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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7 14:46:5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中央級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國家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自用

        第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產自用管理應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并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送達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中央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經主管領導批準。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五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級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并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單位領導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中央級事業單位擬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中央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中央級事業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中央級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九)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考核。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中央級事業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中央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出租出借方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文件,應抄送相關的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對其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批復文件后,應將復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備案,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二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并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包括駐外機構)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予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使用權限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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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條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102號),根據國家及XX市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某縣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準;縣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一)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縣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縣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5.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縣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縣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縣政府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縣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3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企業因兼并、破產以及設立上市公司等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土地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三條  土地資產處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實施資產重組的主管部門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提出申請,經市開發辦會同市規劃土地局等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后,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

        經領導小組批準,土地資產處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兼并,對被兼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對其他所有制性質企業實施的兼并,可以通過有償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適當調減;也可通過企業間變更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和改變用途。其他類型企業間的兼并,須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  企業破產,土地資產處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全額繳納,主要用于職工安置。其中,受讓方承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土地出讓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減。承擔職工安置事項應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落實情況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興辦外資企業(含“嫁接式”企業),土地資產處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繳納租金。屬于國家鼓勵的、技術先進的、投資額較大的中外合資項目,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采取土地作價出資以政府名義投入到中方企業中。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或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繳納數額較大的可分期進行,但最長不超過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繳納租金。采用作價入股方式的,土地資產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作價及國家股股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不能如期返還貸款造成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應當從地價款中將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返還政府。

        第九條  在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后,土地使用者應按有關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之前已發生土地資產處置的,須按本規定補辦手續, 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大連市其他縣(市)、區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4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篇5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撥入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各種收入形成的,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各類資產。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

        局機關一般固定資產的購置,先由秘書科提出有關計劃,經財務主管局長或有關會議研究批準后,再由秘書科按照政府采購規定辦理采購。業務工作特殊需要設備器材的購置,先由業務科室提出計劃,經業務主管局長同意,再由財務主管局長或有關會議研究批準,最后由秘書科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采購。

        局機關的資產管理機構為秘書科,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購置、登記、配備、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國有資產的登記

        局機關各業務科室及局領導辦公室占有和使用的國家資產,都必須進行造冊登記,屬于固定資產的還要建帳、建卡,專帳進行管理。固定資產的確定依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使用科室由負責人填寫登記卡領取。

        三、國有資產的使用

        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要建立逐級負責制。秘書科負責全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科長(主任)要負責科室內部資產的領用、調配和管理使用,要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使用人,定期核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各科長(主任)工作變動時要進行科室資產的交接。科室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對所使用資產也要向本科科長或秘書科移交。移交程序參照機關離崗移交有關規定,移交手續不清的,人事、財務等部門有權停辦或緩辦有關手續。

        對科室內的資產要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要交回秘書科,由秘書科進行調劑和處置。

        對科室配備的專用設備、精密儀器,要專人負責,專人操作使用,不準出借或他人操作使用,以免造成損壞或丟失。對近期不用的設備應妥善予以保管。

        四、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行政責任

        秘書科應加強對局機關資產的管理,并督促各科室把國有資產管好用好,對機關的國有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了解和掌握國有資產的現狀,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發揮資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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