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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健康教育知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6 09:34: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安全健康教育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安全健康教育知識

        篇1

        關鍵詞 健康教育 安全套 效果

        中圖分類號:R169.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533(2012)18-0050-02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wareness rate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for correct use of condom

        WANG Xiao-lin

        (Baoshan Roa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re of Zhabei District, Shanghai, 200071)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on improving proper application of the condom. Method: Health education intervention was given to the 300 residents extracted by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method for six times one year, and a cross-sectional survey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omemade questionnaire before and after the intervention. Result: The knowledge awareness rate of condom application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and the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fore and after comparison (P

        KEY WORDS health education; condom; effect

        據WHO與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FPA)報道,在全球范圍內,性和生殖衛生服務的不足導致女性性傳播疾病(STD)包括艾滋病(AIDS)的感染人數逐年上升,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1]。公共健康教育是改善人們性知識、態度、預防性病的有效途徑;安全套是現有避孕方法中既能有效避孕,又有起到防病作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已被證實可在性病的預防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即使國家免費發放安全套,仍有很多居民不知道應如何正確使用,因此筆者在街道和居委會的支持下針對社區居民開展了有關安全套應用知識的健康教育,干預1年后安全套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有了明顯改善,現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在參加閘北區寶山路街道健康教育講座的居民中,采用抽簽法隨機抽取300名居民為調查對象。入選標準:年齡20~45歲,本街道常住居民,知情同意,本人自愿。其中男150人,女150人。研究對象的社會人口學特征見表1。

        1.2 方法

        自行編制安全套應用知識問卷,共7道問題,內容包括安全套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大小的選擇、如何儲藏、購買渠道等,在預調查的基礎上完善題目的表述。由社區護士擔任問卷調查員,調查前進行了統一培訓。于健康教育干預前后分別進行調查,講述調查意義,由患者自行填寫,調查員核對無缺項當場收回。發放問卷300份,回收300份,回收率100.00%。

        健康教育人員由社區護士組成,統一制作宣傳資料和PPT課件,授課護士進行專門授課培訓,以保證健康教育的質量。一年內分6個專題進行宣教,內容包括愛滋病的危害,優生優育知識,科學使用安全套,使用時的注意事項、安全套如何獲得等。每次講座為1 h,教育形式主要為健康講座,輔以有獎知識問答,發放印有安全套使用知識的撲克牌等,從而提高居民的知識接受度。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數據庫,雙人錄入,采用SPSS 17.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x2檢驗等,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通過干預,安全套能預防性病及可以免費領取安全套兩項答對者的比例為100.00%,安全套選擇、使用、保管答對者的比例,干預前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干預后的知曉率明顯高于干預前(表2)。而不同性別居民對安全套使用知識知曉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3 討論

        3.1 健康教育是愛滋病防治的主要策略和重要途徑

        曾毅[2]認為在目前還沒有疫苗進行預防和特效藥物進行治療的情況下,健康教育和干預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和最有效的措施。安全套既可有效避孕,又可在性病、艾滋病預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開展安全套應用的健康教育是有效提高居民安全套應用知識知曉率及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發生的有效途徑,同時對指導居民合理避孕也有一定的意義。

        3.2 安全套正確使用的知曉率有待提高

        在我們的調查中,對于安全套能夠預防性病的居民干預前的知曉率為70.33%,但是安全套正確使用方法的知曉率不盡如入人意,成為愛滋病防治的關鍵所在。雖然我國通過多年的艾滋病、性病及計劃生育教育指導,居民對安全套能夠預防性病已有一定的知曉率,但對于安全套如何正確使用因為種種原因還并不清楚。而通過健康教育干預,居民對于正確應用安全套的知曉率明顯上升。國內外研究也認為,應當倡導正確、堅持及全程使用安全套,必要時可推廣新型女用安全套[3,4],因此筆者建議健康教育不能僅僅宣傳安全套的使用能夠預防性病,也要長期開展安全套正確使用方法的健康教育,才能真正的起到避孕、預防疾病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陸如山, 韓秀霞. 國際社會關注性和生殖衛生問題[J]. 國外醫學情報, 2006, 11(8): 223.

        [2] 曾毅. 宣傳教育與干預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J]. 海峽預防醫學雜志, 2006, 12(1): 1-4.

        [3] 張玉鳳, 武俊青, 趙洪鑫, 等.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使用狀況調查[J]. 國際生殖健康計劃生育雜志, 2010, 6(29):453-456.

        篇2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 公共健康 《SPS協議》 歐共體荷爾蒙案 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標在于防止對第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篇3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某社區的兒童家長282例。兒童年齡0~6歲,平均3.2歲;家長年齡22~51歲,平均36.5歲。文化程度:小學52例,初中98例,高中77例,大學55例。

        1.2方法

        1.2.1兒童保健的健康教育①針對不同人群,宣傳健康教育。帶兒童進行保健的家長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年齡層段、地域風俗、文化差異、性格特點都各不相同,嘗試著以不同的方法對他們進行恰當的宣傳。對年紀稍大一些的家長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解相關知識;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長用事實以及耐心的心態說服交流;對身為少數民族的家長要順從他們當地的習慣,積極引導他們相信保健的重要性。②分層次教育,針對性健康教育。由于兒童年齡有差異,根據兒童的不同年齡對于保健知識的側重方面不同來教育。對1歲左右的嬰兒,社區工作人員應耐心更正家長對嬰兒肢體保健的錯誤動作;對2歲左右的幼兒,社區工作人員指導家長對幼兒的攝入食物的最佳搭配;對3歲以上的兒童,社區工作人員著重對兒童家長進行傳染病的宣傳教育。

        1.2.2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①提高專業素質,傳播健康知識。許多家長忙于工作,對兒童保健方面的知識不了解,擔心孩子接種疫苗有不良反應,有時會拒絕接種。我們的專業講解人員首先要與家長建立彼此信任的關系,以飽滿的熱情與他們進行交流,介紹接種疫苗的必要性、目的以及這樣做對孩子健康作用的意義。同時給家長耐心地講解疫苗接種的適應癥和突況的治療措施等。②采用多種形式,倡導健康教育。在開展預防接種的活動中,以多種多樣的形式吸引家長和孩子們。通過定期開展“樂趣大講堂”的趣味活動,使家長與孩子進行親密的交流,以快樂的方式引導他們知道預防接種的重要性;通過張貼宣傳畫報,定時更新,使他們獲知最新的健康教育;通過開展專家講座,使家長們了解預防接種的微觀本質內容;采用新穎的信息化技術,與家長們進行微信、QQ、電子郵件的溝通,加強健康教育。

        1.3觀察指標

        通過自制調查問卷的形式,調查兒童家長在健康教育前與健康教育后對兒童保健和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知識的了解程度及參與率的變化。

        1.4統計方法

        觀察記錄并比較健康教育前后所得到的數據,采用SPSS19.0軟件完成對數據的統計與處理,計數資料用百分數表示,使用χ2檢驗。P<0.05,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健康教育后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了解程度(90.43%)明顯高于健康教育前(68.79%),經χ2檢驗,χ2值為40.644(P<0.05),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健康教育后兒童家長對預防接種活動參與率(92.20%)明顯高于健康教育前(71.28%),經χ2檢驗,χ2值為41.347(P<0.05),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3討論

        兒童時期是一生中最重要的階段,機體免疫力處于較低時期,感染疾病的幾率非常大,是各種疾病侵襲的時期,在此階段一定要加強對外來疾病的防御,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顯得尤為重要。兒童自身對危險因素的警惕性差,所以兒童家長在此階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了解程度直接決定著兒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質。

        3.1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了解程度變化

        通過健康教育,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健康教育后中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健康教育掌握程度比健康教育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這是由于多樣的健康教育形式能使兒童與家長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以親切體貼的方式獲得與家長的互動,建立堅不可摧的信任度,使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產生濃厚興趣,更愿意主動學習相關保健知識,進而提高了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知識的認知水平。

        3.2兒童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活動參與率的變化

        通過健康教育,兒童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的活動參與率有明顯變化,健康教育后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活動參與率比健康教育前兒童家長的參與率高。主要是因為健康教育通過各種信息化技術和肢體語言的交流等,在很大程度上調動兒童家長的積極性,使他們更加主動地加入到兒童預防接種的活動中,使得兒童身心都能健康的發展。

        3.3政府與社會都應關注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健康教育

        篇4

        【關鍵詞】患兒家長;兒童;安全用藥知識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藥物種類越來越豐富,人們對安全用藥越來越重視。如何做到合理用藥,減少藥品的毒副作用給患者帶來的損害,已成為人們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1]。為提高家長的安全用藥知識,保障兒童用藥安全,筆者對200名住院患兒家長開展兒童安全用藥健康教育活動,并在健康教育前后進行問卷調查,驗證健康教育效果。

        1資料與方法

        1.1對象以2011年9月我院200例新住院患兒的家長為研究對象;同時多人陪護患兒者,從中隨機選取1名作為研究對象。200名家長中,男85人、女115人,年齡28-62(41.7±5.8)歲。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55人,高中、中專72人,大專及以上73人。與患兒關系:患兒父母156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24人,其他20人。住院時間2-34d。

        1.2方法

        1.2.1兒童安全用藥知識調查復習文獻和咨詢專家后自行設計兒童安全用藥認知問卷,進行小樣本預調查后修訂而成。依據醫學常規和專家意見確定正確答案,包括是否認為中藥都沒有毒副作用、維生素類藥給孩子長期服用是否有利無害等10項內容。在患兒入院當天(干預前)和經過健康教育干預后的出院當天分別對患兒家長進行調查。由經過培訓的兒科護士,用統一指導語指導患兒家長現場填寫并當場交卷。干預前和干預后發放問卷200份,均有效回收,有效回收率100%。

        1.2.2健康教育干預在健康教育干預前,由醫院健康教育專業人員對管床護士就兒童安全用藥專業知識和健康教育基本知識、技能進行集中培訓,培訓方式主要為講授、示范和模擬練習,評估合格后參與本次健康教育活動。對患兒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用藥健康教育,包括給每位家長發放1套自行設計制作的兒童安全用藥宣傳資料,主要內容為兒童生理特點、用藥要求、常見的兒童用藥知識誤區介紹等;管床護士自患兒入院當天起,在第1次調查結束后針對問卷調查中存在的問題,對患兒家長進行評估、分級,結合其文化程度、認知水平等每天用20min對其開展安全用藥口頭健康教育,解答家長安全用藥的咨詢,并做好相應記錄

        1.3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軟件進行χ2檢驗。

        2結果

        2.1干預前后家長對兒童安全用藥知識的知曉率比較見表1。

        3討論

        3.1在中藥的認識方面,很多家長認為中草藥比較安全,當發現孩子有點小病時,常常自己買些中草藥給孩子服用,其實,是藥三分毒,而且中草藥的化學成分復雜,安全性只是相對而言,尤其是嬰兒時期,身體各個方面都未發育成熟,隨便服用同樣損害嬰幼兒健康。

        3.2藥物的選擇本調查結果示,干預前對新藥、貴藥的認識正確率為56.5%,通過宣傳教育,他們在這些方面的認識都有很大的轉變。

        3.3抗生素被許多家長認為是萬能藥,51%的家長盲目地認為兒童感冒都需要用抗生素治療,他們沒有認識到抗生素濫用的危害,通過干預,對該問題的正確認識率提高到82.5%,χ2檢驗P

        3.4對維生素類藥物的認知調查發現,干預前家長認為維生素類藥物長期服用有利無害。但是維生素類藥物雖然有益于小兒的生長發育,也要使用得當,千萬不能過量。

        3.5不同學歷家長知曉率比較,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

        4小結

        隨著新藥的不斷出現以及臨床用藥品種的增加,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呈上升趨勢[2]。醫院健康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幫助患者改善行為及生活方式,維護其身心健康。因此,醫院應常規開展健康教育,如健康教育覆蓋率、健康教育滿意度以及實施健康教育前后衛生知識知曉率、信念持有率、行為改變率對照變化,來綜合、全面評價醫院健康效果。

        參考文獻

        篇5

        一、確實加強領導。

        切實加強對教育局機關和市教育系統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1教育局調整充實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做到職責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共同落實好健康教育。局健康教育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要將健康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2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加強健康教育機構和隊伍的建設,落實人員配置、工作責任和經費投入;強化健康教育網絡建設,要具有開展健康教育服務的工作網絡和基本設施;提高健康教育專兼職人員的綜合素質。啟用《健康教育管理手冊》規范健康教育工作臺賬資料的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學校健康教育工作。

        落實健康教育工作責任。認真組織中小學以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活動,1學校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機構。各中小學要健全愛國衛生運動領導小組及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健康教育專職或兼職教師。對學生重點進行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碘缺乏病及控煙等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師生衛生與健康意識。

        小學、初中階段要確保每周0.5節,2切實上好健康教育課。各學校要按教學大綱的要求開足健康教育課時。開課率要100%。做到有課程安排、有教材、有教案、有檢測、有成績,并建立健康教育資料檔案。教育局加強對各中小學健康教育工作的督促和檢查。做好衛生與健康知識以及防治常見病和流行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鞏固和提高學生基礎健康知識的知曉率(達80%以上)

        提高學生基本健康行為形成率(達80%以上)要認真抓好學生個人衛生(如勤剪指甲、頭發,3抓好衛生行為養成教育。各中小學要抓好日常衛生行為養成教育。勤洗頭、刷牙、洗澡換衣服等)教育和檢查,增添飲水和洗手設施,教育學生勤洗手,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近視眼新發病率。認真做好每學年的新生入學健康體檢工作,4認真組織學生的體檢工作。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兒童免疫接種工作。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14歲以下兒童蛔蟲感染率監測工作,使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3%

        利用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控煙知識;利用“世界無煙日”禁毒日”等,5抓好控煙宣傳教育工作。學校(園)內張貼控煙宣傳畫。大力開展控煙健康教育宣傳活動,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控煙健康教育體系,全面提高教師、學生和家長對吸煙危害健康的認識。開展爭創“無煙學校”健康教育局宣傳活動。

        三、要進一步加強校園“四化”綠化、美化、凈化、藝術化)建設。徹底清除衛生死角,做好鼠、蚊、蠅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努力改善校園環境衛生,為師生營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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