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2: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款風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民間借貸風險 服務性中介機構 第三方模式 風險管理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倲党^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铐椊璩鲋?,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可以考慮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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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特點,借鑒部分銀行評估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的實際經驗,參照相關指標體系的設置,擬從我國中小企業實際出發,設計一套切實可行的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是指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并進而導致違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總體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或者說還款意愿出現問題,并進而導致其違約的風險。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強弱主要通過財務指標反映,本文選取營運資金、流動比率、危險倍數以及現金流動負債率這幾個指標來估計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至于中小企業的還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對自身信譽的重視程度,重視程度高,自然還款的意愿就強,反之,則弱。
2.決策風險。決策風險是指因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失誤而給民間資本借貸帶來的風險。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相對不完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決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論證,致使按期回籠資金難度加大,進而給民間借貸資金償還帶來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作決策的往往是企業家,因此決策的好與壞更多地與企業家本身的素質有關。本文選取企業家受教育程度、專業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對風險的態度四個指標來衡量企業的決策風險有多大。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因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規范而造成的風險。中小企業所參與的民間借貸活動,較多在同鄉、同業或者其他熟人之間發生,此借貸行為大多為協議性借貸,缺乏律師或者公證機構的參與,更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相伴隨,這就為引發各種風險提供可能。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中小企業參與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而帶來的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風險、主體風險和用途風險。
二、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擔保條款,規避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融資,必須簽訂借款合同,且書寫規范、條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確。借款幣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擔保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等都要注明。中小企業要嚴格遵守借款期限約定,按時還款,以免違約遭受法律訴訟風險,對中小企業造成極大的財產和名譽損失。
(二)明確借款用途,確保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近年來,民營實體經濟顯現一定程度的下滑趨勢,“產業空心化”現象泛濫。許多民間資金流入虛擬經濟領域,此時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將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中小企業應嚴格測算資金需求,選擇民間借貸融資滿足暫時性資金需求,并確保民間借貸資金利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三)嚴格控制貸款期限,杜絕短債長用,避免償債風險
民間借貸給銀行信貸業務管理帶來的挑戰
(一)實體經濟被侵蝕,違約風險如影隨形。在資金供求緊張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節節攀升,遠遠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一方面侵蝕了相當一部分企業和個人的經營利潤,甚至可能拖垮一個企業。另一方面,在強大的套利誘惑下,一些企業和個人經營意識被扭曲,可能會放棄實體經營,將資金轉向回報率更高的民間借貸市場。一些資信較好的企業和個人甚至可能通過銀行獲得相對低利率的貸款,并將其劃給下游資金使用者,從中獲取利差,這時信貸資金便間接流入了民間借貸市場。然而,由于當前民間借貸運作不規范,內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現借款人違約,民間借貸的資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銀行機構的信貸客戶從事民間借貸,都會有較高的違約風險。
(二)信用風險被掩蓋,借款人債務難摸清。征信系統是信貸工作人員的作戰情報,在貸款調查階段,銀行會先通過征信系統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然而,當前民間借貸分散、量大,且游離于正規監管之外,銀行僅通過征信系統可能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負債情況,使資信調查出現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間貸借往往發生在銀行貸款本息歸還日,形成了“民間借款-歸還銀行舊貸-取得銀行新貸-歸還民間借款”的灰色鏈條,這相當于將質量不好的貸款又向銀行轉包了一次。從近期一些媒體報道反映,更有一些銀行職員主動指引或幫助客戶借用民間貸款“倒貸”。這類的操作使銀行無法及時掌握逾期信號并采取保全措施,隱性風險在推遲的同時被不斷積累和擴大。一旦滾雪球式的債務鏈條斷裂,借款人卻基本上都會情愿選擇先歸還民間借貸,這時將很可能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
(三)銀行信譽被套取,案件風險不容小覷。作為銀行營銷人員,手里有大量的客戶信息,他們非常清楚哪些客戶缺錢,哪些客戶能給資金出高價。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違規操作的風險也隨之增加:一些營銷人員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牽線搭橋、提供但保,充當資金掮客從中謀利;一些營銷人員可能會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貸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甚至還可能會有一些營銷人員干脆自己當家,一邊高息攬存,一邊放高利貸,或直接以客戶存款私自放貸等。類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間借貸活躍的地區不斷涌現。銀行職員充當資金掮客,并不僅是職員自己的私人問題,而且涉及到銀行信譽。民間放貸人和借款人往往會基于對銀行職員的信任而發生民間借貸行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損銀行聲譽,更有可能引發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案件和違規放貸行為。此外,營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出于個人利益,將原本的優質客戶轉而介紹給其關系組織或個人,也使銀行損失了寶貴的客戶資源。
(四)游離于監管之外,信貸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同檔次銀行信貸利率幾倍,高利促使其發展呈上升蔓延趨勢,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銀行資金通過不同的渠道向風險集中。調查顯示,目前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十分廣泛,既有居民自由資金的投入,也有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民間借貸市場,銀行信貸資金一旦進入民間借貸領域,其監管就脫離了銀行的視線,貸后管理機制也就無從發揮,這些進入民間借貸領域的銀行信貸資金其流動性目前處于監管的盲區,銀行信貸部門無法有效評估其信用程度,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將會對銀行業的信用造成沖擊,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大增。更為重要的是,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會弱化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民間借貸的擴張造成了大量資金長期在正式金融體外循環,出現了“金融脫媒”現象,必然會導致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和資金總量的監測。結構調控上,因為民間借貸資金的無序性,盲目性,相當一部分資金背離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產業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消弱了商業銀行貫徹執行信貸政策的能力。
確立風險意識,加強信貸風險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認識民間借貸的高風險性。民間借貸伴隨的是高風險。就民間借貸本身來說,無論是借貸雙方還是中介,都承擔著極高的風險,作為借款方自然需背負上沉重的包袱,當包袱越來越大,就有可能會有被拖垮的一天。作為貸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著高風險,一旦資金收不回來,將不受法律保護。作為中介組織和個人,對借款準入不規范、貸款資金缺乏監管、法律不保護等是其與生俱來的軟肋,一旦借款人將資金用于賭博、高風險投資或出現詐騙等違法行為,這些中介組織或個人是無力去承受損失的。更可況,當前社會上一些組織的經營范圍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貸行為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問題,是國家嚴厲打擊的對象,存在極大的合規性風險。例如,近期浙江吳英案出現的民間高利貸崩盤大案,已給民間借貸風險敲響了警鐘。此外,如前所述,民間借貸的風險不單在其內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銀行業信貸資金的安全。民間借貸使貸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響,在當前形勢下,必須引起銀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視,在貸款管理中要始終將“安全性”作為經營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不斷加強信貸風險控制能力和水平,確保規范運作、穩健經營。
(二)深入調查,摸清借款人資金需求及債務背景。在貸款調查階段,首先,在常規征信查詢的基礎上,要充分調動人脈資源,摸清客戶的經營狀況、實際債務背景、風險癖好等,認真評估客戶的償債能力和信譽狀況,對涉及高利貸的組織或個人堅決不予以貸款支持。其次,對客戶的貸款額度應該根據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量而定。除了關注借款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和擔保情況等主要因素外,還應細致分析客戶的資金需求,防止步入資信好、規模大,就可提高信貸額度的誤區。要仔細調查客戶的前期項目調研結果及自有資金準備情況,將信貸投放資金與自有資金控制在合適的比例之內。再次,要認真審核借款人身份,堅持雙人調查,落實借款人本人在發放機構營業場所面簽合同制度,嚴格執行對賬制度,禁止銀行工作人員代辦貸款,防范在高回報的誘惑下,銀行職員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貸款進行民間借貸套利活動。
(三)規范管理,做好資金的支付審查和來源監測。在貸款支付階段,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定,對于大額貸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確保信貸資金按約定的用途流入實體經濟,防范貸款資金被挪作他用。在貸后管理階段,通過監測客戶資金的大進大出以及頻率,看其變化是否符合正常經營規律、交易對手及資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經營范圍,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貸款的收回階段,應特別關注客戶的還款來源,如還款來源非自身賬戶資金積累,則必須引起關注。在還舊借新申請時應重新評估客戶的還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東墻補西墻”的做法造成銀行隱性不良貸款。
民間借貸在小微企業融資中的重要作用
間接融資風險防范與信貸配給
民間借貸不是中國甚至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金融形式,事實上,發達國家如美國,依然有民間借貸的身影。而日本和臺灣地區則將民間借貸以及具有一定組織程度的民間借貸逐步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具有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示范意義。
即使在沒有政府管制、正規金融不夠發達與開放的情況下,信貸配給仍然是一種長期存在的現象。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信貸配給如同勞動力市場上始終存在的失業現象一樣,表面上是由超額的資金需求供給引起(如同超額勞動力供給對勞動力市場),但更深層次原因則是長期失衡與短期失衡。
所謂短期失衡,是指經濟受到外部原因沖擊,利率具有剛性,在經濟由失衡向均衡回復的過程中,自然會出現信貸配給;所謂長期失衡,則是指正規金融信貸市場參與者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信貸市場出現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使得正規金融機構的期望收益與貸款利率間不再是一種單純的單調遞增關系,正規金融機構只能采取信貸配給保障自身收益。
商業銀行的期望收益包括兩方面:資金價格(貸款利率)和貸款風險(借款者違約概率)。理想狀態下,貸款風險獨立于資金價格,當市場資金需求大于資金供給時,利率提高,商業銀行會增加資金供給以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在現實情況下,商業銀行難于觀察借款者風險特征與投資風險,此時由商業銀行決定的貸款利率具備兩方面作用:第一,資金價格成為一種甄別機制,利率提高使低收益低風險借款者主動退出市場,這種逆向選擇效應使資金價格與貸款風險一同上漲。第二,資金價格成為一種激勵機制,利率提高迫使借款者選擇高收益高風險的項目,增加借款者違約的概率,因而利率對貸款風險本身具有激勵效應。利率提高可能產生的兩種效應均增加了商業銀行貸款風險,反而降低了商業銀行期望收益?;谶@一悖論,商業銀行會選擇相對較低利率水平上的信貸配給,而不是市場出清。
民間借貸聲譽機制與節約交易成本
為了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商業銀行會從兩方面對小微企業進行約束:一方面是與授信額度相關聯的實物抵押品(硬約束);另一方面是申請程序、審批周期、還款期限等標準(軟約束)。這兩方面約束不反映在商業銀行公布貸款價格中,但對小微企業來說,卻成為融資成本的一部分。
而且對商業銀行而言,小微企業克服交易成本越高,意味著對企業約束越嚴格,貸款風險越低,因此越樂于發放貸款;而當這一成本高于小微企業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時,企業將放棄商業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設置“隱性約束”對小微企業產生擠出效應。這就是不管金融體系有多么發達,商業銀行多么樂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始終都有小微企業無法獲得商業銀行貸款支持的原因。這種企業與銀行之間無法解決的悖論,是雙方基于自身特征做出合理的個體選擇之后最終產生的無理組合。
與商業銀行“隱性約束”的擠出效應相反,民間借貸將人情、關系、面子等無形成本有形化,而地域、血緣、親緣等先天關系克服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使小微企業所有者或管理層的性格特征、行為偏好、財務狀況等等信息體現在資金價格當中。民間借貸通過降低小微企業交易成本,減少了名義資金價格高于銀行貸款的部分,反而使企業實際融資成本低于銀行貸款。
“快、少、密、短”的小微企業融資
民間借貸與小微企業融資的契合不僅僅體現在交易費用的節省,還體現在民間借貸對小微企業融資特征的滿足。小微企業經營特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機動靈活,時刻跟隨市場變化,適應市場需要。二是沒有較大的資本投入,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在總資產當中占比不高。三是小微企業中大部分缺乏透明經營信息和財務信息,除非與所有者和管理層熟識,否則難以獲得真實準確的企業信息。四是小微企業生產周期短,資金流轉迅速。
在這種情況下,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可以用“快、少、密、短”四個字概括:“快”是指資金要求快捷,只要有資金需求,一般都非常急切。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決定了這類企業籌資目的主要是用于資金周轉,應付不時的企業流動資金短缺。除非有明確且收益確定的擴張計劃,這類企業一般不會進行融資。這就解釋了為什么許多小微企業偏好通過民間借貸等簡便快速的非正規手段獲取企業生產所需資金?!吧佟笔侵纲Y金需求量小,與大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并不需要大規模前期投資,也不需要購置大量的廠房、機器、設備等,因而資金需求規模并不大。這就解釋了為什么許多小微企業僅僅通過民間借貸等規模有限的非正規手段就獲得了企業生產所需資金?!懊堋笔侵感∥⑵髽I或受規模限制、或出于成本考慮,并不會建立完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甚至出于保護家族利益,企業主并不愿意透露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這就解釋了為什么許多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更多局限于某一區域或某一人際圈子。“短”與“快”相互關聯,是指小微企業融資約定的期限很短或者很有彈性,甚至是隔夜或者隔天。如果沒有特定的擴張計劃,小微企業融資后很快就會歸還,即使借入較為長期的資金,企業往往也會在資金寬裕時要求提前歸還。
小微企業融資特點決定了以規范、技術等制式方法管理信貸的商業銀行無法承受滿足小微企業需求以后可能的各種風險,反而靈活、彈性的民間借貸成為符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的交易方式。當然,產業與金融互為匹配、互相支撐的一般規律表明,具備高成長性并承擔巨大競爭壓力的小微企業,往往需要突破現有制度的金融創新相互支持。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民間借貸是突破金融制度的交易行為,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風險。
民間借貸風險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損害
民間借貸風險與小微企業融資的內在矛盾
民間借貸屬于風險較高的金融交易,一旦風險爆發,將對小微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雖然民間借貸與小微企業融資存在高度契合,但民間借貸風險又與小微企業融資之間存在矛盾:
一是借款者資產信息變化與貸款者信用評價滯后的矛盾。民間借貸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夠獲得資金,就在于民間借貸的交易機制可以將借款者相關信息及個人資產轉化為聲譽,為借款者提供擔保;而貸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資金,則源于自己通過借款者聲譽給出的借款者信用評價,如果信用水平和風險補償符合自己的要求,則貸款者就會提供資金。這種內在邏輯幫助借款者獲得聲譽租金,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貸款者則獲得借款者聲譽擔保下的風險補償,并有可能收獲人情、關系等隱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強制披露的情況下,借款者有隱瞞聲譽水平變化的動機和能力,而貸款者的信用評價發生滯后。
二是民間借貸資金籌集方式統一與資金用途異化的矛盾。民間借貸總是與小微企業融資難等問題聯系在一起,誠然,小微企業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只能通過民間借貸滿足資金需求。但是,資本的逐利性使獲得的資金用途異化,而這些非生產途徑獲得的資金回報通過比價效應進一步推高資金價格,最終成為“高利貸”。試想,哪一個實際生產行業可以獲得180%的年化收益率?資金用途異化爆發的風險又反作用于民間借貸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使其受到牽連,正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三是民間借貸交易機制正常運轉保障條件的矛盾。民間借貸正常運轉需要三個前提條件同時成立,即借貸雙方的重復交易、借貸雙方信息的有效傳遞以及借貸雙方行為的可置信威脅。民間借貸中,可置信威脅往往來自于現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這就與法律存在沖突,保證民間借貸正常運轉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為違法行為。而且在借款者相關信息及個人資產等聲譽信息擔保下,貸款者往往忽略借貸交易的重復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還本付息。更為關鍵的是,貸款者在承諾高收益的誘惑下,忽略了資金風險以及借款者承諾本身的真實性。
四是民間借貸降低交易成本與易于暴發風險的矛盾。無論是數學推導還是案例分析,所能獲得的結論始終是民間借貸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業融資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太過靈活和缺乏管理的交易方式會不斷積累金融風險。事實上,民間借貸歸根結底是資金試用權的讓渡,如果為了節省交易成本還省略必要的風險管理和行為監督,那么違約風險會隨著資金和投資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民間借貸的有限理性和擴張邊界
更為關鍵的是,以“人”為本的民間借貸,因為有限理性而存在擴張邊界。一旦超出這個邊界,爆發風險幾乎是種必然。
基于聲譽、信用約束風險的民間借貸,在理論推導看來完美,是一個非常好的福利改進方式。而且,在一定區域和時間限度內,民間借貸配置資金的效率非常高。但從一個更大市場空間和更長期限時間的角度,民間借貸爆發風險并不是新鮮的話題。上世紀80年代末,我國臺灣地區曾經大面積爆發民間借貸風險。因此可以認為,民間借貸存在合理性的同時,還具有風險脆弱性。
首先是因為民間借貸雙方在商議資金價格時,會受市場以外其他因素影響,形成較高水平的利率,而項目預期收益率與借貸利率間并非始終同方向變動,因而民間借貸始終都存在利率虛高的風險,即所謂高利率風險。
其次是民間借貸當中無節制的衍生使金融交易逐漸演變成為“博傻”行為。借貸雙方商議的資金價格會受到市場以外其他因素影響,最典型就是在經濟快速上升時期,借貸雙方對未來好的預期會使資金價格偏高,吸引其他形式的金融資產(如現金、活期儲蓄和定期儲蓄等)投入到民間借貸當中。然而一定時期內的金融資產總是有限,于是對經濟“好”的預期會演變成為資金投機的“博傻”行為。
最后是市場內外部原因導致聲譽、信用等民間借貸風險約束機制失靈。市場內外部各種原因,不僅形成民間借貸較高的資金價格,也對民間借貸風險具有抑制或擴大的作用。在經濟快速上升期確定的資金價格,一旦遇到經濟放緩或者突發的外部沖擊,爆發風險也就屬于預料之中了。
在完美的市場條件下,民間借貸當中的聲譽、信用等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借款者的敗德行為,降低風險,保證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但當民間借貸雙方對未來持有好的預期時,只有不斷攀升的資金價格才能保證供給方向需求方提供資金。“有限理性”將導致資金價格最終達到投資收益率難以支撐的水平,于是敗德行為、放棄信用成為借款者的最優選擇――這是一個有趣的悖論,民間借貸從一個節約交易費用的理性起點,到達一個相互“博傻”的非理性終點――這就解釋了為什么民間借貸風險爆發具有周期性,而且往往爆發于經濟快速發展之后的調整時期――這對生產經營本身壓力就很大的小微企業而言,無疑需要承擔額外更多的金融風險。
解決問題“制度”勝于“數量”
事實上,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是一個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當中的制度問題,而不是流動性短缺或者資金短缺的數量問題。因此,解決這一問題應采用的方式,“制度”手段優于“數量”手段。
民間借貸風險與小微企業融資難歸根結底是制度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源自小微企業為減少交易成本,以聲譽、信用等無形資產為擔保,將交易成本轉化為利差的資金借貸。這實際上是對現有制度的突破和創新,并非社會流通當中的資金短缺,而是現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制度產生的擠出效應。一言以蔽之,民間借貸風險與小微企業融資難,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創新。
其次,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都是市場行為,需要市場機制而不是數量支援解決問題。解決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目前采用的策略多為依托商業銀行展開。這存在三個問題:一是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是市場行為,不是“扶貧”或“救濟”,所以考慮收益和成本的問題。二是即使是“扶貧”或“救濟”行為,也要考慮商業銀行的承受能力,而國有商業銀行歸根結底還是依靠政府信用擔保。三是如果風險轉嫁到政府,那么這既是對“投機者”的鼓勵,更是對“老實人”的不公。更關鍵的是,民間借貸本身是為了謀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場行為。市場的事情還是應當由市場機制解決,而不是簡單的數量支援。
防范民間借貸風險與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要依靠完善市場機制
一是應允許民間借貸浮出水面,發揮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特征的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業融資難是小微企業融資特征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要求兩者各自合理選擇產生的無效悖論,而民間借貸則是與小微企業融資特征高度契合而產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間借貸有內在的風險約束機制,按照筆者以前的研究,只要“交易重復、信息傳遞有效、可置信威脅”三者同時成立,那么民間借貸將聲譽、信用等無形資產轉化為有形的過程是有效的制度突破。
二是民間借貸本身能夠生存并發展,在于能夠將借款者社會屬性和財產信息轉化為聲譽,提供資金擔保。因此,控制民間借貸風險需要從信息傳遞和投資者教育等完善市場機制的角度進行管理。對于民間借貸及其風險而言,嚴格管制將對小微企業融資產生影響,放任自流又導致風險頻發、影響惡劣,即“抓則死,放則亂”。所以控制民間借貸風險只能跳脫出針對民間借貸本身,從市場信息傳遞的有效性角度,盡可能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并且,以知識普及、風險警示的方式對貸款者進行教育,減少交易當中的“博傻”行為,有效控制比價效應所產生的“高利貸”。
三是尊重偏好風險投資者的選擇。我們必須承認市場當中存在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群體,而民間借貸的資金供給方正是這一類風險偏好投資者。民間借貸始終都是一種市場行為,如果要嚴格禁止,最終將演變成體外循環且積累巨大風險。因此,需要因勢利導,逐漸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適時推出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滿足市場當中風險偏好者的投資需求。
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的問題需要政府高度智慧
對于這種完全市場的行為,嚴格的政府管理沒有效果,因為這種市場行為本身就是制度突破的產物。真空的政府管理同樣無效,因為市場永遠無法達到聲譽約束機制所要求的完美狀態,所以,民間借貸和小微企業融資考驗著政府的智慧。
首先,小微企業是弱勢的市場主體,需要政府予以幫助。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需要依靠市場機制,通過發揮市場發現價值、優化配置的功能進行解決。但在開展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確小微企業的市場地位。雖然金融中介特別是銀行,對小微企業進行信貸配給是出于自身風險控制的考慮。但從整個市場的角度來說,小微企業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因此弱勢的地位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幫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場的針對民間借貸資金用途異化可能的監督。民間借貸風險的爆發,主要是參與“高利貸”個人或企業的資金鏈斷裂,而將資金投入到實際生產當中的企業,雖有挑戰但運轉良好。這說明民間借貸風險并不完全在于民間借貸本身,資金用途的異化是更大的風險隱患。這就需要一個超然于市場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傳遞,并監督資金用途。
再次,小微企業支付的風險補償不應超出合理范圍,需要法律予以約束。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貸款方愿意向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風險補償。如果缺乏客觀統一標準評判企業風險,這一溢價往往由借貸雙方商議形成。在民間金融行為中,這一溢價會基于比價效應不斷攀升,最終超出企業本身成長空間,形成“高利貸”。因此,小微企業融資中的風險補償,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特別需要打擊非法集資,遏制高利貸化傾向。
最后,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需要創新思維。在小微企業自身特征、資金供給方出于風險防范或是要求風險補償的背景下,寄希望于傳統方法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非常困難。這就需要跳脫原先的制度框架,通過金融創新將小微企業以金融產品的方式推向市場。債券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一方面,債券可以基于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功能,使小微企業實現資金“可得性”;另一方面,債券可以確定小微企業風險補償的合理區間,避免風險溢價超越企業成長空間,實現資金相對的“低價格”。
關鍵詞:民間金融;民間借貸;中國金融;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2.479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9-65-02
從2010年開始,國家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的過快增長,執行了一系列從緊的貨幣政策,使金融信貸受到明顯限制,這直接加大了個人和企業從銀行獲取資金的難度,進而使融資的方向轉向民間。很多人一提到民間借貸,就想到高利貸,其實國家近年來對民間金融持規范和積極扶持的態度,從國家出臺了《放貸人條例》,出臺政策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成立和發展就可見一斑。同時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也從法律上明確保護了民間借貸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高額利息對民間借貸人產生巨大的經濟壓力,把放貸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有利于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民間借貸的特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一般分為民間個人借貸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銀行今年來對貸款的控制比較嚴,同時對企業的資質要求很高,很多發展良好的中小企業貸款無門,嚴重影響這些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民間金融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門檻低。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就可以進行融資,一般對企業的注冊資金、經營年限、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制,很多時候甚至不需要抵押,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續簡單。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那樣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會計報表、購銷合同、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際關系的信譽,由借款人和放貸人簽訂借款合同即可辦理。
三是資金隨需隨借。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左右,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民間借貸因其特點,愈來愈多地受到了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民間融資一直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
二、民間金融的風險控制
1、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2、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詐騙、走私、買賣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3、利息約定明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4、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已實現。
三、風險控制秘籍及財務報表分析
控制民間個人借貸風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唇杩钊说男庞糜涗洠绻庞糜涗浱顖詻Q不予考慮。從一些小的細節觀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質,如經常不守時,經常撒謊或不守信用,這樣的人也要堅決否決出局。
如果是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則要深入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全面分析財務報表。同時,要求企業做強制性公證,以提高借款人違約成本,降低法律風險。
衡量公司財務狀況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資產凈值。資產凈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資本(資本金+創業利潤+內部保留利潤+該結算期利潤)。它是考察公司經營安全性和發展前景的重要依據。第二,總資產(負債+資產凈值)。它顯示公司的經營規模。第三,自有資本率(自有資本/總資產×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經營作風和抗風險能力。第四,公司利潤總額及資本利潤率(當期利潤/總資本)等等。
同時要做好企業財務比率分析。
(一)償債能力比率
變現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償短期債務能力的資料,一般分為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比率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
負債比率。負債比率公式=總負債/總資產*100%
(二)經營能力比率
1.存貨周轉率=銷貨/存貨
2.固定資產周轉率=銷貨/固定資產
3.總資產周轉率=銷貨/總資產
(三)獲利能力比率
銷貨的利潤邊際率=稅后凈利/銷貨
總資產的報酬率=稅后凈利/總資產
凈值報酬率=稅后凈利/凈值
(四)兩個最重要的比率
1.償債能力比率.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1
2.DIR.比率。國內銀行過去只重視最終還款能力,忽視收入與負債比率,所以過去壞賬率高,西方銀行很重視DIR比率,所以壞賬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經營企業的,要細致做實地調查,確認借款人沒有隱瞞情況,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從宏觀上判斷企業經營現狀及經營前景。
一是產品――觀察企業產品質量及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二是價格――價格在同行業中有無優勢。
三是渠道――銷售渠道和進貨渠道是否廣泛建立。
四是促銷――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銷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內部是否團結,員工對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戶對公司滿意度。
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幾點,就能很好地降低風險,降低壞賬率,這對于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四、規范與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
民間金融不僅能優化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融資另辟蹊徑,還可以減輕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與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對于民間金融的現狀和發展前景,我們應正確認識、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引導和管理,趨利避害,促進其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斌、劉曼路.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發展――對溫州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2002,(10):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