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教育法律事實,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如果說法律教育課程的缺失是因,那么師范生走上工作崗位后法律素養的缺失則是果。在對湖南各縣市1000多名一線小學教師的法律意識的調查后,我們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分析結論,有50%以上的小學老師對于法律的態度是敬而遠之,甚至有厭法、惡法等抵觸情緒。他們認為法律在教育中只是擺設。有高達80%的老師有懼法、畏法的心理,他們坦言不會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教學中的問題,這部分教師大多對于自身的教育權益的理解也是模糊的。只有20%的老師能夠基本掌握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認為依法執教是今后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一千多名小學教師中,有100多名老師是小學校長,他們作為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領路人,是學校管理的核心和師生的主心骨,其法律素質狀況直接影響著學校的現實工作及發展走向。但據調查顯示,他們中有50%以上的人對于法律持觀望的態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還有10%的人對于法律很失望,他們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碰到了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因而喪失了對法律的信任。只有10%的校長有著良好的法律素養,能自覺運用法律的視角去透視和觀察事物,很好地保障了依法治校在學校層面的開展。由此可見,小學教師法律意識淡薄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絕大多數的教師都不清楚什么樣的行為可能引發訴訟,他們對法的認識是模糊的,他們無法確定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是否合法,用法律來考量教學行為更是鮮見的事情。一些教師甚至認為,正義的天平是傾斜的、是不利于教育和學校。當前小學教師乃至小學校長們對于法律的狹隘理解,對于法文化的無知和訴訟的錯誤觀念應該讓我們有一種現實的警醒,高等師范院校法律課程的建設已遠遠不能適應培養小學教師的能力需要。
二、師范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層反思
(一)不斷強化的法治觀念與傳統文化的博弈
隨著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依法治教和依法執教理念深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指出“推進依法治教”,“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受教育者權益、擾亂教育秩序等行為”,可見,教師作為教育活動的一個主體,在當今教育法制化的時代,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成為教育活動的一個重要的執法者,法律素養也成為了一名合格教師所所必須具備的重要素質之一。現實的需求與現實的缺失形成了鮮明的反差,雖然這種缺失是許多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在這其中,最讓人不自覺但卻最頑固的一個因素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血緣為紐帶結成的錯綜復雜的宗法社會,形成了家族本位為主的根深蒂固的中國倫理思想。講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三綱五常”,“在中國這樣一個“層系組織之社會中,沒有‘個人’觀念。”中國傳統文化中就缺乏個人及權利意識的觀念。“天、地、君、親、師”及“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等級觀念,將教師置于高高在上,頂禮膜拜的位置,這種倫理價值觀深深地植根在我們的民族文化當中,并無意識地影響著一代又一代人的觀念。這種文化和價值觀的影響是不自覺的,這種文化的不自覺性“潤物細無聲”般地潛入人的思維之中,被理所當然地接受、認同并實踐。教師與兒童的關系中,服從與被服從仍是最主要、最直接的關系。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在依法治校如火如荼進行的今天,教師對于法律的態度才會一如既往地漠然,在教育教學中體罰、變相體罰、毆打等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才會無法杜絕。也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影響,家長對于老師的期待才會超越了老師所能承載的程度,尤其是農村小學,家長都會滿懷信任地把小孩交付給老師,并囑咐:“孩子要是不聽話、該打就打,該罵就罵。”而這種信任實則是對老師違法教育行為的一種縱容。因此,要改變這樣的局面,就是要不斷強化法治的觀念,逐漸在與傳統文化的博弈中占據上峰。
(二)構建綜合性大學與堅守師范院校辦學特色的取舍
綜合性大學的號角一響,許多學校進行了合并重組,在合并的大潮中,師范學校面臨了巨大的挑戰,一是如何在綜合院校中開展教師教育,保留師范性;二是留存下來的獨立的師范大學和師范院校如何發揮這種師范特性。2005年袁貴仁在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師范組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三點: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師范性”,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面向社會”,師范院校“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師范性和綜合性有機結合”。這三點明確指出堅持師范性是轉型師范院校特色優勢,立校之本。因此,對于師范院校如何保持住師范的論爭是眾多的。然而,在堅守師范性的同時,如何吸收綜合性大學所倡導的多樣、靈活、開放的價值屬性往往被忽視了。要不剝奪,要不照單全收,這兩種極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十報告提出要“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衡量高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不是比規模、比大樓、比論文,更重要的是比內涵、比特色、比貢獻。因此,正確地拿捏尺度,在鞏固師范辦學特色的同時,不斷吸收綜合性大學的積極元素,不斷擴充師范院校的價值內涵,才是明智之舉。一直以來,在學校教育中總是發生教師違反法律規定、踐踏學生權利的事件,比如無視學生尊嚴,辱罵、傷害學生,偷看學生信件,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等。究其根源,就是師范教育一直以知識、技能培養為本體而忽視了人文科學精神等價值內涵教育,而法律教育正是這種人文科學教育不可或缺且至關重要的一環。師范院校是教育工作的母機,其培養的學生是未來中小學主要的教育工作者,他們能否適應時代的變化,樹立依法治教的觀念,提高依法教育教學的自覺性,直接決定了我國教育事業改革的成敗。所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師者本身具有必有較高的人文素質和法律綜合素養,才有可能培養出優秀的、具有較高法律意識的小學生,才能從根本上發揚和深化依法治國的理念。因此,在師范院校中構建法律教育體系是一項不可忽視的任務。
(三)法律教育的模糊屬性與師范教育的融合
談及法律教育,人們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是律師、法官、訴訟等等。誠然,從淵源上說,法律教育具有專業屬性,多代表法律職業教育,主要的目的是培養律師,屬于一種精英式的教育模式,而在我國,法律教育的價值意義是完全不同的。我國缺乏法治的歷史傳統,普法教育是我國法律教育的基礎,加之我國特殊的國情,法律教育除了法律精英教育之外,更大范圍所需要輻射的是法律基礎教育。正因為如此,曾經一度《法律基礎》被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的一門必修課程。然而,這門課程從開設之初就被定性為思想品德課,隨著“兩課”的合并,這種屬性得到了鞏固和擴大。雖然法律基礎教育作為政治教育下的法律課程,有著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功能上的差異性,但從本質上而言,只要是法律教育就不能忽視法律本身的專業屬性,這種專業屬性包含了其自身獨特的價值觀、思維方式及精神內涵。在法律基礎教育的過程中,既不能忘卻了法律基礎教育的政治屬性和道德價值,也不能忽視對法律本身價值體系和價值內涵的解讀。從深層次而言,法律基礎教育較之于法律專業教育要更難,它需要通過對法律知識這一載體的講授,把法律教育的思想性、政治性、法律性完美地結合。因此,我們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教育的屬性,明確我們所談論的法律教育是區別與法律專業教育或稱精英教育的法律基礎教育,這種法律基礎教育的屬性是多重的,既要體現法律性、又要體現思想性和政治性。而當這種法律教育與師范教育相融合的時候,又應當有所不同。最關鍵的就是要在法律教育的內容上根據師范教育的專業特點,對師范生進行系統的教育法制教育,弱化法律教育的思想教化的屬性,而強化法律的針對性和應用性。使得師范生能夠在法律教育的體系中獲得法律的認知,培養用法律處理實際生活和工作問題的能力。
三、師范院校實施法律教育的途徑
(一)更新教學內容,突出針對性
法律教育課程的改革必須突出它的針對性,改變目前法律教育“大一統”的模式,現在的法律基礎教學,通常都是把所有的法律門類都一應俱全地在一名課程中予以介紹,幾乎覆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全部內容。想要讓學生通過短時間掌握這么多內容顯然只能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學生也無法通過對各個法律門類皮毛似的了解,樹立起法律觀念,因此,師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亟待突出它的針對性。針對師范生的職業的屬性,開設教育法律法規相關的課程,比如教育法學、行政法學、兒童權益、依法治校等相關課程。
(二)改革課堂教學模式,突出實用性
法律本身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它并非是一門單純的知識性課程,它的價值是能夠被應用來解決實際碰到的問題。因此,在課堂的教學中,就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比如教育法學課程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就較多,如果單就這些條款逐個分析,一一細致講解,學生的專注力和興趣度會大大降低。這種教學方法的改革應用最多的就是案例教學法。在法律教育中也不例外。然而對于師范生的法律教育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時候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明確教學對對象是師范生,因此在案例的選擇上要盡量選擇與他們的未來的工作息息相關的例子,這樣更能夠引起他們的關注和共鳴。二是應用案例教學法的目的不是單純地解決案例,而是要將案例教學法與啟發性的教學相結合。比如,提出一個案例,要讓學生充分的討論,教師通過分析思路的提示來啟發學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維來看待現實工作中的問題,讓學生在反復的案例教學法中不自覺地形成法律的思維方式。這個過程比案例分析本身更重要。
(三)形成法治的校園文化氛圍,實現環境育人的強化作用
關鍵詞:教師法律素養;教育懲戒;規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開始,教育部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持續曝光,嚴厲查處教師違規違紀行為,深化教師隊伍建設[1]。其中,教師違規懲戒問題成為了“常見”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國家的嚴查厲處下,中小學教育懲戒活動中仍存在教師“以身試法”的情況;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教育懲戒問題的“過度關注”,也使得部分教師怯于行使懲戒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2]。教育懲戒步入法治化軌道,必然對教師的法律素養,特別是依法執教、依法施懲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的作用,充分運用之,也是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師法律素養的內涵與構成
法律素養是人的綜合素養的一部分,教師的法律素養是指一個人為了從事教師職業,經過一定的學習和培養所獲得的關于教師職業法規知識、能力以及在此過程中形成的相應思想觀念、意識、態度等。可以說教師的法律素養是由正確的法律認知、豐富的法律情感、堅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構成的。其中,法律認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識和職業法律知識組成,本文對法律認知的研究主要關注教師職業法律知識,其中又以權利義務知識為核心。學界也有將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統稱法律意識的,法律情感是初級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則表現為對法律權威的敬畏和對法律價值要素的認同,是較高級的法律意識。法律能力是教師在執教活動中可以合理地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處理問題,維護自身和學生法律權益不受侵犯,監督權利與義務運行的能力。教師的法律能力是教師法律素養的外在體現,也是判定其法律素養的根本標準,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將依法執教落實到各個環節,要求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良好的法律素養是支撐教師依法執教、履職的基礎。教育懲戒作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具體體現,將其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要求教師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以便有效地規范自身的教育懲戒行為。
二、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具有規范作用
教育懲戒是通過對偏差行為施與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為的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手段[3]。學生作為發展的個體,其知識結構、心理素質、價值觀念等各方面還不夠成熟,學生的外在行為很難完全合理與正確,而在實踐中,學生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往往與違規行為的發生頻率成反比,學生那些破壞程度較低的違規違紀行為恰恰是發生頻率較高的行為。《規則》中指出,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教師可以當場實施必要的懲戒。教師成為了教育懲戒活動的主要承擔者,教師所具備的法律素養將直接影響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正當化、合法化。1.教師法律素養不足妨礙教育懲戒行為的正當性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是指教師實施懲戒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社會倫理規范,得到了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4]。一方面,伴隨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權利意識的提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學生權利開始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強調維護學生的權利與尊嚴。部分教師因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認知不足,對法律框架下師生間的權利義務不夠清晰,對教育懲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夠等,沒有意識或能力明確區分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教師懲戒行為的正當性隨之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另一方面,個別媒體輿論的片面報道,放大了學生的權利,壓制了教師懲戒權,部分教師因不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法律能力,在外部壓力裹挾下,不敢、不愿行使懲戒權,以此來規避沖突。這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后,教育部了《規則》,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以便指導和規范教師的懲戒行為,更好地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2.教師基本法律素養是教育懲戒的底線法律素養良好的教師擁有相對完備的教育法律知識,能夠有意識地用教育法律知識處理身邊的問題,將法律精神貫徹到教育管理活動中,應用到教育懲戒實踐中。首先,正確的法律知識可以讓教師明確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教育懲戒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教師懲戒權作為教師依法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的管理權,是伴隨教師職業的產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權,放棄行使懲戒權最終會影響教育教學活動的效果,不利于學生規則意識、法治意識的養成。其次,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有利于教師恰當地保護和約束學生的權利。學生擁有國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雙重身份,享受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作為受教育者的各項權利。教師懲戒權的行使應尊重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邊界。再者,擁有法律信仰的教師更傾向于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實施教育懲戒時堅持程序正當。最后,教師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著教師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將教育懲戒的主體、客體、內容、依據、限度等各要素約束在法律邊界內。因此,教師良好的法律素養是促使教師懲戒行為正當性回歸的關鍵因素。同時,教師法律素養的高低不僅影響教師的懲戒行為,對學生行為的養成也同樣重要。
三、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基本職責,學生是在教師的言傳身教中發展起來的,教師勞動的示范性特點決定了他們對待學生的態度和言行,對學生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5]。教育懲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動機,通過積極管教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學生出現偏差行為的時候,內心會產生不安、愧疚、恐懼等心理狀態,此時對其展開的教育更能影響學生的心理。教師教育懲戒中表現出的法律素養對學生行為的養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示范”,既有具有積極影響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極影響的負示范。1.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是以身作則的法治教育(1)教師法律知識的運用促進學生法律知識的掌握。教育懲戒的實施過程是關乎師生合法權益的活動過程,《規則》中也指出“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通過對教育懲戒規則的學習,學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懲戒是有目的、有依據、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動,教師依法實施懲戒的行為會加深學生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2)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促進學生規則意識的養成。教師依法實施懲戒也會增強學生的法治信任感,當一個人認為通過法律的遵守可以獲得公正的對待時,他才會自愿地遵守社會的規則。青少年對學校和教師的信任對于規范行為的紀律非常重要,這種信任可以作為一種心理框架,影響學生對制度規則和懲戒的反應。一般來說,信任老師的青少年在學校表現出更多的合作行為,學生對學校和教師的信任與遵守規則的行為呈正相關。教師秉持“有權必有責、用權需擔責”的基本法理實施教育懲戒,可以加強和深化學生的紀律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3)教師依法懲戒的行為影響學生的問題處理方式。“法”只有從存在的制度形式轉化為實踐的行為狀態,才能真正成為約束人的行為規則。作為學生成長過程中的關鍵他者,教師的行為會得到學生的關注和有意無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師對教育懲戒中師生權義的準確區分會促進學生法律知識與實踐的結合,對學生處理日常生活問題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師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身與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明確權利維護和救濟的具體路徑,會為學生合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提供示范,對學生處理問題的思想和方式產生直接的影響,成為學生行為模仿的對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懲戒實踐中,最讓教師和學校“頭疼”的莫過于因教育懲戒而產生的糾紛事件。糾紛事件不但會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影響涉事教師或學校的形象,嚴重時會給教師和學生帶來長久的消極影響,不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糾紛的產生固然不是師生雙方所期望的,糾紛背后的深層因素更應該引起重視。教師依法實施懲戒的行為會影響學生和家長對待教育懲戒的態度和做法。2.教師違規懲戒的行為對學生產生負面侵權“示范”(1)學生會對教師侵權行為進行效仿。教師作為依法實施懲戒的主體,其法律素養如何是影響教育懲戒效果優劣的一個重要因素。教師的懲戒行為不但會對學生產生積極的影響,還可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有些教師由于法律素養不強,在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存在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包括對學生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權、陳述權、參與權、申訴權等。班杜拉在其社會學習理論中指出,在現實生活別是在行為習得上,大多數人是通過觀察和模仿實現的,尤其是對榜樣“示范”的模仿。對于教師的違規懲戒行為學生通常也會認為是合理的,進而運用到日常同學關系的處理中。(2)教師的體罰行為容易助長學生的暴力傾向。被體罰者及經常旁觀體罰的學生會認為,“動手”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體肆意傳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觸不良信息的風險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對同學間、人際間的摩擦時,極易將暴力意識付諸現實來處理矛盾,這也成為了一部分校園欺凌的濫觴。體罰不但不利于教育懲戒效果的實現,而且會給學生帶來直接的身心傷害,侵害學生人身權。我國多部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在司法上,體罰適用于故意傷害罪[6]。過度懲戒行為極易給當事人內心帶來嚴重創傷,使學生發生認知偏移,嚴重時可能產生人格偏執的傾向,逐步產生具有攻擊傾向的行為。教師作為學生的行為學習對象,當其行為使學生產生了委屈或不服氣的情緒時,學生也極易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以沖動的非理性狀態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慮教師應如何通過教育懲戒實現對學生的積極影響。
四、教師法律素養在教育懲戒中的體現
為了在教育懲戒中有效地規范自身行為,實現對學生“善”的積極引導,教師要將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法律能力的運用貫穿于教育懲戒活動的始終,遵循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堅守公平和正義,依法行使懲戒權。1.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樹立正確的權義觀權義觀也叫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權利意識是人們對于一切權利的認知、理解和態度,是人們對于實現其權利方式的選擇,以及當其權利受到損害時以何種手段予以補救的心理反應[7]。教師正確的權利觀是指教師認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其價值,掌握如何自覺地在法律法規的規范內行使權利,避免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相應地,義務意識是指人們對于依法應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義務的認知和態度。教師正確的義務觀是指教師理解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其必要性,明確履行義務的方式及未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并能理解權利與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與傳統的師尊生輕的師生關系不同,現代社會中的師生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師生之間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也是民主平等的關系,權利與義務也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與法律內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動中教師要正確地看待自身與他人的權利與義務。2.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懲戒行為于法有據教師要保證其教育懲戒行為的合法性,包括實質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師懲戒行為不但應該在教育法律規范的框架下進行,還要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設定理念相符合。具體而言,首先,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依據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其一是懲戒權行使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規、教育懲戒規則以及已經公布的得到大多數人認可的校規校紀、班規班紀等規章制度;其二是懲戒權行使的明確客體,即學生所缺失的特定義務[8]。教育懲戒有合法依據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師懲戒權是教師職業自主性保障的權利和職責,不可以放棄,并且要對教師懲戒權的確立和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9]。《規則》中列舉了教師可以采取的懲戒方式,同時也為教師懲戒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明確了教師違規懲戒應承擔的后果。教師實施懲戒時,對懲戒措施和懲戒力度的選擇擁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要求教師保障教育懲戒的實質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規作為科學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懲要求教師保障懲戒程序正當教育懲戒是個動態的過程,除了保證依據合法,還應保障程序正當。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必須用程序加以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權力行使的隨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義。規范教育懲戒的設定和實施主體正當行使職權,保護受教育者的權利是將正當程序原則引入教育懲戒制度的核心價值體現[10]。正當程序將實體價值與程序價值相連接,具體表現在,教育懲戒中教師踐行“正當程序”并推動“程序正當”。在教育懲戒實踐中,教師作為主要實施主體,正當行使職權,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模式受教師法律素養的直接指引。當學生出現偏差行為需要實施懲戒時,從違規事實的認定、情節的判定、學生的申辯,到具體懲戒方式、懲戒時限和場合的選擇、對學生及家長的告知義務都需要教師秉持程序正當。尤其是隨著我國教育懲戒制度的不斷完善,教師良好的法律素養將是保證教育懲戒程序正當,規范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保障。4.依法施懲要求教師把握懲戒權的法律邊界權利與權利的約束總是相伴而生,作為教師職業權利的懲戒權也不例外。權利都有特定的邊界,劃分并把握權利邊界是避免權利沖突的必要手段。教師懲戒權的法理支撐、法律規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邊界并表征在懲戒權行使的基本原則、懲戒方式的選擇以及懲戒與體罰、懲戒與侵權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師懲戒權行使的法律邊界,才能保障教育懲戒價值與效用。教師首先要能夠準確區分教育懲戒與侵權行為,特別是教育管理實踐中常見的對懲戒與體罰、留置與侵害學生人身自由權、沒收與侵害學生財產權、停課與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等的界分。《規則》中指出禁止“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以及“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等間接帶來身心傷害的變相體罰。為教育懲戒和體罰的界分提供了參考,指出了課后教導、暫扣學生違規物品等方面的規定。但懲戒規則作為指導性、規范性文件,是無法囊括現實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的。故實施教育懲戒還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背后所蘊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強烈的道德倫理性,而教育的獨特性決定了教育法律法規相對于社會法律更具張力。教師對教育法律規范的運用在其職業道德調節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懲戒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正向作用,始終圍繞“育人”而展開。綜上所述,教師的法律素養對自身懲戒行為具有規范作用,對學生行為養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師必須不斷地學習教育法律知識,增強對現實中法律現象的敏感度,在實踐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過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實現對學生違規行為的改善和積極行為的引導,充分展現依法施懲背后所蘊含的法治、正義、育人精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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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法》總則第6條規定,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理想、道德、紀律和法制教育。同時第43條又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及學校的管理制度,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中小學生中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是在全體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意識的起點,也是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常識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
2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容
小學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學生初步了解一些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一些防拐騙、防猥褻法律知識,對他們進行法制觀念的啟蒙教育,逐步培養其分辯是非、防侵害的能力,使其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觀念,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及能力。相對于中學已長大些的孩子要告訴一些防詐騙、防訛詐的知識;再大些的孩子要告訴他學會克制自己、避免沖動、被別人利用誘發惡性事件等方面的問題,讓孩子知道什么可為,什么不能為。當然,告訴孩子這些時,最好以平常說話或講故事的方式,循循誘導,絕不要夸大事實,危言聳聽。中小學法制教育主要是對中小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觀念教育,使其了解法的作用和我國法治的原則,樹立憲法權威和觀念,樹立依法享有公民權利、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的觀念。同時使他們懂得民主既受法律的保障,又受法律的制約,行使民利不可超越法律許可的范圍,要享受法律許可的自由。公民應依法辦事,違法必須受到追究、制裁,從而提高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增強社會責任感。
3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
對中小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需要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三個方面構成三位一體的教育網絡,相互配合,協調進行。這里僅從學校、家庭、社會和學生個人的角度探討一下具體途徑。學校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場所。學校應根據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的教學計劃,結合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生活實際,通過開設專門的法制教育課程,組織和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法制教育講座等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向學生傳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使其掌握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內容: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自覺地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從而成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家庭和社會環境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學習都有非常大的影響,尤其是家長對孩子的影響更大,言傳身教,耳濡目染,家長的言行舉止都起到示范作用。所以,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更應依法履行對子女的教育和監護職責,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導子女進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子女不良行為的發生。同時,應經常主動與學校取得聯系,不斷溝通交流,配合學校共同加強對子女的法制教育工作。社會各界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為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安全、潔凈的氛圍和空間,教育、文化、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應切實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檢查、監督和教育保護的職能,對于侵犯中小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和有害他們健康成長的社會現象,應依法堅決予以打擊。中小學生應從我做起,自尊自愛,自強不息,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并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首先,從日常行為規范入手從點滴小事做起,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重視自身良好思想品德的培養和高尚情操的陶冶。其次,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里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定。此后,依據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于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西政發[1998]22號文件印發根據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后(注: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以此為據,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著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范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于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規定“(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不少人認為,根據教育部實施意見對于教師申訴“凡申訴內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教師申訴必然是涉及教師合法權益,而此時的合法權益往往直接或間接的包含著教師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如果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與保障,必然損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即只要是“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只能是行政行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方可有權作出這樣的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無此職權。第
三、教育部的實施意見將教師申訴內容人為分為兩類是不合適的,這點各地方所制定實施教師申訴制度具體的辦法、意見與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已舍棄這種分類方式。《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未舍棄了“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關于教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文書形式:
根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4)、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存在的問題:
1、《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存在的問題
該暫行意見系當時的市教委,現在的市教育局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所作的規范性文件。該暫行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規定教師申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任何救濟措施;2、未明確《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效力性質,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教師申訴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均未作出規定。3、承擔義務的一方若不執行教育行政機關作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如何處理也未規定。這樣的暫行意見如何執行,其《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往往也是如同空紙一張,這樣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切實有效的保護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現實的教師申訴案例(老兵網-轉業干部配偶為何被成都大學除名)證明這一事實。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存在的問題
該指南為成都市教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屬的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資格的一個行政處(室)。該指南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對處理文書的要求作出規定;2、在正文條款中使用了《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這一錯誤作法的性質非常嚴重,其
一、直接違法了法律與地方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規定;其
二、“意見書”與《決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法律效力上、國家公文的類別上均是兩類截然不同的文書,使用“意見書”無疑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人為地變成了內部意見或建議,這樣的做法無疑將侵害教師申訴當事人的申訴合法權益、殘酷地、無情地剝奪申訴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與途徑。3、使用“意見書”無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機關保護教師與申訴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同時也逃避了承擔以行政方式要求過錯方(責任方)執行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充其量是個“督促執行”;4、在辦事流程圖的中送達與執行的辦事流程中,又載明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而無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此時給教育行政機關的下屬具體經辦機構與人員有了使用文書的自由選擇權,即給有某些個人以權謀“……”或推卸責任的足夠空間。
結束語:
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專業人員的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教師申訴就是最能體現教育行政機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具體措施之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是在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如果對于教師申訴不能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那么教師申訴就是空話,沒有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手段,教師申訴制度也就是空中樓閣,沒有任何意義。
關鍵字:教師申訴,行政行為,處理決定書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書是《處理意見書》。
前面的話
近日按教師朋友提供的信息,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聯網(/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從網址看該文件應掛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但無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這兩個文件在處理教師申訴的程序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試作簡要評述。
一、再述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里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定。此后,依據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于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西政發[1998]22號文件印發根據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后(注: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以此為據,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著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范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于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規定“(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不少人認為,根據教育部實施意見對于教師申訴“凡申訴內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教師申訴必然是涉及教師合法權益,而此時的合法權益往往直接或間接的包含著教師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如果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與保障,必然損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即只要是“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只能是行政行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方可有權作出這樣的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無此職權。第三、教育部的實施意見將教師申訴內容人為分為兩類是不合適的,這點各地方所制定實施教師申訴制度具體的辦法、意見與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已舍棄這種分類方式。《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未舍棄了“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關于教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文書形式:
根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4)、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存在的問題:
1、《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存在的問題
該暫行意見系當時的市教委,現在的市教育局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所作的規范性文件。該暫行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規定教師申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任何救濟措施;2、未明確《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效力性質,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教師申訴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均未作出規定。3、承擔義務的一方若不執行教育行政機關作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如何處理也未規定。這樣的暫行意見如何執行,其《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往往也是如同空紙一張,這樣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切實有效的保護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現實的教師申訴案例(老兵網-轉業干部配偶為何被成都大學除名)證明這一事實。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存在的問題
該指南為成都市教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屬的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資格的一個行政處(室)。該指南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對處理文書的要求作出規定;2、在正文條款中使用了《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這一錯誤作法的性質非常嚴重,其一、直接違法了法律與地方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規定;其二、“意見書”與《決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法律效力上、國家公文的類別上均是兩類截然不同的文書,使用“意見書”無疑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人為地變成了內部意見或建議,這樣的做法無疑將侵害教師申訴當事人的申訴合法權益、殘酷地、無情地剝奪申訴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與途徑。3、使用“意見書”無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機關保護教師與申訴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同時也逃避了承擔以行政方式要求過錯方(責任方)執行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充其量是個“督促執行”;4、在辦事流程圖的中送達與執行的辦事流程中,又載明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而無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此時給教育行政機關的下屬具體經辦機構與人員有了使用文書的自由選擇權,即給有某些個人以權謀“……”或推卸責任的足夠空間。
結束語:
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專業人員的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教師申訴就是最能體現教育行政機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具體措施之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是在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如果對于教師申訴不能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那么教師申訴就是空話,沒有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手段,教師申訴制度也就是空中樓閣,沒有任何意義。
教師申訴是我國法律針對教師這一具體主體的合法權益所特設的各項法律保護中的教師權益行政保護。也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對于教師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就完全體現在教師申訴制度上。應該強調指出,教師申訴制度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教師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系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教師權益的正確、有效、合法地維護與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的設置與選擇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應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確的、具體的、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加確定,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廢止、重置,若國家能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作出統一規定將是全國廣大教師的佳音,也是正處于教師申訴期間當事人的福音。
參考文獻:
1、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
2、何寧湘《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勞凱聲教授《教育政策與法律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