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7:36: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地質災害防治辦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因素引發的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造成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危害的地質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礦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環保、土管,以及電力、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地質災害的預防及勘查評價
第七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省地礦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周圍設立明顯標志。
第九條地礦主管部門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的各項工程建設活動,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和監測網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
第十一條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土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抄送同級地礦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省地礦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礦主管部門或水利、交通、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
第十四條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第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各項工程建設,必須進行地質災害評價和預測,并制定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
申請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料,并經地礦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和程序的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承擔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向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匯交地質資料。資質證書的申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七條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報告災害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人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行為人不治理或無力治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地礦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治理。
第十九條區域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計劃,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地礦、環保、土管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礦主管部門向省計劃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省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項目審批權限批復或向國家計劃主管部門上報立項,經費列入國家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地方配套資金納入財政基本建設預算。
治理項目竣工后,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和省地礦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誘發地質災害的,由責任者負責治理、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各村委會、各責任單位要對所負責的區域已出現或可能發生的地質點進行全面認真調查,準確掌握地質災害的位置、類型、受災面和影響農戶情況,并將情況即時上報鄉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明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
(一)開裂滑坡。
(二)村湖淌地陷。
(三)庫區兩岸共17處地質災害,主要是因水庫形成,長時浸泡形成不穩定山體滑坡和巖崩。
(四)礦山開采區域,主要因采礦形成大面積采空區,造成地陷、滑坡或泥石流。
(五)南線公路、“王漁”公路一線山體滑坡。
以上地質災害點汛期(五至八月)和冰雪解凍期(二至四月)為多發季節,在這一時段各區域所在村和主管單位必須進行重點防范。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地質災害防治
(一)鄉人民政府成立以鄉長官守國同志為組長,副書記林茂榮、副鄉長徐可貴同志為副組長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鄉社會事務辦公室,由鐘裕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李啟林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各地災點防治所在區域村委會為責任單位,村委會主任為具體責任人;隔河巖庫區滑坡防治責任單位為鄉移民工作站,其分管領導為領導責任人,移民工作站站長為具體責任人;礦山開采區地陷、滑坡、泥石流以及公路沿線等地質災害防治,其責任單位為鄉經濟發展辦公室,其分管領導為責任領導,經發辦主任為具體責任人。屬人為活動所誘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進行防治。各責任單位要對所屬區域進行全面檢查,落實防范措施。
(三)完善群測群防體系
各責任單位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災救災意識;國土資源部門對重點地災點區域農戶要發放避險明白卡;教育部門要做好學生防災教育;文化廣播電視中心要利用廣播電視進行防災預案知識宣傳;移動通訊部門要利用手機短信及時天氣預報和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各責任單位要對已出現地質災害點設立固定警示牌(尤其是公路、人行路兩旁)。
(四)認真落實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工作
各責任單位對重點地質災害點必須落實專人進行監測,發現災情后兩小時內必須上報,上報電話固定為,其監測所需經費由鄉人民政府根據各災害點實際組織落實;各責任單位要將監測人員名單以及聯系電話上報鄉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便聯系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五)完善修訂搶險救災預案
鄉成立搶險救災應急分隊,隊長由同志擔任,搶險救災應急分隊人員由鄉民兵應急分隊人員組成,各責任單位要修訂好搶險救災預案,落實好搶險救災人員。
在中國的一些地區,人們的出行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彼此之間的交流也就隨之變得少之又少。而這個問題也一直得到國家的關注,為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將交通建設放在首選位置。但由于中國不同地區的地質條件不同,表現為很強的復雜性,因此,為了減少地區之間的距離,國家將隧道放在山區交通建設的首選位置。長距離的深山鐵路隧道的安全問題不同于一般性質的長距離隧道的安全問題,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原因有著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因為長距離深山隧道的修建不論是時間問題還是環境問題以及施工問題,面臨著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安全隱患和安全問題,雖然隧道工程施工可以大大縮短地區之間的距離,但由于地區地質條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通常會導致隧道施工工期長,所要求的技術很高和經費多等缺點。在隧道施工過程中,也可能會遇到滑坡、涌水和巖溶塌陷等危險,這樣就會導致隧道施工的工期加長、危險加大、質量降低。當隧道工程施工遇到地質災害時,不僅是隧道的有效使用期限變短,消耗的經費變大,同時,也會使隧道工程施工最終的目的性降低,即人們的出行扔存在安全風險。
在隧道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地質災害,滲流便是其中的一種,因此滲流成為在地質災害中關注的焦點。中國的面積廣,地質復雜,而地下水又會對隧道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進行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要注意滲流的影響。而在中國的隧道工程施工方面,滲流是很常見的現象,同時也是很難避免的,有“十隧九漏”之說。因此,加強對滲流引起的隧道施工地質災害的研究,找到防治辦法,提高隧道施工的質量,可以有效的在保證人們正常出行與交流的同時,也可以保證隧道和人們的安全,增加隧道的使用壽命。
1 滲流的特點以及致災的力學機制
1.1 滲流的特點
地球上必不可少的便是水,同時它也是各種地質中不可缺少的成分,在地質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是地質災害發生的導火索。隧道工程施工的滲流主要發生在含水路段,當對此路段進行施工時,原有地下水的的狀況就會發生改變,破壞其滲流條件,地下水便會隨著隧道的一些位置流出,最終導致涌水災害,形成滲流。根據地下水滲流的快慢或大小,滲流可表現為水的滲出、海流,當地下水流出的程度再次加大時,滲流又可表現為股流和大范圍突水等形式。
1.2 滲流致災的力學機制
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地質災害主要來自水的因素,而水的存在形式分為靜態水和動態水,在隧道中,水的存在形式同樣是由靜、動兩種儲量構成,并且這兩種類型的水儲量都與水圍巖的規模有關。但是,水的存在形式不同,所以要涉及的因素必然不同。水的靜儲量是潛水資源含水層多年平均最低潛水位以下的地下水儲量,即存在隧道內的地質之間的空隙中的地下水,它不僅與水圍巖的規模有關,還和儲水能力、給水能力有關;水的動儲量是潛水資源含水層多年平均最高水位與最低水位之間的地下水儲量,即存在隧道內的與地表水源或其他地下水有直接聯系的地下水,它不僅與水圍巖的規模有關,還與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有關。
巖體力學性能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其中水的賦存狀態、巖石的性質以及巖石的完整程度等占主要的位置,其次是水與其他方面綜合的影響也給巖體力學性能帶來巨大的影響,例如,有的巖體遇水后會因膠結物溶解,導致巖體內的一些細小顆粒被融化,從而使巖體軟化,變得疏松,最終致使巖體的強度降低;有的巖體會因巖體中的一些物質與水發生化學反應使其強度降低;有的巖體會因巖體中的物體遇水變得光滑導致巖體變形或破壞使其強度降低。
巖體發生變化通常是由水和巖體之間的化學反應造成的,而他們之間的力學又通常會使地下水水量發生劇變,而當水量發生變化時,其巖石之間的間隙中的水壓也便隨之發生變化,最終使巖石的結構受損 從而使巖體的強度降低,導致工程體應力環境的惡化,從而影響著工程體本身。在巖體內部,通常存在著滲流場和應力場之間的動態平衡,兩者之間互補互惠,每當滲流場或應力場中的一種發生變化時,另一種會自動發生變化,使其回復到原有的動態平衡。但是,如果一方變化的幅度過大,另一個不能隨之也發生變化,那么這個動態平衡就會發生破壞,最終導致地質災害的發生。
2 滲流災害的防治措施
每道工程都有自己的核心任務和落腳點,隧道施工也不例外。地質災害檢測和警報便是隧道工程施工的核心任務和落腳點。提前預知隧道工程施工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情況,掌握隧道的變數,可以在遇到滲流時及時果斷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滲流災害的影響程度,保證隧道工程施工的正常進行。對于隧道工程施工災害的監控測量預警的流程如圖1所示。
由圖1可知:在進行隧道工程施工前搜集有關隧道的信息,然后根據隧道信息進行此隧道工程施工的動態設計與管理,在動態效果良好且無誤的情況下,根據動態的流程或步驟進行信息化施工,但在進行信息化施工的過程中要不斷的進行地質預報和監控測量,以此得到隧道工程施工進行中所遇到的可能的狀況和數據,然后對地質預報和監控測量得到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和反饋。經過對數據的分析、處理和反饋,得出結論,如果顯示無異常,表明隧道工程施工過程符合動態設計與管理,則繼續進行正常施工;如果顯示異常,則表示隧道工程施工過程有異于動態設計與管理的地方,是災害預警,需要采取防治措施,并重新進行信息化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是一項大的工程,在進行施工前最好考慮到各種可能出現的災害,這樣就可以在遇到災害時及時果斷的采取措施,降低災害的程度和損失。因此,在進行隧道工程施工前進行地質預報能夠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對于超前地質預報的流程圖如圖2所示。
由圖2可知:首先通過隧道超前地質預報體系進行宏觀地質調查分析和確定所遇災害風險分級,根據災害風險分級制定災害分級綜合預報方案,然后根據制定的災害分級綜合預報方案和宏觀地質調查分析結論進行長期地質災害預報,根據長期地質災害預報進行短期地質災害預報,在進行短期地質災害預報結論無異常情況下,進行正常施工,在進行短期地質災害預報結論異常情況下,則確定災害類型與規模,并根據災害的類型與規模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最后再進行正常施工。
任何災害或事故的發生都少不了源頭、過程和結果三個步驟,滲流地質災害的發生也不例外,同樣由這三個步驟發生,因此,該文從滲流發生的源頭、過程和結果三方面進行防治,具體措施如下:
(1)在進行隧道工程施工前對地表水、暗河以及地下水等進行探測、預報和定位,即進行超預報工作,然后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工作,盡量減少水對將要進行的隧道工程施工所帶來的影響,但在此期間仍要不斷進行超前預報工作。
(2)當隧道工程施工進行中時,如若遇到水源或接近水源的地方時,可以采取放掉地下水或表面水等措施,不可以盲目施工,這樣才可以保證正常安全施工以及隧道工程施工的質量以及使用壽命。
(3)當隧道穿越的水源豐富且不間斷時,可以采取排、堵和排堵結合的方法,盡量減少水源對隧道工程施工的影響。當穿越河川或江水的隧道中有出水的裂縫時,一般采用堵的方式。
(4)為防治隧洞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滲流,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如進行超前引排、超前預注漿等措施,阻止滲流在隧洞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
3 結語
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質災害有很多種,滲流便是其中的一種,并且滲流現象比較普遍,對隧道的危害很大,果斷采取有效措施既可以提高隧道的質量和安全率,同時也可以增加隧道的使用壽命。該文首先分析了滲流的特點和滲流致災的力學機制,了解到滲流致災的特點和原理,然后進行隧道工程施工災害的監控測量、預警分析和隧道工程施工超前地質預報分析,掌握隧道工程施工中地質災害監控測量預警和超前地質預報的使用流程和步驟,為隧道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礎。同時,該文也對進行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滲流現象給出了一定的措施,確保工程的安全進行。
總之,滲流是一種常見的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地質災害,同時也是影響最廣的地質災害現象,該文通過對滲流引起的隧道工程施工地質災害進行研究,尋找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隧道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性能,同時也增加了隧道的使用壽命。
該文通過研究找到滲流引起的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但由于時間關系,不能做更深入的研究,由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從以下幾個方面做更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但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條防治地質災害,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地質災害防治中運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九條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
(三)防治原則;
(四)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五)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
(六)基本措施;
(七)預期效果。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質災害
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第三章預防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
第十三條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標志。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生時間;
(二)發生地點;
(三)成災范圍;
(四)影響強度。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的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五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長期預報和重要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一般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
地質災害的臨災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
群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界定。
第二十一條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主要由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關部門報送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四)承擔或委托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治理責任人擬定的地質災害治理方案,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規范,按規定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治理方案。
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對已有的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制定出現突發性異變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治理方案的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破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確有必要變動、關閉或者拆除的,必須征得原驗收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領取資質證書。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給予表彰與獎勵。
(一)在執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從事生產建設時,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誘發或者防止加重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四)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取得顯著防災效果者;
(五)保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成績顯著者;
(六)在搶險救災工作中,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視不同情節處以警告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數額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二)故意虛假的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的;
(三)侵占、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地質災害監測、治理工程設施的;
(四)阻礙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災預案要求承擔監測預防任務的;
(六)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
(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的;
(八)其他危害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根據**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地災現狀調查分析,我市今年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隱患點共28處(詳見附件)。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影響范圍
我市突發性地質災害多為小型地質災害隱患,故影響范圍限于災害點附近區域,威脅對象主要是災害隱患點附近居民、行人、房屋及設施等生命財產安全。通過排查分析,各地的隱患情況如下:
德清縣地質災害點主要分布在6個鄉鎮,其中莫干山鎮、筏頭鄉、武康鎮、三合鄉、洛舍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新市鎮位于地面沉降區內。引起發生地質災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類采礦活動、建房無序開挖邊坡等活動造成巖體構造被破壞,在外動力作用下,容易形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今年還需對去年因麥莎臺風造成的莫干山鎮朗家村仙人洞筍廠后山體滑坡進行工程治理,并需對去年已完成工程治理的筏頭鄉外瑤塢村滑坡的穩定性進行監測。
長興縣地質災害與地下采煤、開挖坡腳、削坡過陡和爆破振動等人為因素有關。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共有白峴鄉訪賢村鳳凰亭滑坡等10處,這10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穩定性差,潛在危害大,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主要地質災害類型有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三種,且以崩塌、滑坡為主。崩塌主要發生在公路沿線陡坡、礦山陡崖,且以巖質為多;滑坡一般發生在采礦、修路、建房等形成的人為削坡處,巖質、土質均有,以土質為主;地面塌陷主要發生在該縣西北部地下采煤區,均為冒頂型塌陷。
安吉縣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是章村、杭垓、鄣吳、天荒坪、昆銅、上墅、良朋、山川、孝豐、皈山等12個鄉鎮36個重要地質災害點。特別是梅汛、臺汛期間,由于降雨強度大、時間長、范圍廣,由暴雨引發的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將會增多;一些礦山尾礦壩和廢渣堆放點極易發生泥石流;工程建設人為開挖坡腳、亂砍濫伐,也會造成滑坡、泥石流的發生;其它類型的地質災害也可能會少量發生。
市本級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共3處,主要分布于吳興區的埭溪鎮和**開發區的楊家埠鎮等丘陵地區。此外,我市大部分廢棄礦山由于開采宕面揚程高,坡度較陡,巖體不穩定,公路、鐵路等交通沿線切坡修路及山區農戶切坡建房存在著安全隱患,在汛期可能會引起塌方、滑坡等地質災害;東部平原地區由于地下水開采,引發地面沉降的發生,威脅到杭嘉湖平原南潯、練市、菱湖等鎮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
三、重點防范期
我市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為4月至6月的梅汛期和7月至10月中旬的臺汛期。根據市有關部門的預測,今年4月至6月春雨、梅汛期雨量將多于去年,影響我市的臺風可能也較往年多。由于降水持續時間長,土體軟化、飽和,極易誘發以山區風化巖及松散坡積層土體滑坡、公路邊坡、礦山宕面及廢棄礦點崩塌為主的地質災害。7月至10月中旬的臺汛期降雨強度大、范圍廣,由暴雨引發的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將會增多;一些礦山尾礦壩和廢渣堆放點極易發生泥石流;人為切坡建房或修建公路后,遭遇災害性天氣時極易發生山體滑坡或巖體崩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該方案的要求,密切關注天氣變化,認真落實汛期險情巡查、值班、災情速報等制度。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防治原則,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完善災害防治市、縣、鄉(鎮)、村四級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健全災害防治網絡,對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落實監測人,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牌。各重點災害發生點由市、縣(區)國土局(分局)發放防災明白卡,卡上須載明具體防范措施及緊急處置辦法。
(二)加強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媒體、標語、網絡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地質災害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防范意識,完善群測群防體系。
(三)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地質災害的預報制度、險情巡查制度、汛期地質災害應急值班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一旦出現災情或險情,應視災害程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必須迅速、準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規模、種類、傷亡人數、發展趨勢、可能涉及的范圍及經濟損失等內容。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要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了解災情,組織搶救,把受災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四)認真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汛期和臺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明確責任,對重要地質災害點開展巡查工作,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預防措施,明確監測任務和人員。及時提醒各工程施工單位及礦山要特別注意區域地質環境的變化,杜絕人為誘發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