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3: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企業稅收征收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跨省施工企業有兩類:一類是小型施工企業,有一定資質,可以單獨跨省承攬工程,它在原注冊地有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但會計核算不健全,多是實行核定方式征稅的小施工隊,包工隊,另一類是中型及以上施工企業,資質規模都較高,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的征稅方式。
中型及以上企業跨省開展施工業務,多是以總公司(法人單位)名義與建設方(甲方)簽訂建筑安裝合同,而具體從事施工組織的部門類型有三種:一是總公司下屬的在施工地設立的分公司,其已在施工地辦理了工商和稅務登記,有較固定的營業機構。單獨設賬核算,二是總公司下屬分公司所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其有非法人營業執照,但不是在施工地工商局辦理,不單獨設賬核算,由分公司設賬核算;三是總公司直屬的臨時項目經理部,其沒有非法人營業執照,不單獨設賬核算,由公司設賬核算。
一、當前跨省施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及依據
當前,跨省施工企業征收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大致分為兩類。
第一類征稅方式:部分省市地稅局根據企業規模及歷年核算情況區別對待,對財會制度健全,核算規范的跨省施工企業,實行總分機構間企業所得稅按比例分攤,就地預繳;對核算不規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業,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執行依據包括:財預[2008]10號文件《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二類征稅方式 部分省市地稅局對所有外地施工企業,無論大小,均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依據是國稅發[2008]30號文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二、當前跨省施了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第一類征收方式明顯比第二類征收方式科學合理,它對不同規模企業實行區別對待,尤其是對小型,核算不規范企業核定征收是比較合理的,但兩類征稅方式都存在明顯的缺點和問題。
(一)第一類征收方式在實際征納工作中不方便操作
1 納稅主體地位的不確定性。由于跨省施工企業多以項目經理部在異地組織施工,稅務局按第 種方式征收所得稅,就是把項目經理部視同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了,但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并沒有明確項目經理部是稅法規定的分支機構,項目經理部一般不屬于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分支機構,也不單獨進行核算。因此,把項目經理部作為分支機構和納稅主體,筆者認為不太合適,項目經理部不單獨核算盈虧,所得稅不應就地預繳,項目經理部只有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才能成為法律上的分支機構,才能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 納稅形式的不確定性,項目經理部如果被判定為分支機構,把它作為二級分支機構,還是三級分支機構,國稅發[2008]28號文件沒有明確,從項目經理部的職能、法律地位、賬務核算形式來看,充其量也只能是三級分支機構,而二級分支機構與三級分支機構的納稅形式,即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中是有一定區別的。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對總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因此,筆者認為,跨省施工企業中,總公司下屬分公司在施工地成立的項目經理部,如果判定為分支機構應屬于三級分支機構,無需在施工地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應并入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核算盈虧后。適用稅法其他規定計征所得稅。
(2)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該部門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其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跨省施工企業中,總公司設立的直屬的臨時項目部(沒有非法人營業執照),不能視同為一個分支機構,也無須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 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攤比例的難確定性,所得稅分攤比例的難確定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難以確定,因為項目經理部不單獨設賬核算收入成本,無經營權,沒有取得收入的權利:單個項目的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分公司或公司的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也無法分開核算。因此,所得稅分攤比例難以準確確定,二是出于維護地方利益,不愿意轉移稅源,總機構所在地稅務局在計算確定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時,有可能不按實際情況計算,會把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比例定得偏低,從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看出,總機構所在地稅務局在計算確定分攤所得稅比例時,有絕對主動權。
(二)第二類征收方式違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原則,加重了納稅人負擔
現舉例說明如下:甲大型國有施工企業(下稱“甲公司”)在乙省承攬了幾項工程,全部是設立項目經理部組織施工,在施工地沒有固定的營業機構,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無施工地的稅務登記證,所得稅歷年來實行總公司匯總繳納、查賬征收。假如甲公司在2008年需要開發票收款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是2008年以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3000萬元是2008年新建項目的進度款,按照乙省地稅局目前規定。除流轉稅外,甲公司還需要按8%的應稅所得率,就地預繳5000萬元×8%×25%=100萬元企業所得稅,倘如此,則存在四個問題:
1 對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執行核定征收政策,違反核定征收原則。“核定征收”是對建賬建制不健全,核算不規范或不能正確核算盈虧的企業實行的征稅辦法,對本例中的甲公司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就屬于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范圍,違反了核定征收辦法的原則。
2 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偏高,甲公司屬于老國營企業,各項社會負擔重,管理費用高,到外地施工,本來不可預料的額外費用就多,利潤就很低,再加上這兩年物價上漲嚴重,到工程完工時,能不賠本就已屬難得。即使實行定率征收,乙省稅務局核定的8%的應稅所得率,也比企業實際盈利水平高出數
倍,使納稅人面臨稅負不合理和稅負過重的雙重壓力。
3 重復征稅。即使采用較低的,適當的應稅所得率,對2008年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合理。因為甲公司是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已完工項目的收入是按進度報量核算的,在實際工作中,進度報量遠遠大干工程收款,由于完工項目的全部收入,成本都已在2008年前入賬,該完工項目產生的利潤在2008年以前已經由公司匯總繳納過企業所得稅,若再對完工項目的2000萬元拖欠款按收款金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就是重復征稅。
4 額外增加企業資金負擔和退稅麻煩,假如甲公司所有外地在建施工項目都按照乙省的辦法交納所得稅,將會占用巨額企業資金,比如2008年甲公司預計收入10億元,其中外省施工項目收入5億元,則需要先預繳所得稅5億元×8%×25%=1000萬元,而按1%的收入利潤率計算,甲公司2008年利潤也就是10億元×1%=1000萬元左右。這就等于讓甲公司把全部利潤額都拿出來預繳所得稅,這讓任何一個公司都承受不起,此外,對預繳的1000萬元所得稅,怎樣處理入賬。將來如何退稅返還,都沒有具體規定。有待各地稅務部門制定出具體辦法。
三、關于改進跨省施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建議
鑒于跨省施工企業以上兩種征收所得稅方式各自存在問題和缺點,筆者建議,本著簡便易行、方便納稅人、降低征稅成本,科學合理的原則,可采用以下措施:
1 對核算不規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業,可以繼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
2 對核算規范的企業,首先,各地稅務機關要互相認可、信任,堅持查賬征收,盡量不搞定率征收,第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跨省施工企業,為收取2009年前完工項目的拖欠工程款,開發票交納流轉稅時,不再附加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對2009年及以后的新建工程項目,實行按近三年企業平均收入利潤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再實行總分支機構所得稅按比例分攤就地預繳辦法。同時,要求企業提供施工合同、甲方確認工程進度,收入成本入賬情況,經審計的上年年報、經審核的上年度匯算清繳報表、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外出施工稅收證明等證明資料。
關鍵詞:建筑工程 房地產 建安企業 稅收征管
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我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由于建筑安裝企業存在施工時間長、投資大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然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雖然稅收利率的差別依然存在,但是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如何通過稅務籌劃,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成本以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部分企業使用違法違規的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必須要加強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我國建安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稅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來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卻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基本處于末項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引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法進行納稅,是亟待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國房地產與建安企業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隱瞞預售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預售購房的金額掛名在其他金額往來上,或者記錄在短期借貸項目中,在賬面上沒有真是的反應。不僅如此,部分企業私下制作憑證,預售房屋,將金額存入其他賬戶中,故意隱瞞預售收入,企圖逃脫所得稅。
(二)隱瞞銷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迷狀態,各地的房地產銷售量大幅下降,銷售價格也降低,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在經濟勢頭較差的情況下,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
(三)混淆應稅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的部分金額故意隱瞞,不作為應稅收入,不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再確認聯系。
(四)屬地納稅意識低
建安企業的流動性較強,由于部分注冊的企業實際施工地址與注冊地址并不一致,多數企業的屬地納稅意識薄弱,拖欠稅款或者直接在注冊地納稅的事件屢見不鮮。
二、強化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意義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的行業稅收也隨之增加。目前,稅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房地產的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的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部分。
自從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以來,關于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政策的變化較大,確定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中關于預收款項以及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其稅款的計算成為了重點和難點所在,在相關業務處理中,應該保持高度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的政策與措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深入探析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十分棘手的難點。由于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稅收征管因素。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收問題的研究,可以為稅收征管因素雖與稅收的影響提供有力的參考,用實例分析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力。
(二)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產業結構中的突出位置日益顯現。通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深入研究,尤其歸納整理是針對開發環節、銷售環節等稅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議,對于完善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開展同業稅負分析
稅收負擔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業中,數值相差不大。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同行業的稅負分析研究,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出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根據稅負企業進行納稅評估,開展監督活動,有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稅收征管力度
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測算地區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之后,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另一個角度去分析研究各類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考核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改進稅收征管的措施方法,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稅收預警機制
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日益體現出來。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加強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數據統計分析,有利于稅收機關掌握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稅收收入的變化情況,對于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監控、避免稅收漏洞、建立稅收預警機制、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強化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稅收政策,開展同行業稅負分析,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建立相應的稅收預警機制,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會計處理;納稅調整
中圖分類號:F235.1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5-0095-02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滾動開發性以及生產周期長、投資數額大、往來對象多、市場風險不確定等特點。因此,其開發經營活動不同于一般的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它是集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綜合產業部門。這種行業特點決定了房地產企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的復雜性。稅法與新企業會計制度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的重要依據,此外在國稅發[2003]8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基礎上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對進行該項業務操作有重要指導作用。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于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而開發產品是否轉出企業對業務處理有重要影響,根據這個標準上述五種情況可以分為兩類視同銷售行為:將開發產品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與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第一類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按開發產品的賬面成本作為取得資產的入賬價值,或用于清償債務、或列入有關成本費用及其他項目支出,并將其視同銷售,按確認的收入扣減開發產品賬面成本后的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對開發產品不轉出企業的行為,按確定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 視是銷售行為收入的確認
按照《通知》的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對于房地產行業,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在當前行業發展上升勢頭強勁的背景下,對于開發產品的獨立運作是很多開發商的選擇。按照規定,如果房地產企業不對視同銷售行為早作處理,勢必會在未來給企業帶了更大的稅負。
三、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折舊問題
對于自用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行為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自用,按開發成本入賬,形成會計成本,但其遠低于計稅成本,如果會計上未把會計成本小于計稅成本的金額計入自用開發成本,就會出現對自用產品的折舊額小于從外部購入同樣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可以參考的方法是,先把自用開發成本的入賬價值假設成按計稅成本入賬,再將計稅成本大于會計成本的差額在開發成本移送自用的當年一次性以折舊費用形式將差額轉銷(因視同銷售無現金流入,稅法確認的收入理應有相應的費用抵減),由此,既抵減了開發產品的入賬價值,又抵減了視同銷售形成的差價收入,從而使產品自用的現金流量變為零,這與開發產品自用的現實情況相吻合。在形成時間性差異時,按此時間性差異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于這一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不論開發產品移送自用與對外銷售的時間間隔是否能夠事先確定,企業對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均隨自用開發產品的折舊過程逐年轉回。按時間性差異乘以年折舊率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稅額,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待間隔期滿實際對外銷售時,將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一次性作轉回處理,會計分錄與上述相同。
四、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度決定將其開發產品――A商業廣場,轉為對外租賃的資產,該廣場開發成本5 000萬元,市場公允價8 000萬元,公司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了所得稅990萬元,該房產按20年計提折舊,5%殘值率。
按照上述分析,2007年會計處理:
Dr:固定資產8000Dr:遞延稅款990
Cr:累計折舊3000 Cr: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
開發產品5000
以后年度會計按凈值計提折舊,年折舊額=5000*(1-5%)/20=237.5;稅務申報按公允價可稅前抵扣折舊額=8000*(1-5%)/20=380,每年可遞減應納稅所得額142.5萬元。
遞延稅款按折舊年限20年分期平均轉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借計“所得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0借計“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會計處理
Dr:管理費用237.5Dr:所得稅/利潤分配49.5
因此,稅收的目的也就具有了國家職能,也就必須為國防開支提供經費,當然也要對國內各項事業發展提供經費,調節資源分配,優化產業結構,以及平衡各項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平衡發展等功能。
而稅收體制的好壞將直接影響稅收目的實現的好壞。因為稅收體制經過各朝各代、各國各民族從多個角度的完善,終于形成了當代稅種繁多的現象,這既不利于國家財政部門的征收,也不利于公眾對稅收的理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成本;并直接造成了各政府部門利益分配不均,區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中各類商品暴利現象嚴重,物價難以控制等等社會問題。
為了更好的解決稅收體制問題,在這里我們分析一下現有的稅收體制,它的稅種非常的多樣化,但是從稅收主體不同的征收方式來看,無非分為易前稅和易后稅兩類。
第一類,易前稅。其征收方式是從前到后的稅費征收,即交易品在交易前就已經定好征收稅率的,它的征收對象大部分是交易賣方,比如甲方賣東西給乙方,稅費的征收對象是甲方而不是乙方。它的主要代表有:營業稅、資源費、出口關稅等。我們以營業稅為例分析此類稅種的特點。營業稅的定義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營業稅。稅率是,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 %,娛樂業稅率為 20 %。納稅期限是,每月十日前申報繳納,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每季度十日前申報繳納。從以上對營業稅的說明中我們可以分析出以下幾點:從納稅期限來看,它往往是在沒有發生實物交換之前完成的;它的征收地點是在交易賣方所在地;它的征收對象是交易賣方;它的稅率一般是不可變動的。
第二類,易后稅。其征收方式是從后到前,即產品在交易完成后再根據利潤多少進行核定征收稅率,因為是根據交易買方出價多少而定的稅率,所以征收對象主要是交易買方,比如甲方賣東西給乙方,稅費的征收主導方是買者,因此實際對象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它的主要類型有: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增值稅等。我們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分析此類稅種的特點。個人所得稅定義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 %―45 %,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 %的比例稅率。納稅期限是,按月申報,次月七日內繳納。從以上對個人所得稅的說明我們可以分析出以下幾點:從納稅期限來看,它的稅收完成過程是在已經知道企業和個人交易完成后,對是否有利潤進行檢測后完成的;它的征收地點發生在交易買方的所在地;它征收對象是交易買方;它的稅率是可調節可變動的。
從以上兩種對稅收的征收條件來看,我們事實上也可以將易前稅稱之為假定稅收體制,即此類稅收體制是在假定企業和個人交易過程中一定有利潤的情況下征收的;而將易后稅稱之為實際稅收體制,即此類稅收體制是在交易過程中實際產生利潤后的情況下征收的。我們現在來比對一下兩者之間的優缺點:
從征收的前提來看。易前稅是在交易完成前就已經確定的,它是在假定企業有利潤的前提下進行,它無形使得企業對商品的的定價要有一個稅收加成,對于商品價格提升有一個驅動作用,也就是說此類稅收政策促進了產品的價格上漲。對于國家來說,這樣的稅收體制其實并不是在調節物價而是促使了物價的無形上漲。對于企業來說,沒在產品銷售給客戶、得到利潤前,就要多投入一份稅收成本,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對于消費者來說,意味著要提前承受物價上漲帶來的壓力。易后稅的前提是在商品交易完成后,肯定企業或個人有利潤后完成的征收。當然產品假如沒有到達消費者手中并沒產生利潤前也就不形成征收過程。這樣的稅收體制,對于國家是將稅收體制作為調整物價和企業利潤的手段來看,也就體現了稅收征收的目的,它真正完成了國家對企業產品的利潤增收調整和物價調整的目的,必將促進國家調節企業間平衡發展和商品價格的作用。對于企業來說,減少了新企業建立的投資成本,對于鼓勵企業的創辦有現實的促進作用;對于消費者來說,減少了國家對產品征收稅收帶來的前期促進壓力。
從征收的主體來看。易前稅是對企業(賣家)進行稅收的征收,容易誤導稅收征收的最終目的是最終消費者,而使得消費者喪失了因消費而被征稅的知情權,也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業對政府作出的貢獻,也就出現了地方政府為當地企業非法護航的情況。易后稅是對終端消費者進行稅收征收,真正明確了稅收的主體,事實上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組織或個人的稅收政策,最終的買單者實際上是終端消費者。易后稅必將促進政府、企業、個人對稅收征收含義的真正理解,調整好三者的關系,使得更有利于國家對整個經濟體制的調整。
從征收的地點來看。易前稅的發生地一般都是在企業所在地,對于企業所在地來說,除企業將產品銷售到其它地區所得利潤全部集中到這地方來,形成利潤的聚集區,還將形成了稅收的聚集區。當然這對于企業所在地來說是一件好事,意味者拿別人的錢來富自己。而這對于其它地區假如沒有企業的話,也就不能形成利潤和稅收的聚集區,還要為了購買產品將手中的錢流往企業集中地。兩者之間根本不能形成平衡,也就形成了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現象,這種稅收體制也就是形成了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假如國家沒有進行宏觀調控,必然使得區域不平衡現象進一步擴大。雖然國家可以要求發達地區的財政上繳國庫進行轉移支付重新進行分配,但是要形成平衡的話,這也就要求國家政府部門對于發達地區必須上繳的財政收入相對于產品利潤和稅收流量之間有一個平衡,而要做好這一財政平衡對于我國現有的財政體系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易后稅的征收地點是在交易完成后所在地,企業產品的稅收地點相對易前稅發生了轉移,不再是將利潤和稅收集中到一點形成的極大經濟不平衡,將使產品的稅收在每一地區按消費者需求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使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現象得到遏制,減少了國家政府轉移支付的壓力。在此過程中,由于企業所在地政府對企業稅收的大幅度減少,以及土地升值壓力等等原因,必將降低富裕區域政府留住企業的動力,而促使企業向貧困、土地貧瘠地區發展,最終促進利潤和稅收的地區平衡。
從征收的整體過程來看。易前稅的征收方式的最大特點是產品出來后,交易完成前進行的,也就是忽視了交易完成的最終階段,最終中介經銷商到終端消費者之間的利潤增值的稅收征收。而一些高利潤的消費物品的價格提升都是在這一階段發生的,比如說壟斷產品,專利產品,房地產,以及傳銷產品等等。它給我們帶來的是暴利行為,對于整個國家經濟的平衡和穩定有極大的破壞作用。在這一過程當中,對于消費者來說,在基本完全喪失對稅收的知情權的情況下(造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平衡),缺少了對產品的價格檢查,而致使終端消費者被暴利行為所傷害。易后稅的征收過程是在交易完成后完成的,它完善了整個稅收體制,加強了對交易最終環節的管理。對于國家來說,對暴利企業實行監管提供了可能,必將對穩定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分析了稅收體制按稅收主體不同的分類而產生的相互對比,使我們肯定了稅收體制的好壞對國家經濟發展是有影響的,因此,對于稅收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主要改革方向有以下幾點意見:
二、抓住工作重點,強化稅收征管。對交通運輸業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征管工作,進一步規范車輛稅收各項征管措施。
(一)加強稅源管理,嚴格稅務登記。凡在我縣境內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部門可不予提供發票。
(二)明確征管模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縣營運車輛稅收由縣運管所代征。為簡化辦事程序,建立優質化服務體系,縣地稅局在政務中心設立營運車輛稅收征收窗口,與交通運管部門聯合辦公。交通運管部門在“營運證”年檢、機動車“二維”、上路稽查等環節實行同步征收。對實行獨立核算且賬務制度健全、能全面準確核算營運收入的單位,實行申報征收方式。個體營運車輛稅收實行“全額定稅,一次征收,開票抵減,超額補稅”的征收方式。即對車輛稅收核定稅收定額,實行簡并征期的辦法,全年一次性繳納稅款;按規定繳納全年稅款的納稅人,可以用已繳納的定額稅款分月按次抵頂開具發票所需稅款,超額部分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三)統一征收標準。營運車輛稅收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征收時間、征收期限、征收稅額標準。
(四)嚴格對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對申請認定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嚴格把關,除審核相關資料外,還要實地調查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核實納稅人的運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對已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對不符合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要堅決取消其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五)強化運輸企業納稅評估工作。重點評估運輸業務和營運成本的真實性,以及發票使用、稅款繳納等情況,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強宣傳,積極創優稅收環境。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對此項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取得社會各界及營運車輛納稅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我縣營運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時,交通運管、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要定期采取聯合執法方式,加大對運輸業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創優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