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0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離婚后的經濟糾紛,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婚姻法;保險;離婚;處理方式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離婚率的上升,隨之帶來的是夫妻之間財產糾紛訴訟案件的不斷增加,隨著越來越多的保險產品成為家庭財產的,“離婚后保單如何分割”的問題也逐漸引起各方關注。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內購買的保險,雙方在離婚后應該做怎樣的處理才能使得損失最小化且保險保障程度不受影響呢?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一、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保險形式
(一)財產保險。本文所討論的財產的分割中所涉及的保險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承保范圍的夫妻共同財產才是離婚時夫妻財產保險分割的內容所在。而且,對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意味著財產所有權的變更,同時也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轉移和保險合同的變更產生重要的影響。
(二)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目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對被保險人生命身體所遭受的“抽象性損害”進行填補。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通常并不是對當事人物質損失的經濟補償,而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遭受“抽象性損害”的被保險人提供的物質上的幫助和經濟上的扶持,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在本文中所探討的人身保險又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投保的人壽保險和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
二、對于離婚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的處理方式
(一)變更投保信息延續保障。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首先是關于變更保單受益人的處理。具體情況有兩種:一是保單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不予變更受益人,因為無論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繼續維持,被保險人與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是永遠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險人出險,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當保險金的領取者,這是不會產生任何糾紛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勵的;二是保單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配偶的,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一定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因為保單合同的效力不會因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如果不變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險人出險,那么領取保險金的將會是被保險人的前夫(妻),而此時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這必然會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
其次是變更投保人。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由一方為另一方投保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但是作為投保人的一方,通常在離婚后不會繼續履行續交保費的義務,為了維持保險合同的繼續有效,作為被保險人的一方需要及時變更投保人,以免影響合同的效力,避免出險不能理賠的現象。
(二)人壽保險――現金價值的處理方式。在離婚時,離婚時尚在保險期間的人壽保險合同不能進行離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主動進行合同變更或解除。涉及作為共同財產的人壽保險的分割實際是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做法有兩種:一種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現金價值,這種做法的問題在于保險合同終止,同時會損失一定手續費。然而這種做法,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不劃算。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于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時,首先應該對該保單進行認定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屬于共同財產,比較明智的做法是由夫妻雙方協商后進行共同處理分攤。
(三)財產保險的分割。對于財產保險的分割主要是看保險標的――共同財產是如何分割的。有兩種方式:一是財產是采取作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則不用變更保險信息,但是應該將夫妻雙方共同繳納的一半保險費或者經協商而定的金額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不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則取得財產的當事人應告知保險人并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信息,可以選擇繼續投保或者解除合同,當然變更后的合同當事人還應當依公平原則將夫妻共同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半或者更多,補償給對方。二是財產是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進行。這種情況下,不論夫妻雙方誰是原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應該告知保險人,并到保險公司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或者解除合同。
(四)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雖然可以退保分割退保金,但是離婚后最好的方式是孩子保險繼續投保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即變更投保人,由變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繼續投保。帶走孩子的一方當事人給孩子繼續投保的,變更后的投保人應付另一方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另外對于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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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雙要件主義 住房幫助 幫助的變更與終止
一、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條件的有關規定過于苛刻
1.我國現行法對“生活困難”的認定采取絕對主義的標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請求經濟幫助的前提條件,即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離婚后,沒有生活住處。在此“生活困難”僅指在離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對絕對困難標準的堅持縮小了經濟幫助權利主體的范圍,使不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在離婚前后生活水平發生了重大變化并且嚴重影響其個人發展的離婚配偶一方無法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從而降低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對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的救濟力度,限制了該制度之作用的充分發揮。
2.立法上采取“單要件主義”。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僅僅強調了生活困難一方需要幫助時就有權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對經濟幫助的提供是否以對方具有相應的幫助能力為條件沒有明確規定,容易產生不同理解。
(二)住房幫助的規定難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屬于生活困難。”豍目的在于能通過這一住房幫助方式切實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住房難問題。但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卻難以落實。結合我國目前的生活水平現狀,大多數的家庭僅僅擁有一套住房,擁有兩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多,而恰恰是處于這種情況的當事人更需要經濟幫助。有學者提出讓二者繼續同住一套住房的立法構想,筆者認為,立意是正確的。但現實中既然夫妻雙方已經走到離婚的地步,肯定是由于很多反面原因,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如果如上所說,讓二者同一屋檐下,勢必造成雙方當事人更深的矛盾。故筆者認為,此種構想不妥。但如果擁有住房所有權的當事人一方不讓對方居住,那么住房幫助這種經濟幫助方式基本上形同虛設。
(三)對經濟幫助的變更和終止未作系統規定
經濟幫助不論以何種形式履行,隨著雙方當事人生活狀況的變化,有可能出現需要變更經濟幫助的情況。即當引起經濟幫助關系產生的條件發生變化時,經濟幫助亦應隨其而變更。包括經濟幫助費用的增加、減少或免除等。而我國婚姻法對經濟幫助的變更和終止卻未作出系統的規定,這無疑是一個缺陷。
二、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完善對策
(一)適用條件上改“單要件主義”為“雙要件主義”
根據《婚姻法》對離婚經濟幫助的相關規定,離婚時,若一方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時,可以請求另一方通過住房或其他個人財產給予適當幫助。由此可知,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只考慮了困難一方的經濟狀況,而對幫助提供方的經濟狀況只字未提,即在適用條件上采取“單要件主義”。這種規定是不科學的。筆者認為,應將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改為“雙要件主義”。對于離婚經濟幫助的申請標準,應采取相對困難論,即當離婚導致一方生活生活水平有明顯降低時,該方可以向提供幫助的一方提出經濟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給予支持。對于申請期限,筆者以為,不應該僅限于“離婚時”,而是應該延伸至離婚后一定時間之后,把這個貌似時間點的概念改為一個時間段,以備離婚雙方當事人去適應離婚后的生活狀況,然后結合相對困難論的申請標準,決定是否應該申請提出經濟幫助。
在判斷義務人是否有幫助能力時,應該考慮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我國大致可以分為城市,“正在迅速城市化”的“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和“經濟較為落后、現仍基本保持單一的農業經濟”的農村地區三種。對于農村地區尤其是后一種農村地區來說,農業仍是家庭的主業,農業收入仍然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農業活動仍然主要依靠人的體力。因此,判斷是否有幫助能力不應該以發達的工商社會中的能否就業為標準,而應該以是否能夠獨立完成農業生產勞動為標準。因此,在農村,原則上應該認定為男子有給予幫助的能力。在城市,有勞動收入或其他收入或者收入較高的一方,應該認定為有幫助的能力。
(二)落實對住房幫助的立法
隨著《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國民在對待住房的問題上愈加敏感,顯然,我國現行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相關規定不能充分解決住房幫助方式方面的法律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在落實住房幫助的立法上下功夫。
依據2001年《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離婚后住房方面幫助的前提要件是離婚后“沒有住處”。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不妥。理由如下:
1.該規定未將離婚夫妻之間的幫助義務與父母對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間的義務分開。依據現行《婚姻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此款應該做出擴張解釋,將住房包括在內。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曾經撫養自己長大的兄、姐,有義務在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提供扶養”。盡管現行《婚姻法》在扶養順序方面沒有像西方國家法律那樣,作出嚴格的規定,但是依據比較法這一解釋方法加以解釋,應作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優先之解釋。離婚后的扶養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履行的結果,因此其順序不應變更。簡言之,離婚后的扶養義務優先于父母對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間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夫妻發生離婚糾紛時,女方原則上要回到娘家或兄弟姐妹家中居住。依據2001年《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即不再屬“沒有住處”,這實質上是否認了夫妻之間義務的優先性。
2.容易陷入循環論證的怪圈,因為通常情形下,一對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分給一方后,另一方就屬于“沒有住處”。
3.即使依靠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以及個人收入,離婚的一方有能力租房,但是有些地區難以租到住房,也應該屬于“沒有住處”。
4.“住處”的外延極廣,即可以指最簡陋的茅屋,也可以指成套的公寓。這使法院難以認定離婚一方對對方提供的住房是否妥當。
綜上所述,住房幫助的要件應該為只要夫妻擁有一套住房,離婚時就應該考慮由一方加以幫助。
(三)對經濟幫助的變更和終止做系統法律規定
1.給付本金的幫助之變更。我國現行《婚姻法》以及1984年《民事意見》第14條對給付本金的幫助是否適用情更,未做任何規定。而現實生活中很多案例已經證實了適用“情更”制度的必要性。即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追加補助金。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之情況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也應該考慮數額的增減。例如在履行離婚經濟幫助的過程中,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困難,得了重病或失業,嚴重影響了經濟幫助的繼續履行。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要求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還按照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繼續履行幫助,將對其產生不利的影響,也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
隨著時間的發展,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濟和生活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這就要求我們基于離婚后的情更而變更原有的離婚經濟幫助之權利和義務,這些情形包括離婚后各自的經濟收入能力、現有財產、基本生活需求、子女利益等方面的變化。
借鑒各國關于離婚后扶養費變更請求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亦應該將情更規定為經濟幫助變更的法定原因。這樣當離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發生生活狀況變化時,都可以依法請求變更原扶養協議或判決。筆者對此建議如下:
(1)基于自身收入減少或者收入能力顯著下降,提供幫助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少原定的經濟幫助數額或者縮短經濟幫助的期限。
(2)由于健康狀況或者生活狀況惡化,接受幫助一方向法院申請,要求義務人增加經濟幫助的數額,或者變通經濟幫助的方式,也可以請求將經濟幫助的期限適當延長。豎
2.給付定期金的幫助之變更。(1)數額的變更。對于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幫助之數額是否可以變更,1984年《民事意見》和現行《婚姻法》均為做出明確規定。參照1984年《民事意見》“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之期間方面的規定,請求追加一般應該是不允許的。筆者認為,這里采取否定主義的規定亦是不合理的。
(2)期限的變更。第一,“適當的安排”之變更。對于“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之期限是否可以變更,1984年《民事意見》未做規定。現行《婚姻法》亦未做出規定。第二,“短期的幫助”之變更。在只持續一定期間之給付金錢定期金的判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方面,我國采用了否定主義。
這樣就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因為如果被幫助之人基于正當理由到期卻無法就業或所獲得的收入不足時就要依賴社會救濟。另外,不讓申請延期不符合幫助的法律性質。適當的幫助既然在性質上是扶養義務不履行之結果,在一方有正當理由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下,不應該終止。法律應該規定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當然,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應該由受領方負擔舉證責任。
綜上述,筆者建議:無論是本金的判決還是給付定期金的判決,只要情更,都允許變更。
[論文關鍵詞]婚姻家庭;難點;對策
一、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點及難點問題
總體來看,自2007年以來,婚姻家庭案審理呈現出以下四個特點:1.離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在所受理的離婚案件中,能判(調)和好的機率較小,離婚的占過半比例以上;3.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下降,當事人低年齡化趨勢明顯,“閃婚”、“閃離”不在少數;4.受當地風俗影響,婚姻登記制度在農村受到廣泛輕視,由此產生的彩禮返還問題矛盾突出。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
1.從案件數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幾類案件情況比例未顯著變化,離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分家析產、撫養贍養、遺產繼承等案件增幅甚微,與城市居民離婚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相比,農村居民返還彩禮糾紛則占有較大比例,凸顯出婚姻登記制度在當地農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視。按照當地傳統風俗,訂婚、結婚的細節環環相扣,但對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記要件卻往往不予優先考慮,產生矛盾時導致法律關系的定性有質的不同。通過與基層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雖然社會大調解機制的建立,使得許多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離婚案件,通過婦聯、鄉鎮、街道等社會調解機構得到了解決,但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數量未明顯下降,離婚案件總數仍不斷攀升,離婚當事人的主體年齡不斷降低,目前70后已占離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對夫妻基本上只有一個子女,離婚時夫妻雙方以及雙方家庭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日趨激烈,使得涉及子女撫養權、撫育費等糾紛呈上揚趨勢;三是隨著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元化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越來越大,種類也愈來愈多,許多夫妻雖然通過自行協商、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了離婚問題,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的難度;四是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財產全部轉移給夫或妻,并通過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書,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即所謂的“假離婚”,通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發現此類情況有上升的勢頭,應當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
2.從離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隱性家庭暴力次之。“性格不合”成為多種離婚原因的托辭,既包含有雙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長經歷、家庭環境、道德修養、脾氣個性等諸方面的不和諧,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經濟糾紛乃至賭博、吸毒、偷盜惡習等因素致家庭矛盾,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壞夫妻感情等。當事人因顧及其隱私均以“性格不合”為理由而加以掩飾。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日漸豐富,人們對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動力已不僅僅局限于物質生活上的滿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滿足和交流,伴隨著夫妻間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導致夫妻間的“冷戰”現象已屢見不鮮,社會上稱之為“家庭冷暴力”。這種另類暴力日漸成為扼殺夫妻間感情生活的殺手,已成為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從以人身關系為主轉向以財產和子女撫養為主。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屬于復合之訴,既包含身份關系的解除與否,又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這是離婚案件中必須同時解決的三個重要法律問題。而這幾個問題在離婚中產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已產生較大裂痕,只因顧慮離婚會使子女失去家庭溫暖而勉強維持婚姻關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擔扶養無勞動能力的夫妻一方、撫養教育子女(尤其是殘疾子女)責任而企圖以離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雙方因擔心離婚失去財產而保持貌合神離的婚姻關系的,又有企圖通過短期的婚姻關系獲取對方財產而致使婚姻迅速解體的。所以,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已經成為離婚案件中審查的重點和難點。
4.以調解為結案主要方式。根據民訴法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必須以調解作為必經程序。而對于婚姻家庭案件來說,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一般均由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導致,當事人之間都存在姻親或血親關系,這種親緣上的聯系與傳統民眾“厭訴”心理相結合,能夠作為人民法院調解此類案件的切入點。經調查了解,2010年,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婚姻家庭案件中,調解(含撤訴)結案的占58.3%,判決結案的只占40.1%。基層法官按照既保障離婚自由,又反對輕率離婚的原則,為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時從反饋的社會效果上也再次證明了調解結案是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的方式。
(二)婚姻家庭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1.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如何認定
無論是離婚案件還是子女撫養、贍養等案件,都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民事訴訟法對于該類訴訟當事人參與程度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因此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庭案件審理過程別關注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基層法院一線法官對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如何認定均存在疑問:如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不申請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或者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也明顯感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均不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確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訴訟須委托法定人進行,而對于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確定,一方面必須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另一方面對于監護人和法定人的確定又不適用普通程序,因此如何協調一類案件涉及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已成為困擾基層法官的難題。
2.送達難,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問題凸顯
實踐中,常常存在著這樣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或者只與父母等親人聯系;一方是外地人,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后一走了之,另一方無法查找其下落。這種情況下,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方無法提供另一方當前確切住所地,人民法院也無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過公告送達訴訟材料,而公告送達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續而已,公告的案件經常出現的結果是缺席審理。雖然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缺席審理離婚案件也會引發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財產狀況查明難。因此最終的判決可能與當事人的真實情況相去甚遠,這對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有一定影響,因而此類案件上訴率很高。二審因為一審缺席一方提供新證據導致改判、發回的數量較大,在目前以發改率作為法官業績考核主要標準的框架下,也令一線法官頗為頭痛。
3.當事人舉證難
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舉證較難。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內部事務,事關當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與否,外人很難了解清楚,加上老百姓往往本著 “寧拆一座橋,不破一樁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證,因此雙方當事人雖各執一詞卻往往證據匱乏;二是一方過錯舉證難,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率極低。在婚姻糾紛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導致離婚的多,但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卻很少,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蓋因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且因涉及他人,一著不慎,會陷入侵犯他人隱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計取得證據,法院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否認證據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舉證較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往往分工明確,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方對外的債權債務狀況可能并不十分掌握。離婚時常常會出現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虛假債務,另一方卻難以舉證的問題。四是在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被繼承人生前在多個子女家輪流居住,生前立多份遺囑或相應意思表示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對公證、自書、代書遺囑以及實際處分遺產上存在較大出入,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較少,難以保存證據,造成該類案件當事人舉證上的難題。
4.彩禮處理難
具體難在彩禮的認定、返還主體的確定、返還尺度的把握等。受歷史、經濟條件的影響,彩禮這一習俗在一些地區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故實務中因彩禮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我國婚姻法長期以來一直回避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僅有一個關于解除婚約時對數額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產應予返還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首次對彩禮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僅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而對彩禮如何定性則語焉不詳。彩禮與贈與的區別如何把握常常困擾著法官。而且即使構成彩禮,因送彩禮或收受彩禮的主體有時非婚姻的男女雙方,可能是雙方父母、親友或媒人的行為,那么一旦發生糾紛,誰來返還?還有部分地區存在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已多年,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解釋二》屬于應返還彩禮的范圍,但由于同居多年,雙方財產已經混同,更有甚者,女方在此期間多次流產,身體受到一定損害,此時再依據該解釋判令女方返還彩禮是否合適,法律適用與風俗習慣存在較大背離,如何在二者之間取得平衡?再有,《解釋二》所規定“雖已結婚,但因彩禮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予返還”,此處的“生活困難”是絕對困難還是相對困難?對于該類事實的認定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部分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免存在較大差異。
5.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認定難
我國實行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二》則對此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都明確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社會的不斷發展,物質財富的種類也發生的重大變化,審判實踐中就遇到諸如人身保險收益、買斷工齡款、違章建筑產生的收益等,司法解釋尚沒有明確,容易引起爭議。此外對個人財產增值部分的性質如何認定,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特別是銀行存款、股權增值、不動產增值的價值認定,性質上頗有不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亟待統一。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在目前司法實務中的突出表現是虛假債務滿天飛。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當事人親友的“白條”,要求確認為共同債務。從常理上講,夫妻對外舉債一般都是以親友為主,且形式簡單,證據很難留存,而在離婚案件中,親友往往旗幟鮮明地站在關系近的一邊,既是證人又是利害關系人,因此對于該類債務性質的認定非常困難。對于債務去向的證明,當事人往往也只有口頭說明,除購買不動產等大項支出外,鮮有完整證據提交,因此,法官往往以證據不足將很多債務將被排除在共同債務之外。實踐中還有惡意訴訟的情況,即夫或妻一方先憑借據由債權人訴至法院,在該債務案件的審理中,債權人主張債務成立,債務人并不否認,雙方并無爭議,由此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對該債權予以認定。一旦債務案件的判決或調解書生效,當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書到離婚案件中主張配偶承擔一定數額的返還之責。意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鐵證”。對在先判決效力的認定,對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個考驗。
二、對策與建議
(一)高度重視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
作為民事審判法官應當清醒認識到,當前的婚姻家庭糾紛早已非昔日情景,越來越多地融入了物質文明發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會思想的影響。婚姻家庭中也出現了許多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各類法律規范以及司法政策對審理該類案件規定的越來越細,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難斷的“家務事”,但這對于民事審判法官的職業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僅僅熟悉一門婚姻法是遠遠不夠的。物權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適用也越來越廣泛,當事人惡意制造虛假債務,如何從證據規則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婚姻案件如何處理得圓滿妥當,不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養,更要懂得訴訟心理,掌握訴訟技巧。應當意識到,類似的矛盾不僅影響一個小家庭的離合聚散,影響小社區、大社會的和諧,更對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產生一生的影響,所以,法官應本著對社會、對當事人高度的責任心來進行案件的審理。
(二)舉證難處理對策及建議
1.加大司法宣傳力度,教育公民發生家庭糾紛時及時收集證據,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教育公民在產生家庭糾紛時可以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提前做好相關的準備。當事人不應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或是怕發生了更大的矛盾。因為等到矛盾激烈的時候,也可能就沒有機會收集證據了。能協商解決的便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商過程中雙方對事實方面的陳述有時也可以作為比較重要的證據。每一種糾紛、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種固定證據的方法。這樣到最后如果能繼續共同生活,可以將證據隱藏或者銷毀。如果對簿公堂便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然,使用此種方法收集證據一定注意保密,如果被對方發現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舉證責任的合理轉移
民事案件審理中舉證責任一般為“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時窮盡了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也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很多的事實法庭無法采信,使得很多名存實亡的婚姻得以延續,也加深了當事人的痛苦,這顯然是違反公平正義違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嚴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很難查清事實,這就需要我們民事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案情對舉證責任予以合理分配,如一方所列舉的間接證據足以達到可以推定事實存在時,對方否認的應責令其舉證行為或者事實不存在。如不能證明行為不存在,應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實成立。這樣分配舉證責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處理彩禮返還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強化公民法律意識。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對廣大群眾進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宣傳,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活動中的陳規陋習,增強群眾結婚登記的自覺性。
2.對返還彩禮的數額不能機械簡單地確定,彩禮的范圍、數額、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可以參考當地的風俗習慣,綜合認定。對于未辦理登記但同居時間較長的,一方解除婚約的負有主要過錯,均應作為認定返還彩禮數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
3.借助各種力量,加大調解力度。對此類案件,應當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加大調解的力度。必要時可通知雙方的家人參與調解,還可以借助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邀請陪審員參與調解。
4.謹慎行使裁判權。考慮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特點,在久調無果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當地的婚約習俗以及個案的實際作出判決,力爭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家中搜出周迅
今年初媒體爆出王爍因為窩藏槍支彈藥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被刑拘,這起案件在將近10個月后,終于有了最新進展,日前檢察機關對王爍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并且公開了案件的有關細節,其中令公眾頗感意外的是王爍是因為與同為“京城四少”的劉濤老公王珂發生交通糾紛,憤而拔槍相向,才引發了這場“小事化大”的治安案件,從公訴書看王爍是向王珂故意尋釁生事,但兩人有何“過節”和糾葛,公訴書中并未指出,隨后有媒體報道稱兩人是因為向某女星爭寵而產生矛盾,難道這起案件真的是因為“爭風吃醋”而起的嗎?
據公訴書稱,王爍與王珂發生糾紛時,拔槍相向,并故意撞壞王珂的汽車,隨身帶著槍支,這說明當天王爍與王珂可能并不是偶然相遇,而是“蓄意為之”。王爍在其家族企業的頭銜是北京王府世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以及北京輝耀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而王府世紀大廈的物業歸王爍管理,據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位于王府世紀大廈內的金錢豹美食匯是王珂與朋友投資開辦的,每年要向王爍交納租金和物業費,而王爍和王珂產生“過節”的起因就在于此,兩人之間發生了一些經濟糾紛,當天是王爍從王府世紀大廈一路尾隨王珂,并故意磨蹭王珂汽車導致沖突。今年以來王珂頻頻被銀行和朋友告上法庭,索要欠款,而妻子劉濤復出后拍戲不斷,王珂確實存在財務危機,他與王爍的沖突看來很可能也是因為“欠賬不還”引起的。
據這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警方對王爍住宅進行搜查,除搜出槍支之外,還發現了王爍前女友周迅的部分“”和“艷照”。目前王爍雖然已被取保候審,但面臨法庭的判決,從公訴書看王爍遭到了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故意損壞財物罪兩項指控,他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據記者了解,故意損壞財物罪罪行較輕,一般賠償后只處以刑拘,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比較嚴重,按法律規定,可能會被處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雖然可以緩刑,但目前這起案件社會影響太大,估計法院會嚴格審理。
北京魏海明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魏海明在北京經營多家夜店,也算是一位“京城名少”,他與王爍有過多次接觸,在他印象里,王爍人不錯,不愛說話,不屬于愛交際的人,但做事卻有種“低調中的高調”的風格,誰惹著他也不一定要討個說法,魏先生認為,王爍收藏槍支可能只是喜愛,如果他用槍威脅王珂,那應該是他與王珂之間確實有問題,魏先生還向記者透露,王爍在周迅之前的女友也是一位明星,與他也很熟,這位女明星曾告訴他,其實王爍“人挺善良的”。
劉濤瘋狂接戲
王珂司機“代主賠錢”
去年本刊揭開了劉濤老公王珂的身世背景,王珂的父親并不是傳聞中的地產大亨王石,而只是煙臺一家電器公司的老板,王珂靠投資股市賺得大錢,但2009年受世界金融風暴影響,在股市凈虧三億。據記者從圈中知情人處了解,王珂的經濟狀況不至于到破產這么嚴重,但的確是有些現金流周轉方面的問題。而劉濤復出,則主攻兩個方面,一是和王珂參加商業活動,重新恢復投資人對王珂的信心,另一方面則是靠接拍電視劇來填現金流的窟窿。有電視劇制作人告訴記者,“通常一部電視劇,在拍攝前就會把大部分酬勞付給演員,拍到中后期,尾款也會給了。但劉濤的片酬復出后并沒有大幅度提升,約莫是從過去的10萬漲到了15萬左右,跟現在新一輩的王珞丹、楊冪等電視紅人相比,并不算特別搶手。”而觀察劉濤復出后一口氣接下的電視劇,含金量都不算特別高,有點“重量不重質”的意味,知情人表示,劉濤現在接戲,片酬是第一位的,錢給得多,給得快就好。以一部電視劇平均30集的分量來算,劉濤一部戲就可拿片酬450萬,今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在《傾世皇妃》中算客串演出外,她就一口氣主演了8部電視劇,保守估計收入可達3600萬。
記者獲悉,王珂的原司機范某某也曾“代主受過”,被人告上法庭。據范某某的朋友告訴記者,王珂曾派范某某買過兩瓶價值十萬元的名酒,但是因為該商店與王珂很熟,所以沒有當場支付現金,由范某某簽字將酒取走,后來范某某被王珂解雇,當初賣酒的店家因為王珂一直沒有支付酒錢,只得將范某某告上法庭,法庭判他敗訴,現在失業的范某某非常苦惱,根本無力償還酒錢,據范某某的朋友透露,王珂原來很有錢,2009年就不行了,連自家的豪車都賣了。
俏江南上市失敗
汪小菲為母分憂
在“京城四少”中一度風頭最勁,因為與大S結婚而得享大名的汪小菲目前婚姻穩定,正全心全意輔佐母親,力圖讓家族企業取得飛躍性的發展。魏海明與汪小菲也見過兩次面,他告訴記者汪小菲做人并不愛張揚,平時也不是很健談,但比王爍要愛說一些,據他了解,能夠把俏江南推上市一直是張蘭的一個夢想,而汪小菲很愛自己的母親,也一直努力幫助母親實現心愿,去年俏江南通過西安的一家公司申請上市,但申請最后被駁回。據記者了解,俏江南被駁回的原因是集團報表賬目上比較混亂,一些俏江南分店不是張蘭的直營店,只是加盟店,管理和賬目上存在問題。魏先生認為,像俏江南這種餐飲企業上市難度很大。
曾有業內人士表示,汪小菲和大S結婚不是大S傍上了汪小菲,而是汪小菲傍上了大S,汪小菲名下的資產還沒有大S多,對此說法魏先生笑著未置可否,不過他表示汪小菲與大S結婚,這步“棋”看來是走對了,不僅俏江南的知名度大增,而且吸引了業內外的關注,無形中推動了企業下一步的發展融資。王爍和汪小菲都曾與多位女星傳出了緋聞,對此魏先生認為王爍泡女明星只是一種炫耀,作為他本身地位和檔次的一種代表,看重的是女明星具有的象征意義,而汪小菲則目標明確,考慮得更現實一些,把著眼點放在自己的事業上。
汪雨與趙薇仍有聯系
傳與伊能靜關系很不錯
“京城四少”中本來出名在前的汪雨如今是他們四位中最低調的一位,其實汪雨被拉入“京城四少”行列頗有“拉郎配”的感覺,因為汪雨的事業生活重心在上海,平時也不經常在北京久住,只因汪雨是泡女明星的“前輩”便被列入其中。數數與汪雨傳過緋聞的女星也確實不少,除與趙薇那段轟動一時的戀情外,汪雨還與張敏、陳紫函、黃奕有過緋聞,在2009年“瓊瑤女郎”李鈺因病逝世的葬禮上,汪雨以至親身份出席,他與李鈺的戀情也被曝光,但自此之后汪雨便從媒體視線里消失,幾乎沒有再與娛樂圈發生糾葛。但今年三月在汪小菲大S的婚禮上,汪雨再度亮相,并且與李亞鵬等人一起在海邊曬太陽,這說明汪雨雖然潛入水下,但與娛樂圈仍然藕斷絲連。
魏海明認為,汪雨無疑是“京城四少”中做人最低調的,在生意場上也不張揚。在2009年曾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他曾經在上海看到汪雨和趙薇在一起,他當時還懷疑兩人是不是又復合了,但后來爆出趙薇嫁給了富商黃有龍。據前不久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汪雨確實與趙薇還有聯系,但只是普通朋友,從去年以來汪雨與伊能靜打得火熱,關系很不錯,而記者注意到,離婚后的伊能靜臺北、上海、北京三地跑,在上海生活的時間更多一些。近日與伊能靜有聯系的一位業內人士在聊天時證實伊能靜與汪雨認識,有聯系,但他們之間并沒有產生戀情。
南都娛樂信箱
王爍:知心姐姐,經歷這么多事我心里好害怕,我該怎么辦呢?
知心姐姐:爍弟,你的經歷姐姐已經初步了解了。所謂人不輕狂枉少年,希望你可以誠心悔悟重新做人,有錯就改還是好同志嘛!時代日新月異,現在已經是“拼爹”的年代了,眾所周知的“四大名爹”紅遍大江南北,下面的話你懂的。爍弟,今年以來國際局勢十分復雜,埃及利比亞變局,環球金融危機,美債繼續惡化,黃金白銀暴漲暴跌,太空衛星失控……相比混亂的國際局勢,國內則呈現另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經濟騰飛、航母下水,在這樣難得寶貴的機會中,一定要把時間放在學習和工作上,要珍惜“京城四少”這個來之不易的頭銜,用實際行動來贏得粉絲的尊重。(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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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珂:知心姐姐,我年紀最大,還適合呆在“京城四少”這個青春組合里嗎?
知心姐姐:王珂大叔,如你所言,在“四少”中你年齡最大,活力精力實不如其他三少,但是從全盤考慮,“京城四少”不能群龍無主,需要一個堅實可靠的領導核心。年紀大代表穩重,你的強勢加盟可以拉高“京城四少”的整體閱歷,你的性格閱歷乃至外形,都非常適合當“四少”的大哥,大哥的作用就是充當楷模,為后輩樹立形象,用行為規范來帶動其他小弟弟,所以你無須顧慮。當然,你可以在外形上多以年輕裝扮降低年齡差異,頭發用中分取代后推,衣服宜選擇鮮艷顏色,希望你可以多加嘗試,祝你成功。(YY)
南都娛樂信箱
汪雨、汪小菲:知心姐姐,我應該如何加強學習,成為名副其實的“京城四少”呢?
知心姐姐:小雨、小菲,你們這個問題非常好。要成為名副其實的“京城四少”,首先要在儀容上下工夫:衣服整潔,清潔面容,保持口腔衛生,勤修指甲,不蓄胡須。在生活習慣上,保持適當微笑,語速適中,吐字清晰,不蹺二郎腿,接受別人幫助后要說謝謝。在行為規范上,不與人爭論爭吵,無論在什么場合都要尊重他人,要珍惜“京城四少”的羽毛,牢牢記住“我從群眾中來要到群眾中去”。要文明開車,用溫和的車速贏得老百姓的贊賞,不輕易撞車,不隨便開槍。在文化知識修養上,要加強理論學習,了解各種藝術門類,比如美術藝術鑒賞,可以多看《七龍珠》、《海賊王》、《喜羊羊與灰太狼》等動漫作品。另外,飲食上可以偏清淡,不吃太油膩的食物。總之,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京城少爺”需要經過后天的努力,希望大家能堅持。(YY)
圈內人魏海明爆料
關于王爍:人不錯,不愛說話,不屬于愛交際的人,王爍泡女明星只是一種炫耀,作為他本身地位和檔次的一種代表。
愚人節本是一個令人快樂的節日。然而,這天晚上,在山東省青州市卻上演了一幕由錢債和情債糾葛而引發的殘暴劇目,一名年輕女子被一男子打死在一家飯店門前。錢和情,歷來是男人與女人之間矛盾的焦點。這對男女也因此演繹了一段說不清道不明的錢情故事,以一人犯法、一人喪命而收場。
悲慘的案發之夜
2013年4月1日,愚人節。天剛下過雨,地上濕漉漉的,春寒料峭的氣候讓山東省青州市這座本該溫暖盎然的古城增加了幾分涼意,空氣里夾雜著些許花粉和冰涼水汽的味道。
地處青州市荷花橋附近的泰豐購物廣場,華燈初上,人流熙熙攘攘。位于泰豐購物廣場東側的一家飯店,迎來送往著三三兩兩的客人。
不久,一對進入飯店的男女引起了飯店老板娘的注意。該男子個頭不高,大額頭,短發,相貌平平,眉頭緊鎖。緊隨其后的女子穿紫色褲子、黑色高跟短靴,長發,相貌嬌好,但表情凝滯。兩人年齡應該都在40歲上下。
兩人只點了一個菜,要了幾塊油餅和一瓶“好小子”牌白酒。男子很快將1斤白酒分4杯喝完。隨后,兩人壓低著聲音開始爭執。不一會兒,他們就結賬離開。但很快,外面就傳來怒吼聲和女人的尖叫聲。接著,尖叫變成了凄厲的慘叫!
慘叫在持續著,伴隨著男人的叫罵聲以及一種很沉悶的撞擊聲。靠近門口的客人及幾名服務員忍不住開門跑了出去。在黑暗的門廊處,只見一個黑色的身影一邊罵罵咧咧,一邊瘋狂地向地面踢踹著什么。此刻,女人的尖叫聲已經沒了。周遭的行人也駐足張望。隨后,黑暗中的人影邁開腿,向西側的小路跑去。
“不好了,殺人了,趕快報警!”當有人走進黑暗中的門廊附近查看后,慌亂地吆喝,“一個女的全身是血”。這時,時間的指針停留在19點39分。青州市瓜市派出所接到這起命案報警后,馬上派人對案發現場進行封鎖保護,并向青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二中隊中隊長許世強匯報案情。
10小時的偵破過程
通過初步現場勘驗,警方了解到,死者橫躺在門廊石柱后側,血跡鋪滿了地面,石柱上也濺滿了鮮血,不遠處有兩根煙頭。死者的臉部血肉模糊,身上只有鑰匙和一張某照相沖洗店領取照片的收據憑證。
警方兵分兩路。一組調取飯店門口的監控錄像,另一組則對周圍群眾進行走訪。在調取了錄像后,許世強和同事很快發現了死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生前影像。而飯店老板娘在無意間聽到女子對男子吼叫了一聲,“你又不是我老公,你管不著我”。女子為東北口音,男子為青州口音。
通過這一線索,許世強初步推測出三件事情:該女子與此男是熟人,該女子與此男可能有男女關系,有可能系情殺。同時,警方又根據死者口袋里領取照片的收據確定了死者的身份,一張一寸的女子標準照出現在警方面前。
在排查走訪時,社區民警史學仁在開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記時剛好接觸過這名女子。據史學仁回憶,該女子是黑龍江佳木斯人,能說會道,在一家足療店工作,名叫張云。她曾因一起經濟糾紛報過案,稱一名男子多次恐嚇威脅她。警方調查后得知,張云欠該男子2.5萬元錢,有借條為證。當時,警方對其進行了調解和教育,并沒有立案。該男子名叫李杰,在中都財富廣場經營一家裝飾裝修店。李杰曾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刑警調出李杰的身份信息后,將他與監控錄像中的男子進行比對,發現二者有著驚人的一致性!當警方拿著兩人的照片到飯店進行辨認時,得到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案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此刻,時間已經是深夜12點多。
警方趕到了中都財富廣場的那家裝飾店,發現大門從外緊鎖,鎖上積滿了灰塵。專案組派出2名民警在此蹲守。同時,警方直奔犯罪嫌疑人李杰家中。結果,除了李杰的妻子和20歲的女兒外,并沒見到李杰。
警方在對張云生前工作的足療店調查后得知,張云還有一個7歲的女兒。她的女兒此刻在哪里?當警方趕到張云家中時,家門同樣緊鎖。待警方聯系到房東后,又一個意外消息出現了:張云母女剛剛搬走!據房東反映,前段時間,經常在夜里聽到她在家中和人爭吵,還有孩子的哭聲,似乎有個男的總來找她。張云女兒的行蹤成了新的謎團,孩子到底是生是死?
凌晨5點多,在李杰家中,警方抓獲了渾身充滿酒氣的李杰。李杰只說了一句:“我上來之前都繞著樓轉了三圈,真沒想到警察會守在我家里!”
李杰否認自己殺害張云的事實。許世強要求李杰將鞋子脫下。當他拿著案發現場印在地面的血鞋印的照片和李杰那雙沾染血跡的皮鞋時,李杰終于交代了:“對!是我做的。是我打死了張云!但我沒殺她女兒。”
隨后,警方在張云的新住處找到了張云的女兒盈盈(化名),孩子安然無恙。
欠條背后的情感糾葛
張云,一名20世紀90年代的本科大學生。大學畢業后,她進入了東北一家大型企業工作。后來,張云所在的企業倒閉了。過早下崗,迫使她只身來到了山東青州。
不久,張云認識了劉磊,并結婚生下女兒盈盈。可惜,兩人的感情沒多久就破裂了。離婚后不久,前夫劉磊曾一度拒絕向獨自撫養盈盈的張云提供撫養費。生活不濟的張云母女受到了張云姐姐的同情,姐姐一再勸說張云到北京發展。可是,張云太倔強了,她的虛榮心讓她一再拒絕親情的幫助,而繼續選擇獨自和女兒留在青州。
不久后,張云開始在一家小足療店上班。在這種地方工作,辛苦不說,收入也不高,更重要的是她無法照顧盈盈。盈盈放學的時間剛好是她在足療店里忙碌的時間,而且她要一直忙到深夜。等張云回到家中,盈盈已經睡著了。到了早上,盈盈要起來上學時,工作到深夜的張云經常因為疲倦無法起來為盈盈準備早餐、送她去學校。在這樣的生活環境里,只有7歲的盈盈已經擁有了超越同齡孩子的成熟與獨立生活的能力。
張云的姐姐在北京發展,并小有成就。她在廣西北海買了4套住房,1套送給哥哥,1套送給張云。就是在此時,張云在足療店認識了李杰,沒過多久他們就成了熟人。張云聽說李杰是專門做裝飾裝修的,于是,便請他為自己位于廣西的新房進行裝修。李杰爽快地答應了。
之后,李杰如約赴廣西為張云的新房進行裝修。回來結算裝修款時,由于張云的經濟能力無法全部承擔裝修費,只得向李杰打了2.5萬元的欠條。
據李杰后來供述,張云打了欠條后,漸漸地開始減少和李杰的聯系,并東躲西藏。更讓李杰生氣的是,張云不僅不接他的電話,有時他去足療店里找她做足療都找不到她。
面對李杰咄咄逼人地要債,想起李杰看自己時那色瞇瞇的眼睛,張云提出和其發生性關系。于是,李杰和張云在債務關系上又蒙上了情人關系這層更加易燃的“導火索”。
當張云和李杰成為情人后,她才漸漸地看清李杰的品行:嗜酒、兇暴、貪婪以及好色。李杰經常在酒后到張云家中,一句話說不對就動手打她。有幾次,盈盈挺身而出,維護自己的媽媽,李杰差點兒對盈盈動手。張云厭惡了和李杰的這種關系,于是,提出分手。但換來的卻是占有欲和控制欲極強的李杰對她憤怒的毆打與糾纏,兩人幾乎天天爭吵。
被逼無奈的張云并沒有向親人或朋友尋求幫助,而是選擇帶盈盈悄悄地搬了家。最后,李杰還是找到了張云母女的住處。錢債和扭曲的情債糾葛在一起,最終,在愚人節夜晚,兩人的矛盾激化,導致命案。
在走出那家飯店后,張云舉起酒瓶向李杰砸去。本已經積攢了多時的怒火,又摻合著醉意,這時的李杰徹底失去了控制。他吐掉嘴中的煙頭,掐住張云的脖子將其往石頭方柱上撞去……然后,他用腳對已經倒在血泊中的張云的臉部和胸部不停地踢踹,直到他察覺到張云已經沒了氣息……據法醫鑒定,張云左側胸骨多處肋骨骨折,雙肺多處受傷,大腦內部嚴重出血,當場死亡。李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現已被批準逮捕。
張云的家人從老家趕到青州處理張云的后事。他們看著孤零零的盈盈,失聲痛哭。辦案民警還記得,在張云暫住的家中,看到了一塊小黑板上稚嫩的粉筆畫和字,那是盈盈畫的媽媽和她自己,旁邊的一句話是:昨天,是我最后一次見到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