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1:25:3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環境污染 責任保險 強制
一、外部性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污染企業生產的外部不經濟性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污染企業在其生產經營決策時,往往只從自身成本收益角度考慮,而并未把其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污染等社會成本考慮在內,使得污染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其生產經營具有外部不經濟性。在存在外部不經濟的情況下私人活動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會所要求的最優水平。
在任意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若沒有外在約束,污染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會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導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我國環境權、環境侵權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并未成為污染企業的風險,不能刺激企業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致使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人承保的外部經濟性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效供給不足
由于環境風險后果的嚴重性以及展業、承保、定損、理賠的難度大,導致環境責任保險的經營成本較高,收益較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代表社會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價就可獲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帶來的好處。商業保險公司生產環境責任保險時,承擔了應由社會負擔的成本,保險生產私人邊際成本高于社會邊際成本,私人邊際收益卻小于社會邊際收益,保險人承保具有外部經濟性。在存在外部經濟性的情況下私人活動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會所要求的最優水平。
在任意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若沒有外在支持,商業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會減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供給,導致有效供給不足。由于目前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偷排超排的現象十分普遍,環境污染事故經常發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是高風險產品,很多保險公司對此持謹慎態度。
二、信息不對稱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逆向選擇、檸檬市場與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的存在使得市場價格不能真實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導致市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和污染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污染企業對其自身的環境風險狀況擁有的信息多于保險人。如果保險人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識別和評估、細分市場,就無法制定出真實反映投保人風險狀況的費率,市場就會缺乏效率。
逆向選擇最終導致檸檬市場的出現。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細分市場和差別定價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險公司采取平均定價法,導致環境污染風險低或者風險控制有效的企業退出保險市場,而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則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致使保險市場失敗。
由于逆向選擇和檸檬市場問題破壞了保險風險分擔和大數法則的運用,保險公司出于自身經濟利益不愿承保檸檬市場中的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
(二)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與污染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認為行為人是有限理性的,決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決策。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突發性和影響的漸進性,污染企業有時并不能充分意識到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經濟和社會影響。污染企業不能完全意識到環境風險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
投機性和逐利性使得機會主義盛行,降低了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愿。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環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成為一種額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業很少自愿投保。
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效率與公平的權衡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與政府監管
市場機制本身不具備實現社會目標的功能,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效應時會造成市場的失靈,使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和保護等特定領域難以發揮作用,導致保險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定為強制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發揮了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與維護社會公平
除了發揮政府的經濟職能外,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出發點是它能起到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降低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概率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而且能在污染事故發生時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強化了這種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的保障。
(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諧統一
政府出于自身經濟職能以及維護社會公平的考慮,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政府權力予以強制,一方面,采取監管方式是針對責任保險市場失靈情況下基于公平角度的必要干預手段;另一方面,采取保險的方式是繼續發揮市場“無形之手”有效率一面的重要手段。在涉及社會公平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領域,政府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體現了效率與公平并重的科學監管理念。
參考文獻
[1]張磊.中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D].廈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
[2]王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供需不足成因及解決策略[J].保險研究,2009(05).
[關鍵詞]農業環境污染;經濟制度安排;農業綠色補貼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7)04―0069―05
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化時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農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不斷豐富,但另一方面,農藥、化肥、地膜等現代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以及某些不合理的農業生產方式,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環境污染問題。而農業作為基礎產業,對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起著根本性的基礎作用,因此,針對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研究,對我國的農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農業環境污染問題的經濟學解釋
經濟學家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理論,即環境庫茲涅茨理論、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現分別運用這三種理論對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分析。
(一)農業環境問題的庫茲涅茨曲線分析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含義是,在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演進的過程中,資源與環境問題先出現逐步惡化的特征,然后再逐漸減少直至消失。具體來說,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工業生產規模較小,環境污染問題較輕。在經濟高速成長時期,投資和消費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環境治理,環境迅速惡化期。當經濟發展到了一個較高水平時,環境退化的勢頭得到遏制,并開始逐步好轉。見圖1:
需要強調的是,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并非一定表現為從互競互斥到互補互適。從圖l可以看出,環境惡化被控制在環境不可逆閥值內,如圖中的曲線c,經濟增長與環境問題之間才表現為“倒U”型曲線關系,若環境惡化超越環境不可逆閥值,如圖中的曲線C',這種“倒U”型曲線就不存在了。雖然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只是一個假定,是對某些國家環境變化的反映和描述,但它已被一些國家的經驗統計數據證實。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同樣也適用于農業發展中。和工業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過程也經歷三個階段,依次經過傳統農業生產――現代化農業生產――清潔農業生產階段。在農業發展的初期,由于農業生產采用原始的耕作方法,農業生產規模較小,低投入、低產出,施用化肥、農藥等較少,畜牧業排放的廢棄物較少,因而環境退化較為緩慢。在經濟高速成長時期,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農用品的大量生產,促使農業生產者為追求農產品產量濫用化肥、農藥、地膜等破壞農業環境的非理性的行為加劇。同時由于經濟的技術水平較低,粗放型的農業增長方式使農業生產的產污系數較高,投資和消費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環境治理,這一時期是農業環境迅速惡化期。當經濟發展到了一個較高水平時,公眾的物質生活質量已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人們對農產品質量有了較大要求,對農產品的消費己由數量的滿足轉向質量的提高階段。農業的清潔生產對污染及其控制方而能夠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政府通過發展蓄積起來的經濟實力開始轉向環境整治和國土整治,使農業環境退化的勢頭得到遏制,并開始逐步好轉。當然,環境污染問題應被控制在環境不可逆閥值內。目前,發達國家的農業環境污染已經趨于下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污染仍在上升,與六七十年代相比,環境質量趨于惡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農業環境污染狀況正處于轉折階段。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化時期,農業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
(二)農業環境產權失靈
用產權方式解決環境問題最早是由科斯(Coase,1960)提出的。科斯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只要產權明確,則無論最初產權是如何分配的,通過交易總能達到帕累托最優,外部性也就可以消除。根據這個定理,現實中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大多不是市場缺陷造成的,而是產權界定不清的結果。由于缺乏排他性的產權安排,所有相關的人都有監督的責任,但監督的成本往往獨自承擔,監督的效果卻由大家共享,導致“搭便車”行為。實踐證明,產權界定清晰,環境利用與保護也就越好。
目前,我國的農業環境產權失靈十分普遍,這是因為:(1)由于技術等方面的原因,農業環境的范圍不易確定,其產權邊界也難以確定或確定成本較高。(2)目前農業環境產權還沒有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獨立出來,仍然依附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因此造成農業環境產權的所有者過多而難以確定單個農業生產者的權利。(3)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農業環境污染者和受損者資本和技術上的差異甚至行政力量的傾斜,使農業環境污染者和受損者所采取的戰略是非對稱的。(4)產權的明確性和排他性要求對侵權行為能夠進行懲罰和賠償,然而農業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與賠償往往是非等價的。(5)有效的產權制度安排應該隨客觀條件(人們的偏好、技術條件、相對價格等)的變化而變化,然而有限理性的經濟人不可能具有完全信息及時地做出相應的制度變化,這會使原本有效的產權安排缺乏效率。(6)有限的認識能力及對農業環境產權預期的不確定性也會使人們出現非理。
(三)農業環境問題的外部性
外部性概念是由馬歇爾于1910年提出的,他認為,在正常的經濟活動中,對任何稀缺資源的消耗都取決于供給關系的對比,而環境問題正是這種正常經濟活動中出現的一種失調現象,由此提出了“外部不經濟性”這一重要概念。馬歇爾的學生,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發現,在商品生產過程中存在著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不一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構成了外部性。所謂“外部”是相對于市場體系而言的,是指在價格體系中未得到體現的那部分經濟活動的副產品或副作用。這些副產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成為正外部性,但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外部性是有害的,成為負外部性。
農業環境問題中的外部性表現在:一方面農業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另一方面農業環境保護卻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由于負外部性的存在,使農業生產經營者按利潤最大化原則(私人邊際成本=私人邊際收益)確定的產量與按社會福利最大化原則(社會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收益)確定的產量嚴重偏離。這種偏離導致了農業環境過度利用,農業污染過度產生,有污染的低質量的農產品過度生產;另一方面,農業環境保護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物品或勞務,這種物品或勞務一旦被生產出來,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被排除在享受它帶來的利益之外,因此,它是正外部性很強的公共物品,純粹的個人主義機制使得農業生產經營者不會主動
為它付費,造成了農業環境保護這種公共物品的生產嚴重不足,有時甚至會出現供給為零的局面。
外部性與產權有一定聯系,產權界定有助于某些外部性問題的解決,但有些外部性又決非產權界定就能奏效。將外部性問題寓于內部性問題中,則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每一個人的積極性,而且可以能夠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比較理想的解決外部性問題的辦法,這就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把外部性成本內部化。
二、農業環境污染治理的經濟制度安排
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和環境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不能單靠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的本質是經濟行為主體受利益驅動而實現的調節,它是以承認各經濟行為主體的局部利益為出發點,很難統觀全局,自動地反映社會需求的長期變動趨勢,不能使經濟行為主體主動地根據環境和社會效益來安排自己的活動。所以治理環境污染需要政府實施必要的干預。
(一)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是按“污染者付費”原則,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激勵排污者治理污染,保護環境資源的一項經濟制度安排。理論上,每一污染物的邊際損害費用等于邊際治理費用所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最優收費標準,是實現全部社會費用(污染損害費用與治理污染費用)最小化的收費標準。按照最優收費標準征收的費用總額可分解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污染物造成的污染損害補償費,另一部分是環境資源的使用費,因此,可以定量體現“污染者付費”和“環境資源有價”的原則。但由于很難將污染造成的損害精確計量和貨幣化,所以很難確定最優收費標準。
(二)開征環境稅
環境稅是國家為了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種稅。環境稅的主要功能是調節人們開發、利用、破壞或污染環境資源的程度。如對污染性產品征稅,可以將污染性產品的外部社會成本“內部化”,利用價格機制,淘汰污染性產品,推廣使用無污染性的綠色產品。環境稅的經濟特征是,只要商品有一定的需求價格彈性,稅收的價格效應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都會有影響,也就是說,征稅使污染性產品價格升高后,一方面可讓消費者承擔其消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價格升高,需求越少,生產者收益下降,通過需求變動,讓生產者對其產品在消費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利用利益動力機制有效地調節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污染行為。
(三)污染削減補貼
污染削減補貼的原理和環境稅一樣,既然生產者不愿從事環境保護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收益低于社會收益,那么借助于補貼手段,對參與環境保護的生產者給予適當的補貼,使它們的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一致,可以把社會所需而市場機制又無能為力的,環境保護活動誘發出來。補貼的對象主要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的行為,但也包括一些旨在消除或減少負外部性的活動。補貼形式主要有贈款、軟貸款、價格(或實物)補貼、稅收減免四種形式。
(四)排污權交易
戴爾斯(Dales)在其1968年出版的《污染、財富和價格》一書中,首次提出了污染權的概念,他認為可以像股票一樣,將污染權出售給出價最高者,出售的主體是作為全社會和環境所有者代表的國家,污染權也可以在擁有污染權的生產者間彼此交換。排污權交易是將環境資源視為商品,運用市場機制對污染物進行控制的一種選擇方法。排污權交易的運作首先要由政府管理部門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確定某一區域內各種污染物的允許排污負荷總量,進行初始分配,即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然后允許排放量在各污染者之間進行必要的交易。由此可見,排污權交易是在某個特定區域內,在污染物總量控制下,按照區域內實際技術經濟條件,運用市場機制控制區域內各個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減水平。這種經濟手段具有克服法規標準局限性的巨大潛力,其核心就是刺激排污者在其自身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目標間進行權衡。
三、農業環境治理中農業綠色補貼手段的效應分析
(一)農業綠色補貼是我國現階段解決農業污染問題的理性選擇
理論上講,農業環境污染當然可以采取征稅(或征排污費)、排污權交易等方式解決,但是農業環境污染有其特點:一是污染隱蔽性強。隱性污染源大大超過顯性污染源。二是技術操作困難。政府難以制訂一套以技術檢驗為基礎的條例用于指導帶普遍性的農業環保實踐。由于從事農業的地區,其氣候、土壤、水文、地形以及地貌等存在有很大的不同,這就必然使各種農業活動產生很大的差異,這種不確定性和多變性給立法部門和執法部門均帶來了無法操作的困難。三是我國農業生產科技含量較低。農業粗放型的生產方式普遍存在,農民收入較低,農民承擔污染稅或排污費的能力較弱。農業污染的這些特點不太適合采用通常的治理污染方式,而更加適合采用農業綠色補貼的方式進行。
農業綠色補貼是指國家按照環保標準來核定補貼數額的農業補貼。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業實行多種補貼,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但是我國的農業補貼大多沒有和環境保護掛鉤,有的甚至起反作用。如對特定化肥農藥的補貼有助于鼓勵農民選擇高產作物品種,卻對土壤和水資源有長期不良影響。因此,轉變農業補貼的補貼方式,實行“農業綠色補貼”是解決農業污染問題的理性選擇。
(二)農業綠色補貼的實施
在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對一些農作物實行農藥、化肥限額使用政策,政府在“綠箱政策”范圍內給予生產者適當的經濟補償對因限額使用農藥、化肥造成的農業產出減少。將農業的支持與環境保護進行捆綁,逐步將農業補貼轉化為農業污染補貼。首先,對實行農業綠色補貼進行評估。在實行綠色補貼政策之前,財政部聯合農業部要對綠色補貼代替以前的農業補貼作有關方面的評估,如對補貼流向、補貼收入風險、財政補貼數量、對農民環保行動的影響、污染情況、納稅人負擔情況進行系統地評估。其次,設置一些強制性條件,要求受補貼農民必需自覺地檢查他們的環保行為,定期對自己的農場所屬區域的野生資源、森林、植被進行情況調查。同時還要對土壤、水質、空氣進行檢驗和測試,限期向有關部門提交報告。政府再根據農民的環境保護實際核查情況,以此來決定對農民是否給與補貼、以及補貼的多少。再次,對表現出色的農戶,除提供“綠色補貼”外,還可暫時性減免農業的有關稅費,以資鼓勵。
(三)農業綠色補貼的經濟效應分析
1.農業綠色補貼的實施效應
和傳統農業補貼相比,綠色農業補貼可以調節農業生產的外部效應,使農業生產所產生的污染這一外部負效應得以內在化,一定程度上使農業生產的成本與收益能接近相應的社會成本與收益,有效地解決以往大量存在的農田結合部的土地污染問
題。同時,可以兼顧公平與效率,克服單純以條例對農業進行環保管理的缺陷,使農民能在市場的作用力下自發保護耕地,提高農民的勞動積極性。見表1。
2.農業綠色補貼的模型分析
本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農業綠色補貼手段,運用現代經濟學方法建立起不同的補貼模型,并進行具體的效應分析。
(1)補貼模型(Ⅰ)――對農業生產產生正外部性者給予補貼 農業綠色補貼可以促進農業生產者采取保持農業生態環境的措施,如農業生產者為了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而退耕還林、還草等行為。見圖2。
圖2中P表示市場價格,Q表示行業的產量,q表示個體農業生產者的產量,MR、MC分別表示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PMR、SMR、PMC、SMC分別表示私人邊際收益、社會邊際收益、私人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成本,XR表示外部收益。
在圖2(b)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農業生產者會把產量定在q0處(按PMR=PMC的原則),而社會最優的產量應在q1處(SMR=SMC的原則)。如果不采取補貼手段,這個農業生產者就沒有動力把產量擴大到q1。現假定政府向個體農業生產者支付XR數量的補貼,生產者就會將產量由q0擴大到q1。產量的擴大使整個行業的供給增加,圖2(a)中的供給曲線由原來的S0移向S1,均衡價格由P0下降為P1均衡數量由
這就是說,政府提供補貼后,刺激個體農業生產者擴大產量,讓更多的資源從其它用途中轉移過來,用來增加這種產品的生產。
(2)補貼模型(Ⅱ)――對負外部性減少者給予補貼
補貼模型(Ⅱ)是指通過補貼手段刺激農業生產者減少具有負外部性產品的產出。有人把這種采取一定措施去降低未來的污染補貼稱之為政府向污染者“行賄”。它是政府為了促使生產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補貼的形式補助農業生產者。如對減少化肥、農藥等的使用的農業生產者給予補貼。見圖3。
圖中的符號說明與圖2一樣,MDC表示邊際損害成本。在未補貼的情況下,農業生產者會按PMC=PMR的原則確定其私人最優產量(q0),而按社會最優應為q1,(q0-q1,)就是由于邊際損害成本MDC的存在而導致的有污染的產品的過度產出。如果采用補貼手段,政府給個體農業生產者的補貼額也就是單位產品的(q0-q1)部分。由于補貼的存在,使有污染的農業生產者在產出為q1時的利潤與在沒有補貼時產出為q0時的利潤一樣,因此,補貼手段能激勵有污染的產出的減少。
(四)建立農業綠色補貼體系,全方位治理農業污染
1.完善環境立法。借鑒國際上成功的控制有機肥、化肥和農藥面源污染的法規,由國務院制訂法規。同時,建立國家清潔生產的技術規范,擬定新的化肥和農藥管理法律法規,鼓勵能夠減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建立我國有機廢棄物排放的法規,有效控制城鎮的污水排放和規模化養殖場牲畜糞尿的排放。
2.在實施農業綠色補貼的同時,加強對農民的環境保護教育,以逐步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形成相應的行為規范。加強宣傳,提高公眾環境意識。通過科普和大眾媒體,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對農業立體污染的認識和自覺參與防治污染的意識,鼓勵企業和農民采取環境友好技術,在適當的時候制定相應的法規,以實現減少立體污染和促進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關鍵詞:排污企業 博弈 均衡 對策
我國正處于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但是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全球的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制約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達1000億以上。環境污染巨大的負外部性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阻礙是必須解決的問題。企業排污是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但是面對較高的治污成本,企業面對環保部門的監督時,會有產生賄賂的動力。而作為一個利益主體的環保部門官員也存在尋租行為。存在各方利益主體,可以采用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求出企業治污,環保部門盡職監督的均衡。
一、環保部門官員和排污企業的動態博弈模型
參考文獻:
[1] 姚錦紅:進出口行賄受賄和監督行為的博弈分析[J].統計與決策,2006,(1).
[2] 李艷麗 劉艷萍 史曉媛 陳冬:企業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J].財會月刊,2005,(10).
關鍵詞:環境侵權;法經濟學;邊際成本
一、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環境侵權行為概念的界定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環境侵權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經濟人在利用“環境”這種“共有資源”過程中,沒有為自己產生的外部成本付費,而將付費的義務嫁于他人身上。和社會上的其他人同樣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經濟人,在生產消費的中,不斷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與交易成本的最小化,為環境這種額外的成本來埋單并不是理性經濟人的的合理選擇,換種方式說即使他愿意負擔改善環境或者一開始在生產某種產品時不污染環境的成本也是因為通過交換他可以取得某種比較大的收益。因此,這種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為就構成了環境侵權行為。為了保證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使現在社會的環境問題得到改善,這種環境侵權行為必須得到某種形式的矯正,也就是經濟學上所說的使外部成本內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從法經濟學角度可以這樣定義:環境侵權行為就是理性的經濟主體在利用環境過程中,產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須經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將外部成本內化的交易行為。這樣,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環境侵權行為的分析就比較準確了,對環境侵權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
二、環境侵權的成因分析
(一)人們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人們大多數是自私的,會追求經濟利益,從這方面考慮企業環境侵權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對最大化經濟利益的追求。每個企業都不會花較大的成本去治污,總是會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獲得最大的盈利。但是這樣長久下來就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環境問題,這些環境問題就會侵害到社會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財產以及其他環境權益等。舉個例子,設一個鋼鐵公司,它是用燒煤來進行生產的,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要排放成噸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煙塵和物質。如果該鋼鐵公司能夠主動采取相關的措施去清除煙塵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會增加,那么該鋼鐵公司所制造的產品的成本也會相應的增加,在現在的市場經濟社會,成本的增加就會削弱市場的競爭力,很可能會導致公司的破產。因而該鋼鐵公司處于自身發展的考慮是絕對不會把治理環境污染放在首位的,這樣的惡性循環也就導致了社會環境污染會越來越嚴重,大多數企業都不會對環境污染付出較大成本,這樣環境就會因為人們的破壞而迅速惡化,由此就間接產生環境侵權行為。
(二)市場失靈
基于市場機制理論,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本來都要通過市場來運轉的而現實卻是有許多的相互作用發生于市場之外。例如,一個鋼鐵公司若把許多有害的氣體釋放到周圍空氣中,這樣造成了周圍相鄰地區的居民精神和物質財產以及人身財產遭到嚴重的損失和破壞。此時若該企業通過改善技術而使用了清潔的空氣,沒有向受到空氣污染的人賠償。這時就有了負外部經濟效果,這就是市場失靈的現象,這種相互作用發生于市場之外。這種情況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環境污染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嚴重,對環境的破壞會愈大,這樣就會十分嚴重的侵害到當今社會廣大群眾的人身、財產、環境權益。所以例子中出現的負外部經濟效果所導致的市場失靈是導致環境侵權發生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靈
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特點導致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這時政府就應該發揮自己的作用了,對脫離市場產生的負外部的經濟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個職能就是要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一些規制,比如說訂立一些規章制度等等。環境侵權行為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認為應納入受到政府約束,應該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制約。通過有關環境法規來設立環境污染標準去約束環境侵權的行為,只要是超標排污就應該被認定是違法。違法排污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本身排污問題就會造成環境的污染,而違法的排污更加的惡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違法排污要對其進行罰款等法律的懲罰措施,以避免環境侵權行為。
三、控制環境侵權的經濟學對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稅
如何有效地實施環境標準是現在的主要問題。一個企業若嚴格遵守了環境標準,符合其相關要求和條件,我們的環境治理方面的問題就會得到相應的解決。但是由于一般的企業都是理性的,都是對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時若我們還是期待企業自覺地遵守環境標準,這未免有些不符實際。同時在上文中我們也知道導致環境侵權問題也有政府失靈的原因,因而想著讓政府去規制監督管理,同樣是一種奢望。有鑒于此,基于對社會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損害進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稅,這就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另外,很多企業都是根據在排污過程中征收的稅額數來挑選自己進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業也會通過技術的創新或者對企業生產設備的更新換代來減少污染,當然也不免有些企業會交付了稅費后繼續污染。企業的最終決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來避免污染成本低還是直接交稅繼續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對排污稅進行定額征收的條件下,企業為追求最大利潤,會通過比較,選擇治理污染。
(二)創造高效率的權利交易市場
1.確立小范圍內的“負外部經濟效果”交易市場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鋼鐵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響了附近農民的生產、生活,此時我們想到的肯定是企業和附近的農民代表,鑒于雙方的利益,坐到一起進行談判就成了一個不錯的選擇。若這個公司想繼續排污進行作業,那么自然就會給這些受到污染的農民適當的經濟補償。那么這樣就產生了這個鋼鐵公司使其部分負外部經濟效果內部化的現象。另一種情況,假設某企業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進行利用的,但這個排放物雖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會造成污染。此時若他企業購買這種可以利用的副產品,那么該企業就把排放物通過出賣的方式轉給了其他企業,這同樣是負外部經濟交易。但在這種條件下不但消除了負外部經濟效果,還從中獲利。
2.創設社會化的“排污權”交易市場
污染稅的征收是為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的。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我們可以用排污權交易制度。我們這里所謂的排污權,并不是我們表面意思上認為的排放污染的權利。它是一種環境容量的使用權,是將其有償化。政府以環境容量為標準,基于平衡企業生產的邊際社會損害與治理的邊際社會成本來制定該地區的排污量,并將其轉化為一種使用的權利,然后再通過拍賣的方式將這一排污權轉讓給排污企業。此時排污權是一種可交易的權利,是有償的,是可以在各個排污企業之間進行買賣的,就像商品在市場中進行交易是一樣的。這樣就克服市場失靈的現象。這樣下來不但會使環境問題得到治理還會使經濟得以發展。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權力的重構[J].法律科學,2000.
[2]樓瑾.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J].財經科學,1997(5).
[3]張曼,張樹軍.排污權制度對我國環境治理的經濟學啟示[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1999(4).
關鍵詞: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法經濟學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向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指碳減排購買合同或協議(ERPAS)。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會在環境總容量一定條件下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調節與政府管制的優點, 實現“政府+市場”的理想結合,并利于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經濟學理論淵源
環境問題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使用某種資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而目前并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經濟學理論有以下幾種:
(一)稀缺資源理論
一種資源只有在稀缺時才具有交換價值,所以交易得以進行的前提就是資源稀缺。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時,土地、空氣、水等環境資源要素非常豐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對環境功能的需求開始產生競爭、對立、矛盾和沖突,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矛盾和環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顯露。而這種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重要經濟原因。環境資源出現稀缺后,經濟還要繼續發展,但現有的環境資源并不能滿足生產生活需求,這時環境資源交易制度應運而生。
(二)哈丁:“公有地悲劇”理論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將環境問題形象地稱為“公有悲劇”,并認為是“以公共利益為代價的個人獲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權給所有人帶來的只有毀滅。“公有地悲劇”理論同樣可以說明環境污染問題。不同的是,環境污染不僅從公有地上攫取東西,同時也排放各種污染物。環境質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財產的特性,純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種共有財產資源。在環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況下,環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開放。由于向公有的環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費的,企業只會考慮如何盡可能擴大自己的生產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會去考慮整個環境的污染和退化,從而釀成“公有環境污染的悲劇”。
(三)外部性理論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因此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理論也是用來解釋環境問題的一個基本理論。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于使用碳能源產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目前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社會主體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受到其個人自身狹隘的“經濟人的限制"不會出于“生態人”的角度將環境因素考慮在其相對獨立的利益決策體系內"這就導致了環境保護中的外部不經濟性。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據此認為,由于這一外部成本與造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沒有直接的聯系,環境污染并不會影響到該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場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謂的“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國家或政府進行干預,采取稅收的形式,將污染成本增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即將外部不經濟性企業內部化,才能促動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四)產權理論
羅納德?科斯理論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或是相對低成本地就資源配置進行協商,那么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它通過制度設計把一種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資源”。明確環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通過以法定的形式明確某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所有權,以使該種資源稀缺化,該理論就是產權理論。產權理論對資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這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經濟學分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必須要從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確認,即所謂“立法先行”,這樣才能為該機制的建立與運行提供保障,因為社會權利的法律保障是最嚴格也是最優的選擇。
按照科斯定理,市場交易的目的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追求社會成本最小化,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因此,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法律制度,必須立足于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只要明確產權的所有者,無論誰擁有產權,最終的結果都能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水平。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無論受損者還是排污者擁有對環境的產權,均可以通過協商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解決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經濟學中有三種手段,即庇古稅(污染稅)、合并企業和明晰產權。
根據庇古理論,“誰污染,誰治理”,與此相對的應該是“誰受污染,誰得補償”。而每個人幾乎都只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由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卻沒有或很少加以考慮。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環境的代價不是由污染者承擔,污染者就絕不會花費大量投資來防治環境污染。市場對這種現象基本是無能為力,而只能通過政府干預才能解決。
(一)碳排放權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潤是企業經營的最終追求目標,企業的投入與產出都將圍繞企業利潤進行。企業運營要力求低成本高產出,企業對無利可圖的事情絕對不會干。碳排放權交易得以運行,是因為它為企業帶來了額外收入,即將企業通過改善技術節省出來的碳排放權出賣給其他需要更多指標的企業。出賣碳排放權的收益不僅彌補了企業因完善技術投入的成本,還為企業帶來額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權衡中,企業因有可圖之利,所以產生一種激勵,即提高技術投入,減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眾多碳交易市場中,主要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四個碳交易市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英國和美國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兩大中心。目前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提出的征收碳關稅提議,引發全球爭議,盡管如此,法國日前仍堅持己見,將從2010年開始對那些在環保立法方面不及歐盟嚴格的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此前,法國國內已宣布實施該新稅種,對某國生產的產品不達標的,將征收特別關稅。碳排放指標的分配實際上就是變成了給該國多少權益,指標高了可以直接換取錢,相反指標低了就要從他國來購買,這恰恰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博弈過程,世界的利益瓜分從來沒有停止過,在全球實物資源瓜分殆盡以后,在環境保護方面又人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資源和利益,成為進一步掠奪他國利益的手段。
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
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內容是在現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政府根據材料和排放總量向排污者發放許可證向特定地點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減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據市場的供求關系進行買賣。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應以法律形式確認排污權,實質上就是解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問題;其次應以法律形式規定補償政策、氣泡政策、排污銀行等政策;第三應制定排污權交易的規則;最后要明確政府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的職責。
法律制度的制定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對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基本架構應涉及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合同、總量分配、申報登記制度、交易監管機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應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問題時的各種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賞罰分明。對超標排污者嚴懲不貸,對未超標者當然應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1]謝雯.從科斯定理到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