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8:5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事業單位土地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現將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及票據購領證的通知》(京財綜〔1999〕106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要求,做好有關收據及購領證的更換工作。此項工作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計財處聯系。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及票據購領證的通知》
京財綜〔1999〕1069號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屬各單位、中央駐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錢收據管理規定〉的通知》(京財綜〔1999〕283號)等文件精神,從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更換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有票據購領證,為確保此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城內使用北京市財政局印制的統一銀錢收據及罰沒款(物)收據的單位,須持本單位原票據的購領證及98年6月15日以后購領的統一銀錢收據,統一罰沒款(物)收據等材料,到原購票的財政局更換新的票據及票據購領證。
2.從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帶有防偽標志、規格為18厘米×10厘米、監制章為菱形的新版票據,舊票一律作廢(包括各類專用票據)。對逾期不辦理更換票據及票據購領證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請將此通知轉所屬各單位執行。
換票時間:9月1日-9月15日 市屬各局、總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屬各委辦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單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辦
根據建設部《關于實行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管理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號)的精神,北京市定于1997年10月開始對物業管理單位的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一、培訓目標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達到崗位要求,基本勝任本崗位工作。
二、培訓對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的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管理業務的部門經理和管理人員。
三、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理論、實務、法律法規等知識,各設8門課程,其中3門為統考課,具體課程設置見附件。
四、培訓方式分期分批集中面授。
五、培訓報名登記時間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在1997年9月15日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填寫登記表。依登記時間,安排培訓班次。開課時間、地點等事項另行通知。
六、考試
(一)培訓后,學員均須參加考試。統考課由北京市房地產行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考評辦公室負責考試,非統考課由培訓學校負責考試。
(二)取得房管員崗位合格證書的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可免修免試以下課程:
1.房屋結構構造與識圖;
2.房屋設備基本知識;
3.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取得房管員崗位合格證書的物業管理單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可免修免試以下課程:
1.房屋結構構造與識圖;
2.房屋設備基本知識;
3.公文知識。
免修免試人員須持房管員崗位合格證書及復印件,于報名登記時辦理免試手續。
七、證書領取經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者頒發由建設部印刷、市市政管委崗位培訓考核辦公室驗印的崗位合格證書。
附件:
一、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崗位規范
二、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培訓教學計劃
三、物業管理單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崗位規范
四、物業管理單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培訓教學計劃
附件一: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崗位規范
一、崗位必備知識
1.了解房屋結構、設備、設施、園林、綠化等修繕的基本知識;
2.了解房地產有關理論和開發、經營、管理、估價等基本知識;
3.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知識;
4.熟悉計算機應用的知識;
5.熟悉房屋完損等級標準和安全管理基本知識;
6.熟悉國家和本市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掌握物業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二、崗位必備能力
1.具有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的能力;
2.掌握本單位各部門業務及運作狀況,熟悉企業財務、稅收狀況和市場變化情況,具有經營決策能力;
3.具有綜合組織及協調能力,具有公關、談判及建立業務關系的能力;
4.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5.具有計算機應用能力。
附件二: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培訓教學計劃
序 號 課程名稱 學時 備注
1 職業道德 10
2 物業管理概論 80 統考課
3 物業管理法規 30 統考課
4 房屋結構構造與識圖 30
5 房屋設備基本知識 30
6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30 統考課
7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30
8 計算機應用 30
合計 270
附件三:物業管理單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崗位規范
一、崗位必備知識
1.了解房地產有關理論和開發經營、管理基本知識等;
2.熟悉物業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政策法規,掌握本市有關物業管理要求,計費規定等;
3.掌握房屋完損標準、質量檢測方法和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
4.掌握物業管理的有關技術標準、修繕標準和管理標準;
5.掌握房屋結構、設備、設施等修繕(維護)的基本知識;
6.掌握計算機應用知識。
二、崗位必備能力
1.具有建立健全部門崗位責任制和部門管理規章制度的能力;
2.具有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的能力;
3.具有及時處理房屋、設備、設施的搶修排險和火警匪警救護等突發事件的能力;
4.具有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活動及處理一般矛盾的能力;
5.具有處理專項業務并能與相關機構協調的能力;
6.具有熟練應用計算機進行管理的能力。
附件四:物業管理單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培訓教學計劃
序 號 課程名稱 學時 備注
1 職業道德 10
2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20
3 物業管理概論 70 統考課
4 物業管理法規 30 統考課
5 房屋結構構造與識圖 40 統考課
6 房屋設備基本知識 30
7 計算機應用 30
國有土地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資產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中華民族子孫后代的生存與發展。為加強對土地資產的管理,現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中有關土地資產登記問題通知如下:
1.凡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以下稱土地資產使用人)在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和社團為財產登記)之前,必須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土地資產的證明是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的證明文件。
2.資產使用人因分立、合并、遷移、撤銷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使用面積、用途等變化的,必須及時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并持變更土地登記后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3.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時,凡土地登記內容或土地資產情況發生變化,尚未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的,必須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4.資產使用人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土地資產登記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5.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快城鎮地籍調查、土地估價、登記工作,以適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需要。對少數一時難以完成土地調查、估價、登記任務的,可以暫由土地管理部門向資產使用人出具證明,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時,土地資產部分暫不作正式登記,采取備注方式予以記載,待土地登記、估價完成后,再予以補充登記。
現將《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證售房收入的專款專用,促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據財政部(94)財綜字138號《印發〈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房管局京財建(1995)1326號《印發〈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出售國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和機關團體,均為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繳款單位。
第三條 繳款單位上交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總額為上交基數,上交財政的比例為:
(一)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直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二)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三)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財政。
(四)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五)企業自管國有現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六)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規定之前,按上述不同類型單位上交比例上交財政。
第四條 符合市政府規定解困條件的職工人數占全部職工人數比例超過3%的繳款單位,需持市、區(縣)康居辦公室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開據的證明,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辦理免征手續。免征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第五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為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機關,分別負責市、區縣所屬單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出售國有住房,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立即向主管征收機關申報,辦理以下手續:
(一)向征收機關提供單位出售國有住房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向征收機關提供國有住房出售方案及售房計劃;
(三)向征收機關提供出售的國有住房單位產權證明;
(四)向征收機關提供國有住房出售類別(高層或多層)、售房面積、售房價格、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單位性質等情況或材料;
(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單位,應向征收機關提供分期收款計劃;
(六)售房單位應領取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繳款書”、“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單”、“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細登記表”和有關填報說明。
第七條 售房單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應按規定填寫“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繳款書”,必須在15日內向征收機關繳交收入。同時報送一聯“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單”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細登記表”。
第八條 單位按規定完成應上交財政售房收入后,憑“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繳款書”回執,到征收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同時領取“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第九條 單位向購房人出售國有住房收款時,可先向職工開據一般收款憑證,待清算和領取“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后,再向購房人開據“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此票據作為購房人辦理產權證書的合法憑證,無票據不得向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書。
第十條 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出售國有住房,無論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還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都必須一次繳清應上交財政的售房收入。
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向征收機關領取“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單”;
(二)單位收取的首期付款,必須在15日內向征收機關繳交收入。當年收取的分期付款必須在當年12月25日前上繳征收機關,待完成應上交財政售房款后,再重新填報“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單”辦理清算手續。
(三)對分期付款的購房人,待其交清全部購房款后,售房單位方可向購房人開據“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已取得的售房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已出售的國有住房及取得的收入各單位都要認真進行清理;
(二)對已取得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向同級征收機關提供具體使用情況報告、有關部門批準用款的批件或證明材料及支出憑證(復印件);
(三)市、區縣征收機關對已使用的售房收入進行審核,對已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補辦有關手續,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四)對未使用部分,要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第十二條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國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財政后的余額,應按規定納入單位住房基金;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售國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財政后的余額,不得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對留用部分必須用于直管公房的改建、維修、管理支出,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市、區縣財政機關有權對繳款單位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款單位應如實提供憑證、單據、帳冊等有關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繳款單位必須按征收機關規定的上交期限及時辦理繳款手續。對逾期不繳款的,征收機關除限期追繳應繳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額2‰的滯納金。對拒不繳款的,由征收機關填發扣款通知書,委托開戶銀行進行扣交。
第十五條 繳款單位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或隱瞞、轉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征收機關除追繳應交的款項外,并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對1994年底以前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各單位應專項用于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凡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一經查實,要全部追回并上繳財政,并視情節輕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繳款單位對上交收入同征收機關有異議時,應先按征收機關的決定,如數上交財政部門,并按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條例》和財政部的《財政部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條例〉的若干規定》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上交財政部門售房收入的單位,在本單位住房基金不足時,可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返還手續。
第十九條 繳款單位于1995年1月1日起到本辦法下發前單位已取得的應上交的售房收入,必須在9月30日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市、區縣征收的國有住房收入要納入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
國務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已頒發的有關政策規定,各地必須繼續認真貫徹執行。為了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再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城市建設要注意結合舊區改造,認真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小城鎮(包括油田等)要建三層以上樓房。不論大小城市,在制訂城市規劃時,都要把蔬菜基地規劃在內,不準占用。新建單位選擇地址要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共同研究有關用地問題。
二、占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由城建規劃部門審批,涉及農田菜地,由城建規劃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征用與城市規劃區接壤的近郊區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建規劃部門審批。征用郊區其它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三、凡是國家建設征用國有或集體的農業用地均必須付給補償費。農村人民公社、社辦企事業等單位和大隊占用生產隊的耕地,也必須付給補償費。征用菜地,除付給補償費外,還要付給基本建設基金(指商品菜地),交農業、商業部門共同安排使用。
被征占土地范圍內的樹木和農作物等其他附著物,由用地單位給予相應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主要用于基本核算單位發展農業生產或興辦其他企事業,不準將補償費用于社員分配或挪作他用。
四、各項建設工程,凡影響原有排灌系統和交通道路的,建設單位要負責修建相應的工程,以保證排水、灌溉和交通等需要。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需要臨時使用一部分農田作為堆料場、道路以及工棚等,要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期間應付給相應的賠償費。臨時用地的時間只限一年,需要繼續占用,另行補辦手續。臨時用地不準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用地單位要將土地平整好,交回原單位。
燒磚要利用土丘、廢地以及礦渣、煤矸石做原料,盡量不占用耕地。公路改線的舊路要由改線單位恢復成農田,交生產隊耕種。
五、凡征用的土地超過一年暫時不用的,由生產隊繼續耕種,征用單位使用時,及時退還,不得影響征用單位使用。
六、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社辦企事業等單位建設占地和社員蓋房占地,必須貫徹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閑地和舊村屯,盡量不要占用耕地。
七、農村各項建筑占地,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占地單位申請占用土地時,須持上級或公社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平面圖和與被占地單位簽訂的協議書。
審批權限:公社和社辦企事業等單位建筑占地,經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地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大、小隊(包括隊辦企事業)建筑占地,經公社審核,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報市(地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社員和農村職工蓋房,本人申請,大小隊審核,由公社代縣(區)批準,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對于城鎮附近的公社、社員蓋房占地,由縣(區)批準,經批準后發給用地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批準,不準占地蓋房。
八、人民公社和社辦企事業以及在公社所在地的其他機關、企事業等單位,今后建房都要建筑兩層以上的樓房;農村社員蓋房,提倡蓋趟房、樓房。
九、農村人民公社、社隊企事業單位、大隊、生產隊和社員,對于房基地、自留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按政策規定使用,不準出賣或出租。現在已經私自出租的,必須堅決糾正。
十、對于節約用地和合理用地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提請人民政府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