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9: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土地是國家的寶貴資源和重要資產,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國策。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從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土地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土地管理人員。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二)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土地市場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
(三)編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備資源開發的規劃、計劃;
(四)統一審核、征用、劃撥建設用地,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
(五)處理土地權屬糾紛,實施土地監察。
第六條對執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統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
第九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變更,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調查統計,并進行土地利用的動態監測。土地調查統計數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條下列用地予以重點保護:
(一)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地質遺跡、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土地;
(二)鐵路、公路、機場和水利、電力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三)重要的軍事設施、科學實驗基地和學校用地;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名、特、優農產品和城市蔬菜生產基地。
本條規定的重點保護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作他用。國家建設必須占用的要從嚴控制,并經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有利于綠化造林、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按有償使用的原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和零星、閑置、廢棄的土地。禁止毀林開荒。
第十四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依照下列權限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1000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超過1000畝、不滿5000畝的,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5000畝以上、不滿10000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經批準使用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超過1年未使用的,征收該地年產值4倍的荒蕪費;超過2年未使用的,征收該地年產值4倍的荒蕪費,并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經批準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挖了基溝或者砌了石腳、圍墻,閑置荒蕪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國有土地荒蕪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集體土地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荒蕪費用于土地的開發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集體或者個人聯產承包經營的耕地,除國家批準建設必須依法征用的外,不得隨意變動。因怠于耕作,棄耕荒蕪超過1年的(輪歇地除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發包給有經營能力的集體或者個人耕種。
第十六條經批準在土地上采礦、取土、挖沙、燒磚的,土地使用后,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的要求負責復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復墾的土地進行檢查驗收,恢復利用。
第十七條修建公墓、陵園和特殊原因建墳的,要統一規劃,嚴格控制,經過批準。應當利用荒山荒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第十八條城市、鄉(鎮)村建設用地規劃,應當與改造舊城、舊村鎮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
第十九條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收回的國有土地,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劃撥或者出讓給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個人使用,也可暫借給農民有償耕種。不準在暫借耕種的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應當按時交還。交還時有青苗的,付給青苗補償費。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國家建設用地,采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提供。國家機關、武裝部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建辦公房和住宅的用地、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國家投資的工業建設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采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供應。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是經過批準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或者國家準許建設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辦理征地手續。
經批準的用地,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非改變不可的,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在城鎮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拆遷房屋和其他設施,需要變更土地的原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有農、林、牧、漁場和水利單位,利用本單位使用的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包括職工建房)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劃撥、征用土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業水利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每次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總數不得超過10畝。(二)耕地超過3畝、在10畝以下,其他土地超過10畝、在100畝以下的,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每次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總數不得超過100畝。
(三)耕地超過10畝、不滿1000畝,其他土地超過100畝、不滿2000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每次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總數不得超過2000畝。
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6倍補償;經濟作物地、園地、魚塘、藕塘、葦塘按5倍補償;雷響田、旱地、經濟林地按4倍補償;輪歇地、竹林地、牧場、草場按3倍補償。
(二)征用耕種3至5年的開墾荒地,按旱地補償標準補償;征用耕種3年以下的開墾荒地,按上年產值的3倍補償,并賠償開發投資。
(三)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和建場的工本費補償。
(四)國家建設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本條的規定辦理。
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畝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2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不足1畝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每畝耕地、菜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征用園地、魚塘、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每畝年產值的5倍。
(三)國家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
征用集體的宅基地、林地、新開墾的耕地以及劃撥國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時,均按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的,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特種經濟作物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征用城市近郊區菜地的,應當交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畝交納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縣及東川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縣(市)每畝交納15000元;其他縣每畝交納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可以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交納數額進行調整。
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九條經批準征用集體耕地的,按規定調減農業稅。征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三十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戶存入銀行,用于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二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其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近郊區,人均占地不得超過2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二)壩區人均占地不得超過3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較少地區的農村居民宅基地面積,在上述標準內從嚴控制;山區、半山區、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居民宅基地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具體執行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原宅基地面積已達標準,又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居民遷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必須限期退還,不得私自轉讓。
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由原批準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在無商品房出售和不能統一建房的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確需自建住宅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戶口在冊人口計,每人占地不超過15平方米,4口以上每戶最多不超過60平方米。人少地多的邊疆民族地區、高寒山區可以適當放寬,具體執行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采取荒廢耕地、虛報人口數量、冒名頂替申報用地、隱瞞土地類別、化整為零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按《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不按批準的位置或者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被征地單位無理阻撓征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仍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行征用。
第三十九條在開發土地中,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水土流失破壞耕地的,除責令其限期治理外,并處每畝年產值2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擅自占用耕地修建墳墓、傾倒廢棄物等破壞土地資源的,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擅自改變土地現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罰沒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收取罰沒款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四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視情節輕重,沒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使用土地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今天,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主要是貫徹落實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我縣規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關工作。剛才,縣國土資源局利鵬同志對制訂我縣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及其考核辦法作了詳細說明,我完全同意,請同志們對照責任書和考核辦法的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簡要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并就如何規范我縣土地管理、做好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談幾點意見。
一、傳達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會議。會議要求,堅決嚴格執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決心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確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各縣區委書記、縣長、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區長,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長、執法隊隊長參加了會議。市委陳建華書記就全市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劉小華市長就貫徹落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制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題報告。
陳建華書記在講話中強調,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規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發展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群眾過上好日子。在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過程中,必須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高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多引進用地少、稅收多的項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為未來留足發展空間。同時,要扎實做好新一輪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劉小華市長在講話中明確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貫徹落實省委張德江書記“三句硬話”和黃華華省長“六個一律不批”,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已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發〔20****〕11號)的相關要求,嚴格落實征地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縣區近期要對準備和正在征用的項目建設用地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征地手續不完備和與農民分歧未解決的,一律暫停征用。同時在會上,劉小華市長代表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責任書。
為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會議還明確要求,從現在起至明年5月,對全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
二、認清形勢,從嚴要求,堅決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土地問題始終是我縣經濟發展進程中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嚴格土地管理,堅決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又是確保當前我縣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發展勢頭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耕地保護制度,重點要做到“三個強化”:
(一)強化憂患意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縣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全縣單位建設用地GDP產出從1996年的9408元上升到2006年的13786.21元,增長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一是國土資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經成為制約我縣經濟發展的最突出、最嚴峻問題之一。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嚴重滯后。按照《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中確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標規劃,到2010年建設用地增量為10440畝,現在實際用地達34158.9畝,突破23718.9畝,如果新一輪規劃修編工作跟不上,不僅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縣發展空間將會受到嚴重限制。三是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存在。目前,全縣沒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畝。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2006年我縣單位用地GDP產出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達29.62萬元,對比差距巨大。針對以上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必須站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增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創新思路,研究對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強化責任意識,狠抓規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實
按照市下達計劃,今年我縣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3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不得超過25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4公頃,其中,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2公頃,獨立選址項目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2公頃;補充耕地數量不少于94.25公頃,其中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不少于12公頃,土地開發補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頃。執行這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必須做到“五個堅決”。
一要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去年,我縣制訂出臺了《紫金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各鎮要按照考核辦法做好耕地保護工作。至2006年底,我縣耕地保有量達42.52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0.44萬畝,其中各鎮劃定的保護區面積38.90萬畝,代深圳、中山兩市代保面積1.54萬畝。可以說現在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已占耕地總面積的95%左右,保護任務重。為此,鎮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紫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要堅決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禽畜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二要堅決執行“六個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一律不批;凡是沒有通過建設用地預審的,一律不報批;對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年度計劃指標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時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設用地申請;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未按預審要求完善相關內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禁止性項目、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項目、別墅項目、高爾夫項目,一律不得報批用地。同時,要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設用地供應公示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決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六個一律不批”是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紀律,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我縣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鎮、工業園區引進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一律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預審程序把好預審關,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給予預審上報。二是征地實行“二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補償標準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記;嚴格執行省批轉我縣征地補償標準最低保護價:縣城2.2萬元/畝,古竹、龍窩、藍塘1.86萬元/畝,其它鎮1.66萬元/畝。三是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制度。凡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工業用地一律進入縣土地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工業用地出讓嚴格執行省政府批轉我縣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標準。
三要堅決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規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嚴格土地管理的同時,優化土地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土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實保護耕地、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鎮要根據本鎮規劃要求,調整好今后20年經濟發展所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七大”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全面轉入縣、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使修編后的縣、鎮規劃更加適應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為今后20年我縣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打下良好基礎。同時,以縣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各鎮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縣20個鎮所有行政村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堅持有保有壓,根據全縣經濟發展布局和各鎮發展實際,區別不同情況,集中土地保重點、保發展,確保重點項目、重點產業、重大工程建設的用地需求。
四要堅決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是破解我縣土地資源瓶頸的迫切要求和重大舉措。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促進轉變用地觀念和用地方式的辦法和措施,堅定不移地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路子。堅持成本體現補償、價格反映稀缺的原則,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利益沖動,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過建立健全“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管住總量、集約高效”的機制,拓展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要求,建設產業轉移工業園,杜絕“規劃跟著項目走,土地任由投資者圈占”的現象。要提供項目“入園”的條件,多引進占用土地少、內銷比例大、創造稅收多、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環境污染少的項目,切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推動土地利用率實現重大突破。著力挖掘潛力,盤活消化存量土地。通過拆遷改造、整體搬遷、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舊村莊,增加城市建設用地,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加快處置抵債土地,顯化土地價值,盤活閑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研究制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辦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五要堅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切實加強鎮國土資源管理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各鎮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國土資源等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相關部門要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給予配合和監督,確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取得實效。剛才,縣政府與各鎮分別簽訂了耕地保護與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責任書,定下了軍令狀。大家務必保持十分清醒的頭腦,這不是圖形式走過場,而是實實在在的責任,是鄭重嚴肅的承諾。同時,縣根據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臺考核辦法,年終統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將給予獎勵,凡是違法違規的,將嚴肅查處。
(三)強化發展意識,消除土地管理認識誤區
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斷改善。必須正確處理好土地管理工作過程中的兩種主要關系,切實消除思想認識上的誤區。
一要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和加強土地管理的關系。當前,部分干部群眾認為嚴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項目,少搞招商引資,消極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們要正確認識到,嚴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們發展,而是為了更健康地發展,特別是要求我們一定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土地集約化利用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我們一定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正確理解國家政策,尊重經濟發展規律,順應經濟發展要求,采取積極的措施,在盤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二要正確處理加快發展和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關系。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農民的利益,就有可能產生一些糾紛。但我們要清醒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同時,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的過程,
就是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成果的過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嚴格按照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三句硬話”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統一補償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中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深入細致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多渠道籌集征地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從而實現加快發展與維護農民利益、改善農民生活相統一。
三、明確目標,落實措施,全面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縣委、縣政府決定于20****年8月至2008年7月底,對全縣非農建設閑置土地進行一次拉網式的清理,依法對閑置土地、擅自改變用途的土地、注冊資本未到位的項目用地、非法轉讓的土地進行處置,充分盤活和合理利用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同時,從20****年8月起至20****年12月,對2004年1月1日起至20****年7月違法占用土地建房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嚴厲查處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行為,規范建房報建審批程序,增強全縣人民對土地管理的法制觀念。要做好這兩項工作,做到“六個必須”。
(一)必須統一思想
統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當前,我縣土地利用總體水平較低,利用方式較為粗放,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偏低,大部分項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業項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積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費現象較嚴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縣仍有在冊登記的閑置土地384宗,面積531.6畝。在當前我縣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違法占用土地建房、亂搭亂建、未批先建等現象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開展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經成為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決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問題一次解決”,確保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實開展,并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必須摸清底數
這次清理行動的目標任務是徹底清理全縣范圍內取得合法使用權的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準確摸清全縣范圍內已依法征用為國有的建設用地和經依法審批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出現閑置,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況,決不能因為工作馬虎而出現“漏網之魚”。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戶,要逐宗(塊、戶)定性,做到一宗(塊、戶)一檔,為依法處置提供依據。
(三)必須依法辦事
經核實確認為閑置土地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紫金縣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紫府〔2004〕79號)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對因違法用地造成土地閑置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凡發現未經審批,違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標準處罰。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有關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決定和《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個單位,不管事關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堅持用一個標準來嚴格要求,決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標準,不搞標準外的標準。黨員干部要帶頭配合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工作,主動登記,主動接受處置。對在這次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清理工作態度不認真,馬虎應付,甚至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縣委、縣政府將嚴肅追究其責任,絕不姑息。
(四)必須強化宣傳
加強宣傳,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動期間,縣廣播電視臺要充分發揮宣傳主渠道的作用,做到電視有畫面,電臺有聲音;對各鎮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進行跟蹤報道;對清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違法違規的負面典型要進行曝光,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組成精干的工作隊伍,深入做好相關單位、企業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堅持講規矩、講道理、講發展,使有關清理對象的思想從抵觸轉向配合,從誤解轉向支持,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五)必須講究方法
在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專項工作過程中,既要堅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決問題。要堅持說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給群眾講清楚,把疏導措施落到實處,把各種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要在堅持依法行政、按程序辦事的基礎上,處處注重以人為本,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對策,既達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設法解決企業、群眾的實際困難,從而贏得廣大群眾對清理行動的支持與配合。
(六)必須加強協作
上下聯動,部門合作,是做好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內在要求。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縣政府分別成立了閑置土地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清理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由本人擔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清理行動中,要做到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領導小組成員要始終堅持在第一線,指揮每一次大小行動,深入做好“難通戶”思想工作;要對照工作計劃,及時掌握清理進度,強化督促檢查,加強指導服務,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進;要嚴格按規定要求如實組織申報,確保清理結果真實可靠。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全縣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目標任務已定,關鍵在于抓落實。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統一思想,把規范土地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強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責任落實要到位
市政府與各縣政府簽訂責任書,明確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縣長是第一責任人,縣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今天,縣政府與各鎮簽訂責任書,鎮長是第一責任人,鎮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鎮和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制訂執行責任書的具體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各鎮主要負責人要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著力抓,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職責、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督促檢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認真落實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形成上下聯動、統一有效、堅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網絡。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監察協調機制,聯合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強化執法查處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把耕地保護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作為干部政績考核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出現問題的有關責任領導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嚴肅處理。在清理閑置土地和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輿論的監督作用,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隊伍建設要到位
要切實抓好國土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增強業務能力,提高執法水平。縣國土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發揮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參謀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審查、監督、指導的職責,特別要增強主動把關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屬重大問題,務必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真正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崗,守住我縣耕地“紅線”。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啟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
國務院已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用兩年半左右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攝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全國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逐地塊調查全國城鄉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調查全國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建立互聯共享的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會議精神,進一步動員部署做好我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各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配合。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開展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順土地權屬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土地調查社會關注度高、牽涉面廣,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和每一個用地單位,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特別是要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擴大宣傳影響,宣傳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和主要任務,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調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慮,使用地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三)加強領導,協調推進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利益、促進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我市各鎮(街)、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違法違規征地、用地,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圈占土地和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各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禁止擅自征收土地,保證征地工作依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所確定的征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授權和批準前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收土地。
三、禁止擅自出讓土地,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對策
一、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分析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協調土地資源保護與農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是當前存在的主要矛盾[2]。很多農村存在建筑批準審核程序不嚴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況,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蕪或者毀壞情況嚴重。同時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制,土地管理部門對于大量土地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談不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轉。此外,我國缺乏相應的土地流轉評估、咨詢和仲裁等機構,土地管理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一些職能部門的權責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如果牽涉到多部門的利益,很容易出現各部門相互制約、推諉的情況。當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亂
我國很多農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統一的規劃,例如農村隨意建房的現象較普遍,并且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向外延伸。一些農戶在建房過程中只關注了生活便利這一方面,對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等缺乏考慮,因此在建房過程中隨意侵占農田。一些農戶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紛紛蓋起來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閑置一旁,這也讓農村“空心房”的數量越來越多。此外,部分農村土地在轉讓后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或者出現使用耕地作為墓地等現象,這樣導致農村的耕地面積越來越少,嚴重影響到正常的農業生產。
2.缺乏健全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
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還缺乏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出現土地違法案件后無法及時有效處理,同時缺乏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部分法律中雖然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農民對土地沒有處置權,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處置權的同時也喪失了所有權,容易出現土地管理松散等問題。同時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約束土地違法等行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員的管理難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轉體制等,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的發展。
3.農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規劃
我國很多農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規劃,如建筑規劃不合理,道路缺乏維護以及生活環境惡劣等。由于農村土地管理中沒有可供參考的規劃編制,增大了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隨意性。一些農民和土地管理人員缺乏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大多數認為誰使用土地就歸誰,在劃分建筑用地過程中沒有統一的規劃,導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權十分模糊,很容易引發各種土地糾紛,這也是導致農村建設混亂的原因之一。一些農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響,在劃分宅基地過程中過分看重風水,嚴重阻礙了科學劃分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此外部分村莊的地形較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難統一規劃。
4.農民逐漸減弱了對土地的依賴感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加上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推進,農業生產獲取的收入已經無法滿足部分農民的需求,因此很多農民已經不再局限于通過農業生產獲得收益,尋找非農業途徑就業的農民越來越多,這樣農民逐漸減弱了對土地的依賴感,農民與農村土地之間也不再是相依為命的關系。
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對策
農村土地是農民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資源,也是農民獲取收益的重要載體。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我們必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從根本上改變當前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加快推進新農村集體土地規劃的編定,提高農村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力度。
1.強化農村土地的規劃意識
在新農村建設中要想改善我國農村土地的整體狀況,首先應該調整農村土地管理的整體格局,制止和杜絕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違法拆建等問題,將一些規劃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對農村房屋建設進行統一規劃,以此讓農村的整體面貌得到改善,達到美化農村居住環境的目的。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應該注重協調規劃,處理好土地資源保護與農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在管理過程中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統籌兼顧,保障城市和農村的發展相協調,做到城鎮建設中有法可依,農民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城鎮和縣域的發展能夠得到促進。通過改變傳統的土地管理方式,將粗放型的土地經營管理變為集約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約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做到“依法、有償、雙方自愿”。地方各級政府應該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此外,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為土地流轉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斷完善土地流傳法制體系。
三、結語
近年來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步伐不斷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了跨越式發展。國家推出了一系列調整農業的政策,農民真正從各項土地政策中獲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我們知道土地屬于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農村土地更是農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與億萬農民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但在農村土地經濟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時,農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新農村的發展。因此,對于土地保護意識較為薄弱的農民應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促進國家的土地政策與制度的貫徹與落實,從而提高農民對土地的保護與利用的正確認識,可以從長遠性、全局性、生態發展等角度進行考慮,摒棄狹隘的、自私的、個人的經濟利益觀念,減少基層土地管理執法的難度。
參考文獻:
[1] 王衛東. 淺析當前土地整理工作的問題及建議[J]. 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9(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第三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用地單位和個人對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用地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繳納土地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義務。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區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主管本鄉(鎮)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市區及建制鎮內非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
(四)軍事設施用地和國家鐵路、公路、民航、堤防、水利、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等建設用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荒地、荒山、林地、牧地、水面和其他的土地。
第六條 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時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屬于村民組農民集體所有;承包時以生產大隊為核算單位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仍然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七條 本市地政實行分級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辦理下列地政事項:
(一)編制本市轄區土地資源調查計劃;
(二)制定土地權屬申報、登記、發證和權屬確認的辦法;
(三)編制土地分等定級標準,確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評估地價,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負責土地檔案的立卷、建檔、保存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土地統計資料的匯總和統一管理。
第八條 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定期組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對本區土地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接受土地權屬、用途、土地使用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土地證書。
第九條 土地權屬申報、登記、變更、發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申報;
(二)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三)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四)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五)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用途的,經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由區土地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出賣、交換、贈予、轉讓、分割、兼并、繼承地面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未利用的國有土地由區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市土地管理局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處理;村民個人之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鎮)土地管理所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十三條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本市土地開發計劃、土地復墾計劃、非農業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計劃。
第十五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按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等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開發者應事先向所在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面積在150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150畝至2000畝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從事生產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中造成破壞土地的,應按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復墾。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區土地管理局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十八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區土地管理局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搬遷新住宅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
(二)死亡絕戶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原使用的宅基地;
(三)棄耕撂荒或擅自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用途的土地;
(四)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五)農村居民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連續一年未使用的。
第十九條 農轉非戶原承包荒山從事林業生產的,應準許繼續承包。
第二十條 本市校園、公園、風景區、文物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內的土地、鐵路、公路路基及留用地、機場用地、蔬菜地、綠化用地、軍事設施用地,予以重點保護,具體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各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耕地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地域上葬墳。
第二十二條 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或菜地的,必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和新菜地開發基金。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辦法及稅額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其地方留存部份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不得挪作它用。
新菜地開發基金,上等菜地每畝一萬元。中等菜地每畝七千元。下等菜地每畝六千元。新菜地開發基金只能用于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舊菜地,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對國有土地實行劃撥,被征(撥)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含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征(撥)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準許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征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市、區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選址定點,定點后建設單位提供1:500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市、區土地管理局核定用地范圍并通知土地所有(使用)者,維持土地現狀。
(三)區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監督用地單位和被征(撥)地單位簽訂征(撥)土地協議。
(四)區土地管理局依照審批權限,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由區土地管理局向被征(撥)地單位發出征(撥)土地通知書,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區土地管理局根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六條 征(撥)土地的審批權限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征用耕地3至10畝,其它土地10至30畝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劃撥市區的土地,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標準(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5、4倍。
征用旱地、園林及其它多年生經濟林的土地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5、4、3倍。
征用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為下等旱地年產值的2至3倍。土地等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評定。
(二)土地年產值的計算。
耕地年產值按被征用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郊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年產值標準加10%計算。市區按年產值標準加50%計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用地單位一般應在農作物收獲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須鏟除青苗的,按實際損失補償。
被征(撥)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設施、花卉樹木、墳墓及其它構筑物的補償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每畝年產值的3倍,但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每畝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區人民政府將剩余勞動力的安置方案連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資料,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六)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部份由被征地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掌握,用于發展生產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以外向用地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附加條件;用地單位不得接受被征地單位的不合理要求,私自以物抵費或采取瞞價、高價等不正當手段加大征地費用。
第二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應進行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勞動力,按勞地比例計算。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下列途徑加以安置:
(一)調整承包地;
(二)興辦鄉(鎮)村企業進行安置;
(三)用地單位或其它企業優先安置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付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四)上述途徑安置不了的,由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其它途徑安置就業。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通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安置途徑仍安置不了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條 因工程需要臨時用地的,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使用期滿,用地單位對耕地應負責復耕,對其它土地應負責整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收回原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原用地單位使用期限未滿的,新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應對原用地單位給予搬遷補償。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二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及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用地標準。需要使用土地的,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按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辦理。
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應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三十三條 從事專業經營的農戶需要新增用地的,應向鄉(鎮)土地管理所提出用地申請,十畝以下的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十畝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新增用地不應占用耕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需要延期使用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改造舊村(寨),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房用地:
(一)因國家建設或鄉村建設占用老宅基地,需要另行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回鄉落戶的離、退休干部(含軍隊干部),職工以及華僑、港澳臺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三)居住擁擠,確實需要分居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額為:
(一)糧農: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戶不超過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戶不超過100平方米;
(二)菜農:五人以上戶不超過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超過70平方米。
(三)對愿意讓出原屬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復耕地,遷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積。
對出賣、出租住房后,再行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三十六條 宅基地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應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
(二)鄉(鎮)土地管理所應對用地申請戶的原住房情況、戶籍證明、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和土地類別等進行嚴格審查,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區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批,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用地批準后,由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建房戶方可領取施工執照。
(五)農房建設開工前,鄉(鎮)土地管理員應到現場核定用地面積、位置,房屋竣工后經核查無誤,由區土地管理局換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并對當事人處以非法交易額50%至200%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并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罰款,已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或沒收,并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非法占地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依法批準劃撥后,被征(撥)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由區土地管理局責令限期交出;超過期限仍不交出的,處以每平方米1元至3元的罰款。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強制交出。
建設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定協議后,不按期履行協議的,由區土地管理局責令限期履行,造成損失的,由違約一方賠償,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期滿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交還,并按超期占地時間計算,每月每平方米處以1元至2元罰款。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收。
第四十一條 單位非法占用征地費用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額10%至30%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征地費用,以貪污論處。侵占征地安置招工指標或農轉非戶口指標的,必須清退,并按每侵占一個指標給有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主要責任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開發土地造成沙化、嚴重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對責任人員處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的罰款。
未經批準私自在耕地上燒磚瓦、開礦、煉焦、打坯、開挖魚塘或改為果園、林地的,責令限期復耕,并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因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不能復墾或拒不復墾的,由區土地管理局根據情節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無權批準征(撥)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對批準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在辦理變更土地權屬,調解土地糾紛和查處違法占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賄、受賄、貪污國家和集體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單位、個人財物,煽動群眾鬧事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土地管理局決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市、區土地管理局提出處分建議,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市人民政府1984年4月25日的《貴陽市村鎮建房用地標準和審批制度暫行辦法》和1985年11月15日的《貴陽市實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市過去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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