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8:3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權籍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全面貫徹執行9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土地登記費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轉發貫徹執行93號文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盡快與當地財政、物價、測繪部門取得聯系,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積極向當地政府反映情況,取得支持,抓緊制定實施辦法或將文件轉發。對一時達不成協議,不能聯合發文的地區,可暫由土地管理部門單獨轉發,待條件成熟后再聯合行文。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收取的土地登記費,要嚴格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不準挪作它用。各級財務主管部門和財務人員,憶分發揮財務管理與監督的職能作用,做好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上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確認和登記。
第三條 實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土地房屋權屬的設立、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土地房產權籍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托,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與房屋應同時申請登記。
第七條 因買賣、贈與、析產、交換、抵押等行為而產生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由人辦理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九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在港、澳、臺或國外的,或屬農村居民的,其申請登記的期限為六個月,但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本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應當是原件。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公證以及當事人約定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必須分別不同情況提交身份證明:
㈠ 個人身份證明;
㈡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㈢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和該單位負責人證明。
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土地房屋權屬,領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應當自下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㈠ 以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受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㈢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
㈤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㈥ 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第十三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政府批準用地文件、用地紅線圖;
㈢ 建設用地批準書;
㈣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或本規定第十三條第㈡、㈢、㈣項所列文件);
㈢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㈣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㈤ 建設項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總平面和分層平面圖;
㈥ 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城鎮或農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申請城鎮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用地文件及紅線圖。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購房合同;
㈢ 購房發票。
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其售房合同應載明房屋來源、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價格、按出售給個人的價格和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購房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㈠ 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
㈡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㈢ 依法設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經依法處分而轉移的;
㈣ 依法買賣(不含購買新建商品房)、贈與、交換、繼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引起權屬轉移的;
㈥ 仲裁機構裁決引起權屬轉移的;
㈦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轉移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繳納有關稅費憑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㈠ 土地權屬來源由行政劃撥改為有償出讓的;
㈡ 土地面積或房屋現狀依法發生變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發生改變的;
㈣ 權屬人姓名或名稱發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㈥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批準文件。土地權屬來源改變的,應提交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第二十一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依法設定抵押等他項權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他項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他項權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設定他項權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時,應提交本條第一款第㈠、㈢項規定的文件和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向登記機構登記備案:
㈠ 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設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開發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將商品房的總建筑面積提交登記備案;
㈡ 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開發單位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提交登記備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㈠ 土地使用期屆滿未再續用的;
㈡ 房屋發生倒塌或拆除等滅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的。
土地房屋他項權消滅,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辦他項權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繳回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因拆遷引起房屋滅失的,還應繳回《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章 權屬調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受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后,應進行地籍調查和房屋權屬調查,確定宗地界線、宗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地籍調查時,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應按預定時間到現場對宗地界線進行認定。無爭議的,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由登記機構設立宗地界址標志。指界人對宗地界線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界址有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宗地相鄰各方違約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線由他方指界人認定后,參考有關權屬文件確定;
㈡ 雙方缺席的,調查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參考雙方提供的權屬文件確定宗地界線。
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的界線,登記機構應將劃界結果書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確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調查時,申請人應提供四至歸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四章 登記發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的,其權屬經登記機構調查后,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
在公告期內,登記申請人或其他權益相關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異議書及有效證據。登記管理部門應對異議書等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予以暫緩登記;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之日起,應在以下期限核準登記:
㈠ 初始登記三個月;
㈡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二個月;
㈢ 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十五日。
公告時間和處理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的,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登記,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權屬,頒發、換發或注銷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構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時,屬城鎮土地房屋的,給權屬人頒發統一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屬農村土地房屋的,分別給權屬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權屬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權屬性質、權屬來源、使用年限、面積、用途、等級、地籍編號;房屋的權屬性質、來源、結構、層次、面積、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價值及納稅情況;他項權摘要;共有人情況。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和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卡和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應載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違法用地的;
㈡ 臨時、違法違章建筑的;
㈢ 拆遷公告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進行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押、析產的,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予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土地房屋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㈠ 無糾紛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屋的;
㈢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暫緩登記,并在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㈡ 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不清,提供的證件不齊全、不真實的;
㈣ 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的事由在登記機構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滿三個月未消失的,登記機構退回登記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機構可撤銷全部或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㈠ 當事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
㈡ 當事人隱滿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㈢ 登記機構審查有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缺陷
第一,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所謂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去設計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務。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主體是具有行為能力的參與者,能夠基于自己的理性判斷和分析做出法律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承認、保護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交換中的意思自治,可以極大地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充分實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民事立法中確認意思自治早已成為現代各國民事立法的趨勢。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從而體現了我國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意思自治原則已成為我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理念。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屬不動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兩者沒有主從之分,民事主體在轉讓時應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決定轉讓順序,法律不應當予以不恰當的干預。
第二,違背了便民高效原則。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無論什么情形,轉讓房地產時都必須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現階段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和登記都是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操作的,因此,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民事主體轉讓房地產時,則要先到國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最后還要再到國土部門辦理。如果由民事主體自由決定房地產轉讓先后順序,那么民事主體就可以在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即在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再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就可以了,而無須再回過頭來跑國土資源部門。由此可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符合方便群眾、高效運作的現代行政原則。
第三,脫離了中國房地產管理實情。在我國,房產權利登記起步較早,房產權利登記的重要性幾乎家喻戶曉;然而土地權利的登記卻經歷了一番波折,公民土地權利意識相對較差,只要房產證不要土地證的大有人在。轉讓房地產時,很多人在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后,因為不知道需要辦理土地登記而不辦理土地登記;還有一些人,明知需要辦理卻因土地權利保護意識相對較差,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而不辦理土地登記。就全國范圍內而言,目前房產發證量要遠遠大于地產發證量。特別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很多都是不經土地部門審批,直接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登記,而后才去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更有甚者,干脆不去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登記,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可見在我國現階段,法律應該著重強化對土地權利的登記和保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但沒有起到強化土地權利登記和保護的積極作用,相反卻弱化了對土地權利的登記和保護,背離了我國國情。
該法律條文非有不可嗎
有人說,《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一房多賣、房地產權不一致的現象”的發生,“只有按照此規定才能有效避免房地不一致,使‘地隨房走,房隨地走’落到實處”。果真如此嗎?
事實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強制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0個年頭,但“一房多賣、房地產權不一致的現象”仍屢見不鮮。那么,如果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取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強制規定,由民事主體自由決定房地產轉讓順序,會不會使得“一房多賣、房地產權不一致的現象”愈加嚴重,房地產交易安全隱患更大呢?不會。因為如果民事主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公序良俗,采取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房地產交易,那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既然如此,那么我們就根本沒有必要以犧牲、至少是損害“私法根本價值所在”的意思自治原則為代價,作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那樣的強制規定,用以維護所謂的房地產交易的安全。
筆者認為,即使必須規定一個轉讓順序的話,那也應該規定先辦理轉讓土地手續,然后辦理轉讓房產手續。
透過該條文,有一點我們不難發現:立法者與普通百姓一樣,沒有對土地權利的登記和保護予以應有的重視,沒有把對土地權利的登記和保護放到應有的位置,重房輕地的觀念相當嚴重,漠視了土地權利。可見,我國的土地權利登記和保護工作任重道遠。
國土部門為統一登記機關,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
房地產權利之所以會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歸根結底,是由于我國不動產登記權利分散在多個部門造成的。包括房地產在內的不動產權利的分散登記,不僅造成不動產物權法律基礎的不統一,妨害正常的不動產交易秩序,而且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合理負擔,妨害了我國不動產市場的發展,還造成各行政管理部門間不斷扯皮、鬧矛盾。不動產權利的分散登記制度的理論基礎是不動產的行政管理理論,而不是市場經濟需要的民法、物權法原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這種制度應予摒棄。
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登記機關要么是司法部門要么是地政部門。以地政部門為不動產登記機關,其理由是:不動產物權在本質上要么是直接指向土地的物權(如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上權等),要么是建立在土地物權之上的物權(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權之上的房屋所有權、林地使用權、草原使用權等)。所以,以土地登記為基礎登記,當然可以包括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例如在德國,不論是《土地登記條例》、《地上權條例》還是《住宅所有權法》,都明確規定土地登記包括地上物的登記。我國臺灣地區也采納了將土地登記部門作為不動產統一登記部門的做法。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關鍵詞:土地調查;權屬調查;方法;數據管理
1.前言
一般來說,土地權屬調查可被稱作是確權,其主要指的是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調查確認相應的土地權屬情況,其中涵蓋有土地所涉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類別及性質、身份、權屬、土地位置等相關信息的合理確定。在地籍調查進程當中,土地權屬調查通常涉及有所用土地的現狀、界址及歷史、權源等情況,其占據著關鍵的核心應用地位。待土地使用人員確認權屬調查成果之后,便可將其作為是審核國土部門土地權屬并進行登記及證件發放的相關法律依據。
2.土地權屬調查
2.1原則
第一,依法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工作。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堅決維護我國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為此需嚴格根據政府的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就土地資源所存在的問題情況實施有效徹查,其中包括有未批先建及少批多占等類型的亂占、非法侵占、過多侵占土地資源等方面內容。
第二,結合實際情況給予歷史更多尊重。土地權屬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求在充分結合實際狀況的同時根據政府相關規定及土地權屬材料基礎上,進行界址確定的時候需將靈活性跟政策性緊密結合起來,給予當地歷史更多尊重,譬如說部門區域范圍內的居民房屋朝向(陰面、陽面)、存在有滴水等類型問題
第三,嚴格參照地籍調查規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技術細則要求。嚴格執行統一的標準要求,旨在充分保障土地權屬調查工作能夠高質完成,將人為導致的誤差情況出現率盡可能降低,與此同時,需根據當地實際狀況,借鑒豐富的實踐基礎,進行技術設計書的合理制定,并將此當做是土地權屬調查工作開展的基礎依據。
2.2工作步驟
宗地是土地權屬調查工作的基礎性單元,也就是說宗地可謂是被土地權屬界址線連接起來構成的封閉地塊。該項工作實施的具體目標位針對每宗土地對應的權屬信息進行合理調查,并認真填寫地籍調查表,進行宗形圖的有效繪制,進而獲得圖件及數據、表冊等土地權屬調查成果資料。參考相應實踐可得土地權屬調查的具體步驟為,第一,準備,使得土地權屬調查的相應范圍及時間要求、經費預算、具體任務、人員組織情況得以充分明確,針對調查范圍內大比例尺地籍圖實施有效收集,建設高水平隊伍,定期培訓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具體工作程序的合理制定,基于工作底圖材料,根據相應的行政區域或者是自然界限進行各個街道的優化劃分,并將此作為是相應的調查工作區域;第二,結合具體的工作計劃,分區域及時通知土地資源的擁有者,旨在確保其能夠按時到現場開展指界工作;第三,結合實際情況實施實地調繪工作,具體來說,針對各個宗地逐步開展實地調查工作,在現場位置實現界址位置的合理確定之后,認真完成地籍調查表的詳細填寫,并在現場直接完成宗地草圖繪制,待二者均對界址有著合理認定以后,雙方指界人需在地籍調查表對應部位完成簽字蓋章操作;第三,認真整理土地權屬調查工作資料,基于實際的角度出發分析及調查原始材料,進而完成宗地號的有效編制,而后采用CASS軟件進行宗地圖的優化繪制,結合我國國土相關部門需求盡可能充實完善具體的宗地檔案;第四,向我國國土部門提交相應的成果資料,針對所提交的材料實施合理審批,確認合格之后可將其作為是登記土地相關證件的關鍵依據,且其具備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2.3有效制作宗地圖資料
通常來說,宗地圖主要指的是跟宗地檔案及土地證書相關的附圖資料,其能夠針對具體的界址點及宗地位置、界址線、臨近宗地關系展開有效描述的關鍵圖件材料,為此,在土地權屬調查工作實施進程當中,正確制作宗地圖可謂是核心任務。具體來說,宗地圖制作所涉及的相關因素包括有圖廓要素、本宗地土地使用權人名稱、界址點及點號、宗地號、相鄰宗地使用權人名稱及宗地四至界址線、宗地面積、周圍所涉及地形地物和注記、土地用途代碼、宗地界址線等部分內容。
2.4數據管理
系統集成框架圖
如上圖所示,此系統集成框架包含有多層結構,其中包括針對原始數據信息實施采集、有效開展預處理、數據對應的管理層級分析層、應用層。具體來說,采集原始數據的時候需結合我國國土部門提出的具體業務需求進行開展,涉及有宗地圖和地籍圖、文檔等相關資料;針對具體數據進行預處理指的是認真處理加工所采集的數據信息,并實施合理分類措施;數據分析層主要是由數學模型庫和GIS空間分析模型庫、專家知識模型庫共同構成的,能夠將更為良好的技術支撐提供給數據管理系統;數據管理層能夠在充分運用空間數據引擎技術及數據庫技術的基礎上,針對跟業務對應的屬性和空間數據實時優化存儲管理,使得數據能夠具備有較高的一致完整性和安全并發性;數據管理層通常是由相關應用服務共同構成的,其作用在于更為有效提供分析查詢和統計、輸出輸入等各類型管理功能。
3.結語
綜上,土地權屬調查工作跟土地使用者的實際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導致該項工作本身具備有較大復雜性,在具體的實施進程當中,需精心組織,嚴格參照技術規程,強化人員協作及部門溝通,認真開展相關工作,夯實土地工作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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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財政、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于非營利性的下列建設用地,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條 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使用土地者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用地申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的,還需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
(三)申請使用土地者繳納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所繳費用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付。
(四)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將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批準權限劃撥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原批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土地使用者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工建設。超過規定時限滿一年的,由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超過規定時限滿二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時,受讓方應當自與轉讓方達成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轉讓房產的證明等合法證件,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出讓金,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者申請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改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同私有房屋轉讓時,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受讓方應當自批準轉讓之日起六十日內,憑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方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
第十一條 在企業結構調整中,國有企業之間、集體企業之間、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之間,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合并、兼并或者企業分立發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企業雙方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企業破產時,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收回后應當以拍賣、招標為主的方式出讓,所得土地價款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就業安置。
第十三條 交換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雙方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交換房產的證明等合法證件,向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劃撥后,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使用證》。
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交換的,劃撥土地使用者一方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手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出資人聯合建設的,所建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和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建設;所建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出讓金后,方可建設。
第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
第十六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終止: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已辦理出讓手續的;
(三)人民法院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判決、裁定生效的;
(四)原劃撥土地使用者因遷移、撤銷、解散、破產的;
(五)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的;
(六)土地滅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對無權批準或者超越權限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所占用的土地以非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給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基準地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二)擅自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轉讓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逾期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的,責令其十五日內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出讓金,并處以應繳出讓金價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四)逾期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其三十日內補辦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并分別對雙方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給以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罰沒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和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