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7:1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辦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
1985年土地承包時,謝文瑞作為戶主承包了筋竹鎮筋竹社區塘面四組的三份責任田,謝文瑞及其丈夫陳光、女兒陳麗華各占一份。原告謝靜梅于1986年與謝文瑞的兒子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塘面四組謝文瑞戶,此后,謝文瑞、陳光夫妻二人戶口轉出本組,承包的兩份責任田亦由發包方收回,這樣該戶僅剩下陳麗華一人承包的責任田。此后陳麗華結婚,并于1988年將戶口從筋竹社區塘面四組遷到筋竹社區三組。1994年土地延包時,由于謝文瑞、陳光、陳麗華的戶口均已轉出筋竹社區塘面四組,原謝文瑞戶在塘面四組的戶口只剩下謝靜梅和她的兩個孩子,于是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延包合同,并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2010年4月,陳麗華得知屬于她承包的責任田在1994年延包時被發包給了謝靜梅引發糾紛。塘面四組向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提出申請,請求將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收回或宣告作廢。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內容為:“……由于塘面四組不注意,造成謝靜梅以自己的名義把陳麗華承包的水田進行登記延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和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現把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撤銷并宣告作廢。如謝靜梅對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證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提訟。”謝靜梅對該《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違法作出的《公示》。
爭議焦點
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是否有權確認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
原告方認為,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土地延包合同書后,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在該延包證中,只有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鑒證機關加蓋了印章,沒有其他單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與塘面四組簽訂延包合同的鑒證機關,無權確認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無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其作出的撤銷原告土地延包證的《公示》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告方認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是經被告作為鑒證單位蓋章后發給原告的,現有證據證明該證存在錯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鎮)、縣(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規定,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既然有權確認合同無效,也就有權撤銷承包證,而且本案的延包證中也只蓋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相關內容存在錯誤,被告對該證內錯誤的內容進行鑒證是錯誤的,被告撤銷自身鑒證有誤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以《公示》的部分內容有誤為由作出“關于撤銷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決定”,原告向法院書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后,準許原告撤回。
案例評析
一、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介紹
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統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詢兩大功能,全市共安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2個站點(市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戶端40個站點(鎮街道級)。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平湖實際,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體技術,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地塊變動登記、合同變更、權證變更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主要由鎮(街道)負責操作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詢的功能主要在各鎮(街道)對權證、合同等資料錄入后,通過計算機點擊相關菜單,能快速、準確地查詢全市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權證變更信息,同時還能及時了解全市農村土地承包情況的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級領導、市農經局查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統一思想、領導重視。*年我市根據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年,全市又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嘉興市的統一部署,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從而穩定和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特別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導致農戶土地承包糾紛上升。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的實施,對于全面提高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滿足社會對農經工作的需求,從而更加有效地樹立農經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市農經局領導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出具可行性報告,制定具體的項目建設方案,周密布置,落實專項經費,配備相應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1名,迅速鋪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建設工作,實現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年3月我們按照省農業廳統一軟件、統一科目、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的“四統一”要求,依托現代計算機技術,以平湖市農村信息中心為平臺,采用全省統一的“*農村經營管理系統”網絡軟件,投資34萬元,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該系統由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組織安裝并于*年6月正式投入運行。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涵蓋市、鎮(街道)二級的農村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及農經統計等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就是在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的基礎上,通過開發土地承包管理軟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塊建立起來的。
(三)開發和完善土地承包軟件系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是我們市農經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投資10萬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軟件公司,成功開發出的軟件系統。作為全省最早對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實行網絡化管理的縣市,我們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和農村財務軟件系統比較,相對來說不夠成熟,在使用初期,我們堅持邊應用、邊完善的原則,針對碰到的一些問題,及時與金安易軟件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軟件的不斷升級完善,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逐漸趨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們在進行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過程中,發現承包土地總面積數據的錄入和承包地塊明細中面積數據的錄入沒有平衡關系,錄入錯誤的數據系統也給予認可,我們及時將這個問題反映給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金安易軟件公司馬上從技術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從而確保了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再如,最早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只有農戶承包權證原始數據的管理,沒有農戶承包土地流轉情況的管理,而近幾年來我市的土地流轉正在穩步發展,*年底全市土地流轉面積達4.6萬畝,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積的13,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2.7萬多戶,占全市家庭承包戶31,土地流轉管理同樣需要規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們市農經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土地流轉現狀,制定了《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平湖市農戶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變更合同》等6張土地流轉文本格式,及時與金安易公司取得聯系,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中增加了土地流轉管理功能,并在黃姑鎮試點使用。
(四)組織培訓。我市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按照建設要求,除保證必要的設備投資外,還注重業務操作員和系統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年9月我們市農經局專門組織市、鎮(街道)兩級共32人到杭州,請金安易軟件公司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市農經局組織鎮(街道)人員培訓3次,培訓65人次。在系統運行過程中,金安易軟件公司也先后十幾次派出技術人員到我市各鎮(街道)進行現場指導,同時我們市農經局的技術人員經常到各鎮(街道)進行技術指導。
(五)數據錄入。*年我市全面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年又在全市全面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至*年底,全市農戶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率和承包權證發放率均達到99.9,村、鎮(街道)、市三級分別建立了農戶承包權證登記薄等檔案,農村土地承包原始資料齊全,我們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從*年8月開始,全市各鎮(街道)農經站組織農村會計服務部人員,部分鎮(街道)還專門抽調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進行數據錄入,到*年12月底,全市10個鎮(街道),137個行政村,1782個村民小組,88*4戶承包戶的承包權證全部錄入電腦進行網絡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數據庫。
(六)建立與網絡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為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軟件系統的專業化管理,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的操作流程,維護網絡的正常運行,確保網絡的安全和數據信息的完整暢通,我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并下發了《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信息網絡化管理制度》(平農經[*]67號),指導和規范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化工作。
三、成效
(一)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成,標志著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智能化的軌道,網絡系統的投入運行,全面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強化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創新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長效管理機制。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立,切實加強了農戶承包權證的管理,強化了對農戶承包期內承包面積增減或四至變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權證內容與實際的一致性,切實保護了農戶的承包權益;進一步規范了農戶承包土地檔案管理工作,市、鎮(街道)兩級既有農戶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紙質檔案,又有先進的農村土地承包網絡檔案。
(三)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建成后,依托網絡可快速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傳輸,可通過上網,就能快捷、準確地了解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和其他相關材料情況,使全市農戶的土地承包情況一目了然,視同公安局管理戶口一樣方便,可隨時在計算機上面查詢,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
(四)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統計工作的自動化。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市、鎮(街道)兩級既可以在網上辦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等業務,也可以通過網絡及時地了解本地區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相關情況的詳實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節約了三級管理工作成本,減少了工作差錯,極大的提高了市、鎮街道、村三級的工作效率。
四、建議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操作規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體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轉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由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包信息。
3、接包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有關事宜,如轉包期限、轉包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接包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土地轉包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接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9、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有關事宜,如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租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繼續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互換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互換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3、互換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有關事宜,如互換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互換雙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互換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互換合同一式四份,互換雙方各執一份。互換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互換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
8、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入股者對需入股的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核實驗證,以便確定股權。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承包地入股經營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4、簽訂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間各執一份,并由入股者將兩份備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5、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對土地流轉情況要及時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6、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時,入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轉讓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
2、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發包方同意轉讓的,要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讓信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發包方同意轉讓后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
4、流轉事宜商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各執一份。轉讓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應配合流轉當事人辦理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轉讓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土地流轉中的受讓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原告:孫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某村民委員會
原、被告于1997年3月31日簽訂合同,合同內容為:原告向被告轉讓土地(水田0.5公頃、旱田0.5公頃)和果樹11棵、杏樹3棵,期限為從1997年至2024年止,28年,轉讓費13500元,轉讓所需費用、勞動任務以及交納上交款、農業稅、水利費、公糧等義務由被告履行。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轉讓費13500元。后原、被告所屬的村小組、村委會、經營管理站未經過原告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告訴稱:1997年我和被告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將我的水田轉包給被告。后來被告和第三人未經我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確認我和被告之間的土地流轉合同無效,并返還土地。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有效,并已經履行了很長時間。原、被告之間的流轉合同已經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已經得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告取得了用益物權。第三人陳述:村民小組知道原、被告之間有轉讓合同,所以報到村委會后,村委會又報到經營管理站,經營管理站重新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村委會認為,既然原、被告之間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應歸被告所有。
主要問題本案的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中的轉包合同還是轉讓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無效。
處理意見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