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8:08:5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建設工程施工是一個動態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有效管理,能夠有效的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避免相關施工問題的發生,減少施工企業及工程單位的經濟損失。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來說,應該制定良好的管理制度,實現建設工程的動態消防管理,保證消防工程的最終質量。目前,我國公安消防機構往往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開展不定期的抽查和封板前的檢查工作,這樣的過程管理模式,在檢查次數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監管深度和檢查力度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對于施工監理企業來說,往往過于重視對土建工程的管理工作,疏于對消防施工環節的管理,使得建設消防施工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出現嚴重的脫節現象,導致建設工程消防工程質量根本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
消防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素質問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對于建設工程的整體施工質量和安全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受管理人員個人素質的影響,如果管理人員個人素質不達標,將會嚴重影響到消防管理水平,使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建設安全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就目前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來說,消防管理人員個人能力素質方面存在很大問題,工作經驗不足,專業技術能力缺失,技術人員的穩定性也有待提高,加上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導致消防監督機構的技術水平和監管水平都無法適應現代建設施工工作的有效開展,使政府監督部門的權威性也受到一定的影響。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的促進策略
2.1改變審查模式,保證監管效果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應該加強對審查模式的改革,完善審查流程,確保審查工作實際質量,并有效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消防機構需要負責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設計方案進行初步的審查,保證各設計環節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對消防設計中的相關問題及時發現和提出,保證修改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應該負責對建設工程整體施工設計方案進行二次審核,以保證建設工程整體施工設計方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證消防設計內容同其他環節的設計相協調,相一致,確保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
2.2規范監督機構的工作責任和監管內容,保證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針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必須要合理規范和劃分監督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對于消防機構來說,施工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力度存在很大不足,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機構的工作性質所決定,消防機構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宏觀管理工作,因此,很難保證監管工作的全面性。因此,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工作,應該由社會性較強的工程建設監理及其他技術服務組織承擔,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建設工程施工環節,嚴格遵循國家相關管理法律,對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設計、施工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從而提升工程項目的綜合質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必須要明確消防機構和監理企業的區別和聯系,做好管理行為方面的區別和定性,公安消防結構要加強定期抽查的次數和深度,監理企業則需要全程有效的監控和約束,把握工程項目進度,避免施工問題的發生。
2.3加強驗收管理,提高技術含量工程驗收工作,是對建設工程整體質量審核的重要環節,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工作,提高驗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是證工程建設消防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實際驗收過程中,必須要秉承嚴格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認真進行相關工程內容的審查,操作上必須嚴密,為建設工程質量把好最后一關。在建設工程驗收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對施工檔案的審查和管理工作,施工檔案也稱為施工記錄,記錄有關施工中的全部內容,是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因此,在開展驗收工作時,必須要做好檔案的存檔和備案,充分履行消防監督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2.4加強監督人員引進工作,確保監督質量消防監督人員的個人能力和個人素質,是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關鍵因素,加強消防監督人員的引進和培訓工作,是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水平的重要措施。首先,消防機構應該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引進工作,加強同專業院校的合作和聯系,保證有效的人才獲取途徑。同時,消防機構應該向社會公開招聘經驗豐富、技術能力較強的專業人才,從而有效提升消防技術團隊的整體工作水平。
3結語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問題是建設工程中的關鍵問題,而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時進行消防工程安全監督制度建設對于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因而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重視。
1 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統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網上受理備案申報,并出具受理憑證。憑證上應明確受理時間、資料目錄、辦結時限、受理人員等內容,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資料缺項內容。受理各類項目必須登記,錄入消防監督業務信息系統,進入內部審批流程。屬于行政許可的法律文書一律從受理窗口發出。
1.2 主責承辦負責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實行主責承辦負責制集體會審制度。會審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委托技術復核人)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集體討論,形成書面意見。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集體會審范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做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給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額罰款處罰的;其他技術疑難問題。
1.3 審驗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工作,應當分別由防火監督部門兩個不同的職能處(科)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人員不應作為同一項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主責承辦人。
1.4 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除依據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驗收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1.5 檔案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并將有關集體會審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等有關資料與法律文書一并歸檔。主責承辦人應在工作辦結后30日內立卷建檔,移交檔案管理室統一保管,確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2.1 進一步落實建設消防質量安全責任
建設消防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嚴格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把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關,嚴格檔案資料管理。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也應對本單位所承接工程的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凡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一律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從嚴問責。
2.2 積極推行消防施工單位質量回訪保修制
施工單位對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消防設施在質保期內要實行每年定期回訪,對施工質量問題負責保修,鼓勵質保期外適時回訪,并聽取使用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回訪保修結束后,應制作回訪保修報告,對建設消防設施管理、維保提出合理化建議,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
2.3 切實加強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監管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重點檢查行政許可、備案抽查、臨時用房、臨時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設計意見落實情況,從嚴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推動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2.4 切實加強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保企業市場監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嚴格按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消防資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市場準入和資質審查,并及時開展資質動態檢查,公安消防部門在實施工程行政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時,應嚴格審查相應資質等級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改進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和備案抽查工作中資質審查方式,推行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數字身份認證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廣至消防設施設計、監理領域。各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經數字身份認證后,登錄楚天消防網錄入本單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只需網上審查資質,不得再要求相關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送審資質原件,并人為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承接工程信息將進行網上公開,并接受群眾監督。網上錄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將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消防施工企業、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設施檢測、維保企業進行業績審查和資質管理時的重要內容。
2.5 大力提升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
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是從根本上提升建設消防設施質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結合建設行業特點,推行實施分級分崗消防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建設行業專業培訓時,應將消防安全作為重要的培訓內容。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消防培訓工作時,應把建設行業從業人員作為重要的培訓對象。建設行業消防培訓內容由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編制。公安消防總隊要進一步加強建設消防設施從業人員消防專業考試工作,不斷完善考試大綱和題庫,實行網上報名、上機考試、網上查分,確保考試質量。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消防專業資質許可(審核)時要從嚴審查消防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凡未達到考試合格人數的企業,其相關資質申請依法不予核準。積極探索建設行業消防職業鑒定制度,逐步推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項目經理消防職業鑒定,推進建設行業消防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2.6 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報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情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情況,協商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管轄的,應根據管轄權限實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針對重大突出問題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省住建廳和省公安消防總隊可根據需要組織重大案件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類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2.7 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的推進作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聯合建設工程領域消防監管工作情況,采取新聞、隱患曝光、跟蹤報道、深度采訪、正反結合等方式,充分發揮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推動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對新聞媒體曝光的工程建設領域消防違法違規行為,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迅速核查,嚴肅處理,及時回復。省公安消防總隊將在“辦事直通車”上受理群眾網上舉報;對實名舉報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問題,在三日內到現場核查,七日內應將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并在網上公布;對于群眾咨詢的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抽查問題,五日內網上答復咨詢人。
2.8 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務效能
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服務效能建設。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在嚴格落實審驗分離、分級審批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加強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建設,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網上運行制。要加強對重點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蹤服務,在重點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公安消防部門要主動介入,積極主動上門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對于突破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工程,要及時提交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或論證,防止出現先天性火災隱患。
2.9 大力推進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社會管理創新,推行前置審批配合制度,積極探索工程行政許可聯審聯辦模式,結合我省實際探索消防中介審圖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推進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創新,支持、鼓勵建設火災防控技術研究,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和發展。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可以有效地促進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并且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水平,僅僅靠制度建設是不夠的,還需要采取其他多種措施,共同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鄭雁秋.白鳳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鳳杰.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學院學報.2011年02期.78~79.
關鍵詞:施工現場;消防監督;對策
中圖分類號:U655文獻標識碼: A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如火如荼,一幢幢高樓拔地而起,一座座現代化城市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一片繁榮景象的背后,由于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制度不規范、違章動火作業、施工人員缺乏消防意識、不按國家規范標準設置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所引發的一系列火災,卻令人觸目驚心。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東都商廈在非法施工過程中,因電焊火花濺入地下二層可燃物上引發大火,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傷;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文化中心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燃外墻外保溫材料而引發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超億元;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因施工人員違規電焊,焊渣熔融物引燃堆放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發生特別重大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2011年4月9日,青海夏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紡織品百貨大樓擴建施工現場發生火災,過火面積800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超千萬元。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呈高發態勢,形勢異常嚴峻,慘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作為消防機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管刻不容緩。而只有搞清楚引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的原因,我們才能對癥下藥,有針對性的開展有效地監督檢查。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
1、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各自應負的消防安全責任僅僅體現在簽訂的合同里,不制定詳細明確的可供操作的具體措施,在施工過程當中不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建設單位監督不到位,監理單位更多的是側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淡化了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施工單位盲目趕進度,很多甚至是層層轉包,使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責任得不到落實。這些行為從客觀上都增加了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和可能性。
2、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不規范、制度不落實。施工現場懸掛張貼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成了應付各個監管部門的擺設,現場施工負責人不懂消防安全管理,動火用電作業不按規定審批,工人無證操作、違章操作隨處可見,隨意搭建臨時建筑,消防通道不暢,防火間距不足,可燃材料亂堆亂放情況嚴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極易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
3、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較差,缺乏應有的撲救初期火災的基本技能。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很少甚至沒有經過消防教育培訓,消防安全意識差,發生火災后手足無措,往往使小火釀成大災。
4、不按規范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對臨時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在施工現場,由于條件所限,基本上大多數使用的都是臨時消防水源,建設或施工單位“臨時”觀念作怪,在消防方面不舍得投入,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有些雖然配備了但缺乏維護保養,損壞嚴重,發生火災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錯失最佳撲救時機。
5、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負有監管責任的消防、住建、安監等部門,由于各自工作特點及側重點的不同,加之力量薄弱等諸多原因,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檢查頻次少,監督處罰措施不力,監管責任不到位,使得建設、施工、監理各單位也放松了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火災隱患隨處可見但得不到有效的整治。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
1、查制度,明責任。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檢查時,不僅僅看制度是否制定,重點應放在制度的落實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檢查:
(1)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2)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人員進場時是否進行過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可以通過查看記錄和對施工人員進行提問來了解。了解的主要內容包括:施工人員是否了解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是否掌握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及維護保養,是否掌握撲救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能否正確的報火警。
(3)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定期開展演練,施工人員是否明白自己在演練中的主要任務。
(4)通過查看記錄了解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是否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用氣情況、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及臨時消防設施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材料庫等進行實地檢查,看電氣線路的敷設是否符合要求,有無私拉亂接等現象。
2、查“兩證”,防違章。《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檢查時,應查看動火作業是否辦理了動火許可證,了解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是否對動火作業的現場進行了查看,防火措施是否落實。核查從事電、氣焊等動火操作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與施工單位登記在冊的人員是否人證相符,作業現場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是否合格、完好有效,氣瓶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對動火作業現場防火措施不落實、無證操作、違章操作等行為應當場堅決制止。
3、查隱患,促整改。在對建設工程的審批過程中,由于臨時用房等輔助設施很多情況下沒有納入審核范圍,施工單位在臨時用房的選址以及建筑構件選用上不能嚴格依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存在諸多火災隱患也就在所難免,這就要求消防監督人員要熟悉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能夠發現火災隱患并督促整改。對施工現場的隱患排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情況。主要看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儲存等功能區是否相對獨立設置;固定動火作業場所是否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上方是否有架空電力線等。
(2)消防車道情況。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道是否保持暢通,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滿足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的距離在不小于5m,不大于40m的便于滅火救援的距離范圍內;無法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的施工現場是否按規定設置了不小于12mх12m的回車場。
(3)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第3.2.1條規定: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每組不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
(4)臨時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是否達到了A級的要求,疏散寬度及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在建工程是否違規使用可燃建筑材料,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是否為阻燃型安全防護網等。
(5)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及維護保養情況。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以及其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均應配置滅火器,其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無可利用的永久性消防設施、施工現場不在市政消火栓的保護范圍內時,應增設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具體根據臨時用房的建筑面積和在建工程的體積以及火災延續時間來確定,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干管管徑不應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應布置均勻,間距不應大于120m,距離在建工程及其它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5m。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豎管數量不應少于2根,管徑不應小于DN100,且應設置水泵結合器,在建各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配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臺(互為備用),并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保證不間斷供電。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結合器等應設置醒目標識,嚴寒和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施工現場的自備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水泵房、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其照度值應符合有關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事關國計民生,全體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要從維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局出發,增強政治責任感,嚴格執法,熱情服務,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和諧和穩定。
參考文獻: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關鍵詞:建筑 消防設施 施工
隨著建筑物的高度和廣度的不斷增加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消防用水的安全程度、供水的可靠性和建筑物抗御火災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除了在設計和材料設備選擇等方面外,很大程度需要施工安裝質量的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施工是建筑設備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筑物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中若干問題進行分析。
1、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方面的問題
1)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安裝中,未嚴格按照標準圖集安裝在當地凍土層以下和室外消火栓栓體上未安裝泄水閥。另外因施工人員麻痹大意往往將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混淆,概念不清,造成兩種功能作用不同的設施相反安裝或重復安裝。
2)室內消火栓安裝及壓力不符合要求。一是有些暗敷在磚墻內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無設置過梁,受荷載作用下箱體變形,導致箱門開啟不靈。二是隨意改變消火栓箱底預留孔位置,而且用氣焊割孔,導致安裝后,栓口出水方向不能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或者與周圍距離過小,造成消防水帶不能安裝至消火栓上或使水帶形成彎折影響出水量。三是對于建筑面積大、結構功能復雜的建筑物雖只滿足了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而忽視了次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為增強此類建筑物消防給水的供水可靠性,應在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
同時,還應考慮次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
3)消火栓箱及其附件出現問題。一是在二次裝修過程中消火栓箱被裝飾物遮掩,箱門四周的裝修材料顏色未與箱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二是消防水帶與接口隨意扎接,接口處未安裝卡簧,導致試水時接口和水帶脫落。
1.2 消防給水管網方面的問題
1)消防給水管網試壓沒有按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進行。管網試壓分試漏檢修和強度試驗兩步進行。試漏是在常壓或稍起壓狀態下進行,而強度試驗分工作壓力和試驗壓力兩階段進行。目前有些工地只對管網進行試漏試驗或試驗壓力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這樣給系統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隱患。按照規范的要求,管網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對于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管道,試驗壓力為管道工作壓力的1. 5 倍, 并且不小于0.6MPa 。強度試驗是管網在實驗壓力下10min ,壓力降不大于0. 05 MPa 為合格。然后將試驗壓力緩慢降至工作壓力,經檢查無滲漏,則嚴密性試驗為合格。對于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當設計工作壓力≤1.0 MPa 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 倍,并且不低于1. 4MPa ;當設計壓力> 1. 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 4MPa。
水壓強度試驗是管網在實驗壓力下穩定30min ,壓力降不大于0. 05MPa 為合格。而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后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h ,無泄漏為合格。
2)個別工程存在將塑料給水管道用于消防給水管道,或者在建筑物內塑料給水管道與消防給水管道相連的情況。由于塑料管道受熱后強度降低,一旦發生火災,引起管道損壞,將起不到輸送消防用水的作用,無法及時控制和撲滅初起火災。塑料給水管道如果與消防給水管道連接,火災發生時,損壞塑料管道,容易產生泄漏,則不能保證消防流量和水壓的需要。因此在消防給水系統中應使用鋼管。
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方面的問題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中明確規定: 管網安裝, 當管子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100mm 時,應采用螺紋連接,當管子公稱直徑大于100mm 時,可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當管子公稱直徑等于或大于50mm 時,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設置防晃支架不應小于1 個;當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在實際工程中,為施工方便,公稱直徑小于100mm 的管道經常采用焊接,大部分的工程管道不安裝防晃支架。
2)感溫噴頭與周圍物體的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造成火災時由于噴頭與樓板距離太遠,感溫元件不能及時動作,延誤噴水時間而使火勢蔓延迅速;或者噴頭距周圍物體太近,而使消防用水噴灑不到其保護范圍的隱患存在。
3)由于設計考慮欠周詳,部分工程噴淋系統甚至未設置末端試水裝置,部分工程噴淋系統的末端試水裝置安裝在公共走廊處,附近沒有排水管或地漏,造成在監督檢查時無法試壓或在試壓過程中流出的水無法從排水系統中迅速排走。
4)當通風管道寬度大于1.2 米時,噴頭未布置安裝在通風管腹面以下,并且在涂刷、粉飾天花時,將涂料噴灑在噴頭上。當發生火災時,系統不能及時動作或縮小了保護的范圍。
5)水力警鈴未設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墻上。當使用場所發生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啟動后,所發生的報警聲響不能被值班人員或保護場所內其他人員及時發現,貽誤戰機,造成不必要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而且火災撲滅后不方便關閉水源控制閥和維修檢查。
6)屋頂消防水箱的安裝不符合要求。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施工時經常忽視和未做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無法滿足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的規范要求。另外隨意改變消防給水管的位置,未設置逆止閥,在給水管道上加設不必要的閥門和本來一備一用的消防給水管只設置一個,導致安裝后,無法保證正常消防用水量或發生火災時水箱不能及時供水。
2、存在問題的根源
(1) 施工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高低不同。大多數施工單位只注重經濟效益,對于建筑工程施工覺得只要基礎、結構等重要方面不出什么問題就可以了,而對其他建筑安裝工程隨意降低標準。再者,在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方面缺少相應的人才,無法具備對消防設施監測時運用科學的試驗方法,技術先進、性能穩定的試驗設備及政治和技術素質好的,熟悉試驗方法和試驗設備并經過考核合格的試驗人員這三個基本條件,所以對此類工程的施工只停留于表面,而未作技術推敲和運用科學、統一的檢測和試驗方法。
麻痹大意。任何消防設施應時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需要對系統各組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以達到發生火災時能及時的控制和撲滅火災的目的。但在實際中這些管理單位未做到應有的每日檢查、季度試驗和檢查、年度檢查試驗和對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中的探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噴頭等消防設施的專門清洗、消防給水管道沖沙等工作,致使建筑消防設施自建好后就“一直沉睡”的現象時有發生。
(2) 各種管材和設備質量良莠不齊。隨著各地不斷開發引進了各種新型的給排水管材,常見的有:薄壁不銹鋼管、銅管、PVC 管、鋼塑管、PEX 管、球墨鑄鐵管和鋁塑復合管等。新型管道材料的不斷改進,在施工中以次充好,不了解產品性能的問題日益嚴峻。另外在消防設施的施工中,追求設施設備的美觀,而未考慮設備的使用性能、可操作性和產品質量,顧此失彼。
(3) 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現今在施工安裝和監督檢查過程中,只能遵循原有的規范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6 - 87)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 - 9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J 50084 - 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1 - 96)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 GBJ 15 - 8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42 - 2002) 等。
3、存在問題的對策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以上問題,充分暴露出建筑消防系統隱蔽工程安裝、調試、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不規范、消防產品質量無保障,消防系統總體功能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等問題。為此應當及時跟蹤建筑工程消防設施施工過程,堅決杜絕建設、施工單位不按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和經批準的施工圖紙施工、擅自降低技術標準要求、改變消防設計等問題的發生,嚴厲整治建筑施工違規違章行為,防止埋下“先天火災隱患”。同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突出重點,狠抓落實,講求實效,尤其要注意從“源頭”抓起,杜絕先天火災隱患的產生。
要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從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確保安全,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一是利用多種傳媒手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提高社會對消防工作的關注程度,營造社會“大消防”氛圍;二是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聯系和協作,使建筑工程在審批階段就開始接受消防部門的監督,凡是未經消防部門同意建筑工程,其他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從源頭上杜絕建設單位不報審、不驗收現象的發生。三是對社會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舉辦消防知識培訓班,重點是《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習,強化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明確應履行的職責,讓他們從內心上真正重視起消防工作。
(2)相關部門應加強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現場的檢查工作。
對有關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建筑安全管理體制不健全、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職責不明確、建筑施工安裝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等問題,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徹底扭轉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不嚴的現象。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嚴管重罰,定期檢查,對不按圖施工、擅自改變建筑結構、消防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止施工并處以高額罰款,維護消防法律的嚴肅性。對已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通過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消防設施、器材損壞的要督促單位抓緊整改,確實使建筑消防設施在關鍵的時候能發揮作用。
(3)大力加強消防設施檢驗中介機構的發展和各項消防產品的檢驗。
對于建筑物中的消防設施在工程竣工后的驗收中,驗收人員只能通過眼睛來看,充其量也只是現場做出水測試,看一下水壓和水量是否合格,無法來做深層次檢測檢驗。這就需要加強消防設施檢驗中介機構的建設發展,竣工驗收時可以利用該中介機構強有力的技術手段和檢驗設備對建筑物進行全方位的科學檢測,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促使建筑物內各項消防系統真正發揮起作用,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災能力。另外,對于建筑物中所使用的消防產品,包括消防設備和管材,必須提供國家防火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合格的檢測報告,而且該報告在時間上應與最新通報的時間相符。
(4)注重對施工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施工現場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訓。首先應加強建筑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健全和責任的落實,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加大安全防護的投入,讓施工從業人員從思想意識上得到重視。其次行動上應規范施工作業,嚴格按照各項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禁止隨意動火、動電。加大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工程監理人員、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人員的消防培訓,使他們成為技術純熟、消防素質高,提高建筑物安全可靠性的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