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2: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本文為河北省社科聯2008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課題編號:200803036)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一、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經驗借鑒
(一)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介紹
1、德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德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機構。德國政府在農村設立了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農村地產抵押銀行、土地抵押信用協會、土地信用銀行、農業中央銀行、地租銀行等,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承擔政府輔助發展農業的責任。他們放款協助農民購買土地及進行水利建設或通過發行土地抵押債券來換取資金,再貸款給農民,有利于農業的發達和進步。
德國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組織,1889年德國就有了合作社立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德國現已形成以合作銀行為主要表現形式且極具特色的德國信用合作體系。該體系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層合作銀行,直接從事信用合作服務;第二層次是地區性合作銀行,它可以向基層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結算服務、短期的融資服務、開展證券投資業務和國際銀行業務;第三層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銀行,它是全國金融組織的中央協調機關,提供調劑資金融通、為地區合作銀行提供全國性的支付和結算服務、開發新的銀行產品、證券、保險、租賃、國際業務、為基層行和地區行無力解決的業務提供擔保支持等金融服務。另外,合作銀行體系還設立了貸款擔保基金,由合作銀行按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存入,對風險進行補償。
2、韓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韓國農村的主要金融機構是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農協中央會和基層農協金融機構占農村金融機構總數的比重不大,但卻擁有大部分的資金,是農村金融業的主體。1977年政府將郵政儲蓄體系納入農協,這樣農協的存款又多出了這一部分城市金融機構吸收的居民存款。
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的資金通過農協的信貸部門向農民社員提供。這些資金主要是為了滿足他們的農業生產所需,利率一般比其他商業性貸款利率低,同時農協還為農業及與農業相關的工程項目融通資金。此外,政府的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計劃、農產品收購計劃和農業技術推廣等要靠農協來實施。政府則在組織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并提供利率和稅收的優惠。
農村金融業發展最快、所起作用最大的是基層農協的互助金融業。通過基層組合、道支會、市郡支部等開展儲蓄或貸款業務,主要是貸給農民,以幫助他們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改善家庭生活。只要是組合成員都可以加入金融組織借貸資金。互助金融的儲蓄年息比一般銀行要高1%~3%,從而能吸收更多的組合成員參加儲蓄。而且,互助金融受政府保護,可以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
3、印度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印度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主要由合作性質的信貸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農業保險機構等組成。印度的合作性質的信貸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提供短、中期貸款的合作機構,主要是信貸合作社,是向農民提供廉價信貸的來源;另一類是提供長期信貸的合作機構,主要是土地開發銀行,主要是為農民購買價值較高的農業設備、改良土壤、償還國債和為贖回抵押土地提供信貸。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是地區農業銀行及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地區農業銀行在支持農業發展方面享有印度儲備銀行給予的特許權,主要向生產急需的貧苦農民提供與農業直接有關的貸款和消費貸款,并且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地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是印度當前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它有權監督和檢查農村信貸合作機構、地區農業銀行的工作,并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它可以全面滿足農村地區各種信貸需要,為農業的發展提供短、中、長期貸款。
商業銀行部分支農業務由財政直接補貼或間接補貼。印度商業銀行向農民提供購買抽水機拖拉機及其他高價值的農機具、購買牲畜、發展果園等直接貸款,向有關農業機構如農產品銷售和加工機構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農民出售農業機械的機構、土地開發銀行、采購糧食的機構等提供間接貸款。
除此之外,印度還推出了一系列金融計劃,如銀行一自助團體聯系計劃、微額信貸計劃、Kisaa卡計劃、農民收入保險計劃等,農村金融機構是這一計劃的實施者。
(二)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經驗借鑒
1、構成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金融機構的多樣性。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往往擅長提供某一類的金融服務,因此這些服務往往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支持。如在印度農村,金融機構可以說多種多樣。起初,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地區農村銀行等作為主體發揮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微型金融機構、私人銀行、一些非政府組織等也加入了向農村提供資金支持的行列;德國政府在農村設立了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農村地產抵押銀行、土地抵押信用協會、土地信用銀行、農業中央銀行、地租銀行等。
2、提供金融服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需求主體的多層次需求,以上各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提供了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如,微額信貸機構針對農戶的借貸一般時間短、次數頻繁、額度小,而且一般沒有合適的擔保品的特點,為其提供了以小組為基礎的、專門面向窮人的金融服務。例如,吸收存款、發放免抵押品的貸款、保險服務等,甚至指導他們投資,幫助他們理財,從而幫助他們增加收入、擺脫貧困;德國的地區性合作銀行,向基層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和結算服務與短期的融資服務,并且能夠從外部借入資金,開展證券投資業務和國際銀行業務;韓國政府的低息政策性貸款大部分由農協轉貸給農民,農民以土地和家庭財產為擔保。同時,農協為農業及相關項目提供資金融通,并且承擔了政策性任務,如農產品收購、農業技術推廣等,政府在稅收和利率上給農協優惠。
3、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做保障。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運行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做保障。以上各國在金融機構創立初期就制定了相關法律,并且在發展過程中不斷修訂和完善,甚至還把農村金融的運作融合到其他的相關法律體系中,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印度的《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法》、《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渤、韓國的《農業協同組合法》等法律有效地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作用的發揮。
二、河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面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發展,河北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為主,政策性、商業性及其他類型的金融
機構并存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2007年末河北省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共有6,821個,占全省機構網點總量的69%。其中,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4,200個,農業銀行營業網點671個,郵政儲蓄營業網點987個,其他銀行機構營業網點合計963個。河北共計140個縣(市、旗),其中尚有0個縣73個鎮(鄉)未設任何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擁有一家營業網點的鄉鎮584個。雖然河北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經得到了較大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功能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由于金融機構經營的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農業是弱質產業,高風險、低收益,農村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農民屬于弱勢群體,這些都與金融機構經營目標相違背,使得金融機構大范圍向城市轉移,金融機構支農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農業銀行開始從農村撤出,收縮農村營業網點,支農作用開始逐步減弱;農業發展銀行主要精力還是集中在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封閉管理;農村信用社就目前來看,是農村金融機構中農業資金供給的主體。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現狀顯然不能滿足農業資金的需求:一是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比率較高,貸款投放能力不足;二是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還比較粗放,市場營銷主動性不強,業務品種相對比較少;三是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內,額度一般比較小,不能滿足貸款需求。2007年郵政儲蓄開辦定期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業務,2008年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相繼開業,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資金互助社等的試水河北,為河北的金融支農注入了新的血液,但還僅僅是在摸索階段,效果如何,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二)沒有足夠的適應農村金融多樣化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主體對資金需求日益旺盛,且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河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已遠不能適應他們的需要。首先,基層信貸隊伍不足,且基層金融機構設備落后,不能滿足提供多樣化產品和服務的需要。基層信貸人員缺乏必備的綜合知識,素質相對比較低,而且有些地區仍以手工為主要操作方式,即使有計算機,往往也不能實現與國內、國際市場和科技信息的聯網,造成信貸渠道不暢,貸款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其次,農村金融產品品種單一。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品種過于單一,主要集中在傳統的貸款業務,且貸款業務種類很少。現在農村已形成了一批優質的農業龍頭企業,這可以說是金融機構的黃金客戶。這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既需要傳統的存貸款等服務項目,更需要票據融資、項目理財、投資顧問等新的服務,迫切期盼金融機構能夠提供更加優質、便捷、個性化的服務手段。要保留這些優質的黃金客戶,就必須進行金融創新。最后,金融服務手段落后。主要體現在低風險、高收益的中間業務基本沒有開展。受人才、技術等影響,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資金結算時間長,效率低,且銀行匯票、本票等結算方式使用較少,支付結算票據化程度低,授信工具單一。
(三)保障機制比較缺乏。一方面農業保險在河北的覆蓋面還比較窄,農戶參保率不高。河北是個自然災害頻發的農業大省,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比較大,這也意味著經營農業保險賠付率會比較高,從而保險公司在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方面不積極,宣傳也跟不上,農業保險發展相對緩慢。再加上農民的金融知識不足,對保險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有的農民甚至不知道有農業保險,使得河北農業保險發展比較落后。雖然開辦了政策性奶牛險、政策性種植業險和能繁母豬險等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也有所涉及,但與其他一些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河北缺乏針對農村的信用擔保機構。2008年10月28日,剛剛成立了河北省供銷社控股企業的河北省首家專業服務“三農”的投資擔保企業――河北省農金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這是推動河北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和抵押擔保制度創新的一項重大突破。但從全省范圍來看,農村地區信用擔保機構比較缺乏。隨著農業產業的升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戶和農村企業對貸款的需求越來越多,他們一般規模相對較小,資產有限,缺乏有效的取得貸款的抵押物,直接影響了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
三、完善河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一)充分挖掘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潛能。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還有待進一步挖掘。中國農業銀行應堅守農村市場,而不是離農。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農,以擴大這些地區的金融供給,可以對農產品的加工、運輸、儲存以及發展前景看好的個體民營經濟給予信貸上的傾斜。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不愿介入而農業生產過程又所必需的領域作為服務對象,如農業結構的調整、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開發等業務,這樣既可以不與商業銀行競爭,又可以發揮自己政策性金融的優勢。現階段,發揮主力軍作用的農村信用社,一方面要繼續深化改革,不斷提高員工素質和服務水平,提供優質服務;另一方面在政策上可以傾斜,如對其營業稅、所得稅等給予優惠政策,對農業貸款的貼息面和貼息幅度加以擴大。郵政儲蓄應充分發揮其“郵政+金融”的網絡優勢,為城鄉廣大居民提供如小額匯兌和小額信貸等業務。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資金互助社等一批在河北試水的新金融機構應該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提供適銷對路的金融服務,主要服務于當地居民和中小企業。
(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適應農村多樣化需求。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主體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也各不相同。這就要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適應其多樣化要求,既要鞏固和發揮傳統產品的優勢,又要不斷創新,推出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外的做法可以給我們一些借鑒,如印度金融機構不但向農戶和相關企業發放不同期限的貸款,而且還向與農業密切相關的倉儲、包裝、運輸、加工等環節提供一條龍的信貸資金服務,從而便利了農戶和相關企業。河北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一是可以建立低息的長期農村信貸體系,把財政和金融有效地結合,用較少的財政資金帶動大量的金融資金用于農村建設;二是在不斷提高員工素質、提高設備性能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需求主體,推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各個金融機構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專門針對某一類需求主體提供特色服務。如,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大額需求可以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供;農業龍頭企業等的需求可以由中國農業銀行提供,可以為他們提供貸款、票據融資、項目理財、投資顧問等服務:農戶和農村的中小企業的需求可以由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提供,在原有的業務基礎上,擴大抵押品的范圍,開發出新的、適應他們需求的業務品種。
【關鍵詞】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構成 功能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內涵
金融服務體系的內涵是指資金融通關系的總和,主要包括融資主體、金融機構體系、融資渠道、融資方式、資金價格形成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規則、政策和宏觀調控機制等。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作為整個金融服務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內涵也主要包括以上方面。但是由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它要適應農村經濟穩定發展的需要,充分反映農村金融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還要做到有利于國家對農業經濟所采取的保護、支持、發展三個層次目標的實現。
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就是要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要賦予廣大農民平等發展機會和發展能力,平等地享受發展成果,縮小城鄉差距與貧富差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解決“三農”問題是相互統一的,沒有農村的穩定和全面進步,就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全面進步;沒有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此外,由于農業是弱質產業,具有高投入、低產出、風險高的顯著特征,并且我國大多數地區的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業環境不理想,農業資金嚴重短缺,農民收入水平較低,缺乏自給資金資能力。這種狀況決定了“三農”對金融特別是對農村金融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金融的大力支持。
因此,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條件。同時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新農村建設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論基礎,它們也決定了農村金融服務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這些理論主要有農業金融政策支持理論、農村金融市場理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理論等。
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成的概念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它由若干要素構成,并分成不同的層次。從理論上講,它包括宏觀層次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中觀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以及微觀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體系。其中,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和中觀層次的金融組織機構體系構成農村金融的供給體系,金融組織機構體系是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主體,在整個農村金融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
2、典型國家農業金融服務體系的構成
作為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組織的德國,其國內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機構。德國政府在農村設立了如農村地產抵押銀行、土地抵押信用協會、土地信用銀行、農業中央銀行等不以盈利為目的,承擔政府輔助發展農業責任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放款協助農民購買土地及進行水利建設或通過發行土地抵押債券來換取資金,再貸款給農民,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和進步。整個體系以合作銀行為主要表現形式,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層合作銀行,直接從事信用合作服務;第二層次是地區性合作銀行,它可以向基層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結算服務、短期的融資服務、開展證券投資業務和國際銀行業務;第三層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銀行,它是全國金融組織的中央協調機關,提供調劑資金融通,為地區合作銀行提供全國性的支付和結算服務,開發新的銀行產品、證券、保險、租賃、國際業務,為基層行和地區行無力解決的業務提供擔保支持等金融服務。另外,合作銀行體系還設立了貸款擔保基金,由合作銀行按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存入,對風險進行補償。
在印度農村,金融機構展現出多種多樣的特點和形式。印度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由開始的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地區農村銀行等作為主體發揮作用,到微型金融機構、私人銀行、一些非政府組織等也加入了向農村提供資金支持的行列,形成了主要由合作性質的信貸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農業保險機構等組成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根據國情構建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主要是以現行的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保險公司以及非規范的金融機構作為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要將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構建和完善與建立農村市場體系相結合,和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基本產業政策相結合,從改善信貸資金供給入手,提高農民營運資金的能力和需求。從1996年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經過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商業和合作的金融服務體系,這種金融服務體系的設立初步改變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沖突、機構單一的局面。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作用
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作用形式
一般而言,金融服務體系通過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發生作用,在市場上由“看不見的手”發揮其對整個經濟體系的調整作用。同樣對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其發生作用的市場機制仍然存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受到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等的制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否能得到可持續發展,取決于來自農業、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否能夠發展好,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則主要由是否很好地遵循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是否能在運行中更好地應對來自競爭、價格和風險的壓力決定。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供求機制,即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實施、運營和建立需要根據農民、農業的具體發展狀況和對資金、信息、項目的需要而定。同時服務體系的價格、政策的制定還要遵循市場中的價格機制,按照市場的發展制定合理適宜的價格,設定有特色的服務體系。完善的農村金融競爭機制可以根據在規范、嚴格準入篩選機制和市場機制下,適當引導良好的民間金融走出來,逐步規范非正規金融。在風險機制中則是指,由于目前我國農業發展具有風險性較高的特點,因此要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要充分分析風險、衡量風險,針對農村農業發展風險實施有效的措施,例如采取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推行農業保險,提高保險覆蓋面,政府對參加保險的農戶實行保費補貼,引導農民提高參保意識,支持商業性保險機構開發農業保險業務,運用財政、稅收、金融、再保險等經濟手段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同時建立全國性和區域性的農業信貸風險基金,適當承擔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涉農貸款風險。
由于農村金融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整體上的相對脆弱性,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生作用的形式比市場金融體系更為復雜和特殊。在兼顧競爭和價格機制、風險機制的同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強調政府資金、政府政策等的支持,構建以政策性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為支柱、農村合作金融為主力軍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組織為補充,以農業保險為后盾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例如在建立農村金融保險方面,由國家、保險公司、農民共同承擔農業風險;或者國家設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把農業保險從現行的保險公司分離出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農業風險。充分發揮國家政府的積極作用,強化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相互配合。充分發揮中小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優勢互補效應,一方面充分利用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技術、管理優勢開發金融產品,另一方面利用中小金融機構的人緣、地緣優勢、網點和人力資源優勢開拓終端市場,為農民農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從中分享農業收益。此外,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相融合的農業保險體系,能夠有效增強其抵御和防范風險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
2、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功能
一是融通資金、配置資源功能。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就是通過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促使農村剩余資金轉化成投資并實現社會資源最有效合理配置的過程。例如通過農村金融中介組織,將分散的閑置資金集中起來,再通過借貸行為變儲蓄資金為投資資金。又如通過金融市場的直接融資,以金融商品(信用貨幣)為載體,以金融交易為手段,不斷地調劑、組合,配置貨幣資金在不同部門、地區、行業的比例,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農村建設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務,以確保農村建設的順利實施。例如通過農村金融中介組織,將農村建設中各類資金進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這就要求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必須投入一定的網絡硬件設施和相關金融軟件設施,同時也要求農村金融組織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實現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將極大地推動農村建設的進程。
三是分散金融風險功能。我國現有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功能定位較低,體系結構過于強調業務的獨立性,使得各金融中介組織之間缺乏有效的橫向合作關系,再加上農村金融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較差等原因,導致現有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往往無法實現分散金融風險的目標。因此,農村需要建設具備分散金融風險功能的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這不僅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需要,而且也是確保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可持續增長的客觀要求。
四是參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扶貧開發,為農村金融建設提供合理的建議和措施,同時為創新金融產品服務。為滿足農村經濟的多樣化要求,既要鞏固和發揮傳統產品的優勢,又要不斷創新,推出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五是定位服務“三農”,進行農村儲蓄動員,促進農民儲蓄。整合資源、提供信息、消除對農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排斥性,加強財政、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引導農村金融快速發展。加大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引導和監管力度,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六是為相關經濟部門提供信息。農村金融體系通過農村經濟發展中各種經濟指標、信號適時地反應農村經濟發展趨勢問題,為當局及時適當調整、制定針對農村經濟狀況的合理決策提供數據和指標參考。
【參考文獻】
[1] 劉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的系統思考[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6).
[2] 林強:構建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09(5).
關鍵詞:農村 金融 體系 問題
一、我國當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1.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基層的工作人員對于反洗錢的能力和知識比較薄弱,尚不能根據農村金融服務的資金交易數據,綜合人員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洗錢行為等。導致引發對行政管理的不嚴,造成金融市場的形象受損。于是就要求,對反洗錢的人員要有高素質,專業性的理論和實踐能力。要具備有銀行、證券等相關的金融理論知識以及對當前金融先進技術的管理熟練了解。否則也無法發現其中存在違規的問題。其中反洗錢的問題主要是存在在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的金融業務上。
1.2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洗錢行為主要表現在,進行的各種手續的不規范和完善,各種有關的文書和資料,簽字以及蓋章都沒有進行相關的規范,按照規范要求辦理。工作人員對自己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所承擔的責任和重要性認識不清。從事反洗錢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認識不到位。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依然是以辦理業務為主要內容,在進行檢查工作時,工作人員至少要兩人在場,同時在工作中,對現場進行檢查工作時,忽略了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等程序規范上的要求。為此存和遺留下來的關系傳統工作的觀念和工作的方法不能使之發生轉變,就會使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對執法力度存在執法風險。
1.3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對反洗錢的行政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行使監管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農村金融服務工作人行監管行政能力逐步被弱化,對反洗錢的監管行使權利的認識不到位。其具體的表現在對反洗錢日常管理中,檢查出的問題不能反映實際問題,同時對于查出的問題有的不進行報告,在處罰上也存在很多的問題。
二、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應該采取的措施
2.1對重點的企業尤其是產能資源過剩的企業,以及資產投資的信貸行業進行壓縮和調整。對市場進行壟斷的行業和房地產等企業進行壓縮。企業不合理的生產投資結構有市場經濟的風險,為此銀行企業要對企業進行投資結構的調整,提高信貸的制約限制,對房地產的限制,因為農村的住房問題已經是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矛盾。不斷的調整大眾群體的消費結構,同時加強對市場投資的結構進行調整,提供企業生存和進行良好投資市場經濟環境。對城鄉的結構進行調整,降低房價,縮小房地產泡沫化,房產居高不下以及制約了城市的發展。
2.2對企業的產權進行調整,不斷的對股份制進行推進,加強對農村信用等金融服務體系的改革和創新。不斷的努力,使得股權的結構多樣化以及投資多元化等的發展。國家在政策上要放寬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管理,正確的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建設做正確的引導。同時金融政策,要考慮不斷的滿足農村不能通過公平的競爭的部分群眾,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需求。加強對農村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等。不斷對農村貧困區域進行扶貧開發建設。可以組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地方性銀行,以及由農村人民聯合發起的農村合作銀行等,不斷的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進行完善和創新,在組織的形式上,不要受到傳統方式的影響和制約。
2.3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的合作銀行等,當產生經濟贏利時,可以進行逐年的分紅,甚至是進行股份的轉手,進行多種的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并且贏利,對于那些沒有產生經濟贏利的政府的投資項目,應該不斷的吸引群眾資本和企業資本進入,對項目進行重新的管理,最終產生贏利。建立一個廣大的平臺,使得民間的資本和企業資本都能夠及時不斷的對各種需求的項目進行投資,然后不斷的產生贏利,不斷地發展,不斷的提高民眾的生活條件,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同時建立的平臺,要有明確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資金等數據的透明化等。同時還要不斷的鼓勵相關部門出資,對當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各類信用提供擔保,不斷的開闊農村金融市場的業務,促使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走出一條適合于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政府政策性的扶持下,民眾市場經濟投融資為主體,可以彌補企業和政府在投資上的不足,使得很多優質項目的擱置等,可以進行重啟擱置項目。建立這樣的投資平臺,可以使得擁有平臺的公司有良好的形象和充足的資金進行穩定的投資,同時擁有穩定的現金流量和贏利。
2.4國家不斷的通過法律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進行規范性,從各種政策上給予不斷的優惠,減少稅收和下調匯率等,不斷的對農村進行監管體系進行法律完善。同時對金融服務的監管在成本要控制,適當的建立地方行的金融管理與監管體系,不斷的促使形成在政府的參與過程中對市場中的金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運營的全部過程的監控,以避免和減少金融市場風險,長期有效的對農村金融市場進行管理。
結束語:我國地貌廣大,農村大眾是我國群眾的主體,在城市化快速的發展過程中,對于農村的建設是需求的資金量是巨大的。而要長期有效的對農村提供巨大的資金用于建設,就需要有不斷的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進行扶持。建立一個長期市場經濟環境良好的投資環境。只有從政府政策的合理把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不斷努力,才能夠不斷的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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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地處湘中,多山地丘陵,面積811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182公頃,人口412萬,其中鄉村人口273萬,占66%。2005年中央出臺一系列惠農政策以來,婁底市農村經濟發展步入了新階段,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日益多元化,農業生產逐步由勞動投入型向資金投入型轉變。農村金融需求呈現出多層次、長期性、大額化的新特點。
(一)從貸款用途看:小額信貸需求由生產性向消費性轉變。據對婁底市調查,一方面由于農資及勞動力價格上漲,種糧效益持續下降,農村地區絕大部分青壯年已經外出打工,土地拋荒現象增多,農戶豬舍“十欄九空”,傳統小農生產模式逐步瓦解,對小額生產性資金需求下降;另一方面,隨著農戶收入提高,自身基本已經可以解決購買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的資金。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欠完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居民對就醫、上學及建房、婚喪嫁娶等金額在3000元-20000元左右的消費性信貸需求及臨時性需求不斷增加,卻由于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滯后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得滿足,部分居民轉向尋求民間借貸支持。
(二)從貸款主體看:農業貸款需求重點由小農向種養殖大戶轉變。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傳統小額農貸越來越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需要。據調查,目前婁底市農村各類種養殖大戶達4.8萬戶,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546個,覆蓋農戶7.5萬戶,超過70%的種養殖專業戶不同程度存在生產資金缺口。
(三)從貸款期限看:三農資金需求從小額短期向大額長期延伸。2005年以來,婁底市新一輪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化,農村中小企業規模化、品牌化程度不斷提高,形成了以奶業生產、農產品深加工、小農機研發制造、農貿流通、農業特色旅游開發等為主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群,產生了“永豐”辣醬、“雙峰”米機等一系列三農名牌。隨著農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業企業迫切需要進一步整合行業資源、擴大整體產能、提高技術含量、完善產業鏈條、形成集群效應,對中長期大額信貸資金需求增長迅猛。據統計,目前婁底市農業產業化中長期資金缺口達45億元左右。
(四)從貸款產業看:由傳統農業產業向農村工商產業拓展。近年來,婁底市農村經濟發展逐步多元化,非農產業迅速崛起,農業剩余勞動力逐步向勞務輸出、個體工商經營、民營企業等領域轉移,農民工返鄉創業人數不斷增加,一些個體戶、民營企業逐漸走出湘中,走向全國,涌現出了“圖文打字店之鄉”、“包工頭之鄉”、“美容美發店之鄉”、“建筑裝潢之鄉”、“不銹鋼加工之鄉”、“汽車運輸之鄉”等十幾個有名的個體經營之鄉,在臨時周轉、設備購置、店面擴建等方面信貸需求增長加快,成為當地三農資金需求的主流。
(五)從服務需求看:從單一金融服務向綜合性金融服務轉變。隨著農村經濟商品化、貨幣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種養殖大戶和農業企業不再滿足于單純的信貸支持和資金匯兌,對農業保險、票據業務、銀行卡、委托理財、信息咨詢、信用評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特別是一批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由于戰略擴張,迫切需要金融中介機構在財務成本管理、農業項目評估、民企并購重組、長期戰略發展等方面提供個性化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當前金融支農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戰略收縮,農村金融供給與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產生了脫節現象。以婁底市為例,2005-2007年,婁底市農業產業增加值從57.83億元增加到87.69億元,剔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6.3%,高出“十五”時期平均增速3.1個百分點,農業產業增加值占全市生產總值比重從18.59%上升到19.51%。而同期婁底市農業貸款余額僅增加3.38億元,年均增長5.6%,占全市貸款比重從18.43%下降到15.67%,對農村經濟增長的貢獻度(農業貸款余額/農業增加值)從50.71%下降到37.30%。到2008年6月末,婁底市農業貸款余額33.94億元,占比繼續下降到14.41%。
(一)三農主體擔保抵押不足制約擴大再生產信貸需求。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限制,土地產權主體虛置,造成土地的直接使用者――農戶難以享有完備的土地產權,進而難以作為一個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農村金融市場。據對婁底市20個鄉鎮信用社調查,由于缺乏有效擔保抵押,目前種養殖大戶貸款滿足率在50%左右,個體工商戶貸款滿足率僅30%,農村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不足20%。
(二)信貸管理機制僵化難以適應三農資金需求靈活多變的特點。一是權、責、利不對稱。二是貸款利率定價機制不完善。三是農戶貸款額度、期限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不協調。四是人員交流頻繁難以拓展三農信貸局面。五是村級聯絡員制度削弱服務功能。據統計,目前婁底市基層信用社一名信貸員平均需要面對3000戶以上的客戶群體,管理1000筆以上貸款,貸后管理難以及時跟進。
(三)民間金融違規現象逐步增多帶來負面影響。目前,婁底市農村地區已經相繼出現了投資公司、互助基金、貸款公司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借貸范圍涉及生活消費、票據貼現、休閑旅游、個體經營、中小企業、鄉鎮房地產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十多個領域,有效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真空。初步估計,2007年婁底市民間融資規模已經超過55億元,其沉淀資金已經與三農貸款規模旗鼓相當,主流利率在10-15%之間,與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基本持平。在此次調查的20戶農戶樣本和10戶企業樣本中,在生產資金來源中,企業的民間融資占比23%,個人民間融資占比達41%,60%的農戶和90%的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參與過民間融資。與此同時,民間金融缺乏規范和合理引導的弊端逐步顯現,放高利貸、非法集資、融資詐騙等違法違規現象日益增多,利用民間借貸購買“”、賭博、私開小型礦產冶煉廠的行為層出不窮,不僅沖擊金融宏觀調控、影響農村生態環境,而且導致非法拘禁、暴力收款等危害農村社會穩定的惡性事件頻發,對農村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農村保障機制缺失降低正規金融介入三農的意愿。一是農業保險體系薄弱。由于農村地區保險覆蓋面偏低,難以有效發揮保險體系對三農信貸風險的分散作用。二是農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偏低。目前,我國已經實施了6項農業政策性補貼,但仍然難以抵消物價上漲對農業生產的沖擊,對農戶生產積極性的促進作用逐步削減。三是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缺失。由于農業產業的弱質性,自然災害風險巨大。
三、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農村金融組織制度安排,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按照百花齊放的原則,構建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及民間金融既適度競爭、又互為補充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一是完善農村金融法律制度安排。二是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三是進一步突出政策性金融支農的重要作用。四是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政策。五是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和創新農村擔保抵押手段。一是深化農村土地流轉相關制度建設。依法規范農戶土地產權范圍,明確農戶對土地享有的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等合法權益,通過有效制度供給完善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的微觀基礎,并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及相關中介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提高農戶抵押擔保能力。二是擴大農村地區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發展和完善大宗機器設備、林權、特種經營權抵押、知識產權及三農商標權抵押,應收賬款、定單、保單質押等多種形式的抵押擔保方式,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探索試點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產抵押方式。三是大力發展信用互助擔保形式。積極完善農戶聯保貸款管理辦法,自愿組建農戶聯保小組,提高農戶信用擔保能力;創新聯保方式,發展農村中小企業聯保、個體工商戶聯保、種養殖大戶聯保、行業協會聯保、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聯保等多種信用互助方式。四是建立政策性擔保體系。按照商業化運作、政策性擔保的原則,由政府出資成立縣域信用擔保中心,為三農弱勢群體、種養殖大戶和農業產業化企業提供有效擔保。
(三)圍繞農村金融需求新特點,完善現行農村信貸管理機制。一是制定合理的三農信貸投放激勵約束機制。二是構建市場化的貸款定價機制。三是提高農戶信用貸款額度。四是合理確定農業貸款期限。五是規范信貸管理流程。六是進一步完善基層信貸員交流制度和農村聯絡員制度。
關鍵詞:“三農”發展;金融服務;“功能”視角;體系構建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特征
中國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是伴隨著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經歷了1951-1957年的創建階段,1958-1978年的動蕩階段,1979-1983年的恢復調整階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階段。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舉措很多,主要圍繞著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調整、完善以及非正規金融組織的清理整頓,注重的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形態,忽視農戶、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對金融資源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和農村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走的是一條典型的“機構路徑”。該改革路徑有兩個重要特征:農村金融體系的每一次變動,都是圍繞著金融機構的合、分、起、落等調整來進行;金融機構的調整基本上屬于一種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這與中國農村經濟制度自下而上、誘發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結果是,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的界定和職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難以真正體現農戶的意愿和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提高農村金融自身的經營效率。
“機構路徑”的改革思路,其實是長期以來在理論上指導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金融機構觀”的產物。金融機構觀的分析隱含一個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體系的內部金融機構與組織結構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標就是要找到這一結構,并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
二、對農村金融體系演變“機構路徑”的反思
金融機構改革的舉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問題卻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這是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依賴“機構路徑”的問題所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經過多年的調整和完善雖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單一的國家銀行系統逐步發展為以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組成的主導型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這一體系及其中的金融機構是否有效地發揮了為“三農”服務的金融功能?中國農村金融“機構路徑”改革的實踐表明,不基于農村經濟發展現實以及由此決定的對農村金融的需求來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而僅僅從機構調整入手人為架構金融體系是難以達到經濟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的。
第一,忽視了金融功能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村金融產生于農村經濟的土壤,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需求決定農村金融的服務功能,農村經濟決定農村金融;反之,農村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但是,從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的服務功能來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這種聯動關系遠沒有建立。農業發展銀行日益成為單純收購糧棉油的政策性銀行;農業銀行撤離農村區域,逐步脫離農村金融體系;作為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一社難支“三農”。為何農村金融機構越改革、越調整,農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難以滿足?問題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門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視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三農”發展,沒有功能健全的農村金融支持體系是難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質決定了金融體系的功能主要有3種:投融資功能、金融服務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資功能是金融業最基本的功能。隨著經濟貨幣化、信用化的進一步發展,金融體系的支付結算等服務功能、動員儲蓄資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風險管理功能和經營監管功能越來越重要。根據金融功能觀,執行農村金融服務功能的載體可以是各種金融機構,一項金融業務可以是幾種功能的組合體,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產品來實現。
第三,忽視了競爭機制的培育對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關鍵作用。有效運轉的農村金融體系離不開農村金融競爭機制的培育。農村金融競爭機制的完善,不僅需要規范發展現有的金融機構,而且還要注重培育新的農村金融競爭主體,使不同所有制性質的金融機構之間適度競爭,共同發展。但長期以來,基于“金融機構觀”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忽視了金融競爭機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和以競爭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無法促進農村金融同業的良性競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使資不抵債、虧損嚴重的金融機構無法退出,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無法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使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為可能。
第四,忽視了金融創新對農村金融體系完善的促進作用。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服務范圍狹小,而且品種少、結構單一,根本無法滿足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力度不足,沒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金融創新缺乏內在動力。另一方面,忽視金融法律、監管、信用擔保、信息、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設,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
第五,忽視了政府扶持對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重要作用。實際上,中國農村金融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存在,導致農村金融市場失靈的現象比其他市場更為嚴重,完全依靠市場機制無法培育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農村金融體系,因此,政府的適當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干預完全采取第一種路徑,由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直接經營農村金融。步入市場經濟軌道后的相當一段時期,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門的中央銀行,政府被迫放棄第一種路徑,但同時仍然沒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徑,政府介入要么陷于嚴重缺失狀態,要么干預過度。鑒于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現實,政府應將政策著重于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從邏輯上說,基礎設施建設是農村金融體系的起點,是構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從內容上看,農村金融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法律體系、稅收優惠體系、監管體系、信用擔保體系、資金支持體系、信息和技術支持體系、人才儲備體系等。
三、基于“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體系設計
結合中國農村的實際,默頓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觀”可以為中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提供一個新的視角,即金融體系框架的設計,首先應明確具備的經濟功能,然后據此來設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這些功能的金融機構組織形態、市場競爭機制和政策支持體系,促進農村金融體系能夠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從而更好地支持“三農”的發展。
按照“金融功能觀”的要求,一國金融體系的建設要考慮金融機構及其調整,但更要研究如何發揮金融機構的經濟功能,這是構建與完善基于“功能觀”的金融服務體系的一個核心內容。在重構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過程中,應當立足于“三農”經濟運行的特點,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包括構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村金融產品體系和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顯著增強農村金融為新農村建設服務的功能。
(一)改革農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經濟原則為準則,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參與合作,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一種合作經濟形式。中國合作性金融組織的實踐表明,合作性金融不僅是適應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實際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領域的基礎性金融。因此,新一輪農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種產權形式相互競爭和功能互補的農村合作性金融機構體系。
(二)完善農業政策性金融
農業政策性金融是一國政府為了滿足農業生產、流通與服務的融資需要,通過設立農業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資源有效配置的一種金融形式。農業政策性金融融財政與金融優勢于一體,在一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當政府貫徹農業政策的工具,又補充、糾正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與偏差,通過增加農村金融資源供給和有效再配置資源,實現政府宏觀調控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政策效應。
(三)重構農村商業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國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農范圍狹窄和支持對象鎖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則由于信貸結構和信貸規模的不足,使其支農對象偏重于農業種植業,對其他涉農組織和農村第二、三產業支持相對不足,因而,從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目標出發,亟待調整與完善農村商業性金融。按照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的原則,加快中國農業銀行轉軌改制步伐,要在對農業銀行進行全面外部審計、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不良資產處置、國家注資等財務重組和設立股份公司,并實現業務經營戰略轉型。
(四)優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構建的外部環境
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具有涉及領域多、影響面廣的特點,它不僅是金融領域的改革,而且涉及農村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因而改革的難度大、復雜程度高、影響深遠,既需要加快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還要求改善農村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具體措施:改善農村金融政策環境,加大財稅政策、貨幣政策、市場準入政策的扶農宏觀調控作用;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創新動產抵押擔保方式;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開發適合“三農”發展需要的保障型產品、投資型產品和衍生型產品及服務;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探索合適的組織結構、投保方式、賠付金額和監督職能;完善農村金融立法與金融監管,依法保證金融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法實施對農村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經營風險和市場退出的監管,確保農村金融業持續健康安全發展,從而顯著增強其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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