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7:36:2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內部審計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奧地利情況簡介
奧地利是歐洲小國,地處歐洲的南部。國土面積8.4萬平方公里,人口約800萬。奧地利經濟發達,技術先進,工業、農業、畜牧業、旅游業構成該國經濟主體。很多國際機構設在奧地利。
二、國家審計
奧地利法律給予國家審計以充分的地位、職權。審計納入國家大法管理,審計是國家權力的組成之一,受國家憲法保護。奧地利聯邦憲法中專門設置了“聯邦政府審計法”一章,規定國家的審計法院獨立于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直接向國家議會報告工作,對國家議會負責。審計法院有很大權限,凡使用聯邦資金的政府所有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和由聯邦機構經營的基金組織、聯邦政府經營或與其他法人實體共同經營、聯邦政府投資占50%以上的企業,均在審計法院審計之列。
奧地利審計活動的基本理念是對權力的監督,是聯邦憲法賦予國家的公權與公信的象征。這使審計成為一種獨立于執行權利的機構的力量,既具有很大的行為能力,又具有充分的震
奧地利設國家審計法院,最高負責人是院長,由國家議會產生,相當于政府的部長。審計法院的各級官員相當于政府的公務員,均必須受過高等教育,具有法律、財經、工科等多種教育的人才,都有良好的職業學習背景。
審計法院根據不同的專業組成不同的部門,負責不同專業的審計事項。在成為審計法院工作人員后,要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和實習,由老的帶新的,先要完成一些小的項目工作,逐步成為一個符合職業要求的審計人員。
審計法院審計有很高的獨立性:制定審計計劃是自主的,議會不干涉審計法院的計劃,但有權要求審計法院進行某一個具體項目的審計,一年只能提一個;每年要將所有審計報告集中濃縮成一個藍色的版本,由議會的審計常設委員會審議通過后,被審單位就有義務按審計報告提出的建議和要求整改;審計報告對外是公開的,每個公民都可以購買;重要審計報告在報紙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審計法院審計政府控股企業時,會利用內部審計的成果;對企業的監事會是否堅持了經濟性、節約等要進行評價,對其人員是否勝任、合適提出建議。
總之,奧地利形成了一整套由國家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預的、具有明確監督權利的、效率很高的審計體系。這一體系為審計活動保護聯邦資產,監督聯邦預算執行提供了重要基礎。
三、內部審計
在考察中我們了解到,奧地利企業一般情況下,職工數超過1000人的企業都會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有些幾百人的公司也有設內審的,這是企業的自我要求,國家法律沒有要求。奧地利內部審計有如下一些特點:
1.獨立性。在審計機構設置上,奧地利一般由企業總裁或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對總裁或董事會負責;在審計計劃制定上,每年審計工作計劃,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干涉,只有監事會可以向董事會提出進行審計事項和要求。獨立性是保證審計客觀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2.公開性。奧地利內審不是封閉的,其活動和結論要向社會公開,上市公司尤其如此。股民可通過審計報告了解公司的財務信息和審計意見。這既是對被審計組織的一種壓力和促進,也是對審計工作者的一個壓力和促進。這有利于監督和評價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3.目的性。奧地利內審的目的性明確。該國內審對每個審計事項,在審計目的上都明確應當包括目標、規劃、決策、執行、監督等五個控制環節。奧地利內審很強調各組織或機構對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經濟性指節約;效率性是收入和產出的比率;效果性指最后的成果,強調遵守預算的義務,強調用最少的資源實現最好的效果。
4.豐富性。即審計項目和內容豐富,包括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與之相關的各種要素。如合同、合同依據、采購、付款、成本費用、財務過程、資本流轉、產品或者服務、銷售及人力資源的培訓使用等。甚至包括考察經理人的工作勝任程度、福利情況、醫療保險等。
奧地利也有內審協會;政府機構中有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國家審計;國有資產控股企業的內審機構對再投資的企業也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質量標準和行為規范準則;在大企業中內審機構可設充足的職務和人員并重視審計交流;內部審計也強調抓重點,他們的重點主要是大項目的投資、
物資采購環節和財務安全等;審計結果要充分傾聽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意見、質疑,報告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
四、實務案例
以上市的奧鋼公司為例,該上市公司是一家擁有1.6萬人的跨國集團公司,在全世界擁有約200家分、子公司,主要從事鋼鐵和IT、電子產業。
(一)該公司內部審計基本情況
1.機構設置
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設在公司總部,內部審計機構對董事會設立的審計委員會負責,這就有效地保證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客觀性。內部審計機構為董事會、經理層服務。
(二)內部審計工作和風險管理流程
1.內部審計師應關注
作為合格的內部審計師,應了解有效的公司治理內容、信息技術、業務知識、熟悉戰略規劃;從企業的整體出發,為管理層提出建議,有效溝通、創造性的思維。只有具備了這些知識,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內部審計師。
2.內部審計實務業務流程圖(略)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的審計建議是否執行,由企業審計委員會研究、決定后,被審計單位有義務遵守。企業內審機構相當于董事會加強公司治理、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的工具,審計建議是否實施,由審計委員會決定。
3.風險管理流程圖(略)確定風險分析的對象,即把整個企業的風險分為幾大塊。如高風險區域、中級風險區域。把風險分為:戰略風險、部門風險、操作層面的風險;
明確具體風險指:哪些方面會有問題;分析風險指:確定相關控制措施;
對確立的風險進行評估、優先排序指:明確工作重點,即通過對風險規劃,規避風險,監視風險,達到對風險進行管理,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本次考察使我們了解了發達國家的許多審計信息,很有啟發,必將對改進我們的內審工作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將內部審計推向前沿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1999年6月,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進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夠適應當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定義,將以獨立性為基礎的保證活動和以決策有用性為基礎的咨詢活動并列起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將內部審計進一步提升至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義的基礎上,IIA建立了新的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并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應通過“參與式”審計活動以體現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薩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總經理下屬部門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來加強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對內部審計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規定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招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到日前為止,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陸續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二十四項具體準則和兩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對中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內部審計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與功能等基本規范作了全面界定,為中國內部審計活動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一套權威性的準則。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象美國證監會那樣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審部門。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內部審計的治理職能還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處于一個初期的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缺乏法律基礎,要讓它發揮作用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內審部門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內部控制、保證企業資產增值與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敗、合理控制決策風險等重大課題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關注。從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經驗來看,要解決這些重大問題,我國的企業組織既要將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組織管理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與外部審計、董事會及高管層互為補充,成為企業組織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這就為我國內部審計真正介入企業組織的治理過程,并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夠空間,也使得內部審計將為促進有效的公司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著,《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譯,2004
[2]李維安,《美國的公司治理:馬奇諾防線》,2003
一、內部審計認識的誤區
誤區一:內部審計具有“雙向服務職能”。既承擔著代表國家對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的職能,又要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
誤區二:強調領導重視,認為應由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主管內部審計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內部審計的職能。認為企業內部的事情,無論大小輕重,都要內部審計參與過問。
誤區三:內部審計人員的配置是企業內部的事情,結果造成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普遍低,業務水平有限。
誤區四:過分強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主張內部審計實行派駐制,并賦予其處罰權力,完全把內部審計同本單位割裂開來,其實質是把內部審計變成外部審計,扭曲了內部審計的本來面目。
二、產生認識誤區的根源
筆者認為,產生以上內部審計認識誤區的根源,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不完善。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實行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方式,一切都要按照國家需要設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被當作行政部門來設置。其目的就在于把內部審計作為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以監督企業的行為。正是這種制度的缺陷,使得內部審計職能、目標不明確,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內部審計處于兩難境地,弱化了其監督職能。
傳統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缺陷也是產生內部審計認識誤區的重要根源。其主要表現在:政府履行經營者職能,因而企業不負盈虧;剩余所有權不可轉讓,企業沒有被淘汰的壓力。在這種殘缺的產權制度下,盡管實行委托制度,但由于缺少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使得權利與責任失衡,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問題。把內部審計置于企業負責人的領導之下,無異于形同虛設,又怎能發揮其監督企業的職能作用呢?
三、走出認識誤區的條件
走出認識的誤區,必須重新認識內部審計,即內部審計僅有單向服務職能——為企業服務職能;只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審計才能受到重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其權威性在于功能的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發揮要受技術、人員素質的限制,內部審計人員資格應實行統一選擇制度。筆者認為,對內部審計的上述認識,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變傳統企業制度為現代企業制度。傳統企業制度的產權制度本質上是政府產權制度。這種單一化的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不相容,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是分離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之間是分權制衡的關系,企業“內部人”會格外關注內部審計,以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監督其他“內部人”的行為。
2、變行政設立內部審計為企業按自身實際需要設立。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可根據其經營規模、管理復雜程度等,確立建立何種形式的內部審計。如可考慮由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領導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不設立內部審計,常年聘用社會審計人員等,這樣更能體現內部審計的本質。
關鍵詞:高校內部審計,審計管理;審計委派制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國家對高等教育的資金投入日益增加,內部審計在加強經濟監督,保證學校經濟活動合法、有效,提高學校的科學管理水平的作用日益凸顯。但由于高校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及內向性、審計業務的復雜性、審計人員業務能力的局限性、審計方法及審計手段的相對落后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內部審計工作面臨著太多的挑戰。如何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是高校管理一個重要課題。
一、內部審計及高校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并進行確認、評價、咨詢,旨在促進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風險、創造效益,從而促進學校事業目標的實現。
二、高校內部審計管理存在的問題
1 高校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強
目前,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主要類型為兩種,即獨立設置或與紀檢監察部門合署辦公。由于審計機構是高校內部設置的機構,審計部門作為高校的職能部門和其他部門一樣都在學校領導層領導下工作,審計工作仍依附于高校的行政權力,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權力的干預,被領導意志所左右,部分高校領導對審計工作的作用、任務和職能了解不深,認為可有可無,限制了審計工作深入開展。其次,內審部門的直接領導大多不是學校的正職行政領導,一般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審計過程中容易受到高校復雜的人際關系的影響,內審工作的客觀性無疑會受到影響,從而降低了審計的公正性。此外,內部審計部門是高校的職能部門之一,不能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其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因此,現有的機構設置模式下高校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難以得到保證的。
2 內部審計力量薄弱,審計人員缺乏主動性
隨著高校經濟業務的增加,審計項目逐年擴大,審計內容逐年增大,從簡單的財務收支審計向經營審計、內控制度評價、基建修繕工程審計、物資采購審計、合同管理審計等逐步拓展,高校內部審計業務日趨復雜。相對而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已不能滿足高校審計快速發展的需求,繁雜的審計任務與薄弱的審計力量不相適應。高校改革的進程中,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站在決策的高度,為高校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但實際工作中部分內審人員缺乏主動性,不能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只是例行公事,被動接受上級部門安排的審計工作,市計范圍沒有全面開展,提出的建議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來看都還很有限。
3 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管理有待加強
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審計制度的不健全,沒有制訂嚴格內部審計程序制度、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從實際執行方面來看,審計人員在實施具體審計工作時隨意性大,審計深度和力度不夠,沒有按照規范的審計程序進行審計,部分高校的分級復核制度等常規性制度也沒有得到執行,審計工作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審計風險也隨之加大。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評價內審工作人員績效的考核機制,內審部門難以定期進行自我測試和自我評估,工作得不到有效考核,難以激勵內部審計人員,不利于內部審計的工作管理。
4 審計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審計權威性需要進一步樹立
內審人員通過審計發現了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及時整改,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并向相關領導或部門反映情況。但部分單位領導對內部審計認識不充分,不重視審計結果,對審計出來的問題只是看看而已,沒有認真落實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相關部門與領導對內審結果利用程度不高,使內部審計不能發揮其特有的監督和評價作用,也打擊了內審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三、完善高校內部審計管理建議及措施
1 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施行審計委派制
高校的內部審計工作離不開校領導的重視和支持,高校領導應增強內部審計管理意識,充分保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實現其獨立性,建立健全以高校最高行政領導下審計工作領導體制,內部審計只有在其領導下相對獨立性較強,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其次,國家教育部門可考慮在一定情況下,對高校推行審計委派制,由教育部統一派出審計機構負責對各高校的審計。在人員的管理和審計經費的管理方面,采取垂直管理,也就是直屬教育部門統一管理。避免內審部門受到牽制和干擾,確保從制度上徹底解決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并有效提高其權威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此外,內審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也應保持獨立性,與審計方有利益關系的,實行回避制度。
2 進一步完善高校內部審計制度,提高審計質量
高校必須健全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修訂和補充現行審計準則,從制度上保證內審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立一套適應高校經濟活動特點的可操作性強的高校內部審計準則,明確內部審計職能的目標和范圍及審計人員權限、職責,促使審計人員依法審計,科學確定審計目標,妥善制定審計方案,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達到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建立完善審計質量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將質量控制的要求和內容予以具體化,規范審計程序及審計行為,研究高校內部審計的規律、改進業務方法,提高審計質量,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3 加強審計人員業務學習,推進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
高校應針對內審工作涉及專業知識較多的特點,強化審計人員業務培訓知識,將審計人員培養成為擁有多專業的知識結構、技能和能力的審計人才。還要加強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開展電子信息化審計工作,培養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意識,將信息技術作為審計工作實施的工具,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使審計實施實現信息化,逐步實現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
4 加強內部審計管理,落實審計結果的利用
高校管理層應將審計工作列入學校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提高內部審計在高校的作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參加學校財經工作的會議和其他重大決策會議;認真審定并批復審計報告,重視審計結果的落實的和審計建議的利用;增加內部審計結果的透明度,建立內部審計結果校內公告制度,在充分保證審計秘密情況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校內進行審計結果公告,讓校內各方面的人士更多地了解內部審計信息,從而對學校管理和內部審計進行有效的督促,促進學校管理水平和內審質量的提高,從而增強內部審計監督的權威性。
“經濟越發展,審計越重要”,隨著高校不斷發展和壯大,內部審計在高校的經濟運行管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增強高校內部審計管理意識,完善內部審計制度,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才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強有力的監督、評價、服務職能,更有效控制、防范和治理風險。
參考文獻:
[1]仇海紅:《我國高校內部審計現狀分析》,《財會通訊》2009年第1期綜合版(下).
關鍵詞: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公司治理;財務型審計;增值型審計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計劃,國際銀行業新的資本規則,即所謂的第二巴塞爾協議原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最終定稿,并將最終于2006年在成員國實施。2003年4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表達了在銀行業中推行新的金融風險計量方法的決心。新協議提出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第一次在風險和資本之間建立了全面的對應關系,代表著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突破和未來發展趨勢,對于銀行業的風險與績效監管具有現實的引導意義。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環節,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完善銀行治理結構是國際銀行業的一種趨勢。隨著2006年我國入世承諾期結束的臨近,外資銀行將全面進入中國,市場競爭將日益激烈。在我國商業銀行即將與國際金融全面接軌之時,完善我國銀行治理結構顯得迫切而重要。如何創新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以更好地發揮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從而為銀行機構增加價值并促使銀行機構高效率、高質量地運轉,無疑是一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背景及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
(一)銀行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銀行治理結構備受國外理論界的關注。20世紀90年生的巴林銀行破產案、日本銀行破產案、亞洲金融風暴等事件使人們認識到銀行健康持續經營的重要性,也認識到強化銀行治理結構的必要性。1999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的《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問題推倒了從未有過的歷史高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進銀行穩健經營,降低金融風險,這一點已得到全球理論界和金融界的共識。
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構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權結構而引致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基礎上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及其他問題,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完整的公司治理體系包括董事會建設為核心的內部治理機制和以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并購市場、經理市場為主要內容的外部治理機制。商業銀行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治理框架符合企業公司治理的一般性。良好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機制對于包括銀行在內的公司制企業都很重要,但是和一般公司不同,銀行治理結構更加強調銀行內部治理,如銀行的戰略目標和價值取向,銀行的平衡制約機制、責任機制等。原因在于:(1)根據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原理,銀行業市場結構普遍處于不完全競爭甚至寡頭壟斷的格局,產品市場的競爭機制不能起到外部治理機制的基礎性作用;(2)商業銀行獨特的資本結構使得債權約束作為外部治理機制中的重要一環對銀行的作用甚微;(3)銀行并購成本的巨大限制了并購機制這種外部治理機制的作用;(4)由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及銀行危機的“傳染性”和巨大破壞性所決定的商業銀行嚴格的外部監督制度,在相當時期內是一個確定的外生變量,使得商業銀行自身無法突破這種外部政策和法規來進行經營和管理創新。
因此,外部治理機制在商業銀行治理體系中不能發揮主要作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中應更注重有內向外,完善內部的治理機制。而內部審計制度就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這一指導性文件中,巴塞爾委員會從銀行戰略目標和價值理念、責任劃分、董事會職責和管理者的相互關系、內控系統、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闡述了一個有效的銀行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惡毒基本特征,其別指出“要認識帶內部審計提供的重要的審計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員SusanS.Bies強調銀行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建立內部有效的審計程序和內部控制程序,嚴格的會計、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場的核心。可見,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監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則為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控制環境和制度基礎。
(二)銀行治理對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的新要求
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以下簡稱“巴塞爾II”)第三次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在2003年7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見。中國銀監會2003年5月份以第二號公告的形式,就巴塞爾II公開征求中國銀行業的意見。巴塞爾委員會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接近最終稿,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2004年第4季度完成新協議,并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圍內推廣使用巴塞爾II,取代現行的1988年的資本充足率協定,成為指導各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核心原則??梢灶A見,巴塞爾II框架的形成與實施必將對全球銀行業監管產生深遠的影響。
巴塞爾II在原來的基礎上將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三大支柱,更加強調銀行自身的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同時對銀行風險也做了重新劃分。巴塞爾II的第一個目標就是鼓勵銀行改進其風險衡量和管理技術。為鼓勵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程序,巴塞爾II將提供直接的經濟激勵,鼓勵銀行采用更加精確的風險衡量技術和更為復雜的控制這些風險暴露的方法手段。風險管理必須建立在一個強大的公司治理基礎之上,因此在巴塞爾II中明確強調了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這些規定包括: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了解其銀行面臨風險的性質和水平,確定銀行對這些風險的可容忍程度,確保組織建立強大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并保證他們自身能夠不斷地恰當地獲知所承擔的風險。這些規定促進了良好的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首先,巴塞爾II對操作風險暴露提出了明確的資本要求,在確立一個清晰的、全面的和整體的風險觀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有理由相信,如果董事會和管理人員對銀行面臨風險的種類和范圍有一個更好的了解,那么他們就能夠在企業戰略層面和業務層面做出更加正確的決策。其次,巴塞爾II提出了收集、分析和報告風險數據的嚴格操作標準,通過提高收集和解釋數據的門檻,期望改進內部報告的質量、有效性和次數。要使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在恰當的時間獲得正確的信息,以便于他們了解業務的性質。鑒于此,巴塞爾II再次強調了獨立評估和審計的重要性。
如上所述,巴塞爾II的規定和精神對內部審計工作是一種新的激勵,提出了更高的標準,要求內審工作應符合新時期的經濟特點,通過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通過系統地、規范地評價銀行的治理、風險管理與控制過程,通過為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間接地為銀行增加價值,發揮內部審計的應有作用。我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實施巴塞爾II是各成員國應盡的義務。銀監會用這一標準監管國內的各類商業銀行是遲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爾資本協議變化趨勢,及早針對巴塞爾II的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金融業風險管理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三)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及演變趨勢
正確認識內部審計及職能,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理念,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作用。關于內部審計的職能,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研究歷史上的三大里程碑,即卡德伯利報告、哈姆佩爾報告以及作為綜合推測指南的特恩布爾報告對內部審計的闡述,反映了西方內部審計職能的角色有監督者逐步向控制者轉變的軌跡。
巴塞爾委員會與2001年8月了一份報告《銀行內部審計和監管當局與審計師的關系》。該報告闡述了銀行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所有銀行建立一個常設的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部門,并提出了內部審計指導原則。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內審報告,內部審計的范圍一般包括: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查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評價方法的應用和有效性;審查和管理財務信息系統,包括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銀行服務;審計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審查保護資產的方法;審查銀行與風險評估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審查已經建立的系統是否遵循法律和監管要求、行為準則和政策、程序的執行情況;評價經營活動的效益和效率;測試交易和特定內部控制程序的功能,測試監管報告的可靠性和時效性;執行特別調查等。
內部審計從財務型審計轉向增值型審計是整個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的最顯著特點,而這又恰恰是建立在內部審計目標和職責的準確定位基礎上。科學的目標定位和職責分工,保證了內部審計部門能夠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管理當局的新要求。傳統內部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發揮保護性制約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點放在財務審計上;而以查錯防弊為重點的內部審計既不能直接協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又容易導致內審部門重視了細枝末節,忽略了主要風險。因此,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目前很少開展諸如財務收支審計、雇員欺詐行為調查之類的制約性審計,而是將工作重點致力于改進管理效率、增加企業利潤等建設性審計上。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及制約因素
(一)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
我國現有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采用的是既受企業只要領導的管理,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和模式,是一種雙重領導模式。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審計機關往往對內審進行較多的業務管理,是商業銀行內審主要代表國家審計機關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很少開展經濟效益審計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梢哉f,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正處于“財務型審計”階段,大多數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是一種“警察”型的內審理念,認為內部審計作用就是監督和評價,內部審計部門僅僅是一個監督部門,審計方式主要是查錯找弊,糾正違規。從實際效果看,這種審計理念指導下的審計活動發揮作用的層次、領域、深度等都有明顯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審計價值未能得到重視和挖掘,內部審計的地位難以真正確立。我國銀行一般理念認為,審計作為服務部門并不能創造價值和利潤,對于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審計在規避風險、轉移風險和控制風險中的價值,未能重視和發揮內審為銀行“增加價值”的作用。雖然有些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構已經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垂直管理的組織機構,但總行審計部門不像國外商業銀行的審計委員會那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而只是一個職能部門,其沒有直接參與監督管理應有的地位。
2.內部審計目標以查錯糾弊為主,滿足于真實性、遵循性等基礎要求,審計職能未能全面發揮。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應是經營和管理的顧問,而不是單純的監督者。而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是證實各種報表、數據的真實性,檢查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審計人員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經營活動事后的檢查上,而對事前分析和事中監控重視不夠,內部審計對增強銀行風險控制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審計理論和技術方法落后單一,審計內容陳舊,審計報告缺乏參考價值。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制約因素
當前,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大前提沒有解決,以致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權威不高。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都在內部設置了與其他業務部門平行的內審機構,直接歸行內領導分管并向其負責報告工作。內審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對所在單位有較多的依附。這樣的內審組織體制往往因單位領導干預、利益關系制約和人際關系影響,致使內審機構及其人員不能客觀、真實、公正、全面、深入地開展工作,其獨立性較差,缺乏權威性,所做出的內審意見和處理決定也因這種管理體制上的影響而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雖然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近年進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
2.指導思想不明確,致使內部審計工作易于進入誤區。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部分內審人員對審計工作指導思想認識簡單和片面,認為內審工作只是“裝樣子,給外審看的”,對內部各項業務審計只采取“應付”和“無所謂”的態度,造成內審工作只是務虛。一是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對政策界限把握模糊,不能真正行使保駕護航角色,而且行使查處力度不大,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未進行嚴肅處理;二是不具備超前意識,缺乏主觀能動性,不能夠堅持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對新生事物不能及時接受,形成思想停滯的不良局面;三是不能夠快速找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定位點,難以發揮內審為銀行“增加價值”的作用。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資源不足,使得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的創新
(一)我國商業銀行創新內審制度和模式的意義
1.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盡快與國際商業銀行的慣例接軌??v觀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無不具有一個相對獨立、較高權威、強有力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加入WTO后,市場競爭更加規范也更加激烈。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欲在市場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務必要加強企業管理,特別是隨著2006年我國入世承諾期結束的臨近,各級商業銀行為了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提升核心競爭力,關鍵就是建立健全銀行公司治理,而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管理與控制、發揮內審增值作用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強商業銀行內部營運資金管理。風險和收益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面臨的最主要的問題,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商業銀行要取得高收益,就必須面對高風險,而能否承擔高風險則取決于風險管理能力。巴塞爾II的核心內容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即準確地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反映了當今世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監管理念與實踐,風險管理在商業銀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開展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增值型審計,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內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和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二)內審制度和模式創新的具體實現途徑
由上可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取得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是整個商業銀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正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多功能、立體化方向發展,傳統業務、新興業務并駕齊驅,內部審計的范圍不斷擴大,需要審計的工作量不斷增加,審計質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須創新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其具體實現途徑如下:
1.通過創新內審觀念,提高商業銀行內審價值。應當在有關法律中對內部審計進行明確規定,使人們對公司治理的關注從治理結構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實質內容,認識到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到銀行應有的重視,使內部審計的效用得以充分發揮,使內部審計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幫助銀行改進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改善,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一起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為置身銀行內部的一個部門,有著外部監管和審計無法替代的優勢,既可對銀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審查,又可對有關問題進行經常、連續、系統深入的了解,從而為銀行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幫助銀行實現增值目標;同時,內部審計還可以通過完善自身管理機制,更新審計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審計質量,節減審計成本,為銀行增加價值。
2.通過創新內審機制,為銀行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隸屬于誰,即受誰領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內部審計組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一般說來,內部審計所隸屬的層次越高,其權威性和獨立性就越強,反之就越低。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有受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等形式。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也進行了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探索,應當肯定,改革的方向與目標是正確的,都有利于提高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但是,大多數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仍然是在行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并直接對行長負責,形式上處于較高地位,但實際上陷入了自己監督自己的怪圈,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究其主要原因是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大前提沒有解決。因此,必須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機制的要求,進一步改革我國銀行現有的內審體制。應當在商業銀行中成立名副其實的能真正發揮其應有職能的董事會。在董事會設立之后,還應當改變內審部門的負責對象,是內審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而不向總行行長負責。
3.通過創新內審方法和手段,為銀行增加價值。銀行是高風險的行業,外部監管、經營環節對銀行強化風險防范,提高內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國的金融業將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將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商業銀行重視審計風險防范的研究,更新審計理念,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1)將風險導向審計引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提升審計質量。風險審計是現代審計方法的最新發展,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運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增強內控能力,而且能夠來控制、降低審計風險。(2)全面開展增值型審計,需要更新審計手段。近幾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電子信息技術應用水平迅速提高,電子銀行業務也迅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科技和電子銀行方面的風險控制越來越突出。通過對內部審計手段的改進,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內部審計功效,保證審計增值目標的實現。
4.通過創新內審資源,為銀行增加價值。(1)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和審計條例。通過審計標準和條例來保證內部審計部門在銀行中的地位和權威。實務標準可參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學會《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由中國金融稽核監督研究會等行業協會來制定;審計條例應由各銀行制定。巴塞爾委員會要求,一部審計條例至少包括:內部審計職能的目標和范圍;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的地位、權利和責任;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責任。(2)家大培訓粒度,提高內審人員素質。隨著內部審計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審計部門不僅需要財務會計專家,還需要大量具備經濟學和企業管理學知識的專家,包括內部控制專家、風險管理專家、公司治理專家和信息系統審計專家。因此,必須通過各種途徑,比如后續教育、業務培訓等措施,提高銀行審計整體隊伍和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這樣才能為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斷的符合要求的監督控制資源。通過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提高內部審計質量,以保證審計增值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何林祥主編美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與稽核制度.[J]人民出版社。
[2]商業銀行審計實務.[J]中國審計出版社。
[3]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中國內部審計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J]中國石化出版社。