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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法律培訓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司法考試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司法考試法律培訓

        篇1

        公安職業院校法律教育課程的設置應當突出實訓設計

        (一)以職業崗位群所需要的法律運用能力為導向構建課程模塊公安執法主要是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兩大模塊、兩條主線,因此,公安法律教育也應圍繞這兩條主線展開。公安職業院校法律教育應構建以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基礎,以公安刑事司法和公安行政執法領域涉及的法律規范及其實踐活動為補充,以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為執法理念的課程體系。該體系應當包括三大類基礎課程模塊,即刑事法律基礎、行政法律基礎、職業倫理教育。通過上述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具有良好的法理素養和法律修養,增強依法辦案的自覺性。(二)以崗位工作過程分析為依據構建教學內容公安法律教育理論教學內容的組織和安排應以公安機關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業能力為核心,打破現行教材和傳統的教學內容組織結構模式,以公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真實工作任務和工作過程為依據,整合、序化和重構理論教學內容和實訓教學內容,科學設計學習性工作任務,教、學、練、戰一體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一是分析崗位能力,梳理法律課程內容。例如,對于刑事訴訟法的教學內容,通過對公安刑事辦案崗位工作能力的分解,厘清公安刑事辦案崗位的實際工作能力主要體現在對審前程序的掌握上,要求學生能夠掌握立案、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條件、程序,具備依照法定程序去發現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證據,把握各類刑事案件的證據規格,把握法官認定案件的證據規則、證據標準,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的各種偵查措施,進行偵查終結、提出意見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教學中,以立案程序、偵查程序等為主線,將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回避、辯護、訴訟當事人等有關內容聯系起來,并將此期間內涉及的法律文書的制作融入其中,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實際辦案的任務流程來確立教學內容及相關學習情境。二是優化整合課程內容。在教學上不必片面追求法律理論的“大而全”,要以“必需”為原則“,夠用”為準則,如在犯罪認定基本原理的教學中,可以設置一些公共教學模塊。公安民警的警種有很多,不同警種崗位要求是不一樣的。但不管哪一類民警,對犯罪行為的基本構成,不同警種中涉及的常見犯罪必須能夠判斷和初步處置,如犯罪構成要件,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階段的認定,排除社會危害以及刑罰裁量中的累犯、立功自首和公安機關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典型個罪。同時,根據警種不同,開設相關專題,如對于社區警察而言,必須增加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適用等的教學;對于交通警察而言,必須講清交通肇事罪等。通過公共模塊和選擇模塊的有機結合,能夠滿足每個警種的基本要求。三是強化職業倫理教育,樹立執法為民思想。通過公安法律教育對學生產生理念上的影響,使他們樹立人權意識和法律至上理念,摒棄執法活動中的陋習和違法現象,將愛國愛民、嚴格執法、廉潔奉公等優良政治品質和職業道德內化為自身的一種信念,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品格和作風。首先,將人權觀念融入法律教育中,加強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意識以及執法為民的法理分析。通過對憲法、人民警察法相關內容的整合,將執法為民和權力來自于人民等觀念貫穿于法律教育中,透徹分析為什么要執法為民,使學生在學習初期就牢固樹立此意識,在其他法律課程及相關專業課程的教學中對學生進行法治觀念和依法辦案觀念的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法律教育過程之中。其次,加強民法相關內容的教育。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權,絕大多數是靠民法來具體化和落實的。因此,學好了民法,對于增強學生的權利意識、人權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這既可使學生知道自己作為一個公民享有哪些權利并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又可以使他們知道作為一個執法者應該如何在執法時尊重和維護其他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真正體現執法為民的根本要求。為此,應重點講授民法所保護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契約自由,所規定的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以及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利。(三)以警學結合為手段構建實踐性教學模式傳統法律教學以課堂理論講解為主,忽視教學實踐,學生畢業后缺乏從事法律實際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不能達到職業的要求,往往只是一個“半成品”。因此,在公安法律教育中應以警學結合為手段構建實踐性教學模式,可以采用“單項訓練+綜合訓練”的校內實踐教學模式以及“認知實訓+頂崗實訓”校外實踐教學模式,實現理論教學與實戰操作一體化,教學過程與執法過程一體化,實訓項目與實戰執法一體化。所謂的單項訓練就是在每一個(章節)重要知識和技能內容講授結束后,將公安刑事執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內容單獨列出來,對學生進行重點的強調性操作訓練。綜合訓練主要是集中各專業崗位群所需要的各種核心能力于一體的綜合性訓練,通過與公安工作零距離接觸的仿真模擬訓練將法律精神予以貫通。例如,在刑事辦案程序中,以學生獨立完成公安刑事辦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基本要求為載體,具備基本辦案能力。單項訓練可以進行單項執法程序模擬、文書制作、證據組證及辯論對抗等活動。在綜合訓練中,將刑事犯罪認定、刑事辦案程序、證據運用三者結合在一起,通過對常見案件的立案偵查、運用證據定性的綜合判定,使學生初步具備處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綜合訓練可以進行模擬審判等活動。

        公安法學課程實訓教學方法及評價體系

        (一)根據課程的特點和要求,筆者在實踐中探索總結和創立并采用了多種有效的體現公安教學的獨具特色的實戰實訓教學方法和手段,除案例教學法、觀摩教學法、仿真實訓教學法、閱卷與法律文書樣本教學法、專題講座教學法以外,還嘗試了角色扮演教學法和錄像視頻教學評析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一是角色扮演教學法。角色扮演環節的核心是將課堂當做社會,以真實發生的案例作為教材,以學生參與的方式開展實案模擬教學。在同一實案模擬教學中,將學生分為不同的組,分組進行不同的角色扮演。學生互相交替扮演模擬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律師、證人、鑒定人等不同角色,讓學生做到操作過程中的身份換位、心理換位、角色換位、權利義務換位、態度換位、思考換位,以增強學生的責任感,同時使學生更加清晰、真實地熟悉和掌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手續。角色扮演者針對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立場尤其是控辯雙方的立場進行證據設計,用模擬的方式制作出完全合乎證據規格的個案證據體系,明確法官認定案件的規則、標準,從而使模擬者形成一種心理定式,使其將來在實際操作中,能夠自覺地按證據規格規范自己收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活動,保障辦案質量。二是錄像視頻教學評析法。首先,選取今日說法、法治天地、律師視點等典型視頻,設計問題,由學生討論評析,然后由教師予以點評,如觀看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等錯案,讓學生分析發生錯案的原因,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程序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選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錄像,引導學生對庭審程序有一個直觀的感受,同時對庭審時證據運用的規則和認定標準加深認識,提高其審查、判斷、固定證據的能力。其次,通過直觀的“真人實景”的錄像短片方式再現公安刑事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程序操作問題,設計問題,由學生討論評析,然后再以“真人實景”的短片方式演示民警對相關程序的規范操作,并附加文字字幕,以強化學生對相關程序的把握。(二)綜合運用多種評價體系,提高法學教學質量公安法學課程實訓教學的評價體系應當由三部分組成,即評制體系、評教體系和評學體系,與理論教學評價體系實行分離。評制體系。評制體系主要針對學校實訓教學的管理過程和效果進行評價,它屬于宏觀領域的評價體系,是評教體系和評學體系的基礎。其評價主體是教師和學生,評價點主要涉及在實訓教學過程中,實訓教學保障機制(如實習見習基地的建設、實訓師資力量的培養等)是否完善,實訓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設置專門的實訓教學管理機構以及與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能力是否具備等方面。評教體系。評教體系主要針對實訓教師對于實訓教學的準備、教學內容的設計、實訓項目的設置、課時的分配、教學過程的組織能力以及實訓教學效果進行評價,它屬于實訓教學評價體系的核心之一。其評價主體是學生、同行教師、學校實訓教學管理機構,評價點主要涉及實訓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教師的實訓教學大綱、實訓教學教案等教學文件是否齊備、符合教學要求、具有可行性,實訓內容與專業課程或公安實務需要結合是否緊密,實訓項目的設置是否合理、能否突出公安專業特色和課程重點難點,實訓課時的分配能否滿足正常的教學需要,實訓考核的內容和標準是否全面和合理等方面。評學體系。評學體系主要針對學生通過一系列實訓活動對于專業知識鞏固、實踐技能訓練、職業道德培養等實訓教學質量和綜合效果進行評價,它也屬于實訓教學評價體系的核心之一,是反映實訓教學效果高低最直接、最重要的評價方式。其評價主體是教師和相關實踐部門,評價點涉及學生在實訓教學過程中是否具有主動獲取法學知識的能力,是否具有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思維創新能力,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否得到培養等方面。具體可以按照實訓內容、教學方式、實訓項目的不同,明確不同的考核標準,采用學分、等級等方式綜合評定學生的實訓教學成績。公安法學課程建設應當以發展現代信息技術的教學組織方式為依托,構建網絡實訓平臺,完善考核評價機制。課程團隊可以研發實訓教學軟件,建立網絡實訓教學平臺,既可以節約實訓成本,又可以保證人人自主參與,提高效率。從教學效果來看,進一步加強網絡上的教學活動,不僅能夠增加師生之間的交流與研討,還能在最大程度上滿足學生的學習與研究要求,擺脫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總之,有效的公安法律教育理應回應公安職業的要求,并將其作為整個公安法律教育的出發點和終點,重視法律實證教學,切實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使今天的學生能夠成為勝任明天法律實踐要求的合格職業者。

        作者:崔麗

        篇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之廣泛,具體包括法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的本質和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創制、法的價值等。法理學在整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與其重要性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學生對法理學的興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無外乎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因為從教學內容上來看法理學主要涉及法學的基本理論,課程內容與其他部門相比較更偏重于理論知識的傳授,這就使得學生對法理學的教學興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學不能有效的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問題,這就會使學生對法理學產生一定的誤解,認為法理學不能解決實務問題,因此學習的意義不大。

        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學科技與藝術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法理學這一課程學習的情況,筆者選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學專業2014級、2015級、2016級學生共計117名學生作為此次調查的對象,采用的調查方式為問卷調查。此次調查共計發放117份調查問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問卷調查的內容

        1.1對法理學課程的認同度

        對法理學課程認同度是學生對這一課程在認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認可,這直接影響著學生對課程學習興趣和態度。在此次調查中80%以上的學生都意識到法理學是法學專業的一門基礎必修課,是學習其他部門法的基礎。這一結果表明學生對法理學的重要性的認識較為正確。但也有部分學生表示雖然法理學從理論上講是非常的重要,但通過法理學的學習并不能解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論上的。

        1.2對法理學課程的掌握程度

        在此次被調查的學生中,2016級學生有62.6%的學生表示通過課程教學和期末考試,對法理學的基本知識有一定的掌握;2015級學生54.3%的學生表示經過一學期以后對法理學中的基本知識只能記住個大改;2014級學生33.2%的學生表示對法理學的基礎知識還有印象。調查結果顯示,在教學期間,學生迫于考試的壓力,會強行去記憶課程教學中的一些內容,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強行記憶的內容會逐漸淡出學生的記憶。這就表明,事實上學生對該課程中的基礎知識的掌握并不理想。

        1.3對教學模式的滿意度

        在此次調查中,有55%以上的學生表示可以接受現行的教學模式;20%的學生的學生表示現行的教學模式下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較少,課堂教學主要以教師傳授為主,學生參與的程度較低,這就使得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學習主動性不強;22%左右的學生對現有的教學模式表示不滿意,認為理論教學占整個教學過程的比重較大,而理論教學枯燥乏味,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不高。根據調查顯示,在現行的教學模式之下,雖然絕大多數的學生可以接受現行的教學模式,但部分學生也指出了在現行教學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對法理學的教學進行改革。

        1.4對司法考試的關注程度

        在此次調查的對象中,90%以上的學生表示都有對司法就考試進行關注。這一調查結果顯示對于我院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司法考試是其在整個大學期間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

        1.5對《法理學》教學改革的意見

        此次調查對于《法理學》教學改革意見主要是將司法考試中的法理學部分重點及試題引入《法理學》課堂教學。調查顯示83.4%的學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將司法考試中法理學的重點及部分試題引入課堂教學,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對司法考試法理?W部分歷年的考點有所了解,為今后準備司法考試服務;另一方面通過歷年司法考試試題的練習可以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學生擔心在課堂教學的過程中增加司法考試法理學內容介紹會使得原有的教學目標發生變化,教學淪為應試教育,這對學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調查結論

        筆者通過此次調查,研究得出在我院法學專業法理學教學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問題。具體來說,首先,就專業教師而言,在走上教學崗位前,大多數的教師并為接受過專門的教育學教育,也沒有學?;蛘咂渌膱F體組織進行專門的培訓,大多數的高校教師包括法理學教師都缺乏教育知識背景、教學經驗和技能,因此在課堂教學的過程中往往教學組織形式單一,教學行為也缺少專門的技能。如在法理學的課堂中,教師往往滔滔不絕地向學生介紹基礎理論知識,而忽視學生對這些抽象、概括的理論知識的接受能力,另外長時間的講授理論知識,缺乏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必然會使得學生在聽課的過程中出現走神。此外,在輔助教學行為和課堂管理行為上,作為高校教師也是缺乏經驗和專門技能,對整個課堂教學的實施難以根據課堂教學的實際情形加以控制,營造學習氛圍。

        其次對于學生而言,一方面在純粹的理論講授下,學生對于相關知識的學習乃是機械式的學習,對知識的理解大都靠死記硬背,學習效率不高,并且對所學知識容易遺忘;另一方面作為獨立學院的學生,其對學習的要求與重點院校的學生不一樣,獨立學院的學生相較于重點院校的學生,往往更加重視實務,將通過司法考試視為四年本科學習的終極目標。而現實的狀況,就我院而言,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通過僅為10%,這不得不說這是我院法學教育的一大困境。

        最后,通過此次調查,筆者了解到在我院學生都希望法理學教學能突破現有的模式。一方面為應對司法考試,在課堂教學的過程中,教師可以結合司法考試法理學大綱進行講授,重點對司法考試中法理學的重難點知識點進行講解,同時還可以運用司法考試中法理學的歷年真題來考查學生對基本理論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試內容的激勵下,提升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同時通過相關的練習和案例,讓學生了解到作為基礎性課程的法理學不僅教授法學的基礎理論知識,同時也能去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將司法考試與法理學教學結合,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

        調查結果顯示,要破解獨立學院法理學課堂教學中存在的“學生學習難,老師教學難”的兩難困境,必須要深化法理學教學改革,在教學過程中適度引入司法考試相關內容,從而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自覺主動地去學習,營造師生共同學習、進步的新氛圍。

        3教學改革的路徑

        筆者通過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發現造成我院法學專業法理學課堂教學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學生對法理學理論性較強的專業課缺乏興趣,而對司法考試興趣濃厚;二是在現行的教學體制下法理學教學方法單一。法理學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課程,為了能使學生更好的學習這一門基礎理論課程,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勢必要采取相應的改革措施,促使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中來。

        3.1適當調整教學計劃

        法理學的教學計劃課時為64學時。在現行的教學模式下,這64學時的安排除去節假日和2學時的復習課以外,每學期大概有60學時的授課,而這60?W時主要是由教師對課程內容進行講解,因此在課程的教學設計上方式單一,教學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學時進行授課,剩下的學時的授課將大大改變現有的教學模式,采用“反客為主”的方式,課堂教學由學生為主,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將授課內容與司法考試考試大綱進行結合

        我院法學專業學生在專業定位上與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有差異。我院法學專業的學生往往更偏重于司法實務,因此對司法非常之重視。而在教學環節,教師往往忽視了學生的這一興趣點。為了提高教學質量,特別是向法理學這類理論性較強的課程,在教學的過程中必須適當引入司法考試中的相關內容,“投其所愛”從而提升學生對課程的興趣。具體而言,首先作為教師應當認真專研至少近三年司法考試法理學的大綱;其次將司法考試法理學考試大綱與課程內容進行比對,明確司法考試法理學的重點考查內容;再次,在教學過程中,將司法考試法理學考綱中重點考查的內容進行重點講解;最后,在教學過程中,將歷年的司法考試真題給學生進行練習,并對這些真題進行講解,使學生對這部分知識進行鞏固。

        3.3開展小組合作學習

        小組合作學習是以學生為中心,以小組為形式,為了完成共同的任務,有明確的責任分工的互學習。在其改善教育教學環境,提高學生學習能力,增加學生之間的友誼,增強對他人、對集體的積極情感等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在法理學教學中可以采用這一教學模式,對班級學生進行分組,在分組時要注意小組成員水平要均衡,同時為了避免小組成員間的“搭便車”現象,應當采用組長輪流制,制定相關的獎懲措施,建立組內成員相互監督的機制。

        篇3

        近年來,隨著衛生改革的深化及衛生法制的健全,衛生類考試特別是衛生類資格考試的項目逐步增多且考生也逐年增加。在考試種類日益增加與考試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考試工作也面臨著嚴峻的安全隱患,考風考紀的問題日益突出,考場作弊現象越演越烈,作弊形式多樣,作弊手段日益先進,違紀作弊行為防范、認定和處理的難度增加。一些有關文件和法規的出臺,給考試管理部門對考生違規作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提供了依據,但從當前的狀況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

        1 衛生類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認定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 依靠部門規章處理考試違規力度不夠

        近年來考試主管部門為加強考試工作的管理,陸續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和有關文件,如醫師資格考試制定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定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對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作了規定,對考試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僅依靠這些部門規章和文件管理大規模考試,還存在著缺陷。如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考場所在單位、考生單位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規定得不夠清楚,法律效力較弱等。對考試違規的處理是一種行政行為,因無專門的考試法規,我們對考生的違規處理是參照衛生行政處罰的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是衛生行政部門,而考試機構往往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所以在考試執法過程中常常造成一些問題處理上的脫節。另在部門規章中雖然規定了可向違規考生所在單位建議對考生做出相應的處分,但法律效力較弱,處理缺乏力度,單位也難以真正將處分落實到位。而對出具假證明的單位及當事人的違規行為,目前尚缺乏一種有力的手段來制約,還有對于一些無業人員的考試作弊行為如替考者、作弊團伙目前沒有合適的機構和手段對他們加以處罰。

        1.2 缺乏統一的衛生類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全國一些行業的考試,制定有統一的考試違規處理法規,如教育系統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司法系統有《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衛生系統的考試目前尚無統一的考試法規。一些全國級別的考試,雖制定有相關違紀處理規定,如醫師資格考試制定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定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但同為國家級醫學統一考試,考試的制度也大體相當,但不同部門制定的違規處理規定對違規行為及處理程序、處理結果卻不一致,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規定考點即有本考點考生所有違紀行為的處理權,而《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則規定考點只有違紀行為較輕的處理權,較重的違紀行為須報上一級考試機構處理,另兩個規定中對考生相同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也不完全一致,而其他一些不是國家級的衛生類考試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試、助產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因無專門的違規處理規定,故我們工作中均是參照著《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來執行,這些都不利于考試執法的統一。

        1.3 對違紀行為界定不清

        在衛生行業考試中,考試主管部門雖然也對考試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制定了規定,但規定得不夠全面和嚴謹,對一些違紀行為界定不清,使違紀處理難度加大。例如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的《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認定為考試作弊,應作出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處理。此規定中對如何為“使用通訊設備”界定不清,有個案為考生攜帶了隱形耳機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被監考人員用儀器監測出來,但考生辯稱當時并未使用其接聽答案信息,因監測儀器當時確未監測到傳輸答案信息故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結果本應給予從重處罰的違規行為最終只能按“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給予另外從輕處理,對違規作弊者起不到嚴懲及警示作用。近期衛生部修訂了《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對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一些未盡的事宜作了補充,加大了對考試違規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夺t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修訂,對嚴肅醫師資格考試考風考紀,維護醫師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廣大考生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一些違紀行為仍然存在界定不清,如對“參與有組織作弊”及“在規定時間內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等違規的行為和程度難以界定。

        1.4 違規證據取證較難及處理程序不夠規范

        認定違規行為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必須作好細致的證據收集工作,證據的收集要求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就要盡量地完成,但現實中普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如違規人員不承認違規或不愿意書面承認違規,其他應試人員不愿意作證或沒有看見,大量違規行為不一定存在書證或物證,一些物證不方便扣留等,因此我們在對違紀人員進行處理時,很多情況下都是單憑監考人員作的考場記錄為依據,說服力不夠強。另外部門規定及有關文件中對違規的處理程序雖然均有規定,但規定不夠完善,程序不夠分明,不能很好地指導實際工作。有些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違規處理時未注意保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2 對策及建議

        2.1 盡快出臺《考試法》

        衛生類考試中,除了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及母嬰保健技術考試制度的制定依據是法律法規外,其他考試的組織實施都是依據部門規章制度或一般規范性文件,效階較低,導致法律效力有限,打擊違紀行為力度不夠,所以出臺一部國家考試法,規范考試行為,是非常必要的[1]。國家應盡快出臺覆蓋面廣的、更有針對性的專門的考試法,通過立法和司法手段,規范國家各級考試的設計及運作,提高考試的質量,維護考試的公平與公正。只有在考試法的保護下,考試才能更權威、更合法地解決內部和外部的問題,更有力地發揮社會管理作用。

        2.2 衛生部門應統一制定衛生類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在國家出臺的考試大法的前提下,建議衛生部門針對不同級別的衛生類考試制定統一的違規處理辦法,明確各級考試機構的責任、權利、違規行為的界定及處理規定和處理程序等,有利于衛生行政執法的統一及考試的公平公正。

        2.3 規范違規處理程序

        違規處理程序的制定要步驟分明、內容嚴謹、依據充分,在執行時要注意考生權利的保護。根據違規處理規定及參照行政處罰程序,經過多年的考試工作實踐,我們摸索了一套較為合理的程序:發現違規行為;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據:在取證方面,監考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寫清違規作弊的事實和依據,并且由兩個以上在場的監考員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記錄上簽字及考生本人簽字確認,這是最常用的證據。但注意除了準確地記錄考場情況外,也應注意其他如字條、書面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設備等證據的收集,不方便扣留的可采用相機拍攝留查的措施,盡可能不要僅憑考場記錄定案;考試管理部門開會研究,對作弊行為進行科學的認定及套用合適的處罰條款;下達事先告知書,告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違規人員提出的申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必要時開會研究,成立的應予采納;由考試主管部門下達正式處理決定書,并告知被處理人有向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幾年來通過認真執行以上程序,規范了考試違規認定處理工作,維護了考生的的權益,保證了執法的公平公正。

        2.4 加大對考試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國家及考試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考試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利用報紙、電臺、網絡、公告、版報等形式,廣泛宣傳嚴肅考風考紀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讓廣大考試工作人員、用人部門以及社會各界了解考試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對考試作弊危害性的認識,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使伺機作弊者望而卻步,讓全社會樹立誠信、守法的觀念[2]。考試機構及用人單位還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應試人員的考風考紀教育,利用報名、資格審查、考前廣播、張貼標語、考前培訓等環節,向他們宣傳考試的有關規則和規定,并簽定考試誠信承諾書,形成嚴肅莊重的考試氛圍??荚嚬芾頇C構還要組織考務人員進行考試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考務人員對政策理解與執行水平,準確、充分地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法制觀念,規范管理行為,為考試的客觀公正提供堅強的保障。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論;課程;法學教育

        在我國,隨著法律方法研究的不斷深入,《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教高〔2011〕10號)提出要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要“開發法律方法課程”。迄今,法律方法論作為一門課程已獲得不少院校的承認,并且開始開設這門課程。如有人主張,在法律碩士、法學碩士乃至本科生的課程(包括理論課程)訓練中,均應強化解釋論訓練的比重。可以預見,系統的解釋學訓練方法將來會遍及本學科的大部分課程領域,甚至包括法學碩士和博士生課程[1]。另外,據筆者的初步調研,國內大多比較有影響力的法學院校均已開設法律方法論課程。不過,這一課程相關的諸多問題,目前其實都還沒有弄清楚。比如,法律方法論課程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協調與其他課程的關系?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搞清楚的話,法律方法論課程如何開設,教材如何編寫等問題就無法進一步開展。為此,本文擬對國外兩大法系法律方法論課程設置情況,尤其側重于美國和德國予以介紹,希望國外經驗對我國有所啟示。

        需要說明,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存在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學說及課程。但在用語上不很一致,大陸法系多用“法學方法論”,而在英美法系,“法律方法”一語的運用較為普遍。

        一、英美法系課程設置:法律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以美國最為典型,故在此主要介紹美國的相關情況。在美國法學院,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2]。因此,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是美國法學院課程的重要目標之一。

        在美國,法律方法課程設置有如下三點特色:

        第一,開設有獨立的法律方法課程。在美國,法律方法并不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專門的學術研究對象,也沒有被作為一個學科來看待。從學術研究的角度,學者們更多的是討論法律實踐中的法律推理問題。不過,在法學教育中,法律方法依然是法學院的一門課程,而且一直有這方面的專門教材。當然,此課程名稱也有使用“法律推理”。如哈佛大學法學院第一學年全部課程包括六門必修課,其中就有“法律推理和辯論”。法律方法課程設置的目的是,幫助初學法律的學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種各樣的職業工作中,如何確定或決定法律的各種方法,并培養學生運用這些方法來完成各項職業任務。哈佛法學院設置“法律推理和辯論”這門課程是為了促使學生提高法律技能。可見,法律方法課程在美國是著眼于培養未來的職業法律家,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在開設時間上,一般將法律方法置于法學院課程第一學期。“許多法學院都認同這樣的經驗事實,即幾乎所有的法科學生都必然要在第一年,尤其是在第一年的第一學期經歷一定時間的摸索與挫折的階段,……本課程旨在盡可能縮短那個笨拙階段的過程,減少那種緊張?!盵3]因此,“有必要或者通過花費大量時間用在被稱作‘法律方法’課程來培訓學生,或者……到此課程結束之際,獲得對法律方法的某種最低的理解。……在一開始即關注于此,會更有效”[4]。法律方法由此成為學習當中的一門導論課程。

        第二,法律方法課程往往也是學習其他課程所必需。法律方法的課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被認為是提高學生在別的課程方面能力的一種工具[5]。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課程,主要是由那些選定的基本法律領域為內容的科目所組成,如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刑法和民事程序等。學生閱讀所學課目范圍內的法律推理案例(大多表述在判決書中),法律教師則向學生提問,要他們解說和評論這些案例,以揭示法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學生自己想辦法從案件和討論中抽出有價值的關于法律推理的內容。伯頓那本《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即試圖幫助學生,讓他們學習美國社會中慣常使用的法律推理,并將法律和法律推理置于一種人們可能更好地加以理解的場合。法律方法作為英美法學習當中的一門導論課程,旨在培養學生運用英美法、判例法與立法等基本規范所必需的技能。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技能,也貫穿于法律方法之外其他課程的學習之中。

        第三,法律方法往往還跟法律寫作、法律研究等課程放在一起。美國各法學院都普遍開設了法律方法、法律寫作、法律研究等課程,還有相應教材。傳授基本的研究、推理和寫作技巧是“法律工作入門”課程的一個暗含的目標,因為學生以這個課程代替了傳統課程。這個課程幾乎是所有法學院的必修課[6]。該課程有時也被統稱為“法律方法”。當然,不同的學校,對于這門課程的安排有所不同。有的學校把法律方法、法律寫作與法律研究作為一門課程,有的作為不同的課程,有的則將法律方法與法律寫作合為一門課程。大體來看,在美國,法律方法、法律寫作、法律研究課程分工如下[7]:法律方法主要是培養學生學習根據案例處理具體案件的推理過程,包括法律的確定、推導適用和證據的確認等,著眼點完全在于個別案件的處理。法律寫作課程則主要幫助學生通過書面的形式歸納法律問題,概括法律問題的要點,尋找真正的理由,學習推理的形式等。而法律研究課程則主要是幫助學生學習如何查詢各種法律資料。法律研究也是近些年來診所式教育的一門課程。診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法律研究”,其含義更接近于“法律檢索”,指科學、系統地檢索法律信息(包括規范、判例等),以及對檢索到的法律信息進行分析,并運用于具體案件的方法。診所教學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法律檢索;其二是法律分析。二者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礎上進行法律檢索,并在法律檢索基礎上進行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條件。法律研究一般按照這一步驟:事實分析,從結論出發尋找根據;法律分析,從案件事實到法學原理;法律檢索,從法學原理到法律規范。美國的法律研究課程,實際上涉及我們一般所講的法律發現、法律適用等法律方法的運用。在現行中國法學教育體制中,法律文獻檢索方法教學,還是一個薄弱環節——法學院的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檢索方法和技能的訓練[8]。法律檢索在中國法學領域中尚未形成概念,專業人士對它的認識也非常有限,遠談不上共識。

        如上列美國法律方法課程的開設,當然體現了法學院整體課程設置的培養目標??傮w上講,美國法學院所設置的課程,是職業領域所需技能培訓的重要來源,提供了17種技能中的7種法律實踐技能:法律圖書館利用、實體法知識、程序法知識、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專業的敏感性的倫理問題、計算機法律研究利用、書面溝通、對法律問題的診斷和計劃能力、法律實踐管理能力、電腦和交流技巧培訓[9]。美國法律方法課程體現出很強的實用性特征,與歐洲國家相關課程展現出較為不同的特色。比如,“美國人并不認同‘法官的任務就是將法律應用于現實案件’這種德國式的觀點。在美國法律職業者看來,法律體系本身只是用來解決具體爭端的工具。在美國法律系統中,法官通過主持相互對立的利益沖突和澄清什么是法律,從而主導爭端的解決?!背鲇谂囵B未來職業法律家的實際目的,美國法學院要給學生提供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技能、法律寫作、研討、論辯等職業技能及職業道德、法律診所等方面的訓練,旨在發展學生的會談、咨詢、起草文書、策劃、辯護等職業技能??梢?,從整體上看,美國法學教育的目的非常實用,注重培養學生的各種實際技能。法律方法作為法學院一門課程,側重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等實用技能的培養。

        英國一些法學院也開設法律方法課程。該課程同樣側重于培養學生對法律的具體運用能力,跟美國類似。如英國漢森編寫的《法律方法與法律推理》教材的目的,在于理解法律規則的解釋、獲得論證構建、分析和批評的技能,辨識文本間和文本內的關聯,運用這些知識解決實踐性和理論性法律問題、輔助法律推理?!氨緯膶懽髂康氖翘峁┮槐居杏玫氖謨裕汗蠢找环貓D,讓學生能達于理解之境地,使他們能夠憶起心里牢記的相關知識,然后運用規則、論證和語言之間相互關系的清晰理解,滿懷信心地應用或者解釋這些知識,為那些真實或假象的問題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該書把法科學習所需要技能分為:一般學習技能;語言技能;法律方法技能;實體法律知識的技能。其中法律方法技能關注的是理解與分析涉法議題的正式方法,包括:處理、應用和解釋判例匯編;處理、應用和解釋英國立法和委托立法;處理、應用和解釋歐洲共同體立法、一般性的條約和歐洲人權法;論證的構建和分解;解答法律問題,包括難題型問題和論文型問題;法律閱讀與法律寫作的技能;口頭論辯技能[10]。

        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等高校法學院則開設有法律推理課程。近年來,澳大利亞法學院日益將重心放在所謂的“技術”課程上。目前,多強調法律職業技術的培養?,F在所教的技術最普遍的是口頭論說(如出席或在其他環境下辯護)的能力,其他技術像如何說服人、如何在談判和協商中實現自己的目的、詢問的技術(如何從客戶取得信息)、調解與協商的技巧等??梢?,在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同樣開設法律方法課程。

        二、大陸法系課程設置:法學方法論

        這里以德國的課程設置情況為主予以介紹。法學方法論在德國法學院的教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德國法官法》以及很多州的“法律人培訓法”、或“法律人培訓和考試條例”等在大學教育的內容中,都規定了法學方法或者法學方法論作為必修科目或者基礎科目[11]。法學方法論是德國所有法律系一年級學生入門的必修課。德國“法學方法論”有其特定的含義與范圍。一般來說,今日德國法學家所理解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種關于如何形成司法裁判的方法論(legal method as a methodical decision)。凡是關于一起法律案件的正確解決方案,關于法律的適用和解釋,關于論辯的理論,關于利益的衡估,關于司法裁判,均可在題為“法律方法”的書中找到關于這一切的指導。而關注的核心則是司法裁判。拉倫茨在其《法學方法論》一書的“引論”中一開始就提出:每一種學問都必須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來回答其提出的問題。而法學為一種以某個特定的、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法秩序為基礎即界限,藉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拉倫茨的意思是,法學是以特定時期特定國家的實在法為研究對象的學問。因此,法學方法論也是以尊崇這種實在法為前提的??梢?,德國法學家所理解的法學方法論是以國家現行有效的實在法為依據,藉以探求法律案件之正確結論的學科,因而法學方法論在德國有其特定的學科及課程含義。這也是德國嚴格意義上的法學方法論課程。

        除了這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學方法論課程外,德國還開設有我國所理解的其他法律方法論課程。比如基爾大學法律系開設“法律邏輯與論證理論”(2課時/周)課程,類似也有開設“法律邏輯和方法”。另外,還有法學院開設“法律修辭學”課程,以提高學生的表達技能、交流和談話能力。但是從整體上看,法律修辭學依然還是個新興研究領域。有德國學者認為,直至今日,法律修辭學還未獲得一個統一的科學范式。它也沒能消除對其科學用處的質疑。法律修辭學只是不久前才被準官方地稱為法律的重要技能,但長期以來就已經存在著法律人修辭學培訓的眾多項目。如學者哈夫特把修辭學和論證聯系到訓練談判技術。加斯特寫就了對法律修辭學最重要的德國教科書之一。因此,如上列各種課程可見,德國法學教育中,是將“法學方法論”與法律修辭學、法律論證理論區別開的。而這跟我國學界的一般理解不同:我們往往將法律修辭學、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方法論的范圍。也就是說,德國“法學方法論”如上文所論有特定的狹義理解,而我國近年來研究的法律方法論內容往往更為廣泛,整合了國外法律解釋學、法律邏輯學、法律修辭學、法律語言學等內容。我國在開設法律方法論課程時,跟國外相關課程的這種區別,不可不察。

        不僅如此,德國在如上各種法律方法論課程之外,還有案例分析課程,也非常有助于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德國法學院在入學之初,便開設專門課程講授案例分析方法,以便學生對統一的法律適用方法有一個大致的掌握;同時,在主要課程(例如私法、刑法課程)的安排上,不僅有以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為目標的講授課,而且還配有旨在訓練案例分析方法的練習課。在德國,理論性教學和練習課是同時開展的,練習課與部門法密切相關,基本上上課都是要求帶上相關案例匯編,而且在德國學習一個部門法最重要的莫過于那些案例書而并非理論書。但是這兩者并非是彼此脫離互不相關。因為德國的教學中首先強調的是找到理論基礎或哲學基礎,這涉及用什么樣的理論視角去分析材料。德國的法科學生在大學階段學習法律的基本內容。“在本科學業完成后,是實習階段,主要學習‘技術關系’,即學習如何關聯事實與法律,并制作和完善判決?!边@顯示出,在德國從法學院學習到職業前的培訓,都有法律方法論方面的課程安排。

        本文側重以德國為例進行介紹。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也開設法律方法論課程。如法國最近幾年實現了基礎理論課程的多樣性。目前,這類課程包括了法學方法論、法制史、法哲學等綜合性課程。日本則較為特別,沒有開設專門的法律方法論課程,但此方面的教學一般是放在部門法學當中來進行。

        總之,西方國家一般將“法律方法”或“法學方法論”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設置。同時,無論是在英美還是在歐陸,在獨立設置的法律方法論課程之外,均有其他與之相關課程的設置。而且,兩個法系國家的法律方法論課程也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特色:一個突出實踐性,另一個注重理論性。這種區別跟兩個法系法學家對法律方法的理解有關,也跟他們對該學科的認識有關。德國法學家往往“將法律方法論奠定在對整個法學與法哲學的認識的基礎之上,得以使我們思考法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論的基本問題”。而這就使得其教材體系帶有較多抽象的理論鋪陳。而英美法律方法教材體系往往是實用性較強的制定法解釋、法律推理方法等司法裁判技術。這跟英美法學家一般傾向于把法律方法看作法律職業者必須掌握的一門技能或技巧有關。在判例法傳統的英美國家,人們對法律方法的定位,往往是跟司法職業與實務運作密切關聯在一起的。近年來,法律方法論課程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此課程還不成熟,因此應當借鑒西方較為成熟的經驗,從而促進我國法律方法論教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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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

        論文關鍵詞:教育系統 國家秘密 泄露 

         

        一、教育系統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現狀 

        從總體上看,我國國家考試的公信力是較高的。以高考、自學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為代表的國家考試,考試科學化程度不斷提高,考風端正、考紀嚴明,考試機構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也不斷提高,國家考試的公信力不斷得到提升。但是,近幾年,在我國社會面臨巨大轉型、市場經濟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國家考試也開始出現失信現象,并且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一)考試安全受到威脅 

        近年來,我國連續出現了考試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縣高考試卷失竊案,近幾年四六級英語考試泄密案等,國家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證了失密范圍沒有進一步擴大。國家考試安全如果無從保證,國家考試的公信力亦是無根之木。 

        (二)考試管理水平受到質疑 

        國家考試應在全國統一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管理標準和規范,但是,由于考試法制和管理標準建設的滯后,各地辦考力量的水平客觀差異等因素,使各地國家考試管理水平出現較大的差異,如我們常聽到說某地考試“管得嚴”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種反映。又如連續出現四六級英語試題泄密,引起民眾對政府管理考試能力的質疑。 

        二、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偵破泄露試題系列大案的表現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一舉偵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泄露考試題的系列大案。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了自學考試系列泄題案件的幾種表現形式。 

        (一)涉案人員涵蓋面廣 

        以受委托履行公務的人員和一般身份為主,犯罪嫌疑人均為與考試有關的命題教師、輔導授課教師、助學點負責人和教務、考務人員。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學命題教師7人、輔導授課教師2人、“高自考”助學點負責人3人和各助學點負責教務、考務人員6人。 

        (二)通過壟斷高自考報名考試資格,控制考生范圍,收取高額學費,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封閉運行,以掩蓋泄露考題的犯罪行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現代企業管理專業”自學考試集體報考和助學活動的業務管理職能,壟斷該專業報名考試途徑,非經其授權的助學點,考生無法報名考試,每名想要參加“現代企業管理專業”高自考考試的考生,必須繳納9000元學費,該專業的助學培訓費用遠遠高于社會上其他專業同類高自考培訓費用。這樣,認為控制了考題泄露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泄密行為敗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潤。 

        (三)以提供考題為誘餌,大肆招攬生源 

        涉案的幾個“現代企業管理專業”助學點,在報紙、網站等媒體刊登宣傳該專業是??破瘘c,屬國民教育體系中由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參加助學培訓就“保通過”內容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在招生咨詢時還向考生或其家長做考前有試題范圍的暗示,用這種提供考題的誘餌,涉案的幾個助學點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繳費參加助學培訓。 

        (四)使用各種存儲載體,從命題教師—助學點教務人—輔導教師—考生,形成泄露考題的傳輸鏈條 

        如犯罪嫌疑人楊某使用電子存儲介質(u盤)從7名命題教師的計算機中拷貝試題的電子文檔,再通過中小企業協會趙某以發電子郵件或使用u盤拷貝的形式,將考試內容傳給下屬助學點的教務人員,各助學點獲取試題內容后,或通過編纂“考試指南”直接印發給考生,或由輔導教師直接將試題內容在上課時面授給考生,考生據此復習或帶入考場作弊傳抄。 

        (五)各涉案人員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泄露國家秘密,在泄題情況被發現考試院調查期間,仍膽大妄為繼續泄題 

        一是依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17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第20條;國家教委第22號令;《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其中第5章第26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級絕密材料?!边@些文件均對社會公開,涉案人員對上述規定都明確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題教師在命題前與天津考試院簽訂的“保密責任書”中明確規定,其命制的試題在啟用前屬于國家絕密材料。三是考生夾帶進考場的作弊資料被監考人員發現抓獲后,涉案的各助學點教務人員和輔導教師共同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銷毀涉案資料以應對考試院追查泄題責任的同時,在下次考試前變換作案手段,將直接傳輸試題電子文檔改為人工抄寫,用畢銷毀繼續泄露試題。 

        三、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偵破泄露試題系列大案的啟示 

        (一)把握時機,強化舉措,確保辦理泄密案件的質量 

        一是查案方向講求“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河東檢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及泄密案件具體特點的基礎上,精心制定偵查計劃,選準突破口。二是偵查過程講求“快”。在泄密案件中,辦案過程越是迅速,證據收集工作越是容易,當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東檢察院在找準突破口之后,迅速出擊,積極工作,努力縮短辦案時間,辦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確保高質量。三是案件證據講求“實”。通過結合案情、科學預測,制定了縝密的偵查計劃,將取證工作量化到人,為避免重復取證和“瑕疵”證據的產生,河東檢察院嚴格規范偵查工作的每個細節,充分運用集體智慧,適時開展案情討論會,理清取證思路和方向,杜絕了隨意取證和無序取證,做到訊問周詳、取證到位,并通過供與證、前證與后證、此證與彼證之間的反復比較和甄別,排除矛盾點,達到供證一致,使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形成一條牢固的鎖鏈。四是協調配合講求“好”。河東檢察院堅持偵訴一體辦案機制,主動與公訴部門聯系溝通,邀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從公訴角度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證據,把好案件質量關。 

        (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懲防一體化格局 

        河東檢察院以“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為方針,對職務犯罪堅持打防結合,確保從初查、立案、預防形成鏈接,摒棄了機械執法、就案辦案思想,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對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預防部門與反瀆局大力協作,形成合力,積極與市教衛工委溝通與協調,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統開展行之有效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形成規范性操作,制度性約束,紀委與檢察協同監督的工作措施,減少和杜絕職務犯罪的發生,得到了發案單位的認可和好評。 

        (三)服務大局,依法履職,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查辦系列高校公職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為了減少社會各界因試題泄露事件對教育公信力產生的懷疑,為了自覺維護我市某些考試的考點資格,為了使廣大無辜學生因此事件免受波及,河東檢察院居安思危,主動服務,妥善處置。一是緊密依靠市教衛工委、紀委,把握正確的辦案政治導向,主動向教衛工委黨委、市考試院黨委紀委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也得到了上級黨委紀委的支持與配合。二是加強溝通協調,認真聽取發案院校黨委紀檢部門意見,及時研究加強改進,適時調整偵查工作節奏、強制措施,保證了發案院校2010年寒假開學后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維護了穩定。三是注重網情輿情的收集、研判和通報,對可能或已經引起社會關注的涉檢情況,在及時通報的同時,認真加以評估,理性提出應對措施,避免因辦案給發案院校及本市教育系統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深入調研,查找問題,促使校檢雙方形成合力 

        河東檢察院反瀆職侵權檢察局與職務犯罪預防科的同志一起深入到多所高校,就近年來我院查辦的涉及大學校園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調研,并與高校紀檢委領導交換了意見。通過深入地交流,校檢雙方一致認為,當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某些環節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反腐倡廉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因此,校檢雙方應形成合力,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通過調研,雙方初步確定了由各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討論、研究和部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今后,檢校雙方進一步加強聯系,通過專題研討等多種形式,共同探討新形勢下高校職務犯罪的規律、特點及防控對策,有針對性地開展高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地遏制高校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四、教育系統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對策 

        提高社會對國家考試機構的認可及信任程度,應對日益增多的教育系統泄露國家考試秘密的行為,主要是通過法律約束和自律規范來實現。法律約束,要加快有關國家考試的法律法規建設,使國家考試的設計和實施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律包括一套約束組織行為的倫理規范、自我評估及誠信意識。當前,應當針對國家考試公信力面臨的問題,把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作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國家考試管理創新的緊迫任務,認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一)必須牢固樹立正確辦考思想 

        以人為本,設考為民,為國選才,是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的思想基礎。從國家考試的設計到實施,都要以維護考生也就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考試工作中,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貫徹公平、公正原則,建設公正、公平的考試環境,提供科學有效的考試服務。各級國家考試管理機構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設考為民的辦考思想,依法辦考,依法治考,嚴肅考紀、端正考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正當的考試權及相應的知情權,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推進考試管理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進程 

        目前,政府能否提供保證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前提下的考試產品,保障公民應考的公平公正環境,是國家考試公信力的重要內容。而充分保證社會和考生的知情權,擴大考試管理的透明度,將有利于考試公信力不受或少受損害。 

        建設國家考試公信力應加強兩個方面的監督,一方面由政府監督考試是否體現了國家意志,考試機構是否履行了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考生和社會輿論等監督力量將監督考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考試過程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建立考試機構制度化的自律機制 

        國家考試依法開考,依靠考生的資金(社會性的資金)支持,并從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減免稅待遇,其工作成果是一種公共產品,這種性質決定了國家和公眾對考試機構的工作和服務品質不但要求有監督,還要了解組織的運作是否符合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因此,除外部監督外,考試機構要對所使用資源的效益和效率、社會對考試科學公平的需求的滿足程度進行真實的交代和承諾,讓公眾了解自身的運作、服務和項目、資金使用及行政管理狀況。這種借鑒非贏利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制度,可以作為實現考試機構公開、透明的社會監督和組織自律的重要方法,成為提高國家考試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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