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8:4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路建設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公路建設的造價管理
1.1、前期決策階段的造價管理
決策階段的造價決定了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的造價,它是設計階段確定造價的一個主要因素,影響決策階段造價的主要因素有。建設規模與產品方案、場地的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風險分析、技術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等,對決策階段的造價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基礎資料的收集。一般造價人員要收集場地的地質資料,如勘,察資料,地下管線資料。另外如已建類似工程的資料。并且對資料的準確性、來源性要認真負責,以保證投資、經濟數據分析的正確性。
(2)做好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論證。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就必須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查,如外地省市對該擬建產品的需求狀況、類似項目的建設情況等,國家是否支持該產業的政策及以后的發展趨勢情況。
(3)優化方案。造價人員應和設計人員進行配合,用相應的方案分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通過方案比較,采用工藝流程簡單。設備要求不高,而使產品質量不變的方案,這樣就可以節約投資。
1.2、規劃和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
(1)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分工,獎懲分明。建立相應的一些規章制度,明確設計人員的分工與協做,使設計人員的權利、義務都與工程造價進行掛鉤起來,對不負責任的設計人員辭退,只有這樣才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才能更好的設計出施工圖紙,把設計工作做的更加細致、到位。
(2)推行限額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過程中推行限額設計, 如能進行定量分析的設計內容,必須通過計算,使技術與經濟相結合采用數據說話,在設計時也要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能性和經濟性,使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1.3、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
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主要階段。高等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控制面廣,周期長,收費支點多,收到政策及市場變化、材料價格的漲落,工程的變更索賠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所以做好高等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控制有著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對于施工階段造價管理的方法有:
(1)施工階段要控制工程造價就要想方設法減少工程索賠,索賠的依據是合同,所以要抓好合同管理。另外對工程變更的控制是成本控制的關鍵,業主造價的管理人員要嚴格審核變更并計算其對總投資的利弊,最好事前主動監控、把好變更關。反索賠主要是針對材料供應商及施工單位不履行約定義務而提出的,從而使成本得到控制。
(2)施工設計是否先進對工程造價的高低有重要的影響,工程造價會因施工組織設計不同而產生差別,合理經濟可行的施工方案加上新技術新設備,采用新工藝和新材料把施工的每一個環節和工序優化再優化,是節約措施費用和工程施工成本,達到降低成本目的的關鍵措施。
(3)清楚索賠程序、加強索賠意識。索賠依合同為依據,雖然物價、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有可能發生變化影響施工進度,施工的圖紙也可能發生變更以及合同規范、標準和條款等因素的變化均有可能引起索賠,但是只要索賠發生后能就是將信息反饋,做到胸有成竹,妥善進行處理并無時無刻的跟蹤處理的情況就可以將因索賠而造成的損失降低。這要求各層機構及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應對合同所涵蓋的內容、基本的條款有深刻的了解,清楚索賠的各個程序并通過宣傳加強全員的合同意識。
2、公路建設項目管理
2.1、公路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2.1.1、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比較落后
現階段我國公路建設總體水平還不夠高,沒有實現集約式、內涵型發展。項目管理方式手段比較落后,人為隨意性較大,存在不少公路工程項目管理主要采用粗放、微觀的管理模式。業主、監理與承包商三者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合作關系,沒能使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對建設市場監管與控制發揮最大限度的作用,導致不能合理、很好地進行量化考核、跟蹤評價以及準確把握。
2.1.2、合同管理觀念淡薄
在公路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合同是工程施工與竣工核算的重要依據,項目管理相關部門與人員應增強合同管理意識與責任,建立健全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但現實工作中,有的公路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承包商、監理單位與和施工方未能通過合理、明確的合同條文加以劃分與界定。
2.1.3、項目管理人員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
現階段我國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隊伍整體素質相對較低,存在層次不合理、缺乏管理意識、施工技術水平不高等現象,公路建設項目管理的領導缺乏培養員工整體素質的意識,沒有對人員招聘、考核與評價等進行重點管理與監控;相關人員專業技術、相關理論知識以及實踐能力不強,文化程度不高,有的甚至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對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質量與成本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2.2、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管理的對策措施
2.2.1、實施精細化項目管理模式,完成項目組織結構轉型
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管理信息化進程可以通過建立更加精簡而高效的工作機構,制定更加規范而具體的制度實現精細化的監督機制,規范建設市場行為與秩序、保證項目工程質量、進度等。此外,通過采用項目法人制可以推動項目組織結構實現全面轉型,不僅可以對項目工程建設的可行研究、立項、籌資、營運、管理以及還款等流程進行監控與管理,促進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等,而且有利于解決建設與營運脫節、投資與效益分離、質量、進度與效益難以統一等難題,促進公路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2.2.2、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質量控制
公路建設項目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整個工程的質量管理:(1)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對項目工程進行監控與管理,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做好對工程質量的事前預測、事中監控與事后評估。(2)加強項目工程檢測工作。在制定適合本項目工程的實施方案與項目規劃的基礎上,嚴格檢查承建單位的試驗與測試設備,注重對各項目的各環節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查,促使其提高工作效率。(3)強化質檢與驗收,推進質量建設。通過建立分項工程檔案,依據工程進度與合同規定及時驗收質量與支付工程款項。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拒絕付給工程款項,并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按照合同進行處罰,從而利于全面推動質量建設。
2.2.3、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建立綜合評價體系
首先,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者應注重將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與事后協調,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預防手段與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相結合,及時發現與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其次,公路建設應建立合理的綜合評價模型,以做好對項目客觀、全面的評價。可以通過建立綜合公路建設項目評價指標體系,確定每個指標的權重與指標數據標準化處理方法,構建綜合評價模型,以得出項目建設的后評價綜合指數,從而可以科學、正確而客觀地對其進行評價。總之,通過對公路建設項目管理的事前預測、事中控制與事后評估,可有利于提高施工進度與工作效率,提高項目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2.2.4、強化合同管理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
在公路建設項目過程中,項目管理者應注重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建立合同之前,承包商、監理單位與施工方應注重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交流與溝通,對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各個方面進行認真、全面的研究,最大限度地保證合同科學、合理、規范與合法,適時地對合同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變更,及時解決出現的任何問題。此外,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應根據實施項目的性質特點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選擇適合本身工程的合同類型,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從而有利于保證合同的正常、規范地履行。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五條公路建設活動及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監督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公路建設履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第七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交通部負責全國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和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三)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資、合作、貸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設項目,由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一)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章基本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按職責權限審批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項目招標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項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公路建設計劃,組織項目招標投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開工報告;
(八)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
(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項目驗收;
(十)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試運營,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試運營;試運營期最多不超過兩年,試運營期結束前必須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使用;在試運營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四章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從業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禁止地區分割和行業保護。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
第二十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和資信登記,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內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重大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別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含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不準侵占、挪用的管理規定;
(二)工程項目是否有擅自改變、擴大和突破建設規模和標準的問題;
(三)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
(四)資金籌集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及時;
(五)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是否按合同規定提取使用建設管理費、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的問題;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制約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二十八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年度公路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年度公路建設財務決算;
(三)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包括年度計劃調整)、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決算、竣工驗收;
(五)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六)收集、匯總、報送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編報工程財務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七章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公路建設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十二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聘用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項目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按合格予以簽認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監理簽認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從業單位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業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取消1一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能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監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監督職能,限期整改,整改結果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從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1—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擅自改變、擴大建設規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責令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達州市人民政府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公路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干部引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行機制,推進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輸一體化發展,走科學創新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發展道路,促進農村公路建設健康有效發展。
二、目標任務
今年將鳳凰村2.3km、李馥村2.2km、互助村2km的農村公路硬化,在“十一五”期間,到2010年底實現我鄉村村通公路的目標,其中60%的建制村通水泥路,基本形成農村公路運輸網絡,以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求。
三、具體實施步驟
1、成立李馥鄉農村公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由鄉長雷長春同志擔任,分管農村工作的副鄉長鄧仁慶同志任副組長,楊曉瓊、李彪、余小秋、雷全林、王光輝、吳平、曾杰、等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鄧仁慶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2、宣傳發動。
按照總理在通江縣考察公路建設時的講話精神,即“公益事業要靠群眾自己議、自己定、自己干,農民以自己的雙手改善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直接受益的像鄉村公路這樣的公益設施,不能算是增加農民負擔,農村公路建設要學會用民主協商的辦法”,利用院壩會、群眾會、廣播電視、標語等進行廣泛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發揚“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光榮傳統和“寧愿苦干、不愿苦熬”的精神,尊重民意、愛護民力,形成農民群眾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條件的強烈愿望和強大動力。
3、群眾商議,民主決策。
農村公路在鄉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和縣交通局的支持幫助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大會討論決策。在實施中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議、群眾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嚴格執行“四算”(即:修不修路,修多長,什么時候修,投資多少由群眾商議說了算)。按照“照顧大多數、群眾能負擔、大部分群眾滿意”的原則,堅決不修群眾不滿意修的路,不修群眾不參與修的路。
4、確定建設模式和標準。
通村公路建設承包不允許總體發包,宜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實行公示制度。通村公路基本寬度原則上不低于4.5m,特別困難路段不低于3.5m,路面寬度原則上不低于3.5m,特別困難路段不低于3m,并注意公路排水系統的完善及錯車道設置和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
5、組建機構、定案審批。
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民主挑選成立宣傳動員組、資金籌集組、工程質量監督組和后勤供應保障組。建設方案由村民民主協商,村民大會通過后報鄉人代會審批。
6、資金籌措。
村道公路的建設應充分調動群眾已有的熱情,爭取做到資金籌措到位。
7、竣工驗收。
通村公路竣工后,需經縣交通局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做到六不驗收,即:①沒有設計和預算不驗收;②寬度達不到標準不驗收;③沒有管護措施和公示牌不驗收;④排水不暢不驗收;⑤安全措施不完善不驗收;⑥質量不合格不驗收。
四、補助資金撥付與管理
1、通村公路建設資金撥付按照先建后補的原則,要求通村公路建設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發動群眾多方籌集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60%,并實行專戶儲存。縣交通局再下達補助計劃。
2、計劃建設資金根據資金的到位情況驗收合格后分批撥付。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資的農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七條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標準與設計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九條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可適當減窄。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當采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第十三條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建設資金與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二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含群眾集資、農民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符合農村公路建設實際的招標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條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
第二十七條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也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加施工。
第二十九條二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梁、隧道工程應當主要采用機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據職責,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加強質量與技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橋、特大橋及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付,由建設單位設立專戶保管。質量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后,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未設置質量監督機構的,可以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會監督和質量問題舉報。
第三十八條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或幾個監理組進行監理。有條件的,可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理機構監理。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
縣道一般按項目驗收;鄉道和村道可以鄉(鎮)為單位,分批組織驗收。
第四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要求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到位或者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資金撥付,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者質量鑒定不合格
即開放交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資的農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七條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標準與設計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九條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可適當減窄。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當采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第十三條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建設資金與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二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含群眾集資、農民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符合農村公路建設實際的招標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條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
第二十七條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也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加施工。
第二十九條二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梁、隧道工程應當主要采用機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據職責,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加強質量與技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橋、特大橋及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付,由建設單位設立專戶保管。質量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后,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未設置質量監督機構的,可以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會監督和質量問題舉報。
第三十八條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或幾個監理組進行監理。有條件的,可通過
招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理機構監理。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
縣道一般按項目驗收;鄉道和村道可以鄉(鎮)為單位,分批組織驗收。
第四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要求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到位或者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資金撥付,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者質量鑒定不合格。
即開放交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