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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區別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2 10:37:0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

        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篇2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總之,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1]劉金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性構建——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J].湖南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4:47-49.

        [2]張姣.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112+111.

        [3]程明月.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探討[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6,04:192.

        [4]趙龍.經濟法司法實施理論問題四論[J].理論界,2007,02:157-158.

        篇3

        認知腦電測謊的技術優勢

        (一)直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認知加工過程的腦電位特征,提高了準確性

        傳統的心理測試工具是多道生理記錄儀,通過提問一些問題讓被測人作出回答,記錄與外周神經系統相關聯的呼吸、心血管活動、皮膚電變化等生理指標,通過比對分析被測者對不同問題的反應圖譜,對被測者作出與案件是否相關的判斷。認知腦電測謊不是對被測人外周神經系統控制的各種生理指標的記錄,而是直接記錄被測者大腦對所呈現的案件相關或無關的刺激信息認知加工的腦電特征,通過比對被測者對不同性質刺激的腦電位在潛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積的差異從而作出判斷。人類具有對外界刺激產生反應的能力,對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識別,然后確定做出反應,這一識別———判斷過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腦中通過發放生物電并在神經細胞之間彼此傳遞、綜合,最后給效應器官發出指令使其執行才得以實現的。認知腦電測謊就是直接記錄大腦認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腦電位的變化,是對人的認知活動的直接監控,能有效提高測試準確率,降低假陽性。

        (二)同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加工過程的腦電變化,具有鎖時性

        認知腦電測謊是同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的認知加工過程,將大腦呈現的腦電位變化記錄下來,然后通過與行為數據的融合達到反應時間和腦電位的匹配,然后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認知腦電測謊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現后1000ms以內腦電位變化,能直接反映大腦對所呈現的刺激材料的認知加工,是對中樞神經系統活動的反應指標的鎖時性記錄。傳統的生理多導儀是通過向被試提問,同時用多導儀記錄在回答這些問題時皮電、血壓、呼吸的改變。在此過程中由于受提問時間和個體的差異被測人在聽到問題到生理反應之間會有一定的延遲,這些額外的因素會影響測試結果的準確性。與傳統多導儀相比較,認知腦電測謊不需要對被試進行任何的詢問,也不需要被試口頭回答什么,只是通過呈現一些不同性質的刺激材料,讓被測人對所呈現的內容做“是”“否”的按鍵反應,與此同時通過被測人頭上所戴的電極帽及時地記錄被測人對不同內容認知加工的腦電。通過比對腦電特征的差異來作出判斷。

        (三)不受生計數、聲音等反測試手段的影響,難以偽裝

        認知腦電測謊中反映的是人在對刺激信息進行加工時腦活動的電生理變化。在顯示不同刺激所誘發出的不同腦電變化的基礎上,通過直接讀取案件相關的腦電位變化,即得到無法偽裝和隱藏的腦電位的波幅、波的正負極性、潛伏期等參數變化,然后把這些不同變化作為檢測是否與案件相關的依據。這些參數的變化具有不易偽裝的特性,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腦當辨認出重要信息時,如嫌疑人所看見或聽見的刺激與存儲在其大腦中的犯罪細節部分相吻合時,大腦就會產生一種稱為“編碼與記憶相關的犯罪行為多參數腦電圖反應(memoryandencoding-relatedmultifacetedelectroencephalographicresponse:MERMER)”。[3]在民事糾紛案中只有真實發生過的事實才能引發出特異性的腦電特征,而未發生的編造的事實則不能引發特異性的腦電特征。同時相關研究發現ERP欺騙檢測的效果不受“計數”[4]、聲音[5]等反測試方法的影響,該技術具有較高的抵御反測謊手段的能力。

        (四)測試在基本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結果更客觀

        在認知腦電的測試中,不問任何問題,只是讓被試看計算機屏幕上出現的言語或圖像信息,并對其做反應,而同時同步記錄的腦電反應是無創無異樣感覺的。測試的整個過程基本是在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的。測前的談話是非??陀^的,所有測試人員在情緒表現上都是中性的,無論被試是否具有所要調查的特定信息,測前談話的目的只是為了了解被測人的身心狀況,測試的意愿,案件的關鍵點等相關內容。這與傳統心理測試的測前談話有較大區別,不需要強化測試中對控制問題的反應。從測試之前到測試的中間環節,測試人員在基本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這就減少了壓力對情緒產生的影響,保證結果更客觀地反映被測人記憶的真實情況。

        認知腦電測謊在民事糾紛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認知加工過程的不同可作為民事糾紛案分析的基礎在認知腦電測謊中所依賴的是不同被測人對不同屬性的刺激內容的認知加工過程存在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不同被測人在進行認知腦電測謊過程中的認知預備—狀態—過程—結果選擇上存在差異。[1]認知預備的不同表現在不同的應激水平會影響在對不同問題的認知加工敏感程度上,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應能力提高,對文字、圖片等視覺識別速度加快,按鍵反應的速度提高等;認知狀態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測人具有經歷實施后的具有行為體驗性的再認、通過媒體或他人等第三方獲知感官性再認、以及陌認三種認知狀態的不同;認知過程的不同表現在相同的認知作業下,不同被測人由于測謊動機、認知目的、以及對自己的主觀要求的差異所導致的對問題的監控和做出反應的差異;認知結果的選擇方面則是對于相同的一個問題,不同的被測人所與自己識別出的事實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斷。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必然有一方所堅持的觀點是真實存在或實際發生過的事情,而另一方則是虛構的或是未曾發生的,屬于主觀臆造的事情。某一爭論的焦點對不同的被測人其認知加工的過程會不同。相對于誠實被測人,他對所呈現的刺激是做正確的識別誠實的回答,而對于欺騙者來說則是做正確的識別錯誤的回答。在這個認知加工過程中就會綜合以上幾方面的差異,最終反映在腦電特征上。

        (二)虛假記憶與真實記憶腦電位特征的不同可作為區分不同被測人的依據與大多刑事案件的認知腦電測謊不同,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測試中,不僅需要鑒別被試或者嫌疑人是否擁有某些記憶,還需要進一步分辨這些記憶的獲得來源。對雙方爭執已久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可能對方也熟悉,只是性質上一方所持觀點是事實發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虛構杜撰的,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區分這些記憶的來源,從而作出合理的判斷。建立在CIT理論基礎上的大多數腦電測謊的解釋比較適合于未被信息污染的刑事案件,但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可能并不適用。在測試中讓被測人對每個信息點的兩種觀點進行判斷,其心理意義有三種:親身經歷的記憶、自己強調的虛假觀點、對方的虛假觀點。其中,親身經歷的記憶可以解釋為自傳體記憶,自傳體記憶是關于個人生活的記憶。Conway(2003)做過一項關于回憶真實事件與想象事件的腦電研究,發現對真實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憶都激活了左前額葉,但想象事件的激活強度比真實事件要低。牟諏靜[6]的實驗研究表明,左側額區在刺激后450ms~750ms時間內平均波幅和晚期負波波峰波幅能夠區分真實與虛假信息,真實信息誘發的晚期負波比虛假信息更大,差異顯著。韓志偉[7]的實驗結果表明,左側額區在刺激后550ms~800ms時間內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負波波峰波幅能夠區分自我信息與他信息,自我信息誘發的晚期負波比他人信息的更大,波形更為負向。這些研究提示,左側額區的晚期負波可以區分事實與虛假信息。

        認知腦電測謊在民事糾紛案中具體應用的思考

        在對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認知腦電測謊時,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編題的準確性

        認知腦電測謊的刺激題目的編制是誘發特異性腦電特征的基礎,通過刺激材料的編制可有效區分事實與虛假的信息。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雙方所爭議的可能是關于合同的簽訂,錢的數目、還錢的次數以及是否還過錢等各方面問題,通過對爭議點的確定可明確事實發生與否,有效區分不同類別的被測人。第一,案件相關信息的選取。每個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點,作為測試人員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編制出合適的題目,心理測試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測試人員一定要熟悉案情,與民事糾紛案件的原被告雙方進行深入的測前談話,并與辦案人員多交流、多溝通,必要時還要看卷宗,從而確定雙方真正的爭議點以及事情經過的具體細節。測試題目編好后,要與辦案人員一起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對測試中使用的關鍵案件情節要認真審查,做到客觀準確??偟哪繕耸窃谶x取問題的質上能夠反映原被告爭議的焦點信息,在量上盡可能多地搜集與案件相關的關鍵信息,從而有效減小測試結果的假陽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襯信息的選取。認知腦電測謊中的案件相關信息的呈現需與陪襯信息混合,通過隨機呈現,被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是”或“否”的按鍵反應。案件陪襯信息應與案件相關信息相似,但性質不同。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對于一方來說的陪襯信息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關信息,這就需要在測前認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編制好合適的陪襯信息,從而為測試后期數據的處理分析提供依據。

        (二)測試過程的嚴格控制

        認知腦電心理測試和其他物證檢驗一樣,有一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條件的測試只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應嚴格按照認知腦電測謊的程序進行測試。在測試前,測試人員一定要了解被測人的精神、身體狀況,有無神經系統及精神疾病,有無腦部損傷史,視力或經矯正視力情況,判斷其是否符合認知腦電心理測試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應當堅決不測。測前還要給以正確的指導語,打消被測人的懷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能夠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按鍵反應。正式測試前還要讓被測人進行練習,從而克服由于測試按鍵的熟練度造成的影響。在測試中應盡可能保持測試環境的安靜,測試過程不被打擾。在測試后應該及時將測試結果進行分類保存,為下一步的數據分析做好準備。

        (三)測試結果的分析

        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的認知腦電測謊在數據上會存在差異,因其所呈現的內容不是知與不知,而是判斷哪些是事實。在按照被測人自己的觀點和對方的觀點將EEG數據進行分類疊加,共獲得兩類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對方的觀點的波形。隨后,根據前人研究的結果,選取有代表性的左側額區電極記錄到的ERP數據用于分析,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進而對不同類別的ERP數據進行分類比較。如果雙方被測人兩類刺激均誘發明顯的晚期負波,則重點比較兩類腦電成分在500ms~800ms間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較自己所持觀點與對方觀點在這段時間內的腦電特征差異,如一方被測人兩類間差異較小,另外一方被測人兩類間差異較大,則為典型的A欺騙、B誠實的情況,反之亦然。如果差異不典型,則需參考其他腦電特征。在此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認知腦電測試技術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測試結果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我們要客觀地對待認知腦電技術所得出的結論。

        (四)測試相關人員的專業要求

        關于傳統的心理測試人員的專業要求各國已經形成了較明確的要求,美國的測試中心要求測試人員必須接受三年的全日制學習,研究50個庭審案例;墨西哥法院要求測試人員至少有五年從事測謊的工作經歷或接受過同等程度的訓練并在測謊結果將作為證據在法庭提出的前一年時間里至少接受20小時的連續測謊教育。但關于認知腦電測謊人員的專業要求還沒有形成完備的、明確的、系統的規范要求。作為一名測謊人員以上要求應該也是認知腦電測謊人員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具有相關的生理、心理、犯罪學方面的知識,有一定的測謊工作經歷或測謊專業訓練,能夠熟練地實施整個測謊過程,有效地分析腦電數據并根據以往的實驗及實案數據對測試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

        篇4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用戶、消費者首先 通過協 商,達成和解。

            2、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用調解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范圍和程序,一般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和自愿 原則。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調解不能強加于 人,調解人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必須達成協議。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要簽訂協議,但 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 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裁決一裁 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津 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仲裁是一種第三方的公正活動,進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組織,承擔仲裁任務的是仲裁庭或 獨任仲裁員。仲裁程序包括申請、答辯、庭審、調查取證等。

            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仲裁裁決結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就 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的仲裁機構獨 立于行政機關,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經濟糾紛發生后,是否選擇仲裁以及選擇哪個 仲裁委員會仲裁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5、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 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后途徑。訴訟由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構成,根據訴訟所 要解決問題性質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產品質量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采用民 事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步驟: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原告。原告起訴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 利害關系。二是有明確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 事實、理由。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 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 ,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

            (2)審判。案件決定受理后,開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發送起訴書副本,審閱 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就緒,通知開庭。

            開庭審理經以下步聚: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 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篇5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6日,農民張某持其妻李某名下20萬元定期一年的儲蓄存單到某銀行儲蓄專柜辦理到期支取手續。該行經辦人員受理后,發現該存單已銷戶,《掛失登記簿》則顯示已辦理掛失支取手續。而張某及隨后趕來的其妻李某稱其存單從未丟失,根本未曾辦理過掛失手續。

        經查,該筆存單的具體信息為:戶名李某,金額20萬元,存期1年,存入日為2003年8月15日。存單掛失時間為2003年12月6日,申請掛失人為李某本人,掛失原因為存單丟失。當時,按照有關儲蓄制度規定,經辦員在審核掛失申請人與身份證照片一致、身份證號碼與機內號碼一致后,由另一儲蓄柜員復核后為其辦理了掛失手續。2003年12月11日,儲蓄專柜又派兩名工作人員持掛失申請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核實,該派出所核查屬實后,為銀行出具了《戶籍證明信》,掛失手續齊全。

        案發后,當事行經核對李某本人所持的身份證,與掛失人所留存的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對照,發現身份證上照片不同。經分析,初步認定為他人偽造身份證掛失冒領存款的可能性較大,客戶張某及該行先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由于案件短時間內未能破獲,存款人李某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某支行承擔兌付義務,償還定期存款20萬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8日,該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某支行給付李某20萬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擔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8400元。該行不服判決,上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認為存款被他人冒名掛失、支取,在民事責任上是他人對儲蓄機構財產的直接侵害,儲蓄機構不應據此拒絕儲戶基于合同債權所生的請求權;在儲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冒名掛失支取的風險應由儲蓄機構承擔。遂做出了維持原判,由該支行承擔二審訴訟費6875元的判決。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后,該行支付給李某本金20萬元,存款利息5412元。

        案件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第一,儲蓄存款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第二,在刑事犯罪尚未查明、存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在辦理定期存單的掛失支取手續時,包括申請掛失和提前支取兩個步驟,對于這兩個環節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作了如下的規定:

        申請掛失?!秲π罟芾項l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須出具存款人身份證明,由他人代為辦理的還需出具人的身份證明。受理掛失申請的儲蓄機構應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審查和識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辨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支取?!度舾梢幎ā返谌邨l規定,掛失七天后,儲戶需與儲蓄機構約定時間,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支取分為兩種,一種是掛失期滿后補領新存單,憑新存單辦理提前支取手續?!秲π罟芾項l例》和《若干規定》規定,提前支取必須出示存單和存款人本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身份證明,銀行對于身份證明有審核的義務。至于審核的程度,在《若干規定》中,僅要求儲蓄機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另一種是掛失期滿后直接支取存款,至于支取的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另外,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答復郵電部就辦理掛失手續提出的有關問題時指出,“儲戶遺失存單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只限于代為辦理掛失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儲戶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補領新存單或支取存款的手續只能由存款人本人辦理。

        在存款人與銀行的存儲關系中,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銀行,貨幣作為典型的種類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結合在一起,一經轉移占有,所有權隨之轉移,銀行取得資金的所有權,可以對存款資金使用、收益、處分,如用于發放貸款、購買債券、進行投資等。

        因此,冒領存款資金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侵害的是銀行財產的所有權,銀行應向侵權行為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財產損失得到賠償之前,只能由財產所有權人自行承擔。對于銀行和儲戶的存款合同關系而言,體現為儲戶對銀行的債權,在存單到期后儲戶要求兌付款項時,儲蓄機構負有無條件支付的合同義務。

        當儲戶有違約行為時,如將存款信息泄露給他人、將存單或身份證件交由他人保管等,儲戶的違約行為與冒領行為共同造成銀行財產損失的后果,這種違反合同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銀行可以據此相應地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支付義務。但是,銀行要對對方違約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銀行因無法證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所有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正因為存款資金是銀行財產,因此儲蓄機構在辦理存款的掛失和支付手續時,除應按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操作外,還應進行更為嚴格的謹慎審查,以保護自身財產免受侵害。

        關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關系

        民事糾紛中如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在民事案件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案件才應該中止審理,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刑后民”原則。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全部適用這一原則,其判定標準是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這個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也得到了體現,規定以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影響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為標準,決定是否中止審理。并且規定:對于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在案件偵破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取儲戶的存款信息、身份證件記載事項等問題都無法查清,因此無法確定儲戶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對侵權有過錯、是否存在儲戶與犯罪嫌疑人串通詐騙銀行的情況,因此可以中止審理。但是,如果案件長期得不到偵破,實質上是對儲戶付款請求權的一種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銀行對于儲戶的違約或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同時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法官往往根據個案情況認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不中止審理。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涉嫌犯罪的經濟糾紛中先行判定銀行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也無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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