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2:1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務司法審計,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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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
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論文摘要:司法會計鑒定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均為會計鑒證業務。兩類業務的執業準則分別由國家司法部和財政部。比較主要執業規則的差異,有利于司法鑒定人參照有關《審計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審計 財務缺陷 對策建議
近年來,雖農村財務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級財務管理依然相對薄弱,經濟糾紛引起的干群矛盾屢屢發生,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實現動態實時監察,更好地推動農村財務事業發展,已成為日益破解的難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會計核算薄弱
收支票據管理不嚴,有些村沒按時序開具村統一收款收據,收款收據存在漏登遺失等不規范行為。票據的報銷審批手續不齊全,經常有白條抵庫的現象。向個人借款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議,在賬務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閱不到借款憑證。有些村集體公益事業項目由村民自籌部分未入賬直接收支相抵,項目管理不到位,致使會計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組建行政村,還存在財務仍然獨立管理即私設小金庫,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鄉鎮三資管理中心統一監管。
(二)財務內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認識存在誤區,認為村賬會剝奪村級經濟權力,往往有抵觸情緒工作上不給予配合。部分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大額支出等重大事項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議,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獨斷專行。村級理財小組聽從村干部指使,沒有真正履行監督職責,助長了腐敗土壤蔓延。財務人員崗位職責分工不明確,專業知識業務水平不高,貨幣資金管理混亂。村級重大建設工程如辦公樓、公廁排污、康莊公路、飲用水招投標合同檔案管理不規范。
二、產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認識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認為村級財務是村民自治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村賬完全是政府強制行為,干脆把農村債務化解、村級財務監督和村級財務管理等工作也推給鄉鎮政府。如道路維修村集體承包給個人挖機等經濟業務,村干部不會強烈要求對方提供合規的發票而是慣用白條入賬。另一方面,鄉鎮三資監管不到位。鄉鎮三資管理中心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村級財務收支票據,難免與村干部發生摩擦,為維持良好的氛圍,不得不變相村級財務管理漏洞。鄉鎮缺少專職的審計人員,盡管經過專業培訓,還沒有深入把握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素質跟不上形勢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審計人員查出問題與處理決定相脫節,很難得到及時處理,沒有真正落實鄉鎮監督管理主體,無法形成上下聯動協調約束機制。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管理機構建設,實現組織穩定性
一方面,規范落實機構專業化監管建設。鄉鎮要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為基礎,加強農經工作機構建設,協調落實監管職責,重視農村三資管理人才的培養、管理和使用,配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會計,相關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和會計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資激勵和約束機制。另一方面,加強農村財務人員隊伍建設。村集體要落實專人負責村級財務,村報賬員需經縣農業和財政部門業務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人員不得頻繁更換,保證隊伍相對穩定和業務連續性,落實村級報賬員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實現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級財務制度,并能夠執行有效
按照規定制定完善農村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財務收支預決算、貨幣資金管理、非生產性開支控制、財務開支審批、票據管理、資產臺賬、資產清查、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管理等各項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每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遺留的多余戶頭。規范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集體公益事業建設及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等,一律按照“立項申報、民主討論、政府審批、公開招標、群眾監督”程序進行,由縣、鄉鎮、村三級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明確合同履約要求,加強合同規范管理。規范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有關會議決定、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合同、招標文書、財務會計等資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2、加強會計核算工作,正確核算和反映財務收支情況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相關票據,除可使用自制憑證外必須提供合規的發票,工程項目支出、資產發包租賃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據,須附有成員(代表)會議決議、合同文本、招投標文書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關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用途,規范地使用專項資金和管理項目,做到專款專用,依據項目實施進度計量支付,辦理工程竣工決算。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水平,做到安排資金與實施所需資金相吻合。對項目支出的凈結余資金,嚴格按有關規定上繳或重新安排項目。
(三)深化村級財務公開,實現運行陽光化
嚴格落實財務公開,按照“公開時間及時按期、公開內容真實易懂、公開程序規范嚴格、公開形式靈活多樣”的要求,公開日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三資運營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創新公開形式,推進村級便民服務和村務公開信息平臺建設,通過固定公開欄、網絡、觸摸屏等多種形式,細化公開內容,推行村級財務逐項逐筆公開,實現村級財務賬目數據、資產資源實物取證、民主決策過程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村級財務公開模式。扎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公開內容。
(四)完善監督機制,實現監督立體化
1、加強村級民主監督管理
嚴格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民主監督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依法依規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村務公開、村級三資管理、村級工程建設、村干部廉潔履職等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反映成員意見和建議;推進村級民主管理創新,村務監督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權、否決權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召開村級組織聯席會議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就爭議事項組織召開聽證會協調或裁決,情況報鄉鎮三資管理中心備案。鄉鎮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督促其認真履職,嚴格執行“先理財、后審批、再入賬”的村級集體財務工作流程,村級經濟業務發生的每張票據都需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蓋章后方可入賬。村報賬員對業務工作負責,應及時、真實、準確地做好報結賬工作。
2、開展清查審計
鄉鎮紀委要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村級三資管理情況定期巡查,每年要對所轄村財務進行清查,及時糾正存在問題。鄉鎮三資管理中心要深化會計監督,加強對村級財務開支的審核把關。加強審計資源整合,探索分類審計的形式和途徑,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縣財政經費予以保障。加強審計結果應用,探索鄉鎮長經濟責任審計與農村審計績效掛鉤機制,確保審計處理結果的落實。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3、完善三資監管信息化平臺
按照“統一會計標準科目、統一賬務處理、統一信息采集、統一模塊管理”的要求,做好資金、資產、資源、合同管理模塊的相關信息錄入,并將村級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村級資產資源的實物圖片、經濟合同、招投標文件等原始資料錄入三資監管平臺;有效整合各類信息資源,深入推進農村集體三資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關注的土地征用,資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標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詳細公開。開發建成縣、鄉鎮、村三級聯網的三資計算機監管平臺;做好日常維護,確保三資數據及時進賬入網,實現三資管理及運行情況實時查詢、實時分析、實時預警、實時監管。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規范村集體所屬動產和不動產交易行為,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體系,以標的物應入盡入為原則,推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公平交易。
四、結束語
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監督,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各部門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規范建設。
參考文獻:
[1]徐爭春.審計引發的財務思考[J].農村財務會計,2015
一是以專項企業債券形式,實現重點領域“點對點”融資支持
企業債券的最大特點是募集資金指定項目用途,能夠為項目建設提供“點對點”融資支持。201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陸續出臺了城市停車場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產業、雙創孵化、配電網改造、綠色債券等七個專項債券發行指引,這些專項債券是在企業債券制度框架內“量身定制”的債券品種,主要是針對相關行業和產業發展特點,統籌各項債券支持措施,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相關領域并發揮示范效應。2016年,上述專項債券核準規模達到1115.1億元,其中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495.2億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248.8億元,有力支持了相關重點領域、重點項目的建設。此外,為積極支持企業降低杠桿率,有效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優化布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率先推出了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專項債券品種,支持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債券,債券資金與債轉股項目直接掛鉤,解決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融資難題。
二是開展融資政策巡講,打通服務實體經濟的“最后一公里”
為更好地推動融資政策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11月啟動全國發展改革系統融資政策巡講,巡講專家包括研究機構、企業債券技術評估機構、證券公司負責人等,巡講內容既包括企業債券的政策解讀,也包括債券的實務操作和典型案例,巡講對象為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分管融資工作的負責人,相關部門以及地方企業有關負責人。截至2016年底,巡講已覆蓋17個省區市,預計今年上半年將完成全國所有省區市的巡講工作。此次巡講活動參與度高,覆蓋面廣,各地高度重視,平均每場參加人員超過300人,巡講過程中還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交流和政策答疑,受到了各方尤其是債券發行人的高度關注和好評,成效顯著,影響深遠。
三是簡化申報審核流程,主動探索向企業債券發行注冊管理制過渡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企業債券的受理和業務接待全部在政務服務大廳進行,實行陽光審批,并在60個工作日內按時辦結。為落實“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完善債券發行注冊制”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積極探索企業債券由核準制向注冊管理制過渡的有效途徑,將企業債券審核中的合規性審核、財務指標審核等技術評估工作委托中央結算公司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兩家技術評估機構負責,建立了完善的技術評估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則集中精力負責品種創新、準入和信息披露相關規則的制定。
四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創新企業債券事中事后信用監管方式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持續推進企業債券信用體系建設。一是開發完成了企業債券信用檔案信息系統并上線運行,整理了相關機構的基礎檔案資料和債券業務數據。二是開展了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通過案例評價、社會信用評價、主管部門評價、發行人評價、技術評估和登記托管機構評價、市場機構評價、專家評價等多個評價維度,對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在債券承銷、發行和存續期管理行為進行全面評估,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債券信用檔案,以督促相關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
五是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和處置,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1.主體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是由會計資料制作者以外的進行的社會活動,同時,審計人員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為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人。
2.對象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會涉及到對一定的財務會計資料的檢查、驗證。
3.標準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是以財務會計標準作為引用技術標準。
4.手段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采用一定的帳務檢驗手段來完成任務。
5.結果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應當出具書面文件報告工作結果。
6.風險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有一定的風險性。
二、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差異
由于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有以上諸多共性,因而無論已發表的司法鑒定理論的研究成果還是司法實踐中,常出以審計取代司法會計鑒定的情形。這些認識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有關訴訟法律規定,而且對于司法會計鑒定理論的發展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消極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概念、操作及結論的訴訟意義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劃分,以便于正確地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鑒定來查明事實,正確地處理案件。
(一)概念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訴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依據司法會計技術標準,通過檢驗財務會計資料,對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技術鑒定的一項訴訟活動。是訴訟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訴訟措施。
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根據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專業人員依據審計標準,通過審查被審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經濟活動,提出意見和結論的一種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根據上述定義,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概念存在著以下差異: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組織機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由司法機關主持進行的,審計是由審計機關或審計中介機構主持進行的。
(5)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二)主體差異
(1)主體的產生程序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且不需要鑒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托或認可,司法會計鑒定人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委托和被委托關系。審計人員是由審計機構指派或聘請的,除政府審計外,中介審計機構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
(2)主體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可以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司法會計專業知識的專職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會計師、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擔任,而審計通常只能由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進行。
(3)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4)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異
(1)操作環境不同。首先,司法會計鑒定屬于訴訟措施,在獲取檢材和實施技術檢驗方面,有比審計措施更強的其他訴訟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會計鑒定證據是由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獲取并提供;審計證據是由審計人員直接獲取,并由被審計單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異。首先,由于法律訴訟中存在著訴訟分工,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能采用技術手段(檢查、計算、分析性復核驗證等)來完成鑒定,而審計人員除技術手段外,還可依法采取各種非技術手段來完成審計任務,如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顯然,司法會計鑒定更強調技術性。其次,有些審計應當或可以采用的技術手段,如抽樣審計、鑒定等,司法會計鑒定中也不允許采用。
(3)操作過程方面的差異。司法會計鑒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結論后驗證,具體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鑒定準備(受理、受檢、備檢)、初步檢驗(閱卷、測試檢材質量、做出初步結論、制定詳細檢驗論證方案)、詳細檢驗、制作鑒定結論等四個階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審計后結論,具體操作程序通常分為審計準備(接受委托、測試內控制度、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制作審計報告書。
(4)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差異。司法會計鑒定人與其他辦案人員之間存在著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司法會計鑒定人在鑒定中發現與鑒定有關或無關的重要線索或證據時,應當案件承辦人進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處理;審計人員則可以自行處理審計中發現的舞弊等問題,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四)工作結果差異
(1)文書種類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只能以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形式進行表達,包括司法會計鑒定書和司法會計鑒定筆錄兩類。如果鑒定未能做出結論性意見,鑒定人則不能出具獨立的證據;審計結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書進行表達,如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2)工作結論的訴訟意義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結論與審計結論有著不同的證據屬性:司法會計鑒定結論與審計結論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在法定的訴訟證據的類型中,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屬于鑒定結論,審計結論則屬于書證。由于屬性不同,盡管審計結論中,也會存在判斷性內容,但書證的性質決定了審計結論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判定,只能證明審計審計意見的客觀存在,而不能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3)工作結論在證據依據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只能依據基本證據(只包括財務會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和司法會計檢查筆錄)作出,而不能采信諸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其他鑒定結論等參考證據;審計結論則可以依據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證據,包括調查當事人時所取得的各種輔助證據。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所依據的鑒定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而審計結論則可以采用適當性原則來確定審計證據的多寡。
(4)工作結論的要求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只能對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財務會計問題表達結論性意見;審計結論則應當依據審計準則和審計結果,由審計人員決定結論所涉及的范圍。例如:對少計收入通常會對企業的收入額、應納流轉稅額、利潤額、應納所得稅額、所有者權益等財務指標造成影響。如果少計收入事項已被鑒定人確認,而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系收入額問題,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認定少計收入對收入額的影響,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則不予回答;依次論推,只有司法機關提請鑒定的系所有者權益問題,司法會計鑒定人則需要認定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但審計人員在發現少計收入的事實后,通常需要就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提出審計意見。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必須回答鑒定問題,審計結論可以提出問題而不與回答。
第三,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能針對會計機構提出要求或建議,但審計結論可以對會計機構提出調整賬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議。
(5)工作結論的范圍方面存在著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允許表達涉及財務會計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問題,而審計結論有時則需要判斷錯誤與舞弊,這必然涉及到行為人員主管心理狀態。
其次,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允許表達建議性意見,審計結論則可以(或必須)提出糾正財務會計錯誤的建議或要求。
第三,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不回答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問題,審計結論則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和水平表達評價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