        (六)隨地便溺;

        (七)隨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進行污染公共環境衛生的作業;

        (九)其他有礙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六)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整車傾倒的,每車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個體業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處理,并按禽類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驢、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予以沒收,按家禽、食用鴿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家畜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其攜帶者應及時清除。禁止在住宅樓房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或者拆除,并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居民區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或物業企業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清除道路冰雪責任。違反規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務的,責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和收集的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準從樓上拋撒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拉運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垃圾處理場(廠)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處置。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體業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和個體業戶負責收集、拉運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拉運。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及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糞便收集和處置的統一管理。

        糞便的處理,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的標準。

        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主、次干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

        第五十一條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飯店、體育場(館)、長途客運站、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未設置廁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新建、改建居民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教、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劃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新建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標準,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現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條賓館、飯店、商場等場所的公用廁所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居民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設置,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和管護責任人,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按每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移地新建,并處以公共廁所本體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設施造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衛生費。

        城市衛生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清掃服務。

        財政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衛生費的收取、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六十條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具體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據下列規定劃定:

        (一)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人行過街天橋、過街通道,由管護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綠地、道路兩側綠化帶、街心花園,由園林管護部門負責;

        (五)集貿市場、攤區,由開辦單位負責;

        (六)開發區和風景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灘涂,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飛機場、公共電汽車始發站、停車場、港口、影劇院、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在本條前款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標準,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涉及影響城市容貌認定或者繳納賠償費、補償費、限期恢復原狀、移地新建的,應當通知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做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

        第六十六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六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六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或者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篇4

        一、主要成績

        近年來,經過市人民政府不懈努力和相關部門的履職盡責,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發生了很大變化,城市環境更清潔、秩序更優良、城市品牌形象初步顯現,基礎設施和功能發揮日趨完善,有效維護和保障了巴城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

        (一)政府高度重視。市區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針對巴城實際,依據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實施辦法》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并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施行,使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同時,把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市民意識、法治意識作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基礎來抓,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納入“五五”普法內容,采取單位組織學、重大節日集中宣傳,組織巡展巡講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先后印發《環衛公約》、《城管知識問答》、《規范城市市容秩序的通告》等學習宣傳資料。整合運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媒體資源,開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題欄目和節目,正反典型報道相結合,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人和事予以公開暴光。大力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活動,開展“城管文明市民”和“城管文明之家”評選活動,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增強全民參與意識和文明意識,通過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引導,逐步形成了“巴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良好風尚。

        (二)基礎建設加快。按照巴城發展的需要,將巴城城區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域、一般限制區域和開放便民區域,建立專業市場、臨時市場,規劃設置了鹵菜、夜啤酒、小吃、小百貨、水果、花卉、修配、倉儲、娛樂等開放便民區,推進城市功能分區。千方百計開通城市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去年以來,相繼完成南壩、濱河堤基礎工程和二環路五段建設,打造了鐘鼓樓片區和南池北路兩個商業步行街,回風大橋前期工程進展順利。整治了小街小巷、并安裝簡易路燈,新建了一批公廁、垃圾中轉站,啟動了北門街、圣水巷整治工程,大力實施雨污管網改造等,使城市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集聚服務效能大大提高。

        (三)管理規范有序。市、區兩級職能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緊緊抓住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重點領域和關鍵部位,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認真落實“包綠化、包凈化、包美化、包亮化、包秩序”為主要內容的“門前五包”責任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袋裝,定時巡街清收,封閉運輸和無害化處理,園林綠化管養維護,燈桿廣告位特許經營,合理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泊位,座商歸店、農貿歸市、攤點歸區,重點整治城市“牛皮癬”等城市管理的有效舉措,初步形成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人民愛”的良好氛圍,多數市民表示滿意。

        二、主要問題

        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雖取得了較大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

        (一)部分人的城市意識不夠高。巴城設地、立市的時間不長,農村進城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受到一些舊生活習慣的影響和知識水平的限制,不習慣城市生活的方式,不熟悉、不遵守城市行業規則,甚至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化建設管理認識不足,支持力度不夠,城市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例如:亂扔亂倒,亂排亂涂,隨地吐痰,一些較偏僻的街巷垃圾、雜物堆積、無人清掃,擺貨出街,亂擺亂賣、車輛亂停亂放,損壞公共設施,綠化等現象仍較突出。

        (二)功能不盡合理。在經濟欠發達與城市規模快速擴張的地方,一般會導致管理向利益讓步,規劃向開發讓路,環境向建設低頭等無奈選擇,使城市的公益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滯后,一些居民集中區、商業繁華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農貿集市、城市主干道和繁忙街口,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服務功能較差。例如:巴城停車場明顯不足,紅綠燈設置明顯偏少,個別路段行車不暢,事故較多。公廁設置明顯偏少和不盡合理等。

        (三)管理力度不夠。城市管理職責分散,責權分離,主體錯位,重復管理,無人管理,交叉管理,表現明顯,隨著城市發展和法治步伐的加快,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體制、機制有些不相適應,特別是城建管理、交通管理、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體制不夠順、制度不夠全、工作不夠細、管理力度還待進一步加強。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增強城市意識。充分利用現代傳媒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手段和形式,進一步強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法治意識,增強廣大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認同感,增強廣大市民的城市歸宿感,增強廣大市民遵守、維護、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深入人心、深入民心,形成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全體市民共建、共有、共享的良好城市心態。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城市功能。將學校、專業性市場和公共活動場所的建設,機動車輛停車場建設和臨時停靠車位的劃定,紅綠燈設置以及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公廁、城市雨污管網等基礎設施,與城市建設尤其是商業性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明確城市功能分區,力爭用1-3年時間,完善城區主干道、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的公廁和交通紅綠燈設置,加大雨污管網改造力度,實現雨污全部入網分流,年內完成巴人廣場公廁建設和回風廣場紅綠燈設置,整治后河橋、柳津橋頭交通秩序。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營造生態家園,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經濟特區范圍內。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筑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的行政處罰。

        規劃、環保、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

        第七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轄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文明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監督。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街巷由居委會負責;

        (二)旅游景區、旅游景點、商業網點、倉儲區、保稅區、科技工業園區、口岸、機場、車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由本單位負責;

        (四)商品市場、個體門店、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驗收的住宅小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建設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或者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責任制具體要求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和招牌等戶外設施及公共場所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時,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職責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志,并在發現問題的8小時內,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及時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臨時占用公共場所舉辦展覽、文化、體育、節慶和公益活動的,必須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當日產生的廢棄物,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違反規定,未能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堆放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設施,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沒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設施。

        第十八條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經營。違反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扣押其擺賣物品和設施,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其擺賣的物品和設施。

        第十九條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地址的門、窗、外墻經營或者超出租賃的經營場地的面積擺賣經營。

        大型商業企業在店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業、地段和交通條件規劃特色經營街或者特色經營區。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者在規定的區域、地段和時間段內可以超出經營地址的門、窗、外墻經營,但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擺賣的物品和設施,按超出面積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拒不改正的,可沒收其超出面積所擺賣的物品和設施;一年之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經批準對城市道路進行改建、擴建以及開挖道路進行線桿、電纜、水管、燃氣管道或者其他管線管網的埋設和安裝、綠化建設等施工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余泥、污物;作業完畢應當及時修復路面,拆除清理臨時設施,打掃清洗路面。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清拆、清洗或者修復。拒不執行的,可代為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附近的護欄、電力電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或者晾曬衣物等有礙觀瞻的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元罰款,并可沒收其吊掛或者晾曬的衣物等物品。

        在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空調外機不得向外滴水影響他人。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關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墻污跡、鐵銹。

        第二十三條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整潔、美觀。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設置架空管線。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其他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設置戶外廣告的,并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其他戶外設施的,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陳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未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附近的護欄、電力電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設置臨時標語、彩旗、氣球等宣傳物品;經批準設置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設置,保持整潔,并在期滿后及時拆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沒收其物品,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派發經營性宣傳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宣傳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街道辦、鎮政府及居委會應當在社區設立公益廣告欄,供社區居民及有關服務單位張貼廣告,方便居民生活。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梯、候車亭、候車站牌、電話亭、樹木、電桿、路燈桿、欄桿、配電箱、信箱、閱報欄、各種指示標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設施和卷閘門上張貼、涂寫廣告。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洗,對違法行為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張貼、涂寫廣告中標明的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其物品和工具。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繳納罰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廣告中標明的電信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執行。暫停電信號碼使用期間,違反行為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電信企業應當根據行政執法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電信號碼使用。

        責任區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涂畫的調查取證工作,并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涂畫。

        第二十八條禁止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按每平方米綠地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扣押其堆放的物品、銷售的商品或者經營設施,并按占用的綠地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沒收堆放的物品、銷售的商品或者經營設施。

        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焚燒物料、燒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攀摘公共樹木的枝葉花果;禁止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禁止踐踏有禁踏標志的城市綠地。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間和兩側的綠化帶,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2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行為人按照自行車每輛處20元罰款、摩托車每輛處50元罰款、小型機動車每輛處200元罰款、大型車每輛處5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破壞綠化的,并按破壞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中間和兩側的綠化帶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應當確保所管理的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

        旅游景區、科技工業園區、住宅小區、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劃設置道路照明設施,并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保證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應當按照城市燈光環境規劃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

        裝飾性燈光設施的養護責任人,應當保持裝飾性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裝飾性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道路、立交橋、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橋、公共廣場、城市公共綠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焚燒場、垃圾填埋場及其它市政公共設施的保潔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市、區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群眾。

        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送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當日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陽臺直接向外排放污水。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對居民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或者經營者處以每次5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和亂吐、亂扔香口膠渣、飲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亂扔動物尸體。禁止寵物隨處便溺影響環境。

        禁止從建筑物向外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向水域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理,并處20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理,并處50元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城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食用鴿、兔、豬等家禽和家畜。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一條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四十二條飼養犬只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犬只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場館、游樂場所等公眾文化場所;

        (四)餐廳、商店、市場、醫院、候車(船)室等公共場所。

        犬只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

        (二)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

        (三)影劇院、商場;

        (四)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五)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七)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樂園等青少年及兒童活動場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等室內場所;

        (八)業主單位設有禁煙標志的室內場所;

        (九)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吸煙區,允許吸煙者在指定的場所內吸煙。對違反規定吸煙的,禁止吸煙場所單位應當予以勸阻。

        違反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設置必要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處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現場進出車輛帶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泥漿、雜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現場的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運到指定地點排放;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運送的潲水不得灑漏。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當場清理,并可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根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舉辦大型展覽、展銷等活動的,應當設置臨時性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

        第五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其整潔、完好。

        臨街經營性單位的廁所應當對外開放;公共廁所應當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市民使用臨街經營性單位的廁所和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廁所的設備。

        第五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環保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先補建后拆除或者封閉,補建費用由拆除或者封閉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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