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1:23:5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審計的含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風險定義 審計轉型 危機 良機
一、 語義變遷,貶義詞成了中性詞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簡稱IIA)在2012年CIA考試大綱及七月年會中修改了“風險”定義,將“風險”概括為:“風險是指不確定性對目標的影響,這種影響是指與預期目標的偏差,可能是正面的或負面的……風險往往以事件的結果以及發生的可能性相結合的方式來表示”。
與之相對應的是,2004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把“風險”定義為:“可能對目標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并指出風險衡量標準是后果與可能性”。
在2004年的定義中,“后果”是實際情況與期望值的偏離,可能性是出現這種后果的概率。相對而言,2012年定義有兩點不同:一是在主體方面發生了位移,風險由可能的事件本身及其可能性轉化為事件造成的影響;二是拓寬了語言色彩和性質范圍,由純碎的消極“后果”轉移到“正面”和“負面”兼有的中性詞語,或者說是含有貶義和褒義結合體的詞語。
二、根動枝搖,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風險”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根基,作為國際審計領域的權威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對風險的重新定義勢必引起審計工作的變化甚至轉型。
(一)豐富了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理論體系
《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及《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出臺是風險導向審計理念走出混沌狀態初步明晰化的開端,但風險導向審計自身嚴密、科學的體系的形成及審計程序、方法的積累還需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充實。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重新定義“風險”概念,實際上就是最近幾年實踐積累和經驗理論積淀的結晶,初步豐富了風險險導向審計理論,將推動風險導向審計理念由比較單薄的理論向系統、科學的理論體系邁進。
(二)推動審計目標由消極預防危機轉化到積極增值
在過去的“風險”定義中,與期望值偏離的“后果”具有約定俗成意味的消極性,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前瞻性地確認、分析可能導致這種消極后果的風險因素,進而協助管理層采取措施避免消極“后果”的發生,也就是說是前瞻性地預防危機。而在新定義中,“風險”走出了純碎貶義的意義范疇,成了“危機”和“良機”的結合體。這種詞性的改變,落實在審計工作中,將在持續關注遏制消極因素的同時發掘經濟體經營發展的機遇,在審計報告中不僅含有評估結果和風險提示,還將帶有積極對策方面的內容,助力經濟體在預防危機的同時也采取適當措施抓住某些機遇,達到審計增值的目的,明確審計工作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的內容。
(三)提升審計部門和理念在企業管理系統中的地位
在盈利為主要導向的企業管理系統中,審計部門及審計領域的出現時間比較晚,地位比較邊緣化,相當一部分經濟體甚至沒有自己的審計部門及人員,審計職能只能在危及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尷尬情況下附屬于財務部門。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賦予“風險”以“良機”的意義,明確推動風險導向審計為經濟體增加價值的功能,順應了盈利導向的原則,審計部門將因此受到管理層的青睞,大幅度地提升自身地位。
(四)利于風險導向審計實踐的推廣和普及
據不完全統計,開展風險管理和評估的內部審計機構不足2%,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經濟體實際上沒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導向審計工作。這背后的最關鍵因素在于風險導向審計與傳統審計相比,在具體效果上的優勢比較有限,卻增加了要求和成本。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賦予“風險”以“良機”的意義,風險導向審計工作除了能前瞻性地確認風險、協助管理層事先予以控制外,還能在能在風險評估中識別“良機”也就是“正面風險”的因子,助力經濟體增值,彰顯傳統審計無可比擬的優勢,將利于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開展和普及。
三、系統推進,三個層面推動成功轉型
在國際審計領域,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具有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其對“風險”的重新定義在一定情況上給風險導向審計工作帶來了歷史性的機遇。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該從思想、實踐和制度三個層面,全方位地抓住機遇,推動審計轉型。
在思想層面,加強對風險導向審計及風險管理理念的宣貫工作,尤其要強在企業等各種經濟體中有話語權和決策權的管理層對風險的準確認識,促使他們破除那種審計可有可無的思想,清醒地認識到風險導向審計工作在應對危機、提升經濟效益方面的作用,切實推動他們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決心和恒心。
關鍵詞:審計質量 管理 工作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0-166-02
審計質量管理是對審計工作職能和活動的管理,是為保證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所進行的調查、研究、計劃、組織、協調、控制、信息反饋、改進等各項工作的總和。根據新時期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的實際,筆者認為,油田企業內部審計質量管理應包含組織管理、計劃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管理、文化管理5個方面的內容。
一、組織管理是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的基礎
所謂審計質量管理中的組織管理,就是審計部門通過健全完善的組織結構,明確規定組織中各個崗位的職位和職責以及責權關系,靈活地運用各種方法,把審計組織中各種力量合理地組織和有效地協調起來,使審計組織中的成員互相協作配合、共同勞動,有效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審計組織的行為決定著審計工作的質量。
對審計部門來說,組織管理是審計質量管理的基礎,組織管理對審計質量的管理應該是對審計系統的全面管理,這種管理應該包括審計機構的設置、審計職責的明確,審計人員的配備,審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審計項目的計劃組織,審計過程的協調控制,審計信息的綜合分析,審計成果的推廣應用。從目前來看,油田企業不論是在審計機構設置、審計人員配備,還是在審計制度建設、審計過程的管理等方面,都達到了集團公司的要求。在此基礎上的審計質量組織管理著眼點應該放在各個要素的細化管理方面。
1.對與審計工作質量有關的全部要素進行管理。在審計工作中,審計隊伍管理、審計計劃、審計制度、審計方案、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審計方法等要素對審計質量的形成有著直接的影響,如同“木桶原理”一樣,任何一個要素發生問題,都將制約審計質量的提高。要保證審計質量管理卓有成效,就要對全部要素加以管理和控制,消除“短板”,各個要素同步增長,使之達到審計目標的要求。
2.對審計工作的全方位進行管理。除了與審計項目相關緊密的工作外,非緊密層面要素同樣對審計質量管理產生影響,也是審計管理工作必須重視的問題。如審計部門的行政管理、網絡技術、后勤保障是直接為審計項目服務的,這些部門的工作同樣是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如同機器上每一個零件、每一個螺絲,都是機器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只重視審計項目的質量管理而輕視或是忽略輔助工作的質量管理,將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管理。同樣,審計人員的思想動態、家庭環境、八小時之外也是審計質量管理不可忽視的方面,審計人員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良好的人際關系、舒心和諧的審計環境,都是保證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
3.對審計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審計工作的質量與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密切相關,因此審計質量管理必須是貫穿于審計過程始終的管理,它是一種連續的、不可間斷的管理。從審計的準備工作到現場審計、審計取證、審計底稿、審計報告、后續審計、審計成果利用等,都要納入管理和控制之中。
二、計劃管理是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內部審計計劃是企業開展審計工作的依據,科學合理的審計計劃,能夠抓住企業生產經營的脈搏,圍繞領導重視、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關注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發現問題,促進規范管理。經過多年的審計實踐,內部審計的領域已拓展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但每年對所有單位的全部經濟活動都進行審計是不現實的,因此,要科學地制定審計計劃,使審計項目具有全面性也有重點性,讓有限的審計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計劃制訂中要注重3個方面:一是審計計劃的安排應以企業管理需求為導向,要從全局的高度來研究、分析和把握審計工作,準確判斷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把審計中的具體問題提高到全局的高度加以分析和把握,實現合理的目標定位。二是內部審計要逐步樹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理念,在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關注企業董事會及公司管理層關注的重點,圍繞企業的中心任務確定審計項目和被審計單位,同時也要結合群眾關心的熱點,制度監控的盲點,改革出現的新視點,以保證審計計劃始終與企業的戰略目標一致,為企業經營管理和長遠發展做好服務。三是審計計劃的制定應注重體現企業在管理審計、經營審計、績效審計的內容和方向,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提供全方位的審計服務,進一步深化審計服務意識和建設性審計的價值理念,切實做到“國有資產延伸到哪里,審計就要監督到哪里;企業改革進行到哪里,審計就應跟蹤到哪里;不能有監督的死角和盲區。”力爭提供關注度高、質量好的審計產品。
三、制度管理是審計質量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證
積數是指累計的數量或指算術上二數相乘的得數。
數學上的積數:指能夠分解成若干個素數因子之積的奇數,即奇合數。最小的積數是9。
活期存款中的積數:指按實際天數每天累積的賬戶余額的總和。常用于計算活期存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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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許多人合起來的有組織的整體,跟“個人”相對。集體是群體發展的最高層次,它不同于一般群體。
集體的特點在于,其成員之間不僅有著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活動,而且彼此之間聯系密切,具有鮮明的組織任務,成員不僅要認識到群體活動個人和本群體的利益,而且還要認識到對組織、對整個社會的意義。在集體中,成員之間彼此建立有穩定、合作和相互友愛的關系。但并非任何群體都可以被看成是集體,只有那些具有團結性、高水平的整合作用以及集體主義傾向的高度組織起來的群體才能稱為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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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是行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酬金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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