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7:1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路工程管理辦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導工程順利實施,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號)及國家發改委、交通部《關于印發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交運〔*〕18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通鄉公路是指納入國家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含中央國債資金)的項目。一般是指縣城通達鄉鎮或干線公路連接鄉鎮以及連接鄉鎮與鄉鎮之間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農村經濟干線和省際間連接公路)。
第三條實施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二、組織機構
第四條省發改委、省交通廳和省財政廳聯合成立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協調和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主要職責是:指導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項工作,制定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技術政策,監督工程實施,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承辦具體事務。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籌集、落實建設資金及協調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組織實施、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補助資金的撥付及財務監督工作。
第五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州及縣區市)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通鄉公路的建設,協調、解決征地拆遷、配套資金等有關問題,做好與本區域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各市州發改委和交通局負責本地區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對項目質量負總責。
各縣區市政府負責本縣區市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對項目質量負直接責任。
三、計劃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條省交通廳會同省發改委在各市州發改委與交通局上報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公路網規劃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報送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審批,并及時轉下國家安排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通鄉公路建設基本為現有公路鋪油改造,工程技術簡單,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州發改委會同交通局預審提出意見后,由省發改委會同省交通廳審批。施工圖設計由市州交通局會同發改委審批,抄送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個別地質地形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建設項目,根據需要,設計可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初步設計由省發改委審批。
第八條通鄉公路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農用地轉用計劃,并按程序報批建設用地。
第九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所在地縣區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丙級以上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或初步設計編制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丙級以上設計資質。
第十條各市州對上報的要求列入國家年度投資計劃的通鄉公路改造項目,應加強初審工作,嚴禁多渠道、重復申報建設項目。凡上報的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已納入國家五年建設規劃;
——應符合本區域城市與村鎮規劃;
——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
——地方配套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明確。
市州應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計劃開工項目的前期工作,并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省發改委和省交通廳。
第十一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設計按照《*省農村公路工程投資估算及概預算編制辦法》編制。設計費(含可研編制費)取費參照標準視工程難易程度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應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鋪筑路面,完善防(護)排(水)設施,增強公路抗災能力,注意環保,注重安全”的原則,建設標準以四級公路為主,部分路段標準可適當放寬。對超出國家補助資金較大的項目,要在落實相應配套資金的基礎上嚴格審批。對不符合通鄉公路建設原則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
五、工程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原則上為項目所在地縣區市政府。項目業主單位的主管領導為項目責任人。項目業主要按照國家關于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要嚴格遵循《*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投標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市州發改委、交通局要加強監督工作。
通鄉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三級或三級以上總承包資質,監理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丙級或丙級以上監理資質。
項目建設單位隸屬的施工、監理單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離之前應予回避,不允許參加其所屬的建設單位組織的招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依據合同規范實施行為。
第十六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制、項目公示制、報告制。
省發改委、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市州政府和建設單位,對當年開工的建設項目聯合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質量目標、進度要求、中間檢查情況等內容,在有關媒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社會公示。
各市州通鄉公路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月30日前將轄區內本月通鄉公路項目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報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月匯總全省通鄉公路項目建設情況,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建設動態。
第十七條各市州及建設單位(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和建設規模實施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調整建設規模或降低建設標準等。確需調整的,必須報項目原審批單位批準。
六、建設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債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項目分級設立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專項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并接受市州審計部門的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通鄉公路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對單項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投資評審,并批復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資金不得用于償還以往工程款或銀行貸款,必須形成新的實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除國家安排的資金外,市州及縣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七、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州和縣區市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項目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質量必須合格,并爭取達到優良標準。
第二十三條項目法人為項目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的作用,沒有監理部門的認可,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并接受質量監督。質量監督部門要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強化工程質量管理。
八、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建成后,按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令*年第3號)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年第3號)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經過交工驗收達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財務決算和竣工文件編制完成后可提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市州交通局會同發改委組織進行,并報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改委會同省交通廳對通鄉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通鄉公路驗收完成后,應及時移交縣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開展日常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九、責任追究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施工監理招投標市場行為,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第三條、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招標的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第五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及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段工程監理招標兩種形式,項目法人應將招標內容和形式在招標廣告或邀請函中說明。
第七條、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亦可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八條、項目法人及招標機構不得參加由其負責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實行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一般應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并已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夠保證分年度連續建設;
(四)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招標廣告進行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一般均應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二)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選擇數家監理單位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同一合同段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個別技術難度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按分級管理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二)招標廣告;
(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投標邀請函;
(五)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者勘察現場,解答其提出的問題;
(七)接受投標者的標書;
(八)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九)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者;
(十)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投標書的格式及應包含的內容等。
(二)技術規范。包括技術標準、規范等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工程計量規則等,其內容應與施工招標文件有關規定一致。
(三)項目法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設施。包括交通、通訊、試驗設備和辦公、生活設施等的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如需對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澄清,或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局部修正時,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者。補充說明、勘誤、澄清和局部修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項目法人改變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標者,給投標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項目法人予以賠償。
第三章、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制度。投標者應按照招標廣告的要求向項目法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項目法人對投標者承擔該項目的監理能力進行預審,作出評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法人只向預審合格的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標者的組織機構、信譽、業績等資料;
(二)擬投入到本項目的主要監理人員組成,試驗檢測能力、技術水平等資料。
第十六條、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需在資格預審申請書中注明。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必須簽訂聯合體合作協議書,明確主體及協作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并且均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提供有關資料及聯合體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第四章、投標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合格并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者,應按時參加項目法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即標前會)及勘察現場,按照投標須知的要求填寫投標書(包括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時間內按要求的份數,采用雙層密封信封投遞或直接送達指定的地點。
第十八條、投標書按要求送達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和時間前,投標者如需修改投標書的內容或調整已報的報價,應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說明。上述函件采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與投標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標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日期和時間后送達無效。
第十九條、投標書及任何函件必須經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
第二十條、投標者在送達投標書的同時,應向項目法人提交投標擔保函或交付投標保證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辦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五章、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的時間,由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招標內容確定,大中型項目一般應在15至45天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標底,并應在投標者送達投標書之后進行,在開標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開標儀式由項目法人組織并主持,投標者應出席開標儀式。
第二十四條、開標時,由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有關各方檢查各份標書的完整性,并宣讀各份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項目法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后的中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評標過程中,除非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者就投標書的有關問題提供書面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該部分說明和資料將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投標者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書的內容和報價。
第二十七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者未經項目法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二)投標書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四)投標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六)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七)投標者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監理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八)投標者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者財務建議書中總報價超出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開標儀式后一般應在15天內完成評標定標工作,由項目法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知所有投標者,大型項目的評標定標工作最多不超過40天。
第二十九條、自開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一切評標活動均應保密。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者主辦或贊助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被取消投標資格而又未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合同簽訂
第三十一條、中標者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與項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關條款的要求簽訂監理合同,合同簽訂后項目法人應返還中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投標書、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及有效的補充說明、資料和函件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條所列文件內容以外的條件未滿足為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中標者拒簽合同,無權請求返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項目法人拒簽合同,應雙倍返還投標擔保函金額或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要求中標者提供履約保證的,履約擔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合同簽定后三個月內,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中標者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項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中標者履約擔保函金額或履約保證金。
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可從每次支付給中標者的監理費中按照交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完成后,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投標者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向項目法人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的,其投標書應作為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交通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將處罰情況予以通報。
項目法人泄漏標底,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的,其招標無效,并應賠償投標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有關人員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受賄等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采取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項目,可實行資格后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三十七條、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形式招標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根據項目法人的要求,應參照本辦法通過二次招標確定駐地監理單位,并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與其簽定合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對二次招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除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慣例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招標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聘請有資格的律師對有關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在開標和簽定合同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四十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督辦存在問題。
崆峒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常監管和考評獎懲。
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環衛處)、各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鄉鎮和其他責任單位負責各自責任區內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樹穴)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
市、區園林部門負責管轄的公園、花壇、綠地和綠化帶的清掃保潔工作。
三、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級劃分、作業要求及質量標準
(一)等級劃分
按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與評價標準》和中心城市道路建設現狀及發展趨勢,所有城市道路實行四級清掃保潔。
(二)清掃保潔作業要求
1.道路清掃作業和沖洗作業必須在每天前完成。道路清掃及沖洗結束后開始道路保潔作業。
2.雨后及時進行路面積水清除作業。下雪及雪后及時進行路面除雪作業。
3.餐飲飯店、集貿市場和建筑工地等周邊道路應適當增加各項作業頻次。
4.一級路每天普掃一次,全天巡回保潔,氣溫30℃以上時,每天灑水不少于兩次。二級路每天普掃一次,主要路段巡回保潔,氣溫30℃以上時,每天灑水不少于一次。三級路每天普掃一次,主要路段定時保潔。四級路每天普掃一次。
5.人行道、綠化帶、樹穴和橋面的清掃保潔與所在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要求相同。
(三)清掃保潔質量標準
1.道路整體清潔,無成片垃圾、污漬、積水和冰雪。
2.道路邊角部位清潔,無積存垃圾。
3.路面呈現本色。
4.路邊垃圾箱完好清潔,投放口無堵塞,周圍無垃圾。
5.道路排水箅及周圍無成片垃圾和積水。
四、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要求及質量標準
1.人民廣場、西郊文化廣場、新區綠地廣場、南山公園、東湖公園、崆峒古鎮等主要文化、娛樂、游覽場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級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要求和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進行清掃保潔。
2.火車站、汽車東站、汽車西站等主要公共交通集散場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級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要求和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進行清掃保潔。
3.大型購物、展銷商場要按照不低于一級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要求和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進行清掃保潔。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和馬路市場的清掃保潔,與市場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標準一致。
4.其他公共場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要求和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進行清掃保潔。
5.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設置足夠的垃圾收集設備。垃圾收集設備應完好清潔,在垃圾收集、清運作業中,無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公廁清掃保潔要達到以下標準:地面光潔無積水;內外墻面、門窗、天花板和隔離板無積灰、污跡;室內采光、照明和通風良好,無明顯臭味;大小便槽(斗)通暢無垢,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周邊5米范圍內,清潔無污。
五、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責任管理要求
1.城市道路和廣場、公園、花壇清掃保潔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確定的保潔等級、作業要求和質量標準做好日常清掃保潔工作。
2.崆峒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細化配套督查、考評、獎懲辦法,并與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責任單位逐一簽訂管理目標責任書,靠實工作責任,促進任務落實。
對新建、接交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要及時明確清掃保潔責任單位和保潔等級。
第二條、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
(三)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第七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委托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長大橋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或者受特殊條件限制的;
(四)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利用扶貧資金的。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四)擬安排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應用軟件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范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范;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議書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13第十七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的審批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國道主干線、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交通部核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公告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標文件發售截止之日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標第二十條、投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備規定資格,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合體資質按聯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清單組成。
商務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投標書;
(二)授權書;
(三)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四)勘察設計工作大綱。
技術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
(二)對招標項目特點、難點、重點等的技術分析和處理措施;
(三)擬進行的科研課題;
(四)工程造價初步測算。
報價清單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勘察設計費報價;
(二)勘察設計費計算清單。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文件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資格預審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設計工作大綱應當包括勘察設計周期、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后續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的報價清單中,對勘察設計取費應當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費收費標準進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投標文件應當采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報價清單。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密封于同一信封中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遞,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均不得接受。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中標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進行公證的,應當有公證員出席。
第三十三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的第一個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簽署情況及商務文件標前頁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中的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三)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四)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設立評標專家庫。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建議,勘察設計周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后續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后,在監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綜合評審,依據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的投標文件均未通過商務文件、技術文件符合性審查;
(二)所有的投標文件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四十一條、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二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進行方案招標的,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的投標方案,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必須進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招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四十七條、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現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行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視情況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一、鐵路工程物資管理主要作業流程
一是物資采購。物資采購的管理重點如下:適合使用;適當的數量;合理的價格;適當的時間及地點;物資供應的可靠性;檢討擬采用物資的規格及功能,在提高品質降低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尋求較好的途徑或以“替代品”來減低其施工成本。二是物資發包。物資發包的管理重點如下:對工程施工的評估、廠商的評估、交由公司部門發包。三是物資合同的制訂。合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物資的名稱;物資的數量;物資的單價、復價、折扣數;物資的品質、性能;規范要求的符合證明或檢驗報告;交貨日期;交貨地點;裝卸方式及注意要點;逾期罰款或品質不符時退貨的處理;驗收及付款方法;物資制造及監造規定;物資包裝運輸;保險;履約保證及糾紛時的處理;解除合約的規定;保障期限的規定。四是物資使用申請。物資使用申請的管理重點如下:申請單的填寫、申請過程的審核、提請采購部門聯絡廠商。物資的追加、超出申請如下:因設計變更、客戶要求、上級指示或材料的不符、遺失、填寫;送交部門登記、核對;呈有關單位辦理;由公司部門聯絡廠商或鐵路工程工地管理者做主。五是物資的驗收。物資的驗收步驟分述如下:驗收,填寫驗收報告及簽章;點收,查點送來的物資種類及數量,點收時應注意倉庫容納空間、卸貨地點及裝備、檢驗工具、危險品的處理;填寫收料單;如發現物資數量不足或品質不符,應立即通知采購部門,通知廠商補足或更換。六是呆廢料的處理,基本上應注意如下內容:由物資管理者會同會計或其他單位組成的呆廢料處理小組評估后,擬定處理方案;呆廢料既經呆廢料小組評價后,即設賬登記,其收發保管手續,與正常物資相同;甲鐵路工地的廢料如和乙鐵路工地恰可利用或可作為代替品者,可予適宜的調撥;呆廢料不可積存過量,達一定數量,即應處理;無經濟價值的廢料及危險物,經小組鑒定后,應妥善銷毀處理。
二、鐵路工程物資管理的業務與計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