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7: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20__〕49號)以及___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__〕3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實行“分級負責、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市公路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一)編制全市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編制下達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補助計劃;
(三)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
(四)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七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職責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資金、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和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報市公路局備案;
(三)管理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四)監督考核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的管理養護工作;
(五)檢查養護質量;
(六)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負責縣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二)擬訂縣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三)組織縣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四)對縣道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五)會同交通執法管理部門負責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審核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報縣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七)檢查監督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
(八)對鄉、村道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九)會同交通執法管理部門指導鄉鎮做好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鄉鎮應落實專門機構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鄉鎮具體職責如下:
(一)編制農村公路本級財政預算;
(二)編制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報縣公路管理機構審核;
(三)與村簽定目標責任書,對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四)組織實施鄉道養護計劃;
(五)督促村道公路養護計劃組織實施;
(六)負責鄉道、監督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七)負責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十條村應多方式籌集村道養護資金和實施養護管理,組織實施公路養護計劃,組織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配合鄉鎮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向鄉鎮報告侵占、損壞公路路產路權行為。
村可以成立群眾性的農村公路養護協會或自治組織,實施村道養護管理。
各區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鄉村道養護管理職責進行適當調整,有調整的區縣須將調整后的方案報市公路局核備。
第三章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一條按照國辦法〔20__〕49號要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資金(公路養路費: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一事一議”集資和社會捐資等。
第十二條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和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資金。
(一)汽車養路費、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由市公路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縣級財政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
(三)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單位自查與接受財政、審計等政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辦法;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由收費單位負責籌措。
第四章養護管理與檢查
第十五條縣道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縣、鄉公路路政管理按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村道路政管理參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鄉道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對所轄縣道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月進行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鄉道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每半年對村道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鄉、村道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年終進行
一次養護綜合質量評比。鄉、村還應分別對鄉、村道路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并切實確保公路完好、暢通。第十九條市交通委員會和市公路局將對各區縣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對于農村公路養護不力、管理不善和社會反映大的區縣,停撥該相關區縣的公路養護補助經費,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鄉道、村道日常養護及小修應做到有人管護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無大的坑凼,路面整潔、路肩整齊無垮塌,無堆積物,并使之達到晴雨通暢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交通部《公路統計報表制度》及時向市公路局報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見附件)、水毀工程月報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二條鄉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當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鄉、村道部分)、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記錄表(參見《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公路養護質量季報表、水毀工程月報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的其他報表,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條應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標志應齊全、醒目、整齊,無損壞丟失現象。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要按照要求對路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樹正常生長。
第二十六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要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采取多種方式,把農村公路管養責任落實到位。
(一)小修保養可以通過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個人(農戶)分段進行;
(二)農村公路可實行經濟承包的方式,開展創好、創優活動,加強科學管理,進行技術革新,改進落后的養護方式,不斷提高養護質量。
(三)路產路權可以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獎勵舉報人、聘請路政信息員等方式加強維護。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檢查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考核差的要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___市公路局負責解釋。
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二章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級為主、鄉(鎮)村配合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道養護管理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八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需要,設立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車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和其他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構成,其中從汽車養路費中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車養路費總額的15%。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為農村公路養護的補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并應當側重用于農村公路比重較大的經濟欠發達的海島、山區縣(市、區)。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當全部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充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但不得攤派和強行收取。
第十二條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當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鼓勵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企業積極參與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投標。
山區、海島等確因自然條件的原因,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以采用委托養護企業、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與養護作業單位、個人簽訂的養護合同,應當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下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村所轄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可以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建設標準1 在高路堤、橋頭引道、陡坡、急彎、臨水庫、沿江、傍山險路、懸崖凌空等危險路段,應在路側設置限速、警示、警告標志和護柱、石砌護墩、石垛等安全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可設鋼質護欄;橋頭引道、漫水橋、過水路面等路段應設置警示標志;漫水橋、過水路面上應設置標桿。
2 在視距不良的急彎路段,應根據需要設置線形誘導標志、警告、減速等標志;在平面交叉路口,應設置道口標志等必需標志。
3 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減速裝置。
4 受限路段應在起終點處設置減速、限載、限高等警告標志。
在急彎、陡坡、大型構造物、學校等特殊路段應設置警告、禁令標志及必要的指示標志。
有條件的 農村公路可設置里程碑、漆劃標線。
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幾點變化
對比2008年頒布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定義和范圍,即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時還對縣道、鄉道、村道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制定了命名編號原則等。
(二)細化縣、鄉、村的管養責任,提出要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明確縣、鄉(鎮)、建制村的責任,在機構、人員、資金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同時對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三)明確了“政府主導、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資金籌集和使用原則。要求各地推動加快建立以各級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農村公路資金籌措機制,并建立穩定的增長機制。為提高上級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辦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市、縣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四)提出定期評定農村公路技術狀況 總結提煉了各地養護管理改革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養護的分類,對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設計、管理、驗收等進行了規范,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選擇農村公路小修保養模式,以進一步提升養護管理效率。
(五)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當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六)提出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二、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管理現狀
大興安嶺地區管轄呼瑪、漠河、塔河三縣和加格達奇、松嶺、新林、呼中四區的農村公路。總養護里程5098.4公里,其中縣級公路:358.5公里,鄉級公路1984.7公里,村級公路2755公里。縣級路計劃優良路率57.5%,鄉級路計劃優良路率47.5%,村級路計劃優良路率45.5%。為提高農村公路的管養水平,呼瑪縣、漠河縣、松嶺區農村公路管理站先后在鄉鎮增設了農村公路管理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對所轄農村公路進行巡查養護及搶險,開展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三、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前期建設標準低,遺留隱患大。前幾年建設的農村公路,由于補助標準低,自籌資金困難,缺乏專業管理知識和操作不規范等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公路使用周期減短,給公路養護帶來嚴重的壓力。
(二)公路養護資金投入不足。農村公路養護經費主要以省統一撥付和各縣區財政補助來維持,由于個別縣區財政資金不足,加上近年來人工工資和原材料等費用的大幅上漲的原因,公路養護成本逐年加大,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更加困難,使得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證。
四、對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問題的思考
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新精神和大興安嶺地區農村公路存在的問題,以下是我對解決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現有問題的一點粗淺的思考。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交通運輸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督促、考核、計劃、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級部門落實專門人員,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二)嚴格考核、管理、使用養護資金。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縣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完善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審計部門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推進養護市場化,實行管養分離。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或競爭方式,鼓勵具備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地區參與公路養護工程競爭,擇優選擇養護施工隊,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
(四)定期不定期派技術人員到各條線路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評分、查驗,確保公路養護優良率逐年上升,使各條線路完好、暢通。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和公路養護部門對轄區內的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對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線路安全責任進行細化,落實安全措施,實行一條路一份安全責任檔案。
(五)加強路政管理,配合養護工作的開展。
路政管理旨在保護路產、維護路權、維持秩序、保護權益。堅持上路巡查,以經常性和突擊性巡查相結合。縣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采取向設置農村公路路政站(點),治理超限運輸等違法行為;鄉鎮成立公路管理所,設置專職路政管理員對農村公路實施管理,維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對農村公路進行日常的巡查監督,處理濫占、亂挖公路等各類損害公路的違章違法案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養護機械設備管理,提高機械設備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完好,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是指產權屬于市公路局的養護機械設備,包括養護施工機械、養護運輸設備、生產動力設備、儀器試驗設備等。
第三條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備的購置、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及報廢進行綜合性管理,使其處于完好技術狀態,充分發揮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條設備管理應堅持購置與使用相結合,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從生產實際出發,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管理水平。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
第二章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市公路局負責全局的設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制訂設備的管理辦法。
2、負責建立完善的設備信息技術檔案;負責編制、上報本地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設備更新改造計劃;負責設備購置、出讓、報廢、更新等的審批,并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出租(借)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設備的管理、檢查和考核以及推廣應用新設備和先進的管理經驗。
4、負責下達設備的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的培訓計劃及經費。
5、負責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分析、處理重特大設備事故。
第七條局屬各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省、市設備管理辦法。
2、負責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和詳細的設備信息技術檔案,并明確設備的管理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出租(借)的管理。
3、負責編制、上報設備的年度購置、更新、報廢計劃和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教育培訓計劃。
4、負責對日常設備管理的檢查、考核、整改。特別要加強分局出租(借)給養護公司使用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辦理相關手續,明確雙方對設備使用與維修的責任與義務,制定細致具體可操作的管理辦法,對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設備的完整完好。
5、負責組織實施設備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應用先進設備和管理經驗。
6、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類、處理及上報工作。
7、負責編制和上報設備管理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三章計劃與購置
第八條局屬各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編制設備年度購置、出讓、更新和報廢計劃以及人員教育培訓計劃,于每年1月30日前上報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審核后下達具體購置、更新、出讓、報廢和教育培訓計劃。
第九條設備購置由市公路局根據先進優質、經濟合理、生產適用的原則按有關規定執行,局屬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配合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對有省補資金的設備,由市公路局匯總上報省公路局,參與省統一組織的設備采購。
第四章設備管理
第十條新購設備要有嚴格的到貨、驗收、安裝、調試、試運行手續。進口設備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并在索賠期內處理完所發生的問題。自制或改制設備必須經過3至5個月生產試用期,通過技術鑒定和驗收后再作價入帳、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新購或調入的設備驗收合格后,做好固定資產的編號登記、建帳立卡等工作,辦理財務入帳手續后正式列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設備應建立一機一檔(附件一:機械設備使用維修手冊),一式兩份,上報市局一份。特種設備經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及時建立健全設備資產檔案,設備檔案信息,設備原始記錄、設備臺帳、報表的填報要做到及時、準確、齊全、規范。
第十三條設備臺帳、卡片和檔案須由專人負責按規定內容填寫。設備調出本單位應撤銷臺帳,卡片和檔案移交調入單位;設備報廢時,帳卡均應撤銷,檔案按管理規定保存一定年限;設備因進行技術改造而使技術性能或用途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帳卡,重新登記。
第十四條單位暫時不使用的設備可采用出租的方式提高其利用率,但要簽定租賃合同,約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收取合理的租費,租費標準原則上實行市場定價,不能低于該設備的臺班費定額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閑置和不適用的設備,應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行調撥、轉讓,不得擅自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設備的折舊按相關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執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第十七條設備報廢由各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公路局批準同意后按報廢程序處置,同時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以下情況可申請報廢:
1、機械損耗嚴重,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質量,或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報廢后更新更經濟的設備;
2、損耗雖在允許范圍內、但技術上已落后、經濟效益很差的設備;
3、到達設備使用年限,技術性能已達不到國家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或大修雖能恢復性能,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設備;
4、耗高、效率低、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技術改造又不經濟的設備;
5、自制非標準設備,無繼續使用價值的或因事故等原因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設備;
6、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十八條各單位每年應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查,清查內容包括:上級設備補助費的使用、設備帳卡物是否相符、設備的經濟核算、租賃、出資協議簽訂情況、設備使用情況、設備的技術狀況、設備事故報告等。清查工作以各單位自查為主,市公路局將在自查的基礎上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各單位每年至少要組織兩次以上的設備管理、使用和租賃(借)情況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同時通過通報形式反饋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省市檢查需整改的問題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根據下達的教育培訓計劃,每年應開展不少于一次的繼續教育,同時組織實施年度培訓計劃,市局根據每年實施情況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下達培訓經費。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掌握本單位的設備使有和租賃情況,每月月底前向市公路局報送“市公路局養護機械使用情況月報表”(附件二)。同時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年度養護機械設備匯總報表(年已作要求表式相同)。
第五章使用與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重視設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逐步建立相應的庫房,分別存放,庫房應符合干燥、通風、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應制定合理可行的設備使用、檢查、維護保養和故障排除制度,使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四條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養護和施工需要正確選配設備,按照設備的技術規范和維修保養要求,做好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日常維修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設備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負責填寫各項原始記錄。對于價值在萬元以上的設備,各使用單位應明確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保養。
第二十六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不得操作與證件不符的設備或將操作證轉借他人。
第二十七條對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且技術狀況完好的設備和停用待技術改造的設備,經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予封存。啟封時,需由批封部門辦理啟封手續,并進行維護及試車后,方可交付使用。設備封存期間,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況,并做好防雨、防潮、防蝕、防凍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如因管養不當、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設備及附件的精度或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不論對生產有無影響,均視為機械事故。
第二十九條機械事故發生后,設備管管理人員應立即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搶修,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技術鑒定,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并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損失程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章檢查與罰則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對設備的技術狀況、管理、使用、保養、維修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設備的完好,使設備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市局每年將組織一次綜合檢查,主要檢查機械使用、維修、保養、管理情況,對存在以下情況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經濟處罰:
1、未按要求建立設備技術檔案或建立的技術檔案不齊全、不完整;
2、未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或價值在萬元以上的設備未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保養的,因管養不當、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設備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
第二條堅持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明確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養護資金渠道,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實現公路養護管理的正常化和規范化,促進全市公路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公路管理養護范圍主要包括本市轄區內的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林區公路、村道的日常養護,中修、大修、水毀恢復工程,危、舊橋梁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省道、縣道、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和專用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籌措和監管公路管養資金,監督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是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籌措和管理行政區域內通行政村鄉道和村道的養護資金,協助市人民政府抓好轄區內省道、縣道管理養護。
第六條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養護資金籌措和養護管理,檢查督促養護人員的工作。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公路養護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計劃的編制、計劃的執行情況及養護質量、進度、資金的管理,督促市公路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抓好公路養護與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公路管理部門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省道、縣道、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含通鄉聯網公路,下同)和東江至大壩、團結至二峰專用公路及皮石鄉政府至兩江口、湯市至船形、楓樹灣至橫坳、大水口碼頭至東坪鄉政府、橫坳至東坪、天鵝山大橋至連坪羅山工區林區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公路的年度養護計劃,組織實施養護工程,提出養護資金使用意見,監督、考核通行政村的鄉道和村道公路的養護質量,指導、督促各地抓好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具體實施方案。
第九條鄉(鎮)交通管理站協助市公路管理局抓好轄區內省道、縣道、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及時調處各種矛盾和糾紛。承擔本鄉(鎮)轄區內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組織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實施,提出養護資金使用意見,抓好行政區域內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養護質量管理。
第十條公路養護資金來源于國家下撥的公路養護資金、市財政配套資金,農村“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及財政獎補資金,鄉(鎮)、村自籌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公路養護資金分公路養護費和養護管理費,其中公路養護費分日常保養和大中修、危舊橋梁改造、安全保障工程等養護工程費。養護管理費分公路養護安全日常巡查費和路政管理費。市財政按上級下撥的公路養護經費的5%預算公路養護安全日常巡查費,按省道、縣道、鄉道每年每公里100元預算路政管理費。
第十二條公路的日常養護費,按省道水泥路面每年每公里2160元,瀝青路面每年每公里2880元;縣道水泥路面每年每公里1800元,瀝青路面、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2400元;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水泥路面每年每公里1440元,瀝青路面、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1920元;通行政村的鄉道每年每公里9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元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按實施方案據實撥付列支。
省道、縣道、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公路大中修、安保工程、危橋改造加固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根據市政府審定的計劃納入財政預算。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安保工程、危橋改造等資金,市財政補助工程總額的50%,鄉(鎮)、村配套50%。
鄉(鎮)人民政府所管養的通行政村的鄉道,鄉(鎮)、村按每年每公里400元配套;村道按每年每公里200元配套。市財政按通行政村的鄉道和村道養護費總額的10%預算養護管理費,用于鄉(鎮)交通管理站的工作經費。
列入市公路管理部門、鄉(鎮)、村管養的林區公路、廠礦專用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資金,由市財政參照同類公路養護標準予以統籌。專用公路大中修、安保工程、危橋改造加固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補助50%,原管養單位配套50%。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支持公路、橋梁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公路、橋梁水毀應急搶險工作。成立市交通運輸應急搶險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從市交通運輸、財政、公路等部門單位抽調工作人員組成。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橋梁嚴重損毀、交通中斷時,市人民政府下達應急搶險命令,市交通運輸部門立即啟動公路、橋梁應急搶險預案,市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及時調查核實災情,市公路管理部門第一時間組織應急搶險。市財政每年預安排搶險資金100萬元,由市財政部門據實核撥。
第十四條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省道、縣道、通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道的日常養護資金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實行按季度預撥,年終結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實行每半年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與養護資金撥付掛鉤。通行政村的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由市公路管理部門按年度計劃根據《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每半年檢查考核后列表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鄉(鎮)交通管理站專賬,鄉(鎮)交通管理站按年度計劃列表報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后支付給公路養護人員。除日常養護以外的公路專項養護資金按工程進度和質量預撥,工程完工后由市財政或審計部門對竣工結算進行評審,評審后由市公路管理部門進行結算。市財政、審計、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的專項審計,確保公路養護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路政管理費主要用于路政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裝備配置、巡查車輛和人員的支出,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量較大的水毀工程、安保工程、危舊橋改造加固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市公路管理部門依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由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達不到招標條件的工程,通過競價方式選擇有資質的單位或養護承包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