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9:35: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固定資產稅收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固定資產 稅收 籌劃
1. 固定資產取得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分以下幾種情況:外購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的余額為計稅基礎;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試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在固定資產的取得環節中,企業更多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來購買固定資產,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籌資方式不同,稅收負擔是不同的。稅收負擔由重到輕依次為: 內部積累、增發股票、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貸款、發行債券和內部籌資。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也可通過對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進行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稅法規定,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國內購入的,還是進口的或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2008年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因此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購買時可考慮通過對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來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從而減輕稅收負擔。
2.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籌劃
固定資產按照規定需要計提折舊,以確定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在嚴格遵守現行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合理選擇折舊方法。企業可選的折舊方法有、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由于存在多種折舊方法可供選擇,這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在年限平均法下,計入各期的折舊額相同,從而對各年損益的影響均等;而在加速折舊法下,前期折舊多而后期折舊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的利潤減少而后期的利潤增加。在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折舊影響納稅金額總額相同,但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法滯后了納稅期,企業將因此獲得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實際稅負水平。因而,從稅收籌劃角度講,加速折舊法與直線法相比,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初始年份內獲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筆無息貸款,而且加速折舊法的抵稅作用在當前通貨膨脹環境下顯得更為突出。但是,如果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特別是享受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時,則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3. 折舊年限的籌劃
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稅收籌劃時,還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這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增4年與3年兩檔,這為企業利用折舊年限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通過適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費用,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利益。但對一般企業而言,縮短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的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此外,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籌劃時,企業還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預計凈殘值,又稱估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憶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所有固定資產均適用同一個凈殘值率下限,并不是一個精確的做法,事實上每一項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確定需要考慮很多因素,而企業無疑是最有發言權的;且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是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和殘值在經營期內均可稅前扣除,不規定殘值率的下限,這也給納稅人增加了利用殘值比例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
4.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籌劃
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這里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而對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界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在后續支出過程中有很多稅收籌劃機會,如果納稅人能夠在盈利年度,及時安排好固定資產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時再徹底更換零部件,從而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盡可能轉化為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或分解為幾個年度的幾次修理,便能獲得稅收籌劃收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現行稅制的條件下,在應稅事實發生前,通過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資、融資及經營管理、企業清算等環節的經營管理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來達到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目標的涉稅行為。因此,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稅后利潤最大化。一項有效的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籌劃期間的稅額。
稅收籌劃方案之所以能夠帶來稅收負擔的減少,其內容不外乎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技術面的因素,即從理財理論出發,對應稅所得和費用扣除進行時機選擇,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稅收的減免政策,從而減輕稅收負擔。
(一)技術方法
從理財角度來看,稅收籌劃在選擇所得和費用的確認時機時有四種常規的方法,從基于貨幣時間價值的角度來看,一是推遲確認所得,二是提前確認費用扣除;從基于邊際稅率的考慮來講,一是將所得轉至預計邊際稅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將費用扣除轉至預計邊際稅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稅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稅收的減免稅等條款,比如所得稅的“減二免三”優惠、福利企業的增值稅優惠等等,納稅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也是一個稅收籌劃的過程。
在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的突破口時,人們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較明顯的或顯性的優惠措施,因此稅收籌劃方案也比較注重在顯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上進行籌劃技術的選擇。但是,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規劃方案時如果只注意顯性優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過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稅盾效應
固定資產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價值計量,傳統上都是以歷史成本或原始價值為基礎,在使用期間逐步轉移到產品中去,是企業產品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固定資產價值的一經確定,改變的彈性很小,因此,納稅人想通過加大固定資產價值來增加產品成本就很難實現。而固定資產逐步轉移到產品中的價值即折舊,就成為納稅人進行固定資產稅收籌劃首先考慮的問題。
折舊作為固定資產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的價值轉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因此它有著“稅收擋板”或“稅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為每個納稅期的折舊額的大小,會影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權。對于折舊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一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稅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希望通過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來加快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在實際操作中就有相當的難度。那么納稅人就只能著眼于由于折舊方法的不同,而帶來的折舊額分攤在不同生產期間的成本數量上的不一致,進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潤出現差異,利用這一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二)折舊方法的選擇
對折舊方法的選擇,實際上也就是對企業費用確認時間的技術選擇問題。
雖然,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因此折舊總額對成本和企業利潤的影響,在整個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是相同。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就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
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由于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各期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對應期間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會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各期生產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各期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此外,邊際稅率的變化,也會對成本費用及利潤的確定帶來影響。所以,對于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而言,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時,不只要考慮折舊方法不同所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優惠期間及期滿后的所得稅稅率變化所帶來的所得稅稅負影響。
一般認為,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且加速折舊法的這種抵稅作用在通貨膨脹環境下的作用更加顯著。因為,按現行制度規定,我國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以歷史成本記賬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持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從而取得延遲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投資效益(延續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但是,對于加速折舊法的使用,普遍的稅收籌劃觀點認為,如果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特別是在享受所得稅的“免二減三”優惠時,就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舊法,會使企業在營利前期享受所得稅減免時,固定資產折舊速度快,使企業可作為利潤的部分作為了費用,而沒能使這部分利潤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加重了所得稅稅負。并且,該籌劃思路對折舊的抵稅額折現總值進行比較分析,也由于在優惠期內沒有加速折舊額沒有完全享受高邊際稅率的抵稅效益,從而使得整個經營期間,加速折舊法的抵稅額現值低于直線法的抵稅額現值,從而得出加速折舊法不適于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企業的結論。
實際上,這個籌劃方案就不是一個全面的籌劃方案,它沒有全面考慮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一個隱性的優惠政策:彌補虧損的政策規定。
(三)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時,企業折舊方法選擇實例分析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考慮此項政策規定,結合從企業的開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的政策,此時,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加速折舊法,會大大優于直線法的。
例如某企業生產經營期10年,預計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其使用年限為10年,折舊年限為5年。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0%,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其優惠年度計算從開始盈利年度起。預計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不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的利潤額為:
單位:萬元
經營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潤額-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業分別采取直線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對企業利潤及所得稅帶來的影響如下表(為計算方便,不考慮凈殘值的影響):
單位:萬元
年份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年折舊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計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期內,所繳納的所得稅絕對值比在直線法下減少18萬元,稅后利潤增加9.6萬元。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內,在加速折舊法下少繳所得稅9萬元,稅后利潤增加9萬元。
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折現率為6%,那么上述不同折舊方法所帶來的所得稅及稅后利潤影響:
單位:萬元
年份折現系數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
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計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見,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條件下,加速折舊法與直線法相比,在十年生產經營期內,少繳納所得稅12.366萬元,稅后利潤增加11.4715萬元。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國際化參與程度的不斷提升,國家的稅收籌劃工作,也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和轉型,以便能夠推動相關工作的高效開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稅轉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對企業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的細節進行分析,希望能夠推動企業的高效發展。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固定資產;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工作作為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實現選擇利潤最大化的納稅方案的一種企業規劃行為。增值稅作為商品流通過程中位計算增值額度而征收的稅種,在推行過程中,增值稅堅持以扣除項目建設或者采購過程中的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作為主要標準進行征收。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以及收入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當增值稅由生產環節轉化為消費環節之后,一般就進入了納稅環節。在此基礎之上,對于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過程通過稅收籌劃,現實有效降低稅負,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一、增值稅轉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稅的轉型工作主要是實現生產環節向消費環節增值稅的直接轉變工作。為了提升我國增值稅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我國推行了新的增值稅管理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增值稅的轉型改革工作。整個轉型改革的重點環節,集中于消除生產型增值稅征收過程中的重復征稅因素,通過有效手段降低企業在設備采購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推動國內投資,擴大內需的發展,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技術能力,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提升我國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以及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機之后不利的國際競爭環境的影響,實現了國家稅收體系的科學合理化改革的目標。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具體內容
(1)從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國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或者采購固定資產的過程中,當存在進項稅額時,可以進行相關的稅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規定有:一是除了規定的非應稅項目不得進行稅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機器設備在內的大多數設備,可以進行相關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動產不能計入抵扣進項稅款的工作;三是在購進小汽車、摩托車以及游艇等不動產時,如果是應征消費稅的環節,則不能抵扣進項稅。但是如果是外購后進行銷售,則屬于普通商品,可以進行進項稅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對于企業新購置的設備而言,所包含的進項稅款采用規范的直接扣除方法進行實施,即就是通過納稅人當年采購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款為基礎,可以對應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抵扣,當出現抵扣不完的情況時,可以轉賬給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在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以上的機械、運輸工具、機器以及其他生產環節所必須的設備、儀器等。同時,也取消了單價超過2000元的限制條件。(2)對于中小型納稅人,不再分設工業和商業兩種征收稅率,而采用統一的3%新稅率。(3)取消在進口設備方面的增值稅補貼政策,以及外資企業的進口設備增值退稅政策,實行統一的增值稅管理政策。
三、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細節
在上述的國家規定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點,在固定資產購置中,購進的專用型和混用型設備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同時,由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標準呈現差異性,因此,從客觀上為固定資產采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選擇合適方式進項稅款抵扣的籌劃。當選擇進項稅額抵扣之后,企業的進項稅額能夠納入到固定資產之中,在計算企業的所得稅時,可以實現多提折舊的效果,但是這不意味著只要放棄抵扣,就能實現少交稅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設備采用投入為400萬元,進項稅額為68萬元,1月份銷項稅額為135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采購進項稅額為53萬元。購進的設備折舊時間為5年,采用直接折舊法金算,凈殘值為0。企業的年盈利為134萬元,所得稅征收率為25%,具體的籌劃分析有:方案一:不放棄進項稅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稅=1356853=14(萬元)(不考慮當年112月之間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稅變化情況)15年企業應交的所得稅=13525%5=168.75(萬元)15年總稅負=14+168.75=182.75(萬元)方案二:放棄進項稅稅額抵扣政策。在放棄進項稅款抵扣權利之后,將68萬的進項稅款納入到企業的固定資產之中,根據直線法每年可多提折舊=685=13.6(萬元),每年企業利潤=13513.6=121.4(萬元)15年企業的所得稅總額=121.425%5=151.75(萬元)五年總稅為151.75+82=233.75(萬元)可見放棄進項稅款抵扣工作比不放棄進項稅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繳納233.75182.75=51(萬元),顯然不放棄進項稅抵扣政策更為劃算,所以企業少交的所得稅好處遠低于抵扣增值稅的好處。因此,在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過程時,盡量使用增值稅發票,不放棄抵扣進項稅款。(2)對采購對象的籌劃。在現行的增值稅管理中,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的征收方面,稅率分別為17%和3%。因此,企業在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過程中,由于稅率不同,進項抵扣的金額和比例也隨之不同。在采購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顯然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要比向一般納稅人采購的進項稅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過一般納稅人進行采購,增值稅發票為17%,因此價格相對而言也會更高。因此,對于兩者的分析就不能通過簡單的抵扣情況進行分析,有必要通過結算方式以及資金流量進行分析。例如,某企業準備采購一臺新設備,向一般納稅人采購時,不含稅價格為3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時,不含稅價格為24萬元,增值稅率為3%。具體的籌劃分析如下:向一般納稅人進行采購時,進項稅抵扣=3017%=5.1(萬元);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時,可抵扣243%=0.72(萬元)。一般的觀點認為,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要比小規模納稅人多繳5.10.72=4.38(萬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貨的過程中,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要便宜6萬元,因此,現金流量節約1.62萬元,所以,從現金流出量分析,應該采用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總之,在新增稅條例推行之后,能夠為納稅人的增值稅籌劃提供控制了措施。納稅人應該認真閱讀相關政策,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選取科學的納稅籌劃方案,實現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堅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分析,避免出現偷稅漏稅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吳亞德.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購建的稅收籌劃.會計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稅收籌劃研究.湖南大學碩士論文,2010.
稅收籌劃是指采取稅法允許的某種方法或者計劃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它既區別于偷稅、漏稅、抗稅、騙稅、欠稅等這些不合法的減少稅收的手段,也不同于避稅這種鉆法律的空子以少交稅款的行為。
下面我們從企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角度談談稅收籌劃的方法。
稅法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準予扣除。同時,稅法也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備案。所以固定資產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由企業決定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而固定資產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稅收負擔的影響不同,不同時期選擇適合的折舊方法是稅收籌劃的方法之一。
【具體案例】A公司有一臺設備,原值為1 000 000元,預計殘值為20 000元,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內企業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如表1所示。
下面將采用不同的方法來分析應納所得稅的情況。
使用年限法(直線法):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1 000 000-20000)/10 =98 000(元)
估計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潤額為:600 000-98 000=50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502 000?5%=125 500(元)第二年利潤額為:580 000-98 000=48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482 000?5%=120 500(元)
第三年利潤額為:620 000-98 000=52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522 000?5%=13050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560 000-98 000=46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462 000?5%=115 500(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520 000-98 000=42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422 000?5%=105 50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125 500+120 500+130 500+115 500+105 500=597 500(元)
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額=可使用年數/使用年數總和?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本例中,使用年數總和為:1+2+3+4+5=15第一年折舊額為: 5/15?1 000 000-20 000)≈326 666.67(元);利潤額為:600 000-326 666.67≈273 333.33(元);應納所得稅:273 333.33?5%≈68 333.33(元)第二年折舊額為:4/15?1 000 000-20 000)≈261 333.33(元);利潤額為:580 000-261333.33≈318 666.67(元);應納所得稅:318 666.67?5%≈79 666.67(元)第三年折舊額為:3/15?1 000 000-20 000)=196 000(元);利潤額為:620 000-196 000=424 000(元);應納所得稅:424 000?5%=106 000(元)
第四年折舊額為:2/15?1 000 000-20 000)≈130 666.67(元);利潤額為:560 000-130 666.67=429 333.33(元) ;應納所得稅:429333.33?5%≈107 333.33(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1/15?1 000 000-20 000)≈65 333.33(元);利潤額為:520 000-65 333.33=454 666.67(元);應納所得稅:454 666.67?5%≈113 666.67(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68 333.33+79 666.67+106 000+107 333.33+113 666.67=475 000(元)
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直線折舊率=2?/估計使用年限;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姿ㄏ倫?01頁)(上接第37頁)倍直線折舊率
第一年折舊額為:1 000 000?0%=400 000(元);利潤額為:600 000-400 000=200 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200 000?5%=50 000(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1 000 000-400 000)?0%=240 000(元);利潤額為:580 000-240 000=340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340 000?5%=85 000(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1 000 000-400 000-240 000)?0%=144 000(元);利潤額為:620 000-144 000=476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476 000?5%=119 000(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線法計算折舊額:
第四、第五年的折舊額=(1 000 000-400 000-240 000-144 000-20 000)/2=98 00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560 000-98 000=462 000(元);應納所得稅為:462 000?5%=115 500(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520 000-98 000=422 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22 000?5%=105 500(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50 000+85 000+119 000+115 500+105 500=475 000(元)
稅收籌劃分析:
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這兩種加速折舊法相比較基于預計可使用年限的直線折舊法相比,使企業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企業在最后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1.1折舊方法的選用須以不與稅法相沖突為前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有很多種: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選擇哪種折舊方法合理,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并結合固定資產實現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選擇適合企業的折舊方法。這四種可選方法與稅法中的規定相同。企業在選用折舊方法時受到稅收法規上的嚴格限制,而符合條件具備加速折舊資格的,也必須嚴格遵守稅收法規規定,按程序進行申請和報批。
1.2必須考慮稅制因素對折舊政策的影響
一方面,在比例稅率一定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延緩交稅時間來獲取時間的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法前期折舊額增加,縮短了折舊年限,縮短成本收回時間,從而使成本費用前移,前期會計利潤后移,推遲了稅款繳納時間。通過比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舊方法依次是: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直線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稅率上升的情況下,企業需要計算分析不同的折舊政策給企業帶來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由于延緩稅負多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往往小于延緩稅負所增加的稅收額,此時,應選擇直線折舊法。如果后期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所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那么應選擇加速折舊法來縮短折舊年限。
1.3折舊方法的使用必須考慮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影響
對一些享受減、免稅政策的企業來說,折舊費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企業的期間利潤,使企業合理地避稅。因此,在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時,使用直線折舊法比使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有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如果企業在開辦前期發生虧損,那么可以在之后的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加速折舊法是在折舊前移的同時,也使得利潤后移,這就意味著企業的正常納稅年度將進一步推遲,那么有可能企業就享受不到5年內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舊法,應采取直線折舊法盡可能延長折舊年限。
2固定資產處置的稅收籌劃
2.1出售已使用過的一般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此處一般固定資產是指具有實物形態,單位價值較大,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資產。根據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具有實物形態的固定資產(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暫免征收增值稅。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按固定資產管理,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企業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次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符合這些條件的,一律按4%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已符合前兩個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針對第三個條件“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進行籌劃,在享受免稅待遇和不享受免稅待遇中做出選擇。
2.2出售已使用過的特殊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29號)文件規定,機動車、摩托車、游艇,這些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納稅人使用過的上述固定資產再出售,如果銷售價格未超過原值,那么免征增值稅,如果銷售價格超過原值的,應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然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