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司經濟分析,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要:所謂財務經濟分析就是以經濟核算信息為起點,以財務資金分析和財務能力分析為中心,并評價生產經營過程諸要素對財務活動的影響,籍以考核企業過去的財務業績,分析企業現在的財務指標是否達到既定標準,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預測企業以后的財務活動方向。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上市公司 財務經濟分析
[關鍵詞]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戰略
跨國公司的海外研發活動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研發機構的行為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后的十多年呈現出加速增長的態勢,根據國家商務部的數據,2005年已經達到750余家。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活動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研究其在華研發的戰略特征,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分別從投資規模、區位特征、組織特征和功能特征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的投資規模
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剛開始的資本投資規模都較小(從科研人員的數量看),研究人員一般只有十幾到幾十人,但最近幾年規模增長較快。比如,摩托羅拉在華科研人員已超過2000人、德爾福(中國)科技研發中心一期招聘科研人員500人、西門子(南京)公司2005年擴招200名研發人員。另外,母國來源不同,研發機構的規模不同。從主要幾個母國來源地看,歐美公司的研發機構規模較大,日本、韓國公司研發機構的規模次之,中國香港及中國臺灣公司的研發機構較小。比如,2003年全球研發投入前十名的公司中,除日本豐田公司排第五外,其他都是歐美的公司。
二、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的區位特征
首先,區位分布比較集中。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研發機構集中分布于北京、上海、廣東、江蘇四地。截至2005年底,總計750余家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中,有200余家位于北京、170余家位于上海、150余家位于廣東、120余家位于江蘇,這四地所占比例超過了85%。余下的100家左右主要分散在天津、杭州、成都、西安、大連等地。
其次,不同區位有不同的行業特征。各地區跨國公司研發機構的行業分布有所側重。北京吸引的跨國公司研發投資側重于電子、通訊、軟件等行業;上海還包括了不少汽車、化工、制藥等行業;而以深圳、廣州為代表的廣東的跨國研發機構側重于通訊行業;以南京、蘇州、無錫為代表的跨國研發機構側重于電子、通訊、軟件行業;西部的跨國公司研發機構主要側重于通訊和軟件行業。見下表1。
主要地區高新技術產業與當地跨國公司研發機構的產業對應關系
資料來源:北京統計年鑒2005;2004年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主要數據統計公報;上海統計年鑒2005;2003年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統計公報
對每個地區的兩組數據進行相關分析,得到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98、0.996、0.99和0.97。可以看出,在這個問題上,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的計算結果都近乎完美地顯示了區位/產業相關特征的存在。
最后,不同區位的研發機構功能和規模有所不同。由于北京和上海分別是我國政治和經濟中心,集聚了我國大部分的尖端科技人才,另外,著名高校的云集、基礎設施的完善和較完善的政策措施,使得北京和上海成為跨國公司設立研發機構的首選地,絕大多數早期的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設立于這兩地。廣東和江蘇由于利用外資最多,有大量的在具體業務部門或合作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部門設立于此。西部地區的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則多為其在華研發網絡中的一個分支機構。
三、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的組織特征
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設立方式通常有四種:設立獨立的研發機構;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設立研究機構;在具體業務部門或企業內部設立研發機構;與其他企業合資設立研發機構。資料分析表明,歐美國家偏愛設立獨立研發機構,日韓國家則較多地在具體業務部門或企業內部設立研發機構。為了技術保密,以及其絕對優勢的保持,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研發機構采用與中方的企業或高校、科研機構合作方式的很少。
早期的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多為非獨立法人,作為其在華公司的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存在。但是,它們一般不隸屬于中國的總部管理,其活動與業務有較大的獨立性。隨著政策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
另外,其治理模式還與所屬行業有關。高新技術行業,如電子、信息、軟件等行業的研發機構大多是獨立的,如摩托羅拉中國研究院,朗迅貝爾實驗室等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些傳統行業,如化工、汽車等,其研發機構一般都以非獨立法人的形式存在。
四、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的功能特征
根據研發機構的功能,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可分為五種類型:技術開發型、技術跟蹤型、技術支持與技術改進型、基礎技術研究型及綜合性研究與開發中心。
首先,技術支持與技術改進型為主。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研發機構從其功能上絕大多數可以歸為技術支持與技術改進型。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與歐美、日本等還有較大的差距,這使得其他四種功能類型存在的基礎條件不能很好滿足。
[關鍵詞] 股權結構 公司收購 股權分散度 股權分置
公司的股權結構既可以從宏觀的層面上來理解,比如,流通股和不流通股,股權的所有制結構等;也可以從微觀的層面上來理解,比如,某一個或多個的上市公司內部的股權的分散程度。不同的股權結構對公司的收購具有不同的影響。
一、股權分置與公司收購
股權分置是我國證券市場獨有的特色。將國家股和法人股排除于證券交易所的流通市場,從而與證券交易所的二級市場形成了不同的價格體系和不同的對信息含量的預測功能。這種結構對于我國的公司收購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
1.一股獨大與公司收購
(1)一股獨大是約束公司收購的現實的障礙
股權分散是上市收購的前提條件,股份分散程度越大,公開收購越容易操作。而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很高。2006年證監會公布的材料顯示,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結構發起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 、下柜公司未流通股基金配售股份、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其它未流通股已流通股份等未上市流通股的總數達到4588.93,占整個上市公司股份總量的63.5%,而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以及其它已流通股總數為2606.28,僅占整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不到36.1%。絕大多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集中在國有股上。造成這現象的原因是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國營企業改造而成。《公司法》頒布以前,自然人和私營企業不得充當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而我國又十分強調公有制占主體。國有股必然占絕對控制地位。由此造成股份的過分集中。在《公司法》頒布后,由于配合國有企業改制,大量的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形成股份有限公司,并進而取得上市資格成為上市公司。由于在改制中,過度注意國家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大量的集中于國家。部分的股份雖然稱為法人股,但由于作為發起人身份的這些法人,也往往是國家控股的企業,因此,又形成了國家間接持股。
在各國上市公司控制權集中度上,按照La Porta在1998年對不同國家1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控制權集中情況的研究結果,英國法系 的前三位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平均值為0.43,中位值為0.42;法國法系 前三位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平均值為0.54,中位值為0.55;德國法系 的平均值為0.34,中位值為0.33;斯堪的納維亞法系 的平均值為0.37,中位值為0.33;全部樣本的平均值為0.46,中位值為0.45;我國的平均值為0.76,中位值為0.84 。我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集中度排名世界第一。
(2)國有股權的行使主體對于公司控制權有著重大的利益是約束公司收購市場發展的機制障礙
當前我國的全流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有限,而且要約收購的成本遠遠要大于協議收購,因此協議收購也一直占據收購活動的主流。在國外由于協議收購多發生在股權相對集中,控股股東掌握公司的終極控制權的情況。因此大部分的協議收購會得到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的支持和合作。
從理論上講,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一樣,都是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但因為收購是要約人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交易,無需征的目標公司的同意。股東對于公司的經營業績不是非常滿意的情況下,通過更換管理層進行經營的改革固然是良好的方法,但首先這樣的控制股東需要是為自己利益著想的股東。
協議收購能否成為友好收購的關鍵,在我國在于目標公司的股東與管理層的目標的函數是否一致。由于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的現狀,決定了控股股東通過直接選拔公司管理層使其意志得以確認和貫徹。然而實踐中,國有股的上市公司大多有原國有企業轉制而成,存在所有人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現狀。國有資產的層層委托和人身份的不明確,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及監護機構尚未出現。這樣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事實上而非法律上的所有者缺位。另一方面,具有國有股背景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層究竟是代表出資人還是代表公司,無法從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找到答案。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國有股權的代表人一旦進入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就脫離了國有股東的控制與監管,不僅使得國有股東對其約束的監管機制失效,反而他們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身份和合法的內部授權程序機制對抗來自出資人――國家或國有股東的監管 。
在目標公司面臨敵意收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管理層是雙重利益的代表――公司利益(或股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代表。一次成功的敵意收購往往意味著目標公司的管理層要蒙受兩方面的損失:①能否很快找到工作以保證原來的薪酬水平和職位。②管理者將喪失其他非現金的利益,如經理市場上的威望等。收購者發動收購時,目標公司的經營者的工作處于危險之中,尋找一種對他們自己同時也是對公司和股東最佳利益的借口,如公司的價值被低估,揮霍公司的財產挫敗襲擊者,甚至不惜犧牲股東的利益,這些誘惑非常之大,以至沒有人能夠抵擋得住”。誠然,這些利益上得沖突正是公司管理層進行反收購得原因所在。
2.對一股獨大和股權分置的評價
國家對國有股流通進行限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害怕國有資產流失。但是國有股不能流通,造成國有資產由活變死,凝固化的資產比流失損失更大。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只有在運動過程中才有可能實現保值增值,剝奪國有股的流動性就等于扼殺了其保值增值的生機與活力。國家資產的保值增值不只是體現在實物形態的擴大,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價值形態的增加。國有股不流通,即使國有資產增值再多也不能變現,也不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因此有必要破除“流動等于流失”的舊觀念,樹立“流動才能保值增值”的新觀念允許國有股流通,讓國有資產活起來。
此外隨著企業自的擴大,經理人員的問題在中國因為產權和其他制度性的原因比西方要嚴重的多。 在國外私有制公司中,公司管理層同時持有大量的股份,股東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重合度較高,管理層因收購導致的控制權收益損失部分的從貨幣收益增加中得到補償,而我國董事、經理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極為微小,“零持股”的現象極為普遍。
二、收購的法律對于股權結構的影響
首先,因為收購者一般不希望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因此法律關于全面收購要約的臨界點往往是公司控制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量。比如我國《收購辦法》規定公司收購一旦達到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即負有進行全面收購的義務,除非經過證監會的豁免 。這樣一般情況下,收購者往往在收購的股份達到或接近30%時,就可能停止收購或申請證監會豁免 。因為一旦要進行全面的收購,就意味著收購成本的提高,即收購者必須以較有利于股東的價格收購剩余的股票,并且收購大量剩余的股票會使收購者支付更多的收購成本;另外全面收購對上市公司而言,可能會出現收購者不希望看到的公司退市的結果。而這一點在我國顯然更為重要。我國公司收購的動機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因為上市資格的缺乏導致對“殼”資源的重視。如在1997年和1998年,具有配股資格的企業在目標公司中所占比重超過40%以上,2001年以前占30%以上,2002年也達到25.6%的比例。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者在要約收購取得公司75%以上的股權以后,公司就應退市。或許正是這一點,我國公司在收購時,如果對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量達到30%時,即紛紛申請證監會的豁免的原因。
其次,法律對一致行動人或者關聯方的界定,以及對強制性信息披露的監控和執行,也會影響公司的股權結構。在全面收購要約的情形,如果法律對關聯方的界定寬松,對有關強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很嚴格,或雖然嚴格但無法較好監控。則很可能出現在收購兼并后,表面上第一大股東并沒有超過上市公司的30%的股權,但實際上,各個關聯方的控股的數額總量可能超過該全面收購界限。在我國證券市場,實際上,通過關聯方持股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以避免全面要約收購的案例已經出現。如中科創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者即是如此。
三、股權分散度對收購的影響
一般而言,擁有絕對控股股東的公司,成為敵意收購的目標公司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經理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則收購者出價收購該公司獲得成功的可能越小。而且在收購成功的情況下,收購者要支付的金額也越大。這表明了控股股東對于收購的抵制心態。特別是在公司是由其創始人或創始人的子孫持有控股股權的情況下,公司收購成功的可能性更小。而相對的,股權分散對于收購則非常有利。分散的股權使得收購者極易出價收購而獲得成功。
在股權相對集中,公司擁有幾個大股東的情況下,情況較為復雜。對于外部收購者而言,擁有大股東的公司的大股東對他們的收購會產生異議,或許會提出要求提高收購價格。因而會阻止收購的成功。但如果收購者為公司的大股東之一,則可能有利于其收購的成功。因為一方面已經擁有了不小的股權,只要再獲得一部分就可以獲得成功。從而減少了收購成本;另一方面,收購方作為大股東,由于對公司的情況較為了解,這相當于節省了信息成本。施雷弗和維什1986年甚至認為,取得大股東是收購成功的必要條件 。
如同表中所顯示的,在對1993年底在滬深上市的176家公司中的174家A股公司 為樣本,計算出的自1994年~1998年5年間的并購情況,可以發現:股權分散的公司即第一大股東所占股份總比例低于20%的公司的被收購率(約0.64次),遠高于股權集中的公司的平均收購次數(0.30次),約為股權相對集中的公司即第一大股東所持股份在20%~50%之間的公司的2.1倍,為絕對集中的公司即第一大股東所占股份超過50%的公司(0.22次)的2.9倍;而股權相對集中的公司的并購次數又為股權絕對集中的公司的并購次數的1.4倍。這表明了股權結構對公司收購的影響。
同時,如果法人股為最大股東時,公司并購的次數又要略多于國家股為大股東的次數,表明股權的所有制結構對收購也有一定影響。
股權結構與并購現象(1994年~1998年)
【關鍵詞】 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指數; 經濟分析
一、2012年全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基本情況
本文選取滬深兩市A股2012年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剔除了由于暫停上市、退市風險預警等原因導致數據殘缺的上市公司,共得到1 495家上市公司樣本。限于數據搜集的局限和信息披露不規范的限制,僅以上市公司在其財務報表上披露的無形資產賬面金額作為研究對象。本文所指的無形資產是指財務報表上披露的無形資產賬面金額和商譽賬面金額之和。下文對我國上市公司2012年無形資產的基本情況進行簡要分析。1 495家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總擁有量達到115 163 552.9萬元,平均擁有無形資產數額為76 826.92萬元。但是,單個企業擁有量最高可達6 400 800萬元,而最低僅為0.43元,可見無形資產分布及其不平均,企業之間差距較大。從無形資產占有率的角度來看,平均水平達到了5.98%,單個企業最高占有率為76.99%,最低值幾乎為0,甚至有1 012家沒有達到平均水平,占企業總數的67.69%。根據“摩根·史坦利全球資本指數”統計的國外上市公司權威數據,無形資產占有率為44%~50%。與之相比,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占有率的平均值比較低。統計性描述詳見表1。
二、2012年全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前100名及其分析
(一)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前100名排序
對樣本公司按照無形資產指數由大到小進行排序,其中的前100家上市公司詳見表2。
根據表2所示,前100名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總指數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無形資產占有率的平均值(21.44%)和每股無形資產的平均值(195.73%)遠高于全國的平均值。這說明,排名前100位的公司無形資產管理水平在全國范圍內處于領軍地位,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較為落后。此外,各項指標的分布并不均衡,排名首尾的公司之間,水平差距之大顯而易見。詳見表3。
根據表3所示:排名前100位的上市公司中,無形資產的平均占有率為21.44%,其中小于平均水平的有61家,比2011年減少兩家。最高一戶的無形資產占有率達76.99%,而最低一戶僅有4.06%,兩者相差74.05%。與“摩根·史坦利全球資本指數”統計的國外上市公司權威數據相比,前100名的公司中,超過40%的達到14家,與2011年的13家相比,有所提高。可見,盡管2012年排名前100家上市公司的情況,較2011年有所進步,無形資產在資產結構中的比重在各公司之間的分配更為平均,但無形資產在企業中仍未實現規模,沒有真正成為企業的重要財富。詳見表4。
無形資產的發展有所進步,差距逐步縮小。最高一戶無形資產增長資產率為38.48%,而最低一戶僅為-7.49%,增長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有66家,比2011年減少了14家。無形資產的增長速度低于其他資產增長速度,同時也反映了企業更傾向于披露確定性強的有形資產,而對不確定、不好操作的無形資產不愿意披露。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潛力并沒有在企業中真正被挖掘出來,企業應該給予無形資產管理更多的重視。詳見表5。
此外,每股無形資產和的無形資產銷售利潤率平均水平較高,這表明無形資產對股東財富及企業盈利的貢獻比較大。無形資產對企業價值的重大貢獻,將引導上市公司會越來越重視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對無形資產做更多的披露。
(二)前100名按行業分類分析
全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排名前100名公司的行業分布情況詳見表6。
從表6可以看出:前100名中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倉儲業、社會服務業涉及的公司數量均達到兩位數。其中制造業所占比高達46%,以醫藥行業為主,類型多為新藥品的開發研制權。采掘業中以采礦權為主,交通運輸倉儲業以高速公路收費權等為主,社會服務業多為特殊經營權。這些行業的主要無形資產均屬于權利類的,一般與企業經營能力的相關性不大,多來源于國家特殊政策或行政許可。相比之下,技術類無形資產比例很低,這也說明我國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多數企業沒有掌握核心技術,市場競爭力不強。以信息技術業為例,僅有3家企業入圍,表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無形資產水平不盡人意。由于技術類無形資產大多關系到企業的商業機密,加之更多的先進技術依賴于國外,企業對于此類無形資產的披露不完全。我國企業R&D轉換率不高,商業能力欠缺,R&D研究成果的夭折率比較高,無法實現企業真正的利益增長。至于資源類的無形資產微乎其微,有些企業甚至沒有。
(三)前100名按地區分類的分析
從地區分布統計來看(見表7),2012年各省、直轄市無形資產擁有數中,廣東位列全國第一,繼2011年由第一滑落至第二后,再次回歸榜首,而2011年的冠軍北京則下降兩位,至第三名。山東后來居上,以10家上市企業入圍前100名的成績,位列第二。這說明2012年,不僅僅限于北、上、廣等發達地區,全國各省市企業對無形資產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但廣東入圍的上市公司數目幾乎為第二名的兩倍,足以證明其無形資產管理在全國范圍內處于領先水平。
從各省、直轄市的分布情況看,數量最多的廣東有19家,而云南、貴州等9個省市只有1家,地區分布不均勻,差距十分明顯。入圍上市公司分布全國26個省市地區,與上年情況相同。天津的上市公司中僅有1家進入了前100名,較前一年減少兩家,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天津上市公司在無形資產管理上稍有退步。
三、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排序前10名地區、前10名行業及其分析
(一)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排序前10名地區及其分析
本文中用到的各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為各地區擁有的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指數之和。例如,廣東的無形資產指數等于207家廣東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之和。本文采用如上方法計算得到各省、直轄市(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按照無形資產指數由大到小進行排序,選取前10名,見表8及圖1。
從表7中的排名可以看到,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上市公司在無形資產管理上處于明顯的優勢,北京以首都的身份勉強取得第四名的位置。前10名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平均數為935.31%,有5個地區明顯低于平均水平。廣東以2 179.86%位居第一,而第十名福建僅為459.72%,前者將近后者的5倍,前10名地區在無形資產指數方面差異較大。而排名第6的安徽以平均每家無形資產指數11.03%排名第一,說明該地區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質量較好。
(二)2012年無形資產指數前100名上市公司的地區及其分析
按照上文所述的方法,計算前100上市公司所屬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例如,廣東的無形資產指數等于19家廣東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之和。本文采用如上方法計算得到各省、直轄市(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按照無形資產指數的大小進行排序,選取前10名,見表9及圖1。
從表9及圖1中可以看到,與全國水平相似,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上市公司在無形資產管理上仍處于明顯的優勢。廣東以498.64%位居第一,在圖中優勢地位明顯,而第十名江蘇僅為122.28%,前者是后者的4倍之多。前10名地區的無形資產指數平均數為201.84%,有8個地區低于平均水平。而四川在平均每家無形資產指數中排名第一,說明該地區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質量好于其他 地區。
(三)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排序前10名行業及其分析
本文按行業對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排序時,行業的分類標準采用CSRC行業分類標準,將制造業中的10個子行業作為獨立主體一同進行排序,共有22個行業。本文中用到的各行業的無形資產指數為各行業所有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指數之和。例如,采掘業的無形資產指數等于44家采掘業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之和。本文采用如上方法計算得到各行業的無形資產指數。按照無形資產指數的大小進行排序,選取前10名,見表10。
從表10中看到,制造業中的行業排名比較靠前。前10名中有C7(機械、設備、儀表)、C4(石油、化學、塑膠、塑料)、C8(醫藥、生物制品)、C6(金屬、非金屬)、C0(食品、飲料)5個行業為制造業。機械、設備、儀表以2 455.748%位居第一,而第十名食品、飲料僅為637.76%,僅為第一名的1/4左右,前10名行業在無形資產指數方面差異較大。而醫藥、生物制品的99家上市公司,以平均每家擁有無形資產指數11.39%排名榜首,說明醫藥、生物制品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平均水平優于其他行業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平均水平。
(四)2012年無形資產指數前100名上市公司的行業及其分析
按照CSRC行業分類標準,將制造業中的10個子行業并入到排序當中,共有22個行業。本文中用到的各行業的無形資產指數為各行業所有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指數之和。例如,采掘業的無形資產指數等于44家采掘業上市公司無形資產指數之和。本文采用如上方法計算得到各行業的無形資產指數。按照無形資產指數的大小進行排序,選取前10名,見表11。
從表中11看到,盡管交通運輸、倉儲業超越制造業達到第一位,但前10中仍有6個行業為制造業。交通運輸、倉儲業以381.90%位居第一,而第十名食品、飲料為101.42%。此外,交通運輸、倉儲業的10家上市公司,以平均每家擁有無形資產指數38.19%排名榜首,說明該行業的無形資產平均水平也優于其他行業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平均水平。
(五)2012年樣本公司環比指數
按照2010年選擇的100家上市公司樣本計算得出2012年無形資產環比指數,見表12。
以2010年為基期,選取100家上市公司樣本,計算得出2012年無形資產定基指數為1 176.58%。 可以看出,盡管2011年樣本公司的無形資產指數為942.31%,較基期下降57.69%,但這一情況在2012年有了顯著好轉,并有所突破,上漲了234.27個百分點,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質量以及管理有了很大進步,與我國經濟仍然處于深度調整期有關。
四、無形資產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無形資產總體規模過小
2012年期末,全國1 495家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總額的平均值僅為7.7億元,無形資產占有率均值為5.98%。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的這一比重已達到35%,高新技術企業更是高達60%~70%。這一數據說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與發達國家公司相比,無形資產的規模明顯落后,發展前景堪憂。固定資產在企業資產中占有較大比例的傳統經濟特征,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理念中根深蒂固,與知識經濟時代特征相悖,長此以往會制約企業的發展,我國上市公司對無形資產重要性的認識程度有待提高。
(二)無形資產經營管理不善
我國企業和個人沒有給予無形資產充分重視,產權意識淡薄,無形資產開發后,尤其是對技術秘密和知識產權類的無形資產,不懂得申請專利、注冊商標、推廣新產品新技術、品牌保護意識不強。國內缺乏對無形資產有效且統一的評估規范,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進一步導致無形資產的相對流失。
(三)無形資產信息披露不足
我國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過于簡單,這影響了企業無形資產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和真實。企業無形資產的披露難以規范,甚至會加以隱瞞。在收集無形資產明細科目數據的時候,筆者發現企業財務表報披露的明細數據名稱五花八門,很多甚至艱澀難懂,這將不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作出正確的分析和評價。
五、無形資產發展的建議
(一)企業應該重視無形資產的作用,加大對無形資產的投入,改善無形資產的機構,規范無形資產的管理
企業應該強化無形資產的管理意識,塑造企業的良好形象,培育發展自己的知識產權,注重企業自身新技術的研發,加強企業的技術改造,不斷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要增強無形資產的投資力度,提高無形資產的擁有量,加強無形資產的開發經營以實現超額收益。企業要加大無形資產的投入和開發,改善現有無形資產結構不合理的狀況,增大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比重,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和無形資產的品質以獲取超額收益。此外,要想提高無形資產的管理水平,必須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制度體系,設置專門的機構對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使得無形資產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以更好地為企業的增值服務。
(二)不斷完善我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完善無形資產產權的保護
我國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和披露存在諸多問題,需要不斷改進、完善。首先,要逐步增加無形資產的核算項目。許多項目已經納入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但是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其次,無形資產的計量屬性有待商榷。在目前的披露制度下,企業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不能準確反映其真實的價值。保護無形資產是使其發揮優勢作用的重要條件,我國應該健全法律體系,加強執法力度,對無形資產實行保護,為企業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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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揭開公司面紗;法經濟學;交易成本;外部性;效率
中圖分類號:F27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9-0179-03
公司區別于其他商事組織最明顯的兩大特征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組織形式減少和分散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加速了資本的積聚,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如果在股東以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為屏障、謀取非法利益并嚴重損害其他社會主體利益之時,仍然要堅守股東的有限責任,將使受損的社會主體的利益得不到補償,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事實上,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不少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謀取非法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對經濟秩序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為了維護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美國首先在判例中創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就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1]。“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通過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給予公司債權人新的救濟途徑,使其所受損害得到及時的補償,并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建立起新的平衡。
“揭開公司面紗”的實質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否定股東有限責任,是在個案中的否定,并不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否定,也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從傳統法學的角度來看,“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通過衡平的手段實現了“矯正的公平”,它通過事后補救的方法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個別正義,因此,它并不影響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一般正義的實現,而是實現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統一,最終維護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正義性。“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由于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從表面上看,這將會降低股東的投資熱情與股東最終的投資效率。那么,“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補充,是否會是一種犧牲效率換取公平的制度安排呢?筆者嘗試運用經濟的分析方法予以探究。
一、“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比其他債權人保護制度具有更高的社會效率
股東有限責任加大了資產不夠清償債權人債務的可能性,公司股東往往會獵取冒險行為的所有收益,但卻并不承擔所有的成本,它能將冒險行為的成本轉移給債權人承擔。“揭開公司面紗”通過賦予債權人新的權利來保護自身的利益,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率如何呢?我們可以通過制度的比較來予以探究。
通常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幾種:(1)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在確定公司資本數量時,要花費明顯的行政成本,如果公司資本要求設定過高,將會阻礙新的準入,并且在公司初期運作過程中造成資源浪費。(2)強制保險制度。對于投保人來講增加了投保的成本,對于保險人來講增加了制定保險制度的行政成本以及對被保險人的調查與監控成本,以及有可能支付的賠付成本。(3)契約保護制度。對于有擔保的公司債權人而言,通過與公司就其債權設置擔保契約,也僅僅表明他們節約監督公司履約的成本,但因為他們的債權為有擔保的債權,故他們的預期利潤率要比無擔保債權人的預期利潤率低。這三種替代制度都能給予債權人相應的保護,但是,由于都屬于事前規制,前兩者在債權人利益受損害之前公司就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后者在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時還使債權人預期利潤率降低。而“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屬于事后規制,并不會增加公司與債權人交易時的成本,也不會減低債權人的預期利潤率,反而由于制度的預測功能會降低成本。因此,“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安排比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強制保險制度、契約保護制度更合適、更符合效率的原則。
二、“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能夠進一步降低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交易成本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補充、完善,能使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獲得更高的效率,它對于公司、股東、債權人來講,能夠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從公司的角度講,股東有限責任降低了交易成本。科斯認為: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種權威(“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企業存在的依據就是企業能節約市場交易成本。股東有限責任作為建立公司的責任安排,必然具有企業能節約市場交易成本的特性。但是,企業的規模是有限制的,如果企業組織購買、生產和銷售的成本小于或等于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則企業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企業組織購買、生產和銷售的成本大于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則企業是無效率的。因此,企業的規模極限在于:利用企業方式組織交易的成本等于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2]。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極易導致公司運營成本大于市場交易成本,“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安排可以事先有效遏制濫用行為,而不需要在事后直接解散或撤銷公司。公司的有效設立與運營需要較高的成本,如果僅用撤銷等方式對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不法行為進行事后規制,使公司徹底消滅,則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從股東的角度講,第一,相對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有限責任使股東承擔的風險限定在可以預見的有限投資之內,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可以采取消極監督的方式來監督公司的人以及其他股東,從而降低了監督成本。第二,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下,要承擔責任的股東是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主要是一人公司股東、母公司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以及控股股東。這些股東自身直接主宰著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形同虛設,所以,不存在對人的監督,也就無成本之說了。另外,由于要承擔責任的主要是以上的積極股東,對那些只投資不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消極股東來講,本來自身的利益就容易受侵犯。現在由于那些積極股東預測自己有可能要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必然會在本來有可能侵犯小股東權益的情形中采取理性的不作為,所以,對消極股東來講反而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因此,也就可以減少對積極股東的監督,從而降低監督成本。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實踐中,不加以區分,而讓那些只投資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消極股東也承擔責任的話,倒是有可能增加消極股東對積極股東的監督成本。可見,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正確適用的前提下,是可以進一步降低監督成本的。
從公司債權人的角度講,其所能承受的是公司正常的商業風險。在原有的有限責任制度下,債權人能夠預測這樣一個結果,即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并嚴重損害其利益時很有可能得不到補償,因此,公司債權人在和公司進行交易時,必然會對公司進行相應的調查,并隨時關注公司的運作,這無形增加了交易成本。而“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可以使其預測到在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侵害其利益時可以采取的事后解決方式,由于有這最后的保護屏障,公司的債權人與公司交易前比較不愿意花太多的成本進行相應的資信調查,交易的過程中也會采取消極的監督,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揭開公司面紗”是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外部性顯現時內部化的制度設計
外部性指一個人的行為不但影響自身利益,而且影響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或外部經濟/外部收益/社會收益)和負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外部成本/社會成本) [3]。對于有限責任制度是否具有外部性,波斯納認為,除了有限的例外,有限責任制度并不存在外部性。理由是:有限責任并不是一種消除企業失敗風險的手段,它只是將風險從個人投資者轉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債權人身上——是他們承擔了公司違約的風險。而債權人承擔這種風險必須要得到報償。他分析,由于公司負有限責任,所以必須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從而使其承擔的違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同時,債權人還可以將以下要求作為貸款的條件:堅持要股東個人擔保公司的債務,或在貸款契約中寫入限制債權人風險的其他條件[4]。波斯納的分析顯然是不全面的,首先,對于侵權案件中的非自愿的債權人來講,可能事先無法預料風險,或者索取更高的利息率,也就無法在事先得到補償;對于自愿債權人,在欺詐和虛假陳述的情況下可能會認為違約風險低于其實際水平,也無法得到足額補償。其次,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只是在股東出資的限度內將其內部化,當股東以有限責任為屏障而無充分的資產以償付債權人的請求時,股東就無法將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進而無法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此時,有限責任制度的外部性就顯現出來。
無論是正的外部性還是負的外部性都無法實現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消除外部性的基本方法就是將外部性制造者所制造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變成他們自己承擔和享有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即外部性內部化,將外部性制造者的成本和收益變為制造者自身的成本和收益[5]。“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通過對股東責任的追究,使股東既享有行為的利益,也承擔行為的成本,使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從而在有限責任制度的外部性顯現時進行了內部化的制度安排。
四、“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正確適用能進一步改進資源配置的效率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實質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賦予債權人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也即排除了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進而要求股東承擔出資以外的責任,這樣的權利配置能否進一步改進資源配置的效率呢?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運用交易成本理論分析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提出了權利的界定與權利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形成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1: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初始配置如何,當事人都能夠通過交易實現資源最優配置。換句話說,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法律制度不會影響資源配置。科斯定理2:如果交易成本為正,當事人就不一定能夠通過交易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在這種條件下,權利的初始配置就會影響到資源配置[6]。根據科斯定理,制度的資源配置效率關鍵要看制度中所包含的權利的配置,即權利應該賦予誰?
波斯納把科斯定理和他的法律市場結合起來,波斯納指出當科斯定理的條件——零交易成本和合作行為具備時,法律就沒有任何必要以任何特殊的方式分配財產權利,市場交換總是能夠確保效率。當這些條件不具備時,法律應當通過模擬市場(重現市場或復制市場)來促進效率的實現。波斯納所說的“模擬市場”,指有關的法律機關應該把財產權利分配給通過“市場”交換可能購買這些權利的人,即模擬在市場交易成本為零條件下出現的結果。因為這些人不僅能夠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而且同時還能獲得一定的凈收入。只要受益者有這個能力并虛擬地補償受害者損失之后,還有一定的獲益,這就增加了社會財富總量,社會資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率的[7]。因此,如果交易成本為正(一般來講,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并且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效率最大化,就要將權利配置給能夠以最高的價值使用資源的一方;或者將責任配置給能夠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損害的一方,這是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當事人最有可能通過談判而達成的協議[6]。當股東有限責任絕對化時,股東就有濫用有限責任的權利;當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時債權人就有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就排除了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權利。這種權利配置是否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我們試著用波斯納的“模擬市場”來分析。舉個例子:假定某公司資本為10萬元,股東濫用有限責任造成王某20萬元的損失,如果造成損失時能為公司獲得的利益大于等于20萬元,根據波斯納的原則,權利應該讓與那些能夠最具生產性地使用權利并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的動力的人,此時應該把權利賦予股東。而在造成損失時能為公司獲得的利益小于20萬元的情況下,如果把權利賦予股東,因為有利可圖,股東可以以有限責任為屏障而濫用有限責任,此時總收益將為負;如果此時把權利賦予債權人,股東將預測到在獲得小于20萬的利益時要承擔20萬的成本,他將會做出不行為的理性選擇,從而也就避免了總收益為負的結局。可見,“揭開公司面紗”雖賦予了債權人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但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適用,才能使其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即應該否定那些使總收益為負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因此,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適用中,正確的權利配置是能夠進一步改進資源配置效率的。
通過運用法經濟學方法的分析,筆者認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比其他保護債權人的制度具有更高的社會效率,它是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外部性顯現時內部化的制度安排,它能夠進一步降低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交易成本。但是,從以上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某些情況下適用才能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即在“揭開公司面紗”的適用中,應該否定那些使總收益為負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降低的也只是這些股東的熱情與其個人投資的效率,最終卻能夠避免總收益為負的結果。因此,“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并不是犧牲效率換取公平的制度安排,相反,它的正確適用能夠給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帶來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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