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8:5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定的《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農民宅基地用地實行指標控制的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的一項基本國策。但是,至今我們很多同志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很不夠。一些干部和群眾使用土地只考慮當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一些單位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多征少用,早征遲用或征而不用。農村一些地方亂占耕地成風,有的鄉鎮企業用地不搞規劃,不經審批,隨意占用;有的干部目無法紀,隨意批準用地,甚至自批自用;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買賣、租賃、擅自轉讓土地的現象。不少地方已經出現了占用土地失控的嚴重情況。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務必充分認識珍惜保護耕地的重要意義,堅決按照本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征地、用地全面試行指標控制的管理辦法,要象做計劃生育工作一樣,依據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審批,在保證各項建設合理用地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節約用地,為子孫后代造福。
陜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關于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家民宅基地用地實行指標控制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制止基本建設中無計劃的占有耕地的現象和農民建房中不經審批亂占濫用耕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要求,省政府決定,全省從一九八七年起,對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農民宅基地用地實行全面的指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用地每年的控制指標,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提出具體建設,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確定,并列入全省國民經濟計劃,由計劃部門下達執行。
第三條 非農業用地的年度控制指標屬指令性指標,由省、地(市)、縣(市、區)、鄉(鎮)各級人民政府分級進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下達的控制指標包干使用,不準超過。
第四條 實行按指標控制非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 國家和集體基本建設用地及農民宅基地用地,分別下達控制指標,專項專用,不得互相調劑。
第六條 對非農業用地實行指標控制辦法后,所有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征地、用地申請和審批制度,未獲得用地指標的單位,一律不予審批,擅自占用者按非法搶占耕地處理。
第七條 國家和地方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納入全省非農業用地總指標之內統一安排,隨國民經濟計劃一同下達。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超指標用的地,原則上在地(市)、縣(市、區)的總指標內調劑解決。
第八條 鄉鎮企業基建和村民個人建房用地,以鄉為單位,按上級下達的指標進行控制,一律納入年度控制指標之內。這類用地要充分利用非耕地、舊莊基地和質量差的耕地,必須占用現有好耕地時一定要從嚴掌握。
第九條 農村專業戶和個體工商戶以及經濟聯合體需要的生產場地,應當充分使用自己的院落場地解決。確需另劃場地的,必須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列入鄉鎮企業用地指標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這些用地一律按臨時用地對待,使用時間和使用面積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嚴格審查。經批準劃定的生產場地內,不許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隨意改變用途,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條 對于主動使用非耕地、舊莊基地、質量差的耕地表現突出的,對于精打細算,節約用地指標成績顯著的,要給予必要的獎勵。對于不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和無故突破用地指標的,對于弄虛作假,欺騙管理部門,多批多占土地的,要追究主管領導者的責任,并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罰。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管好土地。要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指標控制非農業用地,不準突破。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鄉鎮土管理員(在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專管此項工作。鄉鎮干部必須堅決按國家規定的征地,用地申請,審批制度辦事,不準越權批準用地,更不準自批自用。考核干部時,鄉鎮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的好壞,作為重要的標準之一。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非農業用地情況的檢查監督,每年檢查一至二次,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防止造成用地失控。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
第五條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
第九條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直接為種植業、畜牧業服務的基礎建設用地以外,其他建設用地,都是非農業建設用地。利用農產品和畜產品開辦的加工工業也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但農田水利建設、農村田間道路和種植大棚、養殖棚圈等屬于農業建設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況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能否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國,農村村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并且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就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請新宅基地。宅基地達到標準的也不得買住宅。但對由于房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做處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沒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之間調劑,經批準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如何計算?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其標準面積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占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5人以上的戶最多不超過150平方米)。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宅基地如何處理?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房必須自行拆除,能復耕的必須復耕,土地收歸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申請集體土地修建住宅?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修建住宅,更不準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后,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交村、社討論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送所在片區國土資源站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統一由片區國土資源站上報縣政務中心轉交國土資源局審查,由國土資源局統一轉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站派員實地定點放線。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代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轉報市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建房占地收費標準是多少?
農村村民利用舊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不收任何費用,但必須辦理用地手續;新建、擴建、遷建住宅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也不交納費用。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一補一”法定義務。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可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委托國土部門統一開墾。耕地開墾費標準為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1~2倍。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申請表》;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③國土站實地調查;④鄉(鎮)人民政府審查;⑤縣國土資源局審核;⑥縣政府審批;⑦頒發證書。所需材料:①申請;②戶籍復印件;③交款憑證復印件;④原土地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⑤補充耕地委托書;⑥其他材料。農村村民建房占地,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涉及收費的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收取。
答:宅基地是在農村分給村民專門用來蓋房的土地。《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對宅基地的性質做了一致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質是公有的,由集體行使對宅基地的所有權。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證?
答:宅基地使用證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縣(市)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3.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是否不受限制?
答: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有具體的標準,不是可以任意申請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據此,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根據各省市具體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
4.關于農村宅基地問題兩個小案例分析
案例1:村民張某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可張某將宅基地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隨后張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在另外一個地方獲批了一塊宅基地,這種轉賣宅基地從中謀利的做法合法嗎?
答:買賣宅基地是違法的。《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據此可知,我國是禁止進行宅基地買賣的,當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來出賣以獲取利益的。
當前,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自己申請被批準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蓋起的房屋理所當然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處分,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分配給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買賣和擅自轉讓。本案中,張某買賣宅基地從中漁利,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張某的所得應予以沒收。對于張某在出賣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準其宅基地也是違法的,對政府相關人員應進行相應的處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案例2:陳某夫妻是城鎮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夠找一清凈地養老。經人介紹,花了8萬元購買位于縣城郊區農民莫某的房屋一棟。不久陳某夫妻就搬進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問陳某在購買莫某房屋的同時是否意味著就購買了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莫某在出賣房屋后還可否再申請宅基地?
答:購買了房屋并不意味著就購買了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現實中,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的出讓土地的價格不斷提高,城市商品房的價格也不斷提高,于是有不少城鎮居民去城郊農村購買房屋。但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為我國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國土資源部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明確提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關鍵詞:土地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租賃
一、我國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的發展
(一)1988 年前,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科技論文。1988年《憲法修正案》,將上述條款修改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從而為土地租賃制的實行解開了禁錮。同年,根據《憲法修正案》,又對《土地管理法》相應修改,將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2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并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從而正式將土地租賃確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之一。
(二)199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1992年《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關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于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關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農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呢?從實務上看,因農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請到免費的宅基地,從而很少存在承租別人宅基地使用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從法理上看,既然法無禁止,應理解為是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而且允許出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從而并不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科技論文。
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是否也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而必須達到一定開發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還是認為,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與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同,前者并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因此,不宜對土地使用權出租時的開發程度過多限制。
至于農村居民出租住房,從上述規定中看不出對承租人資格條件的任何限制,從現實看,農民將住房出租與城市居民、本集體外村民的現象大量存在,其于鄉鎮經濟發展的人流與物流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且農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變更,因此,本人認為應予以肯定和鼓勵農村居民出租住房。
(二)關于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相對于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則更具有市場性,它對農村工業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但關于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規定,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且對于該條款的理解,有眾多分歧。
三、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首先,必須弄清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租二者之間的區別。所謂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將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人喪失土地使用權。科技論文。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是指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將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在原租賃期限內轉租與次承租人,且不喪失其作為原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為。該兩者存以下區別:前者的轉讓人要退出原租賃合同關系,經過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后,受讓人成為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繳納租金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享有轉讓人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后者的轉租人不退出原租賃合同關系,仍然是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繳納租金等原租賃合同約定義務,接受轉租的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并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四、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 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并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可見該項登記為他項權利登記。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最高為多少呢?可否適用《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期限的有關規定呢?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我國政策規定是將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定僅限于部門規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