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8:27: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爆破安全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煤礦安全;培訓質量;新思路
一、安全培訓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安全培訓是企業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也是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文化素質的重要手段。
1.安全培訓體現“以人為本”,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從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分析來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以及安全管理的不到位是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人的不安全行為又占主導地位。因此,安全培訓可以提高從業人員對安全的認識,使他們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從行為上杜絕一切不安全行為,從而增強自我保護和判斷事故、處理事故的能力。
2.安全培訓促進技術更新,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國傳統工業加快了轉型升級的步伐。如何在這個艱難時期保證企業又好又快的安全發展,安全培訓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可以讓企業職工系統全面地了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理念。在教與學的過程中,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職工親自實踐,增強認知,不斷思考,總結創新。
二、安全培訓的現狀與問題
2016年4月25日,煤炭工業協會報告稱,經歷了三年多的經濟下行后,我國煤炭市場一直處于低位徘徊狀態,煤炭價格比2011年高點位價格下降了60%以上,行業整體虧損面持續擴大。煤炭行業的需求增長空間收窄、產能過剩等諸多因素也嚴重影響和制約了煤礦安全培訓的發展。首先,安全生產培訓的課程設置過于單一,方法缺乏創新。我國現行的培訓教育大多采用相同的方式,即培訓教師以理論知識教授為主,通過對考試題庫的分析,使學員快速記住考試題目,以達到通過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的目的。在傳統的培訓中,沒有專門從事培訓策劃和開展培訓理論研究的工作人員,對成人學習特點、現代培訓理念等缺乏深入的認識。其次,安全生產培訓的對象在工作種類,工作特點以及文化和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有電鉗工、爆破工、瓦斯檢查員等十大工種,他們的工作范圍、操作技術各有特點。目前,煤礦安全培訓還只是以理論知識為主,沒有針對不同工種開設專門課程,老師講解大多晦澀難懂,對于文化水平較低的學員來說,理解內容較為困難,更不用說把所學到的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
三、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新思路
目前安全生產培訓面臨嚴峻的挑戰,除了要繼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的保障機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嚴格考核”的管理模式外,還要優化一切可以利用的培訓資源,創新培訓教育的方式方法,調動學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1.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意思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的辦法。“因材施教”是教師要從實際情況、個別差異出發,有的放矢地進行有差別的教學,揚長避短,從而獲得最佳效果。現在我們常把“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放在一起作為教育教學的方式方法來討論。安全培訓面對的對象各有特點,安全培訓課堂教學的目的是學以致用。因此不應該僅停留在基礎知識的傳授和安全意識地說教上。安全培訓單位應該根據培訓對象的特點,采用合適的培訓教材,制定合理的培訓計劃,按照教學大綱組織教學,突出重點。例如,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除了講授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外,還應該安排煤礦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知識的學習、事故案例的分析和實際操作的練習。
2.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實際操作地位。理論聯系實際原則,是指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與實際的結合與統一,用理論分析實際,用實際驗證理論,使學生在理論和實際的結合中理解和掌握知識,培養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安全培訓教育中,教師不僅要把理論知識系統全面地講授給學員,還應該注重對學員實踐能力的培養,提高實際操作在安全培訓中的地位。例如,在對煤礦自救互救知識的講授中,可以讓學員按步驟實際操作自救器,掌握使用技巧;可以讓學員按要求在橡皮人上練習口對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壓急救措施,這比單純的理論講解更容易讓學員掌握該項技能。
3.創新教學方法,多種方式并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以電子計算機為主的多媒體教學方式應用越來越廣,安全培訓教師可以組織學員觀看電視、視頻、圖片等生動形象的培訓資料來達到培訓教育的目的。此外,案例教學法為安全培訓工作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教學模式,案例教學通過一個個生動的例子讓學員感同身受,并把對安全知識的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又例如在講煤礦提升系統知識的時候,可以通過觀看葫蘆素煤礦“5•6”提升運輸事故的視頻,讓學員自身從這個案例中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及防范整改措施,做到自我督促,自我警醒。另外,為了提高學員的興趣,把知識競賽引入課程,在授課基本結束前,每班選出三名代表參加比賽,組織全體學員參加。這種方式也是不錯的選擇。綜上所述,安全培訓質量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僅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社會的廣泛關注,企業的大力投入,更需要每一個參加培訓人員的重視與努力。
作者:劉加悅 單位:冀中工程技師學院
參考文獻:
[1]蘭澤泉,王寶德.淺談如何提高煤礦安全培訓的質量[J].煤炭工程,2007
【關鍵詞】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管理體系
爆破施工是一項高危險的行業,如果在爆破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非常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因此,做好爆破安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相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筆者就如何做好爆破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進行如下探討。
1.爆破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分析
1.1安全意識缺乏,組織機構殘缺不全
一方面,缺乏安全組織管理部門。在爆破施工過程中,有的企業對安全管理不夠重視,撤除了安全管理機構,從而導致安全工作缺乏專門的管理部門。這樣就容易出現安全管理無序、混亂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對安全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往往將主要的經歷都花在抓進度和效益方面,而對安全生產的關注不多。在領導的影響下,下面的員工也就對爆破施工不重視,容易出現麻痹大意、盲目施工和違章施工等問題,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1.2落實不夠到位,導致安全問題頻發
目前,爆破公司都制定了很多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真正得到有效落實的卻比較少。一是安全培訓制度落實不到位。有的爆破公司雖然規定了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要求每個季度進行安全培訓,但是卻沒有真正地對相關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正是因為很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就會使很多施工安全措施形同虛設,從而導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二是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由于沒有嚴格地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對安全管理責任進行分解,對于出現責任的相關人員,沒有進行相關處理,從而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1]。
1.3人員素質低下,施工現場管理混亂
一方面,施工人員素質低下而導致安全問題眾多。在進行爆破施工過程中,由于安全管理及安全員的素質不高,對安全管理、安全規范、安全規程、安全防范等掌握不到位,就無法有效地管理爆破施工隊伍。另一方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進行施工現場管理過程中,由于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加上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不到位,就容易留下諸多隱患。如在施工現場中容易出現爆破器材設施設備不完善、存放混亂的問題,從而留下嚴重的安全隱患。
2.加強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對策與建議
2.1健全組織機構,增強安全意識
首先健全組織結構,完善安全責任制度。爆破企業的領導是影響爆破安全的關鍵因素。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領導的身上,確保爆破安全有人主管有人主抓,實行責任、權利和利益相捆綁,正確地處理爆破作業的安全、進度、質量及效益之間的關系。當施工安全與進度相互矛盾時,就必須服從安全。將安全擺在議事日程上,作為領導要帶頭抓安全,親自抓安全,將安全作為首要工作來抓緊抓實抓到位,并要形成長效機制,以此確保施工的安全。其次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安全氛圍。作為企業領導,應該大力支持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積極搭建多種多樣的平臺,充分借助宣傳欄、宣傳單、廣播、電視等傳統方式和網絡、QQ群、微信等現代化方便快捷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徑地進行宣傳,以營造人人講安全,時時講安全,處處講安全的良好氛圍[2]。
2.2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措施落實
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為爆破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立足實際,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以安全為核心的生產責任、生產教育、會議、排查整改、考核和獎懲、特種作業審批、技術措施管理、操作規程等安全制度。
其次,強化安全措施落實。要制定具有符合要求的爆破方案,按照零差錯、零容忍的原則落實,嚴禁出現一丁點兒紕漏。加強對作業人員的現場安全控制,狠抓爆破器材的管理。作為爆破企業,必須依法依規完善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做好技術操作規程的編制,確保安全交底到位,并對施工作業的全程進行嚴密監控,實行日常定期排查與重點突擊排查相結合,便于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使爆破安全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2.3科學設計方案,確保安全可靠
從爆破作業方案來看,主要應做好爆破方法、器材選用、起爆等三個方面的設計。在爆破前,要對爆破對象及周邊情況進行全面、細致地調查,全面仔細地熟悉情況,為制定出切實可靠安全爆破方案奠定堅實的基礎。在進行爆破設計時,要將查閱資源與現場勘察結合起來,對巖體結構、爆破范圍、爆破量、現場情況及周邊環境等進行綜合考慮,不僅僅要確保爆破作業的順利完成,而且還要確保不會傷及到周邊的人員及環境。對每道工序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充分考慮到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在施工前,全體人員對爆破方案進行全面嚴格細致地審查,不夠合理地及時商討修正,最大可能地將爆破的風險消滅在爆破作業之前。
2.4強化安全技術,狠抓現場管理
一是加強爆破隊伍管理。針對施工人員素質低下問題,一方面,要嚴格把好爆破作業人員準入制度,持證上崗,嚴禁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另一方面,加強對現有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切實做好定期培訓、崗前培訓和崗中培訓,結合爆破作業中檢查發現的各種問題進行批評教育,以強化爆破人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作業水平。二是加強對爆破現場的安全控制。作為爆破技術人員必須深入現場進行指導,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問題,調整設計方案,對于爆破作業輔助員,也要強化爆破訓練,切實加強對火藥、火具等爆破器材的全面熟悉與掌握,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最大可能地減少安全隱患,降低爆破作業風險系數。
2.5強化安全責任,減少安全隱患
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是減少安全事故發展的重要手段。爆破公司應該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項制度,出臺目標計劃、考核標準、獎懲辦法等系統操作性文件。層層分解任務,人人目標明確。將安全生產任務逐層分解,直接與每個參與爆破的人員聯系起來,落實到爆破施工中的每個環節中去。實行一崗雙責,落實安全責任倒查倒逼制度,除了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所在企業、相關領導及國家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的責任,不管哪一個部門、哪一個環節具有責任,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以此減少人為因素的安全隱患[3]。
3.結語
爆破施工是特種危險性工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健全組織機構,增強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強化措施落實,科學設計方案,確保安全可靠,強化安全技術,狠抓現場管理,強化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
參考文獻
[1]張萬營.淺談爆破施工過程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09,10:220-221.
關鍵詞:中小型非煤礦山;安全事故;安全措施
【分類號】F426.1;X936
1、中小型非煤礦山安全現狀
2013年,全國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659起、死亡852人,同比分別下降10.6%和8.3%。其中,發生重大事故3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別增加2起、17人,上升200%和130.8%;發生特別重大事故1起、死亡62人,同比分別增加1起、62人。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總體上保持了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趨勢,形勢依然嚴峻。
2、中小型非煤礦山存在的安全問題
2.1 爆破作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爆破施工是非煤礦山開采的重要環節。爆破作業中存在的安全因素有爆破地震波、空氣沖擊波、爆破飛石、有害氣體、爆破煙塵等,這些危險因素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比如:2014年5月某地下鉛鋅礦爆破后,通風不徹底,作業人員進入爆破區域因炮煙中毒而發生死亡。
2.2 施工機械作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非煤礦山常用的施工機械有鉆機、挖掘機、運輸車,由于作業環境惡劣容易引發安全事故。比如2014年3月,某露天礦山運輸車在過磅過程中發生側翻,造成司機受傷,車輛損壞。
2.3 用電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礦山大多使用三相電,采場移動高壓設備電纜、變電柜在使用和維修的過程中都存在安全問題,一旦操作不當,極易造成人員傷亡。
2.4 邊坡穩定及給排水的安全問題
露天礦山的邊坡滑石、塌落、塌陷對礦山生產、機械設備、人員安全危害極大,凹陷型臺階開采過程中排水問題也是巨大的安全隱患,排水措施和設備不合理,在雨季會造成采場被淹。地下礦山給排水設施不完善極易早成透頂事故,造成更大的危害。
2.5 未探明采空區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采空區是由人為挖掘或者天然地質運動在地表下面產生的“空洞”,采空區的存在使得礦山的安全生產面臨很大的安全問題,人員與機械設備都可能掉入采空區內部受到傷害。比如:2012年某露天礦山挖掘機在作業面進行鏟裝作業,在挖掘機下方存在未探明采空區,導致挖掘機和司機被埋,造成了較大的安全事故。
3、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措施
非煤礦山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來不得一點的麻痹大意。因此,要完善施工作業規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注重人員培訓,引進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為安全生產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保障。
3.1 爆破施工管理措施
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辦理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許可證;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專用車輛,并辦理相關手續,按審核規定裝載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行駛途中因故停車應報當地公安部門;入庫時,嚴格檢驗、登記造冊,并進行入庫簽字。爆破器材的倉庫應保持通風良好,有防潮、隔熱、防火、防爆、防雷、防盜的措施和設施,并保持各項設施的完好,實行24h值守;儲存爆破器材要做到物、帳、卡相符;制定、完善爆破安全相關制度,實行崗位責任追究制,把爆破安全目標管理以量化的形式層層細化,直到班組和個人,并簽訂爆破安全目標責任書;對發現的爆破事故隱患,要本著治理一處,教育一片,標本皆治為原則。
3.2 加強非煤礦山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
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大不安全因素,據不完全統計約有90%左右的安全事故來自員工自身的違章作業,只有從根本上提高員工技能和安全意識,才能更好的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通過安全知識、安全事故案例的學習,來驗證員工自身安全水平是否真正得到提高,是否將所學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運用到日常工作中。
員工的技能培訓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有必要建立適合該礦山員工實際的培訓體系,將員工技能培訓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其別注意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工作。
礦山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這是法律、責任賦予的要求;礦山管理者、經營者必須認真開展安全培訓教育,這是對礦山企業和員工負責的表現。通過對礦山員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促使員工遵章守紀,不斷克服重生產、輕安全的錯誤思想,不斷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糾正違章操作和危險蠻干的錯誤行為,這對員工自覺做到安全生產有著重要的意義。
爆破作業人員要經過公安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從事爆破作業。作業時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鉆孔爆破和警戒。同時杜絕使用非法購買的爆破器材及不合格爆破器材,杜絕私存爆破器材。在爆破后生產作業人員要對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對危石采取處理措施后方可進入。對有礦巖滾落的區域禁止人員逗留、休息或設立警戒線。對邊坡危石要及時處理按照設計要求留好安全平臺。
礦山司機和電工要通過相關部門技術考核、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及施工。
3.3 積極推廣風險預控體系建設
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以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為基礎,以風險預控為核心,以不安全行為管控為重點,通過制定針對性的管控標準和措施,達到“人、機、環、管”的最佳匹配,從而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其核心是通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明確非煤礦山安全管理的對象和重點;通過保障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風險管控標準與措施的執行;通過危險源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使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風險預控體系在國內大型煤礦企業推行使用,經過試驗,充分證明了其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要通過風險預控體系建設,形成安全生產人人參與,安全隱患人人了解,不消除安全隱患絕不生產的良好局面。
3.4 積極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非煤礦山企業要針對施工作業的安全特點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情況,成立應急救援小組,編制操作性強的應急救援實施方案,配備必要的救援設施,加強員工應急知識的學習和應急能力的培養,同時,結合生產實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確保發生事故后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治,防止事故擴大和二次傷害事故的發生,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損害。
4、結論
本文通過對中小型非煤礦山施工作業安全問題的分析,找出安全生產潛在隱患,通過一系列的措施來提高中小型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能力,為國內中小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指導和借鑒。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田中彪. 礦山爆破技術安全措施的預防[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09,(3).
[2]陸修儉.露天礦邊坡滑坡影響因素及防治[J].現代礦業。2011(06)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監總培訓[2006]92號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益,進一步發揮農民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按照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分工方案,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工作部署
(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依法保障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權益。有計劃地開展專項調研工作,了解不同經濟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進一步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加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規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等規章、標準的修訂、制定工作,將農民工有關問題列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的各項法規及標準。
(二)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增強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抓好農民工,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重點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法規、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實施農民工轉移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教育中增加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內容。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繼續推進職工安全生產知識電視培訓活動,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國"安康杯"競賽和"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大型活動,通過媒體宣傳和安全生產知識咨詢、發放宣傳手冊、宣傳公益廣告等多種方式,開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國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學習活動,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三)認真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為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創造條件。在農民工較多行業,要開展以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煤礦井下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等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檢查,依托技術檢測機構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抽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通過檢查,發現典型,樹立典型,以點帶面,推進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加強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企業相關人員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提高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監管監察水平。
(四)嚴厲查處事故,依法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加大對隱瞞事故的處理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進一步規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要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特大以上事故的處理和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發揮警示作用。監督事故處理決定的落實,定期與有關部門組織對已結案的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包括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此納入專項監察的內容。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積極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加快對農民工較為集中、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進程,并探索在這些行業建立安全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的政策措施,進一步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2006年重點工作
(一)強化煤礦等高危行業全員安全培訓
1、認真抓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的貫徹落實,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和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農民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加強安全培訓法規體系建設,加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確定《特種作業范圍》,以便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工作。
3、在推廣江蘇"海安經驗"的基礎上,加強指導,繼續配合工會系統推廣職工安全生產知識電視培訓活動。結合一年一度的全國"安康杯"競賽和"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國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學習活動。
4、加強對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的調研和監督檢查。開展煤礦等高危行業安全培訓專項監察,重點監督檢查煤礦 特別是煤礦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
5、積極配合勞動、農業等部門,在實施農民工轉移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增加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法制建設
1、抓緊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主體責任,加強現場檢查。
2、搞好調查研究,盡快完成《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開展《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辦法》起草調研工作。
4、根據《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第3季度對部分地區、部分煤炭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專項抽查。
5、為提高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監察水平,計劃年內舉辦兩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中央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專業培訓班。
6、樹立典型,表彰先進,與衛生管理部門和工會等方面聯合表彰獲得2005年度全國職業衛生示范企業。
(三)加強安全監察、事故調查以及工傷保險等工作
1、加大安全監察力度,加強聯合執法,充分利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各種手段,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安全生產事故,加大對隱瞞事故的處理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2、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方面的工作,加快農民工較為集中、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的進程。
3、6月份與全國總工會共同舉辦“農民工安全生產與保護”論壇,推動各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切實抓好農民工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是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也是農民工就業后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以高度的責任心和緊迫感,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建立機制,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結合實際作出具體部署。要把提高農民工安全素質,做好農民工相關工作作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為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安全監管總局成立由孫華山同志任組長,人事培訓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職業安全監督管理司)、政策法規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司等有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民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安全監管監察系統農民工工作進行督辦和調度,農民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負責日常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指定專門處室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農民工廣泛分布在各行各業,與安全生產緊密相關。要采取措施,促進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健康和安全生產,要首先從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等農民工集中的行業企業做起,要突出重點領域、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要把加強煤礦等高危企業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作為農民工工作的重點。要注重實效,出臺的措施和政策要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聽取各方面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措施,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著眼長遠,探索創新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安全生產領域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安全生產的發展和工作的不斷深入,還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調查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領域的農民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總理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諶奶酢”譜饕檔ノ揮Φ卑湊掌渥手實燃凍薪穎譜饕迪钅浚譜饕等嗽庇Φ卑湊掌渥矢竦燃洞郵鹵譜饕怠1譜饕檔姆旨豆芾戇旆ㄓ曬裨汗膊棵毆娑ā?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關鍵詞:安全培訓 煤礦企業 特點 內容
據國家安監總局統計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國共發生19900起事故,其中煤礦事故5860起,占事故總數的30%,煤礦事故具有發生率高、死亡率高、損失率高的特點,已成為國家和諧、穩定、有序、高效發展的障礙,煤礦如何提高安全生產效益,減少事故的發生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各企業在解決安全問題上,把重點都放在如何提高安全技術、增強安全管理上,如研發各種新型設備、創造各種新型工藝、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設新型企業安全文化等方式來提高的安全生產水平。這些方法對提高企業安全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只是面向企業中高層的管理人員,在一線工作的職工接觸較少,經過大量調研發現[1],許多企業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仍然做的不到位,大量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仍然存在一些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文化素質低、安全技能水平差等現象,整個企業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很難實現。
安全培訓[2]作為提升職工安全素質、提高職工安全技能、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在提高企業安全水平上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通過安全培訓,職工能夠很好的了解企業各生產系統的安全點,做到對整體大安全的解讀;另外通過安全培訓,能使職工意識到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更好地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意識轉變;第三,安全培訓面向的是全員,不同文化背景、學歷、工作環境的職工都能接受到,很好地彌補了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不足,給企業實現整體安全提升創造了條件。
1 煤礦安全培訓的特點
煤礦安全培訓[3]不同于一般技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其目的是使從事煤炭生產的職工系統地掌握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程和安全技能。全面提高煤礦企業管理水平和職工隊伍素質,是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實現安全生產,建設現代化礦井的戰略措施之一。煤礦安全培訓較一般技術教育有以下特點:
1.1 針對性:煤礦安全培訓對各類學員安全技能的培訓是不同的,煤礦安全培訓的對象分為煤礦礦長、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其他從業人員四類,其中其他從業人員又包括井下班組長、技術管理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等。針對學員的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能培訓,如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分為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采煤機操作作業等11項,根據學員所在崗位性質和安全管理職責范圍展開有針對性的培訓,以實現生產系統的安全操作,全面保障生產安全。
1.2 全面性:煤礦安全培訓面向的是煤礦企業所有職工,從礦長到一線職工都要接受安全培訓,使作業人員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技能、應急避災知識、事故救援與處理、自救與互救知識,實現全員安全知識提升,安全意識增強,安全文化水平增長。
1.3 科學性、時效性:安全培訓的教材都是由國家安全教育委員會編制,每年都會進行新法律法規、新工藝新設備、新的安全管理知識的更新和學習。每一項安全技能標準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等國家標準進行設定,是學員能夠及時有效的掌握最新、最權威的安全理論和技術。
1.4 強制性:煤礦安全培訓作為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的內容之一,具有國家強制性,《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勞動法》等法律對職工參加安全培訓進行了強制要求。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實行監督檢查,要求實現“十二五”期間,工礦商貿等行業從業人員全部達到持證上崗,努力實現8個100%。
1.5 周期性: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對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復審培訓。尤其是從事安全管理的煤礦企業職工,如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煤礦井下班組長、煤礦技術管理人員、煤礦一般從業人員,通過每年一次的資格證復審培訓,消除其懈怠、疲勞心理,通過不間斷的安全培訓,強化安全理念,樹立安全思想,落實安全責任。
2 煤礦安全培訓的內容
2.1 安全法規。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的含義及其法律意義;法律基礎:法律的本質特征、分類、法律規范沖突的解決原則、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客體);安全法律法規:《煤炭法》、《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法》等。
2.2 建設與生產技術。礦井地質:地質作用與巖石分類,煤的形成,煤層結構及特征,地質構造;開采技術:井田開拓,礦井開拓方式,礦山壓力及其控制,采煤方法,急傾斜煤層開采等。
2.3 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礦井通風:井下空氣和風流,通風系統、通風阻力、通風動力、風流的測量;礦井瓦斯防治:瓦斯概述,瓦斯爆炸及其防治;礦井瓦斯抽放;火災及粉塵防治,煤炭自燃發火及防滅火措施,煤塵的危害及煤塵的防治;水災、爆破事故防治;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頂板災害防治等。
2.4 安全管理與安全培訓。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安全管理的十大特性,十項職責,四種觀點,五項原則,管理基本原理(五大手段,六大保障體系),安全管理體制和機構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法:22項制度,區(隊)班組安全管理,現代安全管理技術。
2.5 搶險救災與事故處理。按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礦井救災方法,礦山救護,事故處理與調查進行。
2.6 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按照礦工自救互救的原則與避災方法,創傷急救的方法,自救器的使用方法進行。模擬教學加實驗教學,學員現場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自救互救的學習和演練。
2.7 職業病的防護。職業的形成:職業病知識介紹,職業病成因,職業病分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特點及防治的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OHSMS體系;職業病防治及安全培訓:粉塵與塵肺病等。
3 煤礦安全培訓的意義
通過安全培訓,實現煤礦企業全面安全水平的提升具有以下實際意義:
3.1 增加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的安全知識。煤礦一線職工具有年齡、學歷、素質參差不齊、難以管理的特點,通過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能夠有效地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發現危險,掌握應急知識,服從管理。
3.2 增強職工安全素質。煤礦職工普遍存在安全意識薄弱、危險意識差、僥幸心理嚴重的特點,通過安全文化教育培訓,培養良好的安全心理,增強辨識危險的能力、矯正不良的操作習慣,有利于實現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3 提高職工安全技能。通過安全專業知識培訓,使職工更好地掌握各自生產線的操作事項,了解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以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避免“三違”的發生,強化職工按章操作,避免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的效率,有利于實現安全技術水平的提升。
3.4 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從一線職工到企業領導,全面的安全知識、良好的安全素質、強硬的安全技能,有效地展現了企業的安全形象。
4 結論
國家安全生產要實現“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這充分體現了安全培訓在煤礦生產中的重要地位,通過安全培訓,不僅能有效地提升職工的安全素質,也能實現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全面提高,彌補了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在安全生產上的“空缺”,對實現煤礦企業整體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實際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喬愛華.安全生產培訓為先[J].當代礦工,2002.6:23.
[2]孫曉娟.煤礦安全培訓中的教學研究與探討[J].職業教育,2007.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