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6:2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責任審計依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規范實施。
一、強化程序意識。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履行這一程序時,首先,審計通知書中除寫明其基本要素外,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通知書中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審計進點時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和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并要求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同時審計通知書應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除對單位財政(財務)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外,還將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權”,這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審計工作。其次,審計人員在審查會計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審計執法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按法定程序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征求意見。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則應對回復意見進行核實與分析后,據實調整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對回復意見是否采納作出書面說明。第四,符合聽證告知條件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告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其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還有其他審計機關內部的有關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如:按照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寫好審計日記、嚴格執行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二、強化證據意識。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因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后,必須出具結論(即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不能審計過后一走了之。
特別是如果涉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核實結果進行認定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時,應更加慎重,這就必須在合法取得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價和處理。一是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二是審計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結論之前取證,若作出結論后發現證據不足再補取證據,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四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評價和責任界定時,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留有余地。五是審計人員應依法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是每一個審計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總之,只要我們嚴格執行《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能夠避免審計風險,做到依法行政。
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尹平.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創新研究[J].學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關鍵詞]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B
一、引言
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實行審計在我國由來已久,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工作的評價以及領導干部選拔的重要依據。與一般的審計過程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其審計結果更加重要,會直接關系到我國領導干部對的廉潔和高效,直接關系到我國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制度,規范審計程序,保證審計過程的科學嚴謹,審計結果真實可靠,監督和引導我國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積極促進地區經濟建設。但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在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嚴重的干擾著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本文將分析部分地區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多年基層審計研究和工作經驗給出具體可行的解決對策,為我國完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借鑒和參考。
二、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分析
我國是一個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領導干部擔負著經濟建設的重任,領導干部隊伍的廉潔性和高效性直接影響著我黨的執政能力,加強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如下:
1.有效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防止產生腐敗
通過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的加強對領導干部行政行為的監督,防止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從根源上防止了腐敗現象的產生,有利于保證我國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
2.提高領導干部工作效率,積累工作業績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對領導干部廉潔性的審計和評價,也包括對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建設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科學性以及個人廉政高效等多方面做出的綜合審計和評價,通過綜合審計和評價可以有效地提高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
3.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內在素質
對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防止的產生,提高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保持現有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高效性。同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也是領導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通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科學合理的提拔優秀領導干部,加強我國領導干部隊伍建設。
三、當前部分地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審計過程,其審計結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但部分地區對其認識不足,不能有效的發揮審計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工作的一個總結和檢查,沒有將審計上升到監督和評價的高度。第二,認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僅僅是形式主義,沒有將審計工作落到實處,背離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初衷。
2.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不明確,干部管理體制不完善
明確的審計范圍以及規范統一的審計程序是審計順利進行的基礎。雖然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已經推行多年,并且對我國領導干部隊伍建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縱觀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不難看出,我國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有很多不規范之處,從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各不相同。另外,不同地方審計程序也存在著不規范之處。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對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在任期結束后、職位調動前完成。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干部管理體制不合理,對干部在任期間的監督和審計工作比較欠缺,很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具有過大的職權,審計部門無法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只能在領導干部調離或卸任之后開展審計工作,嚴重違背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原則。
3.審計人員不足,審計經費短缺
高素質的審計人員以及適度的審計經費支持是完成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與保證。與一般的審計工作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審計內容不僅僅包括領導干部的財務問題,還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行政管理以及經濟建設等多方面進行科學全面的審計和評價;同時,我國政府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相關統計顯示經濟責任審計大體上占縣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總量的50%-60%,有的甚至占70%以上。但與之對應的是當前我國政府缺乏具有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隊伍,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人才保證。另外,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大,審計內容豐富,必須要以一定的經費支撐為基礎,但部分地方政府對審計部門的經費支持力度太小,不能支持相關審計人員按照規定的要求完成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造成審計質量低下。
4.評價指標設置不合理,未能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只有設立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才能保證審計過程和結果的科學有效性。但在我國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設置不合理,很多指標的設置過于陳舊,沒有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設置科學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另外,部分地區的評價指標體系也過于單一,僅僅從廉潔從政以及經濟發展兩方面設立指標,沒有考慮對社會進步和環境指標,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沒有充分結合當地老百姓的需求和利益,審計過程沒有體現科學可持續的發展觀,這種評價指標體系不能體現出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做工作的長期價值,也不能對領導干任期工作作出科學評判。
四、完善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強化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
強化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需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相關領導干部需要端正態度,為審計人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第二,審計人員需要提高認識,意識到審計工作所承擔的重要責任以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將審計工作落到實處,防止審計形式主義的出現。第三,上級行政主管單位以及紀檢部門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以及審計工作的監督,增加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保證審計過程都能按照國家政策和法規進行。
2.明確審計范圍,優化干部管理體制
我國是一個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對領導干的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而開始的,在過去的幾十年發展過程中,我國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從開始探索不斷走向完善,各方面體制也不斷走向成熟,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之中,部分地區還存在審計范圍不明確、審計程序不規范的現象。國家相關部門必須依據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現狀以及建設的需要,加快相關審計立法以及規章制度的建設,進一步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規范審計程序,保證我國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范下進行。另外,我國部分地區干部管理體制不規范,經濟責任審計難以對相關干部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必須規范干部管理體制,加強對干部的監督與管理,嚴格的執行國家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事前預防、事中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結合。
3.加快審計人員培養,滿足相關審計經費
與一般的審計工作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不僅僅需要考慮到領導干部的個人經濟行為,還需要對領導干部的行政管理行為作出綜合的評價,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當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人才還比較欠缺,這一方面需要相關部門加快對已有人才隊伍的培訓和教育,提高現有人才隊伍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還需要相關的高校加快經濟責任審計人才的培養工作,為我國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另外,經費不足也是制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相關部門也需要為審計人員的工作配套基本所需資金,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4.科學設置評價指標體系,納入長遠發展規劃審計內容
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是進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和老百姓對領導干部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過于陳舊,并沒有依據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制定全新的指標體系。這就需要相關審計部門的人員積極深入基層調研,補充相關基礎知識,了解地區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經濟發展方向,了解老百姓的基本利益需求,制定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另外,部分地區的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還存在著一些誤區,僅僅關注于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建設相關指標的評價,沒有將社會綜合發展等指標納入到指標體系之中,這也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
[參考文獻]
2009年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暫行規定》),主要就“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及如何“實行問責的程序”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了對黨政領導干部“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七種情形進行問責;規定了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五種問責方式。該規定打破了過去只追究行政責任,不追究黨委決策責任的界限,黨委領導與政府官員都須一視同仁,接受問責。《問責暫行規定》未就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其他基本要素列單章行文說明,筆者架構了問責基本要素及要素結構關系,便于與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比較。問責至少應包括:問責主體、問責依據、問責客體、定責標準、問責程序、履責情況、問責建議范圍、責任追究、結果公告等基本要素,問責基本要素及要素之間結構關系如圖1,表明在問責環境影響下,各基本要素邏輯連接,共同構成問責有機統一體。
二、問責基本要素與經濟責任審計區別
以《問責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為主要依據,筆者對其進行了比較。
從表1可知,經濟責任審計與問責暫行規定責任追究的“客體”趨于相同,都主要關注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履行情況,責任追究機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經濟責任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問責形式。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專業取證手段,其在問責機制中主要發揮“定責”作用,審計機制(如審計結果報告機制、問題線索移送機制)決定其可以為不同問責主體開展問責提供重要的依據,如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評議處理干部提供依據;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審查和懲治干部提供依據;為人大、政協了解和監督(質詢、罷免)干部提供依據等。
由于《問責暫行規定》中未明確“定責機制”和“定責形式”,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不充分,出現“責任追究方式”處理較輕或無人負責等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優勢與問責的定責客觀性要求沒有很好地結合,問責的依據向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延伸不足,但這也正好說明二者之間具有天然的邏輯關系,存在相互補充的條件,應探索建立審計問責的一體化模式。
三、經濟責任審計與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聯系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是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的重要依據。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黨政領導干部所承擔的責任,需要一種制度(如經濟責任審計)定期地檢查他們是否履行了責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領導干部上任前,應被告知應該履行哪些經濟責任,并作出書面承諾,針對這些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后續的經濟責任審計。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經濟責任”是黨政領導干部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廉政建設責任等“受托責任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對人”和“對事”的監督有效地結合在了一起,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主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個人履職行為進行評價,界定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直接導致或間接影響經濟后果等行為應負有的責任,這一特點與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本質要求相吻合,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承擔起“定責”的重任。對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結論理應成為問責的重要前置部分。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應包括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主的“定責”部分和以責任追究為主的“問責”部分,作為問責的前置構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定責對“問責”具有重大意義。
(1)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種專門化檢查制度。審計已成為政府經濟監督領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專業化特征,特別在財政、財務審計領域,借助專業化技術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責任主體(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極大地克服目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中客體責任“量化”不清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常態的審計制度。這一制度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克服了問責的“間斷性、偶然性”問題。常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確保黨政領導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大舉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機制安排,是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發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審計、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在內的多種審計形式,不斷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公共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督,發現和嚴肅查處了一大批違紀違法的行為,對各級領導干部產生了威懾力,促進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逐步規范自身行為、重塑黨政領導干部責任心,認真對待責任、自覺接受監督,為問責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3)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不斷創新型的“績效”審計制度。隨著評價標準的完善,評價范圍的拓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再認為領導干部“無過便是功”,不斷強化著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責任(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包括效益性)。對“績效”責任的評價極大地“契合”了全方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趨勢,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創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總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利用專業化手段和技術通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責任量化,促使責任監督制度化、日常化,強化領導干部責任履行的意識,有利于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由追究有過向無為的轉變,由偶發的災難事故問責向常規性履職、績效問責的轉變。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到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規定中,作為問責的前置構成部分,讓審計部門成為重要的定責主體,有利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有效運用及問責規定的科學與完善。
其次,《問責暫行規定》內嵌了經濟責任審計“尋責、定責、問責建議”的功能。可以說,問責規定是實施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配套制度基礎,它與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責任的界定,問責側重于責任的追究。責任追究是建立在責任界定基礎上的,而責任界定的結果需要通過責任追究的效果來體現。如果沒有問責規定的支撐,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用將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經濟責任審計未按照問責規定的要求進行,也難以發揮其作用。
根據《問責暫行規定》的規定:“對因檢舉、控告……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由此可知,《問責暫行規定》賦予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任務,包括執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具有“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線索”的責任。
同時根據《問責暫行規定》,在“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聯系審計力量提供在審計實施環節“具體”發現“問責線索”及“定責”依據的相關材料及說明。
另外,經濟責任審計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具有“審計溝通”程序,作為“前置程序”為定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如果問責“線索”是審計發現的,并且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結果,那么,審計在“定責及問責建議”方面具有重要的話語權威。這避免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重復工作”。《問責建議暫行辦法》(寧審發〔2009〕89號)還具體規定了問責建議范圍和問責建議程序。
經濟責任審計與問責,即“定責”與“問責”是建立審計問責模式的要素,兩者相輔相成。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彌補問責“定責機制”不足的問題,問責范圍的規定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領域延伸及多層次發展。因此,問責規定的建立與實施將充分激發出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能,真正強化領導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礎,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深化與拓展,能推進問責規定的有效落實。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問題研究”(C277)、2010河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審計理論及其應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審計廳科研課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政府問責互動研究”(0334)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一、經濟責任審計調查的特點
(-)調查對象的特定性。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需要調查的對象是特定的,即與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調查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中,調查的內容十分廣泛,但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主要有:被審計單位賬面沒有記載而又必須調查核實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須調查清楚的事項,如發票要素不全、內容不真實,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從被審計單位賬面的審計發現了疑點,而又必須進一步調查證實的事項;根據審計目標和委托部門的要求,需要調查的其他事項。
(三)調查方法的多樣性。審計調查方法取決于調查對象、范圍、內容和目標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普遍調查和典型調查,綜合調查和專題調查,內部調查和外部調查,函證調查和現場調查,對單位調查和對個人調查,書面調查和會議調查等。這些調查方法可以相互結合運用,也可以與其他審計方法結合運用。
(四)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審計調查能夠獲得帳面審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較真實的證據,審計調查的結果就是審計人員所看、所問、所聞、所查、所記、所算的和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資料。調查中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準確、可靠,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質,與帳面審計結果相結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調查的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調查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圍繞經濟責任開展審計調查。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任務就是認定或者解除審計人及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調查必須圍繞這一根本任務來開展,以便劃清經濟責任界限。劃分被審計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以下幾種方法:1.按追責對象分為領導責任和經管責任,2.按追責程度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3.按追責內容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4.按追責方式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黨紀責任。通過審計調查,進一步區分被審計人及其有關人員是否應承擔經濟責任及應負經濟責任的程度或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對不應承擔經濟責任或者全面履行經濟責任者應當解除其任期經濟責任。
(二)、圍繞經濟案件開展審計調查。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促進廉政建設。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賬面審計難以發現或者難以查清的案件線索,或者群眾檢舉、控告的案件線索,都應進行審計調查。調查經濟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結果,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的經濟業務經手人、知情人、審批人、檢舉人;調查經濟案件涉案人員所采取的手段以及反映作案過程的全部載體。
(三)、圍繞重點開展審計調查。重點問題又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必須針對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資金、重點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否則審計結論就缺乏公正性,因而會失去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三、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1、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單位所涉及的有關事項,確定審計調查的對象、范圍和內容。又在審計調查中適當進行延伸審計,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
2、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要求所涉及的有關項目,選擇恰當的調查方式。如用統計調查法核實經濟指標,用試點調查法了解經濟政策執行情況,用重點調查法追查經濟案件,用會議調查法征求對被審計人的總體評價等。
3、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所涉及的特定事項,對審計調查材料進行相互聯系、客觀地,使審計調查的內容與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具有相關性,而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更重要的是將兩者有機結合,綜合利用。
4、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方案制訂審計調查方案,合理安排審計調查人員、時間和審計力量及其組織方式。同時,又要根據審計調查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經濟責任審計方案。使審計調查與經濟責任審計在目標要求上達到一致,在組織實施上達到統一,在時間安排上協調同步。
5、根據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的關系,搞好幾個結合。即:審計與現場觀察結合,審計與問卷調查相結合,審計與調查相結合,數據統計與事實調查相結合,內查與外調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根據審計調查的要求,綜合運用多種審計調查,以求得最佳的審計調查效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和效率。
四、經濟責任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
審計調查結果就是審計調查報告及其產生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除了方法、上的結合外,還必須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審計調查結果相結合運用。
(-)、審計調查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重要依據之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含了審計調查的結果,對被審計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審計調查報告的內容,是總與分的關系。審計調查的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基礎,調查報告必然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程度反映了審計調查的質量和效果的高低,審計調查的質量和效果的優劣直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和效果,在一定意義上說,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發揮作用,關鍵取決于審計調查結果有無分量。審計調查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補充。一個項目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往往是反映總括、全面的情況,而審計調查報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體、詳細的情況,可以起到補充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決定審計調查結果的運用程度。因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決定了審計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及其范圍和方式。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要依賴委托審計的部門和審計報告使用者來體現,而審計調查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影響程度不完全是調查報告本身,還受審計機關的指導思想和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等影響,比較好的審計調查報告不一定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得到充分體現。這一點必須引起各級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的高度關注,不能忽視審計調查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所產生的影響。
(三)、在特定條件下,審計調查結果能夠獨立地發揮作用。審計調查報告可以不依賴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而產生特殊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審計調查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內容和方法中帶有性的認識,反映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對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指導作用。二是關于經濟責任審計中某些特定事項的專題調查報告,一旦提供給報告使用者或者向公布,將對被審計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產生重大影響,在社會上產生較大的震動力,特別是為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宏觀決策、正確任用干部提供直接的依據。三是關于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案件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移送處理的案件,可以將審計調查報告及其調查結果的資料依法移交給有關部門,如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他們一旦受理,將使審計調查結果得到充分利用,擴大經濟責任審計效果。所以審計部門應充分重視和利用審計調查報告的獨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