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9:33: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的目的,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1)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3)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4)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宇叻。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宇叻,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2金融監管的原則
(l)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
(2)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3)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3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l)市場準入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開始。由于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性,不管哪個國家,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都必須經主管當局批準,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營業,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以保證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有著較強的抵御能力。
(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金融機構批準開業后,金融機構的運作是否合法,還要求監管機構繼續進行有效的監管,以便更好的實現監管的要求,分別是:資本充足監管;流動性監管;業務范圍監管;貸款風險的控制;外匯風險管理;準備金管理;存款保險管理。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護和權利是密不可分的,是同一問題的兩個層面"私法自治原則在金融領域的失敗,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消費者加以保護,即進行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原因"與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在金融交易關系中,強勢的金融機構與有限理性的消費者之間的博弈能力差異,使契約自由無法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從而在金融消費領域產生了公法俘獲現象)使用公法來干預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俘獲現象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公法獲得了對私法的優勢地位,而是國家通過公權力進行的二次制衡過程"私法調整下的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失衡,可以通過公權力的介人進行二次制衡,從而使得消費者權利得到救濟"事實上無救濟便無權利可言"而根據世界銀行2010年的金融可獲得性報告,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的主要問題,也正是權利的救濟不足:各國有關消費者權利的規定雖比較充分,然而由于缺乏權利實施的解釋和權利可訴等保障機制,從而使得權利處于空置狀態"根據監管有效性理論,在公法干預方式的選擇中,監管是最佳的途徑¹"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目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是對消費者在金融領域權利的主要保護方式"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三分之二的金融監管者將/金融消費者保護0作為目標之一"監管機構依據法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這里所說的消費者利益并非是所有的消費者利益,只有上升為法定權利的消費者利益才能成為保護的客體"換言之,根據權利利益理論的解釋,消費者權利背后才是可以要求監管機構保護的利益"因此,消費者權利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目標的法學含義"實踐中,監管機構是通過實現消費者權利的可訴性將權利轉化為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金融服務是社會稀缺的重要資源,是消費者重要的經濟福利,不僅涉及消費者的消費公平,還會影響其收人公平和財產公平¹"消費者進人金融領域,開立銀行賬戶、獲得養老保險等權利,是消費者作為公民和社會成員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交易權和教育權應首先得到保障,這是消費者其他權利得到保護的基礎"擁有金融交易權和教育權的不僅包括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包括潛在的金融消費者,是對所有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因此,本文將其列為基礎性權利"交易權是人門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交易權是經濟實現包容性增長的基礎"消費者金融交易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不發達和逆向選擇造成的金融排斥"教育權即獲得金融知識的權利"金融知識是消費者社會生活的基本技能,無論是否參與了金融交易,消費者都應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也就是說,獲得與基本社會生活相匹配的金融教育,是全體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交易性權利與交易權不同,是消費者在獲得交易權后在金融交易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根據英國金融服務局的總結,消費者在金融交易領域的風險分為四類,表示消費者的四類風險:一是審慎風險,即金融機構的倒閉風險;二是惡意風險,即金融機構在提供服務或建議時,存在欺詐、誤述、故意誤售金融產品或未披露有關信息等風險;三是適宜性風險,即消費者購買了其不理解或不適宜于其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四是履行風險,即投資無法產生期望回報的風險"相應的,交易性權利是對金融機構造成的上述風險的一種制衡,分為安全權、隱私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四類"雖然這些權利在金融領域都體現為財產權,但是并非所有的權利都可以根據市場中的/商談倫理0和私法約束來實現侵權保護,而是需要建立各種制度來實現,例如存款保險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冷卻期制度等等"。
消費者效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目標的經濟學含義
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學問題,在管制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市場失靈理論中有其經濟學理論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監管提供的消費者獲益并非指直接的經濟收人,而是消費者通過參與金融活動使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得到滿足"為此,消費者偏好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價值導向"根據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的類型,消費者獲益可以分為基本金融服務效用、風險型金融服務消費者效用和非金融產品效用"。消費者實際獲得的效用總量會受到消費者個人偏好的影響"金融消費者偏好不僅是消費者效用的基礎,而且其排序決定了監管規范的價值取向"消費者的偏好各不相同,消費者群體無法得出相同的偏好,這就會出現個人排序和社會選擇的矛盾"按照福利經濟學理論,解決沖突的辦法是把集體選擇規則中所反映的價值看作是相對基本的,而個人排序不是基本的"一旦集體選擇規則選定了一種社會排序,那么個人就有義務接受這種排序,不管個人所顯示的排序是什么樣的"鑒此,本文認為,消費者運動追求的價值觀代表了消費者的基本偏好排序,是代表消費者利益的偏好排序,即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價值取向和消費者偏好應當一致"消費者運動的發源是為了追求安全和公平,消費者福利在二戰后受到重視,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要求的組織的出現使消費者更系統地提出了/消費者主義0"其基本主張就是,對一切與人類生活有關的事物進行檢討,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有利于人類生活得幸福、安全,有利于人類的公共福利"因此,和其他領域的消費者保護一樣,安全、公平與消費者福利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基本價值導向"1.安全安全權包括消費者生命安全權、健康安全權、財產安全權等"其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的5大6第三十九條中:/凡自由民,除經其所在州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對其進行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0消費者作為公民的一個側面,在金融領域享有其財產的安全權"金融資產的安全分為存款資金的安全和非存款金融資產的安全"目前,各國對存款資金的安全保護相對較好:根據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IADI)統計,截至加ro年2月,已經有1腸個國家(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有些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也并非對存款資金不加保護,而是采取了其他形式的隱形保護模式"2公平公平是被哲學、政治學、法學等領域廣泛討論的一個概念"其具有不同的定義,但無論何種定義都和正義緊密聯系"羅爾斯從締結社會契約的人的原始狀態出發,認為處于公平的/無知之幕0下的人們將選擇兩條正義倫理原則:一是平等自由原則"這一原則確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與政治權利"二是經濟平等原則"這一原則確定在什么條件下社會經濟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羅爾斯指出,對于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來解決:(l)差別原則,即在符合代際正義的儲蓄原則條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即在公平的機會平等的條件下,使所有的職位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在金融領域,消費者追求公平體現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博弈、消費者獲得公平的經濟機會、消費者的期望收益與所承擔風險的公平匹配"3.消費者福利對/金融消費者福利0的定義和對/福利0的定義一樣困難"從表征上分析,金融活動是一種市場行為,任何機構都不可能保護消費者在金融活動中一定獲得經濟收人"因此,消費者真正需要保護的,是其在金融活動中公平合宜地獲得足夠的金融福利,如增值、匯兌方便、跨期保值、減低風險等"消費者能否獲得金融服務,是其面臨的首要問題,而這個問題往往會被很多現象所掩蓋"一些基本金融服務,如銀行賬戶、養老保險等,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是一國公民依法享有的福利,國家應進行干預以確保消費者有權獲得金融服務"。1對消費者基本金融服務效用的影響消費者的基本金融效用包括跨期消費、基本銀行賬戶服務功能、基本信貸服務功能、基本保險服務功能和金融消費者教育等"這些是消費者作為社會成員的基礎性權利.是嚓管機構應該供給的消費者福利,否則就會發生社會排斥"另一方面,金融資產的安全也是監管干預下消費者應當獲得的效用"如果沒有監管的干預,消費者就無法獲得金融服務,也就不能成為金融交易關系中的消費者角色,無法通過司法和其他途徑維權"為此,保證消費者獲得一定水平的金融效用(用UI表示)是金融監管的重要責任"消費者可獲得的基本金融功能與一國經濟基礎和金融發達程度正相關"由于一國經濟基礎和金融發達程度在一定時間內變動較小,本文將其設定為常量a"將監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基礎性權利保護的資源投人用cF表示,U,可以表現為c;的函數"由于金融穩定是消費者獲得基本金融服務效用的基礎,系統性風險過大造成的金融機構的倒閉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基本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因此,金融審慎監管也是影響U,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Ul函數中應當包含金融審慎監管投人C,變量"歸納如下:a為消費者可獲得的基本金融功能為常量;、為消費者i在基本金融服務上投人的資金;C,為金融消費者基礎性權利保護監管的投人;C,為金融審慎監管投人;w、、為消費者i可獲得的基本金融服務的效用"由此可得:w*,=aUI(C;,Cp入,)(l)當發生金融排斥時,U",w、一aU:(CF,Cp,、,)一0,即消費者被排斥在金融領域之外"2.對消費者風險型金融服務效用的影響消費者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服務以獲得資產增值,例如購買股票或其他理財產品,體現了消費者的公平發展權¹"在一定時間內,金融體系對風險型金融服務供給的水平應是穩定的"據此,本文假定消費者可獲得的風險型金融服務是個常量刀;金融資產的價格與期望收益正相關,而與金融資產風險負相關"無論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如何,消費者都需要其能以合理價格購買到由一定風險和期望收益組成的金融資產"這需要市場約束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共同來達成"消費者可獲得的效用還取決于金融消費者風險的控制"金融消費者風險不同于金融資產風險,是消費者在購買金融服務時發生的風險,即上文提到的審慎風險、惡意風險、適宜性風險和履行風險"金融消費保護監管的目的就是防范這四類風險的發生"用C,表示在金融消費者交易性權利保護上的監管資源投人,風險型金融產品的效用可以表示為金融監管C,和市場約束m的函數"刀:消費者可獲得的風險型金融服務,設為常量;C,:金融消費者交易性權利保護監管的投人;、:消費者i在風險型金融服務上投人的資金是、;w":消費者i可獲得的風險型金融服務的效用w""w"=那2(Cp,Cq凡、)(2)當、二o時,w"一四2(Cp,Cq川)二o因為風險型金融產品效用的獲得一定要投入資金"系統性風險在金融服務領域由金融審慎監管和市場約束予以控制"但也可能出現盡管金融審慎監管投人很多,但由于市場約束存在缺陷而仍無法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問題,從而給消費者帶來負的效用,甚至造成w"<O"3.對消費者非金融產品效用的影響金融產品的負外部性還對消費者的其他非金融產品的可獲得效用U0產生影響"例如:金融領域內的消費者風險過高或金融服務的供應低下,都會使經濟發展遲滯,并影響消費者的信心,從而降低消費者的其他效用;金融危機下,消費者的就業都會因此受到影響"減少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體現了全社會和全體消費者的利益,符合安全、公平與消費者福利的價值導向"鑒于金融的負外部性與系統性風險占相關,金融審慎監管應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金融負外部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目標實現最大化的分析
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是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監管,從經濟理論上分析,可以將其目標概括為在各項約束條件下,達到消費者效用的最大化"。根據以上的分析,金融消費者的可獲得效用是基本金融服務、風險型金融服務和非金融產品服務三個部分效用的總和"消費者i在三個部分可獲得的效用如下:、、產召、.產4qI曰吸了、了.、w*一aU,(CF,Cp入,)w"一月UZ(Cp,Cq,叭)w"=f(Cp聲)U"(、)(6)鑒于上述三個部分在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在本文的分析中均假定為常數,且為十、+、=x"消費者i為一國最大多數金融消費者的代表,其偏好代表了金融消費者群體的偏好"消費者i的總效用應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偏好"本文以消費者投人的資金量的比率來代表消費者對該領域的偏好,消費者在不同領域的投資比重作為權數,對效用進行加總"雖然消費者整體的效用并非是單個消費者效用的簡單加總,但是消費者i的效用總和最大時,最大多數消費者實現了效用最大化,可以推出整個消費者群體的效用最大化,從而達到監管目標"消費者i的效用總和W表達如下:W一備Wil+資W:+瓷W"一知U>-CF,Cp,、#,+枷2(Cp,Cq,m,、,+督f(Cp聲,U"-、,由此,可得金融消費者監管的目標函數(7)、,r為,,,~"、.耘"二,,""____、.與對""、,,z_.、1了"、Max[W卜Max}號aU,(CF,C",\,)+若歸從(C",C",m,、)+嘗f(Cp聲)U"(、)l又呂)-.-~.L0/-.一-/IX一~.、~卜.一p.-,-.X尸一之-一p.一q.一,-飛-X一-一p廠-一/、一1.J。由于一國在金融監管上的資源投人C是確定的,可以得到約束條件如下:C一CF+Cp+C,(9)變量包括:CF(監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基礎性權利保護的資源投人)、幾(監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交易性權利保護的資源投人)、C,(監管機構對金融審慎監管的資源投人)"。我們可以根據1、2和3將wi,,w:,w"這些隱函數轉變成具有顯性表達式的形式,并求出C,、C,和C,的顯性解"由于CF、C"和C,的范圍為(0,C),且對w*l和w"而言,C;和C"越大越好,即CF和C,對效用的一階導數為正數"由于金融審慎監管太嚴或太松都會影響監管的實際效果,而金融審慎監管成本C"太大或太小會直接導致監管的過嚴或過松,并會最終影響到總效用,因此應該在(0,C)內找到一個最優值,使得總效用達到最大"關于金融監管對消費者的三部分效應,其效用函數在前面只是從性質上反映各成本對其的作用,表現為隱函數"為了更好地提取各監管成本對效用的影響效果,需要將隱函數顯性化,以便更加直觀、明晰地獲得監管成本投人的均衡效果"依據各監管成本對效用影響的定性效果,這里將隱函數wi,,w",w"做出如下的顯性函數的表示式"該顯性函數的表示式是在考慮各監管成本的定性影響效果的基礎上,參照馮#紐曼和摩根斯坦的期望效用函數理論和阿羅和德布魯的瓦爾拉斯均衡的均衡分析框架所進行的改進性的設計,是一種具有較好代表性的分析思路"w";=a、ICFCP(C一Cp)(10)w"=人CqCp(C一CP)(川嶼=7與qC,(12)其中a尹奪為常數;a為一國現有的金融包容度和發展基本金融的其他條件;口為一國風險型金融服務的發達程度和市場約束能力;7為系統性風險和其他對金融領域產生影響的不確定因素"。
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標模糊——監管無的放矢
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是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個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的努力方向,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是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這對三個最高監管當局而言,目標似乎很明確,而對省級以下的分支機構只明確“保一方金融平安之責”,但對如何保平安,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考核標準,也沒有明確假如不平安,應負什么樣的責任,職責不清、責任不明。金融監管工作究竟應管什么,怎么管?沒有具體量化標準,在現實中很少有人能說得清、道得明。由于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與最終目標相配套的、明確的中介目標,導致省以下監管部門在實踐中無所適從、難以抓住主要矛盾,監管工作無的放矢、事倍功半,極大了監管效率的提高。
(二)行動遲緩——舉措后發制人
我國目前的監管大多是等問題出來以后,再去介入,后發制人,有些事后已無法彌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一是監管的思想滯后。仍習慣于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辦法來稿監管;二是缺乏創新的理念。工作缺乏主動性,主要是應付上級部署的工作,發揮事后查處的功能。現在雖強調風險性監管,但被監管對象主要是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和其它股份制商業銀行實行總行一級法人體制,使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的各級分支行也無法對被監管機構總行以下的分支機構實施風險監管;三是依法監管的觀念不強;四是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不充分、及時,對風險和危機的認識及行動滯后,做“事后諸葛亮”。
(三)素質偏低——難擔監管重任
一是知識準備不足,監管人員缺乏系統監管知識和工作經驗。監管當局總部人員學歷高,但不了解基層被監管對象的實情,省級以下監管人員了解實情,但學歷層次低,綜合素質差,難以適應艱巨復雜的金融監管工作的要求;二是專業知識缺乏,缺少在一線工作鍛煉的實踐機會,不懂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特別是一些創新業務不熟悉,難以得心應手的開展工作;三是既懂機知識又懂金融業務的復合型人才較少;四是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人員缺乏一大批既熟悉外匯業務和國際金融慣例、外語外匯人員,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無法深入;五是近幾年相對僵化的人事制度,仍未擺脫傳統落后體制的衣缽,使分支行人員不能進不能出,結構得不到調整,監管人員老化,青黃不接、適合監管的人才明顯奇缺,難以適應監管新形勢的要求。
(四)手段落后——監管收效欠佳
一是監管手段仍以直接監管為主,大量運用行政手段,手段和經濟手段運用較少。監管主要依據幾部金融法和一些行政規章或業務規范,檢查、罰款幾乎是基層監管機構的唯一手段,這種對事不對人的方式很難起到作用;二是計算機技術已普及,但監管工作仍停留在手工階段,以手工為主,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跟不上以計算機技術為主要的技術的推廣;三是監管方式落后。目前主要是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基本是哪里出了問題就監管到哪里,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性,而非現場檢查,也只是收收報表、寫寫,現代化的監管方式運用得很少;四是監管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我國一些銀行已開辦網上銀行業務,貨幣和銀行的發展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戰,網絡銀行可以在瞬間將資金從地球的一端轉劃到另一端,突破了業務的地域限制,但人民銀行還沒有具體的監管措施。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證監會到現在為止沒有對滬深證交所交易情況的實時監控系統,監督所依據的是散戶所使用的“錢龍”等普通商業軟件。
(五)法規滯后——政策標準不一
一是我國目前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評價和管理,還缺乏全國統一的具體量化標準,直接影響了監管效率的提高。各金融的財務制度、報表格式和科目到現在仍未統一;我國信托業已發展近20年,但直到2001年1月份《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才出臺,使我國對信托業的監管缺乏法律依據;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始終強調對金融機構要統一法人監管,但由于體制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檢查都是以各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為對象,除2000年兩次真實性檢查外,總行和大區分行統一開展的監管行動較少,并未真正實施對商業銀行總行的統一法人監管。而人行各分支行開展的一些監管工作各自為政,由于總行無統一的監管標準,加上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同一類問題執行的標準不一;二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這幾年雖然頒布了幾部金融大法和一些監管規章,但部分條款已不適應金融業發展和對金融業監管的要求,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各項新業務不斷推出,而現有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規定跟不上業務的發展需要,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四是對市場準入退出、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等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缺乏監督——存在道德風險
除了黨的監督和上級監督之外,沒有其他機構可以對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進行監督和制約。監管新體制運行后,將日常監管和稽核再監督融為一體,由內部同一監管部門操作,失去應有的制約機制,加上監管機構內設內審部門對監管進行再監督,自己監督自己,在實際運行中根本無法操作,形同虛設。由于監管責任不明和對監管者缺乏必要的責任約束,造成了監管機構自身的腐敗和監管行為的非規范運作。
一是地方保護。我國人民銀行體制雖進行了改革,但只改變了一級分行按行政區劃設置的模式,作為監管第一線的中心支行和縣支行仍按行政區劃設置,他們的利益同地方聯在一起,導致在監管上敷衍了事、降低標準、違規不查、違法不究,暴露后想方設法搪塞護短、開脫責任。
二是寬容態度。1.一些基層行處的領導為應付地方政府及各金融機構方方面面的關系,在金融監管執法力度上較軟弱,不愿得罪人,致使上級行的監管指令被層層打折扣,大大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2.監管人員明明發現問題、找到漏洞,礙于倩面和考慮到對自己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面上檢查多,有針對性的檢查少;檢查多,處理少、手段軟;對被查機構的存在問題處罰多,對人的處理少。
三是作風漂浮。部分監管人員到被監管部門工作,浮光掠影,走馬觀花,作風漂浮,發現不了問題,拍屁股走路;少數基層監管機構自身行為不正,在監管過程中對同一問題分彼此、論親疏,不能一視同仁,在被監管機構中失去了權威性;一些人以監管者身份自居,自認為高人一等,到被監管機構指手劃腳。
四是謀取私利。一些監管人員在監管中為謀個人晉升等私利,是非界限不清,濫用權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敷衍搪塞,對事業極不負責,導致由于監管失職出現了一些大案要案,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由于監管的道德風險,長期以往導致在監管中阿諛奉承的“老好人”左右逢源,而踏實肯干、對事業負責、講究原則的人成了不合的“另類人”。
(七)體制壁壘——形成效率損失
1995年以來頒布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更進一步明確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種體制為解決金融秩序混亂起到積極作用,但也造成了明顯的效率損失。
一是證券、保險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以后,對省以下證券保險機構的監管,可以說是“證監會、保監會顧不上,人民銀行又不管,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二是與西方相比,目前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使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銀行的業務被局限在以存貸款為主的狹小范圍內,人為將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銀行與證券保險業割斷聯系,不僅不適應現實經濟和金融的需求,也造成了明顯的效率損失。以銀行為例,我國銀行業的主要利潤來源是存貸利差,隨著七次降息,利潤越來越低,甚至出現了嚴重虧損,由于嚴格的分業經營,無法消化既存的大量不良資產,使銀行的發展空間逾加狹小。隨著加入WTO和國際經濟全球化,這種監管體制的弱勢將更加明顯。全能的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后,受分業經營嚴格束縛的我國銀行業、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會受到本國人為壁壘束縛和不公平待遇;
三是分業監管導致對被監管機構的監管中出現了許多盲點和重復監管。
(八)范圍局限——監管狹窄
一是目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對風險監管還只是處于摸索階段;二是國家對三個臨管機構監管的職能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除央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個專職部門以外,還有審計署、財政部、國家和地方稅務局以及司法部門,最近國務院又對各個金融機構派駐監事會,使三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受到局限,由于監管部門較多,導致“不該管的大家都在管、都要管,該管的管不了、管不好”;三是同一監管機構內部職能分工太細,導致監管上“拉二胡,自顧自”和重復監管,難以從整體上對一個機構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體系的改革滯后于改革。表現在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已比較高,各種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迅速,非公有制成份比重越來越大,而我國金融業仍基本上是國有壟斷,商業化、市場化進程緩慢,民營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進程相對緩慢;
二是被監管機構仍無法擺脫行政干預。央行等監管機構按經濟區域設置,但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仍按行政區劃設置,仍無法擺脫眾多不合理的行政干預;
三是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時間還不長。特別是證監會、保監會行使職能的時間還比較短,省級以下機構還未健全,沒有什么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監管的水平離國際標準尚遠:
四是監管部門開展工作的獨立性不強。人總行第三個監管部門作為國務院的職能部門,特別是其分支機構還未能擺脫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級政府行政干預,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工作的獨立性不強;
五是改革后的人民銀行體制仍然不順。1998年底,人民銀行進行了體制改革,成立了九個大區行和兩個營業管理部,但省以下的機構仍按行政區劃設置,與大區行跨行政區設立的體制不配套。近兩年的實踐證明,這種體制有一定缺限:1.省級分行撤銷后,大區行一時難以承擔面廣量大的大區內的監管工作,更多的是疲于應付;2.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監管辦的職能定位比較尷尬。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廳級建制,職能是對省會中心城市進行金融監管,沒有對全省監管的職能,無法為大區行代行對全省的一些金融事務進行協調,大區行又鞭長莫及。而監管辦職能只是受大區行委托進行現場檢查;3.將縣支行定位在主要對信用社的監管上,使縣支不少人員由于工作量小而無所事事。
六是金融監管處于體制轉軌特殊時期。我國金融監管大環境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特殊磨合期。
三、對策建議
(一)應對世貿改革監管體制
1.改革金融監管框架。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經濟金融全球化的日趨逼近,客觀上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遵循國際規則,我國金融的監管體制也必須打破“漸近式改革”的常規,在五年過渡期內,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要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建議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第一種方案是由中央銀行統一監管。將三個監管機構統一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將證監會和保監會隸屬于人民銀行,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銀行監管局、保險監管局和證券監管局,統一監管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和黃金市場,這種體制的好處是更有利于人民銀行掌握全面情況,制訂并實施合理的貨幣政策。
第二種方案是成立金融監管局。將人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出來,與證監會、保監會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局,獨立于政府和人民銀行,按監管的對象設立內部機構。好處是將三個監管部門合并,可以制定出統一的監管和保護公眾利益的標準,改革后的人民銀行專司貨幣政策業務,強化監管部門的獨立性。
第三種方案是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保留現有三大監管主體,適應混業經營要求,成立獨立于中國金融工委的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專門負責管理、協調三大監管體制主體的監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標一致,運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監管體系”,三個部門相對獨立,在交差業務上協同監管、信息共享,對從事混業經營的內外資金融機構實行聯合監管。
2.進一步改革央行管理體制。
一是撤銷人民銀行縣級支行。結合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對市縣兩級支行進行改革,撤銷縣一級支行,將其監管職能和業務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支行。
二是市中心支行實行跨區域設置。撤銷現有的中心支行,仿設立大區行的模式,重新按區域設置中心支行,數量在現有基礎上削減三分之一。為解決縣支行撤銷后的監管問題,按區域設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監管110服務中心,一旦發現違規違法行為迅速出擊,從快、從嚴、從重處理。
三是撤銷大區行派駐各省監管辦。將監管辦與大區行合并,原監管辦所承擔的現場檢查職能,由大區行統一組織,這樣不僅可以充實大區行的人員,也可理順大區行與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的關系,提高監管效率。
四是重新定位省會城市中支職能。剝離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對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業務的管理職能,明確其只負責對省會城市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通過改革,使央行形成總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級體制,可以大大減少人員數量,杜絕人浮于事現象,提高監管效率、節約監管成本,形成、高效、穩定的央行監管組織框架。
(二)協調好各有關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
1.處理好與地稅、國稅、審計、財政、司法和國務院派駐的監事會等其他非專業監管機構的關系。作為專職監管部門要加強與他們的協作和聯系;2.樹立人民銀行監管的核心地位,要以形式保證其獨立實施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使其不受來自各方面行政干預的;3.處理好三個監管部門間的關系。在強化中央銀行監管中心作用的同時,對證券保險業的監管給予同等的重視,并與銀行業的監管結合起來。防止“監管漏洞”產生;4.處理好與中資金融機構東道國、外資金融機構母國監管機構關系,加強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強化對海外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三)構建獨立金融司法體系
一是抓緊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擔保法》和《證券法》等金融法規,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金融保險財務制度”,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建立統一的準則,統一會計科目、報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出臺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監管法規和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退出(破產)法規;
三是制定《信貸資產保全法》和《外資金融機構法》,按國際資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框架;
四是借鑒國外經驗和國際通行的監管規則,根據金融化和信息化業務迅捷的要求,及時制定和調整金融法律法規,事先進行規范性監管程序設計;
五是建立獨立的金融司法體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觀念的弱化是改革以來一系列的主要根源,信用風險是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門片面考慮地方利益實行地方保護,暗中支持企業以改制為名逃廢銀行債務,致使金融部門巨額債權被懸空,同時也掩蓋了大量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由于無獨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體系,銀行對這種逃廢行為只能憤而視之,如果依法收貸只能是“贏了官司賠了錢”,對銀行起訴,許多地方是“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裁決、裁決不執行”,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不僅人為加大了金融風險,而且助長了企業、個人不守信用,直接惡化了信用環境。為此,有必要盡快組建金融法院,專門授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受中國金融工委、最高人民法院雙管,中央設最高院、大區設中院、省一級設初院,并分別按專業設立不同的部門。組建后的金融法院主要工作對原地方司法部門審理、裁決不公的金融案件進行重審糾正,并在此基礎上重塑我國公正、公開、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通過立法使監管有法可依,樹立監管部門的權威性。
(四)完善金融監管約束機制
為確保監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權威,要參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驗,制定《金融監管工作條例》量化監管、細化指標、規范操作規程,對監管者實行再監管。
一是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規定。包括:學歷、職稱、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年限,具備條件的要通過人總行監管人員資格,確定任期。
二是明確各級監管機構職責。明確總行與大區行、上級行與下級行、各級行內部職能部門之間、行領導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監管人員的不同職責、權力、義務及監管標準,并制定監管工作量化考核辦法。
關鍵詞:金融監管;理論研究
一、金融監管的內涵及產生背景
金融監管包括金融監督和管理兩部分的內容,它是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活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合理運用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來實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全球金融朝著一體化和自由化方向前進,這在推動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特別是近幾十年來,金融危機爆發的次數增加、間隔度短、波及的范圍更廣,造成的破壞更大,使得金融體系本身的脆弱性以及金融體系崩潰的危害性暴露在人們面前,對此,世界各國對其內部金融體系的安全以及外部金融環境的變化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體系運行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成為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在這一環境之下,金融監管就顯得格外必要。對于我國而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更多機遇的同時,也使我國的內部市場不得不同世界市場緊密地聯系起來。在對外開放中,我國的金融體系也隨之受到世界金融市場的影響。如何在做好國內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保持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性成為關鍵問題。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國同樣需要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金融監管工作的開展需要相應金融監管理論的支撐。近些年來,金融監管這一議題引起了決策部門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并對此展開了相關研究和討論。但是,由于我國金融發展時間較短,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尚待健全。因此,對于我國金融監管理論先天積累不足的這種情況,我們只有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關于金融監管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有關經驗,在理論學習和研究達到一定程度的基礎之上,才能真正實現金融監管的后天發展,使得我國在對外開放的同時能夠保證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的內涵及其局限性
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形成了若干理論觀點。學界通說認為,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應當由三部分構成。第一個部分是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該理論起源于新古典經濟學;第二個部分是監管經濟理論,該理論的代表人物是Stigler和Posner;第三個部分是以Kane為代表的監管辯證理論。
(一)公共利益監管理論
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之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的爆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市場的過度自由發展造成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但是市場也有著其固有的弱點和缺陷,這場金融危機的爆發則是由市場調節失靈造成的。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最初是用來解釋經濟危機之后加強政府監管的合理性的,后來,該理論為當時的金融監管奠定了相應的理論基礎,它認為,市場在金融體系中發揮作用同樣存在著失靈的情況,例如,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等都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而對金融體系加強監管則是為了避免這種失靈情況的發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而言,金融監管可以盡可能減少或者是消滅自然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都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對金融市場的不利影響。金融部門的壟斷不利于提升金融業的服務質量和有效產出,而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則可以從公共利益出發,盡可能地減少社會福利的損失,避免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外部效應直接阻礙了市場的自由競爭在資源合理有效分配方面充分發揮作用,通過金融監管則可以優化競爭環境,解決外部效應所帶來的問題;金融監管的一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信用過程中授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銀行這一金融機構本身的存在也會造成存款人與銀行以及銀行與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在金融監管中可以通過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除此之外,在金融體系中銀行等金融主體的存在本身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著實施金融監管,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主體過度追逐利益而造成市場不穩定等問題,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市場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然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也存在著一些缺陷。首先,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之后,其最初目的是為了解釋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合理性問題,作為經濟危機的理論產物,只是作為經濟危機之后經濟復興階段政府所實施的宏觀調控措施的理論支持點,不足以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后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結構。其次,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著眼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和社會福利的提升,政府有關部門在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問題。監管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和市場調控相比,效率較低,過度依賴政府有關部門對金融監管會造成一些成本和經濟的損失。例如,政府通過對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貸成本,通過限制也可以避免銀行之間的不良競爭,但是這種機械的限制可能會引起市場信號的扭曲,過度約束金融系統的發展,還可能增加金融系統的風險。再次,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要求發揮政府監管,而政府監管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一種是與市場調節相對應的。這一理論宣稱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金融的監管可以在保持金融系統穩定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假設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有過于理想化之嫌。再次,由于受到政治環境和制度的限制和影響,至今對社會公共利益尚且缺乏一個準確的界定,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建立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由此看來,該理論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監管經濟理論
由于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受到了廣泛的批評和質疑,學術界開始對金融監管理論展開廣泛探討,試圖為金融監管尋求新的理論基礎。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金融監管理論“百花齊放”的局面,不同學者對于金融監管的理論提出了監管經濟論、尋租理論、稅收論等觀點,這些金融監管理論觀點都是以利益集團理論為立足點的,在諸多觀點之中,監管經濟論的影響最大,得到了一些學者的廣泛推崇,并逐漸被學界和決策者所接受。Stigler在《貝爾經濟學與管理科學雜志》上發表著名文章《監管的經濟理論》首次提出監管經濟理論這一觀點,后來經Posner等學者的完善,使得該理論日趨走向成熟和完善。監管經濟理論將側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研究上面。該理論首先對之前的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提出了批判:第一,公共利益監管理論中的立足點“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是不確定的,并且在經濟環境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利益集團的追求不一樣,某一項經濟政策的采取和實施可能對部分利益集團有利而對其他利益集團不利,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將金融監管的目的籠統地界定為公共利益的維護,忽略了利益團體的不同需求這一實際;第二,對于支持公共利益的實證證據,現實中難以找到;第三,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所要達到的目標和金融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在一些方面是存在著區別的,而這種區別卻為該理論所忽視,使得公共利益監管理論難以符合金融監管的實際需求,存在著理論與實際不相符合的情況。而監管經濟理論則摒棄了“公共利益”這一籠統模糊的監管目標,認為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全體公民或者人數眾多的社會集團利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所以進行金融監管,其目的不是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所主張的那樣實現控制市場失靈、資金價格,保障金融系統和穩定和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等,而是為了實現一些利益集團政治、經濟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與此同時,監管經濟理論還認為金融監管不僅僅是一個經濟過程,而是政治決策對經濟資源重新分配的過程,金融監管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實現社會最廣泛的公共利益,而是服務于實現部分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在監管經濟理論的支持者看來,在進行金融監管之前需要明確為了誰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礎上決定監管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資源分配的方案。政府由不同的政黨組成,在政府內部也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而金融監管措施則是政府內部不同利益集團斗爭角逐的結果,勝利的利益集團將是金融監管的受益者,政府的金融監管歸根結底是為了這部分利益集團服務的。
監管經濟理論認為政府作為金融監管的實施者,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金融監管措施是不同利益集團利益角逐的結果。監管經濟理論的發展揭示了金融監管主體、客體之間的關系,但是,該理論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例如,它將關注點放在金融監管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處理上,卻忽視了金融體系本身的特點以及金融監管對于金融體系而言應當發揮的作用,也對于金融監管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措施。這些不足都是監管經濟理論需要解決的。
(三)監管辯證理論
無論是公共利益監管理論還是監管經濟理論都是從一種靜態的角度來看待金融監管,卻忽略了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的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這種靜態地看待問題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金融監管顯得過于機械性,無法靈活地應對未來出現的金融狀況。而通過動態地看待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可以使得兼容監管具有靈活性和現實適應性,既能夠對現實的金融監管問題做出合理準確的解釋,又能夠準確地預測金融監管在未來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以便有效地采取相關應對措施。Kane認識到過去金融監管理論存在的這一問題,開始嘗試著結合黑格爾的辨證法,把金融監管理論和辯證法結合起來監理的監管辨證論這一新的金融監管理論。該理論用動態的眼光看待金融監管,能夠對金融監管過程中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的相互作用關系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監管辨證論認為之所以要進行金融監管首先是利益集團有這一方面的需求,在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金融監管。在金融監管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市場環境的影響,例如環境的變化、目標的沖突等原因都會使得金融監管的具體措施偏離了當初的目的,這些都是金融監管決定之初需要考慮到的。金融機構在發展過程中,會受到技術、市場以及監管等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影響,這些因素的變化將會迫使金融機構能夠根據變化對發展戰略、發展路徑等方面適時地做出調整。與此同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也會根據金融機構行為的變化做出相應的反應,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始終處于一個博弈的狀態之中,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過程則會呈現出辯證性:金融監管部門監管――金融機構逃避監管――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改革――金融機構對改革后的金融監管再次逃避。如此反復循環的過程被Kane稱為“再監管過程”。這種過程體現了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表明監管是缺乏效率的,監管的實效也會打折扣。為了彌補這一方面的不足,Kane后來又提出了監管者競爭理論,該理論指的是通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來解決監管供給不足、實效較差、效益低下等問題。
雖然監管辯證理論這一金融監管理論解決了之前兩種理論存在的共同問題,動態地闡釋了金融監管主體和客體之間的辯證關系,反映了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博弈的過程,但在一些方面還是存在不足。監管辯證理論認為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是為了滿足被監管者需求產生的,這種監管被動性的假設是否成立還有待考證。除此之外,監管辯證理論對于金融監管沒有給出一個全面完整的解釋。
三、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展望
第一,金融監管理論將把更多的關注力放在金融體系本身。要想做好金融監管,真正發揮金融監管的實際作用,需要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能夠著眼于金融的特點以及金融體系的運行規律,在注重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來實現金融的有效監管的同時,更要注重從內部著手,使得金融機構之間能夠良性競爭、互相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合理運轉。
第二,金融監管理論研究要從單一性向全面性轉變,由“金融危機預防”轉變為“金融安全維護”。金融監管理論最初的產生是為了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保障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性和平穩性,以實現金融危機的預防。這種單一的目的指向性使得金融監管過于機械性,導致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金融監管理論難以對金融監管實踐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進而導致金融監管尚未真正發揮其效益。現今,我們已經進入了金融發展的新時期,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不斷推進。與此同時,也使得金融風險的類型增加、發生的可能性增大、危害性變強,加上金融市場風云變幻,過去機械的金融危機預防難以適應維護金融秩序的現實需要。因此,我們要實現“金融危機預防”向“金融安全維護”轉變,以動制靜,由過去單純的預防轉為對現狀安全的維護,以適應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
第三,拓寬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領域。現今學術界嘗試著拓寬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領域,以便更好地適應金融市場實際、指導金融監管工作。例如,將金融監管理論研究擴展到如何在世界范圍內實現金融監管的聯合與協調的問題研究上,符合現今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特點。金融全球化使得資本的跨國流動更加頻繁,這給各國的金融監管帶來困難,“各自為政”已經難以適應現實,通過金融監管在世界范圍內的聯合和協調,使得各國的國際金融監管能夠實現國際協作,在做好國內金融監管的同時實現世界金融市場穩定性。
結語
眾所周知,理論指導實踐,而實踐反過來又可以促進理論的豐富和發展。金融監管理論對金融監管活動發揮著指導作用,使得金融監管活動在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監管實踐不斷發展的同時,實踐中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反過來又需要提供新的理論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監管理論的不斷豐富和發展。現如今,金融市場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發展仍舊不完善,需要政府進行相應的金融監管,解決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而要想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離不開金融監管理論的支持。只有立足于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發現其不足和優勢,再結合金融實際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調整和豐富,才能更好地指導實踐,實現金融監管的實效,維護金融市場運行的平穩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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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金融監管指數; 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1999年通過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 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 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根據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 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 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 本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了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8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 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 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 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 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
鑒于以上兩點, 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 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8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
二、 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 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 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 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cker,1983;Tull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 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 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就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 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 [1] ,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 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 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 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 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 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1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 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 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 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 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 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 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 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 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 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 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這三個目標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這兩個目標, 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 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 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即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由此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 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 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 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 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 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 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8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見表4),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 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 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 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 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 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 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 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 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 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致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 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 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并未引起美國政府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 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2. 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 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 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致使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3. 在金融監管發展的過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顧此失彼,而應該盡量做到協調、均衡。2000年以來,美國金融業實現了混業經營,而其金融監管主要強調效率優先的原則,而忽視了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 這導致了美國金融企業的高杠桿性經營,并最終引起了次貸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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