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1:23: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基層社會治理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民生;社區建設;社區社會組織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有力推進,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推動下,社會組織將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而作為社會組織重要組成部分的社區社會組織,也將會伴隨著我國社區建設的整體進程而進入一個快速、規范的發展階段,特別是在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以其自身特有的組織特性與優勢將在服務基層民生建設中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
一、解決基層民生問題需要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近年來,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黨的十也強調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說,解決好民生問題已成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的一個關鍵議題。在我國,民生問題具有比較突出的復雜性,而且由于一些歷史與現實因素的影響,我國民生問題還存在結構性矛盾,不僅每個民生問題內部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而且各個民生問題之間也存在結構性矛盾,而化解這些復雜的結構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場、社會多方面力量進行聯動,需要系統的制度安排來進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決民生問題的主導力量,然而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在一些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的背景下,推進民生領域中的一些關鍵環節改革迫切需要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的邊界和關系。根據已有經驗與理論,為了避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在現代民生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支撐作用,需要充分調動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公眾力量的積極性,促進民生建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地增進民生建設的活力與動力。
一定程度上說,民生問題的重點與難點都在基層。如在城市,隨著“單位人”向“社區人”的轉變,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務都要在社區進行辦理與解決,而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動人口將進入城市社區生活,公共服務的重心必然下移,這對當下的社區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與課題。基層社區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基礎,它對社會動態的反映尤為敏感、對社會服務的需求也更為直接。可以說,解決好基層民生問題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存保障與生活質量,而且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對于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來說,僅靠基層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特別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的不斷變化,滿足社區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需要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不僅是社區社會組織自身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勢下不斷開拓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題中之義。社區社會組織一般具有志愿性、非營利性、公益性、民間性、社區性等特質,這些特質不僅養成了該類組織的“性格”、形塑了該類組織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規避政府、市場在基層民生服務中的一些“失靈”風險。可以說,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建設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社區里,改善基層民生的相關領域與內容,一般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宗旨、目標、活動內容等相互呼應。也可以說,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是其實現自身組織訴求的使然。社區社會組織通過關注民生、參與民生、服務民生,不僅能夠實現其組織的自身價值,而且也能夠擴大組織的影響力、提高組織的美譽度,從而提升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樹立組織的良好社會形象。
隨著現代公共管理創新的不斷推進,民生服務的格局與方式也需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作為一種重要的建構力量正在影響著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生成。在實踐中,它已成為優化現有民生服務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區社會組織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組成,并根據社區居民實際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務民生過程中具有更為突出的實效性、針對性及靈活性,對居民多樣化的社會需求能夠做出迅速回應。大體來說,在推動和諧社區建設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可以在居家養老、文化教育、衛生醫療、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樣的便利服務,而且有些社區社會組織由于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在服務基層民生中還能夠為特殊人群提供更為及時、貼心的“專業”服務。在基層社區,隨著政府轉變職能工作的推進,政府可以把一些轉移出的具體公共服務工作交給一些有能力、有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這樣做不僅能夠有效緩解民生服務壓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夠增強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能力。
在積極推進“社區社團人”建設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中的社會協同效應將會得以充分顯現。社區社會組織來自民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聯絡社區各方力量,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上具有一定的組織優勢,而且通過有組織的參與活動、表達民意訴求,還能夠有效地整合社區資源、協調社區內各組織之間關系、提高社區公共議事能力。可以說,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堅持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通過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凝聚居民的紐帶作用將得以進一步提升,美麗社區建設的主體作用也將得以進一步彰顯。
從整體來看,雖然在一些地方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發揮,然而,與社會建設的總體要求相比、與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多樣化需求相比,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還面臨著一定的不足與挑戰。從社區社會組織自身來看,主要有: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還不夠完善;組織內部制度化建設還不夠健全等等。從政府的培育與扶持來看,主要有:社區社會組織的數量還無法滿足現代社區治理實踐的需求,沒有形成規模化效應;社區社會組織的種類還比較單一,活動內容有限;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提高等等。從社會認知來看,主要有:整個社會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認知度還不高;一些地方、部門、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功能與作用的認識還不夠等等。
二、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幾點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基層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建設的大力開展,在社區建設的生動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滿足民生多樣化需求、提升基層民生保障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績與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能力與功效還持有懷疑態度,思想保守、認識不足已嚴重影響了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為此,在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下,要不斷強化民生思維,樹立治理理念,激發社會活力,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建設、社區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撐作用,營造有利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社會氛圍,努力形成社區社會組織助力解決基層民生問題的社會共識。在基層實踐中,政府相關部門要不斷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運用社會發展理論的相關成果,在現代社會治理理論的關照下,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協同治理”,[2](P.13)緊密結合我國基層實際,開拓創新,努力地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理論上、制度上、實踐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長效機制
為了確保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有序開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規范化制度安排顯得尤為迫切,為此,可以適時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創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會組織機構的人員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工作進行日常指導與管理;可以通過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培育――支持――監管――評估――獎勵政策體系,做到有組織機構管理、有專人負責、有規范制度、有監督機制、有保障措施、有宣傳渠道。當前,針對社區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的實際,要不斷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管理,不斷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制度,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創造良好制度環境。社區社會組織也要不斷加強內部治理,通過規范化的組織建設,不斷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通過輿論宣傳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積極引導、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關注民生、參與民生建設,對在助力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區社會組織要給予適當的物質或精神獎勵。通過建立規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資源帶動各類社會資源,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提供場所、設施、平臺、資金等方面的幫助與支持。總之,通過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民生建設的體制與機制,將有利于調動社區內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層民生的合力。
(三)要著力培育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
為了更好地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民生服務,針對當前社區建設、改善基層民生的實際,要著力重點培育和鼓勵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民生建設,這不僅因為在當下社區建設中,這兩類組織開展活動的內容是基層民生建設所急需的,而且還因為這兩類組織開展的活動具有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在社區開展民生服務,不僅能夠有效地擴大其組織的社會影響,而且還能夠增進社區居民對整個社區社會組織的了解與認知,從而為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基層民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要不斷加大對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籌集資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方面要給予適當傾斜。通過建立培訓機制,不斷提高這兩類社區社會組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專業化、職業化帶動組織的整體發展,以此進一步提升其服務民生水平。要不斷加強專業社工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通過專業社工來幫助和指導這兩類組織參與基層民生項目,通過志愿者來充實組織力量、擴大社區參與。在實踐中,要善于總結這兩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建設中所積累的經驗,對于具有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適當地進行復制與推廣。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利益;認同;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8-0073-04
自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后,“基層社會組織”作為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入了政府管理部門和學術界的關注視野。加強基層社會組織建設,是健全社會管理體制,完善社區服務功能,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繁榮的重要保證。
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是指在鄉鎮及村落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以滿足農民需要為目標,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開展各種公益或互益活動的社會組織。近些年來,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在農村現代化中做出了獨特的貢獻”。[1]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轉型的不斷加快,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矛盾日益突出,這對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迫切要求。當前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還存在自主性弱、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缺乏持續、有效的內源性生長動力。如何在“原子化”的鄰里結構、“碎片化”的基層社區條件下,使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生長獲得持續的內源動力呢?本文在比較分析理性選擇理論、歷史制度主義理論和社會資本理論的基礎上,指出任何單一理論視角都不能全面地解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生長動因,進而構建起“利益-認同-制度”的綜合性解釋框架,說明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生長就是農民在利益、認同和制度的混合機制作用下,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與合作的集體行動過程。
一、文獻回顧:三種不同的理論視角
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在改革開放后30多年里快速發展,其生長動因何在呢?現有相關研究主要基于三個不同的理論視角來解釋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
(一)理性選擇理論
這種理論在微觀層面上,從“理性人”假設出發,用農民解決公共事務的需求和個人利益的驅動,來解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理性選擇理論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理性人”假設,即假設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理性行動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通過人際交往或社會交換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性行動,這種行動需要理性地考慮對其目的有影響的各種因素。[2]農民是否愿意合作組建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是否愿意積極參與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活動,也是一種理性行動。有學者通過對在現實市場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農民與收購商的博弈分析,指出農民合作這一制度變革是在農民及相關利益主體潛在經濟利潤的驅使下進行的,符合制度變遷的成本—收益分析。[3]但農民是否參加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理性行動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經濟計算,還受到許多因素制約。吳理財認為農民的一些在外人看來怪異的、不符合所謂理性的行為邏輯,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生活場景或制度環境中才能被理解。[4]但理性人在集體利益、公共利益和合作行動中往往是非理性的,在現實中表現為集體利益無人關注,公共產品無人提供。為什么農民在有共同需求和明知合作好處的情況下卻無法組織起來?當前中國很多農村地區存在的農民合作難的現實,迫使我們不能滿足于理性選擇理論的解釋。
(二)歷史制度主義理論
這種理論從宏觀層面上分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迅猛發展的原因。歷史制度主義認為制度的生成是某一歷史進程的具體遺產,強調制度的演進與特定的制度起點相關;制度具有黏性,在特定時空里形成的制度愈強大,對于社會變遷的阻滯性愈強。雖然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可以被視為“全球結社革命”的一部分,但中西方社會組織興起的原因還是不一致的。當代西方非政府組織的興起是上世紀70年代伴隨著西方福利主義與自由市場的“雙重失靈”而產生的,而當前中國的“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與西方意義有本質區別。因此,對中國社會組織的興起應從更加廣闊的社會生態環境背景進行分析,包括家庭的變遷、城市化、中國獨特的政黨制度以及執政黨執政方式的轉變、社會價值取向和精神旨趣的變化、中國階級階層的變化等等。[5]具體就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而言,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鄉村政治格局的變化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是其興起的制度環境。正是中西方社會不同的制度環境及其路徑依賴,構成并形塑了中西方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的不同背景與特征。而且,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并不是被動地受制于外部制度環境,反過來,它的興起也會促進中國社會的改革與發展。[6]但歷史制度主義不能解釋為什么在外部制度環境基本一致的情況下,不同地區與村莊的社會組織發展程度卻存在巨大差異。而且,它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對各種制度如何確切地影響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的復雜解釋,即沒有提出具體且確切的因果鏈來說明制度的影響機制。
[關鍵詞]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D422.6;D63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由眾多村民參加,規定社會行動、調節社會關聯、緩和社會沖突、處理社會難題以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活動。與廣義上的社會治理相比,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更加貼近于現實社會,因此,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1.1 壟斷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嚴重的壟斷問題,特別是部門的壟斷狀況更是頻繁發生,導致各活動分開進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農村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公共觀念意識日益降低。其次,農村基層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會項目,而政府機關中卻擁有充足的項目內容,政府和農村基層嚴重不統一,進而使政府機關的項目得不到更好的運用,進一步拉大了農村和城市的發展距離。
1.2 脫節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脫節問題,主要是由政府機關帶動的,政府自身直接滲入與間接調節之間出現脫節問題,換句話說,政府只關注直接滲入功能而忽略了間接調節的發展。由此導致農村基層組織嚴重脫節于社區組織,也就是只關注城市居委會的建立而忽略農村村委會的培養,使居民治理觀念嚴重欠缺。
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
2.1 建設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
我國的國家治理系統屬于非常繁雜的集體構成,涉及數目繁多的主體項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機關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會單位治理還有最本質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等,都是國家治理系統的部分。
從根本上來說,社會治理系統的創意之處就體現在由傳統意義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會”轉向成最新出現的“小的政府,大的社會”。其實,要想從本質上達到我國倡導的“大的政府”狀態,務必要高度重視農村基層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農村基層的自治及社會單位的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同時要注意重點突出,主次分明。因此,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屬于我國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必須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夠建造出穩固強壯的國家。
2.2 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據了解,曾經有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政府機關都是社會的管治者,經常運用自身的各種權力,擬定相關策略,對社會中的一些行為進行管理,有時甚至是強制管理。后來,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取代了計劃經濟,在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漸漸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著服務型政府發展。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對于建造服務型政府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首先,將人的利益當成首要利益,牢記“以人為本”是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帶動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機關要適度下放權力,給農村基層相關部門更多的治理權。另外,當真正實施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時,鄉里或鎮上的負責人要適當將相應的權力轉交到具體村民委員會手中,擬定策略時要以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更好地促進服務型政府的設立。
2.3 能緩解多種社會沖突
當我國邁入社會體制轉型的快速發展期,急速化的發展勢必會造成許多社會沖突的出現,比如:社會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統、強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當等矛盾,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發現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基層農工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庇護。
著名科學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閥”理論,指出應該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來緩解社會上的多種沖突,維持社會的安穩秩序。他指出,通過農村基層社會治理能夠緩沖社會中各種大小沖突。
3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具體方向
經過多次調查與考究,得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整體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國治理系統與提高治理實力。農村基層是我國發展的根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系統的完善與實力的提升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根基。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具體方向是,在國家適度調控的基礎上,靈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實現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以及推動我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發展。其實,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就體現了農村基層和當今社會身為治理者的多樣化,其整治構成漸漸脫離單一的政治化監控,朝著互相調節、資源共享的方向發展。另外,該方向也彰顯出社會治理機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達到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目的。
3.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方向的詳細內涵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詳細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治理主要負責人的非單一化,也就是我國農村基層自治的負責人除了政府部門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機關,像公司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變成社會治理的主體而非客體。而且,這些能夠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角色在具體的范疇內都擁有一定的權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據自身的觀念促進其余各種組織間的調節。第二,社會治理的構成呈現網格化趨勢。如今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樣的單一化模式,而是擴展成了各個治理對象的網格式路徑,重新打造了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機關和農村基層之間權益和權力的配合與調節,進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力和水準。第三,社會治理的機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實施該方向舉措時,政府進一步改進和健全了多種機制與策略,以便推進自身在管制活動進展中的程式化與理性化等,從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固定性、堅守性與理性化。第四,社會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治理也重點要求公民要根據法律有秩序地參加民主,要將法治當成準則與根基,經過觀念、機制與科技上的創新,進一步帶動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手段的法律化與民主化。第五,社會治理使用的科技更顯現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科技的進步,現代高科技產品數量繁多,高科技技術手段也是更加先進,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使用了基于電子網絡的當代高科技手段,將其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會治理的效率。
4 結 語
本文通過探討在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尚且存在的問題,認識到進行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最終得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實,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變化,同樣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所以對其實施的創新程序也不應停止。當對于農村基層的社會治理構成進行改革時,不單單要限制在政治與社會上,還要更多的關注農村基層的發展,防止出現因策略不當而發生工作成效降低問題。同時,我國要善于綜合協調農村基層的內外部組織單位,時刻加強農村基層本身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成效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劉凱強.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矛盾及其創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15(7).
[2]孟秋菊.農村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基層社會自治創新路徑探析――以大竹縣廟壩鎮為例[J].四川文理學院學報,2015(4).
論文關鍵詞 基層社會治理 社區自治 公共問題 民主
在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以來,我國政府不斷簡政放權,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逐漸改變為服務性政府,進一步減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在社會治療模式方面,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尋求一種多元管理模式,強調公民與政府互動,雙方共同管理,而對于社會基層——社區的治理則更多的放棄于民眾,并提出了社區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區自治模式,是解決中國社會和經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機構和民眾的策略,明確了治理主體,強調公共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公眾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重構啟示
對于基層社會治理而言,其在解決基層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也要積極維護社會的和諧關系,而這種和諧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會現實,調整社會治理模式。現階段,我國政府進一步強調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還權給民眾。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以來,我國政府大動作“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累積超過700項。在國務院的號召下,各地區各級政府也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幅度,社會活力空前迸發。簡政放權不僅是過去兩年的改革重頭戲,也將會是未來的重頭戲,而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也要“簡政放權”。事實上,行政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重構。但是,重構需要強大的理論指引,而“善治”理念給了我們較多的啟示。
“善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強調了通過有效的治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集體。“善治”對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進行了很好的闡述,具體來看:
(一)合法性質與法治狀態
即公眾和政府均對社會秩序和權威表示認同,并自覺服從。在基層社會治療重構中,我國政府也要保證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會大眾認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公眾深度參與
“善治”的基本原則是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等,同時強調民眾的深度參與性質。對于基層社會治療重構而言,民眾(社會組織)參與治理,要體現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兩方面。中國式的“善治”更加倡導政府和民眾,深層次的友好合作,這樣才能提高公民參與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
(三)公開與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過程中,關系公民和組織成員的直接利益事務要保證公開與透明。具體來說,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應告知民眾,政府、政策等治理相關信息,并給予公眾(組織成員)參與治理相關決策制定的機會。此外,也要重視民眾對公共決策的監督職能,進而保證管理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務優質性
“善治”強調治理的關鍵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是否優質、高效直接決定管理的成敗。同樣,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務的高質量,具體來說基礎建設、軟等都要保證較高的治理效果。民眾與政府的協作管理,將最大限度的突顯公共利益。
從“善治”理念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啟發,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集中體現為“還政于民”,完成這個過程也將提升社會自治能力。對于社區自治問題,我國應以培育自治能力為主,進而完成整個治理模式的重構。
二、基層治理模式重構——社區自治的治理路徑
重構社會治理模式其本質就是改革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對于社區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會個體要逐步實現“社會人”的轉變,這樣才能做好基礎社會自治與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動。在治理模式重構中,社區要盡快實現“政府主導”完成到“自治”的轉變,具體來說其治理路徑應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自治主體多元化發展
在社區自治中,需要對政府的職能、管理行為等進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規范性。在社區自治中,自治主體已經發生了改變,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區組織三部分,與傳統治理模式相比,重構后治理主體不再單一,而是出現了多元化發展。在社區自治中政府仍占有關鍵的主體地位,但是要保證社區的公民充分發揮其管理的職能。作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參與社區建設角色,將原有“全能政府”職能進行分解,讓各類社會事務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時,近年來一些社會非營利組織逐漸開始承擔起行業內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使得政府不必浪費精力管理紛繁的事務,社會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基層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來看,公民、社會非營利組織將作為政府的補充力量,在社區自治中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在社區自治主體向多元化轉變的過程中,還應完成以下幾個任務:
1.定位權力與關系。應構建新的現代社區組織結構,傳統的自上而下單向權利運行結構不能滿足合作、協商的多方管理關系。因而,要構建一種上下聯動的互動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體可以進行良好的合作、協商。定位權力與關系的關鍵是保證管理主體處于一種伙伴關系,多方主體可以友好的協商確定管理目標,這種多方認同的管理模式也將提高公共事務的效率。現階段,政府要“簡政放權”,提高社會非營利組織、社區公民的主體地位,共構建三者“鼎力”的社會組織結構。
2.加強社會非營利組織培育。社會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組織,應突顯其社會服務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各行業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業組織、社會非營利組織進行管理,而政府加強這些組織的培育,將極大減輕政府管理的負擔。這些組織屬于民間力量,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應鼓勵這些組織發揮出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社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社會服務內容主要為中介服務和針對兩部分,這樣能迅速解決問題,同時也能提升服務的專業性。
3.激發內各方參與社區建設熱情。社區自治的效果直接關系社區內每個個體,因而要廣泛調動社區內各單位的參與積極性,營造社區共建的氛圍。當前,我國社區內各單位參與管理的程度較低,且參與熱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參與率較低等。因而,在社區管理中,要積極宣傳社區共設的精神,鼓勵各方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同時,要完善制度規范,如政務公開制度、社區管理體制、聽證制度等,從而用制度規范社區自治。
(二)自治方式轉向復合型
傳統社區治理方式以“管制”為主,強調單一治理主體(政府)絕對的管制權,而在社區自治中要打破這種絕對控制的統一管理模式。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要體現出治理主體服務社會成員的理念,并不進行統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會個體的差異性。因而,社區自治的自治方式,應是服務、協調、回應等組成的復合型管理方式。社區自治方式要趨于復合型發展,可以運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種手段。
1.加強改革措施完善。社區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離不開各項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區改革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構建一套完整且規范的社區法律體系,使社區自治模式規范化、制度化,同時為社區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要完善社會政策,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注重公民的權益,促進社區治理向民主化發展。
2.明確公共服務的需求。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民間組織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向民間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未來應進一步明確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為原則,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種類和數量,這些公共服務將覆蓋教育、扶貧、衛生、教育等社會領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較為有限,而購買公共服務可以為公眾提供更加多樣化和異質化的公共服務。但是,當前基層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量較少,不能滿足公眾的現實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轉變態度,鼓勵民間力量支持社會建設,并針對現有公共服務的不足,購買公共服務。此外,基層政府還要加強公共服務供給信息評估公開,使社區民眾可以監督政府行為。
這次全國范圍內的基層官員“跨級直訓”,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一個多年來廣為人知的現象――群眾“越級上訪”。兩者不但在形式上比較接近,在內容上也都具有某種“向上求助”的特征。
對基層官員之所以要“跨級直訓”,主要是因為不少地方矛盾和糾紛增多、頻發、維穩壓力加大,而一些地方黨委、政府等公權機關僅憑傳統經驗已無法妥善應對,有時甚至會激化矛盾。因而,他們需要進京學習新的治理理念和處理具體事務的技巧,以便回到地方后能學以致用。
相應地,一些群眾之所以越級到省里或中央上訪,主要也是由于鄉鎮、縣市未能妥善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令群眾漸漸失去對縣鄉一級公權力機構的信任,轉而寄希望于省里特別是中央出面。
這樣看來,縣鄉一級基層公權力機構在社會治理方面的低效乏力,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如果通過對基層官員的“跨級直訓”,能大幅提高基層公權機構的執政能力,令群眾反映的問題大都能在基層得到妥善解決,群眾越級上訪的動力將大為減弱。另一方面,如果群眾的越級上訪,能經由省里和中央向縣鄉一級公權力機構形成壓力,推動這些機構厲行善政,那么縣級官員大約也就無需進京接受“跨級直訓”了。
但實際情況是,群眾越級上訪無非換來了省里或中央部門的一紙“批轉”,所反映的問題并未得到妥善處置,久而久之矛盾反而愈加激化。既然群眾越級上訪的作用有限,那么,對此次縣級官員進京接受直訓對于改善基層社會治理的作用,也不宜做過高的估計。
筆者認為,針對上述難題,治理思路不妨從“向上求助”轉向“反求諸己”。其核心是,要在完善基層社會的內部治理結構上做文章,充分挖掘基層社會的自治資源,發揮地方公權機關之間的權力制衡作用和公眾權利對權力的制約作用;不斷強化基層群眾自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機制,改變“權力自上而下賦予、權力者自下而上負責”的權力授受、行使與履責鏈條,促使基層公權機關更多地對自己的權力來源――當地選民和公眾保持敬畏,更多地對選民和公眾的利益負責;并在基層社會形成穩定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使調處糾紛、解決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對基層社會而言,這將是一個十分艱難但不得不堅定進行的轉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基層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縣鄉一級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縣鄉一級人大一方面需要扎實推進自身改革,增強為選民代議、維護公共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強化自己監督“一府兩院”(鄉鎮只有“一府”而沒有“兩院”)的職能,以形成“人民選舉、監督(彈劾、罷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選舉、監督(彈劾、罷免)官員”的機制,使公眾可以通過人大充分表達自身訴求、維護自身權益并監督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