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療糾紛案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醫療糾紛;分析;對策
[中圖分類號] RDF795.4 ;R197.3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4)27-0100-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cause, characteristics and new trends of medical disputes, Provide the advice to improve the medica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55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ne hospital from 2010 to 2012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Results Patients had no obviously difference in sex and age but area, The age range concentrate in 36~65 years, The urban population take the higher Proportion(69.09%); The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most doctors is Master and Doctor, The post of most doctors is senior positional title and subsidiary-senior positional title; the surgery departments make more medical disputes(61.82%); The insignificance of medical technology is the major factor of medical malpractice(52.72%). Conclusion Standardizing medical practices, improving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medical staffs and enhancing skills of physician-patient communication are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不斷健全,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加強,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醫療糾紛發生率呈直線上升趨勢。醫患沖突加劇.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度下降。賠付金額陡增.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脅[1]。對醫療糾紛能否及時、妥善的處理,并深入分析糾紛特點,認真查找糾紛原因,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對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確保醫院科學、和諧、安全、快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2]。本文對某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2010~2012年已結案的醫療糾紛進行分析,以期找出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探討防范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提出改善醫院管理的政策建議。
1 資料與方法
本研究采取回顧性研究方法,統計分析2010~2012年度內某醫院經醫患雙方協商或由司法訴訟解決、醫院給予患者或家屬一定經濟賠償的糾紛55例。由患者投訴,但經醫院解釋而圓滿解決并未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的、患者撤訴的、經司法鑒定認為醫院無醫療過錯以及法院判決醫院勝訴的不在統計之內。
3 分析與討論
3.1 醫療糾紛患者沒有明顯的性別特征,但年齡分布集中,地域差異明顯
通過對55例醫療糾紛患者的基本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后發現:患者沒有明顯的性別特征;患者的年齡頻數集中分布在36~65歲的年齡段;城市居民發生醫療糾紛的數量明顯大于農村居民。這與國內相關資料的發現基本一致。此年齡段正值患者的青壯、初老年齡,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家庭任務,其因病致死或因病致殘產生的成本相對較大,患者家屬心理上更難以接受;城市居民文化素質相對較高,法律意識更強,導致維權行為更為多發。
3.2 學歷及職稱構成
醫務人員的學歷構成以碩士、博士為主,職務構成以副高、高級職稱為主。對55例醫務人員的年齡進行檢驗,平均年齡為(47.63±6.98)歲,年齡頻數集中分布在40~60歲的年齡段。在我國,40歲以下醫師多為副高職稱以下,在診療工作中承擔輔工作,如書寫病歷、查房、執行上級醫師命令等。在40歲以上的醫師中,正高、副高職稱的醫務人員比例逐漸提高,其可以獨立承擔診療工作,在手術或重要操作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負有主要責任[3]。因此該年齡段醫務人員發生醫療糾紛的比例較高。
3.3 外科科室發生醫療糾紛頻數最高
外科科室發生醫療糾紛頻數最高,導致此現象的原因涉及科室本身的工作性質、社會、心理等多項因素。外科手術多為疑難病例,并發癥多,難度大,發生醫療風險的幾率更高;手術作為重大應激事件,易令醫患雙方產生負面情緒,醫護人員會因工作壓力對工作產生倦怠,患者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身體不適也會出現情緒反應,這些均對糾紛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4];此外,治療效果較直觀、患者易評價(如傷口愈合、疼痛緩解等)也是外科醫療糾紛數量高的原因[5]。本研究中,外科科室醫療糾紛的發生比例占全院科室的61.82%,主要原因包括醫療人員對手術指征把控不嚴;醫療人員在實施高風險手術或操作前,對患者的知情告知難以周全,導致患者對治療措施期望過高而對風險估計不足等,這都導致了外科科室醫療糾紛案件的高頻發生。
3.4 醫療技術水平不足是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結果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中,全部為死亡病例以及發生嚴重損傷或并發癥病例,無治愈或好轉病例,這說明疾病的轉歸結局是醫療糾紛發生與否的主要依據。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較為多元,本研究中,以操作不當、診斷錯誤、手術指征不當、用藥不當等醫療技術層面的原因為主,占到所有原因總數的52.72%。科技的發展,使得醫務人員過多地依賴現代化的診療儀器,醫院的市場化發展,醫務人員趨利性明顯,更多的醫務人員關注經濟效益而忽略自身專業水平的提升,使得業務能力大打折扣[6]。此外,溝通不足、院內感染、病歷書寫缺陷等原因在醫療糾紛中也較為常見。提示醫院應進一步加強對醫務人員業務能力的培養,改善醫療安全管理,強化醫療質量控制,降低醫療差錯的發生率。
4 對策與建議
4.1 加強對重點人群的法律教育和業務培訓
高資質醫務人員分工復雜,責任明確,風險客觀存在,醫療糾紛也難以避免。對此,醫院可以通過學術講座、案例教育、學術交流、知識考核等形式,加強對重點人群的法律法規、法律實務、醫患溝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識教育,使醫務人員了解醫療糾紛易于發生的環節,掌握醫患溝通技巧,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此外,應重點加強臨床醫師工作能力的培養,全方位地開展技能培訓,定期進行業務技術考核,多途徑地培養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不斷優化人才結構和梯隊建設,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7]。
4.2 加強對重點科室的安全管理與質量控制
醫院應重點加強對外科科室的醫療安全與醫療質量控制。制定法規政策,定期監督檢查,保證外科科室在實施高風險手術之前,做好患者的知情告知,確保知情同意書的及時有效;重點落實手術風險評價制度,對于高難度手術,確保科室能對病情狀況、切口類型、手術級別、麻醉方式、患者自身耐受程度等因素做出綜合考量,制定合理的手術方案和替代方案。科室方面應當成立科室質量控制小組,負責病歷檢查、院內感染控制等。階段總結,持續改進,不斷規范醫療行為。
4.3 加強院內感染控制管理
通過對55起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分析后發現,直接和間接由醫院感染引發的有6起,占糾紛案件總數的10.91%。醫院感染情況復雜,包括傳染病源接觸后感染、術后感染、輸血后感染、侵入性操作引發的感染、抗生素的不合理應用導致的感染等。這提示我們應根據糾紛案件發生的不同原因而采取相應的策略,加強管理,切實防范醫院感染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手衛生制度、消毒滅菌制度等醫院感染管理制度;醫院必須加強對抗生素的使用管理;醫院在實施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應根據不同情況對感染患者采取相應隔離措施并更新隔離設施;重點加強對新生兒科、血液透析室、重癥監護室等感染高危科室的管理[8]。
4.4 加強溝通,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醫患關系是當前極為敏感的社會關系。55例醫療糾紛案件中,由于醫患溝通不暢導致的醫療糾紛占10.91%。因此,醫務人員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職業素質的培養,要積極學習法制法規,更新服務觀念,提高服務質量;重視同患者及其家屬的溝通交流,取得患方理解、支持和配合。
4.5 強化責任意識,落實獎懲措施,保證醫療安全
55例醫療糾紛的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因醫務人員疏忽大意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例如誤輸液體、病歷存在缺陷,支架型號不匹配等。此類問題是由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引起的,應當杜絕發生。醫務人員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從行動上遵守醫院的各種規章制度,如首診負責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管理制度、技術準入制度等[9];科室內部成立質量控制小組,強化醫療質量控制,完善風險評價機制,對于醫療糾紛易于發生的高危環節,層層把關,級級落實;醫院方面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定期監督檢查,落實獎懲機制,落實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造成醫療缺陷人員的處罰,使醫務人員服務有內容、考核有指標、獎懲有力度,增強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醫療糾紛防范意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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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王晶珠)日前,衛生部有關負責人在談話中指出,醫療糾紛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糾紛,醫患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例不應納入“3·15”活動內容。
這位負責人說,衛生部很關注、重視“3·15”活動中群眾對衛生改革、衛生服務和衛生監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見和建議,以不斷改進工作,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使衛生工作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動中,主要籌辦單位將一些醫療糾紛的案例作為“醫療傷害”案給予曝光和報道。對此,我們有些不同看法。
這位負責人認為,“3·15”活動所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調整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公立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機構,不能把醫療服務等同于商品交換中的普通消費服務。發生醫療事故,從客觀上講是醫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現實,但又是很難避免的。醫療服務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健全醫療風險保險機制,公立醫療機構大部分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價格低于成本,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動輒要醫療機構賠償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十分不妥。
[關鍵詞]醫療糾紛;特點;案件;分布
[中圖分類號] R197.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6)10(b)-0141-03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dispute prosecution cases in Shanxi province,an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evention of medical disputes,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medical personnel.Methods 28 cases (from January 2012 to April 2016) related to this study of Chinese referee instruments net were collected and arranged by comprehensive using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Reasons for the prosecu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fault participation degree and amount of compensation were focus analyzed.Results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Shanxi province mainly occurred in Taiyuan and the southern part of Shanxi province;the higher level of medical institutions,the lower fault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case,the higher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longer time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the mainly reason that Two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the misdiagnosis,while mainly reason that Three grade hospitals were being sued was inadequate treatment;compensation for patients with death as the outcome were more than those with disability.Conclusion Two grade hospitals shoul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medical personnel through training and Three grade hospitals through summary experience, developing plan to deal with the protection to protect the patients′ health right and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Characteristics;Prosecution case;Distribution
目前我國醫患關系緊張,暴力傷醫事件頻發。其最主要的原因是醫療資源分布不均,醫務人員超負荷勞動,患者對醫療行業、醫學科學認識不足等[1]。因此國家通過調整醫保支付比例、建立醫師培訓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手段來遏制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2]。但醫務人員診療水平的改變、患者對醫學科學的認識、醫療法律法規的健全都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了解醫療糾紛發生的特征對于預防醫療糾紛進一步演變為醫療暴力至關重要。
本文對山西省醫療糾紛判決書進行分析,旨在發現醫療糾紛發生的特征,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預防醫療糾紛及醫療暴力提供借鑒。
1資料與方法
1.1研究資料
以山西省、醫療損害糾紛賠償為關鍵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共80個案例中篩選出28個(2012年1月~2016年4月)。
納入標準:①參與醫療機構為山西省;②為醫療損害糾紛賠償判決書;③有賠償金額和法院判定的過錯參與度。
排除標準:①不是發生在山西省醫療機構中的醫療糾紛事件;②沒有關于案件的情況介紹;③沒有賠償金額、過錯參與度、患者最終結局等指標的案件。
1.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獻分析法、統計及邏輯分析方法,將篩選出28個案例的發生機構、賠償金額、過錯參與度、訴訟時間等進行全面分析,發現其中存在的共同特點。
2結果
2.1山西省醫療糾紛事件的地域特征
在調查的28個案例中,太原發生的醫療糾紛事件最多(6例),賠償金額也最多(352 706.43元),詳細數據見表1。
2.2不同等級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事件的特征
調查的28個案例中有23個醫療機構可以明確醫院等級,其中二甲醫院10所,三乙醫院2所,三甲醫院10所,民營醫院1所。其中二甲醫院平均過錯參與度為64.5%,三乙醫院為50.0%,三甲醫院為37.45%,民營醫院為20.0%。平均賠償金額中,三甲醫院最多,后依次為民營醫院、二甲醫院、三乙醫院。患者從到判決經歷的時間中三甲醫院最長(30.88個月),后依次為民營醫院、二甲醫院、三乙醫院(表2)。
2.3不同等級醫院被的原因
二甲醫院被的主要原因集中在診斷不足與診斷錯誤方面;三甲醫院被的主要原因是治療不當和效果不佳(表3)。
2.4不同治療結局糾紛事件的特征
在被篩選的28個案例中有27個案例提及參與患者的治療結局情況,其中6個有明確的傷殘等級鑒定,10個未有傷殘等級鑒定但健康狀況受損恢復為原狀態較難,有11例參與患者死亡。以死亡為結局的患者從到判決的平均時間最長(28.44個月),獲得的平均賠償金額也最多(184 029.90元)。
2.5不同疾病糾紛事件的特征
在被調查的28個案例中有9例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骨折等疾病,4例是心臟類疾病,3例是與分娩有關的糾紛,還有其他多臟器、多系統病變,腦梗死,失血等12種單獨疾病。
3討論與思考
3.1醫療事件呈現地域聚集特點
從28個案例分析結果可知,71.4%的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在太原及其以南的長治、臨汾和運城。2014年山西省統計年鑒數據顯示,太原市、長治市、臨汾和運城的地區總產值較其他地區高[3]。經濟越發達,醫療糾紛發生的數量也會越多[4]。
優質醫療資源的配置極度向發達地區傾斜,必然導致欠發達地區居民涌向發達地區就醫[5],這縮短了患者個別就診時間并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工作負荷。因此經濟發達地區醫療機構在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時,既要為醫療衛生事業投入硬件設施,也要注重軟件設施的建設[6]。軟件的建設應該包括兩個方面:①醫療質量的提高,如落實核心制度,制定醫務人員培訓方案等;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使患者盡可能的恢復健康,在當前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社會價值觀的影響下,部分醫護人員喪失了原有的道德價值觀,出現過度醫療、索要患者紅包、拿不當回扣等現象,使得醫患之間互信度顯著降低,醫患矛盾日益緊張[7]。良好醫德醫風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關鍵,因此醫療機構應該重視醫護人員醫德醫風的培養,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達到醫務人員與患者和諧相處的目的。
3.2醫療事件呈等級分布特點
調查結果顯示,從二甲到三甲,隨著醫院等級的升高,醫院在醫療事件中的過錯參與度隨之降低,賠償金額和到判決的時間隨之升高和延長。三甲醫院是中國優質醫療資源的聚集場所,聚集了較多的高素質醫務人員[8],這些醫務人員均經過了良好的醫學教育,醫療技術水平相對較高,因此在處理疾病時較為規范,過錯參與度較低。而二甲醫院的醫療資源相對較少、醫務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9],可能導致其過錯參與度較高。
在被調查的案例中,二甲醫院主要被的原因是由于診斷不足與診斷錯誤;三級醫院主要被的原因是對患者病情考慮不全面。二甲醫院之所以被是因為醫務人員診療水平較低,處理的病例種類較少,到最后在遇到癥狀不典型的患者時發生了誤診;三級醫院之所以被是因為,被送到三甲醫院的患者大多是疑難重癥病例,所患的疾病并不是一種疾病,而是多臟器、多部位病變,醫務人員在診療時由于未能全面考慮導致部分病情未得到治療。
為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二甲及以下醫院應該加強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的培訓,鼓勵醫務人員到三甲醫院進修學習[10];三甲醫院首先應培養每個醫務人員的會診意識,醫學分科一方面加強了專業深度,另一方面削弱了全科意識[11],目前三級醫院的患者大部分是疑難重癥患者,患者的疾病不是單一病種,大多是多病共存,這要求醫生在治療其主要癥狀的同時及時請會診;其次應該制定更加人文關懷的診療方案,以保護患者生命健康,避免醫療糾紛發生[12]。
3.3醫療事件呈結局分布特點
在有明確描述患者治療后結局的27個案例中,有11個死亡病例,10個健康受損病例和6個有明確傷殘鑒定的病例。結果顯示,死亡病例的賠償金額最多,從到判決的時間也最長。
目前,國內的醫療機構把精力放在了滿足患者的期望值上,導致患者期望值較高,認為到醫院就醫,患者的疾病就可以被治愈[13]。導致患者這種不合理期望值的主要原因是,①不恰當的醫患溝通:患者在進行手術、診療前醫務人員過分強調成功率,直觀上給患者及家屬一種錯覺,即醫師是有把握可以治好患者的疾病,如果術后患者一旦死亡,患者家屬就對診療行為存在疑惑,醫患關系就可能產生矛盾。②不當使用傳統文化:孔子提出“仁者,愛人”的思想,道家提出“以和為貴”的思想對當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都具有積極的影響[14],但是許多醫院在科室門口都懸掛如“妙手回春”“再世華佗”等錦旗,無形中提高了患者的期望值,為醫患矛盾埋下了隱患。
過高的期望值,在患者死亡后成為醫患矛盾激化的導火索,因此各級醫院應該制定針對以死亡為結局的醫療糾紛處置預防措施,使得事件一旦發生在醫院就可以做出相應正確行動,以保護醫生人身安全和維護患者權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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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案件的范圍
以往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是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糾紛。筆者認為,此概念是在醫療事故鑒定的基礎上所作定義,外延過窄、內容不準確,原因如下:
第一、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加強,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構成患者死亡、殘疾,或組織器官是否損傷、器官功能是否形成障礙,已不再是醫患雙方成訴的絕對要件,有時醫患雙方對簿公堂可能僅僅是因為醫院一方非常小的失誤,或單單是病人及家屬對診療過程存在懷疑而已。比如,1998年法院受理的曹靜玉訴北醫三院醫療糾紛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無組織器官損傷及功能障礙而要求賠償的案例(案例1)。1978年,北醫三院為曹靜玉實施子宮肌瘤切除術,術中將一導藥軟管一端留在曹靜玉腹內,以便藥液輸入。而后,軟管被醫務人員遺忘在曹靜玉腹內。1997年曹靜玉再次行子宮切除手術,術中,曹靜玉提出其長期右下小腹疼痛,讓醫生予以檢查,終于發現存留的塑料軟管。曹靜玉就此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為:醫院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埋藏軟管是病情的需要,雖在術后工作中有小疏忽,但因其未造成曹靜玉器官功能喪失,故診斷結論為非醫療事故。曹靜玉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二十年長期腹痛而又查不出病因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如果僅依據原來給醫療糾紛案件所下定義,曹靜玉未因醫院的醫療行為而造成組織器官喪失或功能障礙,那這起已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非醫療事故的案件,就不是醫療糾紛案件,曹靜玉無權就其所受長期痛楚要求賠償,曹靜玉長期所受的痛苦就無處主張權利。可見,原來給醫療糾紛所作定義外延已明顯過窄,無法適應現在當事人所主張事項的需要。
第二,在確定此類案件的案由時,如果僅僅定名為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也有所不妥。因為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病員及其家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的復函》中認為,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可能會產生不是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而如果鑒定結論為非醫療事故,當事人對此結論不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也可以進行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在進行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當事人已經不是針對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進行訴訟,而只能是針對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主張,這種情況下仍舊定名為醫療事故糾紛,把非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民事賠償案件排除在外有所不妥。醫療事故鑒定是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而不是法院確定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依據,筆者認為把醫療糾紛案件定名為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剝奪了當事人就侵權提起訴訟的權利,顯為不當。
故醫療糾紛案件,應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產生分歧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請處理所引起的糾紛。換言之,凡病人或其家屬對診療護理工作不滿,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按醫務道德或醫院規章要求完成工作,對病人出現的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況,要求醫療方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賠償損失,即為醫療糾紛案件。
二、審判實踐中醫療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1.醫療糾紛案件的主體是否應為醫患雙方。“患”為接受治療的病人,“醫”為醫療單位和醫療工作者。有意見認為,只有病人和醫療單位或醫療工作者能夠成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主體,如果不是醫療單位或醫療工作者就不能成為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此類案件也不能按照醫療糾紛案件進行處理。對此,筆者有不同意見,單以主體是否為醫療單位、醫療工作者來確定是否是醫療糾紛案件,未免過于片面,在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衛生室、衛生院,學校內設的醫務室等診療單位,或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資格的主要進行專業醫學研究的研究院與患者間發生的診療糾紛,也應按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否則不利于此類涉及專業知識及多方面醫學理論的案件的審理。此外,是否為醫療糾紛案件,還要看案件的性質,這包括案件的起因是否因診療引起,案件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在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的范圍之內等因素。在這點上,鑒于醫療技術本身有其局限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到的專業知識又不是單純用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就可以予以詮釋的,應該就此類案件審理的范圍進行擴大,尤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推動,社會上多體制的單位逐漸增多,更應該從多方位考慮侵害賠償案件中所涉醫患糾紛案件的定性問題。
如張井和與昌平區西營村委會、西營衛生室醫療糾紛一案(案例2),張井和左眼劇痛,去村衛生室看眼傷,西營衛生室負責人診斷為上火,給張井和開了去火的中藥和眼藥水,張井和在用藥三天無效的情況下,轉同仁醫院繼續治療,診斷為異物射進眼內,但因為西營衛生室貽誤了治療時機,致張井和左眼球摘除,張井和經向昌平區衛生局申請,所做醫療事故鑒定為非醫療事故,張井和遂起訴被告西營村委會和西營衛生室要求賠償。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體診所,主要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以及急救站。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西營衛生室無法人資格,為西營村委會下設為村民做簡單治療的衛生室,該衛生室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衛生室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在昌平區衛生局已就張井和眼球摘除為非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如果僅以此案中的被告西營村委會為非醫療機構而把此案作為非醫療糾份案件,按照普通侵權糾紛案件處理,顯然不當。另外,某些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經過治療未痊愈,或發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患者的繼承人在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的案件,也應該作為醫療糾紛案件處理。
2.醫療糾紛案件的客體應為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糾紛案件是以患者或其家屬認為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為基礎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經診療護理過程,病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并且患者或其家屬認為此后果的產生緣于醫療機構的過失,而要求賠償的依據也往往是其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侵害。
3.訴至法院的醫療糾紛案件往往是經醫療事故鑒定后,結論為非醫療事故的案件,在此類案件中爭訴標的額較一般賠償案件為高。病人,尤其重癥病人的家屬對醫院所抱期望值過高,把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但由于治療手段的限制以及行業尖端技術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上個別醫生的不負責任,在出現醫患糾紛后,往往矛盾激化,導致出現了最近比較頻繁的醫患雙方矛盾加劇,甚至病人家屬和醫生發生沖突的事件。而在此類案件中另外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在醫療事故委員會針對案中的醫患糾紛進行鑒定之后,結論常常是非醫療事故,這與作為患者的自然人一方所希望更發生差距。在案件審理之前,醫方依據醫療鑒定的結論而拒絕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使得醫患之間的矛盾加大,一旦患方起訴至法院,往往又想依賴法院解決全部問題,所以導致爭訴案件的標的額很高,加之雙方之間的意見差距較大,案件很難以調解方式解決。我院三年來審理的三十余起醫療糾紛案件中,僅有二起案件是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其余均為非醫療事故糾紛案件,而在這三十多起案件中也僅有三起案件調解解決。
4.此類案件的審理容易引起媒體關注,給案件審結造成困難。由于醫療糾紛案件中原告一方往往是因在醫院治療過程中造成了死亡、器官功能喪失或明顯的醫方過錯,醫院醫治質量本身與每個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且在新聞媒體看來,更容易產生社會效果。而在法律規定置后的情況下,法院的判決是否維護了患者的權益,也是普通老百姓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法律規定急需完善的情況下,很多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也直指問題的關鍵,也就是案件中作為認定醫院一方無過錯的證據是否僅僅是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因此新聞媒體的炒作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難度。比如上述的案例1與案例2,在審理中,全國與北京市均有多家新聞機構進行報道。
三、醫療糾紛案件的種類
從確定糾紛性質的角度出發,按照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失,筆者認為可將醫療糾紛歸納為兩大類,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
1.非醫療過失糾紛
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于醫療上的原因或醫療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導致病員遭受不良后果的醫療糾紛。這種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由于醫療技術的局限性、治療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審判實踐中,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主要是醫療意外、并發癥、病情的自然轉歸等幾種情況。
2.醫療過失糾紛
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包括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程等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和因醫務人員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的區別就在于,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后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可能是由于醫務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專業技術水平沒有達到應該達到的標準而導致的誤診誤治,醫務人員違反查對、交接班等規章制度而導致的錯誤用藥、錯治病人等,還有可能就是醫務人員違反檢查、注射、手術操作規程而導致的違反操作規程的醫療差錯。
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確定民事賠償案件的唯一依據的不合理性
目前普遍認為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是人民法院據以查明案件是否存在醫療過失以及醫療過失與患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手段。對此,筆者有不同意見。
1.從醫療事故鑒定的主體看,很難保證同行之間的鑒定的公正性。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核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往往是有臨床經驗、有技術、有權威的各大醫院的主治醫生,有可能是被鑒定的醫院的醫務工作者,所以這種鑒定是同行之間的鑒定,雖然患者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但對于醫療單位內部的人員又擔任鑒定委員會委員的當事人是否享有此項權利未予規定。而且在民事案件中,鑒定委員與委員會并不能以鑒定人的身份出庭質證,造成證據的來源不明。
2.醫療事故鑒定對象的限定性,限制了患方權利的行使。
醫療事故必須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非就診護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傷害,按照其他醫療糾紛處理,而不予鑒定。假如在醫院住院期間發生的由醫院指派的護工造成的侵權傷害可否按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如果把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案件審理的唯一證據,那么有很多醫療糾紛案件將只能按照一般賠償案件處理,這對當事人來說顯失公平。
3.醫療事故鑒定判斷標準缺少客觀依據,導致受害方權益得不到全面保護。
醫療事故要求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這種過失可能是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也可能是診療護理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還有可能是業務能力低下而致的技術過失。對于在工作中有可能產生的偶合性不良后果有影響的情況,不認定為醫療事故。這種情況下,在醫院診療期間患者發生的較為嚴重的并發癥的情況,如果是因為醫院診斷過程中未考慮到個體差異的情況,即使存在失誤,也可以認定為非醫療事故,或者由于法定操作規程的不完善,或醫院的不作為行為造成的患者的嚴重侵害,也可以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事實上,這樣的判斷標準不是客觀的判斷標準,患者的權益得不到全面保護。如(案例3)劉茂華經安定醫院診斷,患有偏執性精神病,安定醫院給予劉茂華藥物治療,1999年8月30日,劉茂華住該院期間,安定醫院按照該院的操作規程,給予劉茂華電痙攣治療,術后劉茂華下肢站立困難,經診斷為股骨骨折,劉茂華法定人向法院主張安定醫院違約,安定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對劉茂華實施電痙攣治療,導致劉茂華致傷,要求安定醫院承擔違約責任。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劉茂華在安定醫院治療期間的股骨骨折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結論為:安定醫院治療過程符合該院操作規程,不存在失職行為;骨折是電痙攣難以防范的并發癥,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本案中,劉茂華的骨折與安定醫院的治療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安定醫院是劉茂華致傷的侵權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定了劉茂華致傷是產生了并發癥,那就要看安定醫院的治療方法是否得到了劉茂華法定人的同意,同時在這一契約行為中,還要看醫院是否將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盡數履行。此案中安定醫院未將可能產生并發癥的可能性告知劉茂華,而安定醫院的這一過失與劉茂華受傷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對此案判決安定醫院承擔過失責任,并按其責任賠償劉茂華治療股骨骨折的損失。
4.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依據的非科學性,剝奪了一部分受害人的權利。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依據之一是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嚴重損害后果,這一規定本身不具有科學性,也不符合民法保護公民人身權的精神,即公民權利無論大小,均應受到保護。在案例1中,曹靜玉腹內埋藏塑料軟管是事實,但絕對構不成醫療事故等級,而一個人在二十年間所受的腹痛與精神痛苦,任何人都可想而知,所以此案若僅依據鑒定結論而認定無侵權行為與侵權后果明顯不當。
5.醫療事故鑒定有關時效的規定,導致受害人無法就醫療糾紛案件行使訴權。
在我市〈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的時間為超過2年申請鑒定的不予處理。這就導致了一些在診療以后發現存在醫療過失或后遺癥或發生醫療損害結果時,無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及進行醫療衛生行政處理的情況發生。
6.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使當事人雙方在原始證據的取得上產生了地位的不平等。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規定,鑒定委員會發現鑒定資料不完全、不真實,有權拒絕鑒定。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提供不完全的鑒定材料或者是破壞、隱匿醫療鑒定的相關材料,必然導致相對方承擔無法鑒定的敗訴后果,因為作為自然人個人不可能具有相應的法學專業知識,同時又不可能在醫療糾份產生之前對證據來源做任何的準備,醫患雙方在證據的取得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7.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為書證,在證據認定上不應具有決定性作用。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應當屬于訴訟法中書證的一種,不同于證據中的鑒定結論。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只能作為過錯侵權行為的認定依據之一,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人并不以個人的名義參加庭審質證,而鑒定單位作為其他組織,也不會參加庭審,那么這份證據的來源與證明力均相應減低。法院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最終的鑒定結淪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8.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定標準等規定出現立法置后現象,現有的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標準存在缺陷。
依據衛生部頒布的相關規定,診療行為出現的嚴重后果必須與醫療過失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排除偶合關系。即采取全或無的判斷方式,不進行因果關系的全面判斷,在原因方面將事故劃分為技術事故與責任事故,而對于技術事故中的責任問題、責任中的技術問題均未規定相應的劃分標準。同時,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標準存在缺陷。我國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從醫療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僅規定了醫療事故(包括責任事故、技術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甚至醫療差錯都不承擔責任。此規定往往成為非醫療事故案件中的醫療機構的庇護傘。
五、從舉證責任看確立醫療過錯鑒定制度之必要性
(一)單純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弊端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于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向法院提起醫療糾紛訴訟,必須以損害為基礎,并且患方要針對訴訟主張提供其真實性與請求權合法性的證據,否則即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此,舉證其實包含了兩層含義,其一為提出證據,其二為證明作用。
我國關于醫療糾紛案例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此以外,《民法通則》對醫療糾紛案件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根據一般原則,醫療事故是屬于過錯責任范圍,筆者亦同意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為醫療技術尚待發展,疑難病癥尚待發現、尋找有效的治療措施,這門科學有其發展的局限性,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勢必造成醫方在在醫療工作中的謹小慎微,對疑難病癥的治療縮手縮腳。所以可在實踐中確定為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服務之侵權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即由患者證明醫方的醫療服務具有過錯,方能獲得賠償。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行為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人應對侵害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根據此原則,證明加害人的過錯,應當由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包括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結果的發生、醫療行為的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在上述證明的過程中,對當事人來講最難的是證明力,也就是證明醫療行為的過錯、醫療行為的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因為患者不具有醫療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活動是醫生運用專門的知識、技能,通過藥物或工具設備直接或間接地作用于人體,目的在于消除緩解人體的傷病痛苦并盡可能使人體康復的一種專門活動。醫療技術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病人要證明醫療行為過錯的存在以及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非常困難,而且即使是掌握一般醫學技術知識也很難,這就出現了作為患者或患者家屬的自然人的一方當事人舉證不能的情況。如在上述案例3中,劉茂華的損害結果非常之明顯,為腿部股骨骨折,但就劉茂華損害結果在被定為并發癥的情況下,此并發癥的發生是否存在醫療行為中的過失、過失在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上的作用,均無法證明,劉茂華法定人為大學教授,但仍舊無法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
對此,在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中根據事實本身證明的原則,依據案件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患方即可提起訴訟。在審理中陪審團根據一般情況下患者的康復情況來對案件中當事人是否構成損害、損害與醫療行為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作出判斷,同時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共同指定醫學教授和專家作為證人現場進行評判,提出自己的論證意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采取“表面證據的原則”來審理判定醫療責任,即依據醫療糾紛案件中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來對侵權行為的可能性作出判斷。我國有學者認為,應當由患方承擔損害后果的責任,而由醫療單位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侵權責任中的無過失舉證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不能就其醫療行為無過失承擔舉證責任,也不能就其醫療過失提出免責事由,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多種舉證責任方式及完善建議
在審判實踐中,醫療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患方自行舉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由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收集證據,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幾種不同的方式,對此,筆者認為,應予統一。
關鍵詞:醫療糾紛檔案 作用 管理 創新
醫療糾紛是患者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因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導致的分歧或爭議。醫療糾紛檔案是近年來醫院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它是在醫療糾紛產生、處理、結案及糾紛事件總結階段所產生的文字、聲像、實物等多種載體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醫療糾紛的起因、事件性質、處理途徑、受理部門、審理結論、處理方式、效果評價等等,是對整個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觀的記錄,同時也可以為醫院的發展建設提供參考依據。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醫院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加強醫療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檔案服務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過開展醫療糾紛檔案的交流學習,積極研究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或同一地域的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模式,有利于醫院更好地融入到國際國內競爭性醫療市場上,提高醫院醫療相關業務的競爭力。醫療糾紛的解決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秩序、醫療安全及社會穩定,通過醫療糾紛檔案工作的交流,也可為醫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務。
2.作為決策參考的作用
通過對醫療糾紛檔案的掌握和了解,認清當前醫療行業中醫患糾紛遇到的新形勢、新問題,分析各類糾紛的處理過程,對已經發生的糾紛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發現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醫院內部業務建設和醫療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從而為管理決策提供參考,以便醫院管理層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使醫院各項建設日趨完善。
3.指導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是醫院在處理醫患雙方的爭議時所形成的資料記錄和經驗總結,在日常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可以學習醫療糾紛檔案的內容,并應用到工作實際當中去,盡可能減少工作中的偏差,盡量避免醫療糾紛的出現。若出現了醫療糾紛,醫護人員也可學習借鑒檔案中類似糾紛的處理經驗,從而找到問題解決的突破口,以確保醫院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醫護人員也可通過查閱糾紛檔案,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責任心,促使自己不斷提高醫療診治水平,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4.提升醫護人員素質的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包含醫學、藥學、文書學、檔案學、法學等基本學科知識和原理,醫療糾紛檔案的形成、歸檔和利用都需要醫護人員參與,這就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學科領域的知識和技能。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醫護人員的業務素質,以便更好地為組織目標服務。
5.作為課題研究素材的作用
醫患糾紛已經成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越來越多的研究人員開始參與到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中來。醫療糾紛檔案載有各類典型案例,最貼近醫療糾紛實際,通過對完整而豐富的醫療糾紛檔案的研究,將使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決處理平臺,更好地解決醫患糾紛,有效地為醫院和患者服務。
二、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現狀
以往醫療糾紛較少,醫療糾紛檔案也少,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近幾年來,雖然醫療糾紛日益增多,但由于醫療內部管理體制的原因,醫療糾紛檔案管理工作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出現醫療糾紛后,部分醫院領導往往重視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而對醫療糾紛的后續工作,如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加之經辦部門法制觀念淡薄,不能積極主動地將處理醫療糾紛所形成的文件及時送交醫院檔案室歸檔,造成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無序,使糾紛檔案流于紙面化,不能為醫院管理的提升起到應有的作用。因而,當醫院再次出現類似的醫療糾紛時,便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供參考,醫院往往疲于應付,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當,醫療糾紛案件在立卷歸檔時,也易造成信息的丟失,為以后的查閱工作帶來困難。
三、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創新
醫療糾紛檔案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鑒定機構材料、司法機關文書等幾部分內容組成,材料來源多、類別雜。在相當多的醫患爭議中,雙方還會因對賠償方案無法達成協議,最終選擇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這就使案件解決進入一個較長的過程,這也讓醫療糾紛檔案內容更加復雜。醫療糾紛檔案專業性強、材料類別多、產生周期長的特點,使得在這類檔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做好糾紛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1.配備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專門人才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辦公自動化系統得到廣泛使用,為實際工作開展提供了諸多便利。檔案部門的管理工作也從傳統文獻資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網絡化和數字化信息資料的管理轉變。因醫療糾紛檔案的特殊性和專業性,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必須配備專業人才。這類人才不僅要精通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現代計算機技術,還需熟悉與醫療糾紛檔案密切相關的醫學、法學、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等知識,具備判斷、分析、識別、整序等信息處理能力,擅長檔案的導讀、開發和利用,能將檔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術結合,為科學研究和社會管理服務。
2.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適時收集糾紛資料
醫療糾紛的處理大致分為住院、訴訟或協商、處理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有相應的重要資料。為使醫療糾紛檔案盡可能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整個醫療糾紛的全過程,為以后歸檔資料的查詢提供可參考的信息,可以借鑒基建檔案資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對醫療糾紛檔案實行專人跟蹤,隨時收集每個環節產生的資料。
3.堅持對醫療糾紛資料的規范化整理
規范制作是案卷標準化的關鍵。醫療糾紛檔案資料多、內容豐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條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為醫院綜合管理服務,這是每一位檔案管理工作者必須思考的問題。根據醫療糾紛檔案材料的形成過程和特點,我們可以以糾紛解決途徑作為檔案整理的主線,區別案由,根據不同糾紛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時間、順序和規律加以系統整理,分類立卷,并保持各項資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形成獨立、完整的糾紛處理案卷。這樣在需要時,這些案卷就可隨時為醫院處理醫療糾紛提供相關資料,充分發揮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醫療糾紛案件的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