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收籌劃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并購融資稅收籌劃理論分析
按照稅法規定,債務融資的利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而股權資金的成本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相比之下,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債務融資越多,企業整個的資金成本就越低,稅收利益也越大。但是到底采用何種方式融資,稅收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因素而非決定因素,關鍵要看企業目前的資本結構和目標資本結構。按照MM理論的分析,過多的債務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債務利息的抵稅利益會被財務危機成本所抵消,有時反而得不償失。同時,過多的債務也會伴隨著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業的財務風險處于可控制的范圍內,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也未必隨著債務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凈資產收益率是企業股東追求的目標。通常情況下,當企業的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債務成本率時,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這時,采取高比例負債的融資方案是可取的,反之,則未必可取。綜上可以看出,企業并購融資方式的稅收籌劃主要的著眼點就是并購后債務增加帶來的財務杠桿效應和企業資本結構之間的平衡。評價企業并購稅收籌劃績效優劣的標準在于是否有利于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因而依據企業權益資本收益率或普通股每股稅后盈余預期目標,組織適宜的資本結構,成為企業并購融資管理的核心內容,其中的關鍵無疑在于怎樣確定適度的負債比率,并進一步確定負債融資的有效限度。根據財務公式:
EPS=[(K×R-B×I)(1-t)-u]/n
EPS:企業并購后期望的普通股每股盈余;R:息稅前投資收益率;B:負債總額;I:負債成本率;n:已發行普通股數;u:優先股利支付額;t:所得稅率;k:投資總額可以根據獲利能力的預期。通過比較負債與資本結構功能的差異,利用上述公式進行并購融資的優選決策。如果企業需要為并購融資?薺k,用負債來完成,則增加負債后有:
權益資本收益率Q=(EBIT-BI-kJ)/S(1)
如果用權益融資,則增加權益資本后:
權益資本收益率Q=(EBIT-BI)/(S+k)(2)
令公式(1)=公式(2),得到:EBIT=BI+SJ+?薺kJ,即舉債盈虧平衡點的息稅前利潤可以變形為:?薺kJ=EBIT-BI-SJ。這樣,在所得稅率以及其他因素既定的條件下,企業欲維持原有的權益資本收益率,就必須要求EBIT-BI-SJ>kJ,方可追加負債規模,追加負債的最高限額為:k
二、案例分析
假設A公司為實行并購需籌資400萬元,現有三種籌資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完全以權益資本籌資;方案二,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籌資的比例為10:90;方案三,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籌資的比例為50:50。利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選擇籌資方案呢?假設籌資后息稅前利潤有80萬元和32萬元兩種可能。
從表1中可以看出,當企業息稅前利潤額為80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利率10%(即債務成本率)。股東稅后投資回報率會隨著企業債務籌資比例上升而相應上升(從13.4%上升到20.1%),這時應當選擇方案三,即50%的債務資本籌資和50%的權益資本籌資,此時應納稅額也最小(為19.8萬元);當企業息稅前利潤額為32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
關鍵詞:集團公司 稅收籌劃 方式選擇
所謂稅收籌劃主要是在特定的環境下實現對納稅方案的一種選擇,屬于理財活動。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權利之上的,能夠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發展。在近幾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集團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且集團公司紛紛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與此同時,大多數集團公司在投資方面具有多樣性,且產權管理上比較復雜,與其它的企業相比較,在經營規模、戰略發展方面均具有優勢,能夠保證稅收籌劃的有效完成。然而在集團公司的發展中其稅收籌劃中仍舊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需要加強分析與思考。
一、稅收籌劃的思路分析
(一)對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利用
毋庸置疑,在國家的發展中財政政策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且在全國各地各類稅收優惠紛紛出現。在諸多符合稅收政策的地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相關的企業、集團公司等,均可以最大程度上享受稅收優惠,并且也可以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稅負情況以及相關的業務發展要求,實施合法且合理的納稅籌劃工作。另外,還可以根據國家所提出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多個方面出發,設立地點、特殊行為等,對納稅加以調整,起到避稅的作用。
(二)縮小稅基
在集團公司內部納稅人的稅基是極其重要的,在稅收籌劃中積極縮小其稅基成為了當前最為主要的任務。可以選擇科學且合理的計價方式,并且要將國家允許的費用進行列支,包括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還要采取預提的方式對可預計費用進行提前計入,這樣便可以對集團公司的內部成本費用加以調整與分配,并且還可以將各類成本支出進行攤銷。
(三)降低整體適用稅率
從當前所頒布與實施的稅法中可以了解到,絕大多數的稅種均擁有不同的稅率,甚至有部分企業在進行納稅的過程中會設計到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發展趨勢下可以了解到稅率存在差異,很多集團公司正是利用稅率的差異,采取分拆技術,這樣一來則可以為集團公司避稅帶來幫助。
(四)合理歸屬公司的年度所得
通常情況下,可以采取收入費用、成本損益等科目之間的調整,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需要在集團公司當前所頒布的法律法規中進行,要從根本上對銷售的前景加以預測,并且還要從實際角度出發,正確的保溫主集團的盈利趨勢,要積極做好各種預算途徑,尤其是要對應該繳納的稅費所得額進行調整,這樣才能真正保證集團公司稅務籌劃利益的最大化。除此之外,對于集團公司的發展而言,在發展進程中資金鏈是極其重要的,且資金鏈會從根本上決定納稅籌劃問題,包括延緩納稅期限,要在納稅期間合理避稅,或者獲得無息貸款的利息等。總之,只有拉長期限,使得期限越長,才能保證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國集團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
(一)對虧損企業進行合并或者兼收
一般而言,可以采取低成本擴張的方式實現產業重組,這樣可以獲得盈虧所抵補的利益。假如在兼并的時候合并方為現金支付,那么被合并與兼并的公司股東需要在收到現金的時候要納稅。假如在兼并中合并公司采取其它的支付方式,那么合并公司收到相關資產的時候則可以免稅,只有等到資產徹底出售之后才可繳納相關的稅款。另外,虧損企業在合并之后,合并企業需要支付給被合并企業相關資金,其合并企業股權之外的現金以及其它的資產,所有支付的股權價值不能超過20%,且需要經過相關稅務機關的認可。與此同時,利潤比較高的企業可以將累計虧損的企業進行合并,并且將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中,從而人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盈虧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集團企業稅收籌劃中可以選擇內部盈虧企業進行相互借款的方式,其中集團公司內部高盈利企業可以向虧損企業進行借款,其中,虧損企業在向盈利企業借款的時候,需要將利率進行降低。只有如此,才可以將高盈利企業的部門轉移到虧損企業之中,換而言之,假如借款的金額比較大,那么所獲得的轉移盈利也比較大,當然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所轉移的利益不能夠超過虧損企業自身的虧損額,否則無法真正形成納稅義務。
(三)實現對子公司的投資
集團公司在對子公司進行投資的時候需要從全局出發,要對集團的資金調動加以規劃與挑戰,從根本上滿足國家的要求。通常集團公司在投資子公司的時候,需要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兩種方式性質不同,所以比例也不同,股權投資為三分之二,債權投資為三分之一,且債權在不超過銀行利息的部分需要在稅前扣除掉。
(四)內部所得稅稅率不同的企業可相互借款
現階段國家對技術開發區、特區、西部地區等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優惠政策,且因為地區不同,所以不同地區的所得稅稅率也不相同。在此發展趨勢下可以實現集團公司內部所得稅稅率不同之間企業的相互借款,并且所得稅稅率高的企業可以向所得稅稅率比較低的企業進行企業結款,所支付的利息比同期貸款的利率要低。如此一來,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相互借款所形成的利息還可以起到利潤分配的作用。簡而言之,便是可以降低集團公司的稅負。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該模式能夠實現企業內部集資以及企業的拆借籌資,能夠進一步降低企業的稅負。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現已經發展成為了最為主要的內容,尤其在集團企業發展中,選擇合理的稅收籌劃方式成為了提高集團企業利潤的主要目的,另外在當前全球經濟化快速發展的時代中,實現稅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成為了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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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著搬遷問題,選擇何種搬遷方式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搬遷收入的性質,而不同性質的搬遷收入在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很大。這一方面對企業會計人員的會計處理和稅收籌劃能力是個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業對國家制定相關政策的需求。選擇何種搬遷方式,怎樣有效利用當下國家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是每個財務人員所必須做出的決策。
二、企業搬遷補償收入涉及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政策
2012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函[2012]40號,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搬遷方式屬于政策性搬遷的,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計入當期企業應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搬遷方式屬于企業自主搬遷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計算納稅。
(二)營業稅政策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如果屬于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補償收入,無論是從政府直接取得還是從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簡接取得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國稅函[2008]27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只要納稅人出具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或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是,企業因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而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而取得的經濟利益,應依法征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政策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企業取得的任何搬遷補償收入均應依法納稅。
三、案例分析——兩種不同搬遷方式下的稅收籌劃
隨著城市的發展,某化工廠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嚴重影響了附近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不僅對小區居民的身體健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不利于城市美化,也制約了工廠的進一步擴大發展。應該省、市的環保部門、政府以及周圍居民的強烈要求,該化工廠需要限期搬遷。該化工廠原址占地面積約200畝,該宗土地賬面原購買價為2000萬元,地上建筑物賬面價值原值1000萬元,累計折舊600萬元,凈值400萬元。該化工廠董事會在搬遷前就企業搬遷采取何種方式進行了分析討論,并對每種搬遷方式下的稅收及利潤進行了對比分析,詳細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業自主搬遷
企業自主搬遷,自行轉讓。假設某房地產開發商愿以每畝80萬元的協議價格接收該化工廠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則該化工廠自行轉讓土地的總收入為16000萬元(200x80=16000)。該收入屬于商業性搬遷收入或非政策性搬遷收入。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各種稅金:
應交營業稅=(16000-2000)×5%=700(萬元)
應交城建稅=700x7%=49(萬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700x3%=21(萬元)
應交印花稅=16000x0.05%=8(萬元)
應交土地增值稅:由于地上建筑物賬面凈值為400萬元,經評估重置成本價為3000萬元,按50%的成新度折扣率計算,則評估價格為3000x50%=1500(萬元)。故: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1500+700+49+21+8=4278(萬元)
土地增值額=16000-4278=11722(萬元)
土地增值=(11722/4278)x100%=274.006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0%以上的部分,適用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
應交土地增值稅=11722×60%-4278x35%=534.9(萬元)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五款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本條款中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傷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該化工廠由于其生產活動對環境、周圍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且不利于當下城市的規劃與美化,符合“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規定,其自行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即可節約稅金5534.9萬元。
綜上,該化工廠采取自行轉讓的搬遷方式下的獲利情況:
繳納土地增值稅時的獲利情況:
轉讓該土地獲得的利潤=160002000-400-700-49-21-8-5534.9=7287.1(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7287.1x25%=1821.775(萬元)
獲得的凈利潤=7287.1-1821.775=5465.325(萬元)
免征土地增值稅時的獲利情況:
轉讓該土地獲得的利潤=16000-2000-400-700-49-21-8=12822(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2822x25%=3205.5(萬元)
獲得的凈利潤=12822-3205.5=9616.5(萬元)
該化工廠,因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勿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因此企業繳納了1383.7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但是獲得的凈利潤卻增加了4151.175萬元。
方案二:政策性搬遷
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2011年第590號令)的規定,《辦法》指出,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該化工廠選擇政府主導的搬遷方式,符合《辦法》中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屬于政策性搬遷”。
政府主導搬遷,由政府收回土地,給予企業一定的搬遷補償。假設政府在搬遷文件中明確指出:每畝土地補償款為50萬元,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設備搬遷補償款為2500萬元。則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償總收入為12500萬元(200x50+2500=12500)。該收入屬于政策性搬遷收入,按照相關稅法規定,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補償款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而只需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辦法》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政策性搬遷后新購置的資產,一律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其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對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資產,《辦法》也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是,搬遷后原資產經過簡單安裝或不安裝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二是,搬遷后原資產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就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同時該大修理支出應進行資本化,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假定該化工廠根據搬遷規劃計劃在五年內將原資產搬遷至規劃地,發生的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支出300萬元,并經過大修理使得資產得以重新使用,為此花去10000萬元的大修理費用,加上資產凈值,合計為30400萬元,高于政府補償總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化工廠最終獲得的利潤=125002000-400-300=9800(萬元)
綜合方案一、二的結果可以看出:雖然方案一的總收入比方案二的總收入高出3500萬元,但由于方案二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較方案一少繳納了稅金,最后獲利更多。方案二較方案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最終利潤高出4334.675萬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最終利潤多出183.5萬元。因此該化工廠董事會應該選擇方案二,實現企業低稅收、高利潤的目的。
但是否一味從節稅上進行稅收籌劃就能滿足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呢?如果企業自行轉讓獲得的收入比在政府主導下搬遷所獲得的政策性收入多得多,盡管企業需要繳納高額的相關稅金,但扣除稅費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獲得的利潤更多,此時企業最優的選擇則是自主搬遷、自行轉讓的搬遷方式。接上述案例,若政府給予企業的土地補償款為每畝20萬元,補償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設備搬遷補償款為1500萬元,其余條件不變。則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償總收入為5500萬元(200x20+1500=5500),可獲得的凈利潤為2800萬元(5500-2000-400-300-2800)。此利潤遠低于方案一中繳納增值稅時獲得的凈利潤5465.325萬元和方案一中不繳納增值稅時獲得的凈利潤9616.5萬元。在此結果下,該化工廠應選擇方案一,采取企業自主搬遷的搬遷方式,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實現企業的低稅收高利潤的目的。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盈余管理
一、兩稅合并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公平稅負。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法,對于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較多,如“免二減三”、“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稅率優惠”、“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的稅率優惠”、“外商分到的股利反投資退稅”等,并且有許多優惠稅率還可以疊加使用。然而,反觀內資企業稅率為33%,其優惠的條件也較為有限。同樣是國內的居民企業,其稅率差是顯而易見的,也由此產生了稅負的不公平。而兩稅合并以后,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企業,只要是居民企業其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從而,使其站在一個起跑線上,通過公平稅負來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其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有盲目。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內資企業最大差別在于稅收優惠上,然而客觀地講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有許多盲目之處。其優惠主要體現在區域導向,而對于產業導向的影響并不是十分明顯,有相當多的外商投資投向不合理,加劇了國內產業的失衡。另外,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促使很多人假借外資之名行獲取稅收優惠之實,造成國內社會誠信體系嚴重下滑。因而,有必要將兩稅進行有效合并。
二、兩稅合并后的稅收籌劃方向
稅收籌劃(英文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嚴格遵從于稅收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基礎之上,在相關涉稅業務發生以前,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達到少征稅款或是延期納稅的目的。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有效降低納稅成本還可以規避稅務風險,因而許多企業的管理層對于稅收籌劃問題愈發的重視。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傾向于產業調整、行業布局、區域優惠以及小微企業等幾個方面。因而,兩稅合并后對于企業來說應該遵循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指導,對自身企業進行一定的調整。
(一)加強高新科技產業布局
目前,我國的科技強國發展戰略已經確立,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尤為重視,并運用稅收杠桿給予其一定的優惠。兩稅合并后,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定為15%,這比正常25%稅率下降了10%。對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及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六大高新技術領域界定為高新技術,并對其實施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了鼓勵高新技術企業進一步的研發及創新,對其研發費用實施75%的加計扣除,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175%的比例進行攤銷。由此可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能夠被界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將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高新技術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由5年延長至10年。因而,企業應該加強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布局,盡量選擇政府鼓勵的六大高新技術領域,從而可以實現稅收籌劃。
(二)適時調整產業結構
新稅制下,政府為了促進國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對于生物制藥、專用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所購進的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允許其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即一次性提足折舊。并且其額度由100萬元提升到500萬元。從而,兩稅合并后,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可以適時調整產業結構,可以加大對于上述幾大產業領域進行投資,從而來享受固定資產折舊的優惠政策。
(三)選擇較為優惠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了基本稅率為25%,但其又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于20%優惠稅率。對于小微企業的界定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其他企業分別為100萬、80人及1000萬元的標準,均可界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對于企業來說,可以將高利潤項目及環節化整為零,分別成立幾個公司,只要低于上述標準即可享受20%的稅率。同時,鑒于所得稅法對于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實施“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企業可以按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向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建設進行相應的投資。對于投資分回的利潤,只要是居民企業投資超過12個月,即可享受分回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三、兩稅合并后企業的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EarningManagement)就是企業管理當局在遵循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通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信息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盈余管理從原則上講,對于企業的整體利潤的實現沒有太多的影響,只不過是企業出于有效降低企業所得稅納稅成本、實現其利潤最大化而運用會計準則人為調節利潤的實現期間。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近幾年政府為了發展實體經濟、調整產業結構、鼓勵企業投資,給企業的盈余管理創造了一定的條件。如,前文提到的對于相關產業的采購用于研發的機器設備500萬元以下的即可以一次性扣除。顯然對于企業來說,如果能在購入設備的當年進行一定的盈余管理,使其能夠多實現利潤,則可以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樣,如果企業投資于一些具備企業所得稅減免期的產業,如“三免三減半”政策,則可以在前三年進行一些盈余管理,將利潤實現在前三年,或是前六年,這樣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總之,兩稅合并以后,對于企業的盈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進行盈余管理過程中,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納稅成本的權衡問題,同時一些企業出于某種目的,有意增加盈利水平,從而增加了納稅成本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的。因而,盈余管理應該在不違背會計準則、不侵害投資人權益以及有效規避稅務風險的前提下開展。
[論文摘要]企業在促銷活動中,往往采取各種各樣的折扣方式。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稅負會有所不同。這就為企業選擇不同的折扣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納稅人應當依據稅法相關規定,在達到促銷目的的同時,對折扣方式進行合理的選擇,以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1 折扣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綜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1月為促銷擬采用8種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銷售;二是按原價銷售,但購物滿800元,當天贈送價值200元的商品(購進價格為140元,均為含稅價,下同);三是采取捆綁銷售,即“加量不加價”方式,將200元商品與800元的商品實行捆綁起來進行銷售;四是購物滿800元,贈送價值200元的購物券,且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估計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廢;五是購物滿800元,可憑800元的購物發票領取價值200元的商品,且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估計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廢;六是按原價銷售,但購物滿1 000元,返還200元的現金。另外,甲企業每銷售原價1 000元商品,便發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60元。問:對顧客和企業來說,同樣是用800元人民幣與原價1 000元的商品之間的交換,但對甲企業來說,選擇哪種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因此計算時不予考慮)
方案一:這實際上相當于折扣銷售,其折扣率為20%。
增值稅=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應納稅所得額=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稅=25.47×25%=6.37(元);
應納稅合計=14.53+6.37=20.9(元);
稅后利潤額=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贈送20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200-140)÷(1+17%)×17%=8.72(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額外商品屬于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贈送額外商品的企業應該在贈送環節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贈送額外商品的時候,應該代顧客交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環節應將其換算成含稅所得額。
其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200÷(1-20%)×20%=50(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納稅合計=43.59+50+36.28=129.87(元);
稅后利潤額為=[800-800×(1-30%)] ÷(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顧客現在只花800元可以買到原價值1 000元的商品。與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贈送,既可以避免視同銷售征稅,又避免了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應納稅所得額=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稅=25.47×25%=6.37(元);
應納稅合計=14.53+6.37=20.9(元);
稅后利潤額=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結果與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綁銷售,被捆綁的商品不一定是顧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銷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
方案四: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贈送200元購物券視同銷售,2008年2月應交增值稅=
[200-140×(1-10%)] ÷(1+17%)×17%=10.75(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10.75=45.62(元);
其贈送購物券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200÷(1-20%)×20%=50(元);
由于贈送的購物券換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納稅合計=45.62+50+36.28=131.9(元);
稅后利潤額=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銷售8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憑購物發票領取商品時視同銷售,由于只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2008年2月應交增值稅=[200×(1-10%)-140×(1-10%)] ÷(1+17%)×17%=7.85(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為=34.87+7.85=42.72(元);
憑購物發票領取商品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贈送的購物券換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稅=145.13×25%=36.28(元);
應納稅合計=42.7
2+45+36.28=124(元);
稅后利潤額=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銷售1 0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1 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顧客交個人所得稅50元(同上);
應納稅所得額=(1 000-700)÷(1+17%)-60=196.41(元);
應交所得稅=196.41×25%=49.10(元);
應納稅合計=43.59+50+49.10=142.69(元);
稅后利潤額為=(1 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稅收負擔比較見表1。
方案一實質上屬于折扣銷售方式,即直接下調銷售價格,這既未違反稅法,又擴大了銷售額,收到了雙重效果。
方案二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是在發生銷售額的基礎上進一步贈送商品,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增加了增值稅稅收負擔,而且還應對個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稅收負擔。
方案三實質上屬于折扣銷售方式。與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贈送,既可以避免視同銷售征稅,又避免了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與方案一相比,其結果與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綁銷售,被捆綁的商品不一定是顧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銷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
方案四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但由于規定購物后的下一個月內有效,且有效時間內有90%的購物發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贈送成本。但由于贈送未及時兌現,會降低促銷效果。
方案五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與方案四相比,沒有贈送價值200元的購物券,而是憑800元的購物發票領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方案六實質上屬于返還現金方式。不僅需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而且將自己的凈利潤也都贈送出去了,這種促銷行為必然會產生虧損。
綜上所述,假設購貨方一般會按企業要求及時付款,著重考慮企業稅后凈利潤,同時兼顧考慮各項稅負及其他因素,則方案一最優,其次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 折扣方式選擇時須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選擇折扣方式時,除了考慮稅收因素外,還應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購買方對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時性、折扣商品的選擇范圍、折扣商品的質量、折扣服務人員的服務水平、薄利多銷后利潤總額的增減等。若只考慮稅收因素,卻導致達不到促銷目的,結果會得不償失。
所以,企業在選擇折扣方式時不能盲目,而應當全面權衡,綜合籌劃,選擇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稅收成本,實現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