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8: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現象;問題研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作出了相應變革,但是仍然有諸多待完善之處,當下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服務農民為準則,解決承包經營存在的弊端。
1農村土地承包的現狀
在全國范圍內,由于地理條件、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在運行工作上呈現出差異化,但是都表現出政策與農民之間產生了各種形式的糾紛,具體來說包括如下3類。由于農戶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為了簡化繁瑣的程序而以口頭約定的形式對土地流轉的期限以及價格等進行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只有農戶單一主體操作,政府的職能卻弱化了,最終致使事后引發了嚴重糾紛。農民工返鄉要求恢復承包權未果引發的糾紛,在我國城鎮化建設中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工業反哺農業的力度加強,更多的農民工重新返回到家鄉務農。但是當這部分農戶在外務工的同時為了確保承包地有所保障,從而村組織又將土地的承包權轉租他人,由此便產生矛盾。村干部管理意識薄弱,隨意性強。當前村干部隨意對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小規模調整,對于這個問題,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識不足,隨意進行土地調整,引發了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的積極意義
2.1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國,經過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土地承包制度不僅可以激發農戶的勞動熱情,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且這種生產形式深受我國各地廣大農民的青睞,有助于推進我國農村經濟。
2.2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農村建設的社會穩定
有資料顯示,我國擁有9億農民,如何讓如此龐大數字的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即便是在農業機械化水平尚未足夠成熟,觀念轉變還不及時的情況下,土地承包制度卻為農戶們提供了基礎的物質基礎。根據調查顯示,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實不完善的地區往往也是社會較為動蕩的地區。
3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法制觀念欠缺
雖然我國的土地總量很樂觀,但是其中可供種植的高產土地總量卻并不樂觀,對于貧瘠的土地而言,因其產量低下而不受關注,進而變得日益荒蕪形成惡性循環。通過對比總結土地調查數據得出結果,國內的土地當中真正肥沃的土地僅為耕種面積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擺在國人面前的一大難題,我國的人口還在增加,由于環境惡化、人為破壞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積持續減少和農村人均耕地下降。農村集體土地遭受破壞主要是由于法制體系欠完善造成糾紛事件越來越常見,究其原因,就是沒有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才會使農戶自身及集體利益受損失。
3.2管理隊伍不健全
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差、管理經費嚴重缺失,綜合這些因素,還沒有形成先進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導致農村基層土地管理隊伍專業化、專門化特征不完善,當出現了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問題時,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應對,且存在相互之間推諉責任現象,農戶的困境難以實際解決。
3.3土地流轉尚未形成規范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并沒有形成較為完備和規范的流轉程序,因此會造成很多承包雙方的糾紛和歧義。具體而言這種不規范分為代替耕種型、承包轉讓型、無規范合同型3類。因為土地流轉期間沒有依據章程進行而產生的糾紛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轉。在管理學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干預過多,超出合理范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屬于民事范圍,所以,根據民事權利自愿選擇,流轉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自愿,行政許可的強制力并不能適用于民事當事人財產或權利的轉移,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自愿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說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規必須以農民意愿為基礎。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須在合理范圍內,不可以違背行政法和當事人意愿?!掇r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變為阻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也不能強制促進流轉。
4解決土地承包管理問題的措施
農戶與土地之間是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是農戶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為了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盤活農村經濟發展,確保土地承包制度規范、科學、有序進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3方面著手:
4.1加大宣傳力度
現在的情況是,農民對于維權的意識不強,主動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的參與度不高,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學習,尤其是讓他們知道發放土地承包證的必要性;為了能夠起到更好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導作用,要求基層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員“打鐵還需自身硬”,重點加強業務學習,從而提高自身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
4.2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政策
鄉(鎮)一級的辦事員要多到農村實地走訪,發揮群眾路線的積極作用,多看多聽,了解農民所想,了解農民所急。這樣才能結合各村實際,各村的困難,落實政策時在農民所想上動真情,在農民所需上辦實事。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穩定團結管理隊伍,為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奠定制度基礎。
4.3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關鍵一步在于輔導農民了解合同內容,做好合同的簽訂與發放。減少土地流轉合同的不規范因素。時刻以農民的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好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健康發展。5總結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系農民的權益,同時也關系到我國新時期環境下新農村建設進程,因此必須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業務水平高、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管理隊伍;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農民維權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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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1985年土地承包時,謝文瑞作為戶主承包了筋竹鎮筋竹社區塘面四組的三份責任田,謝文瑞及其丈夫陳光、女兒陳麗華各占一份。原告謝靜梅于1986年與謝文瑞的兒子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塘面四組謝文瑞戶,此后,謝文瑞、陳光夫妻二人戶口轉出本組,承包的兩份責任田亦由發包方收回,這樣該戶僅剩下陳麗華一人承包的責任田。此后陳麗華結婚,并于1988年將戶口從筋竹社區塘面四組遷到筋竹社區三組。1994年土地延包時,由于謝文瑞、陳光、陳麗華的戶口均已轉出筋竹社區塘面四組,原謝文瑞戶在塘面四組的戶口只剩下謝靜梅和她的兩個孩子,于是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延包合同,并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2010年4月,陳麗華得知屬于她承包的責任田在1994年延包時被發包給了謝靜梅引發糾紛。塘面四組向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提出申請,請求將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收回或宣告作廢。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內容為:“……由于塘面四組不注意,造成謝靜梅以自己的名義把陳麗華承包的水田進行登記延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和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現把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撤銷并宣告作廢。如謝靜梅對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證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提訟。”謝靜梅對該《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違法作出的《公示》。
爭議焦點
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是否有權確認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
原告方認為,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土地延包合同書后,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在該延包證中,只有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鑒證機關加蓋了印章,沒有其他單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與塘面四組簽訂延包合同的鑒證機關,無權確認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無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其作出的撤銷原告土地延包證的《公示》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告方認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是經被告作為鑒證單位蓋章后發給原告的,現有證據證明該證存在錯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鎮)、縣(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規定,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既然有權確認合同無效,也就有權撤銷承包證,而且本案的延包證中也只蓋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相關內容存在錯誤,被告對該證內錯誤的內容進行鑒證是錯誤的,被告撤銷自身鑒證有誤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以《公示》的部分內容有誤為由作出“關于撤銷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決定”,原告向法院書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后,準許原告撤回。
案例評析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問題分析;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1-0291-0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工作是事關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與農村的長遠發展息息相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面對其中出現的問題,一定要梳理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促進該工作的有序、高效發展。
1 承包農戶自行互換承包地塊的確權問題分析
1.1 同一村民小組的農戶互換土地
如果本村民小組之內的土地承包農戶之間自愿互相進行承包地交換的,首先需要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經過發包方備案之后,才可根據互換之后的承包地情況進行確權登記。未進行書面協議簽訂的承包地互換,不具法律效力。有糾紛的土地,需要在依據法律程序處理完糾紛之后方可進行確權登記。
1.2 同村不同組的村民之間互換土地
假如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已經由政府依法確權給了村農民集體,那么村內的各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都可以視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內的承包土地互換情況可以按照統一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互換土地方法來處理。若土地所有權被分別確權給了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集體所有,那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統稱“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知,不屬同一村民小組的承包方不能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土地發包方為村民委員會,在2個承包方同屬于一個發包方,且互換是為了耕作方便的前提之下,經過發包方之間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就可以根據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處理[1-3]。
1.3 不同村村民之間互相交換土地
根據該法中的詳細解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涉及到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事關農民的生計問題。在此情況下,由于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同一集體,而且土地的發包方不是同一方,因此不能視為互相交換,而應按照相互出租的情況對待。綜上,承包方不可以與其他集體經營組織的農戶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以互相出租的方式交換使用權。
2 全家“農轉非”的確權登記問題分析
在二輪土地承包期限之內,全家的戶口都已經遷入設區的市的,并都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家庭應當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交還給發包方。假如全家都遷入小城鎮的,根據該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可以按照承包方的主觀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該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 未明確或者承包地明細信息不齊全的情況處理
若出現承包地重新劃分,或者經過長期使用,土地面積、邊界發生變化,或者邊界模糊不清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承包臺賬和分地記錄等一些原始的相關資料,并結合實地的測量結果,明確各承包地的詳細情況之后,再進行公示,并填寫相應的歸戶表。此后,再根據集體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來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最后再予以登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二輪延包之后,根據相關的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后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因此使得土地原先的溝、渠、路、埂等邊界發生不同程度變化的,使原有的界限發生變動或消失的,假如村組已經處理好,那么按照村組承包戶已經明確的界限和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即可;如果村組還沒有處理好的,則應當以土地整理或者流轉之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為基礎,在充分尊重和考慮農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承包地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但已經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不隨之發生變化[4-7]。
4 關于證、賬、地不相符的情況處理
在堅持完善二輪土地延包關系、承包地塊和“四至”界限不變的前提下,對記錄情況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的,可以使用入戶實地勘測的方式來確定承包地的實際信息,再重新填寫相關信息表,進行土地承包的相關登記,而原先的土地承包信息則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記錄到登記簿之上留底。同時,還需向村民進行一段時間的公示,確認無誤且村民無意見之后方可執行。
5 其他常見情況處理
承包戶戶主死亡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員申請變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數,并由發包方報該地人民政府審批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若承包地存在糾紛的,則待糾紛調解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公益性設施占用農戶承包地的,經過農戶認可的,可以不進行確權登記。在承包地上植樹造林,修建住房、廠房或其他非農設施,改變了土地用途的,應復墾復耕后確權登記。被國家征用的土地,不再進行確權登記[8-9]。
6 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事關農村土地的分配登記問題,是農村發展工作過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問題。在進行該工作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辦事,對于新出現的問題,則要報備上級,經過討論后方可確定解決方案,切忌主觀臆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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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流轉數量和規模逐步增長。隨著農村勞動力增多,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直接促使農村土地流轉加速;2、流轉形式以轉包出租為主。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農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多呈現轉包出租;3、流轉主體呈多樣化。在農戶之間流轉的基礎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進入農業經營,參與流轉的主體日益多元化。
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數量增多,在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
一、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沒有統一的規范規定,操作無章可循,流轉隨意性很強,手續極不完備,導致以后發生糾紛時,不利于保護農戶的權益。筆者認為,應當詳細具體的規定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辦理程序:1、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時間、價格等。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字或捺印。3、合同簽訂后,應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備案。
二、流轉方式界定不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繼承等傳統流轉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轉方式沒有明確規定。
三、土地流轉登記制度流于形式。登記的主要目的在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登記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F實中,農村土地流轉,絕大部分根本就沒有登記,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許多糾紛隱患。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但是有規定,卻無人去執行。
四、流轉行為不夠規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也大多條款不規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不夠明確。
面對土地流轉中的種種問題和各種土地糾紛,該如何妥善處理這類案件,
首先,進行土地普查,并登記造冊,明確土地權屬,加強土地工作的管理。為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土地詳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地及權屬不明地的權屬,并及時發放權利證書。
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轉土地的農戶,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