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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工程管理條例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8 16:37:0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市政工程管理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使其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城市生產、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的下列設施:

        (一)城市道路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邊溝、街頭空地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設施及其附屬構筑物;

        (二)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河道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屬構筑物;

        (三)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溝、暗渠、進水井、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

        (四)城市防洪設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壩、閘門以及堤防安全保護范圍內的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公共道路、廣場、橋涵、河道、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市轄各區范圍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局領導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是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監督和組織養護維修。

        區城建部門按照規定的范圍和分工,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維修。

        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做好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持市政工程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新建、擴建、翻修城市道路應當與城市各種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第九條  禁止在鋪裝路面上焚燒物品,拌和、存放砂漿、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動、掘動道路設施及其他損害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條  履帶式、鐵輪式車輛和超過道路限定荷載的機動車需要在鋪裝路面上行駛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十一條  非交通占用道路,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非交通占用道路經批準后,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交納道路占用費。經批準占用道路設施的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由管理單位交納道路占用費。收取的道路占用費按市政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  下列范圍批準非交通占用須嚴格控制:

        (一)車行道;

        (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寬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廣場、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鐵路道口周圍各五十米范圍內;

        (四)公交車站周圍十米范圍內;

        (五)消防栓、測量標志、進水井、檢查井、路燈線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三米范圍內。

        第十三條  因建筑施工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圍擋,工程完工后及時拆除清理。

        第十四條  掘動城市道路實行計劃管理。

        已列入計劃的掘動工程,掘動單位應當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交納掘動修復費,方可在限定期限內掘動。

        第十五條  地下設施出現突發故障需要掘動道路進行搶修的,掘動單位應當在開挖搶修的同時,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三日內辦理道路掘動手續,在限定時間內搶修完畢。

        第十六條  新建和翻修后的城市道路,五年內嚴格控制掘動。因特殊情況確需掘動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掘動單位加收一至五倍掘動修復費。

        第十七條  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節日、全市性重大活動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內,不準掘動道路。

        第十八條  掘動道路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采取頂管過路的采取頂管施工;

        (二)動工前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線,竣工后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

        (三)在限定的時間內施工和完工;

        (四)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

        (五)在指定的地點棄土、堆放材料;

        (六)在不能斷行的路段設置臨時通行設施;

        (七)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時,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八)分層夯實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漿及其他雜物;

        (九)施工結束后,及時清運所積存垃圾、余土、廢舊料、多余材料等。

        第十九條  掘動道路施工結束后,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路面。

        第三章  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經常觀測、檢查城市橋涵的內部結構變化情況,隨時記錄,積累資料,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保證橋涵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在橋涵設置限載、限高、限速標志。

        機動車輛通過橋涵,應當遵守標志牌的規定。超過橋梁限定荷載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和速度通過。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橋涵設施上挖孔打眼、裝管布線、裝置有礙橋涵正常使用的設施。借用橋涵架設各種管線及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范圍內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從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礙橋涵安全的作業。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維護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保持管渠暢通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堵塞或者擅自移動、占壓排水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性物質和有害氣體;

        (三)傾倒垃圾、糞便、廢渣、施工廢料和排放灰漿及其他雜物;

        (四)種植農作物或者挖坑取土;

        (五)修建影響排水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城市排水設施不受損壞。

        擬建地下管線可能影響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按照后建讓先建、壓力管讓無壓管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會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其他地下管線穿通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雨水井。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遷建或改建方案應報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遷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設施。

        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戶管需要連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排水用戶應當按照市政排水設施技術要求修建戶管。未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加壓排放,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相接。

        第三十條  管道排水用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質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排水用戶應當征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并定期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報送水質化驗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測排水用戶排放的污水水質,建立污水水質檔案。

        第三十二條  因突發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戶,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減少危害,并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斷水搶修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用戶。排水用戶應當采取措施,配合搶修。

        第三十四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用戶,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用于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五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保證河道流水暢通和防洪設施完好。

        第三十六條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內設欄筑壩,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沖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內排放污水應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挖坑取土、開荒種地、擅自堆放物料、違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礙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應當報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九條  河道及其保護區內的防洪設施、公用設施及其他構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動和損壞。

        第四十條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搶險防汛物資,禁止擅自動用、轉讓和損壞。

        第四十一條  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

        沿河單位和居民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好城市防洪設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發揮功能。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四十三條  禁止損壞、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禁止在路燈桿周圍三米以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違法建筑及從事其他有礙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禁止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線路和占用路燈線桿。確需接用路燈電源線路或者占用路燈線桿的,應當報供電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擬建懸空線路與已建的路燈專用線路交叉跨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確需升降路燈專用線路、動遷路燈線桿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報規劃管理部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供電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單位自籌資金架設公用路燈線路,應報供電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建成后,由城市路燈專用電源供電,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燈設施損壞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養護維修市政工程設施并使其發揮正常功能;

        (三)及時組織排除市政工程設施故障;

        (四)保護單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合法權益;

        (五)提供有關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管理市政工程設施;

        (二)檢查市政工程設施的使用情況;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四)參與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新建、擴建、改建計劃;

        (五)對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六)在建工程嚴重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責成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七)參與市政工程設施設計圖紙的審查;

        (八)參與市政工程設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九)參與處理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突發性事故。

        第五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應當向被檢查者出示檢查證件,被檢查者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者,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檢舉、揭發的違法行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限期糾正;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六)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每平方米罰款100元以下;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八)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罰款500元以下;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妨礙橋涵正常使用的,罰款100元以下,危害橋涵安全的罰款5000元以下;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罰款500元以下;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影響城市防洪設施功能的,罰款5000元以下;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罰款200元以下。

        依照本條例規定罰沒的財物,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壞的或者影響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施工作業的,除給予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罰外,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未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和公安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或掘動道路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道路占用費或者掘動修復費。

        第五十六條  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強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資影響市政工程設施運行和養護,在限期內不清運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強行運出。

        強行拆除、強行運出須經市公用事業局批準。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因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責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負責賠償;對直接責任人或者負責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用事業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市各建制鎮、工礦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其責任。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對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其責任。

        第三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地處農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縣(市)、區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土地、財政、國有資產、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有房屋實行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和產權單位自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投資建造的房屋、法院判決和依法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稱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

        按國家規定屬于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稱自管公房),由單位自行管理,業務上受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負責經營管理。

        自管公房的產權單位負責本單位自管公房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自管公房的產權單位可以將自管公房委托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其產權歸屬不變。也可以自愿將自管公房產權移交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產權移交后,不再移交給原產權單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產權產籍管理

        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發證制度。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核發公有房屋所有權證件。

        第十條  公有房屋由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核確認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法定憑證,禁止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建設單位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分別辦理《房屋產權監理證》和《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他項權利變更,當事人應自轉移、變動、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分別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給予辦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毀或其他原因滅失的,房屋所有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房屋產籍資料原件。產權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房屋產籍資料原件收集歸檔。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房產測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產測量,應當符合房屋管理和房產測量規范的要求,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六條  對暫時不能確認所有權歸屬的公有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間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出租公有房屋,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在已批準的城市建設拆遷范圍內的;

        (四)嚴重損壞,影響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按有關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租金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租賃雙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賃期間,租金標準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租金協商確定。對超過標準租金的部分,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出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費。

        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租金標準應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應當按期交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個月,出租人可以按應交租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還公有房屋,如需繼續租用,應在期滿前二個月內續簽租賃契約,承租人不續簽租賃契約,期滿又不退還公有房屋的,視同強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轉借、轉讓、轉租、調換,不得出賣或變相出賣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為投資條件合資經營或入股經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契約,并責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視同強占公有房屋: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

        (三)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連續空閑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與他人互換使用,不受產權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換使用公有房屋的,應經出租人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凡互換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當、無租賃糾紛的,出租人應予許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買賣、抵押、典當和產權交換等交易活動。

        下列公有房屋不準交易: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有產權糾紛或與房產有關的其他糾紛的;

        (三)在已批準的城市建設拆遷范圍內的;

        (四)依法或按有關規定不準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交易應在市、縣(市)房地產交易場所進行。并按照有關規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鑒證、立契、過戶手續。禁止私自買賣、倒買倒賣公有房屋和隱價瞞價等違法活動。

        公有房屋出售、產權交換,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出售公有房屋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產權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出售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房產經營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或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房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房產經營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應進行產權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無償轉讓給個人或集體所有制單位。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房產實行有償轉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轉讓給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時,原產權人出租房屋的權利和義務應隨之轉移給新產權人。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交易應按有關規定經具有房屋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交易雙方可根據評估價值協商議定交易價格。對成交價格超過評估價值的部分,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出售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費。

        房屋經營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價值評估行業管理工作,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章  使用和修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不得超過設計荷載使用房屋。除專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有損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確需改變公有房屋結構或變動附屬設施、設備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對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設門、窗及改變房屋結構;

        (二)故意損壞和擅自移動公有房屋的設施、設備;

        (三)在公有房屋上面加層;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圍內建造私房或其他違法建筑。

        第三十六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公有房屋,不得擴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內增加固定設備,應經出租人同意。費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時,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由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調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及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和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公有房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改變原狀。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對公有房屋定期進行檢查,做好修繕和養護工作,確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設備出現損壞,承租人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修繕。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繕,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定。

        對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繕,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共有公有房屋和異產毗連公有房屋的修繕,由共有人或公有異產毗連房屋相關所有權人共同負責,按有關規定承擔修繕費用。

        第四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專用公有房屋的修繕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繕范圍承擔修繕責任。

        因承租人人為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修繕責任。

        第四十五條  出租人需修繕已出租的公有房屋,應提前告知承租人,雙方應就修繕期間的有關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十六條  公有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鑒定治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偽造、涂改、騙取公有房屋所有權證件的,收繳違法證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或變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并補交稅、費,在限期內未補辦的,處以租金總額一倍以下罰款;

        (四)強占公有房屋的,責令限期搬出,期滿不搬出的,強制搬出,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倒買倒賣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六)私自買賣公有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稅、費,并對買賣雙方分別處以成交額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七)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隱價瞞價手段偷漏稅、費的,責令補交稅、費,可并處應補交費額的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直管公房經營單位和自管公房產權單位因修繕、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損壞,影響使用人使用或者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賠償損失,可并處賠償或修復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或者非產權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糾正、拆除、修復或賠償損失,收回不正當收入,并可按標準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復、賠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違約金: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租賃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或移動、損壞、拆除公有房屋附屬設施、設備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圍內建造私房或其他違法建筑的;

        (五)損壞公有房屋和損害產權人或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村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參照本條例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篇3

        關鍵詞: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協調管理

        Abstract: due to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general within the city limits for construction, often have period and a greater influence, tight, design range, is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more features, the project's influence than gener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ore big, so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taking an example countermeasures study, fusion human, technology,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so on various factors are analyzed, and a more effective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method.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Coordinate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市政工程項目的影響比一般的工程建設更大,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也就可能對項目管理帶來更大的復雜性和艱巨性,這就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科學的理論、方法和手段進行管理,保證項目的管理程序和步驟都能夠切合工程自身的特點。

        一、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概念及要點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與管理,是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為核心,以項目管理為重點,依據現行市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實施市政工程全程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市政工程施工準備工作、流水施工組織、工程網絡計劃技術、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市政工程竣工驗收等。工程施工組織必須能夠融合人力、技術、設計、資金、信息、設備、施工、驗收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才能為工程的順利完成奠定基礎。

        二、實例分析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要點

        以某市政道路施工為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必須在施工前編制;②必須有上一級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公章,填寫審批表,有變更時要及時辦理變更審批;③施工組織設計應組織科學,技術先進,費用經濟。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包含的要素有:①工程概況應明確工期要求和參建單位。②施工平面布置圖,應具有明顯的動態性特性。③施工部署和管理體系;施工部署包括:施工階段的區劃安排、進度計劃、工、料、機、運計劃;管理體系包括:組織機構設置,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等崗位職責、工作程序等。④質量目標設計:在多個專業工程綜合進行時,工程質量常常會相互干擾因而設計質量總目標和分項目標時,必須嚴密考慮工程的順序和相應的技術措施。⑤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主要包括:施工方法的確定、施工機具的選擇、施工順序的確定,還應包括季節性措施、四新技術措施以及所應采取的相應方法與技術措施等方面的內容。⑥安全、文明施工、環保節能降耗措施以及輔助、配套的施工措施。

        三、市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點

        針對雨季施工及各類不同的市政工程施工的要求,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而以本項目的市政道路施工為例,就涉及《雨季施工方案》、《房屋爆破拆除方案》、《高空作業施工方案》、《地下暗挖施工方案》及《交通導行方案》等等。

        專項施工方案編寫的要點有:①充分分析工程規模、特點及設計意圖,抓住工程的特點、難點及工程施工的主要矛盾,作為編制專項方案依據;②進行必要的專項設計與計算驗算,對于模板支架、基坑支護、降水、施工便橋、構筑物推進、沉井、軟基處理、預應力張拉、大型構件吊裝、混凝土澆筑、設備安裝等分項工程,應按規范標準進行結構穩定性、強度等內容的核算;③對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進行技術經濟比選,對于關鍵環節應詳細分析、論證,確定工藝操作方法,材料要求,技術質量控制指標和安全保障措施,同時考慮季節施工的影響,制定冬雨季施工措施;④對工程進行危險源識別評價和分級,實行危險源分級管理,針對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⑤制定工程的變形監測控制、支護監測控制措施,確保施工安全;⑥制定工程試驗檢驗方法和計劃;⑦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專項施工方案一般由施工單位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任后實施。而對于一些深基坑工程、暗挖工程、30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深水作業、土方爆破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則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應不少于5人,根據專家組的書面結論審查報告,施工企業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方可實施。

        四、市政工程協調工作要點

        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一般涉及到交通導行、雨季疏導、平面布置調配等難點,隨著工程施工進展的不同,與各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也有不同,下面就主要從這幾個方案入手進行案例分析:

        1、交通導行方案

        市政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導行方案設計,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①確保車輛行人安全順利通過施工區域;②保證交通流量、高峰期的需要;③獲得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門的批準。

        在工程施工時,除了獲得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門的施工批準外,考慮在施工時對交通的影響減到最小,因此,除交通部門的法令外,現場也必須采用得力的安全保障措施:①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劃分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作業區、下游過渡區、終止區范圍;②統一設置各種交通標志路障、隔離設施、夜間警示信號;③嚴格控制臨時占路時間;④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并應與作業隊簽訂施工交通安全責任合同。

        2、雨季施工措施

        除一般的工程雨季施工措施外,市政工程施工還要補充增加一下手段:①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掌握天氣預報和施工主動權;②施工現場應準備好防雨設施和材料;③對于焊接和土方回填等工序,應制定重點工序作業措施;④配合交通疏導,應增加雨天交通疏導措施。

        3、平面布置調配

        如工程拆遷量大,施工技術復雜,在確定施工過程、機械臺班數和勞動量、主要工種勞動力需用量計劃及施工機械、輔材、主材、構件、加工品等需用計劃方面必須跟蹤檢查,依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必須建在現場勘查和信息懼、分析研究基礎上,特別是合理布置現場運輸通道,做好交通疏導,把對社會交通、環境保護、文明施工作為重點因素來設計安排;合理布置生產、生活臨時區域,布置好倉庫和材料、構件堆放位置,設置好臨時給水、排水、用電管線,動態進行調整。

        五、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難點及應對措施

        市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與難點,在制定組織設計方案時必須針對這些難點進行設計規避。

        1、施工監理力度不夠、職權受限,不能充分發揮監理作用

        監理不僅僅是對現場施工質量的監理,還要對工程的進度計劃、人員設備配備情況、工程款的撥付進度等進行監理。但是有些監理對質量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工作畏手畏腳,不能盡職盡責。在施工組織方案設計時,除了突出監理的監督作用,更要加強施工單位內部的多層檢查機制,并且加大檢出問題出發力度,才能有效發揮監理作用。

        2、專業遺留問題未能及時處理

        市政工程是多個專業的統一體,如道路工程還包括各種管網工程、交通工程以及街路兩側的銜接及亮化等。因此,必須力爭各項工程的同步實施,才能減少重復工作,避免投資浪費。如某專業的問題未解決時,其他專業無法進行隱蔽作業,因此施工設計方案中必須考慮多專業間的協調,安排合理的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并且要留有充分的裕度。

        3、未重視工程移交工作

        很多市政工程都存在竣工工程移交滯后現象,導致城市基礎設施管理上的遺漏。因此在施工組織方案中,也要重視工程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在施工過程中、費用控制和工程結算管理與工程施工應當保持同步,而且設計變更與監理簽證必須當月解決,以免因為資金結算問題、施工質量等問題影響工程移交。

        六、結語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常會得到廣大市民和管理部門的高度關注,而這也決定了市政工程施工必須要根據建設標準和程序,除了圓滿完成施工任務外,還需要不斷探索更為經濟、更為安全、更為高效的施工方案及組織措施。

        參考文獻:

        篇4

        對于市政工程項目建設來說,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都具備控制工程造價的功能,但不同的是不同單位為了控制工程造價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會有所不同。因此,要合理控制市政工程造價,就必須先明確各部分所具備的造價控制職能。

        由于市政工程造價的“大額性”和“動態性”,決定了投資者或建筑商都要對擬建工程進行預先測算。其工程造價的控制職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投資控制。也就是建設單位在投資的各個階段,對工程造價形成過程進行多層次的控制。

        (2)成本控制。以承包商為代表的商品和勞務供應企業的成本進行的控制。為了有效控制市政工程整體造價,在實行相關成本控制措施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控制原則,以更有效合理地控制造價:

        1.1全面控制原則。所謂的全面控制是包括全體人員控制以及全施工過程的控制,全體人員控制就是要把工程造價成本控制的觀念要灌輸到所有工作人員上,讓每個人都樹立有成本控制意識,把成本控制落實到每個人的責任上。施工全過程控制就是對施工項目成本的執行貫穿于整個項目的施工周期,從而使施工全過程都具備有造價控制意識。

        1.2動態控制原則。在整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需要求的工程造價不可能總是保持持平的狀態,其工程造價是在隨著施工不同階段而隨之發生變化,因此成本控制必須是在變化的施工環境下所作出的管理工作。所謂動態控制原則就是將工、料、機投入到施工過程中計算出工程實際成本,痛過與目標值進行比較,從而檢查出是否存在偏離等,根據偏離結果不同而采取相應的措施處理。

        1.3目標管理原則。對施工所發生的各項成本實行嚴格限制管理,以做到使成本發生在控制允許范圍內。在目標管理過程中,將企業的成本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部門、車間、小組或個人,形成一個成本控制系統。目標管理是進行任何一項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成本控制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1.4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成本責任原則,把責任落實到負責人身上,責任人也應享有一定的權限,即在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可以決定某項費用能否開支,如何開支和開支多少,以行使對項目成本的實質控制。工程實踐證明,只有責、權、利相結合才能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到實處。

        1.5節約原則,也就是節約項目施工的人力、物力、財力。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核心,也是成本控制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一方面降低成本的開支,另外一個是提高施工的水平采取更經濟有效地施工技術方案。

        2造價控制措施

        造價控制是在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上,對工程造價實行全過程管理,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規模、標準、工期和質量,在初步設計范圍內組織建設。現結合筆者工程實踐經驗,提出可采取的造價控制措施策略如下:

        2.1施工預算控制

        通過施工預算來控制人力物質等,首先在項目施工前,根據圖紙來計算工程量并且根據施工預算定額編制項目的施工預算,以此來作為管理施工的依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或改變施工方法,應由預算員對施工預算作統一調整和補充,其他人不得隨意修改施工預算或故意不執行施工預算。對于施工隊的任務安排,必須簽發施工任務單以及限額領料單,并向施工隊進行技術交底。在施工過程中對于施工隊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各種材料的消耗等作好記錄,作為施工任務單和限額領料單結算的依據。任務完成后,根據回收的施工任務單和限額領料單進行結算。

        2.2施工定額

        施工定額指在一定的條件下,預選規定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需要素(人力、材料、機械、資金等)的標準額度,或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工程項目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數量標準。施工定額本身由勞動定額、機械定額和材料定額三個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主要直接用于工程的施工管理,作為編制工程施工設計、施工預算、施工作業計劃、簽發施工任務單、限額領料卡及結算計件工資或計量獎勵工資等用,它同時也是編制預算定額的基礎。其對于施工方來說具有節約社會勞動和提高生產效率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生產性施工定額作為促使工人節約社會勞動(工作時間、原材料等)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快工作進度的手段。

        2.3技術管理措施上控制

        施工前,充分結合工程施工圖紙以及現場實際情況、自身的機械設備、施工經驗、管理水平和技術規范驗收標準,采取經濟合理有效的施工技術方案,當然所制定的技術方案必須與施工技術人員密切結合。從技術措施上對市政工程總體造價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不僅加快了工程進度,同時節省相關人力物力等,同時由于工程進度的加快又進一步降低工程總造價,而工程實踐表明從技術管理措施上控制市政工程造價相當有效。其主要具體實施措施體現在:(1)對市政施工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在此基礎上多充分利用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從施工技術上對加快工程進度取得突破。(2)從施工管理方面考慮,對施工中的大型設備等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甲供,從而降低工程造價。同時對施工現場的材料實行管理,有效合理地進料以及堆放材料,通過減小材料搬運與損耗來降低造價。

        2.4動態管理措施

        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成本控制體系,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通過項目經理來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以及成本進行全面負責管理。由于成本失控必然會直接影響經濟效益,在項目開工前與項目經理簽定目標考核協議,確立其責任。實行動態管理,每個月不定期核查成本是否處于受控狀態,當目標完成后對項目經濟效益評估和考核,對比先前的成本控制標準給予獎勵。對項目管理部的分配采取月度預發、階段考核、竣工清核、獎金獎勵、責任到位的辦法。

        2.5抓好合同管理,減少工程索賠

        工程實踐表明,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造價實施有效控制的關鍵措施在于對工程變更實施有效的控制。作為造價管理人員就必須抓好工程合同管理措施,要盡可能地減小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根據筆者經驗,造價管理人員可以做到事前先把好關、主動監控,嚴格審核工程變更問題,計算施工中各項變更對工程總投資的影響,合理判斷工程變更的需要性,盡量減小不必要的工程費用支出,防止工程投資失控情況出現。

        篇5

        (一)指導思想。根據城市發展戰略和“四城同創”工作要求,以解決城市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突破,注重創新制度、完善機制,進一步理順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體制,構建全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體系,加大多元投入城市管理的力度,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優化城市服務功能,為把我市建成中心城市、新興的工商業城市和濕地生態旅游城市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則。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依托城市建設構筑的載體基礎,按照“科學、嚴格、精細、長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區城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城市功能高效運轉,形成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相互銜接、功能互補、優勢整合、共同促進”的協調發展新局面。

        堅持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要求,調整城市管理職責范圍,逐步下放管理權限,強化市級的統籌職能,明確區級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合理界定市、區、街道和社區四級的管理職責,明確各級的事權、財權和行政許可權,充分發揮區級政府、街道、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原則。健全完善城管執法機構,增強區級管理力量,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綜合執法、統一指揮,市區聯動、全面覆蓋”的城市管理新體系。

        堅持政企分開、有序競爭的原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以費養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業社會化和市場化運作改革力度。積極推進環衛道路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廁所保潔等城市維護作業物業化、公司化、市場化,通過市場競爭降低城市維護成本,提高維護效率,形成“政府主導、政企(事)分開、管養分離、市場運作”的城市管理新機制。

        二、明確城市管理職責與權限

        (一)各級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

        市級主要職責。對市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決策,編制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目標,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計劃,并將任務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實施;針對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開展調研,擬定有關城市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涉及跨區、跨部門的重大事項和事關全局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協調;對各區及市直各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對各區及市直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市管道路、橋梁、河道、公共場所等的市容環衛管理服務(市直管范圍見附件)、負責市直管道路及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戶外廣告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重點區域組織綜合整治和實施管理。

        區級主要職責。根據市區城市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對轄區管理范圍內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結合實際,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區級職能部門和街道,落實責任,監督實施;組織街道、社區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各項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城市管理責任全面覆蓋;組織區各職能部門和街道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和重點區域進行集中整治,為街道開展日常管理創造條件,將城郊結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負責轄區內除市管外的道路、橋梁、河道、公共場所等的環衛保潔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道路以外的戶外廣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街道主要職責。根據區級下達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負責結合所轄區域管理實際情況實施;負責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指導、檢查和服務。加強街道城管力量建設,接受區城市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與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派駐中隊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依法處置涉及城市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

        社區居委會(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職責。健全和落實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抓好環境衛生日常保潔,及時監督、制止和舉報社區內發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動員居民和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質,做好社區管理服務工作,共建和諧社區。

        (二)各級城市管理事權的劃分。

        環衛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環衛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市區環衛管理有關的措施、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根據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環衛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負責對市區環衛業務進行指導、督促、協調、檢查、考核;負責環衛作業招投標工作的規范管理和運作;負責制定統一的環衛作業標準、勞動定額和質量考核制度;作為市管道路、河道和公共場所綜合保潔的發包方;負責大型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在市規劃局和城南規劃分局報審的住宅區環衛設施的驗收;負責生活垃圾、糞便和建筑垃圾的終端處理;負責城中分區垃圾中轉站以上生活垃圾清運和糞便收集等環衛管理服務工作(城中分區范圍內中轉站以下垃圾一級清運分三年時間逐步移交給區級實施);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計劃,按作業任務量和質量考核情況核定分配經費;負責組織重大活動的環衛服務保障。

        區級:制定本區環衛發展計劃;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環衛日常作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轄區內除市管道路、河道、公共場所以外區域和區內后街巷道、溝河、城郊結合部的環衛管理服務工作;作為區管環衛作業任務的發包方;負責垃圾池、垃圾房、果殼箱、公廁、垃圾中轉站等轄區內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在區規劃分局報審的住宅區環衛設施的驗收;負責區內各企事業單位環衛責任區的確定和監督;負責轄區內除市直管范圍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管理。

        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戶外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實施市區的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城市戶外空間資源儲備制度,規范城市戶外空間的資源化利用和管理;負責市直管道路及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有償出讓、設置審批和執法管理;負責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兩側沿街標牌、標識設置審批的前置審查。

        區級:負責屬地范圍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有償出讓、設置審批和執法管理;負責區管理道路兩側沿街標牌、標識設置審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市區的建筑渣土管理辦法和措施,制定工程建筑渣土處置計劃,統籌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負責在市規劃局和城南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和執法管理。

        區級:負責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和執法管理。

        違法建設管理

        市級:負責市直管范圍及城中分區規劃紅線寬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區級:負責轄區范圍及城中分區規劃紅線寬14米以上至30米以內的城市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流動攤點疏導安置點設置工作

        市級:負責市區范圍內流動攤點臨時疏導安置點的設置管理。

        區級:負責區域范圍內流動攤點臨時疏導安置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級:負責、、及越河等主要河道劃定區域內的城管執法。

        區級:負責轄區內市管河道以外溝河的城管執法。

        (三)各級行政審批權的行使。

        行政審批權依法由市級行使,為與管理重心下移相適應,對部分審批事項設定范圍下放由區審批,市級通過建立備案、考核、年審以及違規責任追究等制度實施監督。涉及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作出決定。

        市級的審批事項為: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審批;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環境衛生設施遷建方案批準;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轄區飼養家禽、家畜批準。

        下放區級實施的審批事項為:轄區范圍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區管道路兩側標牌、標識設置審批;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的審批;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批準(不含設置流動攤點疏導安置點);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環境衛生設施遷建方案批準;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批準。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一)調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市城管執法局作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組建都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恢復亭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各區城管執法局、市開發區城管執法大隊日常工作對區負責。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區級城管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年度執法考核、重大保障工作的應急調度、指揮。

        (二)實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心前移。各區城管執法局設若干執法中隊,同時向各街道派駐執法力量,負責所轄區及街道的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街道配備專職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充實街道城管科力量。街道為派駐的執法隊伍提供辦公場所,執法隊伍配合完成屬地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

        (三)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是維護和保障城市市容環境秩序的基礎,各區要根據城市規模和轄區管理任務配備相應的管理執法力量。要按照全省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標準,進一步加快隊伍規范化建設進程,嚴格編制管理,所有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持證上崗,年內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全部達標。

        (四)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分局對應市城管執法局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屬地公安機關要協同配合各區城管執法機構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切實防止和減少妨礙城管行政執法暴力事件的發生,為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四、強化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經費投入機制。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經費要隨著城市建設加快、規模擴大、任務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應適度穩定增長,使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對城市管理經費安排使用情況,市有關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二)建立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費隨事轉,以費養事”的原則,由市財政、城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承擔的事權安排經費。原市級財政安排的城中分區部分管護經費,要隨著城市管理職能的逐步下放而劃轉到各區。劃轉的管護經費要根據當年的定額標準和下放范圍等不同情況予以核定,以后每年按下放任務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基數,由市城管局考核撥付。各區要重點保障環衛、執法管理等方面的資金。

        (三)建立市、區經費共擔保障辦法。強化城中分區市級扶持力度,城中分區今后新增日常運行經費由市、區按比例承擔;新增服務于城中分區的垃圾池、垃圾房、果殼箱等一般環衛基礎設施由區承擔,市予以適當補助;新增用于城中分區的管理執法人員人頭經費由市、區按比例承擔。

        五、完善城市管理領導、協調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市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城管委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市城管委在市城管局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具體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工作進行牽頭會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協調機構,負責本區城市管理方面重大工作的協調與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職能,強化管理,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彼此間的信息交流與工作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城市管理整體合力的充分發揮,形成市、區、街道、社區居委會各級通力合作、全面覆蓋的城市管理網絡。

        (三)加強檢查考核。實行城市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將城市管理工作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各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逐級分解責任目標,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市城管局要結合年度目標任務,明確考核標準,完善考核方法,規范考核程序,嚴格實施獎懲。各區也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對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實行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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