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7 14:46: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納稅籌劃;零售商業企業;代銷方式;買斷方式
企業做為理性經濟人,總希望獲得最大利益。繳納稅款作為一種支出行為,必然形成企業自身經濟利益的一個減項。如何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盡量利用各種政策減輕稅負,提高收
益,是當今納稅人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A公司實行納稅籌劃的意義
A公司是以商業零售為主業的大型連鎖企業,主營連鎖超市、綜合百貨,涉足醫藥,同時經營物流配送、物業管理、進出口貿易等業務。A公司的主要納稅稅種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2004-2008年,A公司的增值稅稅負率相對平穩,但增值稅在A公司全部稅費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則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2008年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而企業2008年實際稅收負擔高于這個稅率,為28.52%,雖然A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但是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A公司仍然有納稅籌劃的空間。
二、A公司代銷方式選擇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某電器廠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而A公司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現某電器廠家委托A公司代銷一批商品。該商品在某電器廠家的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用X表示,其市場銷售不含稅單價為1000元。A公司現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供雙方選擇:
方案一:A公司以每件1000元的售價向市場銷售該產品,每月底,A公司向某電器廠家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某電器廠家結算貨款,同時A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某電器廠家收取代銷商品銷售收入10%的手續費,即每銷售一件商品獲得100元手續費;預計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A公司手續費收入為1000000元(1000*10%*10000)。
方案二:A公司以每件900元的售價向某電器廠家買斷該商品,A公司按照每件10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每月底,A公司向某電器廠家返回銷售清單,并按每件900元的售價和數量與某電器廠家結算貨款,獲得100元的價差收入。預計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A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為1000000元[(1000-900)*10000]。
兩種方案中,A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1000000元。
在兩個代銷方案下,某電器廠家以及A公司兩企業的稅收負擔見表1。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較,某電器廠家的稅收負擔降低了17萬元[(153-X)-(170-X)],A公司的稅收負擔升高了12萬元(17-5)。但二者稅收負擔的總額還是下降了5萬元[(170-X)-(175-X)],相當于A公司在方案一中的營業稅負擔。因此,雙方應根據自身地位,參考表中的分析結果進行選擇。在買斷方式下,雖然委托雙方的總體稅負下降了,但作為受托方的A公司稅負卻有所上升。A公司的稅負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避免了繳納營業稅,使稅負降低了5萬元;二是就買賣價差繳納了17萬元的增值稅。這部分稅收負擔,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是從某電器廠家轉嫁過來的。因此,A公司稅收負擔的上升與某電器廠家稅收負擔的下降是有本質聯系的,A公司應該要求某電器廠家對其進行一定的補償,使雙方能夠分享視同買斷代銷方式下的稅收籌劃收益。
A公司經過分析的結果是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方案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但為了不讓A公司單方面受損失,雙方有待于進一步協商給予A公司一定的補償。
A公司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分析,但其中有一個明顯的不足,即A公司忽視了委托方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從而使得A公司的分析方案不夠全面。
三、針對A公司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解決方案
隨著企業市場范圍的不斷擴大,代銷成為許多企業低成本迅速擴張的便利途徑。目前企業實行“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即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和買斷方式代銷。但兩種代銷方式的納稅義務有很大區別:
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受托方獲得的是勞務報酬,因此需要就手續費繳納營業稅;委托方銷售了商品,應按照商品的銷售價格和適用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買斷方式代銷中沒有實現最終銷售的商品并不屬于受托方所有,因此這還是一種代銷而不是一般銷售。這時,委托方獲取收益的形式也是買賣價差,因此也應繳納增值稅;受托方銷售了商品當然還是應該繳納增值稅。
在兩種代銷方式下,雙方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但無論對于委托方還是受托方來講,都存在進行稅收籌劃的余地。
在上述基本規范的框架下,納稅人身份的不同還會導致納稅人做出不同的選擇。A公司現有納稅籌劃方案只適用于委托雙方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
對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兩種方式下的代銷行為的稅金支出情況,其實還可以進行更深入的分析。
設商品進價為P,銷售價為P1,手續費率為K(K=手續費/銷售價格),適用17%的增值稅和5%的營業稅。在代銷行為模式下,尋找兩種代銷方式的稅負均衡點:
P1*K*5%=(P1-P)*17%
P/P1=(17-5K)/17
若買斷方式合適,即受托方交納的營業稅金額>受托方交納的增值稅金額:
P1*K*5%>(P1-P)*17%
P/P1>(17-5K)/17
若收取手續費方式合適,即受托方交納的營業稅金額
P1*K*5%
P/P1
即當P/P1>(17-5K)/17時,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合適。
當P/P1
但應注意的是,代銷業務必須簽訂合同或協議,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受托方不得為委托方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直接開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受托方按實際支付的貨物價款及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價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綜上可知,A公司商品進價P為900萬,銷售價P1為1000萬,手續費率K為10%,適用17%的增值稅和5%的營業稅。
則P/P1=900/1000=0.9
(17-5K)/17=0.97
P/P1
A公司現有納稅籌劃方案中忽視了委托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現分析如下:
某電器廠家是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假設某電器廠家能夠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A公司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現某電器廠家委托A公司代銷一批商品。其市場銷售不含稅單價為1000元。現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供雙方選擇(見表2)。
方案一:A公司以每件1000元的售價向市場銷售該產品,每月底,A公司向某電器廠家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某電器廠家結算貨款,同時A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某電器廠家收取代銷商品銷售收入10%的手續費,即每銷售一件商品獲得100元手續費;預計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A公司手續費收入為1000000元(1000*10%*10000)。
方案二:A公司以每件900元的售價向某電器廠家買斷該商品,A公司按照每件10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每月底,A公司向某電器廠家返回銷售清單,并按每件900元的售價和數量與某電器廠家結算貨款,獲得100元的價差收入。預計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A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為1000000元[(1000-900)*10000]。
兩種方案中,A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1000000元。
委托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在兩個代銷方案下,某電器廠家、A公司兩企業的稅收負擔如表2所示。
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較,某電器廠家的稅收負擔降低了3萬元(27-30),A公司的稅收負擔升高了138萬元(143-5)。二者稅收負擔的總額升高了135萬元(170-35)。因此,雙方應根據自身地位,參考表2中的分析結果進行選擇。
納稅籌劃分析的結果是,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方案一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但為了不讓某電器廠家單方面受損失,雙方可協商給予某電器廠家一定的補償。
四、結論
因此,針對A公司代銷方式,委托雙方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A公司選擇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是正確的。但當委托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建議選擇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但為了不讓單方面受損失,雙方可協商給予利益受損較大方一定的補償。
參考文獻:
1、蔡昌.商貿業稅收籌劃案例及思路[J].新理財,2005(3).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無從談起,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相關部門的不斷重視,《新企業所得稅法操作實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探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中小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五種辦法》等理論著作不斷發表,標志這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型。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納稅籌劃整體水平低,納稅籌劃受到不合理對待等等。某些企業納稅籌劃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籌劃活動過于簡單,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對國家稅收調整反應遲鈍。此外,企業納稅籌劃組織結構不明確而且責任不具體,難以調動企業納稅籌劃的積極性,納稅籌劃在流程設計上未達到科學有序的要求,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失真情況,企業整體籌劃思路不清晰。稅收籌劃操作性尚待改進,納稅籌劃水平和相關投入尚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原則
企業所得稅籌劃要以遵紀守法為根本,以減少稅基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稅稅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如上式所示,減少稅基應該增加成本和費用攤銷,主要的籌劃技術有籌資方式選擇、費用攤銷、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資產租賃等,診斷分析的四個方面為:稅收優惠、收入、扣除項目,臨界點。并且通過對四個方面的分析比較進行整體評價規劃,按照籌劃的守法性原則、事先籌劃原則、系統性原則和目的性原則完成稅收籌劃分析,著眼于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籌劃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助力,企業稅收籌劃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應該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納稅主體,企業設立地點選擇應該綜合考慮特定區域和地區對企業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和保稅區等等。明確企業組織形式,權衡自身發展、市場風險和規模預測等因素。選擇企業性質,小型企業按照20%稅率征收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按照20%征稅,高新技術稅收優惠15%。重視印花稅和資本金的籌劃,一方面減少企業所得稅,也能降低責任風險。
(二)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首先要考慮企業資金需求量,選擇合理的融資結構,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債券利息費用可在稅前列支等等。企業籌資除了資本金之外,還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具有風險小、穩定、無固定利息負擔,但是要征收一定的個人所得稅。發行債券和借款具有資金成本抵稅的優點,但是必須到期還本付息,所以企業籌資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選擇企業合適的籌資方式。企業籌資還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避免長期擁有機器設備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通過支付租金方式沖減企業利潤,保證企業能夠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稅負。
(三)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企業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所以適當選擇投資方式實現避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直接投資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稅收待遇,進行必要的項目評估和選擇,比如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三廢”利用企業具有所得稅優惠待遇。間接投資相對簡單,主要考慮企業稅收后的收益。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會計準則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成本法和權益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該巧妙、正確地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為企業避稅籌劃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要對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各種矛盾,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就拿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籌劃來說,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會減少所得稅總額,但是會提前或者滯后繳納所得稅稅款,在稅負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所以加速折舊能夠盡早回收投資,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保證平均發放,避免超過額定限額。會計計算方法應該盡快調整,明確區分,及時補救、更正計算方法。公益、救濟性捐贈籌劃應該理性選擇,爭取自身稅收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五)產權重組階段納稅籌劃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將產權重組分為三個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業分立實際是在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組成新的企業,但是原有企業還存在,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企業分立將高稅率企業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低稅率企業,或者分立出高新技術項目,享受優惠稅收,實現合理納稅。企業合并中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利潤,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實現盈余補虧。產權重組要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強度,提高企業整體負債水平,獲取最大的利息減稅效應。
(六)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日漸完善,利用資本結構所得稅實現納稅規劃,比如加強節稅、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減少納稅稅額。借款費用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要盡可能加大借款費用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所得稅避稅籌劃。
四、結束語
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體制的不斷完善,帶動了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的發展。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通過專業納稅籌劃,減少稅收成本,能夠有效增加稅收收益。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稅收籌劃方法提供了明確的約束,樹立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指導思想,建立了科學、統一、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筆者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首先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進行了概述,然后講述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現狀,再然后講述了稅籌劃的原則,最后具體講述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概述
企業納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前提下,預先對企業組織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經濟業務或行為進行規劃和運籌,在企業價值最大化戰略框架下實現企業稅收負擔的最優化處理。合理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可以有效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和籌資成本,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最大限度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性行為,稅收籌劃根據政府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合法的籌劃安排,優化稅收方案,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稅收籌劃不同于避稅、偷稅和漏稅等經濟行為,稅收籌劃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稅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綜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則的操作特點,能夠激勵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獲取稅收利益。但是避稅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稅收政策的、有違倫理道德的經濟行為,偷逃稅是違法、違背立法本意和倫理道德的經濟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正是由于本質上的區別,納稅籌劃才更應該成為企業發展的驅動力,全面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無從談起,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相關部門的不斷重視,《新企業所得稅法操作實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探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中小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五種辦法》等理論著作不斷發表,標志這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型。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納稅籌劃整體水平低,納稅籌劃受到不合理對待等等。某些企業納稅籌劃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籌劃活動過于簡單,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對國家稅收調整反應遲鈍。此外,企業納稅籌劃組織結構不明確而且責任不具體,難以調動企業納稅籌劃的積極性,納稅籌劃在流程設計上未達到科學有序的要求,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失真情況,企業整體籌劃思路不清晰。稅收籌劃操作性尚待改進,納稅籌劃水平和相關投入尚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原則
企業所得稅籌劃要以遵紀守法為根本,以減少稅基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稅稅基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
如上式所示,減少稅基應該增加成本和費用攤銷,主要的籌劃技術有籌資方式選擇、費用攤銷、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資產租賃等,診斷分析的四個方面為:稅收優惠、收入、扣除項目,臨界點。并且通過對四個方面的分析比較進行整體評價規劃,按照籌劃的守法性原則、事先籌劃原則、系統性原則和目的性原則完成稅收籌劃分析,著眼于稅后利潤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籌劃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助力,企業稅收籌劃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應該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納稅主體,企業設立地點選擇應該綜合考慮特定區域和地區對企業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和保稅區等等。明確企業組織形式,權衡自身發展、市場風險和規模預測等因素。選擇企業性質,小型企業按照20%稅率征收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按照 20%征稅,高新技術稅收優惠15%。重視印花稅和資本金的籌劃,一方面減少企業所得稅,也能降低責任風險。
(二)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
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首先要考慮企業資金需求量,選擇合理的融資結構,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債券利息費用可在稅前列支等等。企業籌資除了資本金之外,還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具有風險小、穩定、無固定利息負擔,但是要征收一定的個人所得稅。發行債券和借款具有資金成本抵稅的優點,但是必須到期還本付息,所以企業籌資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選擇企業合適的籌資方式。企業籌資還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避免長期擁有機器設備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通過支付租金方式沖減企業利潤,保證企業能夠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稅負。
(三)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企業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所以適當選擇投資方式實現避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直接投資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稅收待遇,進行必要的項目評估和選擇,比如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三廢利用企業具有所得稅優惠待遇。間接投資相對簡單,主要考慮企業稅收后的收益。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會計準則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成本法和權益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該巧妙、正確地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為企業避稅籌劃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要對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各種矛盾,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就拿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籌劃來說,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會減少所得稅總額,但是會提前或者滯后繳納所得稅稅款,在稅負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所以加速折舊能夠盡早回收投資,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保證平均發放,避免超過額定限額。會計計算方法應該盡快調整,明確區分,及時補救、更正計算方法。公益、救濟性捐贈籌劃應該理性選擇,爭取自身稅收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五)產權重組階段納稅籌劃
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將產權重組分為三個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業分立實際是在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組成新的企業,但是原有企業還存在,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企業分立將高稅率企業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低稅率企業,或者分立出高新技術項目,享受優惠稅收,實現合理納稅。企業合并中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利潤,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實現盈余補虧。產權重組要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強度,提高企業整體負債水平,獲取最大的利息減稅效應。
(六)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日漸完善,利用資本結構所得稅實現納稅規劃,比如加強節稅、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減少納稅稅額。借款費用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要盡可能加大借款費用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所得稅避稅籌劃。
關鍵詞: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以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稅種,作為企業繳納的最重要稅種之一,對企業的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經濟業務中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低,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動。隨著所得稅體系的日益完善,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將逐漸提高,使得納稅籌劃變得日益重要。
一、合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合理降低應稅收入
1、選擇收入結算方式降低應稅收入
企業銷售貨物取得收入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對企業節稅有利的銷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和委托代銷方式。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特別對臨近年末的銷售行為,企業應盡量通過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另外,根據委托代銷方式的原理,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 或者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款的銷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2、準確界定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由此,準確界定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之一 。由于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的范圍極為有限,企業難以通過這種方式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而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確定的免稅收入中的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則具有一定普遍性,企業可通過購買國債和進行股權投資方式取得,它也是企業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方式。
(二)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確定費用數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就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差異項目金額計算出來的;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都是按照財務會計處理結果計算應稅所得。會計政策的不同,計算出來的結果也會有所差異,不同的結果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在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處理等方面根據自身情況,有意識地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會計政策,而不是盲目設定會計政策。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和加權平均法等。在具體選擇的過程中要結合物價的變動情況來進行考慮,先進先出法適用于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采用,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要選擇個別計價法和加權平均法,在物價上下波動時,要選擇加權平均法來進行計價。所以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對自身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為企業創造價值,從而進行有效避稅。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價值在使用期內通過逐期計提折舊轉入本期成本費用,在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一定的條件下,每期計提折舊的金額大小取決于采取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雖然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多種,折舊年限長短也不同,不同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年折舊額也不一樣。但不論什么方法,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提取折舊之和卻是一個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之差。從納稅的角度看,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能夠使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舊,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舊額,相當于推遲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實現,從而推遲納稅。
(三)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1、通過安置殘疾人就業,合理增加工資薪金支出
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另外加計100%進行扣除。這一項政策出臺的目的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同時,它也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機會。在不影響企業整體效率的情況下,企業多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2、充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限定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么,怎樣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之間的最佳比例關系。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a,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b,則當60%b=5‰a時,就有b=8.33‰a的關系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3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3、合理增加勞動保護支出
關于勞動保護支出,稅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列支標準,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性的勞保支出可據實列支。且稅法中未對企業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作數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議能以勞動保護支出名義列支的項目盡量不通過職工福利費開支,這樣一方面切實保障了職工權益,另一方面又可達到稅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4、增加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款項及住房公積金都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對于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則做出了限制性規定。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充分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標準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費用化的加計扣除,對于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照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資本化處理,加計攤銷。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寬對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具有有效的節稅效果,值得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采用。
二、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減免稅項目優惠條款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花、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升序、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遠洋捕撈的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利用減稅比率優惠條款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者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的優惠政策都存在納稅籌劃空間,對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并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納稅籌劃的過程。
三、利用征收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分為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有很多企業實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 在統一稅率的同時, 按照“寬稅基、 嚴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寬費用扣除等稅基管理, 對于查賬征收企業而言, 稅負將大幅下降。對于核定征收企業, 如國家沒有同步下調應稅所得率下限標準, 那么稅負下調幅度就與查賬征收企業存在明顯差距。因此, 健全賬證、 規范經營, 爭取實行查賬征收,將是企業省稅的一種方式。總之,企業在準確地把握稅收法律、政策, 增強納稅意識的同時進行合理納稅籌劃、減少涉稅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所得稅預繳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方法,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或按實際利潤數,或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水平預繳,或其他方法,哪種方法對企業有利,就選擇哪一種。
目前,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大部分是調整增加項目,而且屬于永久性差異,也就是說,期末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會大于企業計算的會計利潤。企業為了獲得稅收利益,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所得稅方式上,可以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如果企業預計當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則可以選擇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將低于本年,這種方式可以減少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反之,如果企業預計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則選擇按實際利潤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的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時,宜忽略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按會計利潤申報。由于一般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會大于企業的會計利潤,按會計利潤申報也可以減少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這種方式下,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少繳的部分稅額,這樣做是符合現行稅法規定的,也可以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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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身份的認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設立的獨立法人子公司要與本企業分別納稅,而設立的分公司則可匯總納稅。因此企業在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分支機構的盈利性:如果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比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當公司經營成熟盈利性比較大,宜采用子公司的組織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一連鎖經營企業,外地有10家營業機構,預計未來有半數盈利800萬元,半數虧損500萬元。如果將其均設立為獨立法人,則按照現行稅法不可匯總納稅,盈利企業須納稅200萬元(800×25%),虧損企業待日后彌補。
如果將其設立為分公司,則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匯總后的應納稅所得為300萬元,須繳所得稅75萬元,減輕稅負125萬元;即使上述10家機構均盈利,此時匯總納稅雖無節稅效應,但可降低企業的辦稅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見,是設立分公司還是法人公司,納稅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
二、稅基籌劃
稅基籌劃包括對收入的確認時間、費用的扣除標準等進行的籌劃。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關于收入和費用的界定范圍不同,比如,對于發生的贊助支出,企業把它列為營業外支出從企業利潤中扣除,而稅法卻規定贊助支出不能從利潤中扣除。因此,稅法規定,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把利潤表上反映的企業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從收入、費用等方面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帶來很大空間。具體分為收入的納稅籌劃和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一)收入的納稅籌劃
1、收入類型的籌劃。從收入類型方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免稅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比如當企業有閑置資金時,并能準確的估計項目的收益率時,企業應在能取得同樣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因此企業在進行一些投資時要注意選用稅法能夠對于投資收益予以免稅的投資項目。
2、收入方式的籌劃。對一般企業來說,推遲確認銷售收入是稅收籌劃的重點,銷售的實現大體上可分為現銷、賒銷和預收貨款等方式,不同的銷售方式對于收入確認的時間不同。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既使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地收回,又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對于臨近年終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例如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來說,將收入延遲到第二年確認,如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本應在12月確認的銷售收入可約定在次年1月支付,從而實現遞延納稅,達到納稅籌劃目的。
(二)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但對于一些費用的列支則規定了限額,因此對于超限額部分要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盡可能稅前列支。具體來說包括:一是準確掌握限額扣除的條件,正確合理預計限額,加強對限額扣除項目的控制;二是根據業務特點,綜合利用扣除限額;三是轉化費用支出形式,將限額扣除項目轉化為無限額扣除項目,例如可以將業務招待費轉化為市場開發費、調研費或者差旅費等無限額的費用,以加大扣除力度;四是擴大限額費用的計算基礎,例如如業務招待費的計算依據是納稅人的收入額,如果納稅人增加一道銷售環節,就可以增加收入額,業務招待費的限額自然會增加。
三、稅率的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一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而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以按照20%和15%的所得稅稅率來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納稅籌劃方案。
企業可以通過籌劃使自己符合稅法中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以享受更低的低所得稅稅率。例如,某企業為工業企業,年末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1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525(20.1×25%)萬元。如果企業能及時預測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可以在12月份安排一筆1000元的費用支出,這樣其年終應納稅所得額就變為30萬元。此時,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6萬元(30×20%)。雖然發生了1000元的支出,卻使得企業少繳納了1.525萬元的稅款。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
現行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上涵蓋了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高新技術等多個領域。在優惠方式上,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定給企業提供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以實現節稅效應。
納稅籌劃是企業節約稅額、獲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手段,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對內強化企業納稅意識、規范納稅籌劃內部工作,對外加強與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的溝通,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獲得更大的節稅收益,以達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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