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6:2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資源的資產價值得到體現,逐步適應城市建設、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但目前國有土地資產通過市場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嚴重,使得大量應由國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數單位和個人手中。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現象。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切實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是規范土地市場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抓住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把土地利用引導到對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整和改造上來,優化土地利用結構。
各地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有資產的損失。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堅決收回。
堅持土地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城市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各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經批準設立的市轄區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土地必須納入所在城市用地統一督理、統一供應。對已經列入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的村鎮建設和鄉鎮企業用地也要按城鎮化要求,統一規劃、開發。
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購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
二、嚴格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要依據法律規定,抓緊制訂具體的劃撥用地目錄。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后不再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對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各地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利。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作出嚴格規定,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制定。
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對于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大力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為體現市場經濟原則,確保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要嚴格限制協議用地范圍。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供地的,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協議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轉讓。出讓和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合同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未達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所建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申報價格進行審核和登記。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五、加強地價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切實加強地價管理。凡尚未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統一的標準,盡快評估確定;已經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時更新。要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鶞实貎r、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并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要抓緊建立全國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全國重要城市地價水平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六、規范土地審批的行政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著土地審批和資產處置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興辦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企業。土地估價、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脫鉤。
(二)堅持規范管理,政務公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土地資產處置等要嚴格執行辦文制度,所有報件和批文均按規定程序辦理。要增強服務意識,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要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
(三)堅持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要盡快健全各類審批事項的內部會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企業因兼并、破產以及設立上市公司等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土地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三條 土地資產處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實施資產重組的主管部門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提出申請,經市開發辦會同市規劃土地局等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后,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
經領導小組批準,土地資產處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兼并,對被兼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對其他所有制性質企業實施的兼并,可以通過有償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適當調減;也可通過企業間變更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和改變用途。其他類型企業間的兼并,須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 企業破產,土地資產處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全額繳納,主要用于職工安置。其中,受讓方承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土地出讓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減。承擔職工安置事項應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落實情況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興辦外資企業(含“嫁接式”企業),土地資產處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繳納租金。屬于國家鼓勵的、技術先進的、投資額較大的中外合資項目,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采取土地作價出資以政府名義投入到中方企業中。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或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繳納數額較大的可分期進行,但最長不超過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繳納租金。采用作價入股方式的,土地資產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作價及國家股股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不能如期返還貸款造成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應當從地價款中將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返還政府。
第九條 在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后,土地使用者應按有關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之前已發生土地資產處置的,須按本規定補辦手續, 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大連市其他縣(市)、區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企業兼并。鼓勵企業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跨所有制兼并。國有企業之間的兼并和非國有企業對資不抵債或資債相當的國有企業在承擔債務、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實行兼并的,土地使用權實行無償劃撥,其中資不抵債的,也可以土地使用權折抵,剩余土地實行無償劃撥;非國有企業對資產大于負債的國有企業實行兼并的,由兼并企業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可按優惠60%?90%的比例繳納評估確認的地價,一次繳納有困難的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繳納。
二、企業破產。企業依法破產,其使用的土地資產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市、縣土地管理局確認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拍賣,也可以由接收企業在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實行整體收購。由接收企業整體收購的,市、縣土地管理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按成交地價出讓給接收企業,由接收企業將地價款直接支付給破產企業清算組,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生產、生活。破產企業原已在市、縣土地管理局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三、企業股份制改造。企業改建或新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流轉:
1.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改制的國有企業可以在改制前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后以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國有法人股;也可以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直接出讓給改制或新設立的公司,該公司在同市、縣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地價后,取得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2.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國家收回原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改制或新設立的公司的,可由該公司按期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租金標準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核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以租賃方式使用的土地,不作為企業法人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
3.將改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界定為國家股的,按照使用年限評估作價后,作為國家的資本金投入改制或新設立的公司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委托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統一持有。
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權按下列方式流轉:
1.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優惠60%?90%的比例向市、縣土地管理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地價后,取得受讓土地使用權;
2.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改制后的企業使用,由企業按期或者按年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
3.經批準設立國家股的,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由市、縣人民政府委托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統一持有。
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其國有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不足以抵償債務時,其差額部分用作價后的土地使用權折抵,剩余土地仍按前款規定辦理。
五、企業轉產。企業使用劃撥土地進行內部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退二進一、退二進三的,繼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企業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期或者按年向市、縣土地管理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六、企業土地置換。企業轉讓市區二環路以內土地使用權遷往三環路以外,以地級差價投入企業搬遷、改造的,被轉讓土地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在三環路以外新征建設用地,未超過原轉讓土地面積的部分,仍實行劃撥。
七、企業“嫁接改造”。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或折價作為投資,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實施嫁接改造組建新企業的,由原企業或改造后的合作、合資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企業繳納出讓金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分期或分年繳納,也可以將繳納的出讓金返還給企業作為國家的資本金投入。
八、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國有企業連續5年以上虧損,由其他企業租賃、承包經營或委托管理,凡不變更土地權屬的,繼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變更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承包企業可按優惠60%?90%的比例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地價后,取得受讓土地使用權。
九、企業出租土地。企業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按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的出租年限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一次繳納出讓金有困難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繳納。
十、企業抵押土地。企業可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評估后抵押,并向市、縣土地管理局依法辦理地價確認和抵押登記。抵押人不履行債務,依法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首先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向市、縣土地管理局繳納相當于出讓金的款額。
關鍵詞:政府行為;推進;資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 F1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1-0017-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產出效益明顯提高,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如何通過強化其行為,推進土地資產管理,使土地資產日益活化,顯化,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急需研究和探討的主要課題。強化政府行為的關鍵是圍繞經濟建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資產管理,監督運營機制,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益,發揮土地資產為財政生財聚財的積極作用。
1 強化政府行為應把握幾個環節
強化政府行為要適應新形勢,立足于更高層次,站在高起點,充分發揮土地資產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把握好以下基本環節。
1.1 把土地資產管理納入到經濟管理的運行軌道
土地資產是經濟運行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地資產管理,切實納入到經濟管理的軌道,擺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上。就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土地管理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土地管理部門也要經常重視研究黨的中心工作和經濟運行情況,不斷調整工作思路適應發展的需要。當前不僅要充分認識耕地在農村 特別是糧食生產中的特殊地位,而且更要認識到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要素實行資本運營在企業中的重要功能。通過切實強化土地部門對土地資產的評估、確認、臨管等重要職能,挖掘存量資產,顯化資產價值,保證國有土地資產在企業中能保值增值。
1.2 把土地資產管理作為調節經濟發展指標的主要內容
土地作為資產,在經濟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其它資產同樣調節經濟發展的杠桿功能。土地對調節經濟的杠桿功能主要表現在:一是可以對所有新開發用地和繁華地段都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的辦法加大土地利用市場調節力度,吸引和刺激土地使用權流通。只有這樣才能活化資產,起到生財聚財的作用。二是對閑置或低效力的土地通過提高收取土地使用稅額,迫使用地者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騰出多余地塊,促進土地集約利用。三是制定存量土地合理流轉和集約利用的經濟鼓勵政策,以促進存量土地的高效利用。如實施對舊城改造單位采取減免稅費,減收基礎設配套等鼓勵政策,引導各類閑置土地和低效企業用地進行合資合作,把占而不用,用之失當的土地調劑合理,政府就能從中取得一筆可能的土地收益,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2 強化政府行為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從目前的土地管理現狀來看,社會主義土地市場體系已基本形成,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流通,管理也漸入正軌,但也暴露了諸多問題,需要強化政府行為加以解決。
2.1 盡快建立健全土地資產的管理機制,收回下放土地審批權
國有土地資產的監管和運營是兩項不同的職能。土地資產監管應重在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側重于國有資產價值的貨幣化實現和保值增值的監管。
2.2 盡快建立規范的土地市場體系,強化政府管理土地市場的權力
一是規范土地資產市場行為。按照市場的統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競爭性、可控性要求,因地制宜,規范土地資產市場管理者和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土地資產市場運行的秩序,規范土地資產市場交易收益的項目,標準及分配,保護國家和交易人的經濟利益,提高土地生產力;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場管理機構,強化管理土地市場的權力;三是加強土地資產市場的檢查,嚴厲打擊土地資產非法交易的犯罪行為。
2.3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法制約束力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土地管理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必須法制化。
3 強化政府行為的根本目的
強化政府行為主要的目的就是通過強化政府職能,把一切權力歸政府,但并等于說各級政府要把對城鎮國有土地的管理權抓在手里不放,靠行政命令去實施管理。而關鍵是要通過實行土地出讓壟斷、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放開經營管理,充分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特別是要運用經濟杠桿和價值規律,利用土地市場調解功能發揮國有土地這一特殊商品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
另外活化存量土地,促進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土地資產活化性的認識,特別是城區商服繁榮地帶的土地資產活化,使地勢較好的地塊資產在流通中增值。以增加政府的收益。另外還要理順好土地系統工作關系,形成上下級銜接合理,工作有序,管理到位的良好秩序。要根據實際工作,上下級職能部門作科學合理分工基層部門及至站(所)必須掌握轄區內土地變化情況,除規定的,審批,登記權限以外的基礎性工作都應由基層負責或參與進行日常的動態管理。上級部門負責各類用地的審核,審批登記工作,這樣做有利于發揮各級部門作用,減少工作死角和漏洞。
總之,政府各部門特別是土地管理部門要圍繞經濟工作和熱點、難點問題,把強化政府行為加強領導,發揮土地資產在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衛東,羅呂榕,彭俊.城市土地資產經營與管理.科學出版社,2008,5.
一、剝離資產構成
剝離資產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改制過程中,按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經市國資、市財政部門批準,從國有企事業單位整體資產中剝離的資產。它包括剝離土地、剝離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剝離資產。剝離資產屬國有資產。
二、剝離資產管理和處置原則
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剝離資產統一授權市國有資產經營總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總公司)負責管理,以法律法規文件為依據,按照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原則,國有資產必須有償使用的原則,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規范處置。
三、剝離資產處置方法
(一)剝離土地資產的處置
**年1月1日開始,除法律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外,剝離土地全部實行有償使用。
1.現用途與城鎮規劃用途一致的剝離土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剝離土地使用單位向市國資總公司提出申請,經初審,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國資委或市財政局及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并經市國土資源局備案,按評估備案價的60%由市國資總公司收取土地開發費,按評估備案價的40%由市國土資源局收取土地出讓金后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用途與城鎮規劃用途不一致的剝離土地,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剝離土地使用單位向市國資總公司提出申請,經初審,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國資委或市財政局及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市國土資源局核定租金,由市國資總公司和市國土資源局分別與土地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市國資總公司按核定租金的60%收取土地開發租賃費,市國土資源局按核定租金的40%收取租賃費后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期一般為1-3年。
3.剝離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儲備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市國資總公司簽訂土地收購協議,補償標準按有關土地收購儲備規定執行。待土地公開出讓后再支付給市國資總公司作為土地開發費。
4.政府收回用于市政建設的剝離土地,建設項目有預算資金來源的,按照評估備案價補償;建設項目無預算資金來源且政府無償收回的,依據政府有關文件并按權限審批后,核銷剝離帳面價值。
5.本意見下發前已經被拆遷征用的剝離土地,拆遷人已支付拆遷補償款,除政府另有規定外,應由已享受拆遷補償款的單位將土地補償款補交市國資總公司;已支付補償款的,但土地補償價值不明確的,由市國資委提出追償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二)剝離房屋建筑物資產的處置
根據剝離房屋建筑物資產的不同類型,區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置。
1.標準價住房實行成本價房改,按照《關于企業改制中出售公有住房資金處理的幾點意見》(浙房改〔1998〕31號)的規定,落實房改政策;在本意見下文前已落實房改政策的,將房改款繳入市國資總公司收益收繳專戶;標準價住宅、拆遷安置房的住戶經濟確實困難的,不愿參加房改的,保持現狀,待條件成熟后再處置。
2.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住戶可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房。
3.非低保戶不愿意購買的住房,市國資總公司按市場租賃價與住戶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并按期支付租金;無經濟能力購買住房且支付租金有困難的低保戶,由市國資總公司將低保戶居住的住房移交市公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4.剝離的房屋資產經房管部門鑒定為危房的,限期予以拆除同時核銷帳面價值。
5.市場評估價嚴重背離賬面價值、與改制企業資產可以分離的剝離房屋建筑物,嚴格程序,規范手續,實行市場化操作。
四、剝離資產的其他相關事項
1.自本意見發文之日起三個月內,剝離資產使用單位必須向市國資總公司提出辦理剝離資產處置申請。市國資、財政、國土、建設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助申請單位按程序盡快辦理。
2.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的,剝離資產的有關權證統一由市國資總公司收存。
3.剝離資產處置的全部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4.在本意見發文前土地使用單位已經辦理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未繳納土地開發費的,必須按政策規定向市國資總公司補交土地開發費。
5.剝離資產變現回收資金按照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人負責的原則,除政府另有規定外,繳入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專戶。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