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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2 10:36: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篇1

        一、會計稅法原則的差異

        會計的基本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13條會計核算原則,具體包括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相關性、一貫性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則(如謹慎性、重要性原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時采取購進扣除法。例如,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新的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但稅收制度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允許稅前列支,而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卻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會計制度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

        3.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性質。例如在所得稅的“遞延法”處理上,當初所得稅的稅率必須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以歷史成本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體現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稅法上確認所得的時間應該在第二年。會計制度則要求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不存在確定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上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會計制度增加了一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 “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

        財務會計制度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而稅法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引導社會投資等。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也很多,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

        1.收入實現確認。包括銷售收入實現確認的差異、應納稅收入確認的差異等。比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需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實現,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既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對銷售收入實現的確認與此不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對商品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5種,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遞延納稅時間。

        2.投資收益確認。例如對短期投資利息,會計制度規定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稅;進行債務重組時,對應付款項的差額,會計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的企業,應按在被投資企業所占份額分享或分擔被投資企業當年的盈虧,以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方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成本費用與稅前扣除。例如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企業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開辦費,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分期扣除。

        4.關聯方交易。會計制度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系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關系避稅,而針對關聯方交易專門制定其稅務處理的原則和規則。會計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平價格調整賬務,而稅法則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5.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通過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應稅所得。

        6.非貨幣易。非貨幣易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易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交流轉稅,同時按照公允市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

        1.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1)統一性原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篇2

        [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協調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正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關于會計與稅法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二者目標的相互影響、差異范圍的研究及協調原則上。該領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和1994年稅制改革,由于會計模式的轉軌,會計與稅法出現分離,二者差異的研究逐漸成為新的理論熱點。縱觀國內學者們對于差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異的表象,較多地運用比較的方法,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具體項目進行詳盡對照,并進一步剖析差異背后的深層原因。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客觀存在著,并在不斷擴大和增加,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環境因素決定了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相互分離,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圍繞各自目標確立的兩大體系之間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異。企業所面臨的應該是兩個問題:一是如何交稅,不能少交,當然也不應該多交;二是如何使會計核算系統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一般而言,會計與稅法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以及差異的大小取決于一個國家所奉行的財務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趨同度或背離度,二者目標的趨同度又取決于該國所采用的會計模式。當然,一個國家會計模式的選擇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來源、稅制、政治和經濟聯系、通貨膨脹、教育水平、地理條件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客觀經濟環境,即經濟市場化程度、法律背景、企業制度、資金來源等。這些因素共同確立了會計的服務對象,同時也制約著會計目標的走向。因此,環境決定模式,模式決定目標,目標又決定差異,形成了環境決定差異的成因鏈條。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直接原因

        除了環境因素主導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外,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步確立的條件下,會計與稅法兩大體系之間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日臻完善,客觀上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關系。由于會計與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別,這是導致差異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系統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內部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群體提供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會計報告的根本價值在于讓投資人或潛在的投資人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和未來盈利的趨勢。而實施稅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引導和調節經濟和社會發展,公平稅負,保護納稅人權益。由于企業會計規范與稅法目的和作用的差異,二者會對某些相同的經濟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二者出現差異不可避免。

        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納稅主體則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原則上,規范稅制下應以法律主體作為納稅主體,有為管理需要特殊規定的例外。會計分期將企業持續的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長短相同的期間,據以結算盈虧,按期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從而及時向各方面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目的不同,對收益、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和范圍也不同,從而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由于會計規范與稅法服務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兩者為實現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異。基本原則一方面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另一方面又是進行職業判斷的重要依據,直接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某些相同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一定程度上,稅法也遵循會計核算的某些原則,但由于稅法的法定原則、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便利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分離,導致二者在針對同樣的經濟事項時,具體內容規定和處理方法上存在著許多差異,表現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標準、確認范圍、計量方法和攤銷政策的選擇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處。

        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對于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也有所不同,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二者規定也有明顯的差異。關于開辦費的攤銷,會計制度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對于收入的確認和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是明顯不同的。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而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

        稅法所指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會計上廣義的費用是指實體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則是指對象化的費用。稅法所指成本,是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

        存貨計價方法的確定和期間費用的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異。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則、具體內容規定和操作方法的諸多差異,這給實務領域帶來許多矛盾、困惑、繁瑣和障礙,迫切要求解決差異引發的現實問題。

        按照現行的會計模式和稅收征管體制的規定,企業會計必須依據其所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進行日常核算,但申報繳納稅款時要根據稅法要求將涉稅項目的差異在相關的納稅申報表中進行調整,針對差異的處理并不改變賬務處理過程和結果,而體現于賬外調整。如果企業的涉稅業務較多,二者差異過大,納稅調整項目過多,就會大大增加會計工作量和企業作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難度,企業納稅成本就會提高;相應的稅務機關征管機構日常審核、稽查機構檢查管理的難度也會增大,征稅成本就會提高。根據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如果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過高,則對企業而言,經濟活動受到干擾和阻礙,由此帶來的經濟收益必然減少,理論上企業會運用手段回避差異;對稅收而言,征稅成本加大意味著效率降低,稅收監控失去應有的作用。因此,實務領域迫切要求采取積極措施實現二者的協調,這既有利于降低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減少各自資源消耗,又能提高企業會計和稅務機構雙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我國對所得稅等已經建立了納稅調整體系,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稅收調整的內容。隨著會計制度的改革,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會計核算方法及原則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及納稅所得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性增強,需進一步加強兩者間的協調。

        究竟如何解決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問題,實現二者的有機協調,是一個涉及制度和實踐兩個層面的復雜問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在正確對待差異問題的前提下,根據適度原則和可操作原則,從宏觀領域到微觀環節,自上而下建立一個系統的協調機制,在較長時間內,實現二者的適度和諧。

        篇3

        摘 要 本文闡述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分析了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并探討了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理論分析

        會計準則是國家以法規形式制定的,用來規范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核算和反映會計管理活動的依據。稅法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依據。回顧我國會計和稅法改革歷程,體現出一個明顯的特征:會計與稅法逐步分離,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一般關系表現為兩者差異的必然性,同時兩者表現為一定的協調性。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內在根源

        會計與稅法具有不同的目標和不同的評價標準,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則之上,其區別如下:

        (一)目標不同

        會計目標為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稅法目的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活動,創造平等競爭環境。

        (二)原則不同

        會計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實現原則,配比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稅法原則為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常性收入與資本性收入原則,應稅收入與可扣除預測原則,利潤或損失不能預測原則,修正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三)評價標準不同

        會計評價標準為可靠性,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可比性,明晰性;稅法評價標準為公正性,中立性,確定性,經濟性。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目標與稅法目標的分離。

        我國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制定稅法的總體目標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此可見,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同時會計與稅法所站的立場不同也是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之一,會計規則作為一種社會性選擇的規則,是一定歷史條件下集體博弈的結果,主要是站在企業個體的角度考慮如何滿足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組織企業個體的會計核算;而稅法是站在社會利益實現與否的角度,考慮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對經濟活動起調節和促進作用。

        二、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某些項目在一種計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內,但在另一種計算中卻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額,也就是由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前會計利潤或應稅利潤,不會對以后期間的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產生影響。

        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基本類型:

        1、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收入,但不納稅。如國債利息收入等。

        2、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如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以及納稅人發生的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上的公益性捐贈等。

        3、稅法允許扣除,但會計規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稅金額或可抵扣金額,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對永久性差異不必柞財務調整處理。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金額的差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在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暫時性差異可能是以下兩種之一: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在未來期間不考慮該事項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由于該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會進一步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認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堅守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當收益或費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間的會計利潤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間的應稅利潤中時,就會產生一些暫時性差異。這種暫時性差異通常稱為時間性差異。

        (三)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

        營業虧損抵前是指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后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后年度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都會給公司帶來所得稅利益。

        (四)稅收減免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投資或為特殊情況提供稅收優惠,如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雖然稅收減免并不造成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額,但卻導致了所得稅費用與應付所得稅的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稅法和會計的協調表現為在稅法和會計必然存在差異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稅法和會計的協調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稅法與會計的協調體現全球經濟一體化基本發展趨勢

        從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一國制度的簡便易行。可以為企業占領市場、吸引外資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也不例外,它們都是我國經濟法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和我國加入WTO,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我國的會計標準就基本方面必須與國際會計慣例一致,使外國投資者更好地了解我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發展潛力,同時有利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同時,稅收制度必須貫徹公平、效率的原則,為中外投資者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既要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要使企業的稅負適度,促進企業發展。

        (二)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

        從宏觀角度分析,同一類別制度的相對同一性是減少效率損失的關鍵。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同屬于經濟法的范疇,都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有關,會計準則和稅法具有相對同一的前提條件。因此,如果在既有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稅制設計得過于復雜,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過大,將導致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和稅務部門在稅款征收時,由于對復雜的稅制無法準確理解和操作,造成稅款繳納和征收錯誤。因此,在稅收制度設計時只有減少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才能降低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和稅收效率的損失。

        (三)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降低稅收成本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減少納稅人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對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差異過大,將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其一,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會計制度在日常核算時處于核心地位,而稅收制度在涉稅業務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多有交叉,納稅人在經濟事項發生時,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涉稅業務處理時,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涉稅業務核算成本。其二,在實際業務處理時,納稅人由于對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認識和操作錯誤,會形成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者被處罰的風險,增加納稅人利益損失。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降低稅務部門征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差異過大,加大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對納稅人經營信息掌握的不對稱,造成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稅收實體法建立在現行會計體系的基礎上

        從稅收實體法的制度設計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我國現行開征的稅種的稅制設計是建立在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最為典型的稅種為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此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含義包括:其一,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計算;其二,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一致的,以會計核算的結果為企業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其三,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業務,會計核算的結果為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

        從稅收實體法實際操作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在稅法的框架下,在涉稅具體業務的處理時,相關信息及數據來源于企業會計核算的結果,而企業會計核算是依據會計準則進行的。

        參考文獻:

        [1]沈群.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協調及稅務風險防范.鐵道運輸與經濟.2010(10).

        篇4

        一、會計核算原則與稅務核算原則的差異

        1.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支出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是,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如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目,其中進項稅金抵扣是采取購進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項會計處理是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核算的。

        2.謹慎性原則。企本文由收集整理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不得計提秘密準備。新的《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8項減值準備。但由于對這8項減值準備并沒有規定其計提標準,容易造成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收入,調節利潤,達到延期納稅甚至避稅的目的。因此,稅務制度中僅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而沒有對其他7項的減值準備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企業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必須作納稅調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與其對應的成本相配比,如將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相配比,將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成本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費用相配比,如將當期的收入與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相配比。而稅務制度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也就是說,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在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

        4.相關性原則。《會計準則》規定,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關的會計信息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評價過去的決策,證實或修正某些預測,從而具有反饋價值;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預測和決策,從而具有預測價值。會計核算中堅持相關性原則,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充分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稅務制度規定的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5.重要性原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產生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

        當簡化處理。對于重要性的判斷,一般應當從質和量兩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從性質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有可能對決策產生一定影響時,就屬于重要事項;從數量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就可能對決策產生影響,則屬于重要事項。而稅務制度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對以前年度的差錯,無論是重大差錯,還是非重大差錯,都應當調整差錯期間的所得額。

        二、會計政策與稅務制度的差異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新的《會計準則》留給企業選擇的余地越來越大,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

        1.資產減值的政策。新會計準則一是擴大了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可以對應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貨款等8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二是給了企業較大的選擇空間,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而稅務制度只允許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并且規定了計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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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會計 稅法 差異 協調

        一、視同銷售行為含義的界定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的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相對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銷售貨物行為而言的。視同銷售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以及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和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在稅收的角度上把它當作是一種銷售。

        稅收中的視同銷售有流轉稅與所得稅之分,兩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所得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行為,或雖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但資產被轉移至境外了,就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會計上的視同銷售與稅法的定義是有差異的。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會計對于貨物的非銷售性轉移行為要按照正常銷售一樣確認和計量,即要確認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這里出現了兩個分支:一是確認銷售收入,結轉成本;二是直接按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

        二、視同銷售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分析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1)視同買斷方式下。視同買斷方式下,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代銷商品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差價是受托方取得的相關利益,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委托方則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銷項稅額;對于所得稅,無論是委托代銷,還是受托代銷貨物的視同銷售業務均通過正常營業收入核算,其會計處理與稅法的規定一致,不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

        例:華遠公司以視同買斷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協議價格為300元,成本240元。興業公司實際對外銷售的價格350元/件。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當委托方華遠公司收到受托方興業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華遠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貸:發出商品 24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當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根據代銷清單列的已售商品金額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其會計處理與稅法一致,所得稅不用做納稅調整。

        例:華遠公司以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約定興業公司應按每件300元對外銷售,華遠公司按售價的5%向興業公司支付手續費。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當委托方華遠公司收到受托方興業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華遠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00

        貸:發出商品 24000

        計算手續費:

        借:銷售費用 1500

        貸:應收賬款 1500

        2、銷售代銷貨物

        (1)視同買斷方式下。此類業務,會計處理與稅法一致,增值稅計算繳納銷項稅額,所得稅不用做納稅調整。

        例:華遠公司以視同買斷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協議價格為300元,成本240元。興業公司實際對外銷售的價格350元/件。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興業公司售出代銷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409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95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30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下。此類業務,對受托方來說,銷售商品的相關利益并沒有流入企業,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規定一致,不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按正常計算銷項稅額。

        例:華遠公司以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興業公司代銷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成本240元。合同約定興業公司應按每件300元對外銷售,華遠公司按售價的5%向興業公司支付手續費。且華遠公司和興業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興業公司實際銷售商品時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應付賬款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同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3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30000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在兩個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是否視同銷售關鍵在于是否“用于銷售”,“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移送產品不屬于“用于銷售”,移貨方不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受貨方只做貨物進、銷、存倉庫保管賬,不做涉稅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上例處置資產的情形,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確認收入,會計上一般不做處理。

        例:某總廠在甲市,有一個獨立核算的生產分廠在丙縣,現將丙縣生產的產品調撥到甲市銷售,銷售發生時,丙縣生產分廠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1萬元,增值稅1.87萬元。生產分廠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總公司128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10000

        貸:庫存商品110000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售成本,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要做納稅調整。但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在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整。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對瑞發公司進行投資(具有商業實質),投資比例為10%,該批商品的成本100000元,計稅價格13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152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行為實際上與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沒有實質的區別。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做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作為股利對其股東進行發放,該批商品的成本為50000元,計稅價格為8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股利 9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職工個人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非貨幣利直接分配給職工個人。《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中指出: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視同銷售貨物,在貨物移送時,須計算交納增值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交納所得稅。

        例:宏生公司以其生產的一批庫存商品作為福利對其員工進行發放,該批商品的成本為100000元,計稅價格為120000元。且宏生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宏生公司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140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稅法規定貨物移送當天即作為銷售收入。會計上,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并未發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在處理上按成本結轉。但應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規定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因此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產品,不確認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鋼廠將自制產品(鋼材)一批用于擴建廠房。該批鋼材實際成本60萬元,售價金額(不含增值稅)80萬元。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廠房擴建工程 736000

        貸:庫存商品――鋼材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做銷項稅額處理和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會計核算只記錄庫存商品,不體現收入。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某公司將自產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贈,該產品成本50000元,實際售價為55000元。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59350

        貸:庫存商品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350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匯算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5000元,視同銷售成本50000元。另一方面,用于對外捐贈的視同銷售業務包括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贊助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再做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還需做納稅調整。

        三、差異的協調

        對會計和增值稅處理不同形成的差異,可以在賬上直接進行調整,即視同銷售業務形成增值稅銷項稅額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直接反映,對會計和所得稅處理不同形成的差異,企業應設置臺賬序時登記,以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所得稅納稅時使用。二者協調是雙向性的,既體現在會計制度對稅法的尊重,也體現在稅法對會計制度準則的借鑒。協調二者的差異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政策制定者方面

        我國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因此兩個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是會計與稅法協調的重要前提。另外,在準則和稅法的制定過程中,制定者應當多傾聽作為會計主體的納稅人的意見。對實務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予以高度重視,不能只顧理論上的完善,不注意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尤其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應保持與準則的一致。如,應強調基本會計準則中與稅法要求一致的內容,出臺有關稅收法規時,如可能影響到企業會計處理,則應當明確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要盡量縮小行為主體對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等;其次,需對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相互不適應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是單純滿足某一方面的需要。

        2、企業方面

        在企業內部要建立完善的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切實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通過這些方式,使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最大限度地減少會計行為風險。其次,企業還應當配備專職的稅務會計人員,其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準則,還要精通稅收法規。另外,企業要堅持納稅調整原則,即日常業務要按照會計準則操作,但涉稅事項必須按稅法規定執行,進行納稅調整,使會計與稅法能協調的發展。

        3、稅務機關方面

        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管。一方面要加強宣傳稅法,進行稅法普及教育,及時為納稅人解答稅法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稅務人員也要加強對會計準則的學習,深入了解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具體差異,對納稅人做好指導幫助。

        4、具體實務方面

        在具體實務上,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協作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收入范圍的確定上,稅法應盡量向會計制度靠攏。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范圍確定的基本規定與會計制度基本一致,但相關稅收法規又采取列舉的方法確定了有關視同銷售和其他與會計制度不一致的業務范圍,但由這種不一致造成的永久性差異過大,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調整。另外,由這種不一致造成的時間性差異也太過繁雜,對當期稅款組織意義不大。所以,建議新的稅收制度設計中對此類業務的處理,應盡量承認會計標準,向會計制度靠攏。

        對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處理辦法涉及到稅種之間的協調問題。筆者認為,最可行的方法是增值稅對該類行為的處理應該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統一起來,增值稅中不應再規定該行為為視同銷售,不再按貨物的售價或者是組成計稅價格乘以增值稅稅率確定銷項稅額。對該類行為的協調處理可以很好地消除不同稅種之間的差異,同時也使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一致,從而也就減少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應對該類業務時帶來不必要的分歧和混亂。

        【參考文獻】

        [1] 王瑞:會計與稅法對“視同銷售業務”的異同分析[J].中國總會計師,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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