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7: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民間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現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合同法》第1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調查資料表明,民間借貸現象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己成為了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緩。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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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法律關系剖析
從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間借貸融資關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分別為作為債權人的自然人、擔保公司及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開始于企業因有融資擔保需求向擔保公司提出融資借貸擔保申請;擔保公司對其審核后,如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便向普通民眾提出融資性擔保借貸的要約邀請;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并同企業簽訂借貸合同,向企業提供借貸。其中,自然人與擔保公司的約定,主要為當被擔保人(企業)不履行還款責任時,由擔保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二、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風險剖析
隨著金融政策從適度寬松轉向穩健、銀行信貸額度從緊,部分商業性擔保公司將業務從為企業進行融資貸款擔保轉向吸引普通民眾為企業進行借貸投資中來,許多普通民眾受部分擔保公司高投資回報宣傳的影響,在不具備相關常識的情況下盲目將資金向企業或個人進行借貸融資,引發了較高的風險性。
(一)擔保公司內部運營、業務操作不規范引發的風險
就實踐中遇到的案例,擔保公司在內部運營中存在諸多的缺陷:
一是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部分擔保公司為增加影響力,占領擔保市場,會偽造出資或在出資后違法抽逃出資,這使得其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擔保公司甚至會利用客戶資金進行自己融資以充填其注冊資金,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
二是高利擔保吸引投資資本。部分擔保公司為吸引投資者,允諾自然人高額利息,以致借款企業或個人無力承擔。
三是違法吸收公眾資本。一些擔保公司直接吸收公眾的資金,然后再轉貸于有需要的企業或個人,這些行為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資,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規范,其極有攜款逃跑的可能性,此違規操作勢必給投資的普通民眾帶來損失資金的風險。
四是以新貸養舊貸。在出現還款困難的情況下.一些擔保公司采取用后續資金填補上一筆不良借貸,或協商讓債權債務人簽訂延長還款期的合同。這種以新貸養舊貸的做法,極易形成惡意循環,給債權人帶來風險。
(二)外部環境帶來的風險
一是民間借貸隱患重重。從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之認可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但由于民間借貸是由債權人自行判斷的行為,不可避免具有隨意性和主觀性,這就使得其成為一些人進行市場投機、攫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容易異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那么為這些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其風險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業信用不足,承擔責任能力有限。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其自身發展能力有限,自身資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規范,很容易帶來企業經營上的困難,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同時在借貸中,如果借款利息過高,給其還款造成過大的壓力,目前發生的許多企業主棄企逃跑的大多數是因為這個原因。
三是融資性擔保相關法律供給不足。推動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建設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相關立法;第二類是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是融資性擔保法律規范的具體細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直接約束的現行規范效力層次低。
三、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風險之法律防范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多方,民間借貸融資的風險及糾紛也會隨之加大,在制度構建方面,對其進行風險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強法律制度供給
結合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矛盾相對集中的情況,建議借鑒、比較國外的立法的基礎上,應采取單行的立法模式,并盡快修訂法律和規范之間的沖突。在此基礎上制定針對關于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專門法律規范,完善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的法律體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運行環境。
(二)引入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力度
在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隱患已經顯現的情況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行業準入的監管,嚴格審批,把好擔保行業發展的第一關口,力促擔保行業規范化發展。在此基礎上,建議可以成立明確統一的監督管理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制度,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督力度真正落實到位。
(三)加強法律引導,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摘 要 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正規金融的主體缺位以及金融法律法規不規范等種種原因,催生了民間融資方式。民間融資一方面在推動經濟發展、優化資源配置、補充正規金融缺位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諸如擾亂金融秩序、削弱宏觀經濟調控力度等負面效應。而西部地區作為當前我國經濟整體規劃中的重點支持地區,盡管在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指引下,經濟相對來說已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仍不足以彌補與東部發達省市之間的差距。這其中原因數不勝數,其中不乏西部省份間自然資源缺乏、生態環境較相對差,整體發展基礎相對薄弱等原因。甘肅是欠發達地區,人們投融資渠道窄、金融知識欠缺、理財技能低,加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也沒有成熟的風控體系,資金風險日益凸顯,且一旦發生風險,其危害遠大于發達地區。
關鍵詞 民間融資現狀 問題 對策
一、甘肅省民間融資的現狀
(一)當前甘肅省民間融資的存在形式及特點
1.貸款融資。甘肅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資金,主要貸款形式是從各大商業銀行獲得的“打捆貸款”(打捆貸款的主要優點是將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沒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銀行貸款的項目與一些未來具有明顯收益的項目結合在一起向銀行申請貸款),為城市各方面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
2.發行企業債券。甘肅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行的企業債券即所謂的“城投債”,是甘肅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第二大籌資渠道。“城投債”是相對于產業債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債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作為發行主體,其最終信用主體是地方政府,所籌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3.發行中期票據。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甘肅國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期限為“3+2”年利率為 3.8%的100億中期票據資金。此次中期票據試點是以省政府信用為基礎、以優質企業資產做抵押、拓寬中央政策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的有利嘗試。甘肅國投主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兩個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鐵路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二是用于省內大型及重點工業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及節能減排項目。
4.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是指以某一項目的資產、相關權益或未來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資的一種行為。項目融資的具體方式體現為 BOT、TOT、BT 等經營形式,甘肅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該公司作為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資企業,充分利用國外先進技術及發展理念,為蘭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及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和技術方面的支持。此后,雁灘、西固、鹽場污水處理廠也采用BOT模式,特許經營期限為25年,共計融資3.63億元,減輕政府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通過中外合資可以帶來大量國外資金,加快蘭州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速度。
(二)甘肅省不同市間融資渠道及協議方式的對比分析
(三)甘肅省不同市間融資規模的對比分析
隨著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借貸目的的變化,白銀市民間融資金額也呈增大趨勢,少則三五千,多則數萬元,2013年民間借貸金額約在31.8億元左右,(其中城鄉居民0.98元,私營企業2.05萬元,個體工商戶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萬元,其中城鄉居民870萬元,私營企業1070萬元,個體工商戶860萬元。
至2013年6月,慶陽市民間融資金額約為42.25億元,較2012年同比增加31.11億元,是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總額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種民間融資的類型,其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3.74億元,當年累計發放貸款10.47億元;擔保公司擔保貸款2726筆15.1億元,當年累計發放擔保貸款2543筆11.06億元;典當行典當余額0.82億元,當年累計發生典當業務471筆、1.48億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間融資總規模為24.8億元。具體用途主要有農村日常生活支出、購買、修建房屋、經商和辦企業等。
到2013年為止,平涼市民間融資總額約為26.94億元,農戶間相互借貸總額為0.75億元,在銀行、信用社有貸款的860戶農戶向銀行、信用社等貸款額為1.85億元,銀行信用為民間借貸總額的62.6%。農村微小企業在銀行、信用社的貸款為11.8億元,農村微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額為12.54億元,民間融資總量已超過在金融機構的貸款量。
二、甘肅省民間融資的優勢及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甘肅省民間融資相較于正規金融的比較優勢
與正規金融相比甘肅民間融資存在借貸手續簡便、利率靈活、信息成本低、監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優勢。
1.借貸手續簡便。與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的借貸手續比較簡便,中間環節少,資金來源主要是居民的閑錢,借貸對象是在比較熟悉的親戚、同村或鄰村村民及朋友之間,建立在對雙方對彼此人品、信譽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礎上,無需擔保人,小額借貸直接發生,但大額借貸由于存在一定的風險,通常需要借貸雙方都熟知的中間人作擔保,簽訂協議,但無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靈活。民間融資的利率非常靈活,借貸利率由雙方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協商議定,如果當時資金供給趨緊或借款人急需用錢,則利率較高;反之利率較低。同時借貸雙方的關系也會影響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優勢。民間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貸雙方相互認識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借貸信息通過親朋好友、合作伙伴傳播,建立在長期互相信任的社會關系之上,與正規金融的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優勢。
4.監督成本優勢。民間金融交易中借貸雙方持續的社會關系大大減少了貸款者對于借款人的監督成本。“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充分體現了信譽在民間借貸中的重要性。道德約束降低了借款人的違約風險,也降低了貸款人的監督成本。
(二)甘肅省民間融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我國關于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雖然也已經出臺了許多與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但相關法律所允許的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借貸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間金融變化速度之快,相關法律法規未及時跟進,導致了法律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存在諸多漏洞。
2.非法民間借貸現象比較嚴重。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回報,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他們利用普通民眾急于投資的心理和對豐厚利潤的期待,以民間借貸高利息回報為誘餌,打著民間借貸融資的幌子,實則行集資詐騙之實,導致了很多投資人被騙的案例。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間借貸的盲目性將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系統的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間接反映出我國在民間借貸監管這方面還存在比較大的漏洞。
3.“高利貸”現象普遍存在。民間借貸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高利貸化的問題,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越來越大的同時,國家卻采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使得銀行五大量閑余借貸基金,如此巨大的資金供需差異導致利率的升高。但當貸款人還滯后還款期和無力償還時,放貸方就會通過非法手段暴力討債,造成許多諸如貸款者背井離鄉、家破人亡的現象,引發了組多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4.民間融資運作不規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民間融資缺乏正確的引導及有效的監管政策限制,同時我國在民間融資法律制度建設以及監管上都存在缺位現象,導致其運作不規范。而銀行負利率,進一步促使民間資金難以找到出口,從而導致民間融資很容易就轉變為高利貸,甚至變成非法集資活動。 特別是近幾年來,全國各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趨勢。
三、促進甘肅省民間融資良性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護機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護機制,允許民間融資公開發展,對解決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普遍存在的融資難問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引導民間融資正確發展,充分發揮其拾遺補缺的作用,從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明確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對資金來源和運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賦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間融資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開化、合法化、陽光化。同時也加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資者混水摸魚,危害社會。
(二)改善融資方式,推進有抵押融資
改善融資方式,推進有抵押融資,增強投資者信心。例如蘭益學生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資方式,即產權方將某個項目經營收益權授予投資者,投資者從中獲取回報模式。
(三)強化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必要的監測體系
強化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必要的監測體系,對轄區內的民間融資總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進行及時監測;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機制,增強民間融資主體的法制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同時加大對非法融資活動的打擊力度,凈化民間融資市場健康發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間借貸監測管理體系
建全已經建立的監管網絡體系,同時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個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融資監督體系,明確界定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地下錢莊”,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融資行為,取締非法金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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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作為民間資金需求與供給的一種趨利對接規則,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形態。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對我國的經濟不無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級轄區由于財政、稅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條件,更容易留下優質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在縣域地區的發展漸漸跟不上地區發展的需求,欠發達縣域地區金融正規勢力日顯薄弱,在經濟多元化發展、資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間融資日益活躍,規模迅速壯大。但是究竟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情況如何?就這一問題,本文結合益陽縣域情況,運用分析方法,得出結論,望能得到些許啟示,提供有價值的理論及實踐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特點分析
(一)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
為了能更完備、更客觀地反映出益陽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筆者采取兩種方式對縣域民間融資估摸進行估算。一是根據抽樣調查問卷形式,聯合益陽市經濟委員會和益陽人行各縣支行,踩點160家中小企業和200戶居民,結合收集、整理、借鑒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等相關歷史文獻資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陽市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二是經驗估計。運用經驗模型,歷史數據,結合益陽實際情況,得出結論。
1、方式一
結論估算方式如下:(1)條件設定:一是縣域民間融資主體為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戶;二是縣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借款方式限定為兩種①股金(企業內部集資,向員工定向集資)。②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三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縣域中小企業設定為80%;四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居民戶數分別按2006-2008年各年總戶數的37.5%、46.5%、49.5%計算。(2)估算方法設定:民間融資總額為中小企業估算的戶均融資乘縣域戶數加上居民戶均乘縣域總戶數的匯總數。
2、方式二
對益陽市縣域規模估摸方法:設立假設條件:(1)限于地區民間融資的主體包括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2)縣域企業融資限定為固定資產和用于流動性生產部分;(3)縣域中小企業占全市中小企業比約為80%;(4)根據調查經驗所得,按照50%的縣域居民有民間借貸發生額。
說明:①基礎數據來源于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
不難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陽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結果根據年限的不同,存在差異。2006年推算結果總體差異根據寬窄口徑不同為148093.09萬元~188276.858萬元,2007年差異為-32265.22萬元~31870.964萬元,2008年差異為254113.13~345283.42。兩張表的差異可以解釋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為實證研究,通過對160家調查企業和200戶居民調查得出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結果,表二更多運用歷史文獻經驗數據,再結合益陽市目前情況推算其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給定寬、窄兩種口徑進行民間融資規模分析;(2)樣本點選擇的差異。表一樣本點來源于益陽市所轄4縣市,表二樣本點更廣泛,樣本數量更大,通過樣本點得出的結論來源于全國的、國外文獻的經典數據;(3)調查時間的差異。表一調查時間鎖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數據來源的調查時間相比較長,也較早,調查時間區間更大。(4)被調查者對民間融資的認可態度、方式不同。調查中,被調查者的基本素質、知識水平各有參差。存在調查數據與真實情況的偏差。在調查中,部分居民被調查者的借貸資金用途在于所屬企業融資,而這部分資金可能在企業中又有所反映,出現重復。總體而言,表1、表2的結論均來源于實踐結果,通過大量的歷史數據積累、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論證,根據有關統計數據,采取縣域地區分企業和居民戶相加匯總得出。兩者都是對縣域企業和居民民間融資狀況的客觀反映,較具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1、縣域民間融資發展迅速,總量規模不斷增長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縣域160家企業、200戶城鎮和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參見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119.54億元,比2006年增加77.09億元,增幅為181.6%,占全市人民幣貸款總額的57.6%,比2006年民間融資規模占貸款總額比率上升了25個百分點。在表二中,民間融資的規模由2006年的57.26億元(窄口徑)或61.28億元(寬口徑)增加到2008年的億元85億元(窄口徑)或94.13億元(寬口徑),年均增長約為21.87%(窄口徑)或23.96%(寬口徑),民間融資總量規模在逐年擴大。同時,民間融資微觀主體融資金額也呈上升趨勢。縣域中小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152.22萬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萬元, 年均增長%; 樣本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1.8萬元, 比2004年增加0.9萬元, 年均增長50%。
2、縣域民間融資覆蓋面廣泛,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23%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74%用于投資經商。隨著農業產業化、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快速發展,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日趨旺盛,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使民間借貸需求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新型工業、房地產等企業對民間資金都有需求,且民間借貸需求大額增加,小額減少,且需求主體比重也發生了變化。以往小額民間借貸集中在農戶之間,一般用于婚喪嫁娶和小孩上學等應急性需求,大額借貸集中在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之間,現在民間大額借貸需求主要體現在中小民營企業。
3、縣域正規金融相對萎縮,間融資規模逼近正規融資規模
一是民間融資年均增速快于貸款和GDP增長速度。近年來,益陽市金融指標“量”、“質”呈現雙升態勢,金融支持經濟發展提速。2006年-2008年貸款余額凈增37.35億元,年均增速超過了10%,益陽市經濟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達到了14%,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年均測算增速在25%(窄口徑)到35%(寬口徑)之間,增速遠快于貸款增速,也遠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間融資占金融機構貸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占全市金融機構各項貸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間(規模測算模型2,窄口徑)或36%到45.36%之間(寬口徑)占縣域金融機構貸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間(窄口徑)或73.45%到105.15%之間,呈逐年遞增態勢。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已經逼近或者超過縣域正規金融規模。
民間融資在縣域發展如此迅速,對這一現象的解釋主要是金融優質資源的傾斜化、集中化,縣域正規金融的相對萎縮,使得縣域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快于城區。歷史數據顯示,益陽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場,接踵而來的商業銀行縣級以下機構大量撤并,金融體系便呈現斷層,縣域金融嚴重萎縮,導致信貸服務空間延伸不足,廣度和深度受到極大限制,近四年金融業務明顯向中心城區(益陽市區)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區貸款余額從2001年末的49.9%擴大到51.2%,貸款增量從2002年的60.23%擴大到80.46 %,提高20個百分點。其中商業銀行貸款向中心城區集中的環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達到2位數,農行連續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區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區GDP占比僅為總額的29.3 %,低于新增貸款份額51個百分點。縣域中小企業及居民的信貸需求難以滿足,往往求助于民間融資。
4、非正規融資性質股權化,融資行為理性化
近年來,益陽市全民創業的熱情高漲,城鄉居民投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持有較多富裕資金的民間融資者已不滿足于“食利”式的債權性融資,而是更具戰略眼光,傾向于“投資”式的股權性融資,將借貸資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類項目,共享投資和利潤。據樣本監測點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的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別上升了7.3%、10.2%、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6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首先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據監測點數據顯示,2006年以來民間融資利率波動與銀行實際利率大體相似,兩者差距一般在8-10個百分點之間。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保或抵押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銀行式付息。民間融資付息方式雖由借貸雙方協商,但基本上還是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三、民間融資規模發展風險問題分析
(一)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發展勢頭強勁,規模日益擴大,但是目前民間融資的監管體制一直沒有形成。為防止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就要制定完備的法律和相應制度予以監測和合理規范發展。目前民間融資法規情況:一是我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分散,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對民間融資進行規范和引導。分散的法律法規條款不易為民間融資主體掌握,其司法解釋法律效力較低,不能從專業的法規角度來規范民間融資。二是現行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制度,缺乏對民間融資合法地位的認同。民間融資作為正規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在優化資金資源配置與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功不可沒的作用。三是民間融資相關法律的滯后性,阻礙了民間融資的正常發展。
(二)實際管理缺失,道德風險難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導致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由于相關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存在空白,導致對民間融資資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間融資資本目前基本處于無序的狀態,體現出了較大的風險性、投機性,很難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運用。民間融資雖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礎上,但個別人利用這種關系一次性大額借款不還,形成民間融資風險,調查中存在借出資金3萬元已達4年之久,該借款戶已外出打工并切斷和債權人的任何聯系,使債權人資金無法收回形成損失。
(三)民間借貸趨利性、盲目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民間借貸具有隱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行業。資金流動盲目性導致產業結構、資金投向不均衡,不僅極易造成投資損失,更不利于經濟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四)高利貸的存在,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極大危害
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有眾多民營企業鋌而走險采取過高的利息來融資進行冒險,過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不利于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還助長了高利貸者非法在社會上吸收存款,從中漁利,使社會上出現了少數食利的“掮客”。雖一時解決了資金匱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負債所帶來的影響。若是因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企業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一些地區,有的因討債發生斗毆致傷,還有的與黑惡勢力結合,暴力討債,影響社會穩定。
四、指導民間融資規模發展的意見及建議
(一)法律定位:出臺相關規范性法規
民間融資一直處于“半公開”狀態,民間認可度極高,官方無準確定位,這不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發揮,也無益于規范其借貸行為。對民間融資要加強疏導,明確其合法地位,加以規范。要加緊制定促進和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方面的法規,在借貸對象選擇、手續履行、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引導和規范。對民間借貸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承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二是規定民間借貸得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三是民間借貸應繳納相應的稅收;四是明確民間借貸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則。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四是盡快出臺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將民間融資納入法制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融資構筑合法平臺。
(二)制度安排:對民間融資的相關指標進行監測
建議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地區性監測通報系統。由人民銀行和統計局選點監控,定期抽樣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特別對規模、利率變動等情況定期監測,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變化情況,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增強民間融資參與者的法制觀念、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將民間資本導入金融體系。如利用利率手段來促進、發展關系型民間融資,就是出資者可以利用其對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來進行區別定價,即根據風險狀況、合作關系長短來確定融資價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組建農村合作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股,這樣一來,大量的游離資本將吸納入銀行體系等。
(三)引導規范:政府、銀行聯動引導民間融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