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9:33: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環境污染治理案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進一步做好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年底前“所有企業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強化污染治理,加大行業管理力度,逐步煙塵粉塵、噪音等各類污染問題,并要切實加強生態建設,努力使城市環境有一個大的轉變”的目標,以《關于印發市—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委發[]號)為基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對象及責任分工
(一)對列入年《市人民政府》(第5號)中應關閉尚未關閉的企業和《關于印發市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大政辦發[]號)要求采用機械化立窯生產工藝水泥行業的企業為關閉、淘汰類企業。限于年9月30日前實施關閉。
責任單位:企業所屬鎮區負責關閉類企業、經信局負責淘汰類企業。
(二)對列入《關于印發市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大政辦發[號)中應整改而未完成整改及列入主城區“退出企業”名單中無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為整改類企業,限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否則關停。
責任單位:企業所屬鎮區(市本級企業由經信局負責)
(三)各鎮區負責組織轄區內所屬環保部門審批但未驗收的企業(驗收類企業)到環保部門申請驗收,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驗收,否則關停。
責任單位:企業承包所屬鎮區、環保區
(四)各鎮區負責組織轄區內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企業(補辦手續類企業)到環保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經現場勘驗具備補辦手續條件的企業,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保審批、驗收,否則關停。
責任單位:企業所屬鎮區、環保局
(五)未列入城市主城區“退出企業”名單的企業(含煤場等散裝料堆放場)和鎮、鎮所屬企業,《關于印發市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大政辦發[]26號)中未完成綠化美化和軟硬覆蓋的企業為綠化美化和軟硬覆蓋企業,要以金龍集團為標準。于年10月31日前實施綠化美化和軟硬覆蓋;列入城市主城“退出企業”名單企業及上述企業,原輔材料和產成品的堆放及裝卸必須在封閉的庫房內進行(以礦石為主的原輔材料可以露天堆放,。但必須堆放整齊),在堆放、裝卸過程中要采取苫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該類企業由各鎮區列出名單,按照規定時限進行整治并上報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單位:企業所屬鎮區
(六)城市綜合整治類
1、國土資源部門
負責編制城市周邊“十二五”礦山復墾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按照大政發[]號文件規定,在八山保護區域和重點景區內,必須立即停止所有非法從事挖山、取土、采沙、采石等破壞原有地貌以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仍在開采的行為。現有開采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一律不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2、規劃建設部門、拆遷辦
負責對城市開發房屋拆除現場灑水作業,避免造成灰塵無組織的排放;從年1月1日起建筑用混凝土必須成品進入施工現場;出入建筑工地的車輛要保持車體、輪胎清潔,不得將施工現場泥土帶入城市道路;臨街建設項目當年施工須當年完成道路兩側硬覆蓋,減少市區二次揚塵;對建成區內與主街主路相連的巷道要盡可能完成硬覆蓋,防止泥土帶入城市道路;對損壞的道路做到隨壞隨補。
3、交警、路政部門
負責對載重車輛實行封閉式運行、限速、限載管理,并規范其行車路線。
4、交通、規劃建設部門
負責對散落在道路上的沙石、泥土及時清掃。
5、綜合執法部門
對在市區內從事生產、維修、加工、娛樂、餐飲服務等產生噪音超過排放標準和從事露天燒烤經營、飲服行業無序排放油煙、臨街店鋪利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占道修車、占道刷車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按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嚴厲處罰;對進入主城區運輸液體、流質物體的車輛未加蓋苫布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沿途泄露、散落等造成街路污染的,按相關規定對責任者予以重罰;對臨街裝飾裝修項目使用的沙石、水泥料等禁止臨街散料堆放、作業、防止二次揚塵;對市區內所有浴池、賓館等行業原煤、煤渣在堆放、裝卸過程中要采取苫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
6、供熱辦
集中供熱鍋爐原煤、煤渣在堆放、裝卸過程中要采取苫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
7、交警、環保部門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在用機動車污染排放檢測的通知》(大政辦發[]68號規定),機動車輛在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前,車主應當出具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未取得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的,交警部門不予以年檢和年審;交警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上路檢查,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不合格車輛,環保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在整治過程中,位于各政治區域內應列入整治企業名單而未列入的企業,其整治要求同該區域內的同行業企業同步進行;已列入整治名單的企業與其所處區域的整治要求不一致的,要服從該區域的整治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南樓經濟開發區、經開發區、各鎮區、各部門要成立專項工作組織機構,由主要領導負責,按照責任分工和目標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及相關人員名單,聯系電話上報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建立調度制度
原則上每季度如開一次調度會議,各鎮區、各部門分別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各方面信息及時反饋。針對特殊問題,隨時如開調度會議,一事一議。
(三)建立督察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整治實施方案時間安排,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相關部門對工作進程進行督察,并提出督察意見。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涉及環境綜合整治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環境整治工作負總責,做到政令暢通、有禁則止。監察部門負責跟蹤監察,對落實方案不利的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對關閉、淘汰、整改企業及工作進展情況,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特別是對阻礙整治工作順利推進的單位和企業進行曝光,實行社會輿論監督。
(六)建立聽證制度
對列入方案中未按時完成整治任務的企業,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辦按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一)小造紙治理:繼續開展小造紙專項治理,堅決取締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造紙生產企業,關閉向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排污的造紙廠,淘汰規模在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制漿生產線和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關閉規模在2萬噸/年以下、環保未達標的廢紙造紙企業,對環保不達標的各類造紙企業實施停產治理。
(二)小水泥治理:繼續清理取締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水泥生產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窯徑2.2米及以下機械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窯、直徑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設備;關閉生產工藝、條件、環保整治不達標的生產企業以及**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擴建的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有條件的地區淘汰全部立窯。治理重點是:20萬噸及以下生產工藝、條件、環保整治不達標的水泥生產企業;各地新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承諾“等量淘汰”的小水泥企業。
(三)小煉鐵治理:6月30日前取締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環保整治不達標的違法煉鐵生產企業和淘汰容積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爐。
(四)小煉鋼治理:6月30日前取締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環保整治不達標的違法煉鋼生產企業和淘汰公稱容積20噸及以下的轉爐和電爐。
(五)小酒精治理:淘汰高溫蒸煮糊化工藝、低濃度發酵工藝等落后生產工藝裝置,淘汰年產3萬噸以下企業(廢糖蜜制酒精除外)。關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產線(燃料乙醇項目除外)。
(六)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嚴重、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小型印染企業。關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產線。
(七)城市污水治理:所有縣(市)必須在**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使用;市區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加大城市污水管網配套建設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收集管網不配套的必須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建設收集管網等配套工程;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
二、牽頭部門及分工
市環保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環保專項治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小造紙、小印染”專項治理工作;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小水泥、小煉鐵、小煉鋼”專項治理工作;市經委牽頭組織“小酒精”專項治理工作;市建委牽頭組織“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專項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地實際,明確相關牽頭單位及職責分工。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月10日前,市環保專項治理工作各牽頭部門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環保專項治理目標任務分門別類完成本行政區域調查摸底工作,確定擬關閉企業名單,并逐一進行復核、確認。由市環保局會同專項治理相關牽頭部門制訂**年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上報市政府。
(二)組織實施階段。3月5日前,經市環保專項治理牽頭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在媒體上公示**年環保專項治理名單及期限。4月至12月,各地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環保專項治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對重點地區開展現場監督,促進環保專項治理工程的順利實施。9月,市環保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組織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通報進展情況。
(三)總結驗收階段。**年12月10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不同實施階段,分別組織監督檢查,并按時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市環保專項治理工作專班組織對各地全年環保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市環保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專項治理工作牽頭部門成立工作專班,負責全市環保專項治理的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環保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要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治理目標,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要督促關停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切實做好關停企業人員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打造環首都新的經濟增長極為目標,突出重點,綜合施治,全縣聯動,全民參與,通過對大氣環境進行全方位綜合整治,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大幅度提升全縣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空氣質量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目標。
基本原則: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省級園林城市創建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造林綠化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農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拒馬河綜合治理相結合
——堅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與園區建設和重點項目建設相結合
二、工作目標
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利用兩個月時間,開展十項攻堅行動,并持續發力,實現空氣質量逐年好轉,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大幅度減少,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點
(一)淘汰分散燃煤鍋爐,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鍋爐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臺10蒸噸及以下分散燃煤鍋爐,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地區,改用電力、新能源或潔凈煤等清潔能源。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辦
2.深化燃煤鍋爐(設施)污染治理。對納入淘汰范圍的燃煤設施,在淘汰之前必須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時進一步加強污染治理和環境監管,確保達標排放。嚴禁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及冒黑煙現象發生。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住建局、縣質監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辦
3.嚴格審批新建燃煤鍋爐。禁止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通過建設集中供熱、供氣管網的辦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責任單位:縣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快來了解一下《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各部門的職責規定吧!
一、市環境保護局
負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固定設備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況。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設單位承擔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污染防治監督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正常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噪聲達標排放。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對確需連續作業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夜間作業證明。夜間作業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施工單位取得夜間作業證明后,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受理電話12369
二、市城管執法局
負責社會生活噪聲、商業經營及文化娛樂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期間進行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不得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產生環境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對噪聲擾民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在街道、廣場、公園,開展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受理電話12342
三、市公安局
負責其他社會生活噪聲和車輛產生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不得從事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七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調器的室外機組應當按照規范合理安裝使用,防止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規范安裝、合理使用車輛防盜報警裝置,防止防盜報警裝置產生的噪聲干擾周圍環境。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家庭飼養動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或者拆除。駕駛機動車輛不得在禁鳴區域、路段和時段鳴放喇叭。
加大對交通噪聲的治理力度。加強對全市重點區域及禁噪路段的機動車鳴笛違法行為的集中整治,加大對城區主干道及居民區的管控力度,及時查處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的噪聲超標問題。
受理電話110
四、市市容園林局
要加大對渣土車清運的管理,合理安排清運時間,避免連續作業。會同交警支隊嚴格控制渣土車輛的路線審批,避免因連續審批造成噪聲擾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地鐵辦
加大對市政道路施工、交通運輸、地鐵建設噪聲管理,避免因夜間施工導致的噪聲擾民問題。同時,管護單位要加強對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
六、市建委
要加強對民用建筑隔聲設計和施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降噪、防振的產品和材料。
引言
通過對我國海洋區域環境的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可知,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社會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針對我國海洋環境日益嚴重的污染問題,相關部門及政府單位理應積極開展相應的污染治理工作,不僅僅對污染情況進行治理還需要對海洋環境內諸多不合理開況進行管理和約束,通過區域化的治理與管控,進一步提升我國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1.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研究
20世界末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程度得不斷提升,國內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經被大量污染物所影響,國內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點海域也已經受到營養鹽污染[1]。通過國內相關部門的整體調查可知,國內遼河入口、膠州灣、長江入口、大連灣區域、杭州灣、閩江口、珠江口以及樂清灣等海域環境的污染情況較重,且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速率的不斷加快,這些重點海域的污染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大部分海灣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況日益嚴重。
經過海洋污染調查相關部門對我國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入海口海域獨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導致其將會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糞便、造紙工業廢物以及食品工業廢水等污染物的影響。其中造紙工業廢物等富含有機物的污染物對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響較重,是導致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持續加重的主要原因[2]。
從2004年至2012年我國海洋沉積物質質量檢測結果表明,國內大部分海洋區域環境的沉積物質量總體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續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舊保持著較好的生態樣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環境及近岸海域遭受著較為嚴重的沉積物與污染物的影響,一些重要海灣與河口更出現沉積物污染嚴重的危害性情況。
通過對我國近海、近岸以及遠海海域的實際情況進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積物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鉛、砷、滴滴涕、汞、銅、鎘、、石油類、硫化物、多氯聯苯以及有機質等物質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在我國錦州灣、珠江口海域以及大連灣,近幾年來都出現了嚴重的沉積物污染情況,并且污染情況仍在持續加重,部分區域內殘留的鉛、鎘、砷、滴滴涕以及大腸菌群更達到較高的層次,嚴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態環境,更會對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極大的影響[3]。
2.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有關部門及政府監測單位應當積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化技術,在海洋環境探測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利用新型遙感儀器,實現水生探測以及衛星遙感遙測,在傳統海洋環境及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針對我國傳統的探測方式,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對技術手段進行改進與創新,實現自容式、直讀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載式的水生探測方式,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探測設備的自動化運行與回收,利用這些先進的自動化監測設備對區域環境內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進行監測,為今后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2.2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建設
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強重點污染區域的管理與整治工作,對于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夠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復合性與累積效應。針對我國不同海洋污染環境的治理情況,相關部門及政府污染治理單位應當抓住導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環境內積極建設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通過治理實驗以及關鍵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充分加強有關部門對不同污染情況的治理效果,通過對重點生態保護與治理的區域環境進行封閉保護,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以此降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自1987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多個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也相繼出臺了多項行政法律法規的保護措施,通過對涉海領域進行資源與環境保護,充分提升了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安全性。
促進了我國海洋資源與海洋管理工作的綜合治理。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規所未曾涉及到的問題內容,這就導致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在海洋環境資料的利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與破壞,嚴重影響著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平衡,致使沿海居民與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問題的影響,嚴重降低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
因此,我國政府單位及相關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進行調查,根據不同區域內的海洋污染情況及企業單位違法開采與生產的情況,實施相應的改革與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保證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我國法制工作的實施力度。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海洋污染問題的治理工作是我社會現階段發展過程中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將海洋開發與環境保護納入我國法制化的軌道,更是我國政府部門現階段應當關注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