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7:2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保持快速發展態勢,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網上消費群體增長迅速。 2013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已超過 10 萬億元,5 年翻了兩番;網絡零售超過 1.85 萬億元,5年來年均增長率超過 80%,市場規模已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 電子商務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經濟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根據稅法和對稅務局的業務調研,本文將我國的稅收征管流程總結為“納稅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繳付――納稅評估――納稅稽查”六個步驟。審核機制歸納為“以票控稅、銀企對賬”兩種手段。稅收征收方式的特點歸結為四句話:“稅責負”;“代扣代繳”;“抓大放小”;“實際收入來源地優先,居民管轄權并重”。
(二)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主流觀點是:根據稅收中性原則,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都應負擔同等稅收電子商務稅收可以以現行稅制為基礎、不必單獨開征新稅,但要結合屯子商務的特點,進行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實現稅收征管;應從維護家利益和適當前瞻的原則出發,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國際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
(三)稅收征管形同虛設。與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形成強烈對比的是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缺乏統一認識,稅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有的稅務機關認為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買賣和勞務提供,只不過交易形式發生改變,不影響稅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稅務機關則認為,電子商務是全新的貿易形式,現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制定于數十年之前,在這方面缺乏明確的政策,因此暫不征收;更多的稅務機關則處于觀望狀態,不主動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再加上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高,納稅遵從度較低,所以電子商務企業,尤其是個人網店大多游離于稅收監督之外,使得稅務機關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征管形同虛設,跟不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步伐。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總體上,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導致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無紙化交易和網絡支付影響稅收的征收和管理;(2)個人金融和信用記錄不健全造成稅收管理的困難;(3)難以認定納稅人身份和稅收管轄權;(4)數字化產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國際避稅有所增加。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議
(一)應澄清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政策。針對電子商務的有關爭論澄清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應明確電子商務僅是銷售方式的變化基本屬于我國目前的流轉稅的征收范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確說法影響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納稅意識的養成。圍繞著電子商務的特性和稅收素,結合典型案例,分析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應澄清以下電子商務的稅收要素:第一,需要繳納什么稅一般而言,根據前述有關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稅。對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而言,應該是以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納稅,但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電子商務企業而言,應該要求認證為一般納稅人。第三,在哪納稅。具有實體店的企業,由于其擁有地點,一般是在注冊點繳納。對于目前僅有網店的電子商務企業,應明確納稅地點。
(二)目前可以考慮制定的若干電子商務稅收優惠。針對電子商務經營特點,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就業的需要,結合國家電子商務各種類型示范項目,研究若干促進性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可以考慮制定以下方面的稅收優惠措施:第一,對個人電子商務經營者,本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簡化程序、降低稅負”等原則,結合現有的稅收管理制度,在流轉稅中適當提高起征點,在所得稅中適當提高免征額。對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平臺、物流、技術服務)等,結合國家營改增稅收政策,參照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相應的流轉稅政策所得稅政策。第二,對電子商務經濟中的分項目實行稅收優惠。例如,考慮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像國家急需加強質量管理的、人民群眾呼聲較高的產品,如嬰幼兒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法規。近幾年,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新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其意義和作用不言而喻。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隨著20世紀末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人們進行商業活動的新模式,一方面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使商品的交易方式、勞務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與過去有著很大的不同,產生了一些新的稅收征管問題。據2008年10月30日《新民晚報》刊登的消息:國稅總局稱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都應繳稅。但我們必須看到的是電子商務虛擬化等特征使得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工作變得困難,為稅務稽查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給企業、消費者提供更多商機和便利的同時,也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征管產生了很大沖擊。
(一)稅務登記難于適用,造成稅源失控。在電子商務中,很多情況下,經營者只需要設立一個網址、網頁即可以開展電子商務。傳統意義上的店面、倉庫等有形的營業場所被轉移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在現實的世界中,很難找到其固定的營業場所,造成稅源失控。
(二)課稅憑證電子化,導致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傳統的紙制憑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其傳遞交流不會留下任何痕跡,使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查詢。加之在電子商務中,這些數字信息可以輕易地被修改甚至刪除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傳統賬簿憑證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也無從得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
(三)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對稅務征管形成挑戰。電子商務的發展促使銀行紛紛上網經營。與傳統銀行相比,網上銀行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優點。網上銀行使電子貨幣可以從地球的一端瞬間傳向另一端,非記賬式的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無名化交易,電子貨幣、網上銀行將逐步取代傳統的貨幣、實體銀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交易主體所處的國家甚至交易本身,從而喪失對偷逃稅行為的威懾作用。
二、國際社會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理論與實踐
目前,不同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不同考慮,制定出各自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美國。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了《全球電子商務的選擇性稅收政策》的文件,提出了兩項針對電子商務的重要稅收原則:一是不開征新稅并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即不應該因為對電子商務的課稅而對各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產生扭曲作用;二是按居民管轄權征稅原則。
(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針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提出:第一,從事電子商務的公司必須將納稅登記號展示在其網站上。第二,推廣電子申報。澳大利亞自1990年首先對個人所得稅引入了電子申報,其后擴大到法人所得稅、合伙公司、信托、年金基金的申報。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亞通過了有關電子簽名的法案,從而對納稅人實行電子申報給予了法律上的認可。
(三)歐盟。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使現行的歐盟增值稅體系面臨挑戰。1998年底,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對電子商務采取的稅收原則:1、除致力于修改現行各稅種尤其是增值稅,使之適應電子商務外,不開征新稅。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征收效率,推行電子發票、電子記賬和電子申報。
三、國際社會的理論與實踐對我國稅收征管新模式研究的幾點啟示
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收征管法規、征稅主體、稅收種類、課稅對象(納稅人)、課稅強度、征稅地點、課稅環節等要素有機結合的基礎之上的。現行的稅收制度主要著眼的是有形商品的交易,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有形商品的數字化、信息商品與信息服務的出現、交易范圍的全球化給現行的傳統稅收制度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使得我們必須及時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這些新現象、新案例,適時修改、完善傳統的稅收制度,創新稅收征管模式。
(一)規范互聯網絡中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
盡管電子商務活動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環境,但是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主體仍然是企業或個人,服務器、電腦、互聯網、網站只不過是其從事商務活動的手段之一,只要政策法規規定企業或個人在其電子商務的網站、頁面都要披露工商注冊地、注冊的固定經營場所、聯系方式、經營管理代表者的相關信息,則無論其服務器放置在哪里,也無論這些企業、個人是否在網吧或其他可以接入互聯網的任何地點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都可以按傳統的工商行政、稅收管理方式進行相應的管理。
(二)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界定
如有形商品數字化后的銷售,可以界定為銷售貨物,但對其下載后的用途上要做出“嚴禁復制”的嚴格限制,規范網絡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于允許復制的數字化商品,可以界定為特許權使用,對提供網上信息、咨詢服務、遠程教育等信息化服務的業務,可以界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另外,對于電子商務中的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等電子銷售憑證,雖然容易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但是稅務部門可以要求打印電子銷售憑證,作為稅務申報,審核的依據,同時稅務部門應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及時了解各種電子銷售憑證的特點,加強與信息安全認證中心與電子銀行的協作,完善能夠識別、認定、監控電子支付、電子訂單、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和時間戳等信息化稅收征管的手段方式,以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的需求。
(三)深入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全新商業模式的特征
在國家還沒有出臺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規之前,稅務部門可以先與C2C電子商務中介平臺、第3方支付平臺協作,對C2C電子商務交易額、交易特征進行聯合監控,并借鑒《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針對C2C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廣、交易額度大的特點,實行等級定額稅收征管制度,如規定交易額達到工商注冊額度的賣家有義務進行個體工商注冊,交易額達到稅收征管額度的賣家需繳納一定的定額稅款并委托C2C電子商務第3方支付平臺代為監管、扣繳,降低C2C電子商務交易稅收征管的成本。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B2C;C2C
一、引言
我國電子商務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已步入高速發展時期。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圖1),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的市場交易規模逐年遞增,2015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8.3萬億元,同比增長36.57%,占2015年中國GDP(67.67萬億元)的27%左右。電商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7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已超過2000萬人。其中,B2B(企業對企業)電商交易額13.9萬億元,同比增長39%,增幅上升17%。電子商務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帶動就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因其隱蔽性、無形性、主體流動性等特點,對我國傳統稅收體系帶來嚴峻挑戰。電商交易和實體交易本質相同,隨著我國電商的發展和成熟,今后對電商全面征稅是必然趨勢。在保證國家收入的基礎上,稅收還可作為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調控工具,因此,從國家稅收和電商發展角度研究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非常必要。本文從實務和理論研究兩方面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并介紹世界主要國家對電商征稅的情況,以期為我國電商稅收立法和加強電商稅收征管提供參考意見。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實務動態
2007年全國首例網絡交易偷稅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過“彤彤屋”網站銷售嬰兒用品,采用不開票、不記賬、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方式逃稅。經當地國稅局稅務核定,該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稅銷售額278.4萬余元,應繳增值稅11萬余元。法院以偷稅罪判處罰金10萬元,同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處以罰金6萬元。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開出國內首張網店稅單,對淘寶女裝銷售冠軍網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共計430.79萬元,并對達到皇冠級別的網店納入征管范圍。該網店2010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信用級別達到3個金皇冠,累計有200萬筆以上交易。針對此事,新浪微博發起“你支持對網店征稅嗎”的投票,共有5417人參與,其中72.9%的網友反對征稅,擔心繳稅壓力可能會轉移到消費者頭上。從2013年蘇寧云商董事長張近東、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到2016年華潤董事長傅育寧、吉利集團董事長李書福等,全國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們多次在兩會中提出,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加強電商稅收管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稅務機關相繼約談轄區內電商企業,引發查稅風暴。然而,當年5月國稅總局《關于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稅總發〔2015〕63號)提到,“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含電商、互聯網+)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緊急叫停電商查稅風暴,電商全面征稅在2015年得以暫緩。2016年3月,我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2016年7月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財政部長樓繼偉表態,對電子商務不征稅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來對電商全面征稅是必然趨勢,但也從側面反映出離全面征稅尚有一定距離,全面征稅面臨諸多難題,電商征稅的具體管理辦法還有待出臺,全面征稅需要一個過程。
三、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研究動態
(一)電子商務模式與征稅情況
電子商務主要包括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消費者對消費者)三種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臺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發采購,交易雙方為企業,需要發票作為記賬或抵扣憑證,通常不會產生太多稅收問題。B2C模式下賣方要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而且隨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實行,不納稅可能性低,但企業可能會借助其廣泛而隱蔽的電商銷售造就新的避稅天堂,因此主要問題是加強稅收征管工作。C2C即個人網店,典型代表是淘寶,賣方既無證經營,也不開具發票,監管難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國電商稅收征管法律的缺失,從而導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納稅的邊緣。
(二)電商征稅的必要性
劉春江(2005)運用福利經濟學相關原理,論述了電子商務征稅的利弊,指出征稅在短期內弊大于利,長期內利大于弊。曹洪(2011)、張煒(2014)等從交易實質角度,認為電商交易與傳統交易其本質是一樣的,均應納稅。謝波峰(2014)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應依法納稅。針對電子商務的不同模式,學術界對B2B、B2C模式征稅已基本達成共識,而且實務中已征稅,而對C2C電商是否征稅和何時征稅仍存在爭論。洪蘭(2013)從避免稅收流失、保護實體經營、規范網店經營、完善征稅體系四個方面,馬洪娟(2013)從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業必然性三個方面,余碧藝(2015)從可稅性角度即理論和實務上的稅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對C2C電商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個體電商促進了就業,且征稅成本高,監管難度大,應稅收入不高,宜暫緩征稅。但是暫緩征稅不等于永不征稅,長期來看對電商征稅是必然趨勢。
(三)電商征稅存在的問題與阻礙
曹海生(2012)根據已有文獻總結出電商稅收征管的三類問題:一是繼承性問題,在傳統商務中已經存在,電商只是繼承下來,包括假發票、偽造賬簿等行為,在B2B中體現得更明顯;二是放大性問題,在傳統商務中早已存在的問題在電商中被放大,包括無證經營和不開票銷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電商新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國銷售中。針對C2C模式,王肖肖(2013)從稅收政策角度,如納稅主體和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勞務發生地模糊、應稅行為判定缺乏依據,以及稅收征管角度如電商稅務稽查困難、成本高、現有技術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約、現行法規的空白等方面進行闡述。余碧藝(2015)從實務角度闡述C2C電商征稅面臨著成本高、難度大、沖擊就業等諸多挑戰。
(四)電商征稅的建議與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陳曉紅、喻強(2000)從征管技術、人才培養等方面提出對策。曹洪(2011)認為電商稅收征管的關鍵是要充分發揮網絡服務商(ISP)的作用。伍紅、胡杰琦(2013)通過對電子商務流程分解,提出以現金流為突破口,以信息流為基石,構建電子商務網站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萬軍(2014)提出綜合考慮規范管理、稅收公平和支持發展三個方面,協調經濟發展、納稅人訴求和稅收治理三方不同訴求。張桂玲(2014)從改進稅務登記并完善稅收立法、配合行政輔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臺代扣代繳制度、提高商家納稅意識四方面提出對策。胡紹雨(2014)從調整現有稅制、重構電商稅收征管體系、完善相關稅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議。汪旭暉、張其林(2015)提出推動政府單維征管模式向“平臺—政府”雙元征管模式轉變,網店實名、終端征稅、電子發票、平臺代繳將成為發展趨勢。
四、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經驗借鑒
作為電商發源地的美國,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訪問連續三年免稅、避免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之后多次延長免稅期限。2013年美國《市場公平法案》獲得美國參議院的絕對性支持,法案允許美國各州政府在簡化各自納稅法規前提下,對網絡電商企業征收地方銷售稅,同時對年銷售額低于100萬美元的小企業免稅。歐盟委員會在1997年發表《歐洲電子商務動議》,認為修改現行稅收法律比開征新稅和附加稅更實際。1998年歐盟公布《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決定對歐盟企業通過網絡購進商品或勞務時統一征收20%的增值稅,開創了國際上對電商征收增值稅的先河。2003年歐盟開始實施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各國執行自身現行的增值稅稅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馬德拉群島的13%。新加坡2000年《電子商務稅收原則》,要求有形商品在線交易與線下交易同等納稅,而在線無形服務和數字化商品按3%的稅率征稅。英國2002年生效的《電子商務條例》規定,在線商品交易應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經營相同,根據所售商品種類和銷售地不同分為標準稅率17.5%、優惠稅率5%和零稅率。日本出臺《特商取引法》,規定網絡經營收入需要繳稅,但年收益低于100萬日元的網店免稅。澳大利亞規定交易額超過1000澳元的小規模個人網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世界主要國家電子商務稅收經驗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已成普遍共識并已實施,多是在現有稅制基礎上進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開征新稅種以減少征稅阻力。多數國家在征稅的同時給予電商一定的稅收優惠,通常是設立起征點的形式,這些為我國電商全面征稅提供了經驗參考。
五、評述與展望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 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 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 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 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 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 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對策
一、中國的網絡交易現狀
網絡交易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從產生到現在的短短數年之間,發展非常的迅速。據CNNIC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02億人次,較上年增加5987萬人次,增長率為24.7%,使用率達到48.95,較2012年增長了6.0個百分點。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全年網絡零售的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增長39.4%,在社會零售品總額中的占比為7.9%,增長相對平穩。截至2013年11月底,中國網絡零售市場的交易規模達18851億元,較2012年的13205億元同比增長42.8%,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04%。
雖然30多年的改革開放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國的經濟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趨勢使我們不能對相關稅收政策消極等待,必須超前研究并相應提出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
二、網絡交易對稅收征管的挑戰
網絡交易雖然有利于現代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創新,但是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1.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稅法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然而在網絡交易下,交易主體的隱匿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確定納稅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交易,沒有實行實名制,單位或者個人在網上開立虛擬賬戶一般不需要提供開戶人或者開戶單位的真實姓名和真實身份,也不需要網絡店鋪的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稅務機關難以查到真實的交易主體而難以確定納稅人。
2.納稅地點流動不易確定
納稅地點的確定,是稅收管轄的一個重要前提。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納稅人經營多是地點固定的店鋪式經營。而在網絡交易中,互聯網的全球性特征,使網絡交易活動的空間范圍無限延伸,納稅人從事的經營活動地點多變,它在任意的一個地方任意一臺電腦都能從事網絡交易活動,變動性很大,交易地點很難確定。因此是以電子商務的主體所在地還是注冊登記地為納稅義務所在地,或者是以納稅行為發生地,在使用時難以把握和確定,使得傳統征稅中的納稅義務發生地原則適用起來非常困難。
3.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法律不完善
出于扶持新興產業的需要,網絡交易發展的前幾年國家并沒有對網絡交易進行任何立法,更不用說有關稅收方面的立法了。近幾年國家雖然出臺了一些文件指導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這些文件對于網絡交易實際的稅收問題卻是只字未提。既沒有確認網絡財產的法律地位和網絡交易的合法性,也沒有針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等做出十分明確的規定,導致納稅主體不明確、納稅地點不確定。
4.居民的納稅意識薄弱
隨著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強,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居民納稅意識相比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這也是導致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國居民應該多學習納稅知識,進一步提高自己的納稅意識,了解納稅的權利和義務,做到依法納稅、主動納稅、準確納稅。
三、完善中國網絡交易征稅的對策
中國網絡交易征稅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因此,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現行的稅制為起點,研究有關網絡交易的稅收政策,不斷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首先,稅務機關征稅系統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建立網絡交易的納稅稽核網絡系統,實現網絡交易征稅的自動化。并且應該研制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網絡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據此獲得網絡交易的電子書面憑證,解決網上交易無交易憑證和無法確定交易金額的問題。其次,稅務機關應該建立網上稅收監管中心,推行網絡交易實名制,明確納稅義務人,并且建立相應的稅收監控中。再次,應該完善現行的相關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法律,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為網絡交易收入征稅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治環境。最后,稅務機關應該加大稅收宣傳的力度,提高民眾的納稅意識,同時加大對利用網絡隱匿性實體銷售偷漏稅額大的案例的曝光,引起網商的關注,推動思想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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