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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款的程序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4 15:33:3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款的程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民間借款的程序

        篇1

        關鍵詞:借貸糾紛;程序;實體;裁判觀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深化發展,新的特點、新情況、新問題、新的糾紛不斷出現,青島市中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出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需要在審理案件和解決糾紛時加以深入思考,找出相應對策。

        一、 爭議焦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可分為程序與實體兩方面,實體方面的問題高達70%,但隨著民事主體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律師專業素質的不斷提高,程序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

        (一)程序方面。該類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權異議、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及訴訟時效等方面。

        (二)實體方面。借貸糾紛案件在實體方面的爭議焦點絕大部分圍繞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所占比例高達42.22%,而實踐中借貸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也是比較常見的爭議問題。

        二、 裁判結果

        (一)二審案件的裁判結果。青島中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二審結果發改率達27.27%。其中5個發回重審的案件,有3份判決的理由均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即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另2份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外,還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四)項,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管轄權案件的裁判結果。在摘取的45件借貸糾紛案件中,有4件屬管轄權異議,但青島中院都作出了維持的裁定。

        三、 裁判觀點

        (一) 程序問題

        1.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適格主體為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非該借款金額的實際使用人。

        上訴人張維波因與被上訴人周延貴民間借貸糾紛案中[(2014)青民二終字第144號],上訴人辯稱,其是代姜誠誠給被上訴人書寫借條,實際借款人為姜誠誠。青島中院認為,2014年2月27日上訴人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條,即便該款項實際為姜誠誠所用,但姜誠誠以擔保人身份簽名,上述事實證明上訴人是實際借款人,姜誠誠是擔保人,上訴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責任主體,應向被上訴人償還借款。

        2.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以新司法解釋為準即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中“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不再適用。

        (二) 實體問題

        1. 借款人出具借據,且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上訴人周健與被上訴人青島玉柘木業有限公司民事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96號]中,原審法院認為,玉柘公司主張其于2012年10月18日給付周健20萬元系借款,周健雖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該筆款項系玉柘公司替他人向周健償還借款,但周健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主張,以為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玉柘公司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故對玉柘公司主張該20萬元系借款予以支持。上訴人于上訴期間提交的證據證明:①被上訴人股東分別為張守玉、張吉春、張桓;②在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萬元以前,上訴人曾支付張守玉10萬元,支付張吉春8萬元。但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僅憑該銀行轉賬憑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借貸關系證據不足。

        2.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上訴人藤素英與被上訴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園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青金商終字第62號]中,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系期間,藤素英應與王波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青島中院認為,結合①上訴人與王波于2004年6月26日簽訂了關于收入與債務相互獨立的協議書,②兩人于2009年10月4日將上訴人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進行公證,該兩份證據,認定上訴人與王波對于家庭財務收入和支出相互獨立。上訴人對于本案借款,既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實際使用款項,不應對王波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借貸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為借貸合同記載的金額,但貸款人未足額交付的,以貸款人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在上訴人紀毓德與被上訴人欒志強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14號]中,欒志強在一審中辯稱,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紀毓德實際只交付了9.7萬元。原審法院認為,紀毓德提交的借條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因紀毓德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欒志強提交的借條及雙方陳述,確認紀毓德實際支付欒志強借款的數額為9.7萬元。而青島中院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支付9.7萬元的主張,故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10萬元。因此,被上訴人應償還上訴人10萬元借款。

        四、 結語

        本文是對青島中院近兩個月來已公布的借貸糾紛審判案例的簡單梳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前借貸多采用書面形式、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增多、借貸合同的形式多樣等問題,因此借貸糾紛所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學習研究。

        參考文獻:

        [1] 張濤著.民間借貸法律問答[M].天地出版社, 2008.

        篇2

        關鍵詞:《消費信貸法》;民間借貸;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間借貸是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其流動可以表現為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和合法民間借貸兩種狀況。“高利貸”具有危害實體經濟,導致實體經濟空心化,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等問題,應該予以堅決打擊;合法民間借貸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是資金所有人財產權的具體方式。《憲法》第21條規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并依法對非公有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十二五規劃》、《民間資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促進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方針,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據。

        《憲法》同時要求對非公有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所以必須堅決禁止和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相關部門制定和頒布《刑法》、《商業銀行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調整,維護信貸市場穩定。

        顯然、我黨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維護民間資本的良性發展,堅決打擊高利貸,合理引導合法民間借貸發展。不過,關于高利貸的本質和規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認識,以下詳細分析英國的信貸制度,為中國制度發展提供借鑒。

        一、英國《消費信貸法》的基本特征

        英國《消費信貸法》于1974年頒布,該法規直接替代小額貸款、典當貸款、租賃信貸的相關立法和規定,形成統一的信貸消費立法。該法規經過多次修訂最終形成《消費信貸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費信貸的監管部門又制定了多個單項立法,不斷完備和充實《消費信貸法》的法律體系。

        英國《消費信貸法》以保護消費者,建立新的制度體系,維護公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為立法目的。《消費信貸法》共190條,分為12部分,涉及到消費信貸審批和執照、信貸合同、商業推廣、擔保、司法管轄等多個方面。總體來看,英國《消費信貸法》表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寬松的市場準入審批制度

        英國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機構。公平交易局通過審批制度管轄消費信貸的市場準入,《消費信貸法》針對申請人確定了抽象的“適合”性標準(Fitness standard),牌照應該授予“適合”消費信貸經營的申請人。《消費信貸法》確定的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具體環境;主體是否涉及到欺詐、欺騙或者暴力犯罪;是否違反《消費信貸法》的任何條款,或者其他任何與調整個人或者個人交易相關信貸條款的條款;是否導致基于性別、膚色、種族、民族、國籍的歧視;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當或者不合適的行為(無論是否非法)。顯然,《消費信貸法》確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寬松且抽象,并且對于資本要求沒有設立任何的“門檻性”要求。公平貿易局于2008年1月頒布的單項《消費信貸審批法》沒有增加申請標準難度,但對“適合”標準確定了更加具體的指標。

        (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費信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貸款人在商業廣告、締約前談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階段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后果。

        《消費信貸法》針對商業推廣階段的廣告確定了專門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門有權針對廣告的形式和內容制定獨立的標準,《消費信貸法》第48―51條規定的條款確定了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導致的各種犯罪類型。

        談判締約階段的信息披露區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對于面對面的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貸消費信息披露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二:對于遠程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有義務遵守《遠程金融市場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兩類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范圍、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費信貸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階段應該披露往來賬戶的定期報表、協議變更的通知、違約通知、合同執行和終止通知、依據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費信貸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進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圍擴大到定額信貸年報、往來賬戶報表的其它信息、欠款總量、違約款項總量、違約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貿易局有義務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協助和規范貸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貸款人一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除了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還可能導致民事責任。例如:在締約談判階段如果貸款人沒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權利撤銷合同;如果貸款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沒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況,那么借款人沒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應該披露而沒有披露期限內的借款利息。另外貸款人對于違約、違約數量、合同內容等事項都具有充分披露的義務。

        (三)完備的追債制度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債是消費信貸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公平貿易局2003年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該指導在2006年12月被修訂,公平貿易局于同年12月還頒布了《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這些法規將追債行為區分為公平的商務行為和不公平的商務行為,并區別對待。

        《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確定的不公平商務行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傳播、不當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詐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債成本、不公平的追債走訪。

        《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成熟的負債管理服務

        公平貿易局制定《負債管理指導》于2008年12月頒布,該《指導》適用于消費信貸牌照的申請人和持有人,主要調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請人如何提供負債管理服務。英國的負債管理服務發達,在頒布本《指導》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機構提供該類服務,例如公民咨詢處(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費信貸咨詢服務機構(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國家理債專線(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紀90年代以后,大量營利性負債管理公司得到發展。《負債管理指導》主要涵蓋債務重組、債務償還、提前償債、代表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債務問題、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提供咨詢意見等。

        英國已經形成了完備的債務管理咨詢服務體系,并且咨詢服務體系的內容由立法嚴格規定和調整,保證了服務的全面和質量。對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債務具有積極的價值。

        (五)高度權威的司法救濟制度和措施

        公平貿易局有權運用行政手段對交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行政裁定。《消費信貸法》還設計了司法救濟制度,強化司法機關在消費信貸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有權對是否存在“不公平行為”作出判決,并可以進一步判決相應信貸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濟的特點如下:

        其一,司法救濟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廣泛。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是合法申請人;借款人或者保證人處于任何訴訟程序中并是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該程序將執行該借貸協議或者相關協議,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借款人或者貸款人處于其他訴訟程序中,依據該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為一定數量的支付或者可為一定數量的支付,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

        其二,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消費信貸法》在證明是否存在“不公平關系”這一實事時規定了被申請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任何的訴訟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針對借款人的不公平關系,貸款人有義務作出相反的證明,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樣。針對信貸協議中的不公平關系,法院有權利做出以下判決: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整體或者部分返還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不考慮該是否直接支付給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實施、中止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減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根據擔保的目的,要求返還保證人提供的任何財產;撤消協議或者相關協議中借款人或者保證人的任何義務;變更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條款。

        二、英國《消費信貸法》的主要經驗和評價

        英國的《消費信貸法》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在實施中實現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從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國《消費信貸法》下列層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英國已經實現統一的消費信貸立法

        英國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之前分別制定了單項法律調整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等信貸方式。經過多年立法實踐,立法機關于1974年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統一立法的價值消除了制度間的沖突和不統一,提高了立法和執法的協調性。英國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市場的充分發展和相關立法經驗的積累是英國統一立法的基礎。

        (二)消費信貸市場由商業行政機構審批和監管,一定程度脫離金融監管

        消費信貸行為本身資本化和證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實交易相聯系,因此英國將其納入消費市場而不是金融市場。英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是公平交易局,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行政管理機構,而不是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FAS的監管范圍也沒有直接納入消費信貸市場。

        (三)消費信貸交易制度不斷完備

        英國《消費信貸法》確定了嚴格的準入制度,同時也確定了豐富、系統的消費信貸交易制度,這些制度對于業務推廣、合同訂立、合同的履行和終止、債務管理、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

        (四)借款人保護制度逐步完善

        《消費信貸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借款人的權利。法規具體制度的安排表現出這種立法目的。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費信貸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護借款人的權利,這些披露義務涵蓋了締約前至締約后的所有階段,制度的設計本身表現出對于借款人的極大保護。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權。

        三、完善我國信貸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科學區分合法民間借貸和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增強制度執行效率

        調查顯示,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將“高利貸”直接確定為獨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體系共同調整。例如,針對吸存行為確定非法吸存罪;針對吸存中的詐騙行為確定集資詐騙罪;針對暴力討債行為確定人身傷害罪。可以認為,現有的罪名體系比較完備,重點應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強執法可行性和提高執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貸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斷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執法效率不高。近年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關,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認定標準、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發展成果,明確了非法吸存的判斷標準,為打擊民間借貸中的犯罪行為確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綜合運用市場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間借貸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現有立法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立法沒有規定超過四倍屬于非法。從實踐考察,英美等發達國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態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區繼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僅僅針對放債人和自然人規定了利率上限,不過其上限達到基準利率的20倍。顯然、大部分國家不將利率作為判斷合法與非法的標準,香港地區設定了上限標準,不過適用范圍狹窄,并且20倍的上限遠遠大于我國的4倍。

        英國等發達國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時確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體來說:信貸交易中的借貸人具體嚴格的披露義務: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嚴格究責制度。貸款人在簽約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義務,并且必須在合同中寫明這些信息,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權,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欺詐。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貸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實踐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比較有效的控制“高利貸”、“高額服務費”、“利息計入本金”等現象,并充分發揮了市場的作用,維護利率穩定、抑制欺詐風險。

        從長遠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從現有狀況看,不適宜完全放開利率上限管制,對于高利貸中的不法行為可以通過市場和制度相結合的手段予以調整。

        (三)完善法治建設,規范民間借貸發展

        民間資本流通的確可能導致不法、甚至犯罪現象,英國的立法經驗值得借鑒。高利貸包含如下基本風險:高利率、欺詐、暴力追債、爭議發生后借款人處于司法弱勢地位。針對這些風險,英美通過如下制度建設保護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詐風險。英美國家通過信息披露制度解決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并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

        2.完善體制和機構建設,抑制杜絕暴力追債。追債是民間借貸滋生違法、犯罪行為最多的領域。英國的立法值得借鑒。英國公平貿易局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暴力追債)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英國公平貿易局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采取嚴格處分和處罰的態度,確定了司法權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債。

        我國可以考慮在相關部委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杜絕暴力追討等問題,保證民間借貸的公平和穩定。

        3.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必然處于弱勢地位,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公平關系,導致訴訟失敗。英美法確定了貸款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保護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主張存在不公平關系,要求解除借貸合同。按照一般舉證規則,借款人必須證明存在不公平關系,但其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不過,英美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證明責任歸于貸款人,其有義務證明沒有不公平關系,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否定借貸關系,保護借款人利益。

        篇3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國現有民間借貸利率規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規范見于: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No.90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No.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No.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給弱化滯后的民間借貸規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1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棄了長期以來的“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劃出了“兩線三區”,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期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論證

        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滿足了供求雙方融獲資金的雙贏需求。但是,隨著日益增長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營主體實際需求資金量大量擴充,而嚴控的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融資基準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各類主體資金斷鏈危機。于是,大量主體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相對靈活、融資條件相對寬松的融資方式。無形之中,民間大量擁有閑散充盈資金的貸方“持幣”待沽,為了獲取更多的資產利潤空間,“暗箱炒作”的高額貸款利率孕育而生,這無疑使得原本資質匱乏、內外監管松散、資金短缺的主體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資,企業毫無存續可能;高息融資則為日后無法還本付息深陷“訴訟、非正常途徑索還借貸款項、臨危破產宣告”深埋隱患。因此,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最為突出的困頓是民間借貸的高息利率。

        無法無息或者低息獲得融資款項,以期大力降低因為融解資金提升的市場風險,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過其余路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應運而生。

        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規模日益顯重,民間借貸資金規模以近萬億計,對金融市場安全產生極大的威脅。金融風險的關聯性極強,民間融資風險產生效應如果沒有規范引導、監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國金融風暴危機。

        據金改實驗室記者姚偉2014年出具的調研數據顯示:①

        (一)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 500億,平均利率36.2%。

        (二)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四)在進行民間高息借貸的家庭中,目前國內約有42萬戶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戶均放貸金額約為55萬元,資金規模達到2 300億元。這類家庭通過巨大的利差獲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為7.5%,平均借出利率為36.6%。在城市中,利差則更為明顯,平均借入利率僅為7.2%,平均借出利率高達44.7%,實為名副其實的“高利貸”。②

        三、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直觀得出結論:

        經營主體的盈利情勢與放貸主體休戚相關,而放貸主體是銀行還是民間主體除了自身放貸稽核標準不同外,其利率水準從表2橫向比較可以得出結論:放貸利率對于借貸主體盈利密切聯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數據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間借貸利率水準基本落檔于受法律保護狀態,少數量位于法律不強制保護、雙方自愿履行狀態。

        (一)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

        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位于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額的,人民法院用該支持。

        高法最新規范出臺,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小微企業、個人民間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公平裁決,穩妥處理。

        但是,現實狀態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不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并沒有尋求司法途徑,以期獲取人民法院支持。對于這種現狀進行如下解析。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借貸雙方原本就不會將這種“私化”利益關系公之于眾,一旦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任何問題,主體雙方首先選擇解決問題的途徑是“私了”。之所以選擇這種解決方式,是因為在主觀上民間借貸關系“隱蔽性”處于對借貸雙方經濟利益和主體私密性保護,加之有些通過中介人牽線的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地域區域、人員的不確定性,雙方、三方無意將這種問題公開化;在客觀上,公之于眾存在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但是訴訟途徑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訴訟受案、審案、結案、執行、二審等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牽涉借貸雙方包括中介人龐大的精力。訴訟成本高昂,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雜費等,如果因為案件情由需要、財產保全、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等,那么無可厚非的巨大費用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充分。事實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額范圍內,通過法院拿到了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確實也存在執行困難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僅只有法院保護支持的調解書、判決書,而借款人依然無資金償還,那么對于貸款方而言,資金回籠索回利益又從何談起呢?二是通過“專業”民間討債”機構非合法訴訟途徑解決。相較于訴訟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卻有相當一部分貸款融資方尋求“民間討債”機構實現利益自保,這樣可以相對“有效”地實現放貸利潤。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機構或者融資貸款人自身或者關聯人,就是“民間討債人或者關系戶”,在無法實現民間放貸利益預期利益時,就直接“變臉”,使用各種“不當途徑”甚至“偏離法律規范”手段,如靜坐、恐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索求“高額放貸本金及其利息額”,方便、快捷、靈活、實效。但是其弊端顯而易見,途徑往往是不當得利、非法索求,這樣勢必會危機融資借方財產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借貸利率水平24%―36%,屬于雙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強制保護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那么,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國家強制保護范疇之外,又處于無效范疇之內,對于融資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究竟產生的實際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約定利率已經償本付息,則借方給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請求返還。

        若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利率償本付息,那么貸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獲取勝訴權而要求強制執行呢?不可以,因為此段區間雖然是國家認可的利率范疇,但是國家并不強制保護執行。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利率在24%―36%區間的民間借貸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則,貸方僅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觀意愿、客觀資金流量獲取融資資金的回流。那么,這種“自由但是并不保護”的規范范疇,對于融資貸方又有何實際效應呢?這種規范會成為日后借貸雙方解決爭議的“引火線”嗎?

        (三)借貸利率水平36%范疇之上,屬于無效利率范疇

        上述報告數據也已經顯示,0%民間借貸年利率在此范疇,因此,具體探究也毫無實際效應,在此略過。

        四、完善民間借貸構建設想

        (一)適度放寬金融放貸政策,引導“資質”民間主體獲取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

        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是在設定基準放貸的前提條件下,加強引導各類銀行放貸金融政策,適度“偏袒”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資信良好的民間借貸。可切實加大這些“低償付能力”融資主體“低利率”融資。應簡化程序,縮短放貸時限,切實幫助解決“低門檻”民間借貸主體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采取實際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的范疇。

        (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監管,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國家或者民間機構出臺措施,完善詳化具體“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融資雙方違約但不違法懲處方式”,全盤規劃,嚴格規范,為民間借貸提供指導性規范建議、“公”監察體制、“爭議處理”等多渠道方式,勢必將民間借貸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從嚴懲處“地下錢莊”、“越線高利貸”和“非法路徑索求融資款項”

        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的重要思路。對于民間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勢必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對于“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必須嚴肅查處,一旦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融資借貸無效。對于融貸主體,必須移交相應司法機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相應的司法程序,判決執行;對于“非法措施路徑索求融資放貸款項,如限制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借方及利害關系人、暴力威脅借方及利害關系人、傷害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必須交由公安司法機構作出公正判決并且堅決執行判決。

        結語

        民間借貸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金融環境凈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范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對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正常化、規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臺,攜手民間金融機構、民間監管機構、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司法機構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導良性運作步入正軌路徑。

        參考文獻:

        [1] 袁春湘.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研究以利率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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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玉民.民間借貸與風險防范[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篇4

        關鍵詞:浙江省;中小型企業;民間融資;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1;F12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2

        前言

        民間融資實質上是指接待人和放貸人之間,主要以高利率的借貸方式,得到更多資金支配的一種經濟活動。在我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全國的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省。基于浙江省各地區的地理環境、歷史基礎和經濟產業結構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其紡織品、小商品和皮革類商品業得以迅速的發展,形成了眾多的中小型企業,但是在這些中小型企業在制定新的發展戰略時,資金不足嚴重制約了其長遠的發展。

        一、浙江中小型企業民間融資現狀

        據統計,浙江省境內中小企業占浙江省所有注冊企業的99.97%,截止2015年12月浙江省中小型的工業型企業的總產值高達3465.78億元,占全省工業生產宗旨的65.46%,從這樣的數據得知,在浙江省境內中小型企業逐漸成為該省經濟體系中重要的支柱,屬于浙江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1]。

        為了保障正常的經營和發展,企業的經營者會選擇不同形式的融資方式,在國家現有的金融機構無法獲取資金的使用權,使很多經營者面臨破產的現象頻發。在這樣的狀況下,浙江省中小型企業在開展融資的經濟活動時逐漸轉向民間。為了對浙江省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融資活動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以溫州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市場報告中獲取到溫州中小企業2012年~2015年開展民間融資活動狀況的相關數據,如表1所示。

        通過上述的數據得知,溫州市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借貸經濟活動中,在2012年的民間借貸資本高達6200億元人民幣,在2013年,溫州市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融資的總資產達到7440億元人民幣,與2012年相比增長12%;在2014年,溫州市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融資的總資產達到9672億元人民幣,與2013年相比增長13%;在2014年,溫州市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融資的總資產達到12573.6億元人民幣,與2012年相比增長13%。溫州市中小型企業開展民間借貸經濟活動的數據充分的說明了民間貸款的經濟活動異常活躍[2]。

        二、浙江中小型企業民間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金融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

        民間融資屬于形式較為自由的一種融資模式,具有隱蔽的屬性經常處于監管真空的狀態,這樣的局面使得相關單位和組織難以掌握融資的真實狀況,加大對民間融資狀況控制和管理的難度。當前浙江省相關部門對民間融資的監管與處罰主要是針對民間融資糾紛發生和不良社會影響出現之后才開始采取監管的行動,這樣的狀況充分體現民間融資形式在借款程序方面存在較高的隱蔽性,而在融資方面經濟糾紛發生之前,很難實施對民間融資所引起不良事件的發生,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民間融資不具有科學的和全面的監管力度,這樣的融資環境下很難為借貸雙方提供滿意的金融服務[3]。

        (二)民間融資借款主體方面存在的不足

        其中借款主體采用民間借貸形式過程中,由于沒有相應政策與嚴密的程序作保障,直接影響著參與民間融資經濟活動雙方的利益和權益[3]。例如,在2015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的案件,被告李先生在2011年和2014年向原告孫先生某借款300萬元人民幣,并先后出具了借據和收款,被告李先生按月利率1.5%向孫先生支付三百萬元的借款利息至2014年5月,之后再未向原告孫先生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也未對本金進行償還。此案的出現充分的說明了由于民間借貸由于手續不完善所導致的糾紛,雖然在最終的判決中令被告李先生償還所有利息和本金,但是這樣經濟糾紛的出現為健全民間融資模式敲響了警鐘。

        (三)民間融資借款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浙江省民間貸款方面,由于程序較為簡單,使得整個借貸過程為中小型企業在選擇民間借貸的形式來獲得資金使用權時,該種融資方式和正規銀行辦理融資和借貸手續相比相對簡單,即民間融資方式中借貸的手續不完善,通常情況下只有口頭的約定以及書面借據的形式,民間融資操作程序與手續原始,一旦出現借款人違約的行為,合同中相應的條款受受到損失,并且容易引發不同種類的經濟糾紛[4]。

        (四)民間融資用款單位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企業在經營后得到的利潤具有不確定性,在償還民間貸款的過程中,由于相應的手續存在不健全的因素,或者很多中小型企業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借貸主體與用款企業存在一定的聯系,例如,朋友和親屬,這樣的關系存在,使得在還款時間期限到,而企業盈利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容易出現推延和不還款的狀況[5]。

        (五)民間融資資金規模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民間借貸方面,其資金的規模大小不一,有些貸款的數額較小,也有些貸款的規模較大。對于規模小的貸款的案例而言,雙方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較小,而對于借貸資金規模較大的案例而言,雙方承擔的風險較大,這樣的狀況嚴重的影響了民間融資的安全性。這樣的環境未能給借貸雙方提供利益保障,無法滿足借貸雙方的根本需求。

        (六)浙江民間融資金成本方面存在的問題

        采用民間融資方式對于現今浙江中小企業而言,與向正規金融機構相比,前期的資金成本相對較低,但是在形成借貸關系之后,民間融資方式的資金成本相對較高,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對該地區民間借貸問題進行了研究,研究數據如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年利率分別為23.01%、24.81%、24.43%、24.38%。溫州2016年3月開始典當行5個月以上的借貸月利率從2014年6月的0.022元(約合年利率26%)漲到0.03元(合年利率36%),而短期借貸已超過0.08元(合年利率96%)。

        (七)民間融資在債務風險方面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文的闡述得知,浙江省很多中小型的企業在發展中,為了獲得更多的發展資金,不得不選擇其他形式的融資,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更多資金的使用權,很多企業的經營者會采用民間借貸的方式,而民間的融資利率要高于正規金融的貸款利率,在浙江省很難過處于經濟增長上升期時,對項目投資的熱情較高,同樣使得社會資金需求也較高,這促使了民間借貸的經濟活動異常活躍,并使民間借貸過程中的利率逐漸上升[6]。

        三、優化浙江中小型企業民間融資的策略探究

        (一)完善民間融資金融政策

        為了更好的改善中小型企業融資的外部環境,應對民間融資進行分類并實施相應政策的管理,在鼓勵和支持中小型企業集約集聚發展的基礎之上,按照不同地區和不同產業的特點和特色,一方面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扶植民間資金融入到經濟體制變革的行列中。另一方面把握政策創新與金融創新的客觀規律,創新體制和機制,打破中小型企業在制定未來發展戰略時遇到的資金瓶頸,降低中小型融資過程中花費的融資成本,為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助力,

        (二)樹立民間融資借款主體安全借貸意識

        現階段,基于財務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浙江省局部地區民間的借貸利息相對較高。基于這樣的狀況,需要將相應的融資平臺予以構建與完善,為民間融資建立一個能夠發揮其實際作用的平臺,同時還能對金融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應對[7]。應構建集成化的融資組織,充分的利用其自身的長處,進而更好的掌握貸款企業實際的運行狀況,其中包含對企業信用狀況、經營項目和經營狀況的分析與評估等[8]。

        (三)健全民間融資借款程序

        浙江省政府應設立中介周轉的機構,通過各級政府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大數額的借貸進行登記備案,并開展民間借貸服務的試點中心,引進社會的中介機構入駐到監管部門中,為參與借貸的雙方提供登記、資產評估和借貸合約公證的服務,進而引導民間融資經濟活動向規范化和陽光化發展。

        (四)加強對民間融資用款單位的監管力度

        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發展下,互聯網形式的金融屬于當下具有創新性質的形式,而浙江省中小型企業在開展金融活動時,對于采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發展相對滯后。基于這樣的發展狀況,浙江省各級政府應按照當地的實際狀況,遵循普惠金融的原則,來促進企業、貸款公司和擔保機構之間的網絡化發展和服務,來提升新業務的開展率,能對民間融資進行更全面的監管和控制,進而杜絕中小型企業和借貸方在財務信息上的不對稱,這樣才能有效的改善民間融資的資金規模。這樣的方式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提升對用款單位的監管力度,進而保障民間融資形式的健康發展。

        (五)形成科學的民間融資資金規模

        基于現今電子商務形式金融借貸的發展狀況,能更好的輔助中小型企業的發展。例如,京東眾籌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目前,企業在采用互聯網融資方式時,以京東眾籌為例,其最大的特點是采用純上線的形式進行運作,網絡信息平臺不參與融資的活動中,而是對參與對參與融資的雙方信息進行匹配,借貸人所借款的利率在最高利率的限制下,進行自主設定。在電子商務平臺中,借貸雙方的信息得以透明化,民間融資資金的規模得到適當的控制,保障了民間融資形式的正常開展。

        (六)有效的控制民間融資金成本

        通常情況下中小型企業為了獲得緊急性的資金周轉,不惜花費較高的利率來獲得資金的使用權,這樣就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支出,使得本來效益較差的經營狀況不斷下滑,在這樣的狀況下,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經營和長遠的發展,很難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和健康的環境。

        基于這樣的狀況,應構建民間融資的監管機構,在浙江省溫州地區,但部分的民間借貸的月息均在0.03~0.05元左右,即使是長期借貸,月息基本在0.03元左右。浙江省其他各地區若能采用這樣的方式來建立類似這樣民間融資利率,不僅有助于政府對民間融資動態的掌握,同時還能保障借貸雙方的根本利益。

        (七)制定有效的民間融資在債務風險應對策略

        加快建立適合民間融資的信用體系,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一是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統籌安排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培育具有發展潛力和優勢的企業;二是建立適合民間融資的信用環境;三是構建民間融資形式的信用數據庫;四是構建金融監控協調機制,這就需要浙江省政府的扶持和幫助,才能有效的保障民間融資的平穩發展和運行。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論述得知,民間融資形式的開展日益活躍,為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從金融政策、借款程序以及債務風險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問題。針對這樣的問題,應引起相關單位的高度重視,在本次研究中提出了相應的優化策略,望能對浙江省民間融資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邢歡.溫州中小企業“二次創業”的民間融資問題研究[J].商業會計,2013,09(03):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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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章葉英.浙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現狀及制度的研究[J].現代商業,2013,08(15):189-190.

        [4]馬旭萍.民間金融支持視角下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J].財會研究,2012,06(12):65-68.

        [5]竇亞芹,李躍中,陳瑩瑩,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的問題及治理對策[J].會計之友,2012,06(34):91-93.

        [6]吳偉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現狀、問題與對策――基于浙江臺州的實證分析[J].企業研究,2010,08(06):45-46.

        [7]朱峻宏.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基于制度經濟學的分析[J].商場現代化,2010,08(21):106-109.

        篇5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呈現逐年激增趨勢,尤其在2012年度呈現井噴式增長(見下表)。

        通過對該類案件分析,筆者發現該類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窄,依靠民間高息放貸獲取利潤者眾多。改革開放以來,部分民眾通過創業和其他勞動積累的財富越來越多,在其他投資渠道不暢時,轉向民間借貸這一古老的行業。相對其他專門領域,民間借貸不需掌握專業投資知識,且能獲得高收益,因而,成為了民眾當前的一種普遍的投資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預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為其產生收益,難以預料,且出借人對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況、誠信情況及對借款人自身經濟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對出借款項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會給自己帶來高利潤的回報,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因此,民間借貸案件勢必增多。

        2、金融機構貸款手續復雜,借款人轉向民間融資。根據銀行信貸政策,需貸款者要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且銀行為規避金融風險,貸款審批嚴格,手續繁瑣,導致民眾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及時貸到其所需款項。個人和企業為其自身發展,急需大量資金,其通過銀行所貸資金有限且難度大,而民間借貸自由、手續簡便、操作靈活,出借人很容易獲得借款。因而,轉向民間融資,以獲取其自身所需資金。因此,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

        3、缺乏監管機構。民間借貸的管理主體不明確,并不屬于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所管理,成為一個盲點。唯有出現群體性重大事件時,才會定性為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這種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的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

        1、個案數量激增,類案增多,個案標的額呈上升趨勢。在個案增加的同時,類案凸顯,例如2012年延平區法院受理的陳文斌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100多人,鄭德妹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近80余人等類案。2009年至2011年間,延平法院受理的標的額的大多在幾萬元至幾十萬元間,2012年以來大多在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間,2012年最大標的額為499.999萬元。

        2、借貸形式不規范、約定上隨意性大。借貸手續上通常只有簡單的借條,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甚至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在擔保條款中,絕大部分不動產抵押擔保都未辦理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有些借款案件,雙方只簽訂借款合同,無收條或銀行轉賬憑證等借款交付憑證,導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證據不足,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借款約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借條中約定借款利率大多數為月息3分,有的甚至約定月利率為4%、5%,明顯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這一法定最高標準。

        3、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高。2012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已經高達40%左右,且申請的財產保全方式增加,從通常的查封房產、車輛,凍結銀行存款到申請凍結貨款或合同權利、扣押機器設備、產品等。

        4、部分借款人為躲債而下落不明。導致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困難,調解、撤訴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傳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較低、調解困難、審理周期延長。同時,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導致法庭無法組織當事人對出借人出示的借據等直接證據進行當庭質證。在此情況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棄抗辯權認定出借人主張的事實成立,而作出對借款人不利的裁判。這其中難免不發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虛假的證據,而導致錯誤裁判發生的情況,加大了裁判的風險。

        5、少數案件的客觀事實難以查清。如有的債務人在案件審理中反映借條系在受對方脅迫情況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償還賭債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時就已將利息扣除或將利息計算在本金中等情況,但對此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查證。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案件增多。在現實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憑證上署名,而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償。

        7、擔保公司等機構從業人員介入民間借貸市場現象明顯。延平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可發現,部分當事人為擔保公司股東或員工,為繞開擔保公司不能從事民間借貸的法律,以自然人名義出借,這些案件的借款憑證大多為格式合同。

        三、當前民間借貸的對策

        綜上所述,對規范當前民間借貸及借貸案件的處理,筆者梳理出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一)健全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增強民眾法律意識。

        1、盡快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專門法律,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給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讓民間借貸有法可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有爭議的程序及實體上的問題作出統一標準,尤其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方面,大額借款是否需配套銀行轉賬憑證等等。

        2、運用各種載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相關的金融法規,樹立金融風險意識,使其認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引導公眾正確運用合法、規范的形式開展民間借貸活動。政府要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設立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指導。

        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過對借款人借款情況進行查詢,降低風險,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的借貸形式、相關手續、雙方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融資使用范圍、利率水平、稅收征收、違約責任進行指導,以達到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目的。

        (三)重視對中小企業債務的調解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以民間借貸形式的融資用于企業發展的案件,法院應從大局出發,積極促成借貸雙方和解,合理安排企業的還款計劃,鼓勵雙方通過債轉股,降息、展期等形式達成調解,使民間借貸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避免中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造成的倒閉、破產等問題,以引發其他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事件,從而高效、和諧地解決借貸糾紛。

        (四)強化溝通協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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