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0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務行政強制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對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時機,在實際操作中始終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和觀點:一是案前移送,或稱直接移送,就是稅務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不作行政處罰,而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二是案后移送,或稱間接移送,就是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對當事人做出一定行政處罰后,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這兩種做法和觀點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第一種觀點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該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38條規定:案件調查終結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決定,其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種觀點的依據同樣來源于《行政處罰法》,該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眹鴦赵?001年頒布的《規定》第11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p>
雖然從法律條文的字面理解,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筆者從稅務工作的實際出發,更傾向于后一種觀點。首先,基于對刑罰和行政處罰關系的重新認識。按照“刑罰優先”的原則,似乎存在刑罰重于行政處罰的簡單化認識。但從法律責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是因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質的機關采取的不同性質的懲罰措施,并不是說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承擔一種法律責任,而刑罰力度就一定強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和刑罰的種類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對應關系,有些可以銜接對應,如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和刑罰中的財產罰,結果都體現在當事人財產上的減損;有些是各自獨立的制裁手段,如行政處罰中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特別是對單位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可采取的吊銷營業執照是對單位經營主體資格的撤銷,相當于刑罰中對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終極制裁,顯然要重于刑罰僅予以罰金的處罰。其次,對《行政處罰法》總則有關條款的準確理解。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進行行政處罰這一問題,《行政處罰法》在分則部分的有關規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義的情況,但該法總則部分的第7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边@條規定標明了該法強調的原則是不能“以罰代刑”,并沒有明確“罰”和“刑”的順序。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布以來,在有關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中,都未見有明確應該案前移送還是案后移送的內容。最后,對《規定》的優先適用。目前在認定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時,《規定》作為國務院2001年制定頒布的專門性行政法規,無論在級別效力還是時間效力上,都應該作為優先理解和適用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如果移送前不可以進行稅務處罰,《規定》第11條就無法解釋。該《規定》第11條實際表明了行政機關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做出相應的包括罰款在內的行政處罰。據此,筆者認為案后移送從法律依據上和實際操作中,都是一種可以站住腳的做法和觀點。移送前進行行政處罰,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稅務機關的執法積極性,及時制止和減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行政處罰后移送司法機關,又能保證追究其可能的刑事責任,從而杜絕以罰代刑的現象,依法懲罰犯罪行為。
二、涉嫌構成犯罪案件認定標準的分歧
涉嫌構成犯罪案件的認定標準,也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是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為主要依據,只要當事人違法金額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就可認定為涉嫌構成犯罪。二是認為稅務機關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涉及的違法事實的情節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筆者認為,還是前一種觀點較為切合稅務工作的實際,后一種觀點則相對超越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另外,稅務機關在對刑法理解和掌握的水平、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和擁有的執法手段等方面,與司法機關是無法相提并論的。要求稅務人員從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違法行為是否涉嫌構成犯罪,顯然有些強人所難。另外,從分清部門職責、明確各自責任的角度來看,是否犯罪的認定權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來行使。稅務機關的越俎代庖,反而可能導致以罰代刑的現象,不利于依法懲罰犯罪行為。即便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刑法本身和形勢發展的問題,存在例如經濟發展后某些犯罪標準定得過低;犯罪情形、危害后果的判斷標準不明確等,但這些問題也應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進行自由裁量。
申請人__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河南省__縣國家稅務局。住所地:__縣人民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稅收處理決定書》和扣繳稅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2、退還扣繳的全部款項,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河南省__縣國家稅務局下屬單位河南省__縣稅務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寶國稅處字第012號《稅收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縣稅務稽查局通過中國農業銀行__縣支行扣劃申請人稅款32917.19元、滯納金 22082.81元。
1、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對申請人___年度納稅情況檢查后,在沒有依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情況下,就作出處理決定書,非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是在聯社看到該決定書的,該決定書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剝奪了申請人法定的行政復議權和起訴權,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2、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___年12月底各項貸款余額為38759822.84元,減去待處理抵貸資產345585.00元為 38414237.84元,依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減去上年底呆帳準備金余額271143.31 元,___年度應提為112999.07元,實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稅前已自行調整54670.94元,實際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決定書認定的多提99749.06元,決定書所寫的'70612.78元(后來經聯社據理據法辯解,重新核定為65834.38 元,但沒有變更稅務文書),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不應當補繳稅款32917.19元,更不應該繳納所謂的滯納金22082.81元。
3、扣繳行政強制措施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或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在《稅收通用繳款書》規定限繳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繳手續不完備、《稅收處理決定書》、《扣繳稅款通知書》和《稅收通用繳款書》三者所列款項不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從申請人開戶行扣劃,不符合法律關于扣繳稅款的程序規定。
4、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違法。《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是指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不包括稅務稽查局,雖然稅務總局確認稅務稽查局有行政執法資格,但法律法規卻沒有授予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權,以稽查局名義直接作出《稅收處理決定書》,是明顯的行政越權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扣繳行政強制措施依據違法、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授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復議申請,請貴局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國家稅務局
申請人__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保險索賠申請書模板2
申請人:尹__,男、漢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縣地稅局三岔稅務所工作,現住五寨縣地稅局家屬樓2棟東單元401室。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尹卯文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劉文兵所長駕駛晉 HW6699轎車帶領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鄉新寨村清查漏管戶,途中由于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文軍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劉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傷。事故發生后,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韓文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尹卯文受傷后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癥。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里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后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托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F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尹卯文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此致
申請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保險索賠申請書模板3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于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
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征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
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
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
于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
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后,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
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
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
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
法,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
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正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
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
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以期拋磚引玉,推動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研究。
一、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是在繼承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理論基礎
上結合我國行政管理實踐逐漸形成的。學界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表述
盡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內容是大體一致的。即行政強制執行的主
體是國家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采取的
手段為強制措施。不同定義的區別在于:首先,對行政強制執行主體
認識不同,有人主張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均有權采取強制
手段追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人主張只有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執行才
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司法機關執行行政決定或行政法義務的行為不是
行政強制執行。其次,對強制名義認識不同。有學者主張強制執行只
能依據行政決定,不能直接依據法律實施強制,而大多數學者主張行
政強制執行所針對的是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為,所以,無論
是行政法確定的義務還是行政機關決定確定的義務,均可成為行政機
關強制執行的名義。再次,執行的手段不同。有學者將行政強制執行
的手段界定為行政強制措施,有的將其界定為行政措施,有的將其界
定為強制方式。最后,強制執行追求的結果有差異。多數學者主張強
制執行的結果是迫使拒不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也有學者認為,如果行政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或某
種狀態,那么達到與義務履行同一的狀態也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追求的
結果。上述觀點的差異,一方面反映出學術界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
機關、執行內容、執行手段及執行結果等方面認識的不同,另一方面
也說明,行政強制執行理論與一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的緊密聯系。我
國行政機關與法院共享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踐反映了我國行政強制執
行理論的不成熟與復雜性。要徹底有效地解決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中的
各種問題,仍必須對行政強制執行理論進行深入研究。我認為,下述
幾個問題則是行政強制執行理論首先應當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
行政強制執行究竟是行政行為還是司法行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
合的行為?如果是行政行為,如何解釋法院依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行
為?如果是司法行為,那么又如何解釋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的情形?如
果是混合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強制執行本身就是一種界線不清的行
為,很難界定。事實上,行政強制執行是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所要
強制當事人履行的義務而言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
機關,它所執行的前提或基礎是行政義務,即行政法律規范或行政機
關設定的義務。而使用的手段即強制措施則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
所以,從執行主體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
另外一些則為司法行為。但從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即行政義務角度看,
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由于性質不同,救濟途徑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針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尋求救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和行政
復議途徑;如果是針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尋求救濟,則可能要分別通
過行政訴訟和司法申訴賠償進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有學者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有
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此觀點源于二戰前德日行政法學者的著
作。③也曾長期支配著普魯士的政治法律實踐,奠定了德國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的基礎。本世紀初,德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
和移植,并通過日本,對中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也產生了決定性的
間接影響。④二戰以后,隨著各國民主政治體制的重建,對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也進行了改革,行政權當然包括強制執行權的觀念受到沖擊,
行政強制執行權須有法律特別授權的觀念逐漸為人們接受??磥?,在
現代社會,并不能絕對地認為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自然延伸,它同
樣需要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并不自
然地享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仍應視法律的具體規定判斷自己能否實施
強制執行。
(三)為何行政機關必須享有一部分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意味著行政機關有權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依法直
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雖然
行政機關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畢竟不同于民事法律關系
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必須借助法院強制執行的情
形。這是因為,“行政處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權,它的執行方法和
私人關系中義務不履行的執行方法不一樣。在私人關系中,一方不履
行義務時,對方只能請求法院確認義務的存在,并強制他方履行義務。
除通過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強制履行義務的方法。行政處理由于
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權,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規定,不需要通過法
院確認,當事人不服時,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申訴。當事人不履行義
務時,行政機關可依職權執行?!姓幚砭哂袕娭茍绦辛α渴怯?/p>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決定,如果公民
可以拒絕執行,公務將無法實施,國家將成為無政府狀態?!雹菡?/p>
在這個意義上,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圍不一的
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則得以本身之公權力,實現行政行為之
內容,無須藉助于民事法院之執行程序,此乃行政執行之特征所在?!?/p>
⑥但是,由行政機關自身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或行政法義務,多少會引
發執行不公,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為了有效制約行政強制權
力,除立法統一規定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等內容外,還需將一部分
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給法院。這才能從根本上限制或監督行政機關濫施
行政強制現象的發生。
(四)劃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權的理論
很多人認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劃分屬于折衷模式,即“并
不一概否認司法機關的行政執行權而僅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
也不完全把行政執行權歸集于司法機關而排斥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何時由行政機關徑自強制執行,何時由行政機關申請司法機關執
行,須由法律法規明示?!雹叨煞ㄒ幍囊幎ㄓ趾懿唤y一,有的法
律規定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有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強
制執行,有的法律規定要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有的法
律甚至沒有規定由誰執行。至于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而不那樣規定,
很難說清楚。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劃分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理論標準,
即:“(1)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法
律一般規定由各主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如強制拘留、滯納金、強制
收兌等等,名目很多,但此類規定只限于極少數行政機關。(2)對
一些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執行手段,如強制劃撥,由各單行法規定
是否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沒有授予的,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行使。為
了防止濫用此項權力,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只給了少數
幾家行政機關,其他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個別對個人、
組織的權益關系特別重大的,法律規定也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房屋拆遷、土地退還等。(4)凡是行政機關沒有得到強制執行授
權的,一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雹嗟?,這種標準仍很難掌握。
就海外理論而言,似乎存在一項劃分行政執行與司法執行的相對統一
的標準,即“歐陸各國對于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固均由行政機關自
行為之,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則并非由行政機關自為執行
?!雹嶂劣诮疱X給付義務由誰強制執行,各國做法又不完全一致。如
奧地利對于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由縣政府及聯邦警察官署有權選擇
適用《稅捐執行通則》,行使財稅官署之權限,自行執行,或以債權
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德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法
規未有特別規定時,以稅務局為執行機關。執行標的為動產的,依
《租稅通則》所規定的程序執行,如為不動產則由法院依民事強制執
行程序執行。⑩看來,把行政相對人所負的義務區分為作為、不作為
及金錢給付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劃分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有一定道理
的。
值得說明的是,有些行政義務是無須執行的,故也談不到強制執
行的問題,“如果行政處理的內容是決定或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時,不
需要執行。例如任命某人為公務員,剝奪某公務員的榮譽稱號、開除
某學生學籍,這些行政處理所規定的內容,根據行政處理本身就已實
現,不需要其他的執行行為。”⑾
(五)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即時強制、司法強制
措施的關系
行政法理論雖然在不同意義上使用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
及即時強制概念,但實踐中的區分卻并不明顯。特別是有關強制執行
中直接強制與即使強制,法院依行政機關申請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司法
強制措施等概念之間并無明確界線。按照現在較為流行的觀點,行政
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
務的行政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危害社會的
行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財產權利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行
政強制措施包括各種性質的強制措施,如強制預防、強制制止、強制
恢復、強制保全、強制執行等。行政強制執行的表現形式行政強制執
行措施只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它們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
機關等諸方面均存在區別。⑿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都屬于強制執
行,不同之處在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而即時強
制一般都是在情況緊急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采取,行
政強制措施針對的是違法的嫌疑,而即時強制則主要由于情況緊急。
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司法強制措施
并無不同。我認為,根據性質不同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幾種是恰當
的。行政強制執行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實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介種
類。所以法律如果僅規范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
論上也應將二者視為種屬關系研究。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也是種
屬關系。因為即時強制只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或為制止性的,或
為保全性的,或為促使性的,或為恢復性。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
措施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直接依據法律采取的,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則
以法定義務或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實際上不是行政
執行問題,只是由于即時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十分接近,
所以常放在一起規定。
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及實踐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立法與實踐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
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內的整個中國法律建設處于停滯不前甚至倒
退階段,嚴格地講,此時的行政處理決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隸屬關系得
到執行。例如,當企業不履行納稅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
政手段迫使企業履行。另外,對公民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也完全可
以通過行政命令及壓力實現。所以,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不可能,也
不必要建立行政強制的法律制度。進入80年代以來,隨著立法進程的
加快,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立法也逐漸增多。從立法的內容看,既有
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如對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對滯納金、罰款的扣
繳,也有對人身和行為的強制執行,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
違反環保法的責令停產停業的執行。從執行主體上看,立法將行政強
制執行劃分兩大類:
(一)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內容往往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為當
事人設定的各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遇有當事人拒不履行該義務時,
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
傳喚?!薄笆芫辛籼幜P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
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兵役法》第61條規定:“有
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薄抖愂照魇展?/p>
理法》第28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
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
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薄秲群咏煌ò踩?/p>
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對于“擅自設置網具或種植水生物的,主管
機關應當責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強制清除?!薄锻鈬巳氤鼍彻?/p>
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規定“本章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情形除上述幾種外,還包括強制遣送出境、
強制許可、強制收兌、強制退還、強制拆除、強制檢定、強制變賣、
強制收購等。⒁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通常僅限于行政機關為相對人科以普通義
務和法律法規確定的義務,較少及于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科以
制裁性義務的情形,這是我國立法的一種特殊現象。此外,這類行政
強制執行多以行為和人身為強制內容,相反,有關金錢給付義務的履
行除特殊幾類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力外,多數行政機關沒
有此種權力。⒂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以法院為
主,以行政機關為輔。故學術界將這種制度總結為“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體制。⒃盡管也有
人對這種體制批評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變的事實。⒄縱觀80年代
以來制定的法律法規,絕大多數法律均將行政處罰的執行權交于法院
。例如,198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條規
定:“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的罰款、吊銷職務證書處罰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
不履行的,由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82年通過的《食
品衛生法》(試行)第38條也規定“對罰款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
訴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強制執行?!?984年通過的《森林法》第39
條規定,“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也不履行的,林業
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征收管理》第56條規
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敝档米⒁獾氖牵M入90年代以來,我國很多立法一改過去在
法律責任一章交代訴權、訴期的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
行的立法習慣,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并不明確規定處罰的執行問題,
例如1998年公布的《證券法》第11章規定了34項處罰條款,但并沒有
規定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機關和權限。這不是立法的疏忽,也并不意
味著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事實上它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立
法意識的反映,即凡是法律法規未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強制的,均需向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這種立法習慣的改變與《行政訴訟法》的規
定有直接關系?!缎姓V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
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就立法而言,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義務多為金錢給付義務,即行政處罰中的罰款、
沒收等財產罰。早先個別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還包括“吊銷
職務證書”等處罰,很明顯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處罰法》第
6章的規定,執行的內容也全都是財產罰。諸如警告、暫扣吊銷許可
證、執照處罰都是類似確認或形成判決的處罰,無須申請法院強制執
行。
(三)行政機關可選擇的行政強制執行
除上述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以及須申請法院執行的立法情形
外,有些法律還規定了可選擇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
《海關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
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
沒收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边@種選擇模式實際上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特
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于執行前已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的前提
下才適用。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此類強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及實踐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立法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須建立在統一的
立法基礎上。目前我國有關強制執行的立法極為分散不統一。有些立
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問題,有些卻沒有規定,即使規定了的,也十
分不統一。行政訴訟法第66條表明了一個原則,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
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為的執行均需申請法院。很顯
然,這一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以什么標準確定行政自
行強制執行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哪些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又如何
實現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的申請如何執行?責任由誰
承擔?是否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強制執行等問題,不一而足,要解決
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進行統一立法。
(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缺少指導原則
像其他行政行為一樣,行政強制執行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
范。但由于我國立法并無太多類似的規定,所以實踐中濫用行政強制
措施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未經預先告誡強制拆除房屋,超過執行范圍
采取強制措施,習慣使用直接強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間接強制措施,
不分時間強制執行,錯誤執行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等,這些問題均需通
過統一立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原則加以解決。
(三)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劃分不清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和法院在行政強制執行權限
的劃分問題上缺乏統一標準和界線。一方面,很多行政機關因沒有法
定強制執行權而不得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量的申請執行案件不僅
影響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負擔;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對于行
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使
得很多申請執行案的審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
更有甚者,行政機關與法院“聯手”設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機構,
法院出名義,行政機關出錢出辦公設施,共同強制執行,以至于劃分
不清哪些是行政職能,哪些是司法職能。據報載,“有的法庭派員直
接參與抓計劃生育,收繳‘超生’罰款;有的參與‘三提五統’兌現,
直接‘催糧收款’,還有的應有關部分之邀,為其收繳欠費等,個別
干警在受到阻力或指責時,甚至動用警具,違法亂施強制措施?!雹?/p>
這些現象說明,把所有行政行為的執行權歸諸法院顯然是一種簡單化
的處理辦法,不僅難以保障行政行為執行的公正與效率,而且也與法
院專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樣,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所有決
定的設想有違行政權與執行權相分離,強制執行須取得法律特別授權。
(四)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現行體制下,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應有的力度
和威懾力。表現在,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對拒不執行行政
決定的情況往往力不從心,難以達到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例
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果沒有
其他強制措施相輔助,僅憑此種執行罰是無法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
此外,諸如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及其他行政行為
如何執行,則找不到相應措施。再如《兵役法》規定對拒不履行服兵
役義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有權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至于如何強制則
沒有任何具體的措施和手段。再如《土地法》對違法占地的行為規定
了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的強制執行手段,但遇有拒不
履行的,行政機關本身并無任何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不享有自行強
制執行權的機關執行起來就更為艱難,由于沒有法律授權,所有行政
決定的執行都須申請法院,以至于一些數額較小,又無爭議的罰款沒
收處罰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在法院欠拖不決,難以得到及時執
行,個別法院也借機收取執行費,或與行政機關“聯手”執行,造成
很壞影響。目前,法律對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規定也不統一,有些行
政行為的執行,只有直接強制手段,而無間接強制手段,有些相反,
只有間接強制手段,卻無直接強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的執行程序對行政決定的執行也存在諸多難題,與法院的判決、裁定
“執行難”一樣,同樣難以達到迫使相對人及時全面履行義務的目的。
由于目前幾乎沒有任何規范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
現實生活中因行政機關濫施強制措施引發的爭議迅速增多,法院也難
以判斷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別是對于法院依行政機關
申請執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程序,實踐中的做法非?;靵y。
不僅發揮不了法院監督行政決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
皮”現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見,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缺乏
與力度不夠、程序欠缺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大問題,有必要通過統一立
法加以解決。
四、行政強制執行立法構想
鑒于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僅
影響了行政權力的順暢實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給公民法人的合法人
身財產權利造成一定損害,成為制約行政法制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
素。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救濟制度相對健全的同時,
我國立法機關正在考慮建立規范行政行為的基本制度,如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制度。行政強制執行立法需研究的
問題大致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名稱及適用范圍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名稱及適用范圍,學術界提出了兩種主要
的選擇方案,一種方案是制定行政強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與
即時強制等內容:另一種方案是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非執行性的強
制措施及即時強制措施不宜納入立法范圍。從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執行
領域及行政強制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看,單純規范行政強制執行問題
是遠遠不夠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強制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可能
多于行政強制執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夠規范行政強制執
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統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當然,由于行政強制措
施的實體設定權在于特別法,所以在行政強制法中不宜將行政強制措
施作為重點。盡管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如即時強制不屬于行
政執行問題,但仍有必要單列一章,作專門規定。由于行政強制執行
中的很多問題涉及法院的司法強制措施,所以,法院執行行政決定的
行為也屬于該法適用范圍。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在我國立法中是空白。理論界曾提出過四項
原則,即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強制執行原則;目的實現原則;
執行適當原則等。⒆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法也有強制執行原則的規定,
如奧地利行政程序法68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施行法第2條第1款,行
政罰法第36條第2項,瑞士聯邦行政程序法都規定了比例原則。⒇德
國行政執行法也規定了適用方式適當原則和最小損害當事人和公眾原
則,目的實現原則等。(21)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目的看,一
方面要保證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
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強制執行法應當采用的原則可以包括以
下幾項:
1、依法強制原則
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采用強制手段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首先應
取得法律的授權,既可以是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授權,也可以是各
單項法律的授權。其次,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的方式和
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最后,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行政強制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等責任。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很多國家行政程序立法中采用的一個重要原則。按照
臺灣學者的解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原則、必要原則及法益衡量原則。
適當原則為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
目的的達成并且為正確手段,即在目的手段的關系上是適當的。必要
原則又稱最少侵害原則,是指當有其他同樣有效且對于基本權利侵害
較少之措施可供選擇時,則應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措施。狹義的
比例原則指行政手段不得與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22)就內容而言,
比例原則似乎涵蓋了最少侵害原則、目的實現原則及社會利益與個人
利益均衡等內容。比例原則是多數國家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和司法中掌
握的一項規則。如在法國,“強制執行不是行政處理執行的唯一方法,
而是行政處理執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沒有其他執行方法時才采取。”
(23)在美國,“行政機關的簡易行為,是一種例外的行政執行程序。
……這種執行方式對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帶來極大的危害,所以法律
只在極有限范圍內,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時,才允許這種執
行方式存在?!?24)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也應規定這項原則,具體內
容包括:目的實現原則,即行政機關在強制過程中目的一旦實現,則
應停止一切強制行為。最小侵害原則,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選擇的行政
強制手段,先用最輕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避免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以必要為限,由輕到重依次進行,優先選用較輕
的強制措施和間接強制措施。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均衡原則,行政機
關在選擇何種手段達到什么目的時,應考慮兼顧社會公眾利益為個人
利益。
3、事先告誡原則
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采取直接強制措施前,必須預先告知當事人,
并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得突然襲擊。如在法國,
“行政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前,除緊急情況以外,必須事先催告
當事人履行義務。在當事人表示反抗或明顯的惡意不履行時,才能采
取強制執行措施?!?25)德國行政執行法第13條也規定,行政機關“
首先必須以一定方式對強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許確定和實施。”
(26)
4、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不同于行政處罰,不以制裁為主要目的,以實現行
政目的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為目的。行政強制執行也不以采取強制措
施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對人履行義務。所以說服和教育相對人促
使其履行義務是該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但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
的,仍需保留采取強制措施的最后權力。只有將強制與教育結合起來,
才能夠既保證行政權的實現,又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強制執行機關
行政強制執行是就相對人承擔的行政義務而言的,行政強制執行
不僅限于形式意義上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還應包括法院依照申請或
訴求針對行政義務承擔人而為的強制執行。所以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
為兩種執行程序及執行機關。立法機關在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對可以
考慮以下職權劃分標準。
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確認性行政行為、法律授權的限制人身自由行
為及作為或不作為等普通義務的執行。如吊銷許可證、拒絕許可、責
令停業、行政拘留、強制隔離、帶離現場、強制傳喚、強制清除、強
制補種植被、強制履行兵役等。行政機關自身無力強制執行或在域外
執行、遇到抵抗情況下,可以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即時強制措施
由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負責財產決定的執行,如罰款、沒收、收費、扣押、凍結、
查封等執行。行政機關遇有當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財產義務或出現法定
情形有必要就其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簡易
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爭議的,即可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強制執
行,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法院須經審理確定后,決定執行與否。
(四)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分為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與法院的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可準用民事訴訟法,不贅述。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可以分為
執行罰、代履行及直接強制。除非情況緊急可以省略執行罰和代執行
逕行采取直接強制外,通常情況下三種行政強制措施應按先間接后直
接,先輕后重等順序進行。立法可以明確規定三種行政強制方法的前
提條件及實施程序與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法除采取上述強制措施外,還可以考慮創設拒不履
行行政義務罪及對不履行行政決定者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對于涉及財
產義務,如經執行罰仍不生效,又無直接強制手段的,可以考慮由行
政機關向法院起訴,法院運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
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可以判處義務人拒
不執行行政決定罪或蔑視法庭罪。由法院強迫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即時強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別法單獨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只須
對行政即時強制的方式、條件及救濟加以規定。即使強制按方式不同
可以分為對人身的管束、對物的扣留、對物的處置、對住所、場所的
進入等。即時強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行政強制執行法原則。
(五)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首先應區分行政自行強制執行程序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在行政
強制執行程序中,行政機關及執行人員首先應當履行表明身份和預先
告誡的義務,規定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據比例原則和間
接強制優于直接強制的原則,選擇不同的執行方式,然后根據每種執
行方式的要求和條件予以執行;采取直接強制的,必須按照比例原則
選擇恰當的執行時間進行。如不得在夜間、節假日進行。義務人在行
政強制中反抗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力,或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費用由提出請求的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執行行政決定的程序應以行政行
為已設定某項涉及相對人財產權的義務為前提,當相對人拒不履行交
付財產的義務時,如拒不交納執行罰、罰款、沒收的財物(動產、不
動產),拒不交納稅費時,可由行政機關發出預先告誡,仍不履行義
務的,行政機關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適用特殊的簡
易程序審理此案對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及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是
否成立加以審查。然后,作出執行的裁定,如當事人仍不執行的,法
院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罰款在內的司法強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
奏效的,法院可以考慮根據行政機關或檢察院的起訴追究當事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法院在受理行政機關因執行提起的訴訟
后,可以根據情況和當事人要求采取查封、扣押變賣、拍賣及停止行
政行為執行等強制措施。
(六)法律責任與救濟
行政強制執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財產權利重大損害,故分
清執行權限,嚴格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責任,并為不當侵害提供有效救
濟是關鍵的一環。凡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必
須承擔責任,受害人有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凡行政機關
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由法院負責,對法院作出的執
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可以上訴,對法院采取的司法強制措施
可以申請異議。對法院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執行措施造成損害的,受
害人有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①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于《中國法學》1998年第3
期。
②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具有代表性的理論觀點有:“行政
強制執行是指個人、組織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強制
其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保_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
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98頁):“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
為了保障行政權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
履行行政機關所課義務的管理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其
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法律制度?!保ɡ罱戎?/p>
《行政強制執行概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頁)“行政強制
執行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
人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保_豪才主編:《中國
行政法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頁。)“行政強
制執行,可簡稱行政執行或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拒
不履行,由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由他人
代為履行以達到同樣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保ㄍ踹B昌主編:《行政
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頁。)
③德國行政法學者Otto Mayer認為行政權依發動之命令,原則上
即應包括強制執行力轉引自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中國
法學》1998年3期。從日本傳統的行政國家思想分析,行政上的義務
強制一貫是應該由行政權自身實施的,而為實現行政的目的,行政權
借助于司法權的幫助,被認為是根本有悖于情理的。引自楊建順:
《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頁。
④李江等人:《行政強制執行概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
17頁。
⑤王名揚:《法國行政法》1998年版,第174頁。
⑥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998年增訂四版,第442頁。
⑦《行政審判疑難問題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
頁。
⑧羅豪才前引書,第206頁。
⑨參見吳庚關前引書,第447頁。
⑩參見《德國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40條規定。
⑾王名揚前引書,第173頁。
⑿參見羅豪才前引書,第200-201頁。
⒀參見應松年前引文。
⒁羅豪才前引書,第203-205頁。
⒂現行法律、法規授予公安、稅務、海關、審計、外匯管理、工
商管理等少數行政機關享有財產權方面的直接行政強制執行權。參見
李江等人著《行政強制執行概論》,第20頁。
⒃參見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于《中國法學》1998年
第3期。
⒄參見張淑芳:《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關于若干問題探討》,載
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
⒅李智華:《嚴禁法院越權行為使政府職能》,載于《人民法院
報》,1998年3月19日。
權的大趨勢,在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林立,自行執行力量極不均衡
的條件下,這種做法也不足取。
⒆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529-531頁。
⒇參見吳庚前引書,第446頁。
(21)參見[德]平特納著《德國普通行政法》第103頁,中國政法
大學出版社1999年。
(22)參見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三民書局1994
年出版,第120-127頁。
(23)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第174頁。
(24)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頁。
(25)王名揚:《法國行政法》,第177頁。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一)、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如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共同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對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二)、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三)、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賠償
(一)、對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征收稅款和滯納金。
(二)、對于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三)、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罰款和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付賠償。
三、稅務行政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
(一)、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1.違法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犯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四。五種賠償責任
(一)、稅務人員非法剝奪納稅人的人身自由行為。稅務人員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而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違法實施吊銷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業停產。
(三)、違法對納稅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及稅務人員采取納稅保全措施不當。
(四)、違反稅法規定亂征亂罰、收過頭稅的行為。
(五)、違法侵犯納稅人復議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怎樣要求賠償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還對請求賠償的時效作了具體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關鍵詞: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程序程序控制
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同時,還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務機關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行政經濟執法部門,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如果這些權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極易被被濫用、滋生腐敗。因此,如何正確行使和約束執法權力,保護稅務干部擺脫腐敗侵蝕,已經成為全體稅務人員的共識。筆者擬就稅收執法過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來控制、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載量權的行使,防止自由載量權被濫用,以充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出粗淺的意見與同仁作一探討。
一、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認識
(一)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個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基于法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尋求判斷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并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選擇性、相對性等特點。從不同角度出發,可以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不同的分類:第一,在實施要件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第二,在行政行為的法律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行為方式、種類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權。第三,在行政行為程序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權。這種分類與我國現行訴訟法中審查理由的規定相銜接。便于對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監督。
依據上述理論,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定義為:稅務機關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和幅度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政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稅決定的一種“機動”權力。
(二)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現代稅務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稅務行政權力中最顯著的一部分,它是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必需的權限,它能使稅收執法人員審時度勢地處理有關稅收問題。稅收征收管理涉及的問題面廣量大,而且還處于動態變化之中,特殊情況不斷涌現,為使各級稅務行政機關能夠對各種特殊、具體的個案涉稅問題進行靈活、果斷、迅速的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當有一定主觀自由選擇的余地。其次,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超前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為使稅務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能夠高效運轉,避免稅務機關在復雜多變的涉稅問題之前束手無策,失去良機,因此,有限的涉稅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浮動的幅度,促使各級稅務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再次,現行在我國稅務行政自由裁量只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而立法者無法預見到某個涉稅具體情況,因而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也就不可能做到案件事實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款均能完全對應、絲絲入扣,易造成執法者難以決斷。這樣就只能賦予稅務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力,以彌補立法的缺憾和滯后。
(三)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及類型
《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發票管理辦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賠償法》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稅務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行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具體可以劃分為下五個類型:
1、涉稅數額核定的自由裁量權。
涉稅數額核定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或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或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進行核定、調整涉稅數額時行使選擇權的過程或權力。此類裁量具體體現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有按規定可不建賬的、或不按規定建賬的、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或申報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購銷業務、融通資金、提供勞務和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調整其應納稅額。上述規定,只要求稅務機關采取合理的核定、調整方法,但是具體的核定、調整方法未能全部列舉,核定、調整的具體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工作實踐中稅務機關既可以選擇《細則》列舉的核定、調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
2、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納稅人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時而行使的裁量權力。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停止辦理出口退稅權、收繳或停售發票。處罰自由裁量具體體現在《征管法》第六十條至第七十三條《細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八條、《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上述條款都明確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幅度。這種幅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處罰一定的數額標準,也可以不處罰。如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建賬、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等五種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另一類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一并處罰一定的數額標準,如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币陨峡梢?,對納稅人違反規定可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或者說必須處罰,但是具體處罰的幅度標準,是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決定的。
3、稅務違法事實情節認定的自由裁量權。
稅務違法事實情節認定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情節輕重認定由稅務機關依據具體情況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斷,自由裁定的權力。在這類問題上,《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事實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即可采取責令限期納稅等行政措施。另一類是對情節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責任部分很多條款都規定了對“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如何處理,但是,怎樣才算“情節嚴重”,除《細則》對個別行為列舉外,其余的均都沒有規定明確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認定。
4、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選擇行使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裁量的權力。主要有:保全、強制的裁量,即在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是否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強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稅減免的裁量,即在辦理涉稅減免過程中,對是否給予政策性減免及減免金額的裁量;在稅務檢查的裁量,即在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對實施檢查的時間、措施、范圍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稅務其他事項時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可視情況,在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范圍內選擇凍結納稅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納稅人應稅貨物、商品或其他財產,或兩者并舉。《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可依法選擇拍賣或變賣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視情況,自行選擇決定檢查納稅人賬簿;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也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相應納稅資料等。
5、稅務行政期限選擇自由裁量權。
稅務行政行為期限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期限內自行選擇具體時間做出行政決定裁量的權力。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稅務行政有期限規定的,只要符合“XX日內”,具體哪一天,稅務機關可以自行決定。
(三)稅務行政自由裁量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的原則。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權限的范圍之內,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量的行政行為必須證據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權限,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2、合理性的原則?!昂侠硇姓痹瓌t相對于“合法行政”原則,如果法律賦予了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裁量決定時,不僅形式上要合乎形式上的法律規定,而且還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共同法理。
3、先例的原則。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保持標準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對同一類稅務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處理前后要一致,不反復無常。如果在相同的事情或行為的情況下,先前所作的行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為不一致,則與法律適用的穩定性不相容,對被處理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4、適度的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因此,稅務機關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執法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施執法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
5、程序的原則。程序是否公正是行政行為公正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最有較的手段,因此,稅收執法中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調查、告知、告誡、聽證、回避、不單方面接觸、公告、集體決定等制度,在程序上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公正。
二、當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與其它行政權一樣,在其行使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地推動作用,即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行起到了維護稅收經濟秩序,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實現國家稅收職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侵害,從而對稅務行政法治構成威脅。當前稅收執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濫用裁量權、不能合理、公正和公平地運用自由裁量權,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助長了特權思想,滋生腐敗,損害了稅法的權威等。這些存在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在行政處罰方面存在裁量異化,畸輕畸重,前后不一,顯失公平合理。同樣的涉稅違法行為,遇到不同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就可能被處以差別很大的行政處罰。相反,同一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對情節嚴重程度不同的涉稅違法行為,也可能處以相同的行政處罰。使國家利益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遭受損失和侵害。如XX地稅局在稅收執法檢查發現,某稅務所對每月定額繳稅30元的個體戶李某,因其某一月不按期申報納稅,該稅所對他罰款1000元,雖然有法律依據,但是跟偷稅行為相比,情節明顯輕微,如按其偷稅論處也只能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即不超過150元的罰款,顯然是畸高,不合理。又如李某和張某同樣是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情節相似,但主管稅務機關對李某處以200元的罰款,而對張某則處以500元的罰款,顯失公正。
(二)在核定應納稅額管理方面存在不按規定程序核定、核定額不夠公平合理。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是:業戶自報、典型調查、集體審定、下達定額、公示定額,但是工作實踐中有相當的基層征收單位為省事嚴重違反程序,既沒有由業戶自報也沒有經過典型調查和集體審定,直接由管理員下達定額通知,因此,不同程度都存在有同行業、地段、同樣經營規模、收入的業戶,存在定額高、低不同的現象;類似行業之間的定額,也存在輕重不同現象等等,造成稅收執法的不公。又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一個行業執行同一征收率,違反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中的“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的規定。
(三)在稅務事項核查方面存在,拖延時間。故意拖延甚至放棄行使自由裁量權。如實踐中的核發稅務登記證件、批準延期繳納稅款、辦理減免稅、退稅、發票領購等,本應很快就可以辦結,但是,受理或審批人員出于某種動機,不急納稅人之所急,而是按部就班,拖延至最后法定期限才給予辦理,嚴重損害稅務部門的形象。例如某稅務局XX年共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16份,附合《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內作出減免稅批復的僅有6戶,占37.5%,有62.5%沒有及時審核作出批復;又如某稅務分局XX年共受理納稅人申請發票領購資格122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即及時給納稅人發放發票領購簿的只有10戶,占8.19%,有90%沒有按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在稅務違法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存在消極作為。有的稅務案件該查不查,或查而不結,或對違法行為不定性,或違法情節嚴重按一般來處理,或應移送未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而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如XX稅務局稽查局從2004年10月份就開始對XX房地產公司和XX大酒店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但直到2006年10月已歷時還沒有用出稽查結論;又如XX稅務局2005年收到下屬提請審理涉稅案件共13宗,除其中3宗作出案件定性外,其余10宗沒有對違法行為作出不定認定,已定性的3宗也沒有按規定計算出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
(五)在稅務行政行為方面存在行為不當。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逾期繳納稅款應該加收滯納金而未加收,該處罰而未處罰、不應從輕處罰的而給予了從輕處罰、應從輕處罰的未給予從輕處罰;應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的,而未實施,或保全、強制實施時出現執法過重。如在2005年稅收執法檢查發現XX地稅局在計算加收稅款滯納金時沒有按具體天數滯納稅款的時間計算而按年或月計算,或通過更改稅款所屬期來逃避計算機監控;XX大酒店2005年9月實現稅款30萬元,因沒有按時繳納稅款,經稅務管員電話多次催繳,但該酒店仍未繳納,后經報批準,用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帳戶存款強制扣繳稅款和滯納金。該局在扣繳前未先行告誡企業即沒有向該酒店發出期限繳納通知書,便采取稅收強制,違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執行強制措施程序。
存在上述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稅收立法較滯后,法定的自由裁量權空間太大,且缺乏配套的制度約束;二是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對自由裁量權目的的理解存在缺陷,導致合理性出現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自由裁量權的實行;三是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缺乏指導,監督機制不健全;四是行政自由裁量運作過程不夠透明,程序不規范;五是稅收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有待加強。
三、控制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與措施
如前所述,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一方面能使稅務機關審時度勢地處理有關稅收問題,保證了稅務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產生負面影響,有損于稅務機關的社會形象。因此,要實現稅務行政法治,就必須對稅務行政自由載量權加以一定的控制。而要控制自由載量權在稅收執法過程中不被濫用,保證公正、合理性,筆者認為當前應當采取的對策和措施主要有:
(一)要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自由裁量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程序是否健全、完善,權力運行的效果大不一樣,行政程序所具有預定性和公開性能夠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權運行過程中的不當現象,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為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一種公正的法律機制。在稅務行政中,稅務行政程序是控制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保證納稅人正當權利、保障稅收執法權公正的的關鍵及一種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國的稅務行政程序規則不夠規范化,客觀上為濫用或不正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將其行使的條件、運行的范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的確定標準等做出準確、科學、詳盡的規定,規范行政行為的程序,確實改變有關自由裁量過于寬泛、“自由度”過大的局面,以便具體操作中可以適度的把握,減少稅收執法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
(二)加強教育,提高綜合素質。
稅收執法實踐中,往往是因為執法人員行政管理水平不高或沒有樹立廉潔公正、堅持原則及顧全大局等職業道德信念,才產生了濫用或不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因此,應把稅收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素質的提高作為基礎工作常抓不懈。一是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素質,開展稅務人員法紀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引進激勵機制,激發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抵制各種落后、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二是要大力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認證制度,持證上崗,不具備執法資格的,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從而為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奠定基礎,避免隨意裁量。
(三)公開制度,加大監督力度。
首先,要狠抓落實稅務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其次,要加大監督力度。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對自由裁量控制的有效途徑之一。一方面稅務機關內部要強化監督。上級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機關開展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情況檢查,將檢查的結果作為單位和個人年度稅收執法考評成績,對違紀人員及時移送監察部門查處,通過激勵和懲罰手段來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另一方面要強化外部監督,將行使自由裁量的情況、執行結果定期在辦稅大廳或辦稅場所公示,或有務件的在自辦的網絡系統公示,或在當地媒體公示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社會各界人仕的監督。通過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控制機制,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四)全面推行稅務行政責任制度。
建立稅務行政責任制,是落實責任行政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的根本要求。如果離開了責任行政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失去了判斷合法、合理性的意義。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稅務行政內部責任的落實,促進稅務行政主體及其稅務人員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責任。同時通過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既可以避免“鞭打快牛”的情形,也可以更加明確追究稅務行政違法者的責任,從而可以確保提高稅務執法質量。
(五)規范管理,適度分權制約。
在個體稅收征管上實行“四環分離”,即管稅環節不定稅、定稅環節不征稅、征稅環節不查稅、查稅環節不執行;在稅務稽查上,實行選案、查案、審案、執行“四權分離”;在違章處罰上,實行“罰繳分離”;在稅收執法監督上,實行“五步循環式”監督制約,即管理負責征收、稽查負責管理、法規負責稽查、監察負責法規的監督機制;在行政管理權上,實行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定,健全審批程序,層層把關守口。
(六)實行分級裁定制。
為縮小稅務人員的裁量幅度,減少行政執法權利的過分集中,保證自由裁量權限度運行,對行使處罰案件可以采取實行分級審核制,對不同額度的罰款由不同的層級審定,對罰款數額較大達到一定標準的案件,由各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會審。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核的重點應放在實施權限、程序證據、適用稅收法律、法規、定性及適當性等方面。
(七)細化區間,壓縮裁量權限。
在行政程序法還沒有出臺之前,?。▍^)市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在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對自由裁量權要進一步的細化、分解,盡可能縮小裁量幅度,使自由裁量權得到有效的控管,以此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和規范性。如在稅收定額方面:要細化個體戶定額管理辦法,制定出讓納稅人普遍接受的定額方法;在稅收行政處罰方面:將構成稅務行政處罰的要件進行分解和歸類,按照違法性質、情節和占有違法要件的數量加以界定,做出相應的處罰標準,使執法干部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有章可循,可對照辦法規定的彈性量化指標解決執法隨意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