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9:35: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危機概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理論綜述
本文通過對都當前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局對金融監管的改革性文件進行研究,在寫作的過程中,針對目前金融危機發生的現狀進行分析,揭示出對金融監管的改革仍要繼續,特別是對此國內外的文獻研究較少,監管當局還沒有完全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由于各國利益立場的不一致,目前一些正在實施的比較激進的金融改革方案已經被擱置,要想提出一個被各國都接受的折中的方案,就必須就改革方案的設計言之有理,并且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本文從六部分來討論金融危機后有關金融監管的改革,進一步強調了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改革的必要性。
一、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中的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在國內僅有李妍與李文泓兩個人研究過,它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現如今對于單個金融主體的穩健與安全的監管并不足以完全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因素:一是從微觀審慎監管的層面來看,在金融機構的一致行為之下,微觀審慎監管更能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但是相比之下,宏觀審慎監管則影響著金融系統的穩定,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有兩種即分業經營模式與混業經營模式,其中分業經營模式是把各金融機構按照某一特定的行業與領域進行業務經營,而混業經營就是把各金融機構監管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業進行分散金融風險,第一種模式的系統風險性較大,且相互之間的關聯性非常的小,第二種模式可以理性的分散金融的風險,但是很多金融機構同時采用這種經營模式,則會導致整個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二是對于整個金融系統來說,其內部的關聯性在不斷的加強,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使風險進一步加大。針對宏觀審慎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即第一是整個金融系統對實體經濟的信貸定價以及信貸供給,這使借貸雙方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二是期限產生以及轉化的形式的流行性風險較大,比如銀行對批發型融資越來越依賴;三是信用證與股票等在市場上的資金價格與長期均衡水平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四是金融系統中杠桿率的水平變動;五是對于并未進行審慎的金融監管局的系統性風險具有一定的影響,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的宏觀層面上對貨幣以及財政政策都有一定的影響。
二、金融系統中順周期性的主要內容、表現及改革的方向
金融系統的順周期性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即順周期性的資本充足率、順周期性的貸款損失撥備以及順周期性的公允價值會計這三個方面,其中順周期的資本充足率主要體現為對資本在經濟上是否充足的要求,在經濟滑落時要收緊,由于此時銀行并不能獲取股權融資,所以不得不收緊資產,進而減少信貸造成的信用萎縮,在經濟上升時,資產的風險不高,波動的不是很明顯,從而對資本的要求并不高。對于順周期的貸款損失撥備來說主要表現為會計在確認貸款計時撥備是應該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綜合性的判斷,在經濟上升時,貸款的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體現,所以產生的撥備計提就少,在經濟滑落時,貸款的信用風險就成分表現出來,這時撥備的計提就多,對銀行的資本要求就高,銀行需要為提高撥備留出更多的空間。對于順周期性的公允價值來說,主要表現為在進行金融的公平交易的過程中,要求交易雙方對交易的規模與過程中的數量進行清算,如果交易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并沒有縮減經營的規模,則不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公允交易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當資產上升時,公允價值有助于資產的上漲,當公允價值下跌時,導致公允價值資產的減少。對于金融資產的順周期性的改革方向主要為:第一,建立逆周期性的資本機制。第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撥備。第三,不斷改革公允價值的會計使用。
三、金融系統中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危機之前,主要的觀點認為,薪酬激勵機制應該屬于微觀主體的行為,并且應該由市場進行決擇,監管部門不應進行干涉,因為過度的干涉可能會對市場造成扭曲。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大家才認識到,如果激勵機制設計的不恰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造成金融動蕩。因此現在薪酬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討論的主要問題。通過金融危機的經驗,我們必須對薪酬激勵機制進行改革,理由有以下三點。第一,薪酬機制如果對短期財務業績過度重視,會導致高管過度投機。第二、激勵機制與股價掛鉤,容易導致金融機構更注重市值最大化,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第三,目前的激勵機制由于金融機構利潤的滯后性,不能做到收益與風險相互匹配。解決薪酬激勵機制問題,可能出現以下幾點。第一,市場的流動性導致人才流失。第二如果各個機構在限制薪酬的行動上步調不一致,,先進行改革的機構可能會處于劣勢。第三,人才的能力是很難評估的,所以確定最佳的薪酬方案也很難。因此,薪酬激勵機制要改革的方向主要有兩個,一是薪酬決定機制,二是薪酬結構。薪酬決定機制方面,對于高管的薪酬應增加股東大會的發言權,一般職工的薪酬由薪酬委員會制定,委員會應有其獨立性。薪酬結構方面應該在三個方面進行改革。第一,對于職工的業績評估應該分為財務和非財務兩個指標。第二,監獄金融行業的管理風險可能會經過較長時間才能體現,所以獎金應合理的延遲發放,并制定追回機制。第三,業績獎金可以采取股票或者和股票掛鉤的形式發放。
四、金融安全機構的處理措施
政府對金融機構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的手段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金融機構在處理金融危機時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資產方采取分擔金融機構資產損失的措施、負債方采取對存款保險金及金融機構的發債進行擔保、股本權益方面對優先股和認股權證以及普通股等進行國有的轉化,國有化的過程是政府求助大型銀行的殺手锏,國有化的過程不僅僅具有產權的意義,同時還具有重要的金融監管手段,在此次危機中,發達國家的安全網措施發揮的淋漓盡致,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創意,但是政府在進行使用安全措施時,并沒有統一的救助對象,在這次危機中政府所產生的問題尤為突出,由于政府的監管機制與處理機制不完善,造成監管當局在不清楚資本有多大缺口的情況下,就對資本進行補充,這是美國進行測試的主要目的,又由于跨國公司的處理機制不足,導致了對母國以外存款者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應對跨國機構的處理機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改革,一是完善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局的合作,二是接受本國的金融監管。對于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處理機制主要有以下三點好處,一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信息不對稱,二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與存款人的信息不對稱,三是可以緩解金融機構中政府的動態的不一致。完善此處理機制不僅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破產率,也可以降低處置的成本與難度,有助于緩解金融機構之間的動態不一致等問題。但是如果政府不去救助這些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破產之后則對政府的監管與社會經濟的穩定產生很大的危害,所以政府應該對這些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拆,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降低金融風險。
五、金融系統中的信用評級機構
在這次金融危機發生之后,評級機構起到的作用被廣為之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利益上的沖突。評級機構在對信用評級時,會收取被評級單位的費用,有的還會想被評級單位提供咨詢,告知其如何提高其本身的評級。第二,信用評級對證券化的產品評級有缺陷,容易形成誤導。例如,有些產品在剛剛發行的時候具有AAA評級,但是在金融危機后,該信用證券產品被降級到了不建議投資級,而這種下調的評級情況對公司或者國家為信用主體的時候卻很少出現。第三,當有些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于信用評級過于依賴,當評級機構對某個信用主體或者某債券評級進行下調時,容易造成其參與者的統一行動,這樣就會造成某些系統性風險。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評級機構亟待進行改革,其需要改革的方向有以下四個。第一,需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管理,就是加強其監管力度,保證評級機構具有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用來管理和披露這些利益沖突。第二,要把信用證券產品同其他以國家為信用主體或以公司為信用主體的評級分離開來。第三,要加強對評級方法、對評級模型和評級涉及的基本假設等相關事項的披露要求。第四,對于某些監管機構以及某些金融機構來說,需要對這類信用評級減少依賴。針對評級機構還有兩個問題是需要我們思考的。第一,該類信用評級做出后,在其使用方法上就會出現排他性還有非競爭性,從而使其具有公共產品的一些特征和特性。通常來說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公共交通、治安等,其生產成本由消費者共同承擔,但是信用評級的成本卻不能由信用評級的對象來負擔。所以,信用評級雖然是公共產品,但是卻有其特殊性,這就使評級機構有了自己特殊的商業運營模式。第二,雖然信用評級的及時性還有準確性一直受到外界的一些質疑,但是評級機構在市場上還是有其非常特殊的地位。特別是標普等大牌機構,其意見還是有相當的權威性,對評級的上調或者下調都會對市場的運行產生快速的影響。有時候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監管部門和投資部門很難自己對信用主題進行評估其信用狀況,而不得已把一些評估工作交給評級機構來委托其進行,但是在同樣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即股票市場上,把經濟分析師和股票分析師等職業卻達不到評級機構的地位。
六、金融監管的理論綜述
此次金融危機之前討論監管理念的主流理論是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其核心假設是“經濟人假設”,經濟人要做的選擇是效用最大化。經濟人有其偏好,首先是公理化體系,其具備傳遞性和完全性;其次,選擇還有不確定性,核心是期望效應函數。把假設具體化到市場上極為有效市場假說。即資本市場反應了證券的價格和相關的信息。該假說對金融監管的意義在于,市場的參與者是具有理性,并且所在市場是有效的,監管的目標是排除掉市場的非有效的因素,讓市場的機制得以發揮作用,少監管或者不監管。通過對金融危機的觀察,有幾點新古典經濟學中的假設和其理論并不相符。第一,個體經濟人的行為有可能不是理性的。第二,就算個體理性,集體不一定理性,例如混業經營的例子。第三,市場紀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控制風險的承擔行為。第四,有些又大又混業的金融問題不能通過市場的而放心的進行解決。第五,金融的創新不僅能創造價值,也會存在缺陷。第六,金融消費中會存在欺詐行為和非理,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可能自己根本就不了解。要解決以上問題,需要借助行為金融學的相關理論,論證即個體行為有時并不滿足經濟人,有效市場的假說也不一定能夠成立。行為金融學給監管帶來的啟示是,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當被改正。具體體現為一下幾方面:第一、抑制過度投機。第二、限制市場準入制度。第三、對金融創新應加強監管。第四、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第五,對投資人進行適應性監管。
綜上所述,由于金融危機發生后不管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僅僅是挑戰,也是促使本國與跨國機構的監管機制不斷發展與進步推動力量,本文主要從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中的宏觀審慎監管、金融系統中順周期性的主要內容、表現及改革的方向、金融系統中的激勵機制、金融安全機構的處理措施、金融系統中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及對金融監管進行的理論綜述這幾個方面來探討有關金融監管的改革,從而進一步揭示出對金融監管機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金融危機發生之后,我們不難發現金融監管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所以為了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機造成更大的損壞,進行對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完善成為當前迫在眉睫的根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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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監管合作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3-0023-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較之美國,德國以及整個歐洲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程度并不高。此次危機對德國等歐洲國家造成巨大影響并非歐洲本土金融問題,而是由于美國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歐洲主要投資對象之一,包括德國在內的歐洲大型跨國銀行集團對美國次投資級別企業的貸款比重很高,因此歐洲在此次危機中蒙受巨大損失。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為了救助日益陷入困境的德國銀行業,提升金融市場信心。德國政府在2008年10月頒布了穩定金融市場的一攬子救助計劃,其核心是通過一項總額4700億歐元的金融救援方案,設立一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其中4000億歐元用于銀行間借貸擔保,其余部分用于為銀行直接貸款。在采取危機應對措施之后,德國開始反思金融監管漏洞,修正有關監管要求,加強監管力度。
一、危機后德國金融監管改革與發展方向
長期以來,德國一直堅持混業經營模式,全能銀行在德國金融體系占據主導地位。銀行貸款一直是非金融企業外源融資的最主要途徑,股票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居民家庭資產主要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自2002年以來,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一直作為德國最主要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全面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此外,德國央行――德國聯邦銀行(Bundesbank)和聯邦金融監管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負責銀行監管職責。對于整個監管體系而言,德國金融監管采取內部監管(即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即社會監管與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此外,德國聯邦審計院、社會審計機構以及行業協會也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定對金融業實行社會監管職能。
具體而言,此次金融危機之后,德國關于加強金融監管的主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修改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機構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
德國在加強對金融機構風險監管主要基于危機后由德國、法國、美國等七個發達國家組成的高級監管小組向金融穩定董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的總結。該報告通過對多家銀行機構的調查而歸納了此次危機中對于公司在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以及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種種不足,主要包括:第一,在流動性風險方面,金融機構的運行模式過多依賴具有高杠桿作用的擔保金融市場的資金支持,這種模式暴露了對集中頭寸流動性風險評估的不切實際性和對在壓力條件下從擔保市場獲得融資的發生意外減少的不可預測性;第二,高層管理者在建立、衡量和維持本機構對于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水平方面的缺乏;第三,獎勵計劃與金融機構的控制目標之間存在沖突;第四,技術基礎設施的不充分和不完整阻礙了風險識別和衡量;第五,對風險承擔者施加影響的制度安排使機構缺乏獨立風險管理者和控制人員。
盡管2005年德國全面引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MaRisk),但是金融危機對金融企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金融穩定董事會的有關機構風險管理的有關建議,目前德國由來自金融機構、審計機關、行業協會和監管當局等的專家和代表組成的風險管理小組積極制定有關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計劃,2009年聯邦金融監管局公布了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修改草案開始征詢意見。2009年12月31日德國的金融機構將開始執行新的風險管理最低要求。在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國更加重視對于集中風險(Con-centration Risk)的關注程度,特別強調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巴塞爾委員會由于流動性風險的各項建議,以及歐盟關于《資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內容都將納入考慮中。此外,建立良好的支付體系以及在外部評級基礎上信譽評級等內容也是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考慮內容。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強調金融機構的風險壓力測試要求。要求所有機構在識別風險的基礎上必須進行風險壓力測試,對于貸款集中風險的壓力測試需要給予特別關照。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還包括風險壓力測試內容,要求壓力測試不僅要有助于金融機構評估在未明確的非正常事件中遭受沖擊的可能性,更要成為數量風險模型中補償赤字的重要手段。銀行必須積極管理和監控流動性風險以保證在早期識別流動性短缺帶來的風險,必須對針對風險集中而發生損失的情形制定風險管理策略,監管當局提高銀行集團范圍的風險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在整個銀行集團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風險管理策略,而不能簡單地在每個分支機構的基礎上表明自身具備充分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二,賦予機構監管董事會更多的風險監管權力。新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強調機構風險管理與監管董事會的互動關系,監管董事會將具有直接從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獲得有關信息的權力,并更好行使監管職能。
第三,明確銀行薪酬制度的規定。德國認為此次危機的部分原因來自銀行過于強調短期利潤的薪酬制度。在新的銀行薪酬制度中規定銀行的短期利潤將不再成為銀行高風險部門職員薪酬的主要考慮因素。這些職員的薪酬應當建立在機構單元的利潤率和整個集團的利潤率的基礎上,薪酬體系要避免獎金與所承擔的風險不匹配的情況。如果某項業務被證明風險過大,原來發放的獎金將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改革金融市場監管工具,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和監管有效性
除了在上述關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明確表明要賦予監管當局更多的監管權力,德國財政部在2008年4月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草案,認為金融危機表明現存的金融市場監管工具在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修改《銀行法》和《保險法》,改革金融市場監管工具,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新方案中,聯邦金融監管局被賦予了更加充分的監管權限,具體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靈活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形成逆周期性資金緩沖機制。如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能得到保證,或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確定時,聯邦金融監管局有權要求其提高自有資金比率;此外,如果金融機構業務組織混亂,且無法提供改善措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可以提高其自有資金比率。通過這樣的方式把機構周期性發展的自有資金比率納入考慮中,預
先建立資金緩沖,以應對經營不善時對資本金的需求。監管當局更加重視流動性風險,對于不能保證流動性充足性的機構,監管當局同樣可以提高對其流動性比率要求。
第二,監控金融機構杠桿比率,建立相應的報告機制。對于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監管當局要求機構每年匯報一次,并在杠桿比率發生改變的時候,立刻匯報監管當局。
第三,干預信貸與利潤分配,加強早期預防性監管力度。德國認為此次危機的蔓延暴露出監管當局在問題發生的早期,沒有干預金融機構的相關監管措施。因此,德國將賦予監管當局在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無法執行相關監管要求的威脅時,可以干預其信貸和利潤分配行為。此外,在必要時監管當局還具有干預股權工具(equity instruments)支付權力。
第三,干預銀行集團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行為,防止歧視性資金撤離。目前德國對《銀行法》進行修改,正在考慮在出現金融危機的情形下,金融監管當局有權禁止或者限制銀行集團出于歧視出現問題的銀行而進行支付轉移。
(三)加強金融市場監管力度,強調對投資者和存款者的保護
在2008年9月,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對德國金融市場的沖擊,聯邦金融監管局首次禁止對11家金融機構股票的賣空行為以及賣出期權等,這項限制措施一直延續到2009年5月31日,在金融危機的非常時期有力地穩定了金融市場,防止相關證券的市場操縱行為,有利于金融市場的公平定價。
2009年初,德國內閣提出修改《存款擔保和投資人補償法案》(Deposit Guarantee and Investor Compensation Act,EAEG),主要是關于提高存款保護標準以及縮短償還期限的規定。對于存款擔保上限由過去的最高為2萬歐元提高到5萬歐元,到2010年12月31日開始,存款擔保上限還將提高到10萬歐元。此外,存款者將承擔10%的損失將被廢止,償還期限縮短到30天。此外,此次修改還試圖加強有關補償資金的早期風險識別和預防損失的監管措施,補償資金將要接受機構更嚴格的審計,審計的頻率和強度將取決機構所承受的違約風險。
2009年2月,德國內閣還通過了關于債券立法的修改,強調對投資人的保護。主要內容包括,目前監管內容已經包括通過證券機構對顧客投資建議的記錄要求來掌握是否存在隨意建議的行為。在今后的改革中,如果存在這樣的行為,顧客通常具有三年,最長可至10年的追訴時效,這一時效的始點從顧客意識到存在投資建議的隨意性開始。
(四)反思現行會計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價模型
危機的爆發使德國意識到現行會計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已經開始組織金融機構以及審計專家探討有關金融工具的定價的各種方法,其結論是認為對未來預期扣除后的支付流量基礎上的金融工具定價表現出富有信息含量;利用專門的現金價值導向的模型可以調整在危機中表現出的各種影響,例如,增加流動性風險溢價的波動性等。盡管由于危機引起的市場數據的過度反應沒有全部納入金融工具定值中,但是市場定價的重要性已經得到各方的一致贊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主觀預測無法替代客觀市場數據。現金價值導向的模型的另一重要優點是其建立在可以轉化為純市場定值的市場相關數據基礎上。2008年12月,德國已經將討論的有關定價程序提交歐盟。
(五)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促成國際監管與國內監管改革的相結合
危機使各國充分認識到大型金融集團的出現擴大了危機的蔓延范圍,從而提高了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因此加強國際監管合作成為危機后發達國家金融協調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全球第三大經濟強國,德國是歐盟成員國中最有影響力的國家,也是世界重要國際組織的主要成員,因此必然成為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倡導者,與此同時德國也將國際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與本國監管改革相結合。在歐盟監管改革過程中,雖然德法主張的改革方案獲得歐盟理事會的最終通過,但作為非歐元國家的英國,在初期曾強烈反對該方案,其原因在于不愿德法等國家通過歐盟機構過多干預其金融市場及監管。危機后在關于國際監管改革的討論中,作為主張加強風險防范的主要代表國之一,德國通過金融穩定董事會、G20國以及在歐盟的影響力,不斷將本國對于監管理念、會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意見上升為國際層面,借以提升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
1.加強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消除泛歐集團的監管套利
隨著歐洲一體化的逐漸加深,泛歐銀行集團已成為歐元區銀行業的主要發展模式,對于跨境銀行監管,歐盟國家認為由于沒有完全一致的監管方法,各國監管的差異存在明顯漏洞。對于這樣的跨境監管,歐洲國家監管當局通常與歐洲東道國建立標準支持要求(Standing Request of Assistance)或達成共同監督計劃(common Oversight Programm)來實現對跨境分支機構的共同監管,其中前者給予東道國一定比例的監管權,而后者則通過對兩國監管措施的協同和對監管職責的合理劃分而實現東道國和母國對分支機構實行共同監管2008年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與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達成了共同監督計劃。根據該協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可以根據充分地對在英國資本市場發揮重要作用的德國信貸機構在倫敦的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從而消除了這類機構利用兩國之間較為有利的監管條例而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目前德國與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歐洲主要國家的共同監督計劃的協議正在商談之中。
2.作為金融穩定論壇主要成員,參與機構風險管理調查報告
危機發生后,在2008年3月和2009年的10月,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等七國的監管當局共同關于危機的核心――融資與流動性風險問題,以提高金融服務業的風險管理問題的報告,報告對危機中金融機構面臨的融資和流動性風險作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并歸納了調查企業對風險管理操作的建議,供金融穩定董事會作進一步的討論。該報告也是德國對于加強金融機構風險監管的主要依據之一。
3.作為G20國集團的主要成員,積極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在G20國的峰會上,德國作為歐洲國家的重要代言人,一直是金融監管改革的積極支持者,積極主張加強審慎監管、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市場透明度以及促進市場公正性、改革金融機構薪酬制度以及消除順周期等等方面的監管改革。這些監管改革的主張也可以從其國內加強監管的內容中得以體現。
(六)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力度,醞釀金融監管當局職能的重新分配
歐盟國家在過去的監管安排中僅僅強調微觀審慎監管,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的關注較少;危機后歐盟認識到宏觀審慎監管不僅要涉及所有金融部門,更要放在整個宏觀經濟的大背景下加強考慮;不僅每
個成員國應當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在歐盟層面同樣需要重視。因此,歐盟在危機后推出的金融監管改革強調了宏觀審慎監管在監管體系的重要性,并單獨設立了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監控和評估整個金融體系中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2009年9月的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關于賦予歐洲中央銀行在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中的特定任務》的提案,正式明確了歐洲中央銀行的特殊地位。
在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德國聯邦銀行在貨幣政策、支付清算以及流動性的提供等方面具有的特殊作用決定了聯邦銀行在銀行監管以及審慎監管方面的重要作用。具體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第一,有關銀行總規則和監管制度制定方面;第二,對銀行的日常監管方面;第三,審慎性審計方面;第四,關于審慎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方面。
目前為了響應歐盟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視以及央行在其中的特殊作用,德國在加強微觀審慎監管的力度的同時,開始強調央行在宏觀審視監管方面的作用。2009年10月2日,德國央行建議改革金融監管體系,有央行全面負責銀行業監管,金融監管局應融入央行的監管中,并尊重央行的獨立性。10月8日德國新執政聯盟向外界宣布,聯盟黨和自由已經同意由央行全權負責德國的銀行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防止金融危機重演為重點。在監管職能劃分上,德國央行將負責機構監管,聯邦金融監管局將負責市場監管,由此,聯邦金融監管局的權限將被大大削弱。目前這一改革方案尚未最終確定。
二、對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評價
(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重申以風險防范為主導的監管目標
德國一向非常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監管。首先,在聯邦金融管理的監管目標中,把“確保德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穩定和完善”作為監管目標的首要位置,也暗含對于風險監管的重視。其次,在銀行監管的內容涉及各種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對金融機構的準人要求以及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也反映出監管當局對于風險監管的重視。再次,德國銀行監管對大銀行分支機構實行“并賬管理”,德國中央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對大銀行的監管中,除要求各大銀行必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監控體系以防范風險外,還要求各大銀行將國內外各分支機構及銀行集團的資本、資產及負債進行匯總,從整體上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抵御風險的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資產的流動性等進行定期的分析評價,從而加強對銀行風險的控制。最后,德國銀行監管兩大支柱一是資本金要求,二是全面的監管過程,涉及了從許可證制度到銀行披露的全部環節,其核心也是對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視,而對于銀行經營業務的限制、投資組合,存款利率上限以及銀行分支結構的限制等在監管中并不占主要作用。
在美國為主導的放松管制的潮流影響下,為了加快金融市場發展,確保德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德國在近年來也出臺過有關放松監管的法律條例。此次危機后,德國開始反復重申加強風險防范的金融監管理念,推行了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改革金融監管工具、加強市場監管力度等措施,使德國金融監管繼續以往的重視風險管理的監管模式,并加強監管力度。
(二)繼續推進德國與歐盟監管要求趨于一致,促進歐盟監管一體化
自1991年之后的德國對其最重要的監管依據――《銀行法》的幾次修改都是基于歐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歐元計劃的啟動,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一體化進程也在逐步加強,因此德國開始修改本國金融立法,使其符合歐盟法律的要求。隨著歐元的成立、歐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而增強,一方面德國通過歐盟的協調機制把本國的金融監管理念和要求上升為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要求,另一方面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深入也將歐盟一體化監管要求傳達到德國層面,從而使德國的金融監管與歐盟監管要求日趨一致。例如,歐盟《2000年銀行指令》要求成員國銀行監管當局在向申請人發放銀行許可證之前必須審查申請人的經營資格,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資本金最低要求、金融機構的章程、管理人員資格等,而這些監管要求與德國《銀行法》對銀行的準人要求基本一致。其他諸如銀行業務范圍、對金融市場透明度的要求等都基本一致。
此次危機之后德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并非如歐盟那樣推出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而是通過結合本國法規,以貫徹歐盟監管改革的方式來實現對監管體制的完善,例如,《存款擔保和投資人補償法案》的修改是為了響應歐盟2008年10月對《歐盟存款擔保計劃指令》(EU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s Direc-tive)的修改;對金融機構最低風險管理要求的修改也參照了歐盟危機后關于《資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內容;加強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同樣也可以在歐盟監管改革中找到相應內容。因此,就監管而言,危機的來臨在很大程度將會加速歐盟的一體化進程。
三、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一)加強對機構風險監管,實現市場與監管的平衡
雖然我國重視監管的理念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使中國并不健全的金融體系在亞洲金融危機和本次金融危機中都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但在實際的監管操作中,我國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雖然在金融機構的準人許可、資本充足等方面實行了相應的監管,但是較為忽視對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運營、資產質量和財務盈虧狀況、薪酬制度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更沒有像德國那樣系統全面制定金融機構的“最低風險管理要求”的規定。德國重申機構風險管理的主張說明了對金融機構風險監管的重要性,如何在發揮金融創新作用的同時加強對機構有效的風險監管,是我國和其他國家共同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此外,混業經營目前在我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邊界日趨模糊,如何在對機構市場經營的合規性監管的同時,依照德國加強風險監管,也是我們可以借鑒的方面。
(二)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重視對跨國金融集團的監管
此次金融危機在歐洲的蔓延,與歐洲國家監管者由于利益沖突未能坦誠溝通,共同尋找解決辦法,監管者之間的信息溝通遠未能達到最優有著緊密聯系。因此,德國在危機后進一步加強了與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力度,形成了較為緊密的監管合作方式。雖然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由于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關聯度并不十分緊密,此次危機我國在金融業方面幾乎沒有受到影響,但是全球化經濟下的中國金融發展必然最終實現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和全面開放的金融業。在日趨緊密的國際金融聯系中,如何加強監管合作,消除由于監管差異而造成的監管套利、防范金融關聯度加大而增加了系統性風險積累與擴散,僅靠一個監管當局無法實現的。因此,借鑒德國與他國的監管合作行動,充分汲取消除監管漏洞的經驗,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重視對跨國金融集團的監管,有助于貫徹我國“走出去”戰略和實現我國在對外開放條件下的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
(三)積極探索監管前沿理論,提升國際地位與影響力
關鍵詞:金融危機;船舶企業;財務風險;對策
一、金融危機下船舶企業的財務風險
(一)金融危機概述
金融危機其實就是指金融資產、機構和市場上出現了難以應對的困難,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催化中,風險不斷的擴大,輻射范圍不斷擴張,從而引起各國企業出現不同程度的問題,如倒閉、股價暴跌、債市暴跌等情況。金融危機的導火線可能來自于一個金融產品,或者是一個金融機構,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導火線多微小,其引發的危害都非常嚴重。
(二)船舶企業概述
船舶企業是從事制造船舶等業務的船舶公司,其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活動來滿足船舶客運、貨運或軍用船舶的企業。中國船舶制造技術歷史悠久,具有各種優勢。尤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船舶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引導下,中國船舶企業在體系上不斷的完善、結構上不斷進行調整、在產能上不斷提升,已經具備了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財務風險概述
金融危機下船舶企業的財務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投資風險,從中國船舶企業的投資報表中不難發現,船舶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一般注重的是投資項目的短期利益。對于收益較高的投資項目,船舶企業往往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在投資過程中,風險和收益往往呈正比,收益越高,其風險就越大。在金融危機下,各種企業中許多看中短期盈利而忽視長期發展的企業都受到了重創,經濟泡沫勢必引發財務風險。二是財務結構風險,金融危機下,船舶企業出現了負債雙倍增加、所有者權益減少、應收賬款壞賬等問題,這屬于財務結構上出現了問題。船舶企業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出現應收賬款難以收到,支出又必須繼續支出的情況,諸如此類的問題產生,勢必影響船舶企業的發展和經濟活動的進行。三是匯率波動風險,世界經濟一體化,勢必導致一個問題出現,即匯率將會出現波動。目前,在國際貿易的結算體系中是通過美元來進行結算的。當美元匯率受到影響時,相應的,我國匯率就會出現波動。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貿易進出口就會出現影響。因此,在外匯波動下,我國船舶企業相應的就會出現財務危機。當然,金融危機下,我過船舶企業的財務風險主要還表現在投資難度增加、收益減少、市場對企業的限制因素增加、企業財務彈性降低等情況,這些問題不僅會對企業財務造成影響,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未來發展。通過對近期受金融危機影響倒下企業的分析,我們發現金融危機僅是引發危機的導火索,企業倒下的原因除了受經濟環境沖擊以外,其自身的財務風險控制能力、管理能力是真正隱藏的炸彈。
二、應對金融危機下船舶企業財務風險的對策
(一)樹立風險意識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中,船舶企業應當明白,經濟發展還是一個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過程。因此,船舶企業的財務部門應當樹立起正確的財務風險意識,加強企業對外匯的管理,做好貨幣評價,分析外匯走勢等工作。在一些結算方式上,通過靈活結算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二)企業財務結構調整
由于企業財務結構的限制性,調整企業財務結構能夠提升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因此,在企業的財務結構上,我們應當發展穩健性的財務結構,即要確保財務的風險小,應對風險的能力高。中國船舶企業應當改革保守型財務結構,在發展穩健性財務結構的同時,考慮到企業的流動負債能力、負債的成本、長期資本和流動資產等,確保企業在財務結構上能夠確保企業進行長期穩定發展。
(三)把握宏觀政策、財稅政策和產業政策
應對金融危機,我國出臺了多項指導政策和激勵政策。例如,通過四萬億的財政刺激來刺激中國經濟。基于此,船舶企業應當抓住這個有利因素,在中國的宏觀政策引導下,通過調整企業和企業發展目標實現產業的創新、結構的更新等工作。當然,應對金融危機,船舶企業的財務部門還應當為其他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幫助企業對抗風險,實現創新改革。其次,財務部門還應當提升財務的彈性,對于新的投資進行綜合評定,并做好現金儲備工作。
前言
隨著我國綜合國際的不斷增強,眾多國家都相繼與我國建立良好關系,并加強了經濟貿易往來。雖然我國目前在國際金融危機下所受到的影響并不大,但是也不萌忽視其破壞力,必須加強對國際金融危機傳導機制的研究,時刻防范危機的爆發,以保證我國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一、國際金融危機傳導機制概述
在經濟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國經濟相互促進相互影響,一旦發生金融危機,便會立即迅速傳導至另一個國家,并產生一些列的連鎖反應,造成多國多行業的經濟損失,這便是國際金融危機。這一金融危機主要由多種因素所導致,其爆發具有難以避免的特征。
國際金融危機傳導機制主要分為四種形式。第一種是季風效應傳導,就是指一些具有相似因素的國家,在金融危機發生時,相繼受到投機性沖擊,從而引發了金融危機傳導。這一傳導機制的典型代表為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1]。第二種是凈傳染效應傳導,這一傳導方式的引發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機無法被宏觀基本面數據解釋[2]。其中主要涉及了自我實現和多重均衡理論,一旦一個國家發生金融危機,就會使另一個國家的經濟出現貨幣貶值、資本外流等情況,形成“環的均衡”。第三種是羊群效應傳導,主要是由于小投資者相關信息缺乏,更愿意跟隨大投資者作出決策,從而產生的國際金融危機傳導。第四種是溢出效應傳導,由于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往往依靠金融和貿易,因而,金融及貿易溢出也成為了國際金融危機傳導的途徑。
二、國際金融危機的具體傳導方式
國際金融危機的具體傳導形式主要包括貿易交易、金融渠道等的傳導。貿易交易中的金融傳導,主要是在某一國家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出現了貨幣貶值、消費者消費欲望和消費能力降低,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減少,從而使其他國家也受其影響的傳導形式。在這種形勢下,金融危機十分容易擴散,一國貨幣不斷貶值,其他國家的貨幣卻在不斷的升值,與其有貿易往來的國家出口貿易額會大大降低,而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資金流動量也隨之減少,雙方都會出現經濟受損的情況。例如美國在金融危機后,進口國外產品的數量不斷減少,與其有經濟聯系的國家出口額降低,獲取的經濟利益不斷減少,美國內部很多資產價值縮水,金融機構開始縮緊信貸,而對于具有超前消費意識的美國人民來說,這一措施對其正常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在經濟受損的同時,也引發了民眾的恐慌,并通過貿易交易的方式將金融危機傳導向全世界。
金融渠道傳導,主要是以匯率和利率作為傳導方式,以外匯市場和資本市場作為傳導途徑[3]。這一傳導方式與貿易交易傳導相比,具有破壞力更大、傳導速度更快的特征。尤其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各國緊密相連,一旦一國發生金融危機,貨幣貶值,也就會引發持有其國債的其他國家債券縮水,出現經濟虧損。該國從其他國家收回海外資金時,也會使相應的國家出現股市、房價波動等情況,導致他國企業經濟受損。
三、國際金融危機傳導機制抑制措施
為抑制國際金融危機傳導機制,提升本國防御能力,應首先對出口市場進行調整,實現多元化發展。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越緊密,尤其是在貿易方面,則所產生的貿易溢出效應也就更加明顯。因而,在貿易交易上,不應完全依賴某一國家,而要適當調整出口市場,以多元化發展方式分散風險,有效減輕金融危機所帶來的消極影響。
其次,應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雖然金融危機的爆發往往沒有征兆,但是在爆發前也會使經濟運行中的一些不足顯現出來,通過預警機制的建立,能夠及時將其中存在的問題找出來,并對金融危機的發生時間、概率等進行預測,并便采取相應應措施,減輕其所造成的危害。
最后,應加強跨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國際金融危機的傳導會影響多個國家,尤其一些跨國金融機構,會出現較大的經濟損失,因而,國家應注重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并要求各機構間能夠形成良好合作關系,在一家機構出現金融危機時,減弱其向其他機構的傳導效果,避免金融危機的大規模爆發。
一、金融環境概述
金融環境指的是一個國家在一定的金融體制和制度下,影響經濟主體活動的各種要素的集合。金融環境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關系著人們能夠很好的進行生產和生活,一旦一個國家發生金融危機,被影響的不僅僅是自己的國家,只要與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之間有經濟聯系的國家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從全世界范圍講,金融危機都是非常不利的。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進步,我國于世界的聯系也開始越來越緊密,尤其是與美國之間,因此在2008年,美國發生次貸危機的那一年,我國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由此可見,預防金融危機的出現,或在金融危機出現時,中央政府及時調整政策對其進行解決,對于保持金融環境的穩定性是非常有利的,同時這也非常有利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平穩有序的發展,有利于這個國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貨幣政策概述
貨幣政策指的是一個國家政府所制定的維護本國金融環境的主要手段,貨幣政策的主要目的有四種,一是使本國人民能夠充分就業。這里的充分就業指的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就業,而是盡可能的降低國家人民的失業率,使其能夠保持在一個社會所能成熟的水平;二是使物價能夠保持在平穩的水平,物價水平能夠從整體上反應這個國家的金融環境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物價水平過高,那么無疑,這個國家一定是處在通貨膨脹之中;三是使經濟水平得到增長。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能夠大大的鞏固其經濟基礎,同時也就能夠使其上層建筑得到保證;四是使國際收支達到平衡。這里說的國際收支平衡并不是指收入與支出兩者絕對的平衡,而是指收入大于支出,或支出大于收入,但能夠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由此可見,總結起來說,中央政府制定貨幣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國家的金融環境能夠保持在平穩的狀態。
三、金融環境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
金融環境與貨幣政策兩者之間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文章本部分將針對金融環境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展開討論,希望通過討論,能夠體現出兩者的重要性,同時使讀者認識到將兩者聯系到一起綜合進行考慮的重要性。
1.金融環境影響著貨幣政策的調整
這里以美國的次貸金融危機為例,自2008年開始,美國的次貸金融危機開始由美國出發向世界各地蔓延,中國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這次金融危機的影響,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之后,中國政府并沒有坐以待斃,而是積極利用了多種手段對這次危機進行了調節,其中,調整貨幣政策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通過對貨幣政策的調節,中國不僅僅成為了受美國次貸金融危機打擊最小的國家,同時也大大的提高了本國的國際地位,由此可見,金融環境一旦發生了變化,那么為了使本國經濟不受影響,政府就一定要提出相應的貨幣策略,這樣才能保證本國經濟穩定的運行。
2.貨幣政策的調整將對金融環境產生影響
這里以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兩種金融危機為例。
在發生通貨膨脹時,通常會發生例如紙幣貶值、物價上漲等很多現象,使人們手中的現金大大縮水,這將會帶來社會經濟虛假的繁榮,也就是所謂的“泡沫經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通貨膨脹帶來的危害便會逐漸顯現,這時,國家需要采取的貨幣政策是提高銀行存款利率、上調存款準備金等,這樣對解決通貨膨脹是非常有利的。
在發生通貨緊縮時,通常會發生例如紙幣升值,物價下調等現象,這會導致很多生產者無法獲得相應的利潤,從而放棄急需生產,這樣持續下去,對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這時政府可以通過實施貨幣政策對這種狀況加以解決,例如降低銀行存款的利率,以促進貨幣的流通,從而使通貨緊縮的狀況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