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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5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影響

        一、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概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為了全球經濟發展中新的增長點,并帶來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根據香港聯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總注冊用戶達4278萬名,2009年上半年總營業收入為17.149億元,凈利潤為5.14億元。根據淘寶網的報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寶網共有注冊會員1.45億,占全體中國網民數的43%,2009年上半年實現交易額809億元,對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8711億元,淘寶網交易額占1.4%。

        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是根據傳統商務的特點,在長期的征管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賬簿、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國際化、交易主體隱匿化、交易對象無形化、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使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與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區內納稅戶的總數及其行業分布情況,以便根據稅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稅款流失。但是,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已經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電子商務可以輕易地使企業把經營活動轉移到稅務機關不能控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使國內的經營場所成為其貨物的存放地,有關的工商、稅務登記也因此變得失去意義。

        2、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是以屬地、屬人原則來確定管理權。在傳統商務中,我們主要依據常設機構來判斷收入來源地和居住地。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如果一個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并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于該國境內,該國政府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虛擬的環境,看不到傳統商務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增加了對常設機構判定上的難度。

        3、中介作用的減弱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交易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稅務機關由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方式產生影響,必然會增加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和征管成本。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如何操作等均面臨著新問題。例如,增值稅是針對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等所有流轉環節征收的稅種,在傳統商務中,每一環節均有相應的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代為扣繳稅款(實為代消費者繳納稅款),從而有效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征收。然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代扣代繳制度無法繼續發揮作用,并且流通環節的簡化也將使增值稅稅款大大減少。

        4、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現行的稅收征管是以傳統商務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稅率。電子商務將原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難以區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字化處理而直接通過因特網傳送。傳送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數據流與傳送電子郵件、聊天信息等內容的數據流沒有區別。同時,數字化信息還具有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等特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辦法,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應如何判斷提供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怎樣確定其適用的稅種和稅率,不同的界定標準,其稅務處理措施也就不盡相同。

        5、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加大

        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可通過對紙質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電子商務使得商品的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些電子數據可被輕易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傳統賬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隨著信息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數字證書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無法追蹤交易。

        目前,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地使用網上銀行與電子貨幣進行支付。例如,招商銀行為企業客戶開發的網上銀行U-BANK可以提供集團公司全國“網上結算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網上自助貸款、網上委托貸款、網上全國收付、個性化財務授權管理、網上安全賬戶管理、全流程透視與交易追蹤服務、智能化操作向導、度身定制銀行信息主動通知、商務信息海量傳遞、網上票據、網上信用證、網上外匯匯款業務、網上國際信用證業務、網上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等服務。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網上銀行會逐步取代傳統的現金、支票、實體銀行,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另外,由于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大量的貿易洽談、定貨和簽約活動都在網上完成,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的出現使得現行以紙憑證為基礎設計的印花稅貼花方式失去了載體。

        所有這些變化,使得稅務機關失去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憑證基礎,不僅難以依法足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取證、保存證據更加困難,甚至無法追蹤稽查,難以對偷逃稅者實施有效打擊。

        6、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消費者而言,他們會盡量通過因特網從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而回避從高稅率國家購買商品。企業出于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業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輕易地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淘寶、易趣都先后開設了網上跨境購物平臺,使得稅收征管問題更趨復雜。香港街是淘寶網上的一個服務項目,目的是為國內會員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購物平臺,讓會員足不出戶亦可買到香港價廉物美的商品。賣家只需登入淘寶網主頁,再選擇香港街,便可即時購物,程序跟淘寶網上購物沒分別。香港街支持支付寶安全付款,買家亦可直接打款給香港賣家。快遞公司由香港運送貨品至國內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遠地區一般三至四天、平郵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購物,所有定價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幣計算的。和內地的實體商店或專柜相比,同類電子產品在“香港街”的售價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電子商務中的買家難以取得合法的發票憑證。網上商店也很少提供發票,許多網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發票,甚至有的明確說明,如需要發票則需買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額,這種情況下大部分買家都會選擇放棄索取發票。然而對消費者而言,他們對此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只要得到了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其它都無關緊要。

        三、結論

        篇2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篇3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篇4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 稅收征管 對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與深化,電子商務中的相關稅收問題越來越復雜,從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來看,電子商務給原有的稅收政策、制度與管理方式帶來了新問題與挑戰。例如: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各稅種在電子商務中難以確定,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出現問題,電子商務使避稅問題日益嚴峻,針對以上的種種稅收問題我們因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堅持的原則

        1.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相結合

        稅收中性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電子商務貿易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稅收效率原則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便利和節約,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則會妨礙企業的經營發展。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因為, 電子商務與一般商務活動比較,并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另外,電子商務網站已經從過去的風險投資到現在向傳統行業靠攏,電子商務依靠傳統行業才是其發展的空間。因此,兩者應保持相同的稅率。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采取的措施

        1.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實現增值稅的轉型,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 簡化稅率和調整課征環節,加強對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擴大所得稅收入比重,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2.解決“常設機構”問題

        由于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這些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的概念,但是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3.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原則,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原則,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居民地管轄權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應通過堅持實行地管轄權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實行地管轄權原則為主,居民地管轄權原則為輔。同時使用將有效解決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不同而造成的無法征稅的情況。兩者相結合可以完善公司網站或是個人網站提供的商務服務,以及國內外網上貿易的征稅依據。

        4.避稅問題的解決方案

        由于電子銀行的出現,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因此,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網絡經營者的資信狀況核發數字式身份證明,并要求參與者在交易中取得對方數字身份的資料,以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質。通過建立數字身份證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電子貨幣”支付而產生的偷逃稅現象。另外,還可以規定,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三、結束語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我國經濟的進程也不斷加快,但在稅收方面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傳統的稅收原則、稅種確定、稅收征管稽查等方面在現代電子商務中都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因此,我們要重新制定新的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制度以適應現代的電子貿易。另外,我們還應不斷改進和完善這些措施以滿足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在電子商務日漸發達的今天我們要順應國際發展的趨勢,不斷規范電子交易市場,完善稅收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呂延杰: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研究報告[M].北京:北京郵電學院出版社,2003

        篇5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對策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概述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幾個顯著的特點:交易突破時空、交易虛擬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競爭日趨激烈。根據《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統計報告》統計:截至201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4.2億、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1.42億。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免稅,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會嚴重阻礙它的發展;另一種是征稅,認為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國家的收入將會大大減少。2003年,歐盟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地區,開創了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先河。

        一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不能脫離本國的財政經濟狀況,應當保障稅收基本功能的實現。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在線上還是在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電子商務也應該是應稅交易的一種。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但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已對現有的稅收政策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們在致力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應該未雨綢繆、盡早規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其帶來的稅收問題,著手制定出既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建議

        1、以稅收中性、公平稅負為基本原則,不單獨開征新稅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征稅應當盡量避免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的稅收制度準則。公平稅負原則是指以稅收負擔的公正、平等為目標的稅收制度準則。

        開征新稅的前提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電子商務雖然是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但是從商務本質看,電子商務僅僅是基于傳統商務的形式的改變,可以理解為傳統商務形式的發展與延伸,其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與勞務,實質未發生變化,并沒有超出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范圍之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和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通過對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這樣既能適應目前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并存的現狀,又降低了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和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還將納稅人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偷稅與避稅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日益成熟,再對其進行合理修訂,直至開征新稅種。同時,在短期內必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使用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可以適當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2、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加以修正,增加服務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征稅權的標準,其含義是:締約國一方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其利潤應僅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為限。常設機構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有一個從事營業場所,如房屋、場地、機器設備等設施。這種營業場所并不一定是企業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這種營業場所應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設。包括為長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業或為短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實際經營已超過臨時期限的機構;這種場所應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從事為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活動,如倉儲或樣品陳列等的場所。

        常設機構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變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電子商務活動領域進行豐富。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人、固定場所和營業活動已不是判斷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只要同時具備網站和服務器,從事與核心業務相關的活動,通過服務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即可構成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即網站+服務器+實質易=常設機構。鑒于電子商務中的網站和服務器是具有流動性的,在以網站和服務器作為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的同時,還必須增加關于限制網站或服務器進行流動或者要求辦理相關登記的規定。

        3、建立電子商務工商稅務登記制度

        我國應確定統一標準,要求工商和稅務部門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登記工作。納稅人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前必須到稅務部門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增設域名、網址、用于交易服務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內容,由稅務部門核發數字化稅務登記證和納稅人識別碼后,才可獲得網上交易的資格。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6月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4、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依賴于先進的稅收基礎設施,應進一步以“金稅工程”建設為契機,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水平。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稅收征管軟硬件,建立電子稅務平臺,集成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等功能。

        在電信運營商和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安裝稅控器,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電子商務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在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網上交易系統嵌入具有自動跟蹤和統計功能的網上征稅軟件,在網上交易成交時自動計算稅款并劃入指定的賬戶。開發電子商務稅務巡查軟件,安裝在各個網絡節點的服務器上,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對偷逃稅行為的詳細信息自動記錄下來,并把相關檢查數據傳回稅務部門。電子商務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它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報稅資料發送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電子商務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納稅記錄,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國還應當大力推行電子發票。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確認后,從電子發票庫出售給納稅人。電子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一編碼,采用統一防偽技術,在電子發票上附有稅務部門的數字簽名。電子發票和電子支付相互結合,將稅務部門、銀行和納稅人聯系在一起,通過銀行付款和交易紀錄,很容易核查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電子發票能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應納稅主體進行有效監督,大大節約了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

        5、重視人才培養,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交流

        注重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養,不斷加強后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倡終身學習。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業務過硬,即精通計算機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的專門人才,從而實現稅務人員從單一型人才向復合型人才的轉變,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人員隊伍。

        稅務部門要加強同電信運營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商、工商、公安、銀行、認證中心、外貿、海關等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進行跟蹤、監管、征稅等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網絡,構建出覆蓋全局、全方位監督的綜合治稅系統。

        6、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作與交流

        電子商務活動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國家和地區,使收入來源、交易性質、內容的確定復雜化。目前國際上不同司法管轄區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存在差異,如果某國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管理比較嚴格,會使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網站和服務器轉移至他國。偷稅避稅者還會利用網上銀行的無國界性在瞬間把資金轉移到全球任何一個角落,使得國際偷稅避稅活動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單獨一個國家的稅務部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協作與交流,做到經驗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防止偷稅避稅,保證國家的稅源不流失。這樣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簡潔、便于管理的國際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新體系。

        三、結束語

        開放的因特網沒有國界,我們要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進行及時的調查和分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健全與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防止各種各樣稅收流失現象的發生。未來我國應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將電子商務涉及的內容寫入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法、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電子商務行為稅收征管的界定標準等內容。既給電子商務留下充分的發展空間,又要嚴格防范電子商務偷稅避稅的行為,促使我國電子商務走上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楊江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其相關對策[J].經濟與管理,2007(7).

        [2] 戴弦:稅收管理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的挑戰[J].遼寧經濟,2007(11).

        [3] 楊京鐘:基于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電子商務,2008(11).

        [4] 劉樹清、火穎、徐紹文:電子商務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管理觀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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