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8:1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股票交易買賣規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A股目前實行的是T+1的交易規則,當日買入股票當日不能賣出。但是允許當日賣出可以當日買回。港股美股是可以T+0交易的,目前國內也有實行T+0的呼聲,政策是否會放開尚不得而知。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隨著第三次“并購熱潮”,現行法律法規已不能全面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的行為,為了確保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1968年應運而生了英國的《倫敦城收購與合并守則》和美國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隨后出臺的新《證券法》,應中國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之需要,更加符合規范市場的要求。公司收購是收購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股票交易行為,收購人和公司股東是股票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收購人應當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協議將持有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資者。向上市公司股東購買所持股票或發出股票收購要約,并向其支付收購價款的投資者。嚴格的說,股票買賣是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為,公司收購制度并非排斥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而僅在于規制投資者大規模的股票買賣行為,以穩定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購應具備的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在本質上即為證券買賣,具有證券交易的性質。公司收購通常涉及三方利益關系人,即收購方、出售者及目標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購必須具備客體條件、市場條件和目的條件等。客體條件即為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發行的我國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市場條件即上市公司收購須借助依法設立、經批準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完成。目的條件,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投資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買進股票,其行為則屬于公司收購;反之,則屬于股票買賣而非上市公司收購。
李巖松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股票賬戶,因該賬戶資金量較大,證券營業部安排職員丁少輝為李巖松提供股票交易服務。
自李巖松在該證券營業部開戶交易以來,丁少輝一直告誡李巖松,不要在自己的個人電腦上進行股票交易,以防病毒侵入電腦造成信息泄露和風險。李巖松便采取向丁少輝下達指令,由丁少輝進入李巖松賬戶進行股票買賣和資金在賬戶上的進出。
2008年初,有人提醒李巖松,其賬戶存在大筆買賣對敲交易(指定的買方和賣方以議價的方式,對相同的證券,以相同的價格和數量,經證券商撮合而產生的交易),李巖松向丁少輝求證得到否定回答。事實上,自2007年6月起,李巖松的賬戶存在著大量的對同一只股票在短時間內的買賣交易。2008年1月后,丁少輝繼續大量翻炒股票以獲取交易費傭金。該證券營業部從每一筆交易可獲得交易額的5‰作為交易手續費,而丁少輝提取其8%作為獎金。2008年6月,李巖松確認丁少輝在股票賬戶上進行了大量的股票對敲交易,這些自己完全不知情的股票買賣產生7大量的印花稅與交易手續費,數額巨大。
由于丁少輝于2008年8月1日因意外身故,李巖松該證券公司營業部,要求賠償損失。
自身疏忽釀苦果
在庭審中,李巖松認為,由于丁少輝本身的貪欲及該證券營業部的監管缺失,丁少輝利用職務之便,為謀求巨額交易手續費傭金收入,通過欺騙手段大肆翻炒股票,造成自己巨額經濟損失。除了股票翻炒差價損失、印花稅及過戶費支出損失外,該證券營業部在疏于監管的情況下,從丁少輝實施的證券欺詐行為中獲取了大量手續費收入,要求該證券公司賠償。
被告辯稱,丁少輝行為是個人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權力,履行職務職責的活動),李巖松的損失是由于其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將交易密碼告知丁少輝造成,應自行承擔損失結果。
法院采納被告的辯護意見,認為李巖松違反了合同約定,在密碼失密的情況下,委托他人全權進行股票交易,沒有及時對交易結果進行查詢,造成損失發生及擴大。該證券營業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無違約行為,且對于上述損失的發生沒有責任,故該院不支持李巖松的訴求。
李巖松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該證券營業部的員工丁少輝利用自己投資顧問的職位,騙取李巖松的信任以獲取交易密碼的行為應屬職務行為,并構成證券欺詐侵權,并非一審判決論述的違約責任糾紛,該證券營業部未完成其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對丁少輝的侵權行為該證券營業部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巖松以證券欺詐賠償糾紛為訴因,認為該證券營業部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應屬侵權責任。但法院認為,該證券營業部并非實際侵權行為人,其職員丁少輝接受李巖松的委托實施的交易行為亦非職務行為,故該證券營業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巖松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投資者違約是敗訴主因
在現實中,存在大量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員工代為買賣理財產品的現象,這一行為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在本案中,李巖松的損失是丁少輝侵權而致,由于丁少輝身故,李巖松的損失很難得到賠償。李巖松的失誤在于將設置密碼的權限委托給丁少輝,但丁少輝的此項行為是《證券法》所禁止的,不是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無法由證券公司承擔。法院之所以判決李巖松敗訴,基于兩個原因。
風險提示在先
該證券營業部在訂立合同時,已對股票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向李巖松作出提示,并向李巖松提出了避免或盡量減少風險的方法。雙方簽署的《證券經紀業務協議書》中包含有《風險提示書》,向李巖松提示密碼失密的危險及不要與證券營業部的職員簽署任何形式的受托理財業務協議。李巖松存在3方面疏忽:密碼失密、委托證券營業部職員全權交易及疏于查詢交易結果。這3方面的行為,并不是法律強制性義務,但并不意味著存在上述疏忽的投資者不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非職務行為免責
證券法第146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該證券營業部已經在其與李巖松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告知不得委托其職員全權進行股票交易,否則將自行承擔經濟風險。合同的上述約定,可認定丁少輝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證券公司不為丁少輝的此項行為負責。
本案中,雖然該證券營業部與丁少輝的關系為法律所定義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與其所屬的證券公司,但丁少輝的行為是公司所禁止的。更重要的是,丁少輝之所以掌握李巖松的密碼,是由于李巖松允許其掌握,而不是丁少輝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不當手段,在李巖松不知情的情況下盜取。任何掌握李巖松密碼的人員都有可能實施與丁少輝相同的行為。
李巖松私自將密碼的設置以及使用的權利授予丁少輝,事實上違反了與證券公司的合同,構成違約。加之丁少輝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這兩個因素構成了李巖松的主要敗因。此種現象比較少見,更多的是侵權人健在,可以承擔賠償責任。假如丁少輝并未身故,現實中李巖松可通過侵權責任要求丁少輝賠償自己的損失。丁少輝未經李巖松的同意利用李巖松的交易賬戶翻炒股票,導致李巖松巨額損失,是典型的財產侵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提醒: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該法條中規定的全權委托是指投資者出于獲利目的,在委托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時,對買進或賣出品種、數量及價格不加任何限制。這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任何規模的證券公司都不具有開展此項業務的權利。
3月24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的輝山乳業股價暴跌,公司要求聯交所自該日下午一時起短暫暫停股票交易,至今未復牌。5月8日聯交所通告稱,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之條例第8(1)條,香港聯交所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指令,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時起,停止輝山乳業股份之買賣。筆者認為,應借鑒香港的做法,完善A股市場的重大違法退市制度。
針對媒體傳聞,輝山乳業發文否認批準制作任何造假單據,控股股東楊凱否認挪用30億投資沈陽房地產,公司是否涉嫌虛假陳述目前還無定論。香港聯交所暫停輝山乳業股票買賣,依據的是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之條例第8(1)條,該條規定,如果香港證監會覺得公司在招股章程、通告、介紹、陳述或其他文件中載有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l生資料;或為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為保障―般投資者或保障在某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的投資者而暫停有關證券的一切交易是適當的;等情形,那么香港證監會可以通知香港聯交所,要求暫停有關公司的證券交易。
在此之前,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之條例第8(1)條,香港證監會曾分別暫停洪良國際、群星紙業、漢能薄膜等證券買賣。目前洪良國際已被摘牌退市,而群星紙業、漢能薄膜至今仍未恢復交易。
香港聯交所及時暫停有關證券的交易,這個做法是值得借鑒的。有關上市公司是否違法、對業績的影響如何,這些在證監會調查之前還都是未知數,如果倉促復牌交易,股價由于受到監管部門調查進展影響而劇烈波動,引發更多投資者損失,暫停交易可避免違法違規惡劣影響進一步擴散,還可防止大股東等違法違規嫌疑人減持行為,同時,也更容易鎖定未來賠償對象,若查實違法違規,其與投資者的損失因果關系更為簡單明確。
反觀A股的重大違法退市制度,必須是在虛假陳述行為查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之后,交易所才會暫停其股票交易。這樣的話,對于證監會調查期間的股票交易,投資者基本是在摸黑投機,風險及收益在投資者間進行再分配。誰更掌握調查相關信息,誰就離風險更遠一些。
不僅如此,A股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認定構成重大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后,在暫停上市之前,還允許在二級市場有30個交易日的交易;另外,在終止上市之前,股票可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30個交易日。也就是說,對于重大違法違規嫌疑或行為,A股交易制度的設計,還重在將有關風險在投資者之間相互轉移,有觀點甚至認為這是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筆者認為,控制人、上市公司等重大違法違規對投資者形成的潛在損失風險,在投資者之間轉移并非保護投資者舉措,反而可能由于股票的過度換手,導致將來賠償對象難明,或導致違法違規主體賠償額減少;另外由于一些投資者虧損額不大、可能懶得參與索賠。
從喊價交易到電子交易,證券市場在經歷了深刻的技術變革后,其交易的速度與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與加強。而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閃電指令” (flash orders)交易可以說目前最新穎、最時尚的一種交易工具。這一比人類眨眼速度還要快1000倍的交易手段在過去三年中受到了美國許多交易所的狂熱追捧和大型投資機構的盡情追逐,不過,由于存在著諸多的市場詬病,其應用前景和未來命運正面臨著生死之考。
“閃電指令”與其他
一般而言,在電子交易技術的環境下,普通投資者通過網絡從一筆交易下單到完成可能最快需要10-15秒;如果打電話給營業員或交易員,從接單到完成交易大約需要20秒,在此期間股票價格可能已經跳動一兩格了。但是,如果現在有一種交易工具使你的交易速度比別人快,而且你的交易量不小,券商還肯給你折讓部分手續費,那么投資者就可能通過在這短短的時間里既買進又賣出來賺錢。這種交易工具就是目前華爾街熱議的 “閃電指令”交易。
所謂“閃電指令”交易,就是某些券商可以利用高速計算機在交易公開之前獲取和發出買賣股票的指令,由于其要比一般投資者早0.03秒獲得市場交易的信息,因此券商可以向支付了一定費用的大型投資機構提供更優的買賣價格,相應地,他們是不會在同一時間將客戶的買賣指令發送到公共交易平臺上的,而是“扣壓”最長0.03秒的時間。
股票市場中的“閃電指令”交易大約于3年前由美國證券交易商Direct Edge開創,而為了爭奪客戶市場,BATS和納斯達克OMX等后來也采用了flash orders。資料表明,目前這種指令應用于大約2%的美國證券交易。其實,先于證券市場的“閃電指令”交易,美國證監會(SEC)早在2004年就批準了波士頓期權交易所采用了閃電交易,因此,證券市場的“閃電指令”只不過是復制了期權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而已。
“閃電指令”交易之所以引起這交易商和投資機構的關注,主要是由于近年來“高頻交易” (High-frequency Trade,簡稱HFT)的迅速發展。所謂“高頻交易”是指大型投資機構利用自己的高速計算機,在極短的時間內判斷出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先于市場的其他投資者進行交易,而且這種交易的特點是大量不停地買賣。按照紐約泛歐交易所的估算,該交易所每天有46%的成交量使用的是高頻交易策略,而美國股市上“高頻交易”占了日交易量的一半以上。某種意義而言,閃電指令被專家們認為進一步強化了高頻交易的信息優勢,甚至可以說閃電交易是高頻交易的一部分。
與“閃電指令”交易相關的另一個重要概念是“暗池”(darkpool),所謂“暗池”是指那些不顯示公開股票報價的電子交易場所。一般而言,暗池應用于交易大宗股票(根據SEC第600條規定,最低1萬股或20萬美元的交易才稱為大宗股票交易),而且只在成交后才會公示價格。“暗池”于5年多前興起于美國,最近兩年在歐洲也得到了發展。市場人士認為,由于在常規市場上執行大額交易指令變得越來越困難――電子交易把交易指令分成了更小規模的指令,導致大額交易指令能夠輕易被競爭的交易員看到,而“暗池”交易則可以防止這種現象。不過,相當多的資料已經顯示,一些高頻交易員也已開始使用“暗池”,而且在“暗池”中也自然可以使用“閃電指令”交易。
現實中的是與非
自金融危機之后,熱衷于在金融領域不斷創新的華爾街似乎在反省中進行著自我否定和糾正。因此,對于僅僅在市面上才應用了3年的“閃電指令”交易,華爾街也發出了強烈的質疑,不過,與反對派立場鮮明相反,支持與看好“閃電指令”交易的市場人士也不在少數。
從純技術的角度審視,電子交易代替喊價交易無疑是交易手段的一個重大進步,而在股票市場上,行業參與者運用新技術和新的交易工具進行創新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因此,某種意義而言,“閃電指令”交易可以看作是電子交易技術的的又一個顯著進步,或者說電子交易技術本身良性的擴展,其結果必然提高交易的效率,從而有利于整個股票市場的發展。基于此,純技術派認為,對于“閃電指令”交易不能進行簡單地批判,而應該支持其發展。
從市場交易的角度分析,不少人士指出,“閃電指令”交易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和市場活躍程度,如以高頻交易為例,過去三年,HFT推動美國股票交易所成交量增加了150%以上,相反,根據咨詢公司Aite Group的數據顯示,美國的平均交易規模已從10年前的逾1000股下降到目前的250股,而通過“閃電指令”交易可以提高或者恢復市場交易的規模化程度。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支持者認為,由于“閃電指令”交易通過系統下單完成只需要幾毫秒就能傳遞到一組交易員,由此產生的好處包括更低的買賣價差、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更多的選擇,實際上降低了整個市場的交易成本,豐富了市場的多樣化安排。
然而,在具體的運行過程中,“閃電指令”交易也出現了許多值得詬病甚至為市場規則所不允的環節和方面――
首先,“閃電指令”交易影響了市場交易的透明度。參與“閃電指令”的大型投資機構是在一般投資人并不知情的情況運用高速計算機向交易員下單,而券商也是在背對著普通投資者獲取指令并完成交易任務的,自然,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果等交易信息都不能及時公開,尤其是在“暗池”之中進行的閃電交易,其透明度就更加式微了。
其次,“閃電指令”交易有違市場的公平原則。在“閃電指令”交易中,由于交易信息是在0.03秒之后才向公共信息平臺公開,大型投行就可以率先獲得更好的價格,低價的賣盤以及高價的買盤都將由他們的買單或賣單成交,長期而言,累積的回報則非常可觀。另外,閃電交易需要高速計算機作支持,而在一般投資者和交易商沒有相應硬件支撐的情況下,其即便可以提前進入證券買賣集合中,但也無法快速地獲取信息。不僅如此,為了增大交易量,美國很多交易所都提供了很多優惠條件吸引高頻交易商入駐,而交易所會對那些主動報價的交易商支付業務回扣,并向被動接受報價的一方收取費用。而閃電交易的存在,往往能讓交易商成為主動報價方,從而獲得交易所支付的回扣。正是如此,2008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克魯格曼指出,閃電交易是一種違背交易所公平原則的交易方式,這樣的方式使得其它投資人的報酬率明顯下降。
再次,“閃電指令”交易制造了券商與交易所之間的不平等的競爭。許多人認為,“閃電指令”已經將美國證券交易機構分割為兩部分:以Direct Edge為代表的券商憑借高頻交易獲取了更多的客戶,而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等傳統交易市場則遭遇到了客戶的流失。事實也正是如此,自從三年前實施“閃電指令”交易后,Direct Edge在美國日平均股票交易量中所占的份額已從1%攀升至12%,而金融服務研究公司Tabb Group的數據顯示,去年高頻交易為相關交易所創造了210億美元的利潤。
最后,“閃電指令”交易有可能加劇市場動蕩。由于參與閃電交易多為機構投資者,而且多是大額交易,加之頻繁的買盤與沽盤,必然令市場處于劇烈的起伏之中,從而可能扭曲市場的正常運行。
未來的存與廢
盡管“閃電指令”交易存在著不少的合理化因素,但它畢竟是少數人能玩的游戲,而且許多軟肋為相關法律和監管機構所不容,因此,目前在美國對其的反對聲音超過支持聲音。
三股力量正成為“閃電交易”的打壓者。一是美國國會部分議員。來自紐約州的聯邦參議員舒默一直在督促SEC調查并禁止“閃電交易”,他甚至稱若SEC不行動他就直接撰寫法案禁止該規則。二是SEC。目前,美國不少投資者公開指責美國證交會兩年多年一直對閃電交易所持的放縱與懶散態度,同時,迫于舒默的壓力,SEC主席瑪麗?夏皮羅日前稱,美國證交會正在草擬提議,旨在令交易員無法發送閃電指令。三是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代表的交易機構,由于在競爭中利益受損失,特別希望SEC禁止閃電交易規則。
值得注意地是,美國證交會已經就與閃電交易有關的“暗池”展開調查,并正在考慮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同時,SEC日前明示準備對期權交易所內的閃電指令做法進行調查。無獨有偶,歐盟即將對2007年底實行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該法規讓Chi-X歐洲(Chi-X全球與Chi-X歐洲均為日本金融服務集團野村證券子公司極訊所有的另類股票交易平臺)等新交易設施得以發展,刺激了“暗池”的發展,并觸發了與老牌交易所的競爭。
也許是屈服于強大的“圍攻”力量,目前使用“閃電指令”交易的三家美國證券交易所中,BATS和納斯達克OMX已于日前正式宣布將自今年9月1日起主動停止這項操作,而率先推出閃電交易、并因此擴大了在證券交易方面市場份額的Direct Edge交易所則未表明任何態度。
當然,美國監管機構對于閃電交易所采取的打壓態度也引起了許多市場人士的不滿和質疑。第一,不少人指出,“閃電指令”交易在美國證券市場中所占的交易量非常小,如6月份的“閃電交易”量只全美股票交易的2.4%,如此小的規模并不會對市市場形成明顯的影響;第二,禁止閃電交易很可能阻礙許多由科技推動、促成市場買賣差價縮小而流動性增加的交易程序,其對市場的負面效應不能不察;第三,隨著更多競爭者的加入,類似閃電交易的新興交易模式的利潤空間也越來越小,而且隨著股市不再像去年那樣劇烈波動,閃電指令和高頻交易的優勢也不再那么明顯,其對傳統交易所的沖擊也逐漸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